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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范文1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案由:工伤补偿
案情简介:
陆某,男,27岁,已婚,有一不满2岁的小孩,父母健在,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2002年1月9日到某公司应聘司机岗位。2002年3月21日,陆某驾驶公司轿车发生车祸,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陆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因车祸致颈椎损伤伴颈脊髓完全性损伤,右侧第8-12肋骨骨折,急送医院治疗。医院作了颈椎减压+钢板内固定手术,目前属康复阶段。陆某现在能坐轮椅,在辅助器械的帮助下能自己吃饭、刷牙,但大小便失禁、双上肢肌力差、双下肢瘫痪。
事发后陆某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向公司要求一次性经济赔偿人民币108万元(医疗期内费用81万,医疗期后工伤补贴27万)。法律规定上海市职工医疗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陆某住院费用约为每个月人民币1.2万元(包括治疗费、床位费、护理用品、护工费等)。2003年12月底,经公司申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陆某为一级伤残。
双方不能协商一次性解决工伤补偿费用,陆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仲裁结果为公司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以外,公司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共 计12万元。陆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院认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按照外地劳动力的标准,也可以选择按照上海市的标准进行补偿,法院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判令公司在医疗期结束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陆某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每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以陆某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计发基数,护理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为计发基数。
讨论:
某公司在使用外地劳动力方面有违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有关规定,即用工途径和操作方式欠妥,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也存在欠缺,某公司没有与陆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与陆某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陆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劳动法规,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工伤,只要没有犯罪或故意违法和蓄意违章,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其为工伤。
上海市工伤的补偿标准有劳动局颁发的《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一.如陆某系外地劳动力,所谓外地劳动力是指在用工单位务工,且不具备本市长住户口的人员,则陆某的工伤补偿适用于《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
具体情况为:
(一)医疗期间的待遇:
1.外地劳动力被确定为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愈后或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十八个月。
2.到指定医院治疗,所需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
3.报酬照发。
4.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5.用工单位不得终止劳务合同。
(二)因工致残待遇:
外地劳动力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用工单位所在的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确定为致残一级至十级的,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和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6万元)。
二.如陆某系上海本地劳动力,则陆某的工伤补偿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具体情况为:
(一)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到指定医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医疗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2.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本论文由无忧
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3.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4.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的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
