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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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融资租赁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范文1

关键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77-04

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适用

首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展开此问题:

X公司根据C的选择向Z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C使用,约定由C每月向X公司缴纳租金,合同履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后C可向X支付1000元的残值留购挖掘机,若C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未按时交纳租金的,X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由于C尚欠租金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X公司将C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C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返还租赁物,并按所欠金额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公司同时要求C按照每月租金的标准向X支付挖掘机返还之前的损失。C应诉后答辩称其承租的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Z公司拒绝维修挖掘机而拒付租金,并非故意拖欠租金。

就此基本类似案情,三家人民法院就三个类似案件依法做出三份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

Y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C的违约行为事出有因,并未构成根本违约,X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其损失。Y法院判令X公司与C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由C支付X公司到期未付租金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①。

H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C到法院应诉之时应当视为其收到X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通知,X公司与C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没有解除的必要。H法院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判令由C支付X公司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及违约金;由C向X公司返还租赁物,并赔偿X公司租赁物返还之前比照租金计算的损失。②

M法院认为按照X公司与C的约定,C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以及要求C向其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选择。M法院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判令由C向X公司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及违约金,驳回了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③

笔者赞同M法院的判决。造成类似案例“同案不同判”的原因,究其是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49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要么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要么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笔者认为,该两项权利只能择一选择、不能同时行使。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总和,在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又判令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是违反前文所述的等价交换原则的,会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却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极大地侵害了承租人的利益。据此,在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情况下,只判令承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就不再支持。这一点是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立法精神一致的,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H法院就是按照第97条的规定做出了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判决。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自然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故尚未履行的期限终止履行。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整个合同的融资性质,即出租人对租金的收取和占有,而不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按照这一理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实际上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物的担保。那么在承租人违约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自然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就租赁物的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这里,如前文所述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终止履行,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应当是指到期未付的租金。若此时租赁物变卖的价款大于到期未付租金,对于两者之间的差价部分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相当于只花费了部分租金就取得了整个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与承租人支付的全额租金应等于购置成本与合理利润之和的等价交换的原则相违背的。即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处理结果会侵害出租人的权益。这一根本性原因是Y法院与M法院并未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深层原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只是简单地做到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根据集体案例进行分析,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存在瑕疵的时候,做出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裁判。故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需慎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租赁物属于承租人所有;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承租人的索赔权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或选择选定的租赁物。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见,在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交付而产生的责任。承租人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自然不能以买受人的身份向出卖人提起违约之诉。此时,出租人亦不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承租人也不能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出租人提起违约之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提起违约之诉或者由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驶索赔权。那么,是不是在出租人不行使索赔权或者三方不约定由承租人索赔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呢?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出现上述情况下承租人的权益保护便处于真空状态。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应当是可以作为原告向出卖人提讼的。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一至三稿均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承租人向出卖人提起租赁物瑕疵交付诉讼的原告地位。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8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2)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3)买卖合同的索赔权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4)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相较于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关于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上述第18条的规定仍然没有明确赋予承租人在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向出卖人的索赔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在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并非由出租人选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更为在意的是租金的收取。承租人也不能以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为抗辩而拒不交纳租金。可见,即使出租人不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也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此时,赋予出租人向出卖人就租赁物质量瑕疵的索赔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明确承租人的索赔权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上述第18条的规定难以量化。在出租人不行驶索赔权或者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若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失败,其诉讼请求全部被人民法院驳回,那么出租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是多少?在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判令出租人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确有法律依据?这是在审判实务中都要考虑的、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鉴于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的赔偿责任难以界定,上述第18条的规定不仅较为繁琐并且不利于在司法实务中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

赁立法的两点建议(一)确立禁止中途解约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该条款明确了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若出租人擅自变更致使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仅侧重于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出租人权益的保护。《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2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提讼,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做出选择。出租人拒绝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该解释第四稿讨论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院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另一种认为法院判决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再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若按照上述倾向性意见处理,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期满租赁物属于承租人的情况下,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又面临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248条、第249条的困境:若是直接判处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仅以部分租金取得整个租赁物的所有权,那么势必会侵害出租人的利益;若是不判处解除合同,又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私法特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决定了租赁物价值构成的特殊性。

