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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范文1
2019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依法行使监事会权力,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能,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监督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治理水平。
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范文2
一、开展评估的基本做法
针对上述问题,在征求部分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海安县启动了事业单位评估试点工作。县编办确定了几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的试评估事业单位,明确了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内容、流程和结果运用,试点工作正式开展。
一是明确履职评估内容。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二是明确评估工作流程。召开评估会议,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被评估单位法人作自评报告,开展履职测评,由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表格,表格当场收回。广泛收集情况,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现场核验、问卷调查等形成,收集评估内容所需的相关信息。调阅相关资料。三是明确评估结果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形成评估对象履职评估报告,确定其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评估初步成效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努力加以解决。
(一)少数事业单位不能依法运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怕失权,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付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职意识淡漠。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这方面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化。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烈氛围的基础上,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确保评估取得实效。
(一)科学操作,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
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来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
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测试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二)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
实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具体是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社会层次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率,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聘请特约监督员,特约员可以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人事、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及时予以解聘。
(三)固本强基,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加强学习,固本强基,不断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强履职评估队伍建设。评估人员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业心强、有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同志,选拔到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上来。通过学习交流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对他们的考核和奖罚。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机构编制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履职评估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履职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职评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强评估对象依法履职能力。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精选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通过学习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四)严明奖惩,强化结果运用力度
评估目的是通过评估结果的使用来实现的,结果运用是评估系统的动力机制。对评估结果一定要进行广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使优胜者广受赞誉,让庸碌者无地自容。根据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使用力度:
一是与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相结合。履职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办主任会议研究每一个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编制事项,都要认真听取评估办的意见。对于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在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上合理倾斜,为其提供机构编制保障。对于因履职越位、缺位、不到位而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严格调控,依法采取调整机构,降格、撤销机构,调整职能、编制,撤销法人登记等措施。
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范文3
一、关于提高立法质量
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是当前提高立法质量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围绕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地方人大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机制创新。
一是创新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形成机制。按照围绕大局、急需先立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拓宽立法项目来源,积极倡导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通过召开立法建议座谈会和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实行立法项目库管理制度,将那些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及时纳入立法项目库;将因形势发展变化,失去立法必要性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是创新立法起草机制。在完善政府部门起草和人大自主起草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地方人大法规草案委托起草制度,逐渐形成人大和政府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参与起草的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和社会需求,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
