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消防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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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消防申报材料

装修消防申报材料范文1

购 房 人:(以下简称乙方)

装修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为加强_________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 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业主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________市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管理公司、购房人、装修单位特签订本协议。

一、 装修流程说明

1、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物管公司办公室领取《装修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业主本人选定装修施工单位,确定装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管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1) 填好装修申请表;

(2) 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允许复制的公章);

(3) 装修项目明细表(可在装修申请表上载明);

(4) 装修方案;

(5) 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

(6) 办公楼或商场的装修面积≥50平方米以上,需到县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审批后按审批要求进行装修。

4、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为装修施工的管理及服务部门,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现场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确定用电负荷;

(4)厨房、卫生间等楼板防水措施;

(5)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业主/装修单位负责人到物管公司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

6、装修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l寸照片2张和财务收款单据到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装修进场手续,包括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领取装修许可证等。

7、装修人员进场施工过程中,物管公司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物管公司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处罚。高空抛物者从重处罚。

8、若在装修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本人来物管公司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它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9、装修竣工后,由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物管公司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带施工人员的《装修出入证》、办证押金收据、初验合格单财务室办理退证手续、领取《装修出入证》押金。

10、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__月内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会同业主凭装修押金缴纳收据和复验合格单到财务室办理退领房屋装修押金手续。

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

│序号│收费项目│缴费主体│收费标准│备注│

├────────┼────────┼────────┼────────┼────────┤

│1  │装修保证金 │业主│住宅:______元/ │1、业主与装修单 │

││││户。其它性质物业│位可协商确定缴费│

││││另行约定。 │主体;2、确定管 │

│││││理公司推荐的装修│

│││││公司,不用再行缴│

│││││纳保证金; │

├────────┼────────┼────────┼────────┼────────┤

│2  │装修出入证押金及│装修公司│出入证押金:__││

││工本费 ││元/个;工本费: ││

││││__元/个。 ││

├────────┼────────┼────────┼────────┼────────┤

│3  │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__-__元/户 │*业主与装修单 │

│││││位可协商确定缴费│

│││││主体;*100以│

│││││下100元,150以│

│││││下150元,150以│

│││││上200元,跃层250│

│││││元。│

────────┴────────┴────────┴────────┴────────

三、装修规则

1、前期统一装修无时间限制,当业主开始入住生活后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9:00,周六、日9:30-12:00,14:00-19:00。其余时间可以进行墙面粉刷等无声响的装修施工,禁止进行一切噪音施工。如违反规定,物管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为保证小区统一美观,以下内容为禁止之列:

( 1)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及造型,在公共设施部位及私人花园乱搭建;改变外墙的颜色;

( 2)楼房外墙、楼内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

( 3)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皆在禁止之列。例如: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

3、安装分体及窗式空调需到物管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按物管公司规定安装:

(1)空调支架必须使用足够强度的不锈钢材质,固定螺栓须经防锈处理,否则,装修业主(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如下雨铁锈污染外墙面、空调坠落等);(2)必须安装在物管公司指定的位置,以确保建筑外观统一整齐。

4、凡安装防盗门、防盗网的,必须按照物管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装。

5、施工人员的行为各业主 /装修单位必须将物管公司签发的《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入户大门上。装修单位必须对所属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物管公司亦严禁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如需留宿应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物管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如私自居住在楼宇内,一经发现,则按《________市治安管理条例》规定送交当地派出所。工人在进入小区范围内必须配带《装修出入证》。物管公司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装修人员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罚。

6、垃圾/杂物清理区,装修垃圾由物管公司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户装修垃圾装袋后,按物管公司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户内装修垃圾清运时间定为每日上午12:00-14:00,晚上6:00-9:00。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公共区域),违者给予处罚。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如经通告后,业主/住户及装修单位未能作出适当清理安排,物管公司将自行雇用工人清理,而费用则从有关装修押金中扣除。7、防火责任

( 1)施工现场必须自备足够灭火设备,如手提灭火器。要求每______建筑面积设______kg灭火器一个(每户至少两个)。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 3)各施工单位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 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业主或住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8、安全

( 1)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方可进行作业。

(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市用电防火管理条例和规程。

( 3)施工动火,一律到物管公司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 4)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__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物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违者承担违约金______元。

9、违章处理物管公司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入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现象轻者现场即予纠正。重者物管公司有权作如下处理:

( 1)责令停工;

( 2)责令恢复原状;

( 3)扣留或没收工具;

( 4)停水、停电;

( 5)赔偿经济损失;

( 6)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条款予以罚款。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10、更改/还原工程物管公司保留权利要求业主 /住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物管公司发出更改通知单给业主/住户,业主/住户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改/还原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如业主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物管公司有权安排施工力量完成该项工程,所需费用将全部由业主/住户承担。

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____滨江新城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九、本协议双方必须遵守,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______元,并主动按本协议予以纠正及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装修消防申报材料范文2

             基建规划处

XX年基建规划处的工作仍然是艰巨而繁忙的。在校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处围绕学校XX年工作要点,坚持突出工作重点,树立全局观念,全处职工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团结协作,继续发扬勇于奉献的工作作风,顺利完成了本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为我校建设规模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校园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的工作。

一、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XX年我校基建计划投资1.5亿元。截止目前完成投资1.067亿元(其中包括零小基建1700万元)。在建工程建筑面积近16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创历史新高。

1)续建工程4项,完成土建投资3638万元

第八教学楼:该工程建筑面积20557平方米,投资概算292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357万元。XX年4月下旬开工建设,XX年元月下旬竣工。今年完成土建投资360万元。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357万元,目前正在进行审计工作。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一):该工程建筑面积14774平方米,土建投资1606万元。XX年7月开工建设,10月中旬主体完工,XX年5月下旬竣工验收。今年完成土建投资444万元。该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1606万元,目前正在进行审计工作。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二):建筑面积9315平方米,土建投资1045万元。XX年7月开工建设,9月中旬主体完工,XX年6月下旬竣工验收。今年完成土建投资230万元。该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1045万元,目前正在进行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中心

该工程于XX年10月30日举行奠基仪式,XX年11月中旬正式开工,建筑面积28082平方米,土建投资合同价款8214万元(签订补充合同3282万元,其中包括外装饰变更部分、裙房局部采光顶变更、室内部分变更及其它).XX年完成投资260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4689万元,目前进行内外装修和安装工程,主楼外装基本完成。该工程计划XX年6月竣工。

2)新建工程5项,完成投资5370万元

  图书馆

该工程由改建和扩建两部分组成,新建和改建总建筑面积39500平方米,投资概算8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561万元。XX年9月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计划XX年元月主体完工,8月整体竣工验收.目前已完成土建投资3700万元。新建和改建后图书馆建筑面积49200平方米。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三)  

该工程建筑面积15546平方米,投资概算2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43万元。于今年11月中旬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540万元,计划XX年5月竣工。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四)

该工程建筑面积9061平方米,投资概算15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71万元。于今年11月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200万元,计划XX年5月竣工。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五)

该工程建筑面积7553平方米,投资概算137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27万元。该工程于XX年11月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380万元,计划XX年5月竣工。

  青年教师公寓

该工程建筑面积20417平方米,土建投资3555万元。于XX年11月下旬开工,目前正在进行基础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550万元,计划XX年8月竣工。                          

3)今年完成零小基建工程20余项,投资约1700万元(其中基建规划处负责实施项目投资约1350万元)

今年完成零小基建项目20多项,计划投资15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800 万 。部分零小基建项目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如:12#、13#学生公寓改造、图书馆室外水暖电管网迁移、外教公寓装修、学校保密室建设等其零小基建投资约350万元。

由基建规划处负责实施管理的主要项目有主要包括:

第九教学楼改造: 第九教学楼改造为化工实验楼,建筑面积6202平方米,于今年7月开工,土建工程11月竣工。该项目计划土建投资200万元(第一批零小计划批复),实际土建改造投资230万元.