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5条规定除非出租人没有保障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此同时,该草案第29条规定承租人连续两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可见,承租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却可以在承租人未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的情况下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这两条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是不平等的。针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前文所述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合理处理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应当是一致的,即非经上述第25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得擅自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这里的禁止中途解约原则是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而对于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人完全可以通过违约之诉来维护自身权利,出租人权益的保护与禁止中途解约原则的适用是不相冲突的。

(二)建立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1我国目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的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并未对工程机械作为租赁物的登记做出明确规定,而针对船舶、航空器则通过《船舶登记条例》和《民用航空法》对这两种租赁物的登记制度做了规定。工程机械作为重型作业机械并没有强制登记机关。我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4条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0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情形中,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表明该物为租赁物且该标识未被涂改、拆除,第三人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未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登记的效力应予认可。”该条仍然肯定了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仍然没有明确租赁物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仍然没有明确登记机关。但该第10条确规定第三人未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在租赁物不需要进行强制登记的前提下,规定善意第三人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查询是极其苛刻的。在租赁物尚未建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信贷征信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数据不尽完善或者根本就没有相关数据记录情况。这一规定加重了善意第三人作为普通购买人的义务,值得商榷。另一方面,作为租赁物的工程机械不同于作为租赁物而言船舶、航空器,这主要是从工程机械本身自有的特性出发。工程机械相较于船舶、航空器其更便于流转、流动性大、易于隐匿,从保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工程机械从物的种类上划分应为动产,因此第三人可能会根据承租人对工程机械的占有和使用而误以为承租人是工程机械的所有权人,可能导致承租人擅自处分工程机械的情况发生。这对出租人对工程机械享有的所有权保护是极其不利的。笔者认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登记应当以“静态登记为主、动态公示为辅”,即结合《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第24条以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第10条的规定,在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的权属登记,在工程机械机身用明显标识表明所有权权属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信贷征信机构可以对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权进行权利登记,进一步维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也可以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公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通知首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关,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参考文献][1]

Legal Considerations of Financing Leasing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ZHAO Jia

(Xish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Kunming, Kunming, 650100, Yunnan, China)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范文2

关键词:工程机械 行业 应收账款 管理

1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

回收账款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出现而生,在信用交易的时代是不可能完全规避风险的,在信用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是每一个工程机械商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工程机械行业在2007年和2009年得到了空前繁荣的发展,销量曾经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同时又出现了全款销售、银行按揭、融资租赁以及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更为工程机械市场锦上添花。伴随着这些繁荣的景象,应收账款和坏账的数额也开始逐年攀升。由于2010年以及2011年国家出台了宏观调控政策,工程机械销售量直线下滑,很多企业出现了大量的设备过剩,为了消化库存抢占市场,很多商实行大面积的分期付款,进一步扩大了应收账款的数量。据了解,应收账款比例高达40%~50%的工程机械商绝不在少数,甚至有个别商应收账款的比例高达60%~70%。有些商,客户拖欠的货款竟有几千万元之多。回顾过去的几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就是问题之一。

2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湖北山河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该公司在工程机械行业中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 湖北山河工资一味的强调销量最大化,一味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虽然山河工资从账面上反映出来很多的利润,但是多半都是应收账款,这样就给公司的资金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且容易造成坏账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生存。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就是山河公司没有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的管理目标,过于强调利润而没有考虑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2.2 盲目销售,销售模式没有创新 湖北山河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和完成制造商规定的销售任务,选择客户时不够谨慎,有时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经济实力不佳或首付资金不到位的客户,甚至不惜垫付资金销售,或者降低分期付款首付标准,扩大分期付款销售比例,从而在销售的最初就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一来,从一开始,就为应收款项的无法收回埋下了伏笔,工程机械交付之后,客户银行按揭款一放贷下来,客户就要同时还银行按揭月还款和湖北山河公司垫付资金款,客户还款压力很大,款项的收回更是难上加难。分期付款销售比例的扩大,意味着应收账款总额就会越高,坏账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运营。湖北山河公司一直以来采取信用销售方式,不是分期付款销售就是银行按揭。销售模式单一,没有创新。从湖北山河目前的销售模式来看,分期付款销售和银行按揭销售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特别是分期付款销售,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最大。因此,湖北山河公司应该从销售模式上有所创新,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