三是创新立法审议机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的审议程序一般实行三审制。按照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细化法规案在审议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加强交流,相互支持,及时认真做好交接;对于经审查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法规案,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当予以退回,待时机成熟时再重新提请;建立单项表决制度,凡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先行就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然后再就整个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使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效行使职权,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见解。
四是创新群众参与立法机制。实行立法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环保、农业、宗教、教科文卫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建立立法顾问专家库。实行法规论证制度。涉及地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登报征求意见;对一些涉及面广、分歧较大的法规,要召开立法听证会。建立地方立法网,法规草案及修改稿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创新立法工作的立、修、废机制。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对已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可行性、实施效果以及社会认可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提供依据。要实行地方性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或有关条文,以保持法规的权威性和时代活力。
二、关于增强监督实效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积极用好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增强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需要,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监督工作的实效直接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地方人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肃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找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与党委决策的贯彻实施紧紧相扣,与政府工作的重点推进紧密相联,与人民群众的呼声息息相关。要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展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开放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问卷调查、组织公民座谈等方式征集监督选题,将年度监督工作的安排、方式和方法,通过网络和新闻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前期调研求深、会议审议求真、跟踪督查求实的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审议中讲实话,指出问题有见地,提出建议有份量、切实可行;坚持及时交办审议意见和有关报告,跟踪督查,务求实效。
四是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对法定对象进行监督,注重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有力地促进“一府两院”破解难题、改进工作。要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检查和参与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等活动,完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要创新监督形式,通过举办法规咨询宣传活动、设立举报投拆热线、分析典型案例、明查暗访、与部分利益相关人座谈等措施,加强跟踪监督。要把监督工作和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结合起来,推动办理工作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要注意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结合,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做好代表工作
要以提高代表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加强探索,不断创新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和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地方人大履行职责,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环保及社会生活等诸多内容,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要建立健全代表系统培训制度,采取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研讨交流等措施,使代表了解和掌握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工作程序,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增强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要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时向代表提供地方各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和信息,通报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主要工作情况,为代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在媒体上开设人大代表专栏和人大代表电视专题节目等,加强对代表依法履职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二是创新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要组织代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拓宽代表履职平台。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加强指导,明确要求。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注意听取代表意见。要不断创新代表活动方式,组织开展代表约见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代表活动日和代表热线、省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等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增强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三是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要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力度,形成领导带头、单位主办、政府督察、人大督办的办理机制,保证办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每年都要召开高规格的代表建议交办会。要选择办理数量较多、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的承办单位在常委会上汇报建议案办理情况。实行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制度,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从代表建议中有侧重地确定一件重点督办件,督促解决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要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办理工作、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等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督办,确保办理质量。
