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联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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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申报材料

社联申报材料范文1

一、评审依据

(一)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8号)。

(二)论著、论文条件,执行粤人发[89号、粤人职[]18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300号)。

(三)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177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五)计算机条件,执行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号),免试范围同时执行原省人事厅《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81号)、粤人发[5]177号。

(六)省外来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省人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号)。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粤人发[]197号。

(八)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号)、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号)、粤人发[号。

(九)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直接申报高、中级的人员需提供相应资历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本年度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任现职以来至2011年的继续教育证明,并全部填写到《评审表》内。

(十)真实性证明,申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表七)、评前公示表(表八)、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十一)评审答辩要求,执行粤人社发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执行答辩制度。评审组认为其他级别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要以答辩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申报人如不按时到会答辩,其评审材料不提交评审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请使用新版(09版)评审表,用计算机填写并打印。下载路径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广东人事--下载中心--职称评审--新版职称评审表。只需纸质报送,暂不需网上报送。

(二)请按以下顺序和要求提供并分类装订各类材料:

1.《 (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若干份(依材料袋数而定),贴于材料袋的封面,并在页首写上申报人手机号码。如有多袋材料,请在表一上标明,如3-1,3-2,3-3,并在表一中用加粗字体注明袋中内容。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1份,请按表格要求走完所有程序,并签名盖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请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3.《(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20份,其中原件1份。请将原件放在首页,并将20份一起折叠,有字的一面朝外。不要填写页首的编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请用序号列明,并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4.《 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表四)1份。时间请写到月份,出生地请写到县一级,联系电话务必写明手机和办公号码。评委会(专业组为):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水产热作组)、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园林、森工)、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园林、森工)。

5.《证书、证明材料》(表五)1份。

6.《业绩、成果材料》(表六)1份。

(注:5.6中的材料除英语、计算机水平和2010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需提供原件,其它为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加盖真实性的意见。论文原件无须装订。)

7.《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表七)1份。为方便使用,照片请小面积点贴。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1份。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请相关人事、纪检部门监督并加盖意见。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1份。请同时提供近3年的年度考核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10.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11.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2年8月31日。

如无内容,请在表格内填写“无”。请一次性提供送审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并上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材料后,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评审结束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材料和证书,逾期不予保管。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地准备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理性。看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的类别和范围。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看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并加盖真实性意见。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看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提交,表格是否填好,工作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是否如实填报。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论文、工作业绩、工作经历、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等取得时间是否在今年8月31日前。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评审材料进行评前公示,《评审登记表》、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要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供查验。申报人所在单位还须对表二(继续教育情况、工作负面情况说明、单位考核及综合评价、评前公示情况)、表三(评前公示情况、单位审核无误并承担责任的申明、单位审核评价意见)和表八加盖意见,对所有复印件加盖真实性的意见并注明经办人。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协助评委会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申报专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主管部门要在表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及表(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中加盖意见。当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分别在表二(县/区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省直主管部门/市人事部门审核意见)中加具意见。

(四)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省林业厅人事处)受理评审材料。

(五)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情况。

(六)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批后,由我厅人事处发放职称证书和申报材料。

四、评审收费

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35号)收取评审费。正高级评审费由我厅人事处代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非税系统缴交,其他级别评审费在省林业厅非税系统缴交。每位申报人只可申请开具缴款通知书1次并尽快缴款,缴款时限为2012年9月15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款,请及时致电省林业厅人事处。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8月16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逾期不予办理。请于送材料前先致电预约。

受理地点:广东省林业厅人事处(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509房)。

联 系 人:段孟涵、曾国技、孔华清

联系电话:

附件:1.《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119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89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8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300号)

5.《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

6.《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177号)

7.《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197号)。

8.《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120号)

9.《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176号)

10.《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81号)

1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306号)

12.《<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7号)

13.《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301号)

社联申报材料范文2

 

近年来,我局积极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优化涉林企业营商环境,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现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报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情况的函》要求,就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林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市林业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全力优化林业营商环境。一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按照能下放的一律下放、能取消的一个不留、能合并的全部合并的原则,将审批过程中涉及中介服务收费、不合理设置的前置要件,全部予以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为企业减轻负担,为我市重点项目审批开启绿色快速通道。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实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并在市行政中心办事大厅和局网站上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对象、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承办时限等,全面实现林业行政审批运行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优质化、效率化。三是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公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作了运行流程图,完成“两单一图”更新工作。全市林业系统完善行政权力清单166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88项、行政强制18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9项、其他行政权力30项。