2.3 公司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 湖北山河公司为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实行职工奖金总额与销量挂钩,由于没有考虑坏账的情况而未将应收账款纳入考核体系。由于公司实行只要机械销售出去就会得到奖金,销售人员为了个人效益只关心销售任务,采用赊销、降低首付标准等方法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而对于这部分应收账款公司没有要求销售人员全权负责追款,致使大量应收账款沉淀,造成了企业的沉重负担。

2.4 基础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有书面的协议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山河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量仅仅达成了口头协议,这些都导致了逾期应收账款以及坏账的发生。还有就是客户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合同的,补充合同条款的,公司销售经理往往不认真对待,没有做好签证工作,有时轻易许诺优惠条件,也没有在合同中反映。还有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有时合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等等。这对催收应收款项非常不利。湖北山河公司出现这样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加强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合同签订由销售经理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签回来没有专门的债权管理人员审核。而只有销售平台进行简单审核,从而导致由合同引起的应收账款逾期收不回来。

3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公司自身首先应解决目标问题 如果应收账款以利润最大化为管理目标就会导致单位忽视信用风险以及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应当树立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能忽视资金的良好周转。工程机械商应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而不是盲目一味地求销量和利润最大化,资金周转和坏账风险同样也很重要。

3.2 销售模式创新,分期付款方式转变为融资租赁方式

3.2.1 分期付款销售方式概述。分期付款是在银行按揭未开展前,工程机械商普遍采用的信用销售方式。工程机械分期付款具体操作模式:商与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分期付款合同,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向商支付设备价款,在付清货款前,由商保留所售设备的所有权。

3.2.2 融资租赁信用销售方式概述。目前国内外比较新的信用销售方式即融资租赁信用销售。其模式为:客户与商进行工程机械设备买卖条件洽谈,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买卖条件与商签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2.3 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销售的比较。①对客户提供信用的主体不同。分期付款方式是由商直接对工程机械的客户提供商业信用。融资租赁方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对工程机械客户提供商业信用。②对商的设备全款回款时间不同由于工程机械的每台设备金额都很大,而商的资金能力是有限的,商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运行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一般还款期限为一年到一年半。如果客户付款压力大没有钱付款时就容易造成坏账。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商购买设备,短期内就能付清设备款,有利于商资金的及时回笼,促进商的销售和资金的回收,减少商的应收账款。③客户所需的首付金额不同。分期付款客户的首付压力大,一般为设备价格的30%以上,而融资租赁设备只需要客户缴纳15%左右的保证金,从而降低了客户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的支出。④商承担的风险不同。分期付款方式,商要承担客户不按时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融资租赁方式,商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了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信用风险。通过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销售的比较,不难发现融资租赁销售方式的优点远远大于分期付款信用销售,特别是对工程机械商的应收账款管理,有利于商资金的及时回收,减少商的应收账款和收款成本,减少了采用分期付款销售而承担的风险。

3.3 不断完善应收账款政策,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 工程机械商应当制定应收账款政策,首先要分析拖欠的原因,如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尽快解决纠纷尽早收款;对于信用一直良好而暂时困难的应派人沟通,不应过多的打扰,争取在增进业务关系中妥善解决账款拖欠问题;对于信用不好的应加紧催收,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另外对业务经理的业绩与应收账款挂钩,业绩做得好,应收账款逾期少,还款及时的客户,给销售人员奖励。对于那些客户信用度差,不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销售经理适当惩罚。总之,不断加强完善应收账款政策,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使公司的应收账款降到最低,减少坏账损失。

3.4 加强合同的管理 山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慎而使催款陷入被动,因此公司应当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过程控制并且严格审核合同,将机器被拖款的风险在合同条款上降到最低。在保障机器正常的售后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机器款项核实对账工作,及时按照合同时间催收账款。对延期支付的客户要积极向企业管理部门反映以确定正确的处理方法。对合同外增加的补充条款,及时做好签证工作,以避免客户因这部分工作而影响机器款的及时结账。

参考文献:

[1]慧聪网.工程机械行业信用销售方式的比较分析.http:///2007/09/28134790656-3.shtml.