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统一”为目标,以履职尽责为基础,以强化基层监管组织化程度和提升基层监管履职能力为抓手,通过履职竞赛引导、数据监测控制、督查通报保障等手段措施,促使基层强化监管基础工作,准确执行监管工作制度规范,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基层监管运行组织机制,全面实现基层监管人员“会检查、能办案、懂监管”的基本要求,从而达到基层依法履职、规范尽责、积极行政、高效服务的职能建设目标。
二、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实现“基础工作扎实、组织运行高效、监管履职到位、职能形象提升”的基层监管工作建设目标。具体目标内容包括:
(一)2013年推进目标
1、基础工作方面:(1)监管干部全面掌握《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应用应知应会手册》,熟练操作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会使用经济户口信息系统相关工具查询、掌握自己或部门的工作情况。(2)准确执行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各项制度规定,规范实施户口维护、巡查组划分、重热点标注、规定检查、监督管理、警示管理、案件管理等业务软件操作,准确规范率100%。登记人员熟练使用登记软件、登记质量符合规定。(3)熟知管辖区域内经济户口数量及类型分布,掌握重热点行业户口数量及行业分布;巡查组或网格监管人员还应掌握辖内户口的在业情况和拥有使用商标情况,重热点行业户口的经营地址、主要经营项目以及重点监管事项等情况,处在流程中的管理个案和所办案件情况等。(4)工商所(分局)有明确的监管工作岗位责任制,监管工作组织流程、责任流程清晰,层次感强,无责任死角。
2、监管绩效方面:(1)辖区内持照(证)经营率、亮照经营率100%;监管人员会对无照经营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会办理无照经营简易程序案件,50%监管干部会办理无照经营一般程序案件。(2)两名以上监管干部取得企业年检委托授权资格,年检程序、质量符合规定;监管人员办理验照准确规范率100%。(3)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率达100%;针对问题的监管措施的及时、准确率达到70%以上,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4)建立并执行监管责任移交制度和履职困难报告制度,工商所(分局)负责人和监管骨干应会统筹、指导制度的执行,应移交或应报告的监管个案做到100%移交或报告,有效控制问责风险。
3、监管素质方面:(1)30%监管人员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准确的监管措施,主办常见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质量符合标准,监管人员主办的一般程序案件达到基层工商所(分局)所办一般程序案件30%。(2)监管人员熟知重点行业户口的检查事项,并积极规范地实施管理,行政指导率达到100%;50%监管干部掌握除注册资本以外登记事项的检查技能,能对常见违法行为实施检查。
(二)2010年推进目标
1、监管绩效方面:(1)全面达到省级文明工商所考核细则中监管履职业务工作指标。(2)辖区内杜绝存在连续经营1个月以上且未在监管流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3)工商所(分局)分行业建立辖区内重热点市场主体的工商联络员网络,结合行业特点组织自查、自律或组织集中指导培训不少于60%;结合专项检查或自行组织对热点行业户口的实地检查不少于50%。(4)针对问题的监管措施的及时、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工商所(分局)内部监管责任的有效流转达到100%。
2、监管素质方面:(1)100%监管干部掌握除注册资本以外登记事项的检查技能,能对常见违法行为实施检查;50%监管干部掌握注册资本审查、检查技能,取得年检授权资格。(2)100%监管干部会办理无照经营一般程序案件;60%监管人员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准确的监管措施,主办常见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监管干部能主办较大、较疑难的一般程序案件;监管人员主办的一般程序案件达到基层工商所(分局)所办一般程序案件60%。
(三)2011年推进目标
1、监管绩效方面:(1)组织重热点行业主体自查、自律或组织集中指导培训的面不少于80%;结合专项检查或自行组织对热点行业户口的实地检查不少于80%。(2)重点行业主体规范化管理(落实管理要求)的面达到80%以上。(3)监管问题的规范处理率达95%以上。
2、监管素质方面:(1)100%监管人员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准确的监管措施,主办常见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质量符合标准;50%监管干部能主办较大、较疑难的一般程序案件;30%监管干部能主办注册资本一般程序案件;监管人员主办的一般程序案件达到基层工商所(分局)所办一般程序案件80%。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数据监测技术体系,及时纠控工作偏差
市局和直属局、分局要建立基层监管工作数据监测指标体系,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层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中的户口维护、巡查组划分、重热点标注、各种规定检查、监督管理、警示管理等业务数据实施监测,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作出定量、定性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基层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指导、督促基层予以纠正。
市局拟每季度监测一次,对每次监测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向问题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通报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情况纳作条线和单位综合考核的内容。
(二)继续强化监管履职督查,促使监管工作规范
督查主要围绕监管履职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开展,重点查处履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着力指导、督促基层规范履职、有效尽责,积极排解基层监管履职中的问责风险。
市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监管履职情况督查,结合数据监测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督查方法主要有:重点检查、随机抽查、观摩互查、现场测试、数据核实、实地走访等。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向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通报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情况纳作条线和单位综合考核的内容。
具体督查内容见附件。
(三)坚持开展监管效能竞赛,推动基层监管水平提升
基层监管履职效能竞赛作为基层业务能力建设的有效抓手,应常抓不懈。从2010年开始,每年的效能竞赛贯穿全年,起始时间为上年竞赛的截止日,截止时间由当年竞赛方案确定。
竞赛内容主要围绕当年的推进目标编制,突出监管能力和效果,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每次竞赛产生优胜工商所(分局)12个,基层监管工作标兵20人,并予以通报表彰;各直属局、分局参赛单位的平均成绩名次,纳入直属局、分局综合考核内容。
通过竞赛,旨在不断丰富市局层面组织、管控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思路、经验和方法,强化直属局、分局以监管履职为重心的工作理念的确立和工作主动性的树立,充分调动基层监管履职的积极性、自觉性和成就感,提升基层履职效能。(登记履职检查另见注册条线考核办法)。
四、组织保障
在工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履职大检查”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市局分管监管业务副局长
副主任:企业处、监察室、信息中心负责人