(二)打造“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抚州样板,扶持非公企业快速发展。

启动市级龙头企业评选是我市发展林业产业的一个“创新样板”,通过连续开展三届评选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我市林业企业争创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已从2013年首次评定的3家发展到如今的40家。截至目前,抚州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共86家,包括2家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44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40家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通过积极申创林业龙头企业,有效带动了产业扶贫,林农增收。特别是近几年在全市开展“四进四联四帮”精准扶贫活动中,我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及订单农户等形式与农户结成利益联结,在产业扶贫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积极帮助涉林企业争创“龙头企业”等荣誉同时,企业也将享受银行贴息贷款等林业政策支持。                                                                                                              

(三)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助推非公企业快速发展

以林业优势产业和特色林产品为依托,围绕“扶持”下功夫,积极引导林农走联合经营的道路,组建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顺利实现了林农“小群体”对接“大龙头”和“大市场”,加快了林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进程。截止2018年11月,全市林业专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1011个,其中国家级林业合作示范社5家,省级示范社13家,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4家(其中金溪县被评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0家,参与林下经济发展的农户数17.95万户,初步显现了“不砍树也能致富”的良好态势。在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方面,林业部门主动为合作社找路子、寻机遇、上项目,逐步实现合作社与市场、项目、金融等方面的有机融合。

(四)科技创新带动非公企业转型,助推民间投资政策落地生根。

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林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者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导涉林企业打造了一批知名品牌。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食用林产品等资格认证。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四家企业被评为“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分别为:江西省舒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竹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味味黄花菜专业合作社。获得“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可食林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定证书,大大提高了企业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附加值。而品牌的提升同样激活了民间投资的热情。

二、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涉林企业比较优势不强。主要表现在资源型企业多、高新技术企业少,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结构单一,多数企业位于产业链的前端和价值链的低端,产品附加值低,自我创新能力不强,知名企业和品牌还比较少。

   (二)民间融资能力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同质性多,导致融资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瓶颈”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大。去年下半年,我们走访调研了几家园林景观企业,他们在争创行业龙头企业上积极性高,如江西仕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江西艺景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是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但在获评龙头企业头衔后,在实际享受贴息贷款、争取项目资金等政策方面力度不大。另外,作为我市口碑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综合性园林企业,在享受当地花卉苗木采购方面支持力度不大。目前全市也没有功能齐全的大型花卉苗木交易专业市场。

三、优化营商环境及引导民间投资政策建议 

(一)健全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和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窗口运行、工作考勤、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管理;理顺和完善审批与事后监管的协调运行机制,做到有效衔接和反馈。 

社联申报材料范文3

关键词:《税法》课程;实践教学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如何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实践性人才,一直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以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审判为代表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在各高校得以推广,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受条件的限制,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领域,《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尚未受到重视,绝大多数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还停留在对理论化的法律条文的讲解和对一些假定数据的演绎上,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对实践问题涉及甚少。学生即使在考试中取得很好的成绩,也不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一、重视《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必须充分认识其必要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教与学应该更加重视理论联系实践。

(一)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虽然《税法》并不属于教育部要求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主干课程,但是将《税法》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的学校越来越多,根据笔者对部分高校开设《税法》课程情况的调查,近几年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不过,不管是主讲教师还是选修《税法》的学生,都普遍认为《税法》比其他课程难,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法规范的技术性。由于税法规范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保持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使得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税法的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税法根据税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税种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二是表现在税收程序法中,从纯粹技术的角度分析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进而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税法的技术性特征不仅导致税收诉讼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也增加了学习税法的难度。如果单纯通过课堂讲授,描述技术性规范中所涉及的一些会计核算材料就有一定的困难,但如果把税法中的技术性规范与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现象结合起来,通过解决具体的问题来加深对规范的理解,让学生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建立理性认识,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税法规范的技术性要求学习税法要重视实践。

(二)税法内容的综合性

从内容看,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由实体性规范规定,而且也离不开程序性规范。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所起的作用与其他程序性规范不同,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离开了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实现。而程序性规范中包含很多操作性的内容,通过税务实践更容易直观地理解和掌握,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稽查及筹划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甚至无法完全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必须借助于实践教学来完成。