3.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分别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2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引言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赔偿问题。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如何收集赔偿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是摆在当事人及人面前的首要课题。因此,证据材料的充实和完善与否,诉讼策略的导向确定,是能否维护好当事人利益的关键所在。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条款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九项。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在赔偿项目上没有直接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那么,在实务中是否这些费用就不能主张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我们仔细研究《侵权责任法》就可以看出: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该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但该项费用是为是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该项费用在住院费中已经支付的,不能再主张或应当予以扣除;营养费也没有明确规定,一是由于营养费并非每一起侵权案件都会发生,二是该项费用与侵权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相关联,因此,不是每起案件都需要赔偿。但在实际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对当事人人身造成严重侵害,为了康复的需要加强营养的,也是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在《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但在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将本项目并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因此,在侵权案件中,需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适当的必要的营养费(选择性项目)、残疾赔偿金(构成残疾的)、残疾辅助具费(需要功能补偿或恢复生活自理)、丧葬费(造成死亡 的案件)、死亡赔偿金(造成死亡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人应依据每起案件的不同情形选择上述赔偿项目,项目的选择不当或遗漏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赔偿金额。
(二)赔偿项目计算问题
医疗费的项目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2)医药费,与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可以计算在内。治疗伤者原以存在且与侵权无关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不能计算在内。(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检查,如血液检查、ct检查、数字拍片检查、彩超检查等。对于检查费中的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费一般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只有伤情确有必要的重复检查与高额检查费才可以得到支持。(4)治疗费,包括换药、打针、理疗、矫形等费用。(5)住院费,只限于伤情严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需要手术治疗者。(6)其他医疗费用,如器官移植费用、聘请专家会诊费用等。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结合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据结合票据予以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请护工的,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对于医疗费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不应当计算在内的情形,误工、护理时间的确定,其他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注意的问题将在后续专题中予以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详述。
二、实务中存在对于赔偿数额未及时变更,直接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案例:2009年07月20日,原告驾驶电瓶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责。原告损失为医药费40375元,误工费24849元(75.3元/天?spanlang=en-us>330天),护理费6777(75.3元/天?spanlang=en-us>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15元/天?spanlang=en-us>44天),营养费2200元(44天?spanlang=en-us>50元/天),交通费1000元,财物损失200元,残疾赔偿金54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35 779元。2011年03月24日立案,因申请重新鉴定,开庭时间变更为2011年07月25日。重新鉴定结论为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为210天,护理时间为60天。法院判决:医药费40375元,误工费15813元(75.3元?spanlang=en-us>210天),护理费4518元(75.3元?spanlang=en-us>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15元?spanlang=en-us>44天),营养费2200元(44天?spanlang=en-us>50元),交通费1000元,财物损失200元,合计64766元。
分析:
本案由于重新鉴定的原因,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本省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经开始实施,依据2009年的标准,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日75.29元,而在四月以后,新的2010年统计数据已经出台并正式实施,全省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日83.97元。原告的人在庭审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误工时间为210天,护理时间为60天,其意在为当事人减少诉讼费的承担。但最重要的变更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却被人忽视了,这一忽视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为2400余元。
