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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德尔—弗来明模型
20世纪60年代,罗伯特•芒德尔(RobertA.Mundell)和J.马库斯•弗莱明(J.MarcusFlemins)提出的芒德尔——弗莱明模型(Mundell-FlemingModelM-F模型,下同),对开放经济下的IS-LM模型进行了分析,堪称固定汇率制下使用货币政策的经典分析。该模型指出,在没有资本流动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在固定汇率下在影响与改变一国的收入方面是有效的,在浮动汇率下则更为有效;在资本有限流动的情况下,整个调整结构与政策效应与没有资本流动时基本一样;而在资本完全可流动情况下,货币政策在固定汇率时在影响与改变一国的收入方面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但在浮动汇率下,则是有效的。由此得出了的“芒德尔三角”理论,也就是著名的“三一定律”。即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与汇率稳定这三个政策目标不可能同时达到。1999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Krugman)根据上述原理画出了一个三角形,他称其为“永恒的三角形”(TheEternalTriansle),从而清晰地展示了“芒德尔三角”的内在原理。在这个三角形中,货币政策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和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固定汇率,这三个目标之间不可调和,最多只能实现其中的两个,这就是著名的“三元驳论”。如表1所示。
3.张锦冬.人民币是否该升值.经济学动态,200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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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概括起来说就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是指汇率生成机制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汇率水平的高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即是头一天全国18家外汇调剂公开市场产生的人民币对美元汇价的加权平均价,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前一个营业日交易产生的美元加权平均价,当然这一价格也考虑到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化,人民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则通过与美元的汇率换算而得到。第二,单一的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适用于外汇指定银行(中资与外资)进行的所有外汇与人民币的结算与兑换,包括经常项目收支和资本项目收支,适用于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往来;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的交往活动。总之是适用于所有交易范围的一切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第三,有管理的汇率主要体现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中央银行设有独立的操作室,当市场波动幅度过大,中央银行要通过吞吐外汇来干预市场,保持汇率稳定;在零售市场上,中央银行规定了银行与客户外汇的买卖差价幅度。第四,关于浮动汇率,一是表现为中央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是浮动的;二是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挂牌汇价在央行规定的幅度内可自由浮动。
上述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主要形成于90年代中国外汇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其运行及赖以存在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银行结售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二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开始了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基础。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结售汇制度使得外贸企业无条件地将出口所得外汇卖给外汇银行,外贸企业不能持有外汇账户,后来,虽然大型外贸企业中可以持有部分外汇,但亦受到严格的限制。1996年,人民币在结售汇基础上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即在经常项目下,外贸企业的贸易用汇通过外汇银行的售汇来满足,但在经常项目中的非贸易项目用汇则受到较严格的外汇审批控制。所以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居民与企业均不能意愿地持有外汇。就银行间外汇市场而言,其结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亦称外汇零售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企业的外汇供求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内均可进行买卖交易,外汇银行则实行会员制,其会员资格的获取要经过央行或外管局的审批,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二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系统进行的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主要为银行实行结售汇的头寸买卖服务,并形成人民币汇率,这是一个批发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中央银行既以市场会员的身份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又充当市场管理者的角色,如对外汇银行持有外汇额度作了严格的规定;只允许交易美元、日元、港元三种外币。
二、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外汇银行、企业、居民不能意愿地持有外汇的前提下,中国的外汇市场具有封闭性、垄断性、交易品种单一和汇率波动空间狭小的特征。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目前名义上“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事实上演变为一种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人民币汇率的这种形成机制具有以下一些缺陷。
(一)基础汇率的确定缺乏准确的依据
在中国,由于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和资本项目下的严格管制,所以外汇市场上的外汇的供求主要决定于贸易项目。因此从理论上讲(实际上亦然),决定人民币汇率水平的理论模型应当是购买力平价理论。众所周知,购买力平价的成立是由“一价定律”的成立而推导来的,而“一价定律”在开放的经济中成立的前提是;1、对比国家都实行了同等程度的货币自由兑换,货币、商品、劳务和资本流通是完全自由的;2、信息是完全的;3、交易成本为零;4、关税为零。而在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与最为发达国家的美国之间,由于:1、两国的货币、商品、劳务和资本国际性流通程度差异性很大,绝非以自由交易为基础,相反存在着较高的关税和各种形式的交易壁垒,关税不为零、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2、在中美贸易品市场交易中,由于东西方消费偏好的差异、不完全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高的搜寻成本、政府行为对市场的影响等等,其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所以购买力平价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几乎完全不能满足。由此确定的人民币基础汇率显然缺乏准确、客观的依据。
(二)实际运行中的汇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
现行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的基础即银行结售汇制及对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外汇银行实行的额度管理,这使得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资企业和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必须在市场上结汇,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期选择适当的出售外汇时机和数量,另一方面就银行售汇而言,要么存在一定的条件约束,要么存在严格管制。因此我国的外汇市场是一个供求关系不对称的市场,即是一定制度约束下的充分外汇供给和部分外汇需求相作用的外汇市场,中央银行在这个市场上实际上处于“强买”、“弱卖”的地位,显然由此形成的汇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
(三)形成汇率的外汇市场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外汇市场存在交易主体过于集中、交易工具单一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主体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少量资信较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央行操作室构成。从交易额来看,中国银行是外汇的最大卖方,中国人民银行是外汇的最大买方,双方交易额占总交易量的60%以上;从交易品种上来看,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元,且其成交量主要以美元为主。主体构成较为单一,交易品种及交易量相对集中,使得汇率带有“官方与民间”交易的色彩。另一方面:外汇市场与其它金融市场的隔离。理论和实践均证明,完善的短期货币市场和灵活的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是保证外汇交易活跃和汇率动态稳定的重要经济杠杆。而我国由于资本项目的严格管制及利率的非市场化导致外汇市场与短期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几乎处于隔离状态,人民币汇率与人民币利率、美元利率相关程度极低。