成员:公平处、个、商广处、市场处、消保处、外资处负责人及各县级局分管局长。具体负责草拟计划;拟定方案;组织实施数据监测、履职督查工作;数据监测、履职督查工作情况;指导基层监管履职工作,答复基层监管履职疑难问题;组织对各局基层监管工作的评价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检查程序标准。对基层人员的履职检查要严格按标准实施检查;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标准一致,收集的材料、反映的情况应真实有效;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严防走过场;坚持检查与业务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基层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
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范文5
一、健全完善现有常委会审议形式
从议事规则相关表述和实际操作来看,全体会议审议是常委会审议的主要形式,有关制度规定比较完备,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比较重视,相关制度落实也比较到位。如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会议审议发言时间的规定、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组成人员请假的规定等等。
相较而言,问题比较集中的是分组会议审议。一是各方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分组会议审议也是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形式,和全体会议审议具有同样
的效力。实行分组会议审议,主要是为了让组成人员有更充分的发言时间、讨论得更加充分,但实际上,分组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要高于全体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分组会议审议时请假手续的不规范、出席情况缺乏考核说明,有关工作机构对分组会议审议也缺乏足够的重视。
二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审议时发言较为随意,准备不够充分。一方面是相关制度规则缺失或落实不到位,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组织确实缺乏一系列的规则约束或相关制度规则落实在分组会议时有自动回避的特点。另一方面,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审议缺乏有效的外在压力和无形的监督约束,比如全体会议,出席领导多,会场氛围庄严肃穆,发言影响面广,还会涉及新闻报道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省市人大现场直播开通后,会形成较大的压力,迫使发言人员认真准备,组成人员积极发言,但分组会议审议不存在这些外在的压力氛围。
三是分组会议审议发言记录处理尚有待完善,影响到审议意见的准确表达。第一,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使用专业速录,分组会议审议因为会场分散,多由机关干部进行记录,记录发言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在记录过程中,机关干部由于不能全部记录,往往会对发言进行整理归纳,但在准确性方面仍有待提高。第二,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发言者的意见能够直接到达与会人员,分组会议审议发言往往只能达到本组成员,再加上缺乏简报等信息载体,使各组之间的信息难以勾连。第三,由于分组会议组成人员发言较多且较为分散,在整理后的审议意见中难以充分体现,让组成人员主观认为分组审议发言的影响力要小于全体会议审议发言,也是影响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发言水平的重要原因。
改变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这些不足,要求我们一是切实增强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要性的认识,把分组审议看作人大监督、决策形成过程的重要环节。二是完善分组会议审议相关的制度安排,比如将分组会议的出席请假情况纳入常委会会议整体的出席请假制度中来,对分组会议审议的发言组织也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三是做好分组会议审议发言的记录、整理和反馈。对分组会议审议也要建立专门的速录队伍,以便准确反映发言内容;尝试恢复简报制度,使各组人员发言能够互通共享;有关委员会在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后,不要怕烦不要怕累,对各组人员的发言要及时反馈说明。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准确反映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内容,同时也会促使组成人员切实提高发言质量。
提高分组会议审议质量,还可以从分组形式本身发掘资源。比如目前分组名单较为固定,就要考虑在分配组成人员的时候注重各委员会驻会成员在各组的平均分配;在组织审议前视察、调研的时候,注意吸收各组均有委员参与,以确保审议时各组都有对议题比较熟悉的委员,保证讨论的全面深入。
二、充分合理运用现有常委会审议形式
作为常委会审议的不同形式,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各有长处,而且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和磨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做法。如关于法规案各个环节的审议形式,《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给予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报告,而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但也可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审议结果的报告,而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如果是一审一表决,则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而后通过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由法制委统一审议后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关于监督工作,则多采取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根据有关委员会要求,有时也采取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人事任免案,一般是局级及以上干部采用分组会议审议的形式,处级干部(主要是“两院”部分干部)则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后直接审议交付表决。
由上可见,在基本厘清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模糊的空间,这也是适用何种审议方式争论的焦点所在,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中的“需要”究竟作何解?全体会议审议的特点是比较严肃认真,每位发言者都可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迅速地、直接地、准确地传递给出席会议的成员乃至场外公众,影响力大;组成人员也会更认真的准备,发言质量和水平也更高;同时有利于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及组织公民旁听。但不足是由于会期限制,不能保证每位组成人员都有发言机会,讨论深度受到限制。分组会议审议的特点是发言时间整体相对延长,组成人员的发言机会也相对增加,可以讨论得更加充分;但现在组织工作略显不足,过程较为松散,发言较为随意;同时审议发言局限于小组范围内,不利于信息交流和凝聚共识,另外委员的意见经过归纳整理也容易部分失真。
由此可见,适用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关键看是倾向于审议的影响力、严肃性还是审议能够更加深入、充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民生的议题,比较适合全体会议来审议;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面较广的议题,比如计划、预算报告的审议,比较适用分组会议来审议。对于同一议题多次审议以及争议较大的,比如法规二审,建议多用分组会议审议,以提高审议的质量;对于监督事项,如专项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多采用全体会议审议,以提高监督实效性和威慑力,客观上也有利于委员会结合前期调研组织委员发言,引发讨论深度。
三、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一点思考