[2]魏斌.强化应收账款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J].集团经济研究,2007.08,p395-395.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范文3

关键词: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起源于20 世纪中叶的美国,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经历了漫长的蛰伏,从目前来看,虽然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但从政府监管、行业规范、税务政策到实物运作都较之前出现了长足的进步。其中市场渗透率是反映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融资租赁对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的贡献程度,目前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已经从2000年1.5%发展到了2013年的5.5%,市场规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按照目前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监管和审批的划分,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银行系金融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和外资融资租赁三大类,前者由银监会管理而后两者由商务部负责。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026家,比上年底的560家约增加466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23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为123家,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880家。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及利用外商的通道优势,一直受到境内外投资机构的追捧,近几年公司注册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80%以上。另外,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10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00亿元增加约5500亿元,增长幅度为35.5%。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86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长30.3%;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900亿元,比上年底的5400亿元增长27.8%;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5500亿,比上年底的3500亿元增长57.1%。

二、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容量预期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产业升级、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将产生巨大的投资需求,另外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传统行业的升级、保障房的建设、新兴行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都将带动相关设备投资需求持续增长,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预计未来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将有年均20%~25%的复合增长率。

(1)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当前中国制造业正处于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的关键阶段,需要淘汰部分经济效益低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产能,建立以高端装备制造业、高科技、新经济为代表的新型产业结构,进而催生对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的需求,另外先进机械设备的价格一般较高,给机械设备的需求方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租赁作为产业和金融结合的最佳纽带之一,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将发挥其提高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促进产品销售与流通的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据工程机械行业协会预计,2015年我国工程机械需求总额将达到6000亿元,按照国际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25%推算,工程机械租赁市场规模可以达到1500亿元,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2)汽车融资租赁。汽车产业在经过半个多世纪高速发展后,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产业不断升级转型的挑战。截至 201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37亿辆大关,从2400万辆增长到1.37亿辆,近十年间汽车年均增加1100多万辆,是2003年汽车保有量的5.7倍,比十年前提高了29.9%。但随着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给城市道路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目前国内政府出台各类政策整治道路拥堵。例如,北京、上海、杭州、天津等地的汽车限购政策等,并且随着一、二线主要城市交通状况的继续恶化,不排除有继续出台类似限购措施的可能性。可以说,目前的国内汽车市场已由快速发展时期进入到了汽车普及限制时期,新车销售比例会逐渐下滑,新兴的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业务会不断扩展其份额。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增速基本在 20%~30%之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预计到2015年,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整体租车规模将达到30万辆,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3)航空融资租赁。航空运输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竞争激烈等特点,2013年我国航空运输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539亿元,增长21.2%,利润总额427亿元,下降13.9%,其中航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37亿元,增长17.9%,利润总额319亿元,下降17.7%。航空业营业收入不断增长,但利润率却在下降,部分原因就是航空运输业的运营成本、购买及维护飞机的成本较高。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行做法就是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在较短时间内调整飞机机队结构,控制维护成本,同时增加运力和航线,以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业所用的飞机60%都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预计到2025年,我国民航机队规模将达3000架,假设30%的租赁率,这意味着我国民航租赁市场金额将将达到近1000亿美元。

