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督察工作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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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督察工作报告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范文1

按照__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对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的调整,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为加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全面、依法管理好沾益县区域内质量、计量、标准化、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综合股、业务股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执法工作组,执法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股,负责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我局的行政执法及综合管理工作是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

二、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建立健全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在20__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局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x政办发〔20__〕152号文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加强宣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纲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准确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制机关,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x法发〔20__〕1号)精神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及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纲要》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积极参与全县组织培训活动、认真参与《纲要》知识考试等工作。通过全面、准确、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我局的学习宣传《纲要》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为贯彻实施《纲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贯彻执行x政办发〔20__〕152号文件精神,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20__年来,我局坚持按照《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__〕152号)要求,一是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意义,掌握《__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要求;二是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并形成材料上报县政府法制办;三是认真落实与县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定的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强化工作力度,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四是认真贯彻执行省质监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评议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

(三)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__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长期以来,我局坚持认真贯彻、执行《__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确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以及管理工作。在20__年,我局未制定过规范性文件。

(四)认真贯彻落实《__省行政复议规定》及七项配套制度

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强力度,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__省行政复议规定》以及《__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__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__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__省行政复议人员守则》、《__省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则》、《__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和《__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等七项配套制度,提高了执法人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意义、目的、具体内容、程序方法等的认识和理解,为全面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奠定坚实基础。在20__年,我局未出现 过行政复议案件。

(五)坚持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不断加强,为适应新形势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局坚持依法行政,推行和执行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促进了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1、认真落实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与县政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定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同时,把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与局机关各科室签定了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为保证辖区内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我局实行区域打假保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进行分区域,将责任分解到个人,确保区域内行政执法打假及保证安全工作不留死角,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为认真执行和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我局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依法赔偿制中、评议考核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全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合法,严格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我局一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真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我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为“沾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通过省政府公告确认,执法主体是合法有效的。我局未办理过委托其他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事项,也无委托其他组织进行行政执法的行为。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严禁以个人名誉或科室名誉代替局机关名誉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亮证执法、无证者禁止执法原则。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放,执法人员持证率为100,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证件过程中无违反相关规定情形。

3、严格办案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案件,在执法活动严格行政行为,做到不违规、违纪,坚持依法进行亮证、亮身份执法,在文书制作过程做到规范、齐全,作出行政决定严格审理规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及其相关权利,严格罚没分缴规定,出具行政罚没专用收据,严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严格管理案卷,做到规范管理,确保案件质量。在20__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现过失等行为或现象,未出现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

三、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在20__年,我局积极、认真履行法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职责,积极完成了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认真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积极认真完成了标准化、计量、质量、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综合管理工作,使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为促进__县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20__年以来,我县未出现过食品质量、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执法工作效果良好。20__年,我局紧紧围绕食品、农资、肉制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执法打假和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规范和整顿__县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__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截止11月10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250余车次,重点检查各类生产、加工、销售企业300余家,对违反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查获涉案货值金额130余万元。共办理立案案件41件,办理现场处罚案件44件,结案率为100。三是我局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要求,按时上报各种资料、报表等,不存在拖报、不报和漏报等情况。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范文2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了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自查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新开工项目用地自查清理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颜建禾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詹光宏和区国土分局负责人韩克庆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资源分局,韩克庆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资源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清理范围及内容

(一)清理范围:我区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包括已经依法审批和尚未依法审批的用地。开始动工平整场地的建设项目,均属新开工建设项目。

(二)清理内容:一是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二是是否严格履行征地程序、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是否依法落实到位;三是供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的相关政策规定;四是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五是违法用地查处和落实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

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要对新开工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并将数据汇总分析,形成自查清理报告和新开工项目用地统计表及汇总统计表,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重点在摸清情况,掌握数据。

(二)查处整改阶段

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对自查清理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本着边清理边查处整改的原则,抓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查处整改,并汇总分析查处整改情况,形成文字报告,填写《新开工项目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统计表》及《新开工项目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统计表》,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明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降低问责比例奠定基础。

(三)实地抽查阶段

根据自查清理和查处整改情况,综合考虑用地供需矛盾较突出等因素,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将派出专项督察组开展实地抽查工作,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做好被抽查准备,迎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清理

本次清理工作涉及相关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建设用地、地籍、法规等多个业务机构。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有效安排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切实全面查清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情况。

