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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理论论文范文1
艺术理论论文3700字(一):中国古典艺术理论与艺术学学科体系的建构论文
中国艺术研究院是文化和旅游部下属规模最大的研究机构,一直致力于中国艺术的发展,并不断地有新的开拓、新的想法、新的追求,现在创办《艺术学研究》这份杂志,我觉得这对于中国艺术学的学科发展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艺术学的学科设置及相关研究是近十几年来逐渐兴起的一个重要议题,最早大概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之初,教育部在国务院指导要求下重新调整高校的学科目录,要缩减50%的学科名称,需要将400多个缩减成200多个。我当时担任中国美术学院院长,和时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的靳尚谊先生都参加了这次学科目录调整的讨论,当时就讨论过艺术学科。从教育部和高校的管理角度考虑,有艺术学这样的一级学科是有好处的,因为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类学科比较多,统一起来利于管理。但是,从学科建制和学理层面上,能不能设立艺术学这样一个一级学科,囊括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曲艺、相声、杂技等各门类艺术?这件事情我们当时心里有点没把握。
之后,北京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想在艺术学的学科建构上有所作为。一次,在评教育部的重大理论项目时,这两所高校都申报了艺术学理论体系建构的课题。不过,两所高校所展开的角度不同。北大是希望建立一个完整的艺术学理论体系。北师大想先从调研着手,计划把国内100多所设有艺术学科的综合类高校和艺术院校都调研一遍,在此基础上探索建构艺术学理论体系的可行性。我当时是总评委,觉得这两个角度都有可取之处,考虑到两所高校都想做这件事情,都在努力做,跟教育部的思路也比较一致,所以就给教育部科技司建议,不如都予以通过,批准他们去做。但最后据说只能有一个指标,至于花落谁家,进展如何,我就不知道了。
就这两所高校当时所提交的课题申请书,其中北大的类似于王朝闻先生做的艺术概论,一块一块并置,美术还是美术、音乐还是音乐、戏剧还是戏剧、电影还是电影,各种艺术形式对应各个章节,比如说八种艺术形式就八个章节。作为艺术概论,作为教材使用可以,但是从学理上来看,这样是不够的。我也意识到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课题,但做起来恐怕不是太容易。不过,这么一来,倒是把艺术学的学科建制问题摆在了研究者的面前。以前大家可能没有去深入思考这件事,只是觉得教育部归口管理,比如说工科、理科,各自也都囊括很多专业门类,却没有人去建立一个工科,或者理科的学科理论体系。而当时北大和北师大之所以提交艺术学理论体系建构的课题申请,跟学科的发展建设也有关系。比如,学校想要成立艺术学院,希望囊括电影、戏剧、舞蹈、音乐、美术、書法等一切艺术门类,但生源有限,老师也有限,有什么办法可以把这些都统起来一块教,让学生什么都会,他们大概有这层考虑。
以上所讲是我经历中两个印象比较深刻的点。
当时的情况跟国内高校学科结构和建制的历史背景有关,我们现在的思考也都是基于这个背景,即中国高校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院系调整参照借鉴了苏联模式,而苏联模式其实源于欧洲高校的学科设置模式,一门一门的并列方式。比如今天我们所讨论的“诗、书、画”,在50年代以来中国高校的学科结构里是没有的,因为这是中国本土的文化。所以,我们的学科结构,包括要解决的问题都有这样一个国际化的历史背景。西方的学科体系在世界上为大家所公认,无论中东、南美等,世界各国大学里面的学科基本都是这样的分类方式。而至于由此衍生出来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传统中诗、书、画是如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什么我们现在把这个传统弄丢了,当前语境下能否重续这个传统,以及如何重续,等等。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对此,我虽然没有系统探究过,但觉得围绕中国传统这样一个角度和立场去展开确实是一条可以试探的路,这跟教育部的学科结构不太有直接的关联性,可以回避因学科结构所造成的那些困惑。但是,我们反过来也要认真思考,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中的诗、书、画之间,那种紧密的相关性是在什么层面上相关,这是我们首先要在思路、逻辑上理清楚、想明白的问题。
从广义的文艺理论来说,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们把文艺作品分为形式和内容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是我国近百年来最常用的、或者最普泛化的一种研究切入方式。比如,在评论中国画或者油画的时候,谈论较多的是画作的内容或形式,表现的内容可以相同,形式却不同,油画用的是油画颜料这种形式,国画用的是毛笔和墨。这种分辨在当下西方理论中恐怕都觉得过于粗糙,但在我们现在的语境中还是比较有效的,可以把两个基本部分区分清楚。以今天的议题为例,如果讨论其中的相互关联性,我认为主要体现在内容方面,比如说诗所描写的内容,同时也是画所描写的内容,和书法稍有不同,但是书法又和字、词、句这样的文字表达联系在一起。所以,诗、书、画三者之间至少在内容上有比较密切的关联,但关联程度不一样,还可以细分,比如诗和画关联性就很密切,相比之下,诗和书关联性稍微弱一点,但是书和画关联性又很密切。这是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就是广义文艺理论的形式问题。形式到底有没有关联?相对而言,形式上的关联也要细化。比如,诗的形式和画的形式显然是两个领域,诗是由词、句、章节组成,语言当然是其最典型的形式;画是由笔墨构成的,属于可视的形象性的语言形式,或者叫视觉形式语言,而且是视觉形式语言中以中国的笔墨工具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在世界上几乎独一无二的形式语言;书法也是一种形式语言,书法具有实用功能,写出来的字马就是马、牛就是牛,除了实用功能以外,书写过程中笔画抑扬顿挫所留下的痕迹又具有语言性,书写的字本身就是语言,但是这个语言不是书法的本体语言,书法的本体语言是抑扬顿挫、枯湿浓淡所形成的语言特征。所以,书的语言特征跟画的语言特征有密切的关联性,叫作“以书入画”,现在也有艺术家说是“以画入书”。但是,“以诗入画”是语言上的关联性还是内容上的关联性呢?我认为“以诗入画”主要是内容上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我国文艺理论中的审美境界层面,即意境和境界上的关联性,这其中有很多话题可深入展开。诗和画在表达人欢喜、爱慕、悲哀、寂寞的感情,以及在感情中所达到的意境和思想境界上,有密切的关联性。相比而言,书法只与其中的一部分有关系,比如评论王羲之的字“龙跳天门、虎卧凤阙”,这就是对书法意境和境界的形容,但这个形容跟诗和画的境界、意境又很不一样,其中也有关联,只是比较抽象,王羲之没有画出龙跳天门,也没有画出虎卧在什么地方。所以,我认为我们要仔细分辨不同艺术门类、不同研究对象之间的相关性及它们的区分和界限,这也是学界目前应该做的事。实际上,事物和事物之间的关联经常是三维的、立体的网络状,把这其中的相互关系理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西方的哲学、美学、文艺理论非常丰富,传入中国一百多年以来,对我们的文艺影响巨大。我认为这影响绝不是负面的,而是正面的,否则我们不知道其他的文化脉搏、其他地域的文明为人类文明作出了什么贡献。如果我们不了解世界性大范围的发展和历史,我们就不知道我们中华民族的文明成果处于什么位置。在引入、翻译、诠释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确实应该回过头来多看看自己的文化传统,有哪些东西是可以再拿出来重新加以研究的,不能像20世纪初期那样用比较激进的、简单的方式把传统一棍子打死。在这点上,我觉得现在的时机较好,国家非常重视传统文化的研究、继承和弘扬,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大环境。但这件事情要做好,不能关起门来自说白话,要响应中央的号召,做好中国传统文化研究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同时要把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研究放在国际化的平台上、国际化的背景中展开,这样才知道我们自己所处的位置。刘勰在《文心雕龙·知音》中说:“圆照之象,务先博观。”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不知道世界上有白种人、黑种人,就会偏执一隅,以为全世界都是黄种人,而只有了解到世界上的其他人种,才会知道原来我们只是其中的一种。这样的自我了解和自我設定既不是否定自己的优越性,也不是把自己看得一无是处,而是助于我们更全面、整体、客观地看待、分析、解决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曾在也是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召开的一场学术研讨会上,提出以中国传统和西方现代为两端的中国艺术的一个整体格局的构想,当时我所着眼的是中国艺术之后几十年的发展走向。在这样一个可以预测的历史时段中,我认为我们文艺界的一个基本格局应该是枣核形的一个形态,一个尖端是对中国传统的深入研究,另一个尖端是对现代西方的深入研究,中间是一个交融互动的混融区域,这个区域很大,但是两端比较小。所以,我提议要加强两端的深入研究,只有这样,中间的混融区域才能够蓬勃发展,才会混融出各种各样有意义的成果,如果两端研究做不好,中间的混融成果一定是浅薄的。如今距当时的那场学术研讨会,已四十年过去了,回头再看,我依然认为这两端研究是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我国文艺界最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优势环境,信息的获得前所未有的便利,便利的程度是我们在几十年前根本无法想象的。环境是新的,任务是新的,但是我们要做好,终归要从脚下做起。
艺术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播音主持艺术理论与教学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分析播音主持艺术理论的基本要素及其发展现状、播音主持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策略,对目前播音主持艺术理论与教学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播音主持;艺术论;教学研究;创新
一、传媒视角下播音主持艺术理论的基本要素
电视是现代传递信息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电视传媒在开展的过程中,如果想要获得更高的认可程度和观众的喜爱程度,就应该对播音主持人艺术形象和主持风格进行管理。为了获得更多的观众,播音主持需要保持自己良好的形象和气质。当然,播音主持人的艺术形象应该和主持的节目风格具有非常重要的联系,只有注重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才能让播音主持栏目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机遇。
同时,播音主持人自身的素质和人格魅力也是非常必要的。播音主持与其他传播媒介相比是一种有声的艺术,所以播音主持的语言技巧对艺术内涵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良好的艺术形象和适当的语言技巧有利于播音主持模式整体的突出和统一。
二、播音主持艺术理论的发展现状及创新
任何一个时代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具有独特的艺术传播方式。如今人们对信息的渴求程度逐渐加深,播音主持行业为了适应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发展着,人们对播音主持工作行业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媒体的类型更加丰富,人们接收新闻和信息的方式也在不断扩展,这种现象对于播音主持行业也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
在新时代的发展现状之下,广播媒体行业受到其他媒体方式的强烈冲击,在传承传统播音主持艺术中精华的部分之外,--也需要对传统播音主持艺术的方式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过程中谋求有利的条件。
首先应该对传统的播音主持观念进行革新。很多人在业余生活中想要获取更多的媒体消息和新闻,大多数的观众更愿意选择一些视觉冲击力更强的媒体方式。这就需要播音主持专业的学习人员不断地增强自身的素质,学习新媒体下播音的理念。以一个更加全新的形式给观众带来享受。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应该对高校的播音主持专业人才进行着重培养,让其认识到创新对这一行业来说的重要性。
播音主持的专业技巧和素质对+播音主持人來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训练和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积累,单纯地对语言进行培养是无法达到当今社会需求的,需要对播音主持的播放风格和节奏进行更加全面的把控,只有这样才能够给观众带来更加全新的体验。
