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介绍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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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介绍申报材料

个人介绍申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  根据(89)建材人字203号文发下发的“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材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科技委)常委组成,科技委的正、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的正、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局机关及未被授权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除外)的行政正职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已通过推荐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表(含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毕业学校等),并按符合聘任条件程度列出顺序。

(二)技术职务呈报表(二份)。

(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一份)及外语考核证明材料。

(四)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齐全,经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核准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送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前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送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事前审阅。

(二)评审会议于每年九月下旬召开。

(三)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由主审人向全体评委介绍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委按申请人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目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通过。

(五)评审后,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评委会通过名单及呈报材料退交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审批。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全体评委必须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在评议时应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评委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凡会上各评委的发言及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评委要保管好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准让评委以外的人阅看。

(四)全体评委必须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回避制度

(一)凡申请评议者涉及评委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

(二)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申请者的评议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在该申请者的总票数中扣除。

个人介绍申报材料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佐证材料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3-012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98年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公告活动,2001年公布了首批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10月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深入人心,其保护工程也在各国声势浩大的展开[1]。中国政府为了抢救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履职尽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工作,2006年2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决定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按照文化部统一部署,各省市也积极开展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工作。

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十分重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整合学校民俗学、民间文学、民族音乐、民间美术、民族体育、科学技术史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建内蒙古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中心,该中心于2008年5月正式成为教育部重点人文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内蒙古工作站。自中心成立后,先后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作为项目保护单位,组织申报“科尔沁潮尔史诗”“蒙古族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蒙古象棋木雕制作技艺”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其中“科尔沁潮尔史诗”、“蒙古族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成功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蒙古象棋木雕制作技艺”被评选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近年来,中心成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申报、评审等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在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工作中,申报书的撰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本文试图就申报书撰写中佐证材料的问题谈一些个人认识,以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微薄之力。佐证材料是申报书中的关键内容,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要求出发,充分论证该项目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所以是决定项目能否通过的重要保证。我们只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入手,在申报书中就申报项目进行佐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2]有关学者已经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条件做出科学、细致的说明。如从传承主体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杰出传承人为依托,没有杰出传承人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时限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悠久历史,时间不足百年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形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活态的原汁原味的传承为基本特征,非活态的、原汁原味的传承项目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品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一种重要的民族文化遗产,没有重要价值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当地的地域标志性文化,必须具有普世价值[3]。

为了地方基层单位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条件,正确有效的撰写申报书,尽量使申报项目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条件,我们一般希望申报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证:(1)各族人民世代相承;(2)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3)项目的价值和影响。

一、 世代相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而存在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传承”[4]。由此可见,“世代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也是评审过程中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所谓“世代相承”,一般是指就是该项目的传承时间在百年以上,传承体系明确,各代传承人清楚。如果项目申报书中撰写的传承时间不够,或者传承谱系断裂,都会影响项目的申报。如某年“某某大饼制作技艺”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于1938年开始主营掉炉大饼,传承时间不足百年,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无法通过也在意料之中。当然,这只是特例,绝大多数申报书都能确保传承时间。但是我们注意到为数不少的申报项目,确实拥有足够的传承时间,民族特色也很浓厚。如库伦旗申报的“布鲁”,进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肯定通得过。但“布鲁”的申报材料中,在介绍历史渊源时,其佐证材料也只是说“历史悠久,流传广泛”之类泛泛的言语,缺乏强有力的证据。下一步项目经自治区推荐得以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在区外专家对相关项目不了解的情况下,单凭这些空洞的介绍显然不足,可能会影响其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通常可以用出土实物和古籍中的记载来佐证项目的传承时间。如蒙古族的养马术作为传统知识类项目完全可以进行申报。2008年笔者之一曾前往一些盟市调查蒙古族养马术,了解到在通辽科左后旗有人十分擅长养马。蒙古族养马术可以包括养马、相马、疗马、驯马等内容,分开申报自然可以,但将养马术作为传统知识与技能进行整体申报,效果更好。当然,作为马上民族,养马术的传承历史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完全可以加入出土文物和古籍记载作为佐证材料,不但有助利于申报,更有利于将来的保护与研究工作。据笔者所知,距离科左后旗最近的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办公室就藏有6卷《马经全书》,另外在内蒙古图书馆、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分别藏有《十二技能俱全三种骏马及其他诸骏马的特征》、《马头明王相马经》、《相马三十六鉴》、《相马宝鬘治疗法明鉴中药名录》等相关古籍,若能对其进行研究,并与田野调查中所得资料相比对,互为参照加入项目申报书中,这些内容定会为申报增色不少。