(三)税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

与法学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税法本来就是与严密的会计核算融合在一起的,税法的条文尤其是税收实体法的条文主要就是关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的规定。税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传统部门法之处就在于,传统部门法主要规范的是法律事件的质的规定性,而税法主要规范的是应纳税金的量的确定。质的规定性依赖于对事件本质特征的判段,属于定性分析,量的确定则依赖于对事物数量方面的会计核算,属于定量分析,分析的基础包括各种经济业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税法的教学离开会计核算就是空中楼阁,《税法》课程的设计,应将应纳税金的确定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会计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解释税法的具体条文,然后要求学生以会计核算材料和数据为基础确定应纳税额,学生通常不具备正确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必须通过实际操作让学生掌握如何处理会计信息,然后再根据税法规范确定纳税义务。

(四)税法较强的应用性

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税法是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为中心,以流转税法、资源税法、所得和收益税法、财产和行为税法、特定目的税法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知识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及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履行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税法的基础理论与具体知识,依照税法的规定做出涉税安排,并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避免税法风险。所以,税法规范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日常经营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不仅仅是处理纠纷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非讼业务需求迅速增加,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就业领域。但是,要当好企业的纳税顾问,防范企业的涉税风险,必须经过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才具备用税法规范指导日常经营活动的能力。所以,税法较强的应用性也对实践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强化《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途径

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涉税诉讼案件数量将大幅攀升,税法规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税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在实践中,不管是涉税案件还是涉税非讼业务都大幅增加,客观上需要更多熟悉税法、能够处理涉税事务的法律人才。因此,各高校法学专业应重视《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培养出更多能从事实际操作的实践性人才,满足社会的需要。结合多年《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以下几种途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例题模拟实践教学

所谓例题模拟实践教学,就是把具体的纳税申报材料由老师通过例题和作业的形式呈现给学生,通过讲解例题和完成作业两个环节,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纳税信息的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的具体问题。

例题模拟实践教学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灵活地选择例题和材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受课时的限制,课堂讲授一般只能选择揭示税法理论某些知识点的典型例题,不可能太复杂,而反映税务处理实务的综合性题目只能作为作业留给学生课外完成。

采用例题模拟教学,关键是要选择适当的模拟材料,既不能将某个纳税人某个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资料不加处理、简单地照抄照搬,也不能脱离实际凭空想象。主讲教师必须精心准备材料,一方面要突出税法理论上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具有操作性,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与会计相关课程配套教学

目前,很多高校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了跨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如果法学专业学生有条件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可以要求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先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在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上,再学习《税法》。

将《税法》课程与会计相关课程的教学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在会计相关课程中,初步认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构成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抵扣联、关税完税凭证等税收凭证,让学生获得一些税收活动方面的感性知识,并能将税务处理与会计信息处理联系起来,对《税法》课程的学习很有帮助。

(三)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

在老师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基本上就是要求学生完成从应纳税额计算到税务处理再到纳税申报整个过程,即根据老师提供的经营业务情况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账簿记录填写纳税申报表。虽然这样的过程也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与到经营单位协助申报纳税相比,就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不同于老师为了强化税法中的某些知识点而做出的有针对性设计,很容易在税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要解决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学生必须学会查找一些专门的文件,尤其是要关注最新的规定,可以提高学生查找税法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协助经营单位完成纳税申报,学生可以直观地接触从经营活动到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既强化了实体规范的运用,又实际履行了程序性的义务,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到专业机构实习

除了经营单位之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和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这些专业机构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弥补老师实务经验不足的缺陷。不仅如此,在这些专业机构中,学生除了完成应纳税额的核算,还有机会接触到税收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假票据和税收筹划等,可以提高学生的审核、监督能力和税收筹划能力,这些都是在其他实践环节无法达到的效果。

(五)将专业人员请进课堂

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收实务人员、税法官员请进课堂,通过专题讲座和完成部分章节的课堂讲授等形式,提出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与学生分享实践经验,也可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但是,这种方式主要的优点在于可以帮助学生认识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税收法治建设的推进,税务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税务实践的需要,必须通过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上述几种途径各有优势,也都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如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和到专业机构实习两种途径必须借助于相关机构的配合,能够参与其中的学生数量也会受到限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尝试。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社联申报材料范文4