三、播音主持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播音主持在广播电台行业和电视台中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播音主持在如今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在着重培养播音主持方面的人才,这个学科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大量的经验和成果。然而面临其他媒体种类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冲击,传统的播音主持教学方法已经显露出越来越多的不足之处。首先播音主持专业与其他教学专业相比存在着一定的独特性,由于这个专业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于专业的技能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所以在传统的教学方案中,应该针对教学的计划和教师的创造性思想进行更加全面的开发。对实际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方案,可以看出如果是单纯的参考普通院校的教学模式是无法达到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要求的。应该根据目前市场现状的分析和我国经济社会对播音主持专业发展的需求及就业现状等几个方面更加明确地确定播音主持专业的教学目的和主要内容。
播音主持专业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有声的语言进行训练。每一个学生对语言的个体理解和感悟都是不同的,所以就需要课程在开展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同时高校的教师应该对学生整体学习情况和学习的进度进行全面的把控。
文艺理论论文范文2
关键词:文艺理论;20世纪中国;主体性;间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1-0150-08
一、回顾:百年中国文艺理论的基本性质
简单地说,20世纪中国文艺理论的基本性质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为主体性的建构和消解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多元化格局。
建构主体性,首先需要确立人的个性主体(尤其是感性意志)的本体地位。尽管古典主义文论也讲主体,但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主体自我的力量是微弱的,主体最终消融在外在的理性规范之中,或者消融在外在的伦理规范之中,或者消融在抽象的宇宙法则之中。因此,古典主义所讲的和谐统一是以客体消融主体为前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称古典主义美学为客体性美学。就中国传统文化而言,虽然并没有完全忽略人的感望,如《礼记・礼运篇》中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孟子・告子上》中说“食色,性也”,但却将这种感望归于“天理”,正所谓“有阴阳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焉”,这样,人的感性便完全被纳入封建伦理规范之中,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感性。特别是到了宋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便更加明确地排斥了人的感望。因此,虽然中国古代文论追求情与理统一的和谐美,而且与古希腊一样,也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体现着和谐美的古典文艺,但这种和谐美的实现常常是以压抑和钳制人的感性为代价的。
在确立感性意欲的本体地位方面,王国维的贡献不可抹杀。他在《红楼梦评论》中指出:“生活之本质何?欲而已矣。”在《叔本华与尼采》《古雅之在美学上之地位》等论文中,他一再申明“吾人之根本,欲而已矣”的观点。确立感性意欲的本体地位,对于消解古典主义的客体性,建构近现代审美意识的主体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使一个人在个性主体的意义上与古代伦理理性产生分离。
1902年,梁启超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中,第一次将西方文学中“理想派”(浪漫主义)、“写实派”(现实主义)的文学理论同时引进中国。他指出:“凡人之性,常非能以现境界而自满足者也……故常欲于其直接以触以受之外,而间接有所触有所受,所谓身外之身,世界外之世界也……小说者,常导人游于他境界,而变换其常触常受之空气也。此其一。人之恒情,与其所怀抱之想象,所经阅之境界,往往有行之不知,习矣不察者……欲摹写其情状,而心不能自喻,口不能自宣,笔不能自传。有人焉,和盘托出,澈底而发露之,则拍案叫绝……感人之深,莫此为甚。此其二……由前之说,则理想派小说尚焉;由后之说,则写实派小说尚焉。小说种目虽多,未有能出此两派范围外者也。”①梁启超的阐释虽然有些原始、初级、粗糙,但这毕竟是中国文论史中首次对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明确论述,其意义显然要超出这种论述本身。后来,王国维又在《人间词话》中再次提出“理想派”与“写实派”的分别,他提出:“有造境,有写境,此理想与写实二派之所由分。”到五四时期,这种有关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抽象的理论提倡,终于演化为“文学研究会”与“创造社”两种文艺流派的具体实践。
在中国文论由古代向近现代的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它的重要美学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古代群体伦理理性的冲击和反判,从而确立了个性主体的本体地位。无论是鲁迅的“任个人而排众数”,还是所断言的“新文明之诞生……新文艺之勃兴,尤必赖有一二哲人,犯当世之韪……为自我觉醒之绝叫,而后当时有众之沉梦,赖以惊破”②,都将个人置于与社会群体尖锐对立的位置。中国近代文论的产生就是根植于这种人与社会的深刻的分裂之中。
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则逐渐被“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所取代。例如,郭沫若在他的《文艺论集序》中写道:“我从前是尊重个性,敬仰自由的人,但在最近一两年间与水平线下的悲惨社会略略有所接|,觉得在大多数人完全不自由地失掉了自由、失掉了个性的时代,有少数人要求主张个性,主张自由,未免出于僭妄。”“在大众未得发展个性,未得享受自由之时,少数先觉者倒应该牺牲自己的个性,牺牲自己的自由,以为大众请命,以争回大众人的个性与自由。”③基于这种认识,他开始抛弃主体的个性,转而提倡“在精神上是彻底同情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文艺”④。这预示着一种新的美学观念正逐渐出现,标志着以崇尚主体性为主要特征的中国近代文论的发展已告一段落。
主体性理论也曾于20世纪80年代获得复兴,这主要体现在李泽厚的主体性哲学和刘再复的主体性文论中,但随着90年代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主体性的呼唤再次被淹没。
作为近代文学理论,现实主义也讲主体性,但浪漫主义主体与现实主义主体又存在着质的差异。浪漫主义文论追求个性主体的普遍性,现实主义文论则追求主体的特殊性。作为刚从社会伦理结构中分离出来的浪漫主体,浪漫主义尚缺乏一种社会内容的具体规定,显得空泛而又抽象,往往表现为一种大人类主义,它将整个外在自然、宇宙一律看成是自我的表现。浪漫主义者提倡抽象普遍的人类之爱,主张以自我为中心,实行超阶级差别的爱的推移。相对而言,现实主义文论则不像浪漫主义那样特别关注自然,对于社会存在,他们也能采取较理智的态度,清醒地认识到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一般来讲,现实主义者反对浪漫主义抽象的人性论,而主张阶级分析的社会学方法。
从浪漫主义到现实主义,主体性经历了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而这一过程发展到现代主义那里才得以完成和终结。与浪漫主义强调主体的普遍性、现实主义强调主体的特殊性相比,现代主义则强调个性主体的个别性。其审美意识的结构方式主要表现为审美主体的感性意欲对理性目的的剥离,从而丧失了理性目的的总的统摄。在现代主义那里,整个外在世界都是异化的力量,主体感觉是破碎的、不完整的,他们特别表达了一种荒谬、无聊、空虚的纯体验的感觉。也就是说,现代主义处于主体性建构的临界点,是主体性历时发展的最后环节,可称之为“主体性的黄昏”。
20世纪中国文艺理论的发展,不仅表现为主体性的建,也表现为主体性的消解。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受到古典主义的消解。古典主义与现代主义的关系具有互动性,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古典主义不会只受到近代审美意识的冲击,它也会对后者进行反击。梁实秋曾在《古典的与浪漫的》一书中,从古典主义客体理性的角度,对中国新文学中所表现出的主体个性化倾向进行批驳与苛责。⑤
第二,受到“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理论的消解。“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作为现实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它理应充分尊重主体性,它所崇尚的主体群体性也必须以个性主体为前提,群体应由具有主体性的个体组成。然而在实际的历史发展中,主体群体性却时时表现出抹杀主体个性的倾向,这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表现得尤为突出。1958年提出“两结合”创作方法,旨在把浪漫主义提到与现实主义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加以确认,但由于受到当时社会氛围的影响,极力膨胀人的主观意愿,漠视客观现实的规律,结果却导致了“假浪漫主义”的出现。“假浪漫主义”与“革命浪漫主义”的区别在于,后者强调理性目的与理性认知的融合,前者则导致理性目的对理性认知的脱离。“”时期的文艺仍然标榜“两结合”的创作方法,但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中,文艺实质上成为“伪古典主义”的试验场。“伪古典主义”是建立在虚假的客体性原则基础上的,其中主体的理性目的外化为一种相当于古代伦理规范的所谓“根本任务”,并强制性地抑制和排斥主体的感性意欲、生命意志;主体的理性认知外化为一种相当于古代外在法则的所谓“三突出”原则,并对主体的感性体认进行了抽象化剥离。上述情况结合在一起,使现代审美意识主体性彻底解体。
第三,受到后现代主义的消解。这主要表现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逃避崇高”为旗帜、以“调侃”为主题的王朔小说中,以及崇尚“零度情感”、追求纯现象还原的新写实主义小说中。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在中国的一种新型的审美意识。它虽然带有从西方横向移植的明显特点,却也有着深刻的现实文化背景。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知识分子的精英意识受到大众文化的奚落和嘲讽,以“逃避崇高”为旗帜的王朔小说是这方面的集中体现。王朔小说中的“调侃”主题、对精英意识的弃置、对“崇高”的嘲讽以及他的大众文化立场、宁愿流俗的态度,都构成了对审美主体性的致命一击,使得还残存在“先锋派”小说中的一点点主体理性也荡然无存了。在坚守大众文化立场、放弃知识分子话语及写作方式这一点上,新写实主义小说与王朔小说有异曲同工之妙。与王朔小说不同的是,新写实主义小说放弃了许多情绪化的东西,不再有意嘲讽精英意识,而是将这种态度贯穿在具体的纯客观的叙事与写作之中。他们崇尚“零度情感”,追求纯客体还原,将一切主体性的东西搁置在括号中,所剩下的就只能是一些琐碎的带有原貌性质的生活片段和生活场景。在注重客体这一点上,新写实主义小说似乎与现实主义有着共同的倾向,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实主义注重艺术形象的典型塑造,在审美主体的构成中,追求感性体认与理性认知的矛盾统一,其中感性体认为现实主义审美意识提供可感的生活素材,理性认知提供理性形式和艺术结构,它是对感性体认的艺术升华。这样,现实主义艺术作品便可以再现社会生活的主流,反映宏大的社会场景,并具有严密的艺术结构。而新写实主义小说却放弃艺术典型的塑造,在审美主体构成中,搁置主体的理性认知因素,只专注于从感性体认得来的生活碎片,虽然有鲜明的形象可感性,但缺少宏伟的艺术气魄。因此,我们决不能将新写实主义小说归入现实主义文论范畴之中。由于对主体情感的完全搁置,王朔小说和新写实主义小说完成了对浪漫主义的最终解构。
主体性建构与消解的过程,也就是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在20世纪中国文艺理论中交替发展的过程,从而形成了百年来中国文论发展的多元化格局。
二、反思:百年中国文论的话语转型
百年来,中国文论的发展无疑受到外来文论特别是西方文论的影响。如何看待这种影响成为20多年来中国文论界的一个争论焦点。从20世纪90年代的文论话语“失语症”,到最近一两年的“强制阐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的一个观点是:自近代以来,中国文化的激进主义和反传统态度,过于偏激地对待自己的传统,因而使得中国文化出现了某种断裂。基于此,他们极力主张,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中,身为“第二大世界经济体”的中国的文论,应强调自己的文化传统,建构自己的文论话语,避免西方话语的入侵。