(四)人民币汇率缺乏灵活性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的7年多来,人民币汇率除1994年升值3.5%,1995年升值1.6%外,其余5年及当前都保持在1美元兑8.28元左右的水平,处于一种超稳定的状态,而由上面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人民币汇率的这种超稳定状态是一种制度约束下的使然。诚然,汇率的稳定对经济发展固然有一定的好处,但我们所追求的稳定应该是反映市场环境因素变化的动态的稳定,而绝非是静态的固定不变。在过分的静态稳定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不能及时随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作出调整,不仅丧失了汇率的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也淡化了交易主体的风险概念;同时为了维护汇率稳定致使中国人民银行被动入市大量收购外汇形成巨额的国家外汇储备,在欧元即将取代欧元区各国货进而对国际货币体系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影响的情况下,央行持有的以美元为主的储备资产将面临重大的汇率风险。
三、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当前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
从长远看: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真正地重归1994年初提出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在此基础上再增加汇率的弹性,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要完全达到这一目标,一劳永逸的办法是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让市场来决定人民币汇率。市场的自动调节,会找到人民币汇率的均衡点,再加上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人民币汇率的“有管理浮动”就可以真正地实现。但从近期来看:汇率制度的改革宜采取循序渐进的过渡办法,即在对资本项目依旧实行管制的条件下,逐步开放外汇市场,使人民币汇率完全市场化,使其真正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体现广泛的市场参与者的真实意愿。当然,人民币汇率的完全市场化并非意味着放弃对其必要的管理,相反对其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要多样化,既有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直接干预,也应有包括结合当时的宏观经济环境,通过调节本外币的供求量、利率水平的调整等手段进行综合调节。这样人民币汇率的弹性自然会增强,在此基础上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可望得以初步实现,待时机成熟时再取消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进而实现人民币汇率的完全市场化。为了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夯实人民币汇率的决定基础,选择一揽子货币定价法确定人民币基础汇率
随着入世的临近及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和人民币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外汇市场的供求会更多地体现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外的外汇供求,人民币汇率的决定基础将会由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逐步过渡到经常项目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特别是资本流动。鉴于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放弃事实上的钉住美元的汇率政策,改为钉住美元、欧元、日元为货币篮子的一揽子货币汇率定价,这样既有利于人民币汇率长期动态的稳定,又有利于中国的外汇市场早日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
(二)改进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培育健全的外汇市场
人民币汇率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主要原因在于外汇市场要素不足,而外汇市场要素不足其关键又在于现行的强制性结售制和外汇银行的额度管理。因此,应将目前的强制结汇制逐渐过渡到意愿结汇制、外汇银行的额度管理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如扩大额度幅度),从而使银行、企业、居民意愿地持有外汇,做到藏汇于民。这样既可使汇率风险由不同的微观主体来承担,以分散政府外汇储备的风险;又能满足各经济主体资产组合的需要;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卸下扎平市场交易的重负,专使汇率调控职能。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国内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售汇的条件和限制,从而基本实现经常项目的完全意愿结售汇。当然资本项目的意愿结售汇尚需根据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逐步改进。
针对上述的结售汇制度及外汇银行额度管理的改革与完善,目前的外汇市场也应得到相应的改造,以促使其向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靠拢。一是在不改变目前外汇市场上每天以前一日市场加权平均价开盘的前提下,扩大汇率的波动幅度,从而使汇率更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有助于意愿结售的实行。二是尝试新的外汇交易方式。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主要是指以电脑自动撮合方式成交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在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下,这种交易方式效率很高。但是实行意愿结售汇制度后,进入原有的结售汇交易系统的交易可能萎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国际上通行的商业银行做市商交易制度,使商业银行从目前的交易中介变为做市商,活跃外汇市场,并使汇率真正反应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更强。三是丰富外汇交易内容和品种。即在目前开办人民币对美、港元及日元买卖的基础上,试办欧元、英镑等币种的买卖,满足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外汇资产多币种构成的需求。与此同时,尽快扩大远期外汇交易参与者的范围,视情况适时开办外汇期货、期权交易,以满足不同层次交易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四是增加市场交易主体,推广大额交易。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除让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居民直接参与外汇的买卖外,应着力推广银行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大额交易。这样有助于避免大的机构集中性的交易垄断市场价格水平,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同时有效降低大企业的交易成本。
(三)大力发展短期货币市场并加快实现外汇市场与短期货币市场间的融通,以减缓外汇市场的需求波动
短期货币市场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缓冲和吸收场所,在人民币自由兑换后要使外汇市场更活跃,外汇供求能相对平衡,除了要具备多种外汇交易的品种外,还将允许大量外汇投机交易的存在。而外汇投机交易存在的必要前提是短期货币市场,其中包括资金拆借市场、融资券市场、短期国库券市场以及其它富有流动性的短期票据和短期信用工具市场。当外汇供大于求时,投机者从短期货币市场获取人民币资金、购入外汇,反之,则抛出外汇;而政府则通过短期货币市场上的操作(买卖短期国库券、调节短期利率等)来影响汇率和货币流通量。因此,中国应建立一个十分发达的短期货币市场,并灵活运用短期利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货币市场操作,将资金从外汇市场吸引到货币市场,从而减轻外汇市场上的需求压力。
汇率制度论文范文3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尽管十余年来对其毁誉不一,但金融全球化仍在加速发展,各种相关争论也在继续。金融全球化在学术上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其基本内涵是相同的,主要反映全球金融活动和风险发生机制的联系日益紧密的一千过程。其表现可以概述为国际资本在不同国家的相互往来,其动因在于不同国家的资金要素收益率存在差异,只有当不同国家的资金收益率存在净差异时,才会发生金融业务全球化的动机。从这个角度讲,金融全球化可以归结为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而全球范围内的资本流动又会对汇率制度选择产生重大影响。
在金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汇率制度的安排与选择是十分关键和敏感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显示出,汇率制度安排不当与汇率政策的失误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核心环节。因此,正确把握汇率制度的选择,对于一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选择汇率制度的自由。因为在某些前提条件下,一国根本没有选择汇率制度的自由,从而也就谈不上在浮动汇率制度和固定汇率制度之间权衡利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汇率制度的选择受到了前提条件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制约是货币政策的自主性,而选择的自由度取决于一国的资本账户是否已经开放。