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争论,表面来看,主要是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形式之间的争论,但其实质是有限的会期安排和保证每个组成人员充分发言之间的矛盾,根本反映的是对常委会履职形式和功能的定位。如果要保证常委会审议质量(避免分组会议审议的不足),大可以延长全体会议审议的时间,这样既能保障审议发言质量,也能保证审议时间,而且影响力更大,实际上西方议会就是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对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即使会议受到不合理的拖延(1957年美国众议院斯特罗姆议员就单项议题发言时间长达24小时)。现在之所以出现矛盾,就在于对会期设定了限制,在不给予充分审议时间的前提下,才有了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的争论。主张分组会议审议者,不否认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诸多不足,但看中的就是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充分发言的机会,保证了审议的普遍参与。
从长远来看,常委会充分履职的需要最终会突破对会期的限制,但在现有格局下,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创新和调整,比如适当延长常委会会期。退一步来讲,即使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来保证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言的机会(考虑到发言内容的重复性和分组会议审议时组成人员的表现,并不是所有组成人员都会发言),实际增长的会期往往只会多出1~2天,对常委会各项工作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而且效率会大大提高(组成人员讨论的互动性更强、更为直接,效果更好;询问回答的有效性;减少了诸多事务性工作)。或者将分组会议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结合起来,全体会议审议可以搞的比较短,但也给各组成人员之间一个互动的机会。实际上,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探索。
如黄浦区人大在2010年第三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就对审议形式进行了探索性改革。通常的区人大常委会,往往只安排半天时间,通过全体会议形式对所有议题进行审议。在此次会议上,黄浦区人大延长会议时间达一天,用了大部分时间对一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相当于延长了一倍的会期。在审议形式上,采用分组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首先通过分组会议形式进行审议,再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各组分组审议情况的报告,而后由组成人员进行补充发言,氛围很热烈,发言很积极。据悉,黄浦区人大还将于近期开展类似探索以切实提高常委会履职实效。
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范文6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内容的控制与安排
(一)依法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可以简明地确定为:分析分支机构人力、资金、物资和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通过对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运行秩序、工作运行效率的审计评价,评价和提高分支机构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对被审计分支机构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报告,为决策层提供相关的评价意见,防范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二)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内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核心的内容,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界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人民银行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履行职责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因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绩效审计评价应该既要强调共性原则,关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整个履职过程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又要强调个性特征,突出重点,着重考核工作绩效。
1.合规性。包括内设机构工作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岗位职责是否严谨、完善,与履职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履职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
2.有效性。其结果即表现为工作绩效,所谓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务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职取得预期结果;有效益是指履职过程及结果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履行工作岗位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贯彻货币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务等产生综合社会效应。工作绩效是审计评价的重点所在,在具体评价中应适当增加其权重比例。
3.必要性。为综合性审计评价内容,即在对工作人员履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岗位设置存在的必要进行评价,评价的核心是该内设机构及内设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本职岗位上必备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能力,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该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岗位知识,进而作出是否设置和内设机构及相关岗位,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留任该岗位。
(三)科学把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重点。一是工作业绩评价。工作业绩是绩效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工作业绩好坏可以参照上级下达的任期工作综合考评指标或办法、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管理水平、单位本身历史上最高业绩水平,上级行通报的工作考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等;二是职责履行评价。重点对行级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被审计对象是否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是财务成果评价。评价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对财务管理措施、办法和成效进行评价;四是资金安全风险评价。主要对存贷款资金、联行资金、清算资金、国库资金、发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性状况进行评价;五是内部控制评价。评价各业务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情况;评价内控目标的明确性、内控制度的适应性;内部控制的整体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风险水平。