另外,科尔沁地区拟将科尔沁土语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眼下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对传承民族文化极为重要。语言的实物佐证很难找到,或许能从地方书籍中查询一些资料,所以田野调查就极为重要了。然而语言的调查与研究是一项科学性要求很高,有很复杂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多手段的研究方法。现在自治区乃至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尚未顾及或者说难以承担民族语言以及各地方言土语的普查评审工程,所以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保护范围也仅限于口头文学。

二、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则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间自发形成、延续的一种自然而然的活动。申报材料不但要体现该项目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更注意阐述项目本身为群众在生产、生活所提供的便利,如勒勒车制作工艺的产生,方便了游牧民族进行迁移;蒙古族由于经常骑马,常会产生骨折,于是催生出与之相应的蒙古正骨术等等,更可以提出该项目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以及审美品位。

同时,申报书中要注意该项目并非是在个人号召或政府指令下举办的有违群众心愿的形式化活动,而传承人也不必特意以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为对象。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或弘扬过程中,确实存在发挥过重要组织、领导及协调作用的行政官员,以及热心学习传统文化、号召社会关注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但如果这些人本身与传统艺人、匠人不具有正式师承关系或水平尚无法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标准,是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条件的。

所以在撰写申报书之前,一定要深入项目传承地进行客观实在的田野调查工作,发现最具代表性的项目,真实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切不可不愿意下苦工夫做实地调查,以仅凭借自己的想象,或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趣味、或按照当前的政治口径和政策要求乱改乱编,随意拔高项目的思想性、艺术性[5]。只有坚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作为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撰写的项目申报书才能内容翔实而又具有说服力。

现实生活中,传统表现艺术、体育竞技项目确实多有既符合传承人条件,又身为政府官员的人,在申报书中只需统一以传承人身份标注,尽量避开官员、学者身份,以显示申报项目的群众性,因为这些虚衔确实与项目以及项目的传承没有必然联系。虽然不是传承人申报,但传承人担负着项目的传承和发展,切不可轻视。明确并且保护传承人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得强调传习人的培养。通过传承人的传授,传习人学习、接受、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能,从而进一步发展该项目。[6]这些内容均为民间自发形成、延续的,不能全靠政府行政手段或者自己杜撰。

而文化表现形式,则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既不是单一的物,如建筑、乐器,也不是单一的人,如表演者、制作者,而是将物与人紧密连接在一体,构成完整而稳定的文化行为系统。例如通辽申报的蒙古族马具制作技艺,马具是物,肯定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艺人当然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马具的制作技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另一方面,文化表现形式也不易进行人为的分裂,这点在地区辽阔的很典型。

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但过去的蒙古族部落多在现今已被人为分割的行政区划及边缘地带,如传统的科尔沁地区就包括在现今通辽、兴安盟和赤峰三个市级行政区划内。因此,具有同样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可以以民族分布的人文地理的范围为基础,同一民族、部落的相邻市、县进行联合申报。一些盟市申报的项目已经进入自治区或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他盟市如果存有类似的项目,也可以进行申报,如果新申报的项目价值没有先行申报的项目价值高,可以进入扩展项目;但如果后者价值更高,更具有代表性,则可以评为同档次或取代前者而成为该项目的代表作。这就要求后者申报书的佐证材料丰富有说服力,而评审专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形下,一定会做出合理的决定。如赤峰阿鲁科尔沁旗申报勒勒车制作技艺获批,2008年笔者前往通辽调研,扎鲁特旗也有勒勒车制作工艺,完全可以继续申报。阿尔昆都勒苏木的蒙古包制作技艺也可以申报。