  育苑宾馆装修改造工程:计划投资60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改

造、购置电梯设备、消防维

修、门窗更换等。该工程于今年2月下旬开工,6月下旬竣工,8月中旬整体验收。该工程装修改造部分已完成审计,投资470万元。

  食堂改造工程:对原有食堂进行了扩建及全面维修改造,扩建部

分建筑面积723 m2,维修改造部分建筑面积4063 m2,计划投资4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418.5万元,其中今年完成投资199万元。

  东广场室外工程:该项目投资概算208.9万元,XX年4月下旬

开工,10月中旬竣工验收。东广场占地面积19200m2,其中建设面积12571 m2  ,绿化面积6590 m2,该项目完成投资208.9万元(该工程还需改造电缆地沟,未列入上述投资内)。

  机械工程实习用房:该项目计划投资110万元,土建投资79万

元,建筑面积700 m2。已完成投资50万元,计划今年年底竣工验收。

  机制大厅改造工程:为实施日圆贷款设备项目,对机制大厅共3页,当前第1页1

进行门窗、地面、屋面、水、电等进行改造,计划投资60万元,完成投资40万元,该项目已竣工验收。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一)机房电路改造工程:由于部分普通实

验室改造为微机室,需要对实验中心(一)机房部分电路进行改造,投资42万元。?

  XX年零小基建完成投资还有:5项校园道路改、扩建工程、

第二操场围网工程、化学药品库房等工程。完成投资120万元.

4)北校区征地及土地确权工作

(1)         全面完成了兰州市蔬菜有限公司10.92亩土地转让,已

收到政府的拨地文、图及土地过户文件。

(2)         孔家崖乡集体建设用地5.2亩土地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甘

政国土发[XX]50号,待市政府的批准下发拨地文、拨地图并办理土地证 。

(3)        征北校区土地,该土地位于我校北围墙以北至规划511#

路,共计337.5亩土地。在校领导大力关怀和支持下,经过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的多次协调,克服重重困难,目前已得到区、市政府的批准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目前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兰州市土地局出具土地审查报告、供地说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尝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但市土地局不予出具,直接影响该土地的上报。

北校区征地工作仍然十分艰巨,任务重、问题多,在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处将进一步加大征地力度,想方设法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尽快完成这一艰巨任务。

(4)         北校区规划:现已完成北校区征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并编制了北校区规划大纲,待提交北校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实施。

5) 白银校区征地工作进展情况

   XX年11月30日由甘肃省发改委立项批复后,计划征用的2054亩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审批阶段,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整理完成了十余项上报审批资料。勘界工作已完成,投资34.6万元。

   白银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筹建工作基本就绪,已具备开展工作条件。

6)为学校多渠道筹措资金

积极争取到邵氏基金资助

  根据我校未申请过邵氏基金的情况,在校领导大力支持下,时间短、准备资料多,但全处职工积极配合,以图书馆项目为依托,积极申报,编制大量申报材料并多次与省教育厅、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沟通,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为我校争取到最大额度500万元的资助。

正在努力争取XX年省预算内资金

我校以图书馆项目为依托,编制了《图书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大量申报材料并积极申报,拟申请省预算内资金XX万元。图书馆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得到省教育厅的批准,上报至省发改委。

经过多方积极努力,我校14号学生公寓建设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成后分期支付工程款,以缓解目前建设资金紧缺问题.

二、基建管理工作

基建规划处在管理工作中,时刻维护学校利益,忠实代表学校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对工程实行质量、进度、投资全程控制,并协调校内各有关单位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坚持工程例会和基建月报制度。具体工作如下:

  基建规划处认真落实《兰州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使基

建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由于基建工作的

特殊性,我处主动接受工作监督,今年5项新建

工程均在甘肃省建设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主动接受安宁区检察院对招投标工作全程监督。在XX年的工作中基建规划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全处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注意加强政治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十五”发展目标。

进一步优化基建规划处网页,加强我校基建工作的透明度及宣传力度。

三、基建工作回顾与思考

1).基建规模快速发展,资金紧缺是目前制约发展主要因素

XX年至XX年期间,我校的基建投资规模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增长势头,学校基础设施、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均得到了明显改善。我们回顾自XX年至XX年基本建设投资状况;

XX年基建投资5670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210万),竣工面积45021m2。

XX年基建投资3237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500万),竣工面积25723m2。

XX年基建投资7580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1300万),竣工面积44451m2。

XX年基建投资7880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1100万),当年施工面积72727 m2。

XX年完成投资10670万元,竣工面积44646平方米,新开工建筑面积94936平方米,目前实际到位资金6100万元。自今年第四季度工程进度款到位资金逐步紧张,XX年资金缺口约4500万元。