然而,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国话语,论者迄今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答和一个可资操作的方案。如果说,中国传统文论中的“风骨”“神韵”等一系列的范畴可以作为我们中国文论建设的重要的文化资源的话,那么,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这些范畴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如果我们自己尚不能对它们的内涵达成共识的话,我们又如何让文论初学者或者外国的文论研究者来掌握它们、接受它们?又如何实现论者所理想的避免中国文论“边缘化”的目的?中国文论百年来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话语体系,尽管这套话语体系对西方有借鉴,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然主要是植根于中国的社会现实,是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中成长发展起来的。文论话语转型能否完全无视这一百年来形成的中国现代的文论传统,是很值得怀疑的。
笔者深感有文论话语转型的必要,但在实现转型的目标和手段上却有着自己的私见。笔者认同下列观点:文论话语转型的目标和方向,不应该是“向后看”,而应该是“向前看”,不应该是简单地回到古代,而应该是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换”;实现转型的手段也不是简单地采用中国古代的一些术语,而仍然需要立足现实和放眼未来,在中外文化的比较参照中,用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去照亮和激活传统,以一种批判的眼光去开发中国古代的文论资源,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对待中国现代的文论传统,以一种宽广的胸怀迎接西方文论话语的挑战。
中国传统文论,尽管具有丰富的价值资源,但其概念的构成形式、知识的生产和交换方式均基于特定的v史背景。主要表现在,关于文学艺术品评所操用的术语均局限在特定的文人社群之中,在这种文人圈中,人们的知识背景大致相同,审美趣味大体一致,因此其概念话语均带有自明的共享性质,彼此之间不需要太多的解释,对方肯定能听得懂。作者在写作的同时,已经将自己放置在读者的位置上,他可以从自己作为读者的立场上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评判;读者也清楚作者的意图,并以作者的身份来对作品做出反应。因此,作为中国古代文论重要资源的诗话、词话、画论、文论、曲论、乐论、传奇评点等,往往三言两语即能道破艺术的真谛,不需要太多的分析与论证。中国文论发展到近代,则逐渐丧失了这种特性。由于文艺要担负重要的启蒙职责,需要面对文人社群之外的广大民众,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对其话语方式进行转换,以弥合由于知识背景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因此,要谈论中国文论话语的现代转型,必须首先从中国文论自身的发展历史寻找转型的动力。尽管在中国文论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文论接受了西方文论的影响,但西方文论并不是唯一的、更不是最重要的起因。如果中国文论自身的发展是文论话语转型的“内因”的话,那么外来文论的影响顶多可以看成是“外因”,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才促使中国文论从传统走向现代。
中国现代文论话语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西方文论的启迪,这在王国维、这两位中国现代文论的缔造者身上非常清楚地表现出来。不过我们在强调他们的“西学”知识背景的同时,同样也不应该忽略他们深厚的“中学”知识背景。中国文论的“现代性”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当然也有“反西方现代性的现代性”⑥问题。纵观百年来中国文论的发展,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理论价值取向,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文论的追求以及这种追求被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可。作为文论思想的阐释者,就曾明确地提出要“建立中国自己的文艺理论和批评”,反对“背诵马列主义条文和硬搬外国经验,而不结合中国实际”的做法,强调文艺理论“必须与我国的文艺传统和创作实践相结合”。⑦这种意见代表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声音,对中国现代文论的影响不可低估。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20世纪中国文论的发展确实存在着外来文论话语横向移植的倾向,但以下四个问题同样不能否认。第一,这种分析性知识质态的移植或切换并非唯一的现代性知识的生成形式,如宗白华的文艺理论话语显然是个例外。第二,中国文论发展中即使有对西学异质知识的移植,但它也不是某些理论家个人有意选择的结果,而是中国现实发展的内在驱动使然,其中存在着“反传统的中国传统”问题。第三,我们对西学知识的接受存在文化“误读”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在借用西方话语时,由于受到本土经验的干扰,其“能指”与“所指”在西方原生意义上的关联性有时会出现分裂的现象,我们借用的是西方话语符号的“能指”,而“所指”的却常常是中国现实文本。西方话语在中国现代文论中的意义生成有着深刻的中国现实的文化背景,这也使得西方知识的全面置换打了折扣。第四,要将知识话语的建构与价值话语的建构进行区别,不能一概而论。从概念的外延上讲,话语不仅仅是知识性话语,而且包括价值性话语。我们在接受西方知识性话语的同时,是否也接受了西方所有的价值性话语,这仍然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并非不证自明。
从整体上看,20世纪中国文论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中西文化冲突与交融的现状,其中有采纳,也有拒绝;有借鉴,也有变异;有西方的知识话语形式,更有中国本土的现实经验。中国现代性文论话语正是在这种冲突与融合中曲折地发生、发展的。这种现象可以首先从20世纪中国历史发展的层面上去说明。“知识的现状,与其说是根据它们本身的情况,还不如说是依其所追随的事物来界定和解释的。”⑧文论知识的增长,不仅是文论自身内部的知识调整,更是它所关注的现实经验的回应。在中国文论的历史发展中,话语系统的变换应该被看成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情况,即使是被看成一个整体的中国古代文论,其自身依然存在着“不连续性”“断裂”等现象。如果我们断言,中国传统在现代出现了断层,我们就应该接着追问这种断裂变换的判断是否也适用于中国古代传统。我们不应该只注意到传统与现代的界限,而分别将传统与现代看成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毫无变化的僵死实体,从而忽视和抹杀传统和现代本身所具有的差异性。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不连续性”“断裂”的论断仍然是西方话语,这在米歇尔・福柯的著作中可以很容易地查找出来。但“中国传统断裂论”也同样没有将福柯的理论贯穿到底,其中仍然有“误读”。论者在传统与现代的分界点上,采用断裂的判断,但当他们分析传统这个概念的时候,却给传统赋予了“连续性”。在这里,我们非常有必要听一听福柯本人关于传统是如何被构造出来的解说。他指出:“传统这个概念,它是指赋予那些既是连续的又是同一(或者至少是相似)现象的整体以一个特殊的时间状况;它使人们在同种形式中重新思考历史的散落;它使人们缩小一切起始特有的差异,以便毫不间断地回溯到对起源模糊的确定中去”,而这在福柯看来,不过是“以各自的方式变换连续性主题的概念游戏”,本身并不“具有一个十分严格的概念结构”。⑨不幸的是,“断裂论”正是通过“变换连续性主题”、通过无限夸大现代与传统的差异而极力缩小两者本身中存在的差异的方式构造出来的,这里显然使用了双重标准。
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基本事实,20世纪中国文论的发展格局是多元化的。中国百年来文论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以单一模式来限定本身具有诸多差异性的中国现代文论,必然会显露出自身的理论困境。
三、展望:间性研究与中国文论的未来发展
间性研究是当前文艺理论研究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研究观念和方法,它包括学科间性、文化间性、主体间性和文本间性四个方面,追求和强调的是学科之间、文化之间、主体之间、文本之间的综合性、跨越性、开放性、互动性。间性研究对于文艺理论的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通过学科间性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文艺理论的学科定位与性质,促进文艺理论与相关学科的互动,密切文艺理论与当代审美实践的P系。通过文化间性研究,可以突破以往中/西二元对立模式,避免中西方文化孰优孰劣的简单对比和无谓纠缠,可以进一步发掘中国古代文艺理论资源,促进中外文学艺术的交流。通过主体间性研究,可以突破主客二元对立模式,进一步认识作者、作品、读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文本间性研究,可以突破文学研究内外二元对立模式,促进文艺理论文本研究的开放性。所有这一切,显然都有利于文艺理论的学科建设及理论创新。
文本间性(inter-textuality),又称“互文性”,这一概念首先是由法国符号学家、女权主义批评家朱丽娅・克里斯蒂娃于1966年提出的。她在论文《巴赫金:词、对话、小说》中说:“任何作品的本文都像许多行文的镶嵌品那样构成的,任何文本都是对另一文本的吸收和转换。互文性这个概念取代了‘主体间性’的位置。诗性语言至少是作为双重语言被阅读的。”⑩在1974年出版的《诗歌语言的革命》一书中,她又指出:“互文性表示一个(或几个)符号系统与另一个符号系统的互换;但是因为这个术语经常被理解成平常迂腐的‘渊源研究’,我们更喜欢用互换这个术语,因为它明确说明从一个指意系统到另一个指意系统的转移需要阐明新的规定的位置性,即阐明的和表示出的位置性。”从克里斯蒂娃的解说中,我们可以看出,文本间性超越了主体间性研究和“渊源研究”,其基本内涵是,每一个文本都是其他文本的镜子,每一文本都是对其他文本的吸收与转化,它们相互参照,彼此牵连,形成一个潜力无限的开放网络,以此构成文本过去、现在、将来的巨大开放体系和文学符号学的演变过程。这样,阅读成了在文本之间的游走过程,而意义则存在于文本与其他相关符号系统之间。应该说,克里斯蒂娃的文本间性理论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是对巴赫金历史诗学的对话思想和复调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其学术背景则是结构主义理论向后结构主义理论的转变。文本间性研究也可以看成是对以韦勒克为代表的美国新批评理论所提出来的文学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二分模式的超越,它强调的是在“符号系统的互换或文本意义的相互开放”基础上文本与文本之间所达到的交融与会通。在这个意义上,再划分文本之内与文本之外的所谓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中国古代文艺美学中所说的“文已尽而意有余”“文外之旨”“韵外之致”与“味外之旨”,其实都是非常重要的有关“互文性”问题的理论资源。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胡塞尔提出来的。对于胡塞尔而言,主体间性指的是在自我和经验意识之间的本质结构中,自我同他人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为我的世界不仅是为我个人的,也是为他人的,是我与他人共同构成的。“在胡塞尔现象学中,‘交互主体性’(即主体间性――引者注)概念被用来标示多个先验自我或多个世间自我之间所具有的所有交互作用。”因此,这一术语可以克服现象学还原后面临的唯我论倾向。同时,主体间性还可以突破西方理性主义“主/客”二元对立的哲学和美学,“让哲学和美学回到人的‘生活世界’,避免那种离开人类生活世界的客体与主体的隔绝与对立”。对于文学艺术问题而言,主体间性的概念则可以比较合理地解决作者、世界、文本、读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文艺美学的主体间性研究要侧重研究的是作者与世界、作者与作品、读者与作品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即不再把作者对世界的感知、读者对作品的解读看成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将其看成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可以使我们充分注意到作为主体的作家和作为主体的读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使长期被忽视的读者的地位得到重视;就可以使我们充分注意到作为主体的作家与作为主体的文本之间的关系,从而不仅注意到作家对文本的决定作用,而且也注意到文本对于作家的反作用或方向的决定作用;就可以使我们充分注意到作为主体的读者与作为主体的文本之间的关系,从而不仅看到文本对读者的决定作用,而且也看到读者对作品的主动接受与变异;就可以使我们充分注意到作为主体的世界与作为主体的作者、读者之间的关系,世界不再被看成是文学艺术反映的被动对象,而是与我们具有相互依存的密切互动关系,从而使我们对周围的世界产生某种敬畏和依存感。与西方古典美学以主客二元对立论哲学为基础不同,中国古代美学以“天人合一”的思想为基础,以“致中和”为审美理想,完全以文学艺术为研究对象。中国古代美学可以成为今天文艺美学主体间性研究的重要资源,并与西方现代美学和后现代美学形成对话格局。