三、针对不同地区赔偿案件审判实践提出不同诉讼策略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否分项赔偿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是否一并处理问题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3
知识与能力
明白甲骨文、金文的含义,学会辨认甲骨文和金文的字体,了解今天的汉字与甲骨文的渊源关系。
学习司母戊鼎,了解中国古代青铜工艺的成就;通过对司母戊鼎等青铜器的铸造过程或用途的想像培养自己的历史想像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甲骨文——汉字,汉字——甲骨文”的正反两方面的推理论证活动,增强对今天的汉字与甲骨文的渊源关系的认识。
积极开展收集青铜器相关图片及有关资料的活动,通过展览、讲解、想像,加强对青铜艺术这一中华文化瑰宝的认识。
通过对司母戊铜方鼎铸造过程的模拟想像,能分析总结出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和协同合作的精神。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甲骨文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形状奇伟,花纹瑰丽”的商朝青铜器是“上古文明世界技术方面最突出的成就之一”(著名考古学家夏鼐语)。通过本课的学习,能真的地感受到“中华民族的古代文化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民族的历史是悠久的,中华民族是白高度智慧的”(语),从而增强民族自豪感,加强振兴中华的历史责任感。
教学重点:
要求知道甲骨文和金文等字体的区别,了解汉字的演变;知道司母戊鼎,了解中国古代青铜工艺的成就。
教学难点:
如何理解甲骨文和汉字的渊源关系,怎样认识商朝青铜铸造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教师准备
1、搜集相关的甲骨文资料,并掌握它与今天汉字的渊源关系。
2、根据教学内容制作相关的教学课件:
(1)音乐资料,F4演唱的《流星雨》;
(2)影像资料,包括甲骨文、青铜器的图片,“中国入世、申奥成功、中国足球队出线”的剪辑录像资料;
(3)游戏活动中需要的猜谜字牌。
学生准备
1、搜集甲骨文、青铜器的相关资料并掌握相关知识。
2、搜集日常生活中由铜、锡、铅制成的物品。
3、课前学会书写较为简单的甲骨文。
教学方法
1、寓教于乐的教学方法。鉴于本课教学内容较少、形式较为单一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教学环节设计了相关的游戏内容,以此调动学生的兴趣。此设计力图体现“人本思想”,将人的喜悦,人的感受放到第一位,使学生体味学习的乐趣、发现的乐趣。
2、启发、讨论式教学方法。在具体操作中,教师注意“启”的适度性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归纳能力,以此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
3、多媒体、多信息渠道教学方法的应用:
(1)从影、音、像多角度切入情境,使学生如临其境,如闻其声;
(2)多种教学方式的穿插使用,包括猜字游戏、解答数学题、判断正误、模拟空间、评选最佳工程总监等环节。
板书设计
第9课甲骨文与青铜器
龟甲、兽骨甲骨文汉字
铸刻在
青铜器金文
(闻名于世——司母戊铜方鼎)
设计说明采用沙塔洛夫纲要信号图示法,以文字、图表的形式将教学内容简明扼要、提纲挈领地展现出来,在设计上重在把握知识的线索。本课板书设计在设计时把握住三条线索:(1)“文字”线索,从线索上可以明确甲骨文与汉字的渊源关系,及我国文字的发展趋势;(2)以“文字刻在什么地方”为线索;(3)闻名于世的青铜器——司母戊铜方鼎。
导入新课设计1
通过一则游戏导入新课,游戏的名称为“简单任务的传递”。
具体操作过程:老师将一项简单任务(譬如原地跳、俯卧撑、仰卧起坐等)告诉学生甲,要求同学甲在不说话、不使用肢体语言的情况下,将任务内容告诉学生乙,并最终由学生乙完成此任务。
破解方式:学生甲只要将任务的具体内容写在纸上,就能顺利完成任务。
教师在此基础上设疑: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那时的文字记载了什么内容?由此导入新课。
设计说明:采用趣味游戏的形式导入,旨在建立一种和谐、轻松的教学氛围,充分体现“快乐教学”的理念。在游戏的实施中,需要通过师生间互动式的交流,共同配合完成,通过学生间的配合,培养他们协作精神和团结合作意识。
导入新课设计2
通过游戏导入,游戏名称为“比比划划”。
游戏规则:教师准备部分汉字的图片,由两名同学组成一组,竞猜者通过表演者的肢体语言猜出图片上的汉字。
注意事项:表演者不能发出声音,时间是2分钟。在规定时间内猜出数目最多的一组将成为本轮游戏的获胜者。教师在此基础上同样进一步设疑,由此导入新课。
设计说明:相比“导入新课设计1”,本设计除了培养学生一种团结协作的意识,更在于锻炼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并且通过猜字游戏,可以加深学生对汉字象形含义的理解。
此上两种导入形式都将切入点放到了“文字——甲骨文”上,游戏的形式将“甲骨文”这个相对学生来讲陈旧、遥远、古板的事物,通过趣味游戏的形式展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产生急切找寻答案,细读一番的心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通过游戏的形式导入充分体现“寓教于学”的教学原则,形象的展现了“文字”这种特殊的传递符号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密切关系。
讲授新课
按照教科书的框架结构,本课共分为两部分,第一框题“刻在龟甲、兽骨上的文字”,第二框题“闻名于世的青铜器”。
刻在龟甲、兽骨上的文字
需要讲清“甲骨文的含义”“甲骨文的意义”“甲骨文的出土地点”三个知识点,具体操作建议:
1、播放F4的《流星雨》:在此基础上教师提问“流星而是怎样形成的”,这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需要学生运用地理课所学知识进行解答。
设计说明:(1)检验学生自然知识的掌握情况,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这种并不局限狭隘学科知识的教学设计,适应了综合学科体系的理念;(2)F4的《流星雨》在全国非常流行,学生对此比较熟悉,《流星雨》的播放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及学习兴趣。音乐的穿插舒缓了学生的情绪,营造出温馨的教学氛围。
2、设疑:在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远古,人们遇到例如流星雨这些他们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时,会怎样做呢?由此导入“甲骨文的含义”。
甲骨文的含义
1、“模拟案情分析——侦缉档案”。教师设计五个层层递进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要求学生以刑警的身份进行模拟、想像,获胜者将赢得“神探福尔摩斯”的称号。此教学环节设计充分考虑了学生的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1)什么是占卜?
(2)在商代能够进行占卜的都是哪些人?
(3)他们都向谁占卜?
(4)王室贵族通常遇到什么事情,才会去占卜?
(5)占卜人是如何进行占卜的?