三、价值和影响

申报语言、礼仪、节庆类项目,要求这些项目代表一种活态文化,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功能,本身就有其价值和影响。若申报项目属于传统表现艺术、传统知识与技能,则需要在申报材料中体现出项目本身的绝活、绝技。我们以传统技艺为例,来看如何将此类项目的价值论述清楚。

手工艺品中所蕴含的绝技是成品的非物质的文化表现形式,所以将制作技艺完整(但不是全部)的展现出来,是此类项目通过评审的关键。全区各地起先普遍以音乐、舞蹈等传统认识上的文化项目进行申报,而忽略了传统技艺类项目的申报。最近认识到手艺也是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以各地申报传统技艺类项目数明显增多,当然,其中肯定有企业商业利益的驱使[7]。但并不是什么东西后面加上“制作技艺”,就符合条件的。通辽申报有两个传统技艺类项目申报多次,但总是未得通过,原因就在于制作技艺没有达到评审要求,当然,项目本身是否达到要求,可以再讨论。

进行评审时特别关注两点,一是项目中所列手工艺品是否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如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勒勒车制作技艺”传承人评审中,某人将制作小型工艺品勒勒车的照片添加到申报书中,画蛇添足,显然制作工艺品与真实的勒勒车大不相同,能够制作传统勒勒车的工匠不一定能制作工艺品的勒勒车,而能够制作工艺品勒勒车的艺人未必制作得了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勒勒车,二者没有对价关系的。二是现在的技艺是否是传统技艺的延续,如果有明确的传承体系,比较容易判断,但是据称是传统工艺的复原,则着实不好评断,一般主要以是否使用现代的化工材料、是否使用现代的机器生产,成品外形、性能特征能否与现存历史实物相符合为评判标准。

内蒙古蒙古族传统工艺失传,大部分是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牧民生活向现代化变迁所导致,从失传时间上来看其实并不长,一些老手艺人或许还保留有这种工艺,只不过这些工艺品在现代生活中不用了,所以他们也就不制作,这有待我们进一步发掘,也是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点。还有些老人即使不知道完整的制作工艺,但知晓其中的某一部分,经过有心人大规模的调查、寻访,逐渐将失传的工艺进行还原。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去蒙古国进行调研,那里蒙古族某些传统工艺保留的情况比较好,内外蒙在一些项目上完全可以互相补充。这种传统技艺的复原工作,是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使用传统的材料和工具真的恢复了这种技艺,其作品如果达到古代作品的水准,并受到国内外专家的认可,复原的技艺当然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内蒙古师范大学今年申报的“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就属此例。内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在解放之后一段时间内还是存在的,1959年第一届全运会后,国内大力推广玻璃钢弓,角弓逐渐淡出。项目传承人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遍访内蒙呼伦贝尔、赤峰、阿拉善、锡林郭勒等盟市,从老艺人口中逐渐还原角弓制作技艺,并前往外蒙寻求弓箭专家、著名制弓艺人的帮助。除了进行田野调查,他还从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查阅清代蒙古文古籍《射箭要诀》、《宝常聚之破窗射箭经》,从中找寻传统角弓制作技艺的线索,终于复原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他使用的原材料和大部分的工具都没有现代化用具的痕迹,制作出的角弓完全能和历史实物相对应,得到了、北京、哈尔滨等地民俗、民族体育、传统工艺、技术史等学科专家的称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也肯定了这项复原工作。制弓技艺也最终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但如果项目名义上称古代的技艺的复原,却无法将复原工作清楚完整的“复原”出来,甚至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现代技艺,这就很难通过评审。这些项目无论在名称之前冠以何种“贡品”“宫廷”“王府”“御膳”等字样,终究不能算是传统工艺而被列入保护对象。

除了复原技艺外,我区大部分是民族类传统技艺的申报,这些项目在本民族间广为流传,传承谱系很容易弄清楚,但是如果缺乏“技艺出众”的论证,普遍性太强,不具有典型性,尤其在传承人评审中,更需加强传承人技艺出众的佐证材料。一般来说,传承人技艺的获奖证书,编著的教材书籍,平面、声像媒体对传承人技艺所做的宣传报道,专家学者以及研究人员对该项技艺调查后的调查报告、论文等科研成果或者是传承人为传承、提高技艺所做的文字性记载与实物标本,上述材料都是极好的佐证材料。如在“某某蒙古族缝纫技艺”传承人的申报中,申报书A不仅将制作服饰的技艺详细描述,而且特别提到传承人将传统手工缝纫制作技艺用文字记录下来,编著出版物。申报书B则仅仅写到传承人师从母亲学习缝纫技艺,技艺特点没有交代。自然A较B好。其他奖励、称号等佐证材料亦如此类,不再赘述。