对此较早做出经典分析的是米德,在20世纪50年代,米德已经发现国际资本流动和固定汇率制度之间的“二元冲突”,即资本的充分流动会冲垮固定汇率制度,或者说固定汇率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资本管制。“二元冲突”在不同国家表现程度不一样,在货币政策自主性强的国家表现得比较激烈,在货币政策自主性弱的国家则比较缓和。蒙代尔于1963年发表了(资本流动与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下的稳定政策},较早地阐述了资本流动条件下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提出了著名的“不可能的三角定律”,又称“三元冲突”,从而全面地揭示了宏观经济的内在冲突。该定律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资本账户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固定汇率制以及自主的货币政策是不相容的,即三者不可兼得。如果一国的资本账户尚未开放,国内金融资产与国外金融资产完全不可替代,那么它既能保持自主的货币政策,又能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汇率制度。如果一国已经实现资本账户自由化,那么它若要保持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就必须实行浮动汇率制;若要采用固定汇率制,就必须放弃自主的货币政策。”
回顾国际汇率制度安排的历史,可以清楚地发现,不同时期的各种汇率制度安排都摆脱不了“三元冲突”的约束,“人类穷尽了一切智慧,但无非是在进行着‘三中择二’的不同组合”。具体而言,在古典的金本位体制下,资本自由流动与固定汇率组合,但是各国并没有自主的货币政策;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自主的货币政策与固定汇率组合,但是为了保持固定汇率,各国必须实行较强的资本管制,资本流动性差;在目前的牙买加体系下,发达国家大多选择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同时又不想失去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因此只能选择浮动汇率制度;至于阿根廷和爱尔兰等国实行的货币局制度以及欧洲的货币联盟,采取的是稳定汇率与资本自由流动的组合,其代价是牺牲货币政策的自主性。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既然资本自由流动成为必须,那么,一国要么放弃固定汇率制度,要么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否则,不是导致通货膨胀的恶性发展,就是汇率制度的最终崩溃,甚至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同时放弃两者,换句话说,我们不能认为同时实现部分的汇率稳定和部分的独立货币政策是不可能的。举例来说,没有任何现有的理论可以否定以下的情形:当一国发现对其货币的需求发生波动时,它可以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一方面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干预,一方面通过汇率的变动进行调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钉住汇率制度容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
发展中国家实行钉住汇率制度,固然可以通过本币与被钉住国家货币的比率的类似法律效力的承诺来有效稳定进出口商和投资者的预期,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开展,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是有利的。同时,钉住汇率制度操作相对简单,也不乏成功的个案,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但是,总的来讲,在目前金融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发展中国家的钉住汇率制度隐藏了巨大风险,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制度缺陷。
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二元冲突”和“三元冲突”来说明这一问题。布霄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国际经济环境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国际资本流动有了巨大的发展。很多国家放弃了资本管制政策,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运动遍及世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这一运动进入,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更使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具有全球性质。短期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经大大高于长期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投机资本日益庞大。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自由流动和固定汇率制度之间的“二元冲突”依然存在,如果该国追求货币政策自主性,“二元冲突”就发展为“三元冲突”。而且,国际投机资本的大量存在,随时可能冲击固定汇率制度,加剧了固定汇率制度的不稳定。
根据历史上国际投机资本攻击钉住汇率制度得手的经验教训来看,发展中国家钉住汇率制度被冲击的过程与机理大致如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发达国家一直鼓励发展中国家放宽对金融体制尤其是对资本项目的管制,加入到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去,认为这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通常,发展中国家开放资本账户,都会吸引资金的流入,这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资本相对短缺以及存在金融管制,造成境内利率水平较高。资本账户开放以后,外资就会蜂拥而入进行套利,结果,涌入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远远超过当地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名义汇率因资本流入升值,官方为维护钉住汇率制度就必须公开或暗地干预市场,实际名义汇率也由于国内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升值。本币升值及国内居高不下的物价水平为出口设置了障碍,从而引起贸易状况的恶化,出现外贸逆差。对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国家来说,经常账户赤字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在不允许通过汇率变动来吸收资本流动的变化情况下,不断累积的国际收支失衡引起投资者对经济状况和汇率稳定可持续性的怀疑,投资者信心的低落或市场情况的逆转,促使资本大量流出,而且市场很容易产生对本币进一步贬值的预期。随着国际资本的抽出和国内投资者纷纷效法,资本外流加剧,这时中央银行继续支撑名义汇率就引起国际储备的巨额损失,货币当局干预失效,无法维持原钉住汇率制度,只好改行浮动汇率制度。这样,更加促使资本大量外流,汇率大幅贬值,“羊群恐慌”不可收拾,以致迅速扩展到国内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造成银行支付困难,股票暴跌,引起全面金融危机。
至于国际投机资本的操作程序,一般来讲,首先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跟踪目标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并由一些经验丰富的经济学家依据岂定的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其进出口等经常项目数据及有关资料后,才选准时机发动对目标国货币的猛烈冲击。主要有三个关键步骤;(1)投机者要首先作为目标货币的主要抛售者,即通过远期汇率间接作用于即期汇率。当本身缺乏该国货币时,还必须向市场借入该货币平盘。(2)投机者用通过各种渠道借入的该国货币先逐步抛出,待压低汇率水平后,再购入该国货币以偿还借款,从中牟取价格差,获得巨额利润。(3)当本国货币持有者对当前汇率丧失信心时,投机者迅速掀起将该国货币资产全面转成外币资产的狂潮,以彻底冲垮该国货币汇率,牟取更大利益。
克鲁格曼等经济学家还先后通过建立数理模型的方式来研究投机攻击,他们的投机攻击模型及其扩展研究得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例如,一国初始储备越多,攻击时刻越晚;国内信贷在货币供给中的比例越大,攻击时刻越早;资产替代性越差,国际资金流动性越低,攻击时刻越晚;货币政策自主性越大,攻击的时刻来得越快,货币政策自主性越差,攻击的时刻来得越晚,极端的情况是一国放弃货币政策自,可以无限期推迟攻击的时刻(例如货币局制度)。但是,在现实世界里一国很难放弃货币政策自。因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固定汇率制度仍然存在一种政策工具实现两种目标的难题,这一难题要靠国际政策合作来解决。“在独立、民族利益当重要的今天,实现世界各国高度统一的经济政策协调是不可能的。各国在遭遇内外部经济不平衡时,就会产生运用货币政策的冲动。”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钉住汇率制度的动荡与危机是一种必然。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浮动汇率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不适用
我们注意到,亚洲金融危机过后,东南亚各国纷纷转向选择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那么,浮动汇率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就是“灵丹妙药”吗?发展中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存在哪些风险呢?