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乱象的原因

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新时期出现的问题,一定程度阻碍了上海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其主要原因缘于合作社创办过程中的不专业、不合作与不规范。1.强势“能人”办社。受农村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的影响,一些专业合作社由个别“能人控制”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是一些专业合作社重形式而轻内容,如章程形而无实,很难真正实现“民主”办社、“民管”生产、“民得”经营收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不超过总表决权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这就使得具有强势地位的合作社创办人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一个人决策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专职财会人员,其账目不规范,难以履行会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有些企业或大户牵头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或大户的资产混用,收支混杂,涉及的个人利益复杂,影响到社员的利益,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久、稳定、健康发展。2.催生“扶持”办社。在调研中发现,有关部门的“办社”积极性很高,常常指定并由某些人牵头,拉上几个村民,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就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组建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农民对合作社功能心存疑虑,对合作社合作机制的运用更是一无所措,因而合作意愿不充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过度”性干预,使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经常随着“领导”思路的变化而变化,其自我造血功能相对较弱,缺乏创新动力、缺少自我造血功能,光靠优惠政策和有限的经营收入,只能维持而做不强做不大。3.跟风“投机”办社。一些合作社的领头人办社完全以获取政府部门资助资金和享受政策优惠为目的。如有的地方规定,为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凡吸收3~5人的合作社可以获得2~3万元的开办费补贴,一些农民出于能得到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的目的,便以村组干部、家庭成员凑人数成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徒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空壳合作社”。这里既有农民自身受利益驱动思想的影响,也与政府部门求快求量、指标化考核不无关系。4.准入门槛低、登记注册规范难度大。有些农民举办合作社本来就先天不足,工商部门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难以把握,如有的专业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资金,生产经营规模偏小,很难预期今后的发展;有的合作社没有组织运作能力,只是依靠与某一客户的关系而组建起来的,一旦与客户关系发生变化,合作社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就处于停顿状态;有的合作社整体素质偏低,不少社员是受短期利益驱动,期望能够马上就获得收益,一遇挫折立即打消办社热情。在组织机构、股权设置、市场定位、商标战略及广告策略等方面上的先天不足,既影响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也使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很弱。5.合作离合性大,发展缺乏共力。抱团互助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石。农民组合起来后应当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市场信息等各个领域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然而,不少农民组织没有实质上的合作: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仍以一家一户为主,事中缺乏统一的培训指导,事后缺乏统一的验收标准,以单一品牌代替统一质量作为生产合作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在销售环节上,统一销售中“二次分配”难以实现。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区几乎没有真正开展营销合作的专业合作社。究其原因,一则缺乏经纪能人,二则农民契约意识薄弱,统一销售意愿不强;三则部分“龙头老大”利用自己在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售前结算”等方式,垄断超额利润,损害了广大社员的核心利益。6.专业技术差、缺乏农业科技组织的专业引导。专业本来应该是合作社经营的一大优势,然而一般合作社都由普通分散农户自行组织“结社”,因其缺乏带动者,多数运行质量不高,统一服务能力不强,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仍以户为单位从事生产,后续发展缺乏基础。更有甚者,部分专业合作社还因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凑人数,成立畸形的“家庭合作社”。金山区调研材料表明:当前专业合作社的专业人才粗略分为三类:生产技术型;市场营销型;组织管理型。以当地农民专业合作情况为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生产技术型人才不精。区内各类专业合作社中专职生产技术指导的人才占总数比例不高,其中有高等院校农技专业相关文凭的更是少之又少。二是市场营销型人才不足。金山区共有农村经纪人292人,但其中多为各乡镇农技站的工作人员,在合作社中实际从事农村经济活动的比例较低,市场信息常常失灵。三是组织管理型人才不多。实现现代公司制的管理方式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当前专业合作社包括处于行业领头羊地位的大型合作社均忽视了组织管理人才的吸纳和培养,合作社内部管理体系和分配体系较为混乱,成长与发展关隘重重。

