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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单位邀请函范文1
随着中国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将在中国召开。它们的成功举办不仅交流了该领域国际前沿的最新进展,更好的促进了学术交流与合作,而且对提升我国该学科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近些年来,陆续发表了一些对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但现代科技为人们生活方式带来的巨大变革,对传统的基于人工方式的邀请报告人管理、注册、投稿、审稿等会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此外,相比于中小型国际学术会议,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的筹备周期更长、管理更为复杂、需要建立全面地、系统地、科学地组织管理体系。本文试图从节省人工和时间成本出发,寻找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的有效途径,建立通用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体系(图1)。
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的筹备应至少在会议召开时间的前一年半或更长时间。主要包含两大方面的工作(图2):学术部分和会务部分,分别由学术组和会务组完成。学术部分是国际学术会议的关键,直接决定了会议的学术水平以及大会是否可以按日程顺利举行;会务部分的所有工作都将围绕学术部分而展开,为学术部分服务。
一、学术部分工作
1.确定和发出邀请报告(Speaker)
会议邀请报告(Speaker)通常包括以下几类:Plenary Speaker、Keynote Speaker、 Invited Speaker以及Oral Speaker。秘书处学术组工作人员受主席的委托,承担发送邀请函的具体工作,并记录和统计他们的回复情况、特别要求等各种相关信息。
在目前的国际学术会议中,邀请报告人的数量可能会达到参会人员的30%或更多。且报告人的邀请类别更改、信息更改、回复状态更改、暂时不确定等因素繁多,因此建立“邀请报告人数据库”是极其必要的,可以保证信息数据的唯一性、准确性和实时性。数据库中的关键字段应包括:姓名、学校(国家)、Email、邀请类别(Plenary、Keynote、Invited、Oral)、邀请函发送状态(已发送/未发送)、回复状态(接受/拒绝/暂时无法确定)、变更情况(类别变更/回复状态变更/信息变更)、报告题目、个人主页、注册状态(已注册/未注册)、日程要求、备注等信息。将“邀请报告人数据库”作为会议网站后台数据库的一部分,不仅可以实时更新网站上邀请人的信息、实时掌握他们的注册情况、避免传统人工方式产生的延迟、反复较对和疏漏、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而且方便注册系统中对各类邀请报告人费用减免的设计,从而节省大量的时间和人工成本。
2.会议日程和会议手册
会议日程(Scientific Program)是整个国际学术会议的核心,主要包括:大会、分会的整体时间安排、分会场数及各分会场的议题(Topics);各类报告的时间长度、报告人(Speaker)的安排和报告题目;主持人(Chair)的安排;开幕式和闭幕式的安排。组委会根据报告人的学术研究领域,结合各分会场的议题,全局把握、合理的编排整个会议的日程。会议日程编排初步完成后,还需要对整体安排的逻辑性和冲突性进行检查,如检查姓名、类别、时间安排、同时担任Speaker和Chair的时间是否冲突等。
大型国际学术会议中,常见报告人或主持人因故临时取消参会,会务组需要提前做好预案。一个很好的方法是建立口头报告储备制度(Oral lecture reserve),事先向具有口头报告意愿的参会人发放邀请,建立报告候补人数据库,并依据现在通讯技术(如email、推特群或微信群等)及在会场的通知栏中将会场缺省的报告信息及时,对会议程序进行实时的调整安排。
会议日程是会议手册的核心,需要集结会务组全体工作人员合力完成。会议手册中,除详细的会议日程安排、Poster Presentations之外,还包含组委会主席的欢迎辞、组委会&秘书处信息、主办&承办单位介绍、赞助商介绍以及会议期间的通用信息(如会场地图、住宿、交通、天气、信息台、旅游、网络、电信)等。会议手册应至少在会前半个月修订和校对完毕,以保证会议手册有充足的印刷时间。对于会议程序的变动,及时在网上和大会的通知栏进行公布,让每一位参会人都能及时了解程序的调整情况。
3.投稿/审稿和摘要(或论文)手册制作
为保证摘要集(或论文集)格式的统一,组委会需要制作摘要模板提供给所有参会者。参会者根据所要求的格式在“会议投稿/审稿系统”中提交摘要。在注册中后期,组委会组织专家对投稿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收以及哪些被选为“口头报告”(Oral)。为方便专家的评审,“会议投稿/审稿系统”包括在线评审和线下评审两种方式。在线评审为实时发送摘要(或论文)的评审意见和录用状态提供了可能性;线下评审则需要学术组工作人员将投稿批量导出发送给专家,再将最终评审意见录入到“会议投稿/审稿系统”中。
会议通知一般为三轮,此外还有可能发送注册延期通知和摘要延期通知。会议第一轮通知,相对比较简洁,包含会议的介绍、欢迎辞、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组委会和秘书处成员、联系方式、注册信息及方式、投稿的格式要求及方式、已确定的Speaker名单以及通用信息等。会议第二轮通知,除在第一轮通知基础上完善相关信息之外,还需补充会议的初步日程和重要的时间节点,增加卫星会、赞助商的相关信息。会议第三轮通知,即最后一轮通知,应至少在会前一至两个月发出,便于参会者了解到会议最终的详细安排,包括各类报告的时间长度、POSTER板的尺寸、详细的日程安排、各分会场的议题等。每个国际学术会议的各轮通知都会因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5.大会邀请函
大会邀请函分为参会邀请函和签证邀请函两类。参会邀请函是指以大会主席和组委会之名向会议参加人发出的邀请函,包括普通邀请函和报告邀请函两种。而签证邀请函是指由会务承办单位提供给国外参会者用于协助办理来华签证的邀请函,也分为两种:普通签证邀请函,即由主办单位盖章签发的包括了参会人所需签证信息的邀请信件。被授权单位邀请函(Invitation Letter of Duly Authorized Unit)。对于少数国家,申请中国签证必须持有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需要每位申请者提供他的个人简历、护照扫描件和行程安排说明。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身份核实无误后,填写申请表和呈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6.奖项设置和评选
大型国际学术会议通常会设置一些奖项,如“Best Poster Award”、为支持学生参会的“Travel Grant Award”等。近些年来,从Student Poster中选出的Slam Poster很受欢迎,选中的学生有机会在大会上做3分钟左右的演讲,增进了学术交流,并提高了学生参会的积极性。为此,大会还会设置“Best Slam Poster Award”。此外,根据赞助商的支持,还有可能设置其它奖项。
二、会务部分工作
由秘书处会务组承担的“会务部分工作”是“学术部分工作”的服务支撑。财务、网站、设计制作(图3)、会场&酒店、赞助和其它(旅游、交通、餐饮、物资等)构建起会务服务的六大保障体系。任一方面的差错或疏忽都可能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国际学术会议的财务预算涉及到收入和支出。会议收入一般来源于注册费、赞助费和基金项目支持等;会议支出一般用于会场(场租、设备等)、住宿、餐饮、交通、安保、印刷、设计制作、人员费、网站、税费等。组委会需预估参会人数,合理做出财务预算,以确保收支平衡,从而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范文2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本镇规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超过以上投资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由镇纪检监察、镇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在本镇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3、招标、定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4、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八条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招标人资格备案
(三)招标公告备案
(四)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连续7日)
(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六)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七)踏勘现场
(八)资格预审
(九)发放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答疑文件
(十)准备投标文件及召开投标会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十四)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一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规定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一条开标、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