(4)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的先进程度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在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该行业已成为现代临床医疗、疾病防控、公共卫生和健康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形成一个规模庞大、需求稳定的行业。而在我国,医疗机构中所用医疗设备有15%左右仍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产品,有60%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产品,已经到达更新换代的期限,并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更加关注自身健康,医疗器械将会释放出更多需求。但现阶段,对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来说,医疗设备所需的资金仍将对其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租赁方式则可以有效缓解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在美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的比重已经超过了80%,在我国医疗设备租赁正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3年末,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额为71.28亿元,仅占医疗设备销售额的4.8%,以发达国家30%的渗透率为基准,2015年我国医疗设备租赁市场将达到1200亿元,发展空间广阔。

(5)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航运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船舶购置是航运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绝大多数船东在新造船或购买二手船时都要考虑融资问题,可以说船舶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航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2013-2017年中国船舶租赁行业产品市场需求调研分析报告》显示,在全球航运融资市场,租赁占据相当份额,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高达数千亿美元,其中船舶贷款规模约3000亿美元,船舶租赁交易规模约700亿美元,每年的融资规模仅次于银行贷款,相当于银行贷款规模的四分之一,远远高于资本市场融资。并且目前我国在国际各航线上航行的船舶将近三分之一处于老化状态,包括中远集团,中海集团及中外运集团的中国的三大航运集团正在着手改善船队结构,这对造船业无疑是巨大的潜在市场,而其中远洋运输市场和沿海运输市场以其运输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是我国船舶运输行业的重点,也是船舶融资租赁的重点业务方向,预计到2016年船舶租赁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568亿元,到2020年将达到4695亿元。

三、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

(1)开放的准入标准。目前国内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公司,分属银监会和商务部监管。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了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准入门槛,对之前的限制规则进行松绑,为金融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作了重要铺垫;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为内资租赁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打开了政策大门;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商成立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提前实现入世承诺,2005年2月18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为外资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打开了政策大门,2009年2月7日商务部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降低了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难度。

(2)有力的税收优惠保障。2012年实行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虽然对融资租赁企业税收存在进项、销项税不对称、售后回租业务征税基数过高等不合理之处,但根据2013年12月13日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两项通知,使进项税得到明确,从而销项税和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消除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并且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纳税人的销售额确认方式,保证了回租业务的税基口径,尤其在外汇借款方面赋予了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更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这两项通知的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利好消息。

(3)不断完善的行政支持政策。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租赁公司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呼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以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2011年12月,商务部公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十二五”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2013年6月,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纳入商务部统一监管;2013年7月,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及推动国内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云.2014年新公司法实务操作指南[M].法律出版社.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范文4

关键词:融资租赁;转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融资租赁业不仅可以拉动消费,促进资源利用,还具有融资功能,利于企业资本流动与周转。业内形象地将融资租赁比喻为“借鸡下蛋,卖蛋买鸡”。当前,华尔街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瞬间席卷全球市场。这场金融风暴对世界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公司纷纷裁员,失业率不断提高,企业由于融资困难濒临倒闭。此时,结合我国的金融实际,应大力发展现代融资租赁业,使融资租赁可以真正发挥其有别于银行等机构的独特作用,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具有更高收益的安全投资渠道。更成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特别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融资租赁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引起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原有工业部门大批设备相对落后,同时也产生了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耗资巨大的新兴工业部门,使得这些国家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设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新技术运用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以融资为核心机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应运而生,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仅考虑在租赁期内使用出租人的资产而且在意租赁期满时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它的租赁期较长甚至长于资产的经济寿命,融资租赁类似于购买其租金总额一般接近于甚至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它的租赁合同除特殊情况外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它与经营租赁是不同的,经营租赁是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租赁资产的目的仅限于使用资产,在租赁期满时一般将资产归还出租人,而不考虑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它的租赁期较短通常远远短于资产的经济寿命,经营租赁的租金额往往只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一小部分,并且经营租赁的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撤销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1952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截止2000年,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是410亿美元,1987年是1038亿美元,2000年达到5000亿美元,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在设备购买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来看,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发达国家平均的市场渗透率在15-30%;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现代融资租赁在从无到有的50多年历史中,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状况