文艺理论的学科间性(inter-discipline)是指文艺理论与美学、文艺美学、艺术学的学科关联性和交叉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文艺理论是一门“间性”学科――这种认识对于文艺理论的学科定位和学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研究对象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人文学科的一大特点。我们关于文艺理论的学科定位的讨论,总是试图找到一个确定的文艺理论的研究对象,其结果总是让人感到失望,原因就在于我们忽视了文艺理论作为一门人文学科的特征与品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区别于人文学科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其学科研究对象的相对确定性。用这样的标准来要求人文科学,显然是忽视了人文学科的特点,容易滑入理性主义、科学主义、本质主义的泥坑。文艺理论的学术生命力就在于它的跨学科性,这是文艺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具备的一种独特的品质。文艺理论总是在自己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联中来确立自己的学术形态、知识谱系、话语方式、精神皈依与价值取向,这其中主要是它与美学、文艺美学、艺术哲学、部门艺术美学的关系。正确地对待和处理这些关系问题,对于文艺理论的学科发展是内在性、本质性的问题。毫无疑义,文艺理论与美学、文艺美学、艺术哲学、部门艺术美学一样,研究对象均脱离不了文学艺术,共同的研究对象使得上述各学科之间形成一个密切相关的相似于家族的学术部落。
谈论文艺理论的学科间性,当然不是否认文艺理论的特殊性,否则文艺理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文艺”作为文艺理论的对象,有“文学的艺术性”“文学与艺术的并列”和“文学与艺术的综合”多种解释的可能性。传统意义上的文学是指诗歌、散文和小说,艺术是指音乐、绘画、雕塑、舞蹈等,这些文学艺术形态之间是并列的,而当代大众文化中新出现的文艺形态(如影视作品、网络文学、多媒体动漫等),则具有文学与艺术的综合性、兼容性,传播的全球性、跨文化性,读者观众与作品的互动性,阅读接受的互文性,也可以说是一种间性文艺。文艺理论的研究应该适应当前审美实践的主“场域”由过去小说、诗歌、散文到现在的影视作品、网络写作的变化。
文化间性研究,即跨文化研究。在英语中有三个词都可以被翻译为跨文化研究,即cross-cultural studies,inter-cultural studies,trans-cultural studies,有学者分别把它们解释为“穿越式沟通”“互动式交叉”“会通式超越”。笔者认为,从总的方面来讲,我们没有必要过于拘泥于英文中这三个词的细微差异。“跨文化”这个词已经很好地将这三个词的意义提炼了出来。所谓跨文化研究,就是跨越文化的界限,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化之间进行比较,以便促进文化之间的理解、交流。在西方,希罗多德可能是最早的跨文化研究者,他在《历史》中比较和分析了许多希腊世界的文化。19世纪,跨文化比较开始被进化论用来排列社会阶段,如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所尝试的那样。在文学领域,根据德国著名理论家伊瑟尔的说法,跨文化话语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托马斯・卡莱尔的《拼凑的裁缝》这部作品。这是一部写法非常独特的书,既不是哲学,也不是小说和自传,而是三者的结合。作者借助“衣服哲学家托尔夫斯德吕克先生的生平和观点”,采用戏剧的手法,既对所涉哲学的原则作精要的叙述,又对哲学家的生平和性格进行描述,同时又扼要地阐释了卡莱尔自己对人生的看法和观点,而这正是对该书书名的解释:衣服是指一切形式和惯例,裁缝则是指形式与惯例的创立者;裁缝是那位伟大的德国“衣服哲学家”,而将他的故事拼凑起来的另一位裁缝则是英国的卡莱尔。这就形成了一种沟通英德两种不同文化的跨文化话语,作者也就成了一位将两国不同的思想文化拼凑起来的文化的裁缝。伊瑟尔在《跨文化话语的出现:托马斯・卡莱尔的〈拼凑的裁缝〉》这篇文章中指出:“卡莱尔在《拼凑的裁缝》中对跨文化话语的勾勒,是一个模式,而绝不是不同文化碰撞的缩影。不过,它倒确实提供了有关这种碰撞可能被确认的线索。跨文化话语不可能被确立为一种将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都包容进来的超验的姿态,只有在此情形下,它才能成为模式。跨文化话语也不是一种凸现的第三维,它只能行使连结网络之职,并将假定一种形态,其普遍特征不能等同于任何现存的类型。”也就是说,在伊瑟尔看来,跨文化研究也许不会关心不同文化碰撞和冲突的具体过程,但却为理解和研究这种过程提供模式和线索。这种理解和研究并不是超越于F存文化之外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之间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间性。
目前,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跨文化研究或者说文化间性研究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种局限于一个国家和民族领域内的单纯的文化研究会越来越难以进行。过去将世界文化简单地分为东方和西方的二元对立的模式显然已不合时宜,亨廷顿的世界七种或八种文明的划分,也显得粗糙。最理想的当然是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文化和文明都能得到同等的尊重和理解。在这一方面,笔者认为荷兰跨文化研究学者霍夫斯戴德(G. Hofstede)的研究值得我们注意。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霍夫斯戴德通过大规模的文化价值抽样调查,得出了表现各国文化核心价值的五个层面:个人主义(IDV)、权力距离(PDI)、不确定性回避(UAI)、男性化(MAS)、长期倾向性(LTO),计算出了53个国家和3个地区在这五个层面上的数值,从而揭示了不同文化之间量的差异性。霍氏为跨文化研究创立了一个可操作的理论框架,文化价值五个层面的数值之间可以比较。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不再是质的差异,而表现为量的差异。这在文化比较研究方面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例如在霍氏的量表上,中国的PDI为80,IDV为20,MAS为66,UAI为30,LTO为118,而澳大利亚相应的数值则分别为36、90、61、51。这表示,与澳大利亚相比,中国文化更能注重上下级在各方面的差异,不太注重个人主义倾向;在注重生活质量方面稍差,而在承受不确定性的能力方面以及在尊重传统方面都要高于澳大利亚。而这样的比较只是量的差异,并不是质的差异。也就是说,中国文化只是在量的意义上在注重个人权利方面低于澳大利亚,而这并不表示中国不注重个人权利。这就消除了以往异质文化论带给我们的理论困惑。这样的一种观念,对于我们的美学研究也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过去我们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中国美学是表现美学,而西方美学是再现美学。这就容易将中西美学完全对立起来,消解了中外美学对话的可能性。实际上,中国美学中并不是没有再现的因素,而西方文化中也并不是没有美学表现的因素,中外美学的差异只是量的差异。这种量的差异性就为中外美学的跨文化研究提供了可能性,从而可以消解中西二元对立模式所造成的绝对论倾向。
在中国,最早的跨文化研究至少可以上溯到《史记》。《史记・大宛列传》中记载:“安息长老传闻条枝有弱水西王母,而未尝见。”“西王母”是中国古代神话中的人物,司马迁的这条记载说,在条枝(即今伊拉克)一带也有类似的“西王母”的神话传说,这可以被看成是中国跨文化研究的最初萌芽。王国维的《红楼梦评论》(1904年),采用“取外来之观念与中国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方法,可以说是中国现代最早的跨文化研究的文艺美学著作。这种中外相互参证的跨文化阐释法,也成为中国现代文艺学、文学批评的一个主要学术范式。
对于当代中国文艺理论建设而言,文化间性研究要超越中西二元模式,它以文化间的开放性为前提,要研究的是不同文化之间文学艺术的接触、交流、相遇、传播的运作方式,其中包括“文化翻译”“跨国界传播”及“跨语际欣赏”等问题。文化间性研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多元化的普遍主义”,既强调文艺创作的“地域性”“本土性”特征,又强调文学艺术欣赏与消费的超地域性,以及人文精神价值的普世性。
文化间性研究对于中国文艺理论未来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促进中外学术的平等对话,有利于提升中国人文学科的国际形象和地位,有利于解决中外学术交流中中国学术话语缺失的问题,以真正做到中外学术的平等对话。第二,有利于发掘中国古代的文艺美学资源。相对于西方发达的哲学美学而言,中国古代则具有更加丰富的文论资源,从文化间性的角度,深入挖掘中国古代包括诗话、词话、评点、画论、书论在内的文论资源,可以使这些资源更好地走向当代,更易于被国外的研究者所接受。第三,有利于促进文艺理论对文化研究的积极回应。文化间性研究是对文化研究的超越,它强调的是审美研究与文化研究的结合,因而可以回应文化研究的冲击和挑战,并承担起在市场经济与信息化时代的新形势下从审美的创造和接受的角度探索通俗性与审美性、娱乐性与陶冶性有机统一的问题,使得新时代的文学艺术(网络文学、影视作品等)在适应大众文化消费需求的同时,提高作品的审美品位。
注释
①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十《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转引自《中国美学史资料选编》下,中华书局,1981年,第424页。②:《“晨钟”之使命》,《晨钟报》创刊号,1916年8月15日。③郭沫若:《文艺论集・序》,《沫若文集》第十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3页。④郭沫若:《革命与文学》,《沫若文集》第十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321页。⑤详细论述请参见李庆本:《梁实秋与中国近代浪漫主义的终结》,《东方丛刊》1998年第2期。⑥具体论述参见汪晖的《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问题》(《文艺争鸣》1998年第6期)、《关于现代性问题问答》(《天涯》1999年第1期)、《传统、现代性与民族主义》(《科学时报》1999年2月2日)。⑦参见《建立中国自己的文艺理论和批评》,《文艺报》1958年第17期。⑧[美]马尔库塞、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三联书店,1998年,第24页。⑨[法]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三联书店,1998年,第23―24页。⑩Julia Kristeva.Word, Dialogue and Novel. The Kristeva Reader, edited by Toril Moi, 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1986, p37.[法]朱丽娅・克里斯蒂娃:《诗歌语言的革命》,《文学批评理论:从柏拉图到现在》,[英]拉曼・赛尔登编,刘象愚、陈永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2页。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第255页。张玉能:《主体间性与文学批评》,《文学批评与文化批判》,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3页。王柯平:《走向跨文化美学》,中A书局,2002年,第2页。程主编:《文化研究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8页。Wolfgang Iser.The Range of Interpreta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59.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3163―3164页。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n The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and Art in One Hundred Years
Li Qingben
文艺理论论文范文3
随着文化研究的兴起,形象学突破了原有的文学阵地,从文学形象转向文化形象的研究,异国形象的文化问题也因此备受关注。如吴鸿志、蔡艳明的《异国形象的文化误读》、姜智芹的《文化过滤与异国形象》、姜源的《异国形象研究中的文化意义》、杜平的《异国形象创造与文化认同》等文章探寻了异国形象在不同文化中的认同、误读、过滤等现象,揭示了这些现象形成背后的文化根源和动机,阐释了不同文化中异国形象的复杂性和多元性。需要指出的是,形象是对文化现实的一种描述,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的成分,形象学的文化转向和异国形象的文化研究只是一种文学的文化审视,二者都不能脱离“文学性”这个根本。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的建构决定着学科的定位。具体来说,国内的形象学理论体系主要表现出三种形态:一是基本沿袭欧洲形象学理论。这是国内早期形象学研究的常见形态,并被大部分比较文学教科书所采纳。二是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一些观点的确为形象学理论注入了新鲜血液,如周宁的《跨文化研究:以中国形象为方法》。也有一些观点表面上充实了形象学理论,但缺乏坚实的个案研究,经不起深入推敲。三是在形象学文本研究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理论见解,如孟华等著的《中国文学中的西方人形象》。这种个案研究对形象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代形象学对传统理论进行革新,从对形象真伪的辨析转向形象建构者的讨论,从实证主义“是什么”的关系考证转向审美批评“为什么”的本质探求,从注重求同的个体研究转向注重差异的总体研究,这需要我们坚持经验和批判并重的立场,在一种宏观的视域中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形象学给予全景式的关照。