(二)按时完成,如实上报

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要按要求认真撰写自查清理报告,梳理形成新开工项目清单,上报自查清理数据和相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表格和报告。报送方式:以纸质书面报送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三)严肃查处,及时整改

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对清理出的土地违法行为,在认真总结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例行督察查处经验基础上,要及时制止,严格依法查处整改,对查处困难的要及时上报自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将对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认真分析,提出建议

各镇及有关工作部门要以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清理为契机,认真研判本地总体用地形势,分析违法用地原因,提出建议,最大限度保障项目用地,促进我区经济发展,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从而使建设用地规范化、合法化。

五、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和相关协调工作。

(二)用地科:负责提供新开工项目用地报批情况和供地审批情况;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范文3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要结合当前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开展的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工作,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重点对辖区内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后至2011年底(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核查。核查工作以各市区(包括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为主,要进村入厂,不留死角,重点核查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对清理核查出来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都要逐宗登记造册,逐宗立案查处,确保既处理事、又要处理人,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二、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各市区对本辖区内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对排查出来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逐宗建立台帐。

(二)清查整改。各市区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按照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边清查、边处理,逐宗落实查处和整改意见。2011年度卫片下发后,对图斑涉及的宗地作为重点逐个核查,确保无遗漏。要严肃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该退耕的必须退耕;对责任人的追究要严格依法依纪执行;对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两高一资”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报即用违法用地从严从重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可以调整规划)、符合供地政策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对人对事依法处理到位的基础上,抓紧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对未供即用违法用地,要加快实施土地有效供应。各市区要在3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检查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区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范文4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各级环保专项行动指示精神,积极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环境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推进污染减排,确保环境安全,努力建设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重点行业监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抓好铅、砷等重金属排放行业监管。加强涉铅、砷等重金属企业的防控,定期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的源头把关。确定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挂牌督办,一抓到底。加快瑞宇蓄电池公司等处于敏感区域的涉铅企业搬迁步伐,确保不出现环境污染事件。

二是抓好化工行业监管。开展化工企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逐一完善涉及剧毒物质企业档案,掌握剧毒物质产生环节、产生量、回收量和治理措施;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无环评审批文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危化品存储管理不规范、废渣处置不规范、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指导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三是抓好放射源及危险废物行业监管。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开展放射源、辐射源监督检查,及时做好放射源、辐射源换证、办证及废旧放射源收贮工作。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河道等排放或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排污沟渠、坑塘,健全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污染物污染地下水和河道水体现象的发生。加快大坞精细化工基地建设进度,督促香料企业尽快入园经营,实现污染物集中处置。加强对已取缔香料企业的监督检查,彻底清理取缔擅自恢复生产和擅自新建的小香料企业。

四是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严把项目审批关口,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落地。加强“两高一资”企业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实施关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彻底取缔小电镀、小炼铅、小塑料、小淀粉等土小企业,对于土小企业出现反弹的镇街,严格落实环保“一票否决”。

(二)强化重点企业监管,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实施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和违规处置污泥的行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加强对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企业的监管,严禁超标排污;对于因超标排污或恶意偷排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燃煤电厂的监督检查。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脱硫再提高工程,完善脱硫DCS系统,建立健全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三)强化重点区域监管,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活动,排查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隐患,严肃查处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不符合要求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实施关停或停产搬迁,对保护区内土小企业进行彻底取缔。调查威胁我市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辖区外污染隐患,书面向上级报告。

二是加强垃圾处理场管理。对垃圾处理场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完善各项治污措施。查清垃圾处理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肃查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地下水质监测,督促完善环境应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木石、西岗片区监督检查。将西岗镇、木石镇作为应急防控重点区域,逐一开展排查。严格落实零排放企业生产废水、废渣去向,杜绝超标排污、偷排、私设排污口现象的发生;加快推进盛隆煤焦化、新能凤凰、鲁化醋酐二期等化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村庄搬迁工作,妥善安置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调试进度,确保5月前投入正常运行,妥善处理塌陷坑内废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负责人,2012年4月15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组织有关部门、镇街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检查,对存在问题分阶段、分重点进行集中整治。2012年10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镇街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后督察阶段。11月初,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后督察活动,及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环境行政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总结阶段。各单位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2012年11月10日前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镇街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惩治力度。各有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按照各自分工,强化措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市发改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市住建局要加大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力度,全面收集城市污水;市城管局要加强垃圾处理场管理,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水务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运营的监管;市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市安监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市监察局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电监办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范文5