2、小循环反馈。多媒体展台展示《商朝龟甲》,引导学生观察龟甲或兽骨上的裂纹呈什么形状,由(1)—(5)分析得出占卜的含义,并进一步推出“甲骨文”的含义。此教学环节的设计相互呼应,这种紧密问题的设计在于培养学生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及初步掌握收集和运用历史材料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教师联系时事,分析鬼神迷信思想的产生根源,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甲骨文的意义
本环节设计了由“甲骨文——汉字,汉字——甲骨文”的推理论证活动,通过双向的推理论证,锻炼学生的想像能力、动手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手脑协调能力。
1、甲骨文——汉字。
(1)通过甲骨文十二生肖单字寻找自己属相。此设计使甲骨文以近距离的形式与学生每一个人联系在一起,很容易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讨论“通过甲骨文——汉字的推论,可以得出什么结论?”由此分析得出“我们今天的汉字是由甲骨文转化而来的”。这种设计在于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能力。
(3)教师归纳总结:与甲骨文同时存在的人类的古老文字包括两河流域楔形文字、古埃及象形文字和马雅人图形文字,这三种古文字早已灭绝,唯有甲骨文演变成了今天的汉字,并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联合国规定的六种工作语言中,汉字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总结实际上是对甲骨文世界意义的阐述。
2、汉字——甲骨文。
(1)造字游戏:要求学生由“日”“月”“水”等简单的汉字想像甲骨文的书写,此环节的设计是培养学生的横向思考能力及丰富的想像力。
(2)设计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
我国在破释甲骨文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学者是谁?
他一共破译出多少个甲骨文单字?
在已经出土的甲骨文中己经破译的甲骨文单字有多少?
教师在此基础上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教育,要求学生学习郭沫若先生的刻苦钻研精神,并向全体学生提出要求,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完全破译甲骨文,让辉煌灿烂的商周文明有朝一日在我们手中重见光明。
(3)设疑:“为什么说甲骨文对研究商朝历史有重要价值?”这种教学设计有“承上”“启下”两方面的作用,“承上”在于从另一个角度阐述“甲骨文意义”,“启下”的功能在于导人下一框题“甲骨文的出土地点”,这种设计使得整个教学内容在结构上趋于紧密性,更显教学设计的严谨性。
3、小循环反馈。
(1)讨论:从甲骨文——汉字,汉字——甲骨文的推理论证活动,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由此导出“甲骨文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文字,今天的汉字与甲骨文有着渊源关系”结论。
(2)游戏——“挑刺先生”。游戏规则:教师说出一句话,由学生找出错误,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的历史是从商朝开始的”这句话的错误。
设计说明:两个活动的设计,前者是在于结论式的小结,重在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后者是在于检测式的小节,以检验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并以这种特殊的小节形式加深学生对“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是由商朝开始”的理解。
甲骨文的出土地点
由上一框题导出甲骨文是在河南安阳出土的。
1、设疑:为什么在河南安阳出土的甲骨文就一定是反映了商朝的历史呢?此设计需要学生联系新旧知识回答,学生提高把握历史脉络和驾驭教材的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培养归纳、综合的能力。
2、进一步设疑:“千里马虽好,也要有伯乐来识”,发现甲骨文这匹“千里马”的“伯乐”是谁,他是怎样发现甲骨文的?由此导出“王懿荣与甲骨文”。这一教学环节的设计实际上是对教学内容的补充,以此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设计一个教学失误,教师似无意间将讲台上的课本碰到地上,借此提出六个层层递进的问题:“书本为什么要落到地上,而不是往上面掉呢?”“牛顿是怎样发现地心引力的?”“古往今来,有多少人曾经坐在苹果树下,又有多少人曾经被苹果砸到,为什么只有牛顿发现了地心引力?同样在王懿荣之前又有多少人也见到过‘龙骨’,为什么也只有王懿荣发现了‘龙骨’的奥秘呢?”这个似乎有些“歪打误撞”的教学环节的设计,实际上恰恰是以一种非正式的、轻松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要求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养成善于观察、善于动脑的习惯。
4、多媒体展示《金文》:(1)要求学生能够区分甲骨文与金文,通过对比的形式加深学生对甲骨文的认识,并初步把握我国文字演变的发展趋势,起到承上的作用;(2)通过学生对“刻在青铜器上文字——金文”的简单了解,导入下一框题“闻名于性的青铜器”,起到启下的作用。这种设计在于巧妙的将教学内容呵成一体,使得学生能够较为清晰的把握住历史线索。
闻名于世的青铜器
首先从框题上分析本目需要讲清三方面内容:“青铜”“商朝青铜器铸造业的高度发展”“闻名于世的青铜器——司母戊鼎”。这三个问题的设置遵循了层层递进、逐层深入的原则,把握住了学生的认知规律。
青铜
1、观察:教师要求学生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铜制品,观察铜的特性。
考虑到学生要了解青铜,首先要了解铜,而且铜制品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此环节设计实际上是培养学生细致的观察力。这种生活式的教学设计,也容易与学生形成近距离的交流。
2、设疑:金属铜有哪些缺点?