二、基本问题探究
理论体系的建构离不开学科基本问题的探究。形象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形象学的定义、研究内容、范畴、方法、意义功能、学科归属等问题。
形象学的界定是形象学理论的首要问题,而形象学定义的核心在于对“形象”的理解。国内对形象的定义和理解或者直接沿用法国学者巴柔的形象学定义:“形象是在文学化,同时也是社会化的过程中得到的对异国认识的总和。”或者是对此定义的进一步阐释,如李勇的《形象:想象的表意实践》、王瑜嘉的《中国之“形象”与西方形象学之“形象”比较》,褚蓓娟、徐绛雪的《“他者”在注视中变异———论比较文学中的“形象”》、张月的《观看与想像———关于形象学与异国形象》等论文都对形象有所界定,观点大同小异,大多是对巴柔定义的替换和延伸,形象学的不同定义直接影响着研究对象的理解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一些教材有时将研究对象和方法相互包含,有时又将研究范畴和研究对象混为一谈。如杨乃乔主编的《比较文学概论》一书认为比较文学形象学研究“他者”形象,“研究领域不再局限于国别文学范围之内,而是在事实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跨语言、跨文化甚至跨学科的研究。”实际上,形象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之间往往呈现出一种交叉渗透的形态,需要我们仔细地辨析。在研究内容上,中国文学中的外国形象、外国文学中的中国形象普遍为人熟知,但一些论述忽视了自塑形象、游记、地域文学形象、少数民族形象等也是形象学研究的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文本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是最基本的方法,方法比较单一,有待新方法的探寻。在形象学的功能和目标定位上,学界观点不一,综合起来就是在考察异国形象在异质文化中产生的原因、机制和复杂表现。而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审视和辨析形象的功能。
套话、想象、互动理论等形象学基本问题也备受研究者关注。孟华的《试论他者“套话”的时间性》一文对巴柔的套话理论提出质疑,认为套话具有时间性,“套话都只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有效,其使用‘期限’远不像欧洲人彼此使用的套话那样恒久。”孟华以时间和历史为经纬,论述了套话与时间的关系,言他人未言,对于形象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针对当代欧洲学者对形象学研究偏重于“言说自我”功能的弊端,孟华在《言说他者,言说自我———序<中日文学中的西方人形象>》一文中强调形象研究不能忽视形象“言说他者”的功能,应该同时注重对形象“言说他者”和“言说自我”功能的研究。刘雅琼的《形象与文化携手———论比较文学形象学中的他者与自我关系》一文认为要建构“他者”与“自我”之间的深层对话模式,就要在审视他者的同时也要审视“镜像化自我”,实现文化的双向交流态势。杨叶的《比较文学形象学中的互动性理论》一文主张“注重建构者与被建构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建构者、被建构者和第三方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形象与社会集体想象物之间的互动关系。”文章若能进一步分析从双方到多边是如何互动的,结论将会更有说服力。颜梅的《当代比较文学中“想象”设定的问题及其解决》一文紧密围绕“想象”的设定,认为想象植根于创造性和虚拟性,但与当前的创作和研究实际产生了裂隙,解决的办法是尝试运用中国古代想象理论。形象具有“想象”和“再现”的认知功能,若以“再现”为参照研究“想象”,或许可将问题谈得更细致。
形象学在比较文学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和坐标问题,即形象学的学科归属也是研究者颇有争议的问题。国内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大多数学者沿袭法国学派传统,将形象学归于传统国际文学关系的实证性影响研究。这是将历时性的理论体系相互重叠后的一种归属。二是一些学者则认为形象学“专门研究一个民族文学中如何构造他民族(异国)的形象,研究在不同文化体系中,文学作品是如何构造他种文化的形象。”由此将形象学归于平行研究。三是曹顺庆教授认为在文学交流过程中,异国形象在由起点经由媒介到终点的流传过程中,在诸如审美、心理等难以确定因素的作用下,必然会发生信息的失落、变形等现象,由此将形象学归为变异学研究。四是王向远教授受形象学概念启发提出了“涉外文学”的概念,他认为涉外文学的内涵和外延都大于形象学,涵盖了异国形象及异国想象,“包含了一个国家涉及到另一个国家的所有形式的文学作品以及该作品的所有方面。”还有一些学者有意无意地模糊了形象学的学科归属。归属研究反映出中国学者对形象学的思考和定位,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形象学归属的难处所在。问题的焦点和原因在于人们对形象学理论研究不深入和没有找到真正合适的归属标准。
世变时移,形象学的定义、性质、特征、理论范畴、研究内容、方法等已经在部分或整体上发生质的变化,这需要我们在反思中重新审视中国当代的社会文化和文学语境,在超越中构建新的形象学范式,使其更加适合当下的形象学研究。
三、学科互涉研究
20世纪以来,随着学科之间的频繁交流和多元对话,学科互涉逐渐成为知识整合和更新的显著方式,形象学也出现了学科互涉的研究趋势,使形象学在历史研究之外又具有了诗学特性。
一是形象学与当代西方文艺理论的融合。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理论大潮影响着形象学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形象学的当展得益于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等后现论。后殖民主义对形象学的影响颇大。美籍学者爱德华•萨义德的《东方学》通过剖析西方人眼中的“东方”形象,揭示了形象背后隐藏的帝国意识和种族主义,在方法论上与形象学不谋而合。而“后殖民理论催生的族群研究重视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关系、多数民族与少数族裔关系在各种文本中的复杂表现,这些研究和形象学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周宁在八卷本著作《中国形象:西方的学说和传说》中,引入后殖民理论对西方的中国形象进行研究,是形象学领域一次有意义的尝试。同样,女性主义理论对形象学也有所影响。在高旭东主编的《比较文学实用教程》中,编者依据英国比较文学学者苏珊•巴斯奈特对旅行者描述异族时的性别隐喻与想象的研究,指出其理论基础是女性主义。“强势的文化和种族总是男性化的、阳刚的,弱势的种族和文化总是女性化的、柔弱的,如此种族歧视和性别优越之间就有着惊人的对应关系,这对具体分析一国文学中的异国形象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从理论的生成来看,当代西方文艺理论本身就表现出明显的学科互涉的特征。而“形象”所蕴含的符号结构、隐喻、套话等特点,又特别适宜于这些理论的阐发和应用。刘洪涛在《对比较文学形象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说:“现在的情形是,形象学的研究者在很大程度上绕过法国学者精心建构的理论规则、术语,直接从各种后现论中寻找武器,展开自己的研究。……‘东方主义’、‘异国情调’、‘西方主义’、‘中心与边缘’、‘族群认同’等等话语方式在逐渐挤占形象学原有的空间。就像比较文学一样,形象学的面目也越来越难以辨认。”目前,研究者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在形象学如何受到了西方文艺理论的影响,而没有在理论和方法上使二者达到真正的有机融合。要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寻找理论契合点是关键。同时,也要预防将形象学的一些元素程序化和编码化,忽视形象的情感性和独创性,使形象学研究陷入模式化的弊端。
二是形象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理论关联。从文学和其它学科的关系来看,文本材料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学与心理学、传播学、历史学等跨学科研究促使人们在形象学研究中越来越重视学科之间的关联,积极地吸取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学科内部之间的关联上,张晓芸的专著《翻译研究的形象学视角》以凯鲁亚克的小说《在路上》为个案,研究了“他者”形象在文学翻译中的处理及其变异问题,认为“在译介的过程中,原语文化在译语文化中的形象,往往取决于作为中介的翻译。对他者的态度,决定了在翻译时所采取的态度,而翻译活动又反过来决定了他者在‘我’处的形象。”该书从形象学角度进行翻译研究,阐释了形象翻译与形象建构的关系,以及翻译活动中形象的主体形态。李红、张景华的《在形象学视角下美国华裔文学的汉译问题》一文以美国华裔文学的汉译为研究对象,认为“汉译者在做好传递美国华裔文学作品中民族形象的同时,应加深了解美国文化,努力减少翻译过程中产生的变异,以促进中美文化的交流。”论文从翻译研究上升到民族文化交流的高度,重点分析了如何减少翻译中的变异问题,对异国形象的翻译很有参考价值。在学科的外部关联上,李晓娜的《呼唤感性回归,重回审美之维———审美文化学对形象学研究的启发》一文从审美文化学与形象学的关系入手,阐释了审美文化学对比较文学中形象的解读、异质文化的交流和沟通在方法论上的启发意义,并尝试用审美文化学的方法或理念去分析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形象,以及如何用感性的方法审视艺术作品的问题。石黎华的硕士论文《传播视野下的比较文学形象学研究问题初探》立足于跨学科的比较文学形象学研究,大胆借鉴传播学理论,借用传播学的“议程设置”、“说服理论”等理论术语,分析了传播视野下形象的传播过程,阐释了形象在此过程中是如何形成、传播、接受、改造的,解构了形象的形成、接受和改造,总结出形象传播过程的基本规律,以传播学理论研究形象学,开拓了形象学的理论视野。
学科互涉为形象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但在实际的研究中,学科互涉大多还停留在观念层面,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实践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地运用。因此,形象学如何恰当借鉴和有机融合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将会是形象学理论研究大有作为的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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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外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改革的关键在于:能否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这种“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学生听”为特点的教学模式既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与效率,又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不利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内外的许多教育工作者、教育学家、教育技术专家多年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建构主义理论正是这种努力所取得的主要理论研究成果。随着多媒体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教育应用的飞速发展,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正愈来愈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并在世界范围内日益扩大其影响。
学习并研究一些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同时开展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实践,将对我们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教材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建构主义简介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也译作结构主义,是认知心理学派中的一个分支。