此外,申报书要极力反映出申报项目的最大价值。有些民族地区的群众活动包含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各遗产间具有明显的无法割舍的文化联系,不建议分列申报,最好是协调各方资源,将众多分散的项目合为整体,用“文化空间”的名义进行申报,以突出项目的最大价值[8]。

四、 结语

申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申报书一定要以真实性、整体性为原则,充分挖掘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当然,在撰写申报书时,行文一定要流畅,要把阅读对象想象成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未直接接触过或者不十分熟悉的人,进行清晰说明和介绍遗产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另外,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项目申报专题片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申报书实际上是专题片的脚本,更不能轻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材料文字向图像的转化的个案解读以及拍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参见相关论文[9]。

当然,在评审过程中,也不是只看申报书而下决定,还需听取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学术方面有研究的文化学者、民俗学家、民族艺术家以及当地的老艺人的意见,必须尊重各民族文化艺术传统,防止主观臆断,坚持以积极的、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

我们将某一文化表现形式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该项目,以利于弘扬民族、地域文化。我们应该始终怀有“申报是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目的”的申报意识。

参考文献:

[1] 乌丙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3):5-11.

[2]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1-2.

[3] 苑 利,顾 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13.

[4] 甘 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靠“传承”[N].新京报·文化副刊,2005-07-06.

[5] 刘锡诚.论新一次民间文学的普查、申报与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2007(2):7-14.

[6]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114-123.

[7] 董 杰.“鸿茅药酒事件”及其反思[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8-21.

个人介绍申报材料范文3

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民生类项目。

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借助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平台优势,按照“一个代办项目、一套服务手册、一个最优流程、一个推进团队”的工作模式,完善市政务办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具体负责、审批部门密切配合的审批手续代办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市政务办工作人员为代办员,进驻窗口人员为协办员,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人员为联络员的代办服务团队,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代办服务。

三、职责任务

(一)市政务办职责

1、负责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调度、情况汇总通报等;

2、负责确定代办项目、代办科室和代办员,制定代办方案、服务手册、制度等;

3、负责组织全程代办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联合指导、联合会审、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

5、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二)代办员职责

1、指导联络员熟悉办事流程,协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办理事项的初始登记和提交相关窗口办理;

2、对代办项目的审批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向代办科室、协办员、联络员反馈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或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与进驻窗口、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3、建立项目代办工作日志,记录项目进展情况、手续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

4、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建立代办项目档案;

5、完成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三)协办员职责

1、严格执行代办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市政务办有关代办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代办员开展工作;

2、做好代办项目审批手续的提前介入、预受理、预审查和联合审批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涉及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按照对口原则,积极协调推进;

3、主动做好代办工作相关各方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问题;

4、完成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四)联络员职责

1、向市政务办、各审批部门如实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2、按照协办员的意见建议,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履行容缺审批承诺;

3、主动与代办员、协办员沟通联系,及时向代办员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

4、完成其他代办相关工作。

四、代办程序

(一)确定代办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所需审批手续,结合中心进驻部门审批职能,研究确定2013年度代办项目。

(二)制定代办项目服务手册。认真分析代办项目的特点和性质,按照“四个一”做法,分项目制定服务手册。即绘制一幅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图,制作一份审批事项申报资料明细表,制定一个各阶段推进最优审批流程,组建一支工作团队。

(三)组建代办团队。建立代办员、协办员、联络员协同配合的代办服务团队,明确工作职责、标准、程序。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项目情况及联络员业务熟悉程度,拟定整体培训和分阶段(立项、用地选址、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培训计划,围绕代办工作要求、代办方案、工作职责及便捷审批程序等内容,对代办员、协办员、联络员及投资方代表实施培训。