XX年续建工程、新建工程、零小基建工程计划投资2.4亿元,北校区征地、白银校区征地计划总投资尚需2.95亿元。XX年计划总投资5.35亿元。

2)急需解决人员紧缺问题

随着我校基本建设任务不断加大,我处工作人员的紧缺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目前工作需要,需新设置规划科并配备两名工作人员,成立办公室并需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请校领导尽快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共3页,当前第2页2

四、XX年工作计划

XX年基建规划处面临的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主要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基本建设工作

续建项目尚需投资1.936亿元:

  教育科技中心:该工程XX年尚需投资4500万元,已保证工

程顺利完成。

图书馆工程:XX年该工程尚需投资7000万元。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三)、(四)、(五): XX年尚需投

资4500万元外,室外工程、拆除工程、绿化工程、广场及道路还需投资260万元。

  青年教师公寓:XX年需投资3100万元。

新建项目尚需投资3200万元:

  14号学生公寓: 该工程建筑面积14661 平方米,XX年计划投

资XX万元。目前正在进行招标工作,计划元月上旬开工,8月竣工。

  第二风雨操场: 该工程计划建筑面积7400平方米, XX年计划

投资120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该工程的前期工作。

  征地项目计划投资2.95亿元

  北校区建设: 若北校区征地能顺利完成,计划投资1.35亿元征

地及建设费用。

  白银校区建设:计划完成征地、规划工作,并开工建设,需

投资1.6亿元。

  XX年零小基建项目计划投资1800万元

  燃煤蒸汽锅炉房改造工程:为落实蓝天工程,需对两台4吨燃煤

蒸汽锅炉进行更换、改造为燃气锅炉,购置锅炉设备95万元(含政府划拨专项资金50万元),土建工程需投资65万元,总投资160万元。

  硬化体操场地及化工学院田径场改建篮球场工程:该项工程计划

投资60万元。

  第一运动场改造:第一运动场及篮球场改造为塑胶跑道及球场,

现有草坪需更换,需投资 500万元。

计划建设的项目还有:中心花园改造,道路改造,电网管网改造等。

XX年未实施零小计划投资210万元;

XX年第一批及第二批零小计划中尚有未实施项目8项(具体项目见零小投资计划),需投资210万元。部分工程项目正在实施,其余未开工工程项目XX年继续实施。

上述XX年续建工程、新建工程、零小基建工程计划投资2.436亿元,北校区征地、白银校区征地计划总投资2.95亿元。计划总投资5.386亿元。

2)加快北校区征地步伐 ,完善北校区的规划方案

加快北校区征地步伐,征地工作仍然十分艰巨,任务重、问题多,在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处将进一步加大征地力度,想方设法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尽快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并加紧实施北校区规划建设方案工作。

3)进一步加强基建管理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基建规划处继续在管理工作中,对工程实行质量、进度、投

资全程控制,并协调校内各有关单位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坚持工程例会和基建月报制度。

在XX年的工作中,要求全处职工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基建管理法令、法规,进一步落实《兰州交通大学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兰交基发[XX]262号文件精神,并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去。

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处职工业务素质于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把学校的迎评工作放在首位。并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十五”发展目标,加大、加快我校基本建设步伐,力争在XX年为我校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落实廉正建设。我处将继续落实“以责任制为龙头,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正建设”。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要求全处职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服务意识,杜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违法违纪的行为。具体落实如下:

所有限额以上的工程继续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国家颁布有关

建筑行业的法令、法规。

继续完善基建管理公开化、工作程序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由

监理公司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结算后由审计进行造价审计,充分体现投资效益。加强科学管理的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进一步加强完善基建规划网页建设,充分体现我校基建工作的透

明度和宣传力度。

继续实施“阳光工程”,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全处同志将在校领导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努力作好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做出新贡献。

                             

装修消防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扑救、调(特)大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六)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

(七)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三)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四)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统一保管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三)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四)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与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

原有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旧城(村)改造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消防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消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主办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主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三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和演出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四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维护,每三年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测、保养和维修消防设施的机构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规定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

(十)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自行全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专用仓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保障消防组织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公安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质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对工程概算无法计算或者不依照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积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的,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

(一)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影响紧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的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条件的项目,擅自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

(三)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为投保人指定保险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乱收费的;

装修消防申报材料范文4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加油站转让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位于 省 市 县( 镇)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见附件一《证照清单》)。

2、编号为“ 府国用( )第 号”项下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土地租赁(承包)权(他项权,位置、面积等见附件二),具体权利由甲乙双方与该土地使用权人另行约定。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见附件三《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2、甲方保证该加油站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永久性加油站。