1、融资租赁公司三分天下。以美国为例,截止2000年底,具有厂商背景的占25%,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直接或透过其子公司、附属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占35%,独立的租赁机构占40%。从美国租赁业的发展经验来看,厂商从事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商业银行从事租赁业务具有资金和成本优势,而独立的租赁公司则可以提供设备选择的咨询、选定、租后服务等一系列的综合,三者各有优势,支撑起美国租赁业在世界租赁市场上的霸主地位。

2、融资租赁创新产品不断出现。一开始是简单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不可撤销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购买设备的全部价款,承租人以年金的方式等额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提供除出租以外的其他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新的租赁品种不断出现,如杠杆租赁,出租人承担设备成本的20-40%,剩余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合同的担保收益权等权利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出租人无追索权,该种租赁方式一般用于购置成本特别高的飞机、卫星通讯设备等,杠杆租赁在美国租赁业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转融资租赁,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入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扮演一个类似证券经纪人的角色,该种租赁方式一般用于跨国租赁;售后回租,设备拥有方先把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取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再把该设备从租赁公司租回按期支付租金,该种方式可以改善承租人(即出售方)的财务状况,盘活其存量资产;此外还有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等方式。多种租赁产品满足了不同承租人的需要,活跃了租赁市场。

3、政府优惠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美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那么快速的发展。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用于租赁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转移给承租人,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构成美国租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另外,会计准则规定,租赁公司计提折旧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150%折旧法中自主选择,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允许承租人把租金计入成本,这使得租赁双方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减少了所得税费用。

4、融资租赁观念深入人心。美国人习惯“把明天的钱拿到今天来花”,这促使其消费信贷得到长足发展,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二战后,“收益来源于财产的使用而非拥有”这一观念成为美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从而推动了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状况

我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在当时资金严重短缺,先进设备急需的情况下依照日本租赁业模式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我国工业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不利及其对该新生事物的不了解,许多租赁公司目前不良资产比例大,经营陷入困境。

1、从租赁公司的类型看,我国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5家,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143家,还有原国内贸易部监管的几百家内资租赁公司,但是能合法开展租赁业务的仅仅是前面两种类型。厂商背景和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是一片空白,现有的这些独立融资租赁公司规模都比较小。

2、从融资产品看,我国目前开展的仅仅是以使用设备为目的的简单融资租赁,对于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当事人广的杠杆租赁和售后回租等租赁方式还没有涉及。

3、从政府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看,我国目前还缺乏对融资租赁业在政策上的优惠扶持措施。现行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设备等同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租金不列入成本,税收优惠方面则仅对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和开发区的租赁公司给予比例很小的减税政策,其他租赁公司无法得到税收减免;在信贷政策上,租赁公司自己承担信用风险;租赁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还应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这一规定使得许多想参与融资租赁业的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

4、从租赁观念来看,重购买轻租赁的观念始终根植于我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中,加上对融资租赁具体操作的陌生,使得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

四、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1、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特别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对企业即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给予承租人选择设备类型和厂家的自,掌握设备随时更新的主动权,这在新技术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利于降低承租人技术更新、设备无形损耗加剧的风险;融资租赁使承租人无需一次支付巨额资金购买设备,而是按期支付租金,这可以降低承租人在固定设备上的资金投入,把资金投向收益率更高的其他资产,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和收益率;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通常是技术含量高,价格高昂的设备(如医疗设备、信息处理设备,飞机等),大部分需要进口,由出租人购买则可以避免承租人的利率、汇率风险;最后,因融资租赁有租赁标的物作为担保,它的手续要比银行贷款简单。

2004年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因为参与奥运、地铁、首都机场三期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急需添加价值6000万的建筑运输设备。这么多资金从何而来,传统的方法都已经用遍了,仍然没有效果,万般无奈的时候,找到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双方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北京国际信托公司出资从北京中联建设机械租赁公司“购买”7台混凝土输送泵,60台混凝土搅拌车,租给北京新奥和北京新航使用。6000万元融资项目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大企业如此,中小企业也一样。“融资租赁能在一定程度上帮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压力。某工厂手上有业务订单,却没有足够的资金增加设备,这时,工厂可以让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来购买设备,工厂则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设备,分期付款。在此之前,双方约定好付款年限和付款方式,也可以协商满年限后设备的产权是否转移。通过这种形式进行融资,工厂不会因资金压力用不起设备而停产,同时,也不必在短期内承受高额设备购买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对生产企业来说,购买一台设备付出的成本很高,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使用设备,租赁费用还可以作为费用支出进行抵税。”