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措施

如果说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农民自身运用的广度、深度和高度的话,那么让农民脱离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变“自上而下”为“由下而上”地运作,激发出“合作”热情和体现出“专业”价值,才能让根植于契约性社会之中的合作经济制度在今天走向新农村“小康”建设中焕发新生。1.宽严相济,有效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把好准入关是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首要环节。一个发展健康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合作”和“专业”的要求,才能在准入市场后与其他经营主体平等地在经营方式上取得竞争优势,为此工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充分理解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举办合作社的意义以及给农村带来的增产增收增效作用,以此来增强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入社的积极性。同时要解放思想,在政策制订上要创新要有新思路,如将农民的身份认定标准由“户籍认定”向“职业认定”进行延伸,除拥有农业户口的当地人群外,对拥有当地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外来务农人员,允许其以农业身份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又如鼓励有技术、有资金、有市场经营管理经验的涉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加入合作社(法律、法规另有限制禁止的除外),共同带动农户致富,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要严格登记核审,防止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名,行个人经营之实的现象出现,在注册登记中防止“签名笔迹相同”、类似“夫妻档、凑人数”的行为发生。此外,要及时整理分析相关登记数据,一方面报送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为优惠政策落地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建立淘汰与退出机制,让一些既不合作又不专业的合作社退出市场。2.招商引资,鼓励多种出资方式。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研究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方法及具体操作细则,进一步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农业生产技术、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等非货币资产入社投资的市场准入登记研究,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首次出资。二要鼓励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有限公司等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有机结合,对依托在农业专业合作社之上发展的新兴业态予以帮助和扶持,充分发挥两类主体的政策优势和市场优势,在扩大规模化生产的同时进一步规划合理农村产业布局及农产品结构,实现结对合作双方的“双赢”局面。三要鼓励合作社做大做强,通过农业专业合作总社等新型合作社组织的形式,将相同、相近行业或者产销配套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组建联社,进一步整合资源,扩大产业规模。在此,对合作社联合的需求,工商部门可借鉴集团公司的登记注册模式,探索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相对应的“合作总社”的发展和准入模式。3.鼓励农产品配套产业发展,促进农业经济产业链完善,有效提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营销效能。提升营销效能是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一要鼓励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经纪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行业的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建立农产品交易网络平台,通过集群农业生产各类信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营销成本,促进“农商对接”就近就快有效结合。二要重视对合作社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工作,突破农村能人由农民而来的认知限制,从外部吸收知识储备好、市场反应快,业务或经纪能力强的营销人才,全面提升合作社营销能力。三要支持农产品商标战略发展,鼓励上海特色农产品企业或合作社申报有区域特色的字号名称,优先推荐以农民合作(联)社名义参加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优先推荐使用地理标志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参加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在著名商标中优先推荐涉农商标参加认定驰名商标,通过“品牌强社,商标富农”途径,做强合作社的牌子。此外,还要帮助农业专业合作社重视对农产品的广告宣传的运用,联合媒体集中一段时间或用专栏的形式,公益性地为农产品进行广告宣传。4.健全制度,着力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公开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提高“合作”与“专业”的正能量程度。首先要有效优化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存环境,政府各部门在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要各司其职,多参与少干预,多管理不包办,多从健全农村市场体系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公共产品服务,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要帮助农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理清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强化社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用公开化的制度机制来规范财务票据和分配方式等,使农业专业合作社内社员积极性和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形成能产生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本文作者:陈甬沪工作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社联申报材料范文5

本文从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及融资需求入手,按照风险缓释方式分类总结了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有金融产品,并延伸性的展示了前沿类的金融产品,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以及银行进行针对性的产品创新梳理思路。

【关键词】

中小企业;金融产品

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群体。近年来,国家秉承创新发展战略,高度重视科技型企业发展,陆续出台各种扶持政策,为以金融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金融产品创新。本文通过分析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和融资需求入手,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以及银行进行针对性的产品创新梳理思路。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经营特征和融资需求

1.1 初创期

1.1.1经营特征

企业规模小,技术和产品处于最初的推广阶段,市场认知度低。销售额小,利润低甚至出现亏损,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1.1.2融资需求

初创期企业在市场开拓和技术研发上均需投入资金,融资需求呈现“频、急、小”的特点,但无有效担保或担保严重不足,融资渠道少。

1.2 快速成长期

1.2.1经营特征

产品和技术逐渐被市场认可,企业大力拓展上下游客户,扩大产能,提高市场份额。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利润率较高,保持一定的创新能力。

1.2.2融资需求

为了快速占领市场,提高销售规模,快速成长期的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扩大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但现金流优先用于经营周转,资产积累少,担保方式仍显不足。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融资、风险投资等。

1.3 稳定发展期

1.3.1经营特征

企业已具一定规模,增长平稳,治理机制完善。产品在业内具备认知度,销售增长放缓,利润率平稳。

1.3.2融资需求

稳定发展期的企业将谋求更好的发展,如产品升级换代、新产品和新项目开发等,融资需求具有大而稳定的特点,除短期融资外,企业还将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如购置办公楼、厂房、更新设备、生产线等。融资渠道较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和银行融资等。