所谓浮动汇率制度,就是指均衡汇率水平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不会存在外汇的超额供给与超额需求的问题,外汇资源的配置服从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理,从而更有效率。而且,由于汇率自动地出清供给与需求,不会出现在超额需求情况下围绕配额、审批的寻租行为,减少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浮动汇率制度能够较快地自动平衡国际收支,有效隔离外部冲击,从而使该国经济政策保持自主性,使当局能全力实现国内目标。但是,对于理想状态的浮动汇率制度的种种好处,发展中国家却未必能够享用,相反,浮动汇率制度内在的种种缺陷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第一,发展中国家多为小型的经济开放体,进出口商品结构较为单一,出口商品主要是初级产品,进口商品基本上是本国经济发展急需的高技术产品,由此导致了出口供给弹性不足,进口需求的价格弹性也较低,只是国际价格的接受者。而浮动汇率的稳定性恰恰取决于进出口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弹性,即供给和需求对价格变动要非常敏感。如果国际贸易缺乏弹性,那么,就必须有较大的汇率变动,才会引起国际贸易流量的足够变动,使贬值国的出口收入相对于进口支出上升,才能纠正国际收支的赤字。所以,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发展中国家通过汇率变动来促进资源配置和改善国际收支的效果并不明显。相反,汇率浮动频繁而剧烈的情况会导致国际商品和资本市场价格波动,对企业收益和投资计划造成相当大的影响,使人们普遍产生不安全感,不愿意缔结长期的贸易契约,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活动。
第二,浮动汇率由于缺乏固定汇率制度下的货币纪律,货币政策具有独立性,因而具有内在的通货膨胀倾向,可以使一国政府长期推行通货膨胀政策,而不必担心国际收支问题。如果一国的通货膨胀率较高,国际收支发生赤字,于是货币贬值,进口产品价格上涨,进一步加剧国内的通货膨胀,还会引起国内通货膨胀的恶性循环。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意义,发展中国家往往具有加速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多采用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健全、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多种因素的存在,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往往演化为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最后陷入“通货膨胀—汇率贬值—通货膨胀……”的恶性循环中。
第三,发展中国家缺乏选择浮动汇率制度的市场条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大多尚未发育成熟,金融资产在国外金融市场的替代性差,例如,证券种类稀少、规模有限、缺乏外向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短期汇率的稳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得到保障,相反,在很多情况下,几笔大额交易甚至一两个投机者就足以煽动市场情绪,左右短期汇率走势。同时,不成熟的市场又缺乏套期保值的手段,在此情形下的浮动汇率制度似乎给人以在无边无际的大海中游泳但无救生设备的感觉。
第四,即使是发达国家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以后,并没有像弗里德曼所说的汇率是基本稳定的,相反,汇率的波动常常很大,货币当局在外汇市场上的干预也常常亏损巨大。多恩布什通过汇率超调模型揭示了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调整速度具有不对称性,即商品市场由于价格弹性小调整速度慢,金融市场由于价格弹性大调整速度快。正是由于两者调整速度的差异会产生汇率超调现象,而汇率超调引起汇率的易变性。另外,合理预期理论也从市场预期的角度分析了汇率波动的原因,在存在投资预期的条件下,当前汇率取决于对未来基本经济情况的预期,并按折现因子折现到现在。对未来预期的微小变化,都会通过折现累加,导致汇率的大幅度变化。还有,有效市场假设一直统治着汇率理论,而近年来噪声模型的出现也是对这一假设的一个冲击。噪声模型指出了噪声交易者的存在干扰了市场的稳定预期和理,从根本上带来市场的不稳定。
困境的根源——国际金融体系的不平等性现行的国际货币关系格局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即我们经常提到的“牙买加体系”,该体系以国际储备多元化和浮动汇率制为特点,诞生之初曾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国际货币体系。但实际上,过去20年来,该体系始终在极其脆弱的环境下运行,尤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其理论缺陷和潜在的危险暴霹无遗。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国际货币中黄金所经历的非货币化过程:由实际交易媒介到储备货币或准备金;再由分散的多元储备体系即各国央行分别以黄金为准备发行本国货币,到一元储备体系,即各国货币与黄金脱钩,与美挂钩,而美元与黄金单独挂钩,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黄金—美元本位制;再到最后美元与黄金正式脱钩,黄金非货币化彻底完成。黄金非货币化是货币金融体系发展的自然结果,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由实力强大的一国或几国货币充当国际货币是必然的。
实质上,“从黄金—美元本位制开始,美国央行实质上就发挥着世界央行作用,因为其他各国发行货币的准备金主要是美元,黄金从没有占过多大比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尽管各国基本实现了储备货币的多元化,但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几经沉浮,美元主导国际储备货币的基本格局并未明显改变:在国际贸易中,接近半数的交易以美元为主要计价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关交易中,美元更是极为重要的交易货币。这使得各国尤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美元的汇率变动,并进而导致这些国家汇率制度安排的实际操作与名义安排相背离。因此,这种制度安排并没有解决“特里芬困境”,国际清偿能力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美国的国际收支赤字来提供,美元特权使得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制于美国经济。当美国致力于减少日益增长的国际收支赤字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就无法获得足够的外汇资金来源;当美国的国际收支赤字增加时,只要其他国家对其货币存在某种需求,它就可以将本国货币用于部分对外支付,过度供给使美元贬值,导致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储备遭受损失。即使随着欧元的诞生,国际储备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以后,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际货币本位的不平衡性,仅有的变化是发展中国家从依附一个国家变为依附多个国家而已。它们只有接受发达国家货币本位充当国际储备的权利,只能听任各种国际储备货币的沉浮,至多只能通过调整外汇储备的构成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由于美元充当了世界货币,美国可以不受国际收支平衡的制约,即不必担心外部平衡问题,全力治理内部平衡。它可以实施货币政策来调控国内经济,这既是其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原因,也是其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结果。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而美国的国内经济政策的任何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当美国通过货币紧缩政策克服国内通货膨胀时,美元升值,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也相应升值,造成国际收支赤字;相反,美国实施扩张性政策时,美元贬值,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也跟着贬值,贸易盈余转化为超额的货币供给,从而引起了通货膨胀。
解决方案
首先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人类经济合作秩序扩展到国际范围以后,将长期面临着诸多无法回避而又难以克服的深层矛盾,只要国际秩序的终极单位(ultimateunit)是民族国家,就无法找到解决这些矛盾的令人满意的方案。”进一步讲,只要国际货币由经济及政治强国的货币来充当,世界中央银行和真正的国际货币不出现,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政治多元化之间的矛盾就必然会通过“特里芬困境”表现出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我们就会直面现实,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特别是根据主观的蓝图重建国际金融体制宏伟计划的设想。