尝到融资租赁甜头的一位民企负责人说,“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只需少量资金就可以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然后边生产、边还租金,大大缓解了大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技术改革中的资金紧张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

2、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具有更高收益的安全投资渠道。对投资者即出租人而言,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租期内是分离的,这有利于融资租赁风险的锁定、分担和控制,若承租人无法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收回租赁设备,并依据与供货人的回购协议处理设备,因此是一种安全的投资方式。据中国设备租赁专业委员会会长覃业竣介绍,目前工程机械设备的采购,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如果按照年800亿元采购额计算,用来租赁的设备至少320亿元,比金融租赁全行业总资产200亿元还多120亿元。事实上,设备租赁的利润率是非常高的,有的设备半年就可以收回投资,最长的也就一年半,而一般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最少在五年以上,工程机械设备寿命就更长了。

3、使融资租赁可以真正发挥其有别于银行等机构的独特作用。对于融资租赁,一位业内人士打了个形象的比喻:融资租赁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如果你刚创办了一家小企业,需要一台设备,可这台设备的价钱较高,而手头上现有资金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那么,融资租赁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租赁公司根据你选定的设备生产厂商,同厂家签订购买合同,并从银行融资向生产厂商全款购买,然后再出租给你,当你所付租金到达合同额时,设备产权转移给你。与传统的银行按揭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多了个租赁公司,正是这多出来的中间环节,给银行和用户带来了好处。银行不再是面对众多分散的用户而是相对集中的租赁公司,这既为用户以较少的投入而迅速获得设备使用权提供了便利,又为银行及其资金提供了一条安全的放款通道。

4、对供货商而言,融资租赁是一种促销方式。融资租赁可以扩大其产品的销售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

徐工集团近年来就采取了这种经营方式。

徐工集团作为国内工程机械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设备买不如租的观念正逐渐深入人心,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他们改变经营理念,为抓住工程机械租赁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力,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促销方式。在四川发生地震后,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拟购买十八米桥检车,是根据四川省政府要求,在二个月之内用于四川灾区的所有桥梁的检测,时间紧,任务重。十八米桥检车是随车起重机公司生产的专用于桥梁检测的高端产品,该产品单位价值高。而该客户此次购买该设备由于时间紧迫,资金没有筹措到位,有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来购买,但该贷款目前只对个人客户,并不针对于企业,怎么办?就在客户忧心重重时,徐工租赁融资租赁部人员给客户介绍了新型的销售模式——以租代售。即在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质评审后,客户先行支付设备总额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既可以实现该设备的使用,并在以后的一定期限内逐月偿还租金,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在充分的对该客户进行资质评质评审确定等级标准可行后,公司与用户签订以租代售合同、设备的保险、合同的公证、等等,诸多的手续一天之内办妥,第二天,披戴红绸的桥检车就奔赴灾区。

5、降低风险。任何一项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降低了贷款人和出租人的风险。今年上半年,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10架ERJ145飞机项目借款合同。在这个项目中,中国信保的介入功不可没。在传统的融资租赁项目中,承租人的违约风险需要出租人独自承担。而在这个项目的操作结构中,中国信保充分发挥其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利用其推出的租赁保险业务对承租人进行承保。可以说,这个飞机租赁融资项目开创了国内飞机融资的新模式,既解决了承租人融资难的问题,又有效地降低了贷款人和出租人的风险。

总之,租赁成企业融资新选择,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依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设备升级更新最便捷的渠道之一。融资租赁资产是金融资产中安全度相对较高的资产之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会使承租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使出租人获取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方式、同时也会使供货商扩大销售渠道。目前,国外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发展比较成熟,而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和利用上还不成熟。因此,在当前全球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实际,大力发展现代融资租赁业,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尽快走出低谷。