3、甲方保证为乙方办理并取得本次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批准和授权等,确保乙方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或继承其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排除、限制或减少。

4、甲方保证在合同转让标的移交之前,继续履行必要的义务,确保合同转让标的持续合法、有效,其价值、权益等不受减损。

5、甲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目标企业设立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申报材料之日起 日内,负责办理并取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的企业名称为 加油站(下称“目标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办理该加油站资产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证照、文件和资料。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负责办理和完成目标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刻立公章等事项,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目标企业正常经营运作所需的一切证照;协助乙方重新办理目标企业的银行基本帐号和注销原加油站名下的所有银行帐号;并将原来的加油站经营手续注销,将注销证明及新办证照原件交付乙方。

目标企业名称及负责人等由乙方指定,经营范围至少应包括:“柴油、汽油、油零售、便利店”等内容。

(二)资产交付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

1)将加油站全部资产和资质权利证件、证书原件等移交乙方。

2)将该加油站现行有效及历史形成的所有票据、证照、公章、财务章、其他印鉴,文件、帐册、油站设计图纸、油站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乙方。

上述所有资产、文件、实物等交接完毕,甲方、乙方签署《加油站移交证明》。自双方签署该《加油站移交证明》之日,乙方正式接管该油站。

2、甲方应对加油站原雇用人员另行安排或者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甲方、原加油站(或油库)雇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房产过户及证照办理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将该加油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项下全部权利过户(或甲方将与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负责在该合同签订后起 日内将加油站所租土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变更)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并将相关的证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办理更名所需费用、税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取得的新房地产权证上,土地使用性质须为“加油站商服用地”,土地使用类型为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自新证签发之日起算应不低于 年。

2、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办妥加油站所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批复以及消防、环保、计量、防雷设施等证照的变更手续,将批复和变更后的证照原件及现有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等移交给乙方。 3、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次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审时,甲方应负责办理并取得新的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加油站经营所需的所有新核发的经营资质、证照,并将证照原件交付给乙方。

(四)甲方负责合同转让标的移交乙方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安全、环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向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缴纳的所有税款、规费、员工工资、保险等),并保证其不会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该加油站移交并由乙方实际经营控制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转让标的转让费总额为 万元整(人民币,下同)(¥ 万元),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价 万元(¥ 万元)、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作价 万元(¥ 万元)、经营资质、证照等作价 万元(¥ 万元)。

该转让费已包含乙方因受让该加油站及相应资质、权利等而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该加油站及该地块的各种资产、资质、证照及经营资料转让所需各类费用、各种行政收费、税收等。该转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元),该定金可冲抵转让费。

(二)自双方签署《加油站移交清单》),乙方实际接管该加油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元整(¥ 元)。

(三)甲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后十个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元整(¥ 元)。

(四)在甲方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变更登记并将原件移交乙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余款 元整(¥ 元)。

(五)上述每笔付款均由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银行帐号: 开户行: 单位名称: );上述定金及每笔转让费付款前,甲方均应向乙方出具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乙方认可的税务发票。

五、不可抗力事件

(一)由于地震、台风、水灾、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由双方根据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二)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所付费用在合同解除之日全部返还给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照《加油站移清单》的内容将该加油站交还甲方,乙方已作装修及改造等,甲方应作价补偿。若加油站出现毁损(不可抗力、正常磨损及乙方装修、改造等因素除外),则乙方应按价赔偿,但乙方在实际控制及经营该加油站期间的收益由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违约、解除及其处理方法

(一)如该加油站的经营资质、证照等不能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即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所有转让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按照《加油站移移交清单》的内容把该加油站退回甲方,但乙方经营期间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二)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相应的手续,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天(¥ 元∕天),违约金可由乙方直接从转让款中扣除;如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转让费,并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加油站移交清单》的内容将该加油站交还甲方,但乙方经营期间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三)如甲方未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或配合办理报批手续或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义务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未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宜必须提供的资料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逾期违约金 元整/天(¥ 元∕天)。若乙方逾期付款满 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定金,同时将乙方已付款项退还乙方。

七、知识产权和保密

无论本次加油站转让是否成功,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而知悉和取得的对方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自行使用;该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被公开之日止。

八、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讼。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