2 现有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

2.1 灵活抵质押类产品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具备土地、房产、设备等传统抵质押物的普遍现状,灵活运用专利权、应收账款、退税额度等非传统抵质押物进行授信。

2.2 创新担保类产品

针对没有合格抵质押物的客户,使用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介入、多户互保等担保形式满足客户授信需求。

2.3 风险补偿类产品

与政府合作,通过专项基金、政府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降低企业借贷成本和银行授信风险。如通过政府、园区、银行合作与联动,共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方案。

2.4 信用授信类产品

为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授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设定额度上限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准入标准,二在原有授信金额基础上对优质客户额外给予一定的营销性授信额度。

3 前沿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

3.1 债权直接融资

银行或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私募债的发行过程中,承担了发行承销和财务顾问的角色。因银行可与多元集团加强合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产品营销和创新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3.1.1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非金融企业沟通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各自确定发债额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债券名称、统一担保方式、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以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同时引入评级机构、担保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行申报材料须经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并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最终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后,正式发行。

3.1.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房地产和金融企业除外),通过承销商将发行申请材料向证券交易所(上海和深圳)备案并在获得《备案通知书》后6个月内,以非公开发行方式的一种公司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并进行非公开转让。该债券主要针对拟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无特殊的准入门槛,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发行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发行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因此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该债券可提高公司的盈利指标和每股收益。

3.2 股权直接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股份转让或上市的方式,在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通过联动,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为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

3.2.1中小板和创业版

创业板主要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与中小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中小板主要为已处于成熟期、已初具规模且达不到主版市场规模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创业版主要对企业的规模、存续时间和盈利能力予以相应的要求,中小板则主要对企业股本、公开发行股本的比例、企业合法经营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予以规定。

3.2.2新三板市场

新三板市场是指符合存续期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结构健全等条件且注册在国家级高薪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通过券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和股份转让。科技型企业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程序与主办和创业板相同,但新三板市场采取向中国证券行业协会备案制,券商的权利较大。申请挂牌企业主要由园区进行推荐,由于达不到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企业,因此新三板市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股权定价参考和融资的平台。

3.2.3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OTC)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进行股权交易,为达不到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交易的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的场外交易市场包括: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浙江非上市公司转让试点平台。银行作为OTC市场的机构会员,向其推荐中小企业进行挂牌,并在企业达到一定条件后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帮助企业成功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3.2.4境外资本市场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和金融资本市场一体的推进,香港联交所、新加坡证交所、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资本市场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也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市场相比,企业境外上市运作时间短,成功概率高,但融资费用也高。

3.3 银行间接融资创新

3.3.1创投基金跟进贷款

对于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银行跟进提供债权融资,并与创投基金按提供的融资资金比例分享授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收益。对于单一客户,银行提供的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创投基金投资金额,且对授信总量设置上限。

3.3.2选择权贷款

通过“银行授信+股权投资选择权”的模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支持的同时,企业及股东赋予银行指定的股权投资机构选择权,股权投资机构在未来3-5年内,以约定价格持有目标企业约定数量股权。

3.3.3银保合作

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现有保险产品的再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设计“小额标准化保险贷款”产品。在业务开展初期,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池,解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偿问题。

4 组合金融产品服务方案

4.1 初创期中小企业产品

该阶段银行直接介入具有一定风险,可通过为企业提供账户结算、票据贴现等普通金融服务,或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经营性贷款及信用卡循环额度,培养忠诚客户,待企业壮大后再提供授信产品。如对该类企业进行授信,宜筛选优质客户选择性介入,对创投基金或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已介入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并与该机构按提供的融资资金比例分享授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收益。

4.2 快速成长期中小企业产品

对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除账户结算服务及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同时,需要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授信需求之外的增值金融服务,提升企业对银行的品牌忠诚度和客户关系粘稠度。可联合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一同为优质授信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债权融资和保险服务的三重支持,通过约定的形式将贷款债权与股权等其他资产或权益相结合或转化,银行在未来分享企业上市后溢价收益。

4.3 稳定发展期中小企业产品清单

对于处于稳定发展期的企业,银行除提供快速成长期企业适用的所有产品外,还应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如何利用金融服务扩大销售、降低成本和提升管理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在产品组合方面,构建覆盖中小企业信贷融资、贸易服务、员工福利和资本运作等多样化专业性的产品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