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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病假规定范文1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一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二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 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3、要做好对试用期人员的平时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聘)用机关应按规定给予任职定级(正式聘用),未经考核不得任职定级(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录(聘)用资格。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范文2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19]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范文3
一、奖励
1、责任目标考评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局发给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奖金,发给国土资源所目标责任保证金。
2、对有特别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单位获部、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局奖励1000元;获厅、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局奖励500元。个人获部、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局奖励500元,获厅、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局奖励200元。
3、对宣传工作的奖励:按《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执行。
4、对局先进单位与个人的奖励:对考评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局统一颁发奖状与荣誉证书,先进单位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二、处罚
1、单位目标责任考评低于80分的,取消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工的目标责任奖金,取消国土资源所目标责任保证金。第一年给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连续二年低于80分的,免去主要负责人职务。
2、局机关目标责任保证金200元,完不成经济指标的不予补发。国土资源所目标责任保证金100元。
3、关于对事病假、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
①事假:个人当月累计事假5天(含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差旅补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不享受当年目标责任奖金。
②病假:个人当月累计病假10天(含1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差旅补助,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的不享受当年目标责任奖金。
③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早退第一次罚款10元,当月第二次20元,一月之内累计三次的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个人全年迟到早退10次(含10次)以上者,取消个人年终目标责任奖金。
④旷工:第一次罚款50元,当月第二次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当月累计旷工三次,扣发当月工资,全年旷工5次者,扣发全年目标责任奖金。
4、上班打牌、打游戏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30元。
5、在单位吵嘴打架、酗酒闹事的,取消其先进个人评比资格,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在本单位公开检查,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6、参与“六害”活动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按党纪政纪处分责任人。
7、镇国土资源所发生重大失误,或年度考核居末位的,第一年对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连续二年的,免去主要负责人职务。
8、对“—票否决”的,取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评选先进的资格,对其责任人,取消其年终责任目标奖金和局每月200元的目标责任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查处的。
③由于、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④因工作失误造成越级集体上访的。
三、考核办法
1、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局对各单位下达的目标责任,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半年初查,年终综合考核。
2、考核分值100分(有加分因素的按考核办法另外加分)。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范文4
小保:
一个月前,公司有一笔业务急需处理,因业务员请假在家,遂指派我前往一我的返程时间是双休日,都在火车和汽车上度过,事后公司没有给我加班工资,我于近日向财务部门质询,却被告知双休日出差在外不算加班一即便算加班,公司为我报销出差补助就是我的加班工资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潘冬梅
潘冬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双休日出差当属加班一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一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属于根据要求提供工作,你在双休日乘坐火车和汽车返回,实际上是公司安排的出差行程所必需的,当属加班之列,另一方面,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的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补偿;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其性质是对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同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一,咄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两者不得互相取代一公司也不能借口以已报销出差补助,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小保
病假期间去单位开会途中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小保:
我曾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一种较严重的隐性疾病,公司根据医院的要求安排我“停工留薪”,在家休息,四个月前,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需要全体员工参与讨论和表决,在打电话确认我病情明显好转后,通知我次日晚7时去公司参加会议,不料,我骑电动车前往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我要求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公司表示拒绝一公司的理由是我病假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暂时解除状态,因而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一更何况我在开会途中受伤,与我作为车间工人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工伤范畴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7
钟英英
钟英英: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的情形同样属于工伤,
一方面,员工病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暂时解除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份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你因为患病而被公司安排在家进行“停工留薪”,不意味着公司与你便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你处在无需提供劳动也能获取报酬的特殊期间一只要你患病的情形消失,该待遇自然会随之取消,也就是说,彼此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你照样属于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同样具备构成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一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表明你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你参加会议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回答无疑是肯定的一因为上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一你去参加会议是公司所安排的,无疑属于“上下班途中”。
小保
公司能否暂押工资防止员工跳槽
小保:
一个月前,我们通过了一家公司的应聘考核,并按公司要求参加了为期半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近日我们被告知,为防止我们“跳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决定扣留我们上个月的工资,由公司统一暂时保管,等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便全部返还一如果提前走人,这笔工资抵作公司损失的培训费用一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郁香等11人
肖郁香等: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