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也并不意味着在困境面前束手无策,在了解了问题的存在以及根源以后,我们可以因势利导,寻求一些“次优”的解决方案。
1.资本账户开放顺序与速度的慎重推进
先考虑一个极端的情况:一国资本账户没有开放(这在现实世界里并不少见),那么,该国既可以实行固定汇率制度,享受贸易和投资稳定的好处,又可以拥有自主的货币政策,随时治理国内经济出现的不平衡。其代价是不能充分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不能充分享受全球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资源最优配置的好处。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已成不可逆转之势,关于资本项目自由化的争论已不再是要不要开放的问题,而是在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开放速度和顺序上采取什么态度和控制方法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于政治、经济双重目的,发达国家急于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其市场体系并且“成果显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世界银行总结了当时的国际金融形势:“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迅速整合为单一的全球化市场,发展中国家尽管各自起点和速度有所差异,但无一例外地被融入这一全球化进程。”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资本账户开放以后,资本流入固然可以带来不少好处,但其易变性所招致的巨大杀伤力也是难以克服的。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并不健全,政府管理宏观经济和确保金融稳定运行的经验也相当有限,因而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拥有资本账户开放所必须具备的各项前提条件。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仓促行事,势必加大开放的风险,并可能最终导致失败。因此,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渐进型开放模式无疑更具现实可能性。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在发达国家,资本账户开放几乎无一不是采取渐进型模式,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大陆的发达国家大多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即开始放松资本管制,但几乎都迟至80年代甚至90年代才完全实现资本账户的可兑换,资本账户开放的时间几乎整整花了30年。此外,不少发展中国家资本账户开放的自身历程也表明,渐进型模式要比激进型模式更容易取得成功。例如智利所采取的开放战略及各种具体的自由化措施赢得了不少国际知名经济学家的赞扬。
2.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前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实现货币完全自由兑换,有的仅承诺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仍然实行着外汇管制。这表明“发展中国家在汇率问题上还存在很多政策参数,这些参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外汇市场的需求,从而影响着汇率的决定。因此,更精确地讲,发展中国家的汇率制度是在政策参数控制下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使汇率在货币当局确定的区间内变动,才有利于消除短期因素的影响,保持宏观经济的相对稳定。当区间的汇率波动无法消除短期因素对汇率的影响时,中央银行可以动用各种公开市场业务工具来干预外汇市场,以达到稳定汇率的目标。
另外,作为一种尝试,实行汇率目标区也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汇率安排的一种选择,汇率目标区制度充分体现了货币及储备稳定与汇率稳定目标之间的权衡关系。当汇率在目标区小幅波动时,中央银行不进行或少进行干预,这样就保证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当汇率波动幅度加大,超出目标区时,中央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货币稳定目标,入场干预,将汇率波动限制在预定范围内,从而使汇率朝着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移动。
3.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以后的“货币联盟”
分析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选择的解决方案,不能不考虑全球汇率制度安排的演进方向。在充分领会最适度货币区思想的基础上,我们对21世纪国际汇率制度安排的演进方向姑且做如下的粗略猜测:未来国际汇率制度安排的总体格局将是以美元、欧元、“亚元”为核心,各关键货币之间相互浮动,其他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加入某一货币区,形成货币联盟,货币区内实行严格的固定汇率制度。
汇率制度论文范文4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⒊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⒋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汇率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汇率目标区;中心汇率;汇率波动区间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78-03
尽管浮动汇率有许多缺点,如在羊群行为导致的投机作用下会出现显著的汇率失调等,在人民币国际化不断向前推进的背景下,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要求更大程度地放开资本账户管制。正如不可能三角指出的,资本流动、货币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三者不可能兼得,所以只能逐渐实现汇率的灵活浮动。目前,人们对于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减少央行干预已形成共识,但是在国内微观经济主体缺少抵御外汇风险经验的情况下突然取消干预也是不可取的。在此情况下,许多学者如成思危等提出应加快对汇率目标区的系统研究。
一、汇率目标区概念的提出和发展
汇率目标区制度是一种允许汇率在一定区间内围绕某一中心汇率自由浮动且一旦汇率浮动到区间边界处即对汇率进行干预从而把汇率波动限制在区间范围内的汇率制度。可以看出,汇率目标区制度综合了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的优点,是一种允许汇率有限浮动的汇率制度。早在1922年,凯恩斯就提出各国应根据当时的价格建立货币平价,并允许汇率在平价上下各5%的区间内波动,那些汇率相对战前水平的贬值幅度在20%以内且决心使汇率回归战前水平的国家可以通过爬行升值来实现。1982年,威廉姆森和伯格斯坦提出了汇率目标区的概念。1985年,威廉姆森总结出浮动汇率具有系统且显著的偏离基本面的倾向,即汇率失调。汇率失调可导致一系列问题,如使消费脱离均衡时间路径、产生调整成本、导致失业、限制投资和经济增长、形成通胀的棘轮效应和滋生保护主义等等。20世纪90年代,克鲁格曼提出了规范的汇率目标区理论模型。通过建立一个包含外生的速率冲击的货币主义对数线性模型,克鲁格曼汇率目标区理论分析了汇率在目标区内的动态变化。在汇率目标区内,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单单是保卫汇率目标区的承诺所产生的预期就可以起到稳定汇率的作用,即蜜月效应。根据该理论还可以推出:第一,汇率曲线应是S型的;第二,与S形的汇率曲线相对应,汇率的密度函数是U型的;第三,汇率水平与利率差是负相关的。还可以推出只要政府保卫波动区间范围的承诺是可信的,围绕均衡汇率的波动区间能自动地消除汇率对均衡水平一定程度上的偏离,因而政府干预汇率的力度也较小。
尽管克鲁格曼的理论模型非常精美,但后来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却表明:汇率目标区理论的推论基本得不到实证支持。比如,Meese和Rose (1990)检验了汇率函数的非线性特征,结果不支持非线性。Chen和Giovannini(1992)表明布雷顿森林体系中汇率的无条件分布有多种形式。Flood,Rose和Mathieson(1991),Bertola和Caballero(1992a),Svensson(1993),Beetsma和Van der Ploeg(1994),以及Mizrach(1995)对欧洲货币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研究,结果发现汇率的驼峰分布和汇率与利率之间的逆向决定关系都不明显。还有其他一些研究,如Lindberg,S?derlind和Svensson(1995)与Lindberg和S?derlind (1994a,1994b)对瑞典的研究,Helpman,Leiderman和Bufman(1994)对智利、以色列和墨西哥的研究,Werner(1996)对以色列和墨西哥的研究等等都不支持克鲁格曼汇率目标区的结论。后来,人们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克鲁格曼的理论模型进行了许多改进。第一,放松汇率目标区完全可信性的假设;第二,改变央行在区间边际进行干预的假设;第三,放松商品价格完全弹性的假设。