1、图式、同化、顺应、平衡
建构主义理论一个重要概念是图式,图式是指个体对世界的知觉理解和思考的方式。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心理活动的框架或组织结构。图式是认知结构的起点和核心,或者说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基础。因此,图式的形成和变化是认知发展的实质,认知发展受三个过程的影响:即同化、顺化和平衡。
同化(assimilation)是指学习个体对刺激输入的过滤或改变过程。也就是说个体在感受刺激时,把它们纳入头脑中原由的图式之内,使其成为自身的一部分。
顺应(accommodation)是指学习者调节自己的内部结构以适应特定刺激情境的过程。当学习者遇到不能用原有图式来同化新的刺激时,便要对原有图式加以修改或重建,以适应环境。
平衡(equilibration)是指学习者个体通过自我调节机制使认知发展从一个平衡状态向另一个平衡状态过渡的过程。
2、建构主义的发展历史
建构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皮亚杰(J.Piaget)、科恩伯格(O.Kernberg)、斯滕伯格(R.J.sternberg)、卡茨(D.Katz)、维果斯基(Vogotsgy)。
皮亚杰(J.Piaget)是认知发展领域最有影响的一位心理学家,他所创立的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学派被人们称为日内瓦学派。皮亚杰关于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儿童是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而使自身认知结构得到发展的。儿童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涉及两个基本过程:“同化”与“顺应”。同化是指个体把外界刺激所提供的信息整合到自己原有认知结构内的过程;顺应是指个体的认知结构因外部刺激的影响而发生改变的过程。同化是认知结构数量的扩充,而顺应则是认知结构性质的改变。认知个体通过同化与顺应这两种形式来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平衡:当儿童能用现有图式去同化新信息时,他处于一种平衡的认知状态;而当现有图式不能同化新信息时,平衡即被破坏,而修改或创造新图式(顺应)的过程就是寻找新的平衡的过程。儿童的认知结构就是通过同化与顺应过程逐步建构起来,并在“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循环中得到不断的丰富、提高和发展。
在皮亚杰的“认知结构说”的基础上,科恩伯格(O.Kernberg)对认知结构的性质与发展条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斯腾伯格(R.J.sternberg)和卡茨(D.Katz)等人强调个体的主动性在建构认知结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并对认知过程中如何发挥个体的主动性作了认真的探索;维果斯基(Vogotsgy)提出的“文化历史发展理论”,强调认知过程中学习者所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的作用,并提出了“最近发展区”的理论。维果斯基认为,个体的学习是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下进行的,社会可以为个体的学习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维果斯基区分了个体发展的两种水平:现实的发展水平和潜在的发展水平,现实的发展水平即个体独立活动所能达到的水平,而潜在的发展水平则是指个体在成人或比他成熟的个体的帮助下所能达到的活动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区域即“最近发展区”。在此基础上以维果斯基为首的维列鲁学派深入地研究了“活动”和“社会交往”在人的高级心理机能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所有这些研究都使建构主义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为实际应用于教学过程创造了条件。
建构主义理论的内容很丰富,但其核心只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而不是像传统教学那样,只是把知识从教师头脑中传送到学生的笔记本上)。以学生为中心,强调的是”学“;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的是”教“。这正是两种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最根本的分歧点,由此而发展出两种对立的学习理论、教学理论和教学设计理论。由于建构主义所要求的学习环境得到了当代最新信息技术成果的强有力支持,这就使建构主义理论日益与广大教师的教学实践普遍地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国内外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源自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理论,由于个体的认知发展与学习过程密切相关,因此利用建构主义可以比较好地说明人类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即能较好地说明学习如何发生、意义如何建构、概念如何形成,以及理想的学习环境应包含哪些主要因素等等。总之,在建构主义思想指导下可以形成一套新的比较有效的认知学习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较理想的建构主义学习环境。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从“学习的含义”(即关于“什么是学习”)与“学习的方法”(即关于“如何进行学习”)这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1、关于学习的含义
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学习是获取知识的过程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由于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情境”: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这就对教学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教学设计不仅要考虑教学目标分析,还要考虑有利于学生建构意义的情境的创设问题,并把情境创设看作是教学设计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协作”:协作发生在学习过程的始终。协作对学习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成果的评价直至意义的最终建构均有重要作用。“会话”:会话是协作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环节。学习小组成员之间必须通过会话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计划;此外,协作学习过程也是会话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思维成果(智慧)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因此会话是达到意义建构的重要手段之一。“意义建构”:这是整个学习过程的最终目标。所要建构的意义是指: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学习过程中帮助学生建构意义就是要帮助学生对当前学习内容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较深刻的理解。这种理解在大脑中的长期存储形式就是前面提到的“图式”,也就是关于当前所学内容的认知结构。由以上所述的“学习”的含义可知,学习的质量是学习者建构意义能力的函数,而不是学习者重现教师思维过程能力的函数。换句话说,获得知识的多少取决于学习者根据自身经验去建构有关知识的意义的能力,而不取决于学习者记忆和背诵教师讲授内容的能力。
2、关于学习的方法
建构主义提倡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既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与灌输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学生要成为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就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主体作用:
(1)要用探索法、发现法去建构知识的意义;
(2)在建构意义过程中要求学生主动去搜集并分析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对所学习的问题要提出各种假设并努力加以验证;
(3)要把当前学习内容所反映的事物尽量和自己已经知道的事物相联系,并对这种联系加以认真的思考。“联系”与“思考”是意义构建的关键。如果能把联系与思考的过程与协作学习中的协商过程(即交流、讨论的过程)结合起来,则学生建构意义的效率会更高、质量会更好。协商有“自我协商”与“相互协商”(也叫“内部协商”与“社会协商”)两种,自我协商是指自己和自己争辩什么是正确的;相互协商则指学习小组内部相互之间的讨论与辩论。
教师要成为学生建构意义的帮助者,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从以下几个面发挥指导作用: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形成学习动机;
(2)通过创设符合教学内容要求的情境和提示新旧知识之间联系的线索,帮助学生建构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
(3)为了使意义建构更有效,教师应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协作学习(开展讨论与交流),并对协作学习过程进行引导使之朝有利于意义建构的方向发展。引导的方法包括:提出适当的问题以引起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在讨论中设法把问题一步步引向深入以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要启发诱导学生自己去发现规律、自己去纠正和补充错误的或片面的认识。
三、建构主义的教学思想
建构主义所蕴涵的教学思想主要反映在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师生角色的定位及其作用、学习环境和教学原则等6个方面。
1.建构主义的知识观
(1)知识不是对现实的纯粹客观的反映,任何一种传载知识的符号系统也不是绝对真实的表征。它只不过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解释、假设或假说,它不是问题的最终答案,它必将随着人们认识程度的深入而不断地变革、升华和改写,出现新的解释和假设。
(2)知识并不能绝对准确无误地概括世界的法则,提供对任何活动或问题解决都实用的方法。在具体的问题解决中,知识是不可能一用就准,一用就灵的,而是需要针对具体问题的情景对原有知识进行再加工和再创造。
(3)知识不可能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于个体之外,尽管通过语言赋予了知识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获得了较为普遍的认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学习者对这种知识有同样的理解。真正的理解只能是由学习者自身基于自己的经验背景而建构起来的,取决于特定情况下的学习活动过程。否则,就不叫理解,而是叫死记硬背或生吞活剥,是被动的复制式的学习。
2.建构主义的学习观
(1)学习不是由教师把知识简单地传递给学生,而是由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学生不是简单被动地接收信息,而是主动地建构知识的意义,这种建构是无法由他人来代替的。
(2)学习不是被动接收信息刺激,而是主动地建构意义,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的意义。外部信息本身没有什么意义,意义是学习者通过新旧知识经验间的反复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而建构成的。因此,学习,不是象行为主义所描述的“刺激�反应”那样。
(3)学习意义的获得,是每个学习者以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对新信息重新认识和编码,建构自己的理解。在这一过程中,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因为新知识经验的进入而发生调整和改变。
(4)同化和顺应,是学习者认知结构发生变化的两种途径或方式。同化是认知结构的量变,而顺应则是认知结构的质变。同化-顺应-同化-顺应……循环往复,平衡-不平衡-平衡-不平衡,相互交替,人的认知水平的发展,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学习不是简单的信息积累,更重要的是包含新旧知识经验的冲突,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认知结构的重组。学习过程不是简单的信息输入、存储和提取,是新旧知识经验之间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学习者与学习环境之间互动的过程。