一方面,公司无权扣押你们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鉴于你们付出劳动之后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工资,公司借口“暂时保管”实质上是变相收取你们的财物作为担保,当属禁止之列,另一方面,扣押工资并非约束员工“跳槽,,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明确表明,对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只能是通过约定服务期。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限制员工离职,而不能以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取劳动报酬作为“质押”,再一方面,“暂时保管”也属于变相拖欠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则就“无故拖欠”解释为“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并规定允许拖欠的情况仅仅限于:“(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与之对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向你们发放工资,甚至持续到合同到期,且只是以防止你们“跳槽”作为理由,明显应当禁止。
小保
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所得收入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保:
三个月前,我年满55岁,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一由于我从事某项工作20余年,在本地业内小有名气,一家单位于上个月向我发出高薪聘用请求一因被新单位的诚心所感动,我最终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却发现,拿到的劳动报酬与之前的约定数额不符,单位给出的说法是从中代扣代缴了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许凤婷
许凤婷:
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你虽然因为年龄关系,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一”与之对应,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一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你可以向单位索要税款凭证,
小保
怀孕女工请假孕检被拒自行离岗不能视为旷工
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一由于公司效益好导致人手不足,致使我虽怀孕在身,但一直无法享受产假,一个月前,我根据医嘱需要做唐氏筛查等孕检,公司对我的请假却拒绝批准,我无奈之下只好5次自行离去一近日,我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未经批准,擅自离岗5次均属旷工,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李茜楠
李茜楠: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
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累计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离岗情形,公司便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是要看你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一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或离岗的行为一构成旷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二是无正当理由一尽管本案确实存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形,与第一点吻合,但你却并非属于“无正当理由”,因为享受产假是你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你怀孕后一直未能享受到产假,你旷工虽有5次,但你自行离岗时依旧没有违反“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规定一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一对于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任何用人单位具有不折不扣,无条件予以批准的法定义务,公司面对你请假孕检的正当要求,为一己之私拒绝批准,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讼。
小保
事业编职工违反服务期单位有权索取超高违约金
小保:
我是事业编制的职工,两年前,单位决定出资6万元,送我去接受为期一年的专门技术培训,并与我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我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单位上班,且时间不得少于5年;如有违反,则按每少一年,向单位支付3万元违约金作为赔偿,由于我在培训期间视野渐渐开阔,觉得在单位发展前景很不理想,遂在回到单位上班一年后向单位提交了辞呈一单位虽同意我辞职,但认为我尚有4年服务期,必须承担12万元违约金,而我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一请问:单位的请求是否成立?
郭晓静
郭晓静:
单位的请求成立,即可以超出培训费向你收取违约金,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范文5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20xx年、满20xx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年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八条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二)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职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职工本人平均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当年退休、亡故及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非职工本人原因,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第九条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应载明职工年休假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二)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也可于退休或亡故的次月发放。
(四)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年最后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转士官、退伍士兵,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以在现在的单位享受年休假;若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可以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上述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因组织原因在原单位未能休年休假且现单位未补足休假的人员,未休假补偿由发放12月份工资的单位综合原单位休假情况,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二)因停职或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三)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四)企业等单位新录用职工且符合本细则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当年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六)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七)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发工资的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八)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冲抵本人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一)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职工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
(二)职工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职工申请及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假期均应以天为单位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产假等制度,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企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的意义满足人们需要,便于其时间安排。
40岁以上的中年人一方面表现出对最方便自己的自由、灵活带薪假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更有利于全家人共同度假的积累假期集中休闲方式的喜爱。而十八九岁初离校门或仍流连在大学的青年人仍然表现出对寒暑假休闲度假的最高喜好度。单身、夫妇二人加14 岁以下孩子或者夫妇二人加老人这3 种结构的家庭对带薪灵活长假最为青睐,尤其是单身贵族,61.2%的人选择带薪灵活长假。
缓解旅游产业各部门的供求压力,实现旅游资源的有效配置。
由于旅游需求产生的特点和旅游供给实现上的特点决定了旅游产业不能以需求高峰时期来配置旅游供给,所以要同时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缓解假日集中旅游对民航、铁路、公路、城建、商业、景区、住宿等各部门带来的巨大供给压力,就只能把重点放在分源上。
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出游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够起到从空间和时间上分流短时间内集中的旅游客源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缓解假日各旅游部门吃不下的巨大压力,还能一定程度上解决平时各旅游部门因为客源少而吃不饱的问题。从而促进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范文6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