Miller和Weller(1991)假定价格对实际产出与潜在产出之差的反应是不灵敏的,研究了具有可信性的粘性价格汇率目标区模型,得出商品市场上的不均衡引起的价格的均值回归具有使汇率呈驼峰分布的倾向;汇率与利率差没有决定关系并且实际汇率的变化也可以用价格水平受到的冲击来解释—正好解释了实际汇率不断变化的现象。Bertola和Svensson(1993)把调整中心汇率的风险当作外生变量,即只要汇率变化到目标区边缘时,央行就可以调整目标区的中心汇率,说明了只有当调整中心汇率的概率小于0.5时,汇率的密度函数才可能是U型的。另一种可以得到汇率密度函数的更好方法是允许汇率的目标区内干预,比如Lewis(1991),Delgado和Dumas(1992)以及Lindberg和S?derlind(1994a)。在Miller和Weller(1991)的基础上,Beetsma和Van der Ploeg(1994)改变央行在区间边际进行干预的假设,把央行在汇率目标区内干预的机制纳入模型,更好地说明了汇率的变动规律。但是,这种方法仍然存在着不足,比如,它的假定前提之一资本在国际间的完全流动与现实不符等等。
有些研究者放松汇率目标区完全可信的假设,即人们认为随着经济的波动,在汇率偏离经济基本面较大的情况下存在调整中心汇率的可能性。Bertola和Caballero(1992b)通过把调整汇率的概率及大小看作是外汇储备的函数,从而把调整汇率的预期内生化。Chen和Giovannini(1993)通过对法郎/德国马克及意大利里拉/德国马克的研究,发现中心汇率的预期变化不仅会随时间变化,而且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Werner(1995)把汇率调整的可能性看作是基本因素偏离其中心值的距离的函数,得出弱化甚至反向的汇率与利差的关系;在汇率的密度函数方面,汇率曲线越陡峭,区间内汇率与利差之间的关系的符号越有可能在区间的上半部为正,在下半部为负。
实证研究表明汇率目标区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汇率的作用。Svensson(1992)发现,在汇率目标区内远期汇率的波动幅度要小于即期汇率的波动幅度,说明在预期具有使即期汇率收敛的作用。Kempa和Nelles(1999)也发现可信的汇率目标区具有稳定汇率的作用。兼具灵活性与稳定性的汇率目标区制度给了各国间的汇率调整的空间,使各国可以及时消除汇率失调,同时又限制了汇率投机行为。
二、实行汇率目标区的主要问题
实行汇率目标区有两个关键:第一,确定中心汇率水平;第二,确定波动区间。最为理想的中心汇率是均衡汇率,而确定均衡汇率的两个主要要素为选择合适的钉住货币并确定均衡的汇率水平。目前,大家普遍认为钉住以一国的主要对外贸易伙伴国的货币组成的篮子货币为最优选择。确定均衡汇率水平的方法主要有:基本要素均衡汇率法(FEER)、行为均衡汇率法(BEER)、均衡实际汇率法(ERER)、国际收支均衡汇率法(BPEER)和自然均衡汇率法 (NATRER)。
各种确定均衡汇率方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定义均衡汇率的角度不同。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85)的基本因素均衡汇率(FEER)侧重于与宏观经济的中期均衡相一致,他把内部均衡定义为物价稳定前提下实际的生产水平与潜在的生产水平相等的均衡,外部均衡则为持续的经常账户的顺差和资本流动的余额相一致。实际汇率是由本国产出、外国产出和资本账户余额的函数。Edwards(1989) 的均衡实际汇率(ERER)是一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均衡汇率。均衡实际汇率是在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上,内、外均衡同时实现时的汇率水平。当非贸易品市场现在和将来出清时,实现内部均衡;当经常账户现在和将来的平衡都和长期可持续的资本流相一致时,实现外部均衡。Stein(1994)的自然均衡汇率(NATREX)是由在节俭程度、劳动生产率、资本密集度以及对国外的净负债影响下的长期资本流动决定的不断调整的均衡。Clark和Mac Donald (1999)的行为均衡汇率(BEER)是对威廉姆森的基本要素均衡汇率的发展。在行为均衡汇率理论中,总的汇率失调可以被分解为短期暂时性因素效应、随机扰动效应和基本经济因素偏离其可持续水平程度效应三个方面。Mischal Rubaszek在2004年提出的国际收支均衡汇率法(BPEER)吸收了行为均衡汇率的一些优点,强调国际收支恒等式, 即经常账户余额、资本账户余额以及外汇储备变化额之和为零。BPEER 把经常账户余额定义为净贸易余额和净国外资产的利息收入之和,并且净贸易余额取决于本国的实际汇率(上升代表本币升值)与国内外需求。近年来,许多中国学者使用上面各种方法对人民币均衡汇率作了大量研究。
汇率目标区的最优波动区间取决于特定的政策目标函数。Svensson(1994b)采用可变价格的货币模型研究了利率与汇率之间的关系,固定汇率意味着调整汇率的预期和外国短期利率波动与本国短期利率波动间的完全传递。Miller和Zhang(1996)则认为汇率目标区制度是最大的国内价格波动与最大的央行干预成本之间的平衡。Sutherland(1995)得出汇率目标区的最优波动区间是货币冲击与实际冲击之间相对程度的函数。Zhu(1996)把服从外生的随机均值回归过程的非经济的基本因素纳入到Sutherland的模型中,认为非经济的基本因素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对汇率影响较大,而在完全固定的汇率制度下就被中和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较窄的汇率浮动区更有利一些。Williamson(1998)则认为波动区间要设得足够宽。因为第一,估计的均衡汇率一般是不精确的。如果波动区间设得过窄,则有可能使均衡汇率处于区间外。第二,较宽的波动区间将给货币政策的实施留下较大的空间。当经济衰退时降低利率,经济过热时提高利率,利率的变化必然会引起汇率的波动。如果波动区间较窄,汇率很快到达边界处时央行必须进行干预,在目前冲销难度较大且不彻底、冲销成本又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外汇市场干预必然会弱化货币政策的效果。第三,较宽的波动区间能够承受较大的投机压力。因为波动区间越大,汇率趋势在自发逆转的点落在区间内的可能性越大,投机失败的成本也越大。多数经济学家倾向于把波动区间定为10%左右。
国内大量文献研究了中国实行中间汇率制度的合理性,但是具体汇率目标区进行的研究的时间较晚。从可获得的文献来看,石建民(1996)、李心丹(1997)、崔孟修(2000)和冯用富(2000)较早地对汇率目标区进行了研究。他们不仅介绍了克鲁格曼的汇率目标区理论还梳理了当时对该理论的一些实证检验结果以及克鲁格曼汇率目标区理论的不足之处,并指出了中国实行汇率目标区制度的一些好处。段梅丽(2003)研究了中国实行汇率目标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一些发生货币危机国家的货币贬值幅度指出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区间以10%-15%为宜。姜凌、韩璐(2003)指出汇率目标区制度是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的较好选择。周群(2005)把汇率目标区的经济功能概括为锚定、吸收与对冲。刘潭秋(2006)构建了一个三制度DTGARCH模型,并使用其验证了模型所隐含的汇率目标区理论的合理性。谢赤、郭娟娟和丁晖(2007)认为,粘性价格目标区模型由于对 Krugman 基础模型进行了粘性价格方面的扩展,因而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它不仅可以解释汇率超调现象,还能反映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特征,所以,目前适宜用粘性价格目标区模型求解人民币汇率的目标区。曹垂龙(2007)对实行人民币汇率目标区的方案进行了分析研究。郭娟娟、皮文爽等运用粘性价格目标区模型对人民币汇率目标区进行了实证研究。在人民币均衡汇率方面,我国学者已做了大量研究,但在人民币的最优波动区间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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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制度论文范文6
一、汇率制度安排的综述
国际学说在理论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带有较大程度的一般经济理论的学派色彩;二是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金融活动的实践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陈岱孙,厉以宁,1991)。一般而言,一种经济理论都是针对一定经济状况和经济阶段而产生的,是先有问题,后有对问题的分析判断,再有解决问题的相应理论。汇率制度安排理论同样如此。
20世纪60年代末,固定汇率制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已经开始在调控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从这一阶段起,关于汇率制度安排理论的讨论也集中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孰优孰劣上。在赞成浮动汇率制这一点上,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走到了一起。凯恩斯主义认为,在经济经常受到外部冲击的下,如果允许汇率自由变动,将能够代替国内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从而避免产出的损失。货币主义认为,当发生外部货币冲击时,允许汇率的自由变动,将能隔绝国内外汇储备的被动性调整,防止国内货币市场的冲动,从而避免通货膨胀的传递。以蒙代尔(R.Mundell)、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为代表的固定汇率支持者们则从国际间相互合作的立场来分析汇率制度,他们认为固定汇率制能使各国经济连成一个稳定的经济体系,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而浮动汇率制则会由于汇率的波动导致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另外,浮动汇率制会造成各国滥用汇率政策,形成货币竞争性下浮,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最后,浮动汇率制还会由于棘轮效应导致世界性的物价水平上升。