3.建构主义的学生观
(1)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并不是空着脑袋进入学习情境中的。在日常生活和以往各种形式的学习中,他们已经形成了有关的知识经验,他们对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看法。即使是有些问题他们从来没有接触过,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当问题呈现在他们面前时,他们还是会基于以往的经验,依靠他们的认知能力,形成对问题的解释,提出他们的假设。
(2)教学不能无视学习者的已有知识经验,简单强硬的从外部对学习者实施知识的“填灌”,而是应当把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学习者从原有的知识经验中,生长新的知识经验。教学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教师不单是知识的呈现者,不是知识权威的象征,而应该重视学生自己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时下的看法,思考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并以此为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解释。
(3)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需要共同针对某些问题进行探索,并在探索的过程中相互交流和质疑,了解彼此的想法。由于经验背景的差异的不可避免,学习者对问题的看法和理解经常是千差万别的。其实,在学生的共同体中,这些差异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现象资源。建构主义虽然非常重视个体的自我发展,但是他也不否认外部引导,亦即教师的影响作用。
4.师生角色的定位及其作用
(1)教师的角色是学生建构知识的忠实支持者。教师的作用从传统的传递知识的权威转变为学生学习的辅导者,成为学生学习的高级伙伴或合作者。教师应该给学生提供复杂的真实问题。他们不仅必须开发或发现这些问题,而且必须认识到复杂问题有多种答案,激励学生对问题解决的多重观点,这显然是与创造性的教学活动宗旨紧密相吻合的。教师必须创设一种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在这种环境中可以通过实验、独立探究、合作学习等方式来展开他们的学习。教师必须保证学习活动和学习内容保持平衡。教师必须提供学生元认知工具和心理测量工具,培养学生评判性的认知加工策略,以及自己建构知识和理解的心理模式。教师应认识教学目标包括认知目标和情感目标。教学是逐步减少外部控制、增加学生自我控制学习的过程。
(2)教师要成为学生建构知识的积极帮助者和引导者,应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发和保持学生的学习动机。通过创设符合教学内容要求的情景和提示新旧知识之间联系的线索,帮助学生建构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为使学生的意义建构更为有效,教师应尽可能组织协作学习,展开讨论和交流,并对协作学习过程进行引导,使之朝有利于意义建构的方向发展。
(3)学生的角色是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知识的积极建构者。建构主义要求学生面对认知复杂的真实世界的情境,并在复杂的真实情境中完成任务,因而,学生需要采取一种新的学习风格、新的认识加工策略,形成自己是知识与理解的建构者的心理模式。建构主义教学比传统教学要求学生承担更多的管理自己学习的机会;教师应当注意使机会永远处于维果斯基提出的“学生最近发展区”,并为学生提供一定的辅导。
学生要用探索法和发现法去建构知识的意义。在建构意义的过程中要求学生主动去搜集和分析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所学的问题提出各种假设并努力加以验证。要善于把当前学习内容尽量与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联系起来,并对这种联系加以认真思考。联系和思考是意义建构的关键。它最好的效果是与协商过程结合起来。
5.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的知识是在一定情境下,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如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交流、利用必要的信息等等,通过意义的建构而获得的。理想的学习环境应当包括情境、协作、交流和意义建构四个部分。
(1)情境,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习者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在教学设计中,创设有利于学习者建构意义的情境是最重要的环节或方面。
(2)协作,应该贯穿于整个学习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协作,对学习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进程的自我反馈和学习结果的评价以及意义的最终建构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协作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协商的意识。协商主要有自我协商和相互协商。自我协商是指自己和自己反复商量什么是比较合理的;相互协商是指学习小组内部之间的商榷、讨论和辩论。
(3)交流,是协作过程中最基本的方式或环节。比如学习小组成员之间必须通过交流来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意义建构的目标,怎样更多的获得教师或他人的指导和帮助等等。其实,协作学习的过程就是交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想法都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交流对于推进每个学习者的学习进程,是至关重要的手段。
(4)意义建构,是教学过程的最终目标。其建构的意义是指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学习过程中帮助学生建构意义就是要帮助学生对当前学习的内容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较深刻的理解。
6.建构主义的教学原则
(1)把所有的学习任务都置于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适应世界的学习中。
(2)教学目标应该与学生的学习环境中的目标相符合,教师确定的问题应该使学生感到就是他们本人的问题。
(3)设计真实的任务。真实的活动是学习环境的重要的特征。就是应该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真实的任务和日常的活动或实践整合多重的内容或技能。
(4)设计能够反映学生在学习结束后就从事有效行动的复杂环境。
(5)给予学生解决问题的自。教师应该刺激学生的思维,激发他们自己解决问题。
(6)设计支持和激发学生思维的学习环境。
(7)鼓励学生在社会背景中检测自己的观点。
(8)支持学生对所学内容与学习过程的反思,发展学生的自我控制的技能,成为独立的学习者。
四、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以及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相适应的教学模式为:“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教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中,学生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教材所提供的知识不再是教师传授的内容,而是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对象;媒体也不再是帮助教师传授知识的手段、方法,而是用来创设情境、进行协作学习和会话交流,即作为学生主动学习、协作式探索的认知工具。显然,在这种场合,教师、学生、教材和媒体等四要素与传统教学相比,各自有完全不同的作用,彼此之间有完全不同的关系。但是这些作用与关系也是非常清楚、非常明确的,因而成为教学活动进程的另外一种稳定结构形式,即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的教学模式。
在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下,目前已开发出的、比较成熟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支架式教学(ScaffoldingInstruction)
支架式教学被定义为:“支架式教学应当为学习者建构对知识的理解提供一种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这种框架中的概念是为发展学习者对问题的进一步理解所需要的,为此,事先要把复杂的学习任务加以分解,以便于把学习者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
支架原本指建筑行业中使用的脚手架,在这里用来形象地描述一种教学方式:儿童被看作是一座建筑,儿童的“学”是在不断地、积极地建构着自身的过程;而教师的“教”则是一个必要的脚手架,支持儿童不断地建构自己,不断建造新的能力。支架式教学是以前苏联著名心理学家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为依据的。维果斯基认为,在测定儿童智力发展时,应至少确定儿童的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现有的发展水平,一种是潜在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区域称为“最近发展区”。教学应从儿童潜在的发展水平开始,不断创造新的“最近发展区”。支架教学中的“支架”应根据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来建立,通过支架作用不停地将学生的智力从一个水平引导到另一个更高的水平。
支架式教学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
(1)搭脚手架--围绕当前学习主题,按“最邻近发展区”的要求建立概念框架。
(2)进入情境--将学生引入一定的问题情境。
(3)独立探索--让学生独立探索。探索内容包括:确定与给定概念有关的各种属性,并将各种属性按其重要性大小顺序排列。探索开始时要先由教师启发引导,然后让学生自己去分析;探索过程中教师要适时提示,帮助学生沿概念框架逐步攀升。
(4)协作学习--进行小组协商、讨论。讨论的结果有可能使原来确定的、与当前所学概念有关的属性增加或减少,各种属性的排列次序也可能有所调整,并使原来多种意见相互矛盾、且态度纷呈的复杂局面逐渐变得明朗、一致起来。在共享集体思维成果的基础上达到对当前所学概念比较全面、正确的理解,即最终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5)效果评价--对学习效果的评价包括学生个人的自我评价和学习小组对个人的学习评价,评价内容包括:①自主学习能力;②对小组协作学习所作出的贡献;③是否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⒉抛锚式教学(AnchoredInstruction)
这种教学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的基础上。确定这类真实事件或问题被形象地比喻为“抛锚”,因为一旦这类事件或问题被确定了,整个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也就被确定了(就像轮船被锚固定一样)。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要想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达到对该知识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联系的深刻理解,最好的办法是让学习者到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去感受、去体验(即通过获取直接经验来学习),而不是仅仅聆听别人(例如教师)关于这种经验的介绍和讲解。由于抛锚式教学要以真实事例或问题为基础(作为“锚”),所以有时也被称为“实例式教学”或“基于问题的教学”或“情境性教学”。
抛锚式教学由这样几个环节组成:
(1)创设情境--使学习能在和现实情况基本一致或相类似的情境中发生。
(2)确定问题--在上述情境下,选择出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作为学习的中心内容。选出的事件或问题就是“锚”,这一环节的作用就是“抛锚”。
(3)自主学习--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应当如何去解决面临的问题,而是由教师向学生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并特别注意发展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4)协作学习--讨论、交流,通过不同观点的交锋,补充、修正、加深每个学生对当前问题的理解。
(5)效果评价--由于抛锚式教学的学习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由该过程可以直接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对这种教学效果的评价不需要进行独立于教学过程的专门测验,只需在学习过程中随时观察并记录学生的表现即可。