3、模拟空间想像:“如果你是商朝的工匠,你该怎样做才能既解决铜软的特性,又降低铜的熔点?”这种设计从语言上较具亲和力,容易与学生形成沟通,假设情境的设计,使学生以一种参与者的身份融入特定的情境,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想像能力,使学生自己分析得出青铜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教师进一步提出问题“青铜器是怎样铸造的?”由此导入下一框题“商朝青铜器铸造业的高度发展”。这种设计的巧妙性在于教师在各个问题、活动环节的设计上注意相互的衔接性,使学生能够自主的把握住线索,逐层推进。
商朝青铜铸造业的高度发展
本目的重点应放在两个词上,即“发展”与“高度”。
1、发展。学生根据搜集的材料,复述商朝铸造业的发展。通过这种设计锻炼学生通过相关的信息渠道搜集历史材料的能力,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能力,通过这种过程的锻炼使学生能够自己较为清晰的把握住历史脉络。
2、高度发展。
设疑:设计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
(1)青铜艺术达到高峰是在什么时期?
(2)你们有什么证据呢?
设计说明:首先,两个问题的设计,前一个重在承上,以形成内容的上下连接性,后一个重在启下,以体现“高度”两个字,采用反问的形式加大强调的语气;其次,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学生搜集大量的关于商朝青铜器的资料,从种类、纹饰、造型等各个方面对商朝的青铜器进行阐述。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对学生搜集材料效果的检测,培养学生将搜集到的材料进行初步的分类、归纳、综合的能力,及系统化、条理性的表述能力。
(3)商朝青铜器的代表作品是什么?
设计说明:此问题设置是在总结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司母戊铜方鼎、四羊方尊的图片展示,即是对商朝青铜器高度发展的最形象的证明,也由此导入下一框题“商朝青铜器的代表作——司母戊鼎”。
3、商朝青铜器的代表作——司母戊鼎。
(1)评选活动——“最佳评论员”:引导学生观察司母戊鼎的造型并进行描述,并解释司母戊鼎名称的由来,根据学生的表现评选出“最佳评论员”。
设计说明:评选的形式使得教学内容增加了生动性、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与学习兴趣。学生的描述过程实际上是考察、培养学生的观察力,以及流畅、生动的表达能力,此外在描述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的感性认识。
(2)现场实验:为了使学生形成对“世界上最大的”形象认识,设计一个现场实验环节,事先准备体重称,将学生的体重数逐一相加,计算司母戊鼎相当于多少名学生的体重之和。
(3)组织讨论:司母戊鼎的铸造方法。
创设问题情境,“假如你是司母戊鼎铸造工程的总设计师,你会怎样完成这项浩大的工程?”并由此评选出“最佳工程创意奖”。在学生活动中,教师应重在点拨,并给予适当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讨论进行归纳性总结,使学生明确了解司母戊鼎的复杂铸造工艺。
设计说明:问题情境的设置,培养学生解决历史问题,再实践前人创造活动的能力。学生思考设计的过程,实际上培养了他们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处理复杂事件的能力。鉴于学生的心理特点,设计评选“最佳工程创意奖”的环节,培养学生的良性竞争意识与参与意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具体操作:
①两道数学题的计算:提问形式参照《开心辞典》及主持人风格。
浇铸司母戊鼎需要800多公斤的铜液,如果以每一坩埚一次熔铜12.5公斤计算,至少需要多少个坩埚同时进行熔化?
每个坩埚需要三四个人,要完成如此浩大的工程共需要多少人同时行动,共同协作?
通过学生自己的计算,能够较为形象的了解铸造司母戊鼎的复杂。
②铸造过程的六项工程难题:
为什么一定要70个坩埚同时进行熔化,同时进行浇铸?
怎样才能协调好250人同时行动?
怎样才能做到70个坩埚同时进行熔化?
怎样才能保证70个坩埚的铜液同时达到指定温度?