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们对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种种设想。不少经济学家针对汇率波动给国际贸易和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诸多改革方案。托宾(Tobin, 1982)建议对外汇交易征税,以降低效用较低的短期交易,减少汇率波动。麦金农 (Mckinnon,1984)提出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货币在长期内形成基于固定汇率的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设想。威廉姆森和米勒(Williamson, Miller,1987)在麦金农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在世界主要国家的货币间建立汇率目标区。库珀(Cooper,1984)的改革设想则更为大胆。他认为,只要国家货币存在,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变动的可能性就存在,不确定性也就不可避免。要想消除汇率的不确定性,就要消除汇率和国家货币,引入单一货币。对此,库珀建议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统一的公开市场委员会,由这一委员会代替各国中央银行来执行货币政策。
70年代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的争论还在继续,不过争论的焦点已由汇率稳定与国内经济稳定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关系转移到汇率制度的选择与国内经济结构与经济特征之间的关系上来。如海勒(Heller,1978)提出的影响发展家汇率制度选择的五个结构性因素。李普斯奇茨(Loopesko,1979)提出的小型发展中国家的汇率政策及其选择指标。这一时期,蒙代尔在其论文《最适度通货区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最终的“最适度通货区”的设想,希望将世界化分为若干个货币区,区内实行固定汇率制,对外则实行浮动汇率制。其后,麦金农和凯南 (Kennen)等人又对最适度通货区理论进行了拓展,主张通过区分一国经济结构特征,并就这些特征给出某些标准,满足这些标准的国家和地区组成货币联盟是有必要的。
进入80年代,随着欧洲货币联盟的开始,最适度通货区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这些发展集中于对加入通货区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其间,格劳(P.grauwe)、马森和泰勒 (P,Masson&M.Tayor)等人对此做过详细的论述。到了90年代,人们对汇率制度的安排开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人们对开放经济条件下汇率稳定与货币政策自主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论述,在50年代的“米德冲突”、“二元冲突”的基础上,加入货币政策,使传统的“二元冲突”演化为国际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完全独立和汇率的完全稳定三个基本目标之间的“三元冲突”(Obstfeld,1998),即这三个目标只能同时实现其中的两个而不能三者兼得。另一方面,由于货币危机的频繁爆发,人们对如何通过汇率制度安排来防范和隔绝货币危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除了早期的将汇率制度安排与货币危机结合起来的国际收支危机模型(P.Krugman,1979)外,罗伯特·Z·阿里巴(R.Z.Aliber)也了货币性冲击、结构性冲击对汇率安排的影响。
80年代后,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汇率的不确定性已经可以较容易的通过对冲加以规避,同时外汇市场上投机基金的力量也急剧膨胀。当投机基金引发了多次地区性货币危机后,人们发现,发生货币危机的多为实行“中间汇率制度”的国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行“角点汇率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大都有效地防止了危机的发生。这一现象使人们提出了“汇率制度角点解假设”(Eichengreen,1994,1999; Obstfeld&Rogoff,1995),即一国发生危机后,政府可以维持的是角点汇率制度而不是中间汇率制度。直到现在,角点汇率制度与中间汇率制度的争论仍在继续。
随着产权理论的出现和发展,有些学者开始运用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汇率制度的安排和演变。以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和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寻租理论的国际贸易学派曾提到汇率制度中的寻租问题。在国内,由于产权理论的兴起,不少学者试图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审视汇率制度的安排与选择,强调汇率制度安排的选择与相应的产权制度安排具有高度的依存和互动关系(刘海虹,2001),并提出了“新制度金融学”的研究范式(师江春,袁鹰,1998)。
二、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依据
上述各种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以不同的经济实体为研究对象,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经济结构论决定认为,汇率制度的选择取决于一国经济结构特征,小型开放经济国家及出口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国家,实行固定汇率制较好,反之则应实行较具弹性的汇率制。经济冲击决定论以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和AA—DD模型为工具,提出应根据冲击的不同类型选择汇率制度。如果冲击多由国内的需求和货币因素造成,应采取固定汇率制;如果一国经济不稳定多由国外产品市场变动行成的真实冲击所导致,则浮动汇率制更能起到隔绝外部冲击的作用。政策搭配论则以著名的“三元冲突”为依据,提出汇率制度的选择应与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安排和资本管制制度进行合理搭配。建立在货币数量论基础上的货币决定论则从国际货币本位制度的角度对汇率制度的选择进行了论述,并提出在的国际信用本位制体系下,各国实行浮动汇率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成本收益决定论则认为,一个开放经济国家选择何种汇率制度取决于该国实行这一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所付成本之间的比较。
以上所述关于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基本上架构了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体系,成为指导各国安排汇率制度的理论依据。但这一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事实上,任何一种理论在解释各国汇率制度的实践中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特别是对于解释当前世界经济中频繁出现的货币危机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些理论从各自的角度分析是正确的,但在分析中往往都忽视了汇率制度选择中几个关键的、本质的要素,因而无法从一个整体的框架中阐述汇率制度的选择。本文试图对这些理论加以补充和拓展,以期对汇率制度选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以实现内外均衡为根本目标的制度选择
作为国际学的核心部分,汇率脱离不开国际金融的基本框架。国际金融学的产生与是以不同条件下的内外均衡的实现为主要线索的,因此,汇率理论以及在此之下的汇率制度选择理论不可避免地要为实现不同条件下的内外均衡而服务。特别是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以及浮动汇率与巨额资本流动成为开放面临的新条件的形势下,对内外均衡实现的已经渗透到了汇率理论中。所谓内部均衡,一般的理解是指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外部均衡是指国际收支平衡。
“丁伯根法则”指出,要实现几种独立的政策目标,至少需要相互独立的几种有效的政策工具。以此为依据,要想实现内外均衡的目标,至少需要两种以上的政策工具,即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为主的支出增减政策和以汇率政策为主的支出转换政策同时运用。由此可以看出,汇率本身带有极强的政策取向性,汇率制度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要求。