(五)组织实施代办工作。强化代办项目的提前介入、预审查及指导筹备申报资料等工作;加强审批过程中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的全程监督;积极协调调度,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加快审批手续办理速度。

(六)建立项目代办档案。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标准,建立包括项目概况、服务手册、培训资料、会议纪要、代办人员工作日志、补齐补正承诺书、项目批复相关证照及文件等内容的项目代办档案。

五、推进措施

(一)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根据项目需求,分阶段由代办员召集协办员对联络员进行申报资料准备工作的联合指导,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齐全性;对各阶段提报的申请资料审查及现场踏勘,由代办员召集相关窗口进行联合会审、联合踏勘;对项目手续进行联合审批。对市政务办组织的联合指导、联合会审、现场踏勘、联合审批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默许,承担相关责任,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对代办过程中项目所需的申报资料、补齐补正要求等内容,要通过向联络员提供办事指南、一次性书面告知书等形式告知,确保告知全面、准确、清晰。

(三)推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度。联合审批时,需审批部门间相互提供资料的,各审批部门按资料已齐备进行容缺审批,事后由各相关审批部门相互完善。对申报材料暂缓提供或变通处理的,市政务办设计统一的《代办项目申报资料补齐补正承诺书》,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明确承诺补齐补正的时间后,审批部门先行容缺审批。

(四)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代办员自接手联络员递交资料开始直至审批手续办结进行全程跟踪,利用电子监察系统严把初始登记及办理时限,通过工作日志详实记录办理过程中各种情况和问题,市政务办要及时协调处理。

(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代办员、协办员要主动与联络员进行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市政务办定期召开代办工作座谈会,听取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承建单位)对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代办科室与相关窗口集体会商未能解决的,由市政务办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项目责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解决;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各类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推行特色服务。根据项目需求和工作实际,探索创新优质服务的方式,开展现场办公、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链条,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个性化特色服务。

(七)严格考核通报。将代办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范围,加强对代办员和协办员的监督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在相关考核中予以激励;对工作中懈怠推诿,影响项目代办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进驻部门要高度重视代办工作,严格执行代办工作有关规定,选派优秀窗口人员担任协办员,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完善部门审批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代办工作顺利开展。

个人介绍申报材料范文4

为了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活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办事制度,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3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行“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建立有序、顺畅、高效运行的服务型政府机关”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治税、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拓展服务范围,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开拓创新,追求卓越,逐步建立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工作体系,打造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服务型地税机关,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步伐作出新贡献。

推行“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的工作目标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文明服务”的治税思想,以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以纳税人的需求为中心,从根本上消除地税机关内部各部门、岗位之间的界限,对征管系统、行政文书受理系统等进行优化整合,将全局所有的办税服务项目前移到“办税服务窗口”,依法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服务。

二、基本涵义和工作原则

“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是指各税务分局将所有办税服务事项整合到办税服务大厅,在服务大厅设置若干窗口,各窗口负责受理本窗口受理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实行即办事项“即受即办”,限办事项“内部运转、承诺服务”的方法,并按照“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由同一窗口进行回复,强化“导税台”服务功能,提供全过程引领办理和代办服务,加强内部协调,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办税服务大厅成为纳税人可以办理所有涉税事项的服务场所,为纳税人提供全程、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要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一)便民原则。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协调运作,便于替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二)公开原则。将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办税手续、办税程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面公开,让纳税人清楚明白,同时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三)高效原则。对每一件行政申请事项,随时受理,快速承办、按照纳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四)依法原则。坚持依法办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既合法又要让纳税人满意。

三、受理事项

凡属*市地方税务局职责范围以内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申报征收、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税务行政审批(包括核准、审核、备案、证明)及纳税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均在全程办税服务事项的范围内。全程办税服务事项按照办理的时限分为即时办理事项和限时办理事项。

(一)即时办理事项主要有:

1.税务登记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社保登记、社保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税务证件挂失申报、税务登记证件补办、外县(市)纳税人报验登记、停业(复业)申请审批等;

2.税收证明类。包括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开具、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完税证明等;

3.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领购、日常发票缴销、窗口临时开具发票申请、异地使用发票、发票挂失申请等;