论文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其次,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最后,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二、当前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宅基地是对农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农村户口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地上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不变,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占用农村宅基地。城镇户口人员已经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再无限期享有农民的福利待遇。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仅为7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也是解决空置宅基地的土地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相对于农村空置宅基的收回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步骤过于复杂。大多数农民怠于做这种对自己不利又费时费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执法与督察难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机关,国家法律指导地方制定、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规,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地方土地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加之受自身素质和基层工作条件低的限制,执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属私有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们顽强的抵制。这些原因使得国家建立的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全国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

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笔者认为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只要另择址建房,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如果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即列为空置宅基地。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村民两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权,充分保证了村民的居住权,但期间过后使用权人的空置权利自然消失。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处理决定,或放弃房屋所有权或折价处理。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二)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三)制定统一、全面、权威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空置宅基地的处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这一《意见》毕竟只是准法规。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见》第十条的措施收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或者单独做出详细的国家司法解释。这就解决了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问题。

四、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村委会规划土地时,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优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的评估制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闲置的破损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产权,统一调配使用,做到闲置房屋从拥有者到需要者的产权转移。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较好,且有经济价值者,其所有人迁入城镇居住,只要其超过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进行合理估价,然后进人“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住房交易”。对农村房屋的估价方法、程序、估价人员资质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农民也可以自己估价。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范文6

一、当前检察办事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办事机构不健全

当前,各地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设置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了专门人员和装备;二是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研究室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三是检察委员会在院办公室设置专职人员。

(二)议事范围不明确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的范围争议不大,但重大问题的界定就难以掌握了。目前,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多,讨论执行法律、工作计划、建议规章制度等其他问题少,以至本应在检察委员会上讨论的问题往往挪到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上讨论,削弱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

(三)工作程序不规范

一是议案的提交程序不规范。议案提请讨论有的由承办部门直接提交检察长审查,以决定是否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有的由院办公室提请讨论。二是案件讨论的程序不规范。有的检察委员会按照传统的模式进行案件讨论,讨论后表决的程序又不规范,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决策能力不强

一般而言,案件的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案情掌握得比较详尽。但是,如果案件提交了检察委员会,一方面检察委员在极短的时间里不可能对案件进行全面、具体的研究,仅凭承办人的汇报就对案件的结果作出决定,显然可能造成偏听则信的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可能存在对提交讨论的案件重点抓不住、问题讲不清,也可能影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分析判断和作出正确的决定。

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规范思路

(一)应规范检察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当前,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办公室的方法,设立一名兼职检察委员会秘书承担办事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由于兼职秘书的其他工作量很重,用于秘书工作事务的精力极其有限,导致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门前岗”、“过滤器”、“智囊团”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以致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不高,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现象。为此,要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就必须真正重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建设,创造条件配置一至二名业务精通的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及一名专职检察委员会秘书,专司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以切时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有的参谋咨询职能、管理协调职能、检察监督职能、业务指导职能作用。

具体来讲,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主要应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开展预先审查,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在正式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前,先由检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查,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把关;二是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督促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材料的提前分发,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拟制及归档等工作;三是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进行调研论证;四是起草检察委员会决定;五是组织安排检察委员会委员业务学习、跟庭考察等活动,并协助检察长对委员进行考核;六是组织和承担执法检察;七是检察督促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督察督办,并定期向检察委员会反馈;八是总结检察委员会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委员会建设问题,提出改进、规范、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检察委员会委中讨论案件、事项的界定

为防止把不该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放在检察委员会上讨论、该在检察委员会上讨论的事项不放在检察委员会上讨论,应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予以界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笔者认为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包括:1、案情重大的案件,即应判重刑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方面的大案,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民事、行政诉讼大案;2、疑难复杂案件,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确定的案件;3、要案,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县处级以上干部,县以上人大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4、涉及的案件;5、程序上重大的案件,如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公安机关不服不捕、不诉、要求复议的案件,对法院减刑、保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需层报上级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6、对本院所作出决定的申诉案件以及由此引起的国家赔偿案。7、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如疑罪不诉、相对不诉、绝对不诉等。应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主要包括:1、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2、贯彻执行上级院的业务工作指导和部署;3、办案中适用法律的请示;4、拟提请人大任命检察员的审定及任命助理检察员事宜;5、讨论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问题;6、制定和完善检察业务的规章制度;7、检察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应该讨论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