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将汇率的稳定作为政策目标之一,不仅无法利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内外均衡的调节,而且还易受到外部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国际资本流动特别巨大的今天,固定汇率制实际上为投机者提供了一个只赚不赔的好的投机机会,因此,除非实行资本管制,否则,固定汇率制将成为一国遭受经济冲击的潜在诱因。相比之下,浮动汇率制似乎更有优势。由于汇率的自由波动,一国政府不仅可以减少一个政策目标(汇率稳定),同时还增加了一个政策工具(汇率政策工具),这样,政府在实现内外均衡的经济目标时,可以更加从容。尽管如此,由于浮动汇率制以及以浮动为特征的汇率安排有多种,包括完全浮动、有管理的浮动、爬行的带状汇率制以及爬行钉住制等,各种汇率安排之间不尽相同,实现内外均衡目标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其中,完全浮动汇率制将汇奉作为内生的自由变量,一国金融当局对外汇市场不加干预,完全听任外汇汇率随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而自由涨跌。这种汇率运行机制跳出了汇率稳定的目标,汇率波动以市场为基础,自发调节来实现外部均衡。但是,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由于以下两点原因而变得不太完美:一是现实中由预期导致的“因市定价”(pricing to market)的存在,使得汇率波动对贸易收支和国内价格水平的不大。克鲁格曼(P.Krugman,1989)通过“沉淀成本模型”(sustainability of exchange rate)对此现象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厂商存在完全静态预期时,每一个厂商都会有一个类似于汇率波动的“无变动范围”(range of no change),汇率变动只要不超过这个范围,厂商就会维持现状而不调整产品价格;即使厂商不存在完全静态预期,即不认为未来与现在一模一样,厂商会根据对未来的预期汇率来制定计划:如果厂商认为有利的汇率是暂时的,他们不会立即进入该市场;如果厂商认为目前汇率不利是暂时的,他们也不会立即退出该市场,即厂商对汇率的反应受到回归预期的限制。除了预期的影响外,第二个原因——汇率变动的不稳定性也加剧了贸易的惰性,从而影响到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现实中,汇率的波动幅度很大,这种剧烈而频繁的波动使厂商采取一种“观望”态度:他们既不愿轻易进入一个市场,也不愿轻易退出一个市场。造成汇率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汇率的超调(overshooting)。多恩布什(Dornbusch,1976)提出的超调模型,认为商品市场与资产市场价格的调整速度是不同的,商品市场上价格水平短期内具有粘性的特点,使得短期内汇率的变动大于长期水平。二是预期推动。汇率决定的资产市场分析法认为,影响本币存款预期回报率和外币存款预期回报率的因素有很多,如价格水平、通胀率、进出口需求、货币供给的预期以及关税和限额等,这些因素中任一预期发生变动都将直接影响到本外币存款的预期回报率,从而对汇率发生影响。另外,噪声模型在解释汇率剧烈波动时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该模型指出噪声交易者的存在干扰了市场的稳定预期和理性行为,从根本上造成了市场的不稳定。
完全的固定汇率制与完全的浮动汇率制在解决内外均衡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相比之下,中间汇率制度似乎更为有效。然而,关于中间汇率制度的争论却最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采取中间汇率制的国家在对付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时普遍表现不佳,更引起了人们对这一类汇率安排的怀疑。王学武(2000)认为,在资本项目开放后,实行中间汇率制度是比较危险的,因为中间汇率制度集中了固定与浮动制度两者的缺陷。当然,中间汇率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固定与浮动汇率制度的各自优点。威廉姆森(1983)建议,在固定与浮动汇率之间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主张采取“汇率目标区制度”。克鲁格曼(1989)在对浮动汇率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实证分析后,主张国际货币体系“最终回归一种可以相机调整,多少比较固定的汇率体制”。易纲(2000)也认为在资本账户没有开放的发展家不可能有完全浮动的汇率制度。现实中不少实行中间汇率制的国家成功避免外部冲击的例子,也给我们提供了实证依据。而且,由于人们对中间汇率制度的仍很不足,理论上尚未证明实行中间汇率制度必不可行的结论,因此中间汇率制仍是一国汇率制度选择的重要依据,关于中间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仍将继续下去。
(二)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产权因素
经济结构决定论认为,一国选择哪种汇率制度,应从该国的经济结构特征去考虑。海勒(1978)认为,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的选择与以下结构因素有关:国家整体规模、经济开放程度、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相对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通货膨胀率、贸易格局。波尔森(Poirson,2001)以1990—1998年间93个国家为样本,提出了衡量汇率制度灵活性的指标体系,并指出,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通货膨胀率、外汇储备水平、生产和产品多样化、贸易冲击脆弱性、稳定性、经济规模或GDP大小、资本流动、失业率或通胀诱因以及外币定值债务等。史晋川和沈国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汇率制度选择的多变量标准,并将这些标准按其与汇率制度灵活性指标的相关性进行分类,指出应以相关性为正的指标选择汇率制度。
经济结构决定论试图从一国经济的内在因素上分析问题,立论的基础雄厚有力;从论证过程和论证上看,也做到了严谨、详尽。但是,这一派学者在论述时仅仅将视角集中在一国的经济结构因素上,而忽视了经济以外的其他重要的结构因素,特别是产权结构以及比产权内涵更广的制度因素。从产权的本质来讲,一项制度安排的均衡实际上就是各相关利益集团利益格局的均衡。制度的选择也就是具有不同产权利益的产权主体,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这样,即使有一种制度安排能降低成本,增加社会福利,但如果可能给既得利益集团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可能起来反对新制度,并将新制度的创新扼杀在摇篮里。汇率制度的选择同样遵守此项原则。T· W·舒尔茨(T.W.Schult2,1968)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按所提供给人的服务类型将制度分成了四类e.按照舒尔茨的分类,汇率制度应与货币制度、期货市场制度一起作为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而存在。建立在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成本收益决定论,在特定制度下经济人具有理性行为的假设下,分析制度的均衡;而建立在制度理论基础上的汇率选择理论,则将汇率制度的选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研究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一国政府作为汇率制度选择的主体,只有当其预期收益高于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他才会采取行动来增加汇率制度的供给、消除制度的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新汇率制度的选择会降低产权主体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产权主体的利益,那一国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汇率制度。维持一种无效率的汇率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政策失败的起因有以下几种:产权主体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主义倾向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分析汇率制度选择和预测汇率制度的演进方向时,必须结合基础的产权制度变迁的轨迹来认识。既然制度非均衡以及制度变迁的根源存在于该项制度下各行为主体的产权利益矛盾之中,制度变迁的方向取决于各行为主体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博弈均衡的结果,那么在分析汇率制度选择问题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分析与之相关的各角色主体的目标和行为,他们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并且还应以社会理性的眼光比较、选择某项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和可能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