4.税务咨询类。包括税务政策咨询、代办服务等;

5.申报征收类。包括申报征收、申报方式申请等;

6.其他。包括新办的双定户税收定额初认定等。

(二)限时办理事项主要有:

1.纳税定额申请、纳税定额变更申请;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3.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4.征收方式申请;

5.货物运输行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认定;

6.减免税审批类;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具名发票申请;

9.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社保登记;

10.社保费缓缴申请审批、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11.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

12.收入退库;

13.个人住宅出售免征营业税审批;

14.其他。

具体按照《全程办税服务受理项目一览表》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全程办税服务办理程序分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

(二)简易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对即时办理事项,凡纳税人申报材料齐全的事项,受理人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必须填写《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办的材料。

(三)需要多个环节进行审核审批的限时办理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1.经审查,申办人申请的办理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人收件后,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向申办人开具《全程办税服务事项承诺书》(一式两份,注明服务承诺时限、投诉电话等内容);若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必须向申办人开具《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办材料。服务承诺时限从申办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经过审查,对申办人申请的办理事项不属本单位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向申办人开具《否定备案书》,当场交给申办人并解释说明。

(四)涉税服务项目进入全程办税服务程序后,根据服务项目的相应程序,各承办岗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在办理完毕后必须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在服务时限内转交下一办理环节,各承办岗位间不得推诿扯皮。

(五)服务项目的所有环节办结后,由终结岗位将办理结果转交受理人,受理人对办理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通知或反馈申办人。

(六)受理人发现服务项目办理时限超出总承诺时限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岗位责任人应向申办人致歉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或情节严重者,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分局要加强对各环节办理时限的控制和监督。

(七)需报市局审批的事项,实行分局局长负责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后,由分局及时转交受理人。

(八)受理人在向申办人送达已经办理完毕的涉税文书时,应要求申办人在《全程办税服务事项承诺书》(第二联)注明“已办结”字样。

(九)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与申办人联系,或者不能按时办结的,受理人应提前通知申办人,及时沟通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十)全程服务办结后,受理人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每月底向分局档案室进行移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

五、实施步骤

20*年7月31日前,完成实施全程办税服务工作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步,完成在纳税服务厅对外设立全程办税服务窗口等硬件设施,明确各岗位职责,并保证人员到位。

第二步,组织审议我局全程办税服务的全部涉税事项工作内容和纳税人需提交材料说明等,确定全程办税服务事项一览表。

第三步,按照全程办税业务流程,建立全程办税服务工作的相关配套机制。

第四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对社会进行政务公开。

第五步,利用网络资源优势,将全程办税服务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我局外网设置“全程办税服务”界面,介绍全程办税服务相关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便于监督考核。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推行“一窗通”全程办税服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了便于协调、统筹此项工作,我局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程办税服务的组织、实施,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分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实施这项工作列为本单位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各有关科室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科为本单位实施全程办税服务的内部监督机构和投诉受理机构。接到申办人投诉后,及时协调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对较为复杂的事项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规科为实施全程办税服务的内部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将全程办税服务列为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对一般问题进行全局通报,情节严重的问题,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征管科为本单位实施全程办税服务的定期回访机构,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税服务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各有关业务科室对上报市局办理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务公开的内容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应工作,凡因市局科室原因导致违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加快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全程办税服务投诉督察管理办法、全程办税服务行为规范、全程办税服务工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全程办税服务工作流程表、全程办税服务公开内容及公开办法等。

个人介绍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六条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个人介绍申报材料范文6

文字综述——介绍集团党建、思想道德建设、工青妇建设、构建和谐企业情况等 档案陈列——相关材料 创建篇 文字综述——集团创建文明单位的历程(或情况汇报) 档案陈列——创建规划、方案、总结、申报材料、荣誉等 创安篇 文字综述——

文字综述——集团综合治理工作综述(综治、安全、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环/安体系建设等) 档案陈列——

档案陈列——相关材料 二、人员分工 (一)电子台账的文字、图片材料等内容由公关部负责组织 (1)八篇综述文章的写作分工是 宣传处长邱××负责“文化篇”、“党群篇”、“创建篇”、“创安篇”四篇文章的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