⒊随机进入教学(RandomAccessInstruction)
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问题的多面性,要做到对事物内在性质和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即真正达到对所学知识的全面而深刻的意义建构是很困难的。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为克服这方面的弊病,在教学中就要注意对同一教学内容,要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情境下、为不同的教学目的、用不同的方式加以呈现。换句话说,学习者可以随意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式进入同样教学内容的学习,从而获得对同一事物或同一问题的多方面的认识与理解,这就是所谓“随机进入教学”。显然,学习者通过多次“进入”同一教学内容将能达到对该知识内容比较全面而深入的掌握。这种多次进入,绝不是像传统教学中那样,只是为巩固一般的知识、技能而实施的简单重复。这里的每次进入都有不同的学习目的,都有不同的问题侧重点。因此多次进入的结果,绝不仅仅是对同一知识内容的简单重复和巩固,而是使学习者获得对事物全貌的理解与认识上的飞跃。
随机进入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呈现基本情境--向学生呈现与当前学习主题的基本内容相关的情境。
(2)随机进入学习--取决于学生“随机进入”学习所选择的内容,而呈现与当前学习主题的不同侧面特性相关联的情境。在此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发展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学生逐步学会自己学习。
(3)思维发展训练--由于随机进入学习的内容通常比较复杂,所研究的问题往往涉及许多方面,因此在这类学习中,教师还应特别注意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
(4)小组协作学习--围绕呈现不同侧面的情境所获得的认识展开小组讨论。在讨论中,每个学生的观点在和其他学生以及教师一起建立的社会协商环境中受到考察、评论,同时每个学生也对别人的观点、看法进行思考并作出反映。
(5)学习效果评价:包括自我评价与小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①自主学习能力;②对小组协作学习所作出的贡献;③是否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
五、建构主义的教学设计
1.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的教学设计原则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认为学生是认知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教师只对学生的意义建构起帮助和促进作用,并不要求教师直接向学生传授和灌输知识。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作用和传统教学相比已发生很大的变化。近年来,教育技术领域的专家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力图建立一套能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以及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相适应的全新的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尽管这种理论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并非短期内能够完成。但是其基本思想及主要原则已日渐明朗,并已开始实际应用于指导基于多媒体和Internet的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教学设计。建构主义使用的教学设计原则如下:
(1)强调以学生为中心
明确“以学生为中心”,这一点对于教学设计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从“以学生为中心”出发还是从“以教师为中心”出发将得出两种全然不同的设计结果。至于如何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建构主义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
要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要能体现出学生的首创精神;
要让学生有多种机会在不同的情境下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将知识“外化”);
要让学生能根据自身行动的反馈信息来形成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实现自我反馈)。
以上三点,即发挥首创精神、将知识外化和实现自我反馈可以说是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三个要素。
(2)强调“情境”对意义建构的重要作用
建构主义认为,学是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即“情境”相联系的,在实际情境下进行学习,可以使学习者能利用自己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有关经验去同化和索引当前学习到的新知识,从而赋予新知识以某种意义;如果原有经验不能同化新知识,则要引起“顺应”过程,即对原有认知结构进行改造与重组。总之,通过“同化”与“顺应”才能达到对新知识意义的建构。在传统的课堂讲授中,由于不能提供实际情境所具有的生动性、丰富性,因而将使学习者对知识的意义建构发生困难。
(3)强调“协作学习”对意义建构的关键作用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与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对于学习内容的理解(即对知识意义的建构)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学生们在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下一起讨论和交流,共同建立起学习群体并成为其中的一员。在这样的群体中,共同批判地考察各种理论、观点、信仰和假说;进行协商和辩论,先内部协商(即和自身争辩到底哪一种观点正确),然后再相互协商(即对当前问题摆出各自的看法、论据及有关材料并对别人的观点作出分析和评论)。通过这样的协作学习环境,学习者群体(包括教师和每位学生)的思维与智慧就可以被整个群体所共享,即整个学习群体共同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而不是其中的某一位或某几位学生完成意义建构。
(4)强调对学习环境(而非教学环境)的设计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环境是学习者可以在其中进行自由探索和自主学习的场所。在此环境中学生可以利用各种工具和信息资源(如文字材料、书籍、音像资料、CAI与多媒体课件以及Internet上的信息等)来达到自己的学习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得到教师的帮助与支持,而且学生之间也可以相互协作和支持。学习应当被促进和支持而不应受到严格的控制与支配;学习环境则是一个支持和促进学习的场所。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教学设计应是针对学习环境的设计而非教学环境的设计。因为,教学意味着更多的控制与支配,而学习则意味着更多的主动与自由。
(5)强调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来支持“学”(而非支持“教”)
为了支持学习者的主动探索和完成意义建构,在学习过程中要为学习者提供各种信息资源(包括各种类型的教学媒体和教学资料)。这里利用这些媒体和资料并非用于辅助教师的讲解和演示,而是用于支持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式探索。对于信息资源应如何获取、从哪里获取,以及如何有效地加以利用等问题,是主动探索过程中迫切需要教师提供帮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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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仪式,是指在单位创建、开业,项目完工、落成,某一建筑物正式启用,或是某项工程正式开始之际,为了表示庆贺或纪念,而按照一定的程序所隆重举行的专门的仪式。有时,开业仪式亦称作开业典礼。
开业仪式在商界一直颇受人们的青睐。究其原因,倒并不仅仅是商家只为自己讨上一个吉利,而是因为通过它可以因势利导,对于商家自身事业的发展裨益良多。一般认为,举行开业仪式,至少可以起到下述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它有助于塑造出本单位的良好形象,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第二,它有助于扩大本单位的社会影响,吸引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关心。第三,它有助于将本单位的建立或成就“广而告之”,借以为自己招徕顾客。第四,它有助于让支持过自己的社会各异精辟自己一同分享成功的喜悦,进而为日后的进一步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五,它有助于增强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自豪感与责任心,从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开端,或是开创一个新的起点。
开业的礼仪,一般指的是在开业仪式筹备与动作的具体过程中所应当遵从的礼仪惯例。通常,它包括两项基本内容。其一,是开业仪式的筹备。其二,是开业仪式的动作。
开业仪式尽管进行的时间极其短暂,但要营造出现场的热烈气氛,取得彻底的成功,却绝非一桩易事。由于它牵涉面甚广,影响面巨大,不能不对其进行认真的筹备。筹备工作认真、充分与否,往往决定着一次开业仪式能否真正取得成功。主办单位对于此点,务必要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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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该理论是肩负摒弃不动产之实质审查主义的历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确立来的。因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力上相分离,于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就可仅限于物权变动本身,登记程序得以客观化和简便化,登记官员对私法交易的过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见,在德国民法史上,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严重弊病才获得制定法之确立。4实际上,物权变动之客观化、明确化及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之减轻,严格而言系来自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登记实质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之后,已经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发挥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经由以上考察可以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此有违民法的根本宗旨。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严重缺点,德国司法判例及学说理论不得不限制其适用范围,从而引发了“无因性的相对化”之趋势。依笔者观之,“无因性的相对化”实与取消无因性无异。例如“共同瑕疵说”提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得因共同的瑕疵而致无效或撤销;“条件关联说”则主张当事人得以其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之效力系于债权契约之存在,如果原因行为非合法有效,则物权行为不能成立。这两种学说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将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原因行为,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也随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无因性的相对化实际上反映了取消无因性的趋势,这也是由无因性本身的致命缺陷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