参考文献: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范文5

2009年1月1日,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抑制企业技术进步的缺陷,降低了增值税纳税人在货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限、扣税链条不完整等因素,以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特点,严重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把实现“货物和劳务”一体化征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实现结构性减税的一剂良方,希望通过“营改增”在完善商品劳务税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商品劳务环节的扣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目标。

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业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吸引客户;同时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来说,由于能够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有利于承租方选择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仅要抓住“营改增”的改革大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积极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将“营改增”之后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以求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三流不合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票据流、现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难回放性检查,不像合同、票据、资金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纳税管理。但是,鉴于融资租赁业的部分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之后为开展业务面临着税收违法的潜在税收风险。下面从融资租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流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严格按照售后回租定义。 承租方选定自己需求的设备后,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资格审核之后将设备价款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直接与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而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并由厂商按设备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然后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与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如图1所示,厂商与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业务流程清晰明了,实现了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的一致性原则。

(2)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如工程机械、上牌车辆、工程机械、上牌车辆、二手设备等,使用此业务模式操作。承租方在业务操作前通过和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拥有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厂商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代客户向厂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然后承租方将该租赁物从租赁公司租回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从图2中看出,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交易清晰明了,实现了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则。但是厂商与承租方之间只是实现了发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现金流存在于厂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从而没有实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则。

“营改增”后,由于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如果出现“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不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还是承租方来说,都无法将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极大地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虚设 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将融资租赁业由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征收17%的增值税,由于“营改增”前后计税依据基本保持不变,税率的大幅提高无疑会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鉴于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理论上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由5%降低到3%。但从上海、北京等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实际操作来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实不了。下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之后,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过程中分母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统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则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计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针对这一争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在对上海、北京的企业进行税负测算之后发现:如果严格按照86号文的规定执行的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在0.7%左右,没有一个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 3%。这就意味着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不了,在计税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原来按照5%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7%交增值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在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安徽省某融资租赁企业曾经享受到按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86号文出来之后,由于增值税实际税负没有超过3%,税务局要求企业把退回的税款交回国库。由此可见,政策的不明朗已经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销项税额等于票面金额乘以17%(其中票面金额包括做直租业务时按租金全额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做售后回租业务时按照租金全额减去本金部分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进项税额等于作直租业务时,当期从厂商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最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加之“营改增”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销项税额的总额,就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不用交税。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将长期存在。但是,当该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时,融资租赁企业的累计销项税额将会超过进项税额,此时才开始纳税。随之,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风险出现了:

如图3所示,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在N年间不交纳增值税,等到累计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之后逐渐交纳增值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的现金流来说是个巨大的考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长期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中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到“营改增”全面铺开,届时这项优惠政策将会取消。如果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点出现在“营改增”试点期间M之后,企业将无法享受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特殊业务“三流不合一”的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由于某些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前后该行业面临同样的难题,即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以下简称“三流”)无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厂商无论将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开给承租人,均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1)对于政府来说,采用“融资”与“融物”分开征税的方式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属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从而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2)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特殊性进行沟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地反映出来,以便让税务局承认业务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对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实的建议 86号文出台之后,基本没有企业能够达到即征即退的退税标准。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一是应从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对于即征即退的分母,应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从而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政府保证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续性。即征即退政策作为“营改增”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是一项暂时性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初,由于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在开始阶段不需要纳税的情形,保证该项政策的延续性,使得企业在真正纳税的期间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各试点地区的税务部门对86号文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统一,影响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政府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过程中分母的内容。(2)企业。一是通过融资租赁协会等途径向税务部门积极反应情况,做好信息的传达和沟通工作。二是应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税的备案工作。及早备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形动产租赁备案和即征即退备案,以应对即征即退实施细则的出台。

参考文献:

[1]赵国庆: 《“营改增”或可为融资租赁业解困》,《中国税务报》2012年第12期。

[2]潘文轩: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胡亮:《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时代金融》2013年第3期。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范文6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定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三、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着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

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四、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特点分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