(四)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一是要遵循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二是要结合被评价对象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运作的实际情况;三是既要首先考虑到并体现出管理层的意图、要求和目标,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评价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要根据中央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五是评价标准要客观、合理、清晰、详细,在可能的情况下,力求制定的评价标准定量化、指标化,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量化评价体系,便于评价双方参照、操作、执行和规范。
(五)合理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应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的方法,为此应设置一套考核评价指标,通过量化计分,作出定性评价。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级次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更多层次。一般可以设立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反映分支机构绩效的综合指标,可围绕政务管理、履行职责和资源管理来进行设计。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分,是反映机构绩效的中介指标。三级指标是具体的评价指标。由共同类指标和个性类指标构成。共同类指标是指不分层级、不分部门,对人民银行所有分支机构都必须加以考核的指标。个性类指标是指根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业务设计的。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可以具体分为:
1.政务管理指标。政务管理指标应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效率和政务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决策应包括决策程序、执行决策程序、决策失误率;行政效率应包括人均业务量、人均占有资源量、工作事项的响应时间等;政务信息应包括信息畅通度、信息错误率等。
2.履行职责指标。履行职责指标应包括完成职责、行为影响、行为潜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职责应包括完成任务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质量,行为违规率,社会公众满意率;行为影响应包括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贡献率;发挥潜能应包括行为改进程度、建议采用率等。
3.资源管理指标。资源管理指标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应包括领导班子的团队精神、人员适应工作的程度等;财务预算管理应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违规率等。
二、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风险的控制与安排
1.合法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的内容及依据必须合法。这包含两个方面:一工作人员不得越权审计;二审计过程中不得违规。
2.客观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防止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把被审计对象工作绩效情况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检查被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内履职的起始过程,又要看其履职的最终结果,既注重过程又尊重结果,不能只看过程,不计结果,更不能只看结果,不计履职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谨慎性原则。在审计评价时,注意做到“五个不能”: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作为审计评价的内容;被审计工作人员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致使审计组不能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内容,审计不能评价;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审计组无法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的审计查证,不能评价或者作出保留性评价意见;由于缺乏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无法评价的(不应据此评价的)不能评价;不管是同级监督还是下查一级,审计人员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点水、避重就轻一带而过,也不能模棱两可、闪烁其辞。
三、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的控制与安排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基础,以列举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主要形式,综合运用图表法进行评价;二是评价以现场评价为主,结合开展辅的非现场评价;三是评价与审计检查、综合分析等内审手段相结合。具体的评价方法有:
1.目标评价法。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绩效与标准的对比,来确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的要求或目标。
2.因素分析法。这是在目标评价法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标实现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以分析对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
3.比较评价法。这要求首先确定与评价分支机构活动相关的单位作为参照系,把参照单位好的做法作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并将被评价分支机构的活动或目标实现情况与之相比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个参照标准。比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较和结果比较,反映的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标准评价法。这是以工作为中心,以被评价分支机构的工作活动为评估点,分析评价被评估单位活动与工作标准之间的差异。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职位分类基础上的。
在绩效审计中,对绩效结果的评价可以采取评分的方式,评价分值由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定性指标评价得分构成。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可以通过直接计算获得。定性指标评价得分可以将定性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不同档如A、B、C、D、E五档评语,同时规定每档评语的具体要求、基本边界和分值、权重。
四、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要求的控制与安排
1.提高认识,增强内审人员对审计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解决好“认识关”。内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审计评价事关内审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闲视之。审计评价工作做得好,可以树立内审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2.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审计查证的工作力度,解决好“查证关”。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审计人员掌握现代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的能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内审工作实施方案,查深查透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审计事项、具体环节,保证关键“点”的深入挖掘。同时,内审人员应努力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通过综合问题、分析问题,对被审计工作人员和事项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