在没有任何起重机械辅助的情况下,怎样通过人力搬动滚烫的坩埚?
怎样才能做到70个坩埚同时进行浇铸?
设计说明:这六项工程难题设置的意图并不是在于真正要求学生能够找到解决方案,而是学生通过思考并试着解决的过程中真正理解司母戊鼎铸造的复杂,由此对商朝的工匠们能够铸造出如此宏伟的青铜器感到钦佩,从而产生民族自豪感。
③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根据六个“同时”的设计,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即司母戊鼎铸造的每一道工序都包含着古代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聪明才智与协作劳动,同样对于今天的我们,无论是一个班集体,一所学校,还是我们国家的发展,都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去打造。
4、欣赏青铜器——青铜立人像。
要求学生仔细观察这尊铜像有什么特点。此教学环节的设计首先是培养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细致的观察力;其次是通过对“青铜人的两只手握成圆圈,应该拿着什么”的想像,培养了学生的想像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发的对断臂维纳斯缺憾美的讨论,使学生树立初步的美学观念及欣赏美、鉴赏美的能力。
5、小循环反馈。
(1)通过一道判断题的形式进行此框题小循环反馈:即“青铜器的产量和质量折射出国力的盛衰,技艺精湛、气势浑厚的青铜大鼎象征着那个时代灿烂辉煌的文明”这句话对不对,为什么?此教学环节的设计实际上是引导学生讨论“司母戊鼎的意义”,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播放“中国入世”“申奥成功”和“中国足球队冲入世界杯”录像剪辑,紧密联系现实生活,使学生明确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是一定的社会现实的反映,由此加深学生对“青铜器的产量和质量折射出国力的盛衰,技艺精湛、气势浑厚的青铜大鼎象征着那个时代灿烂辉煌的文明”这句话的理解。
设计说明:两个环节的设计一个从“古”着手,立足课本,一个从“今”着手,立足现实,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中华民族拥有着高度繁荣的古代文明,同样也必将创造出辉煌灿烂的今天与明天。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4
原告:李治芳,男,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金,支队长。
第三人:邱家流、刘莲华、邱炳钦、谢小玲、周丽华、李霞。
2000年7月26闩邱森彬(邱家流、刘莲华之子)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三人, 由文亨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邱丽君(邱炳钦、谢小玲之女)当场死亡。乘车人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于2000年8月25口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邱家流不服该责任认定,向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2000年10月12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作出重新认定,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重新认定。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金杯车占道行驶无事实依据,队定事实有误。被告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项第(2)目的规定,该院厂2000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在(1)认定金杯车未占道是不符合客观实际;(2)认定金杯车开始制动时占道50公分有误,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现场勘验简图中可以认定李治芳驾驶的金杯车与邱森彬驾驶的摩托车的碰撞点(即金杯车制动拖印拐点)位于路中心线往右46厘米处(以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定位),据此可以认定在两车发生碰撞时。摩托车处于占道位置,而金杯车行驶在本车道这一事实。从金杯车的制动拖印来看,可以认定金杯车在开始制动时处于占道o.5米行驶的状态,但在采取制动措施后,金杯车已越过路中心线进入本车道这事实。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讯问李治芳笔录以及询问林钦才、吴镪的笔录中可以认定邱森彬驾驶的摩托车在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时其处于占道位置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一过程中李治芳驾驶的金杯车在开始制动时占道o.5米,而在两车相碰撞时已位于本车道以及邱森彬驾驶的摩托车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占道行驶的事实来看,李治芳驾车占道行驶的行为与文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再从交通事故的现场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地视线良好,有效路面宽为15.1米,其一半路面宽则为7.55米。金杯车在开始制动时虽有占道o.5米,但该侧路面仍尚有约六米宽的有效路面可供相对方向邱森彬的摩托车行驶。另外,从金杯车制动拖印的走向可以看出金杯车已经明显逐渐驶回本车道。因此,李治芳驾车占道行驶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对向来车发生判断失误。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具有无证驾车、违章载人且占道行驶等违章行为,其违章情节显然比李治芳的违章情节更加严重,且当时发生险情时,李治芳已采取了避险措施,但邱森彬未采取制动措施。因此。从本事故中双方违章的情节以及发生危险时采取的措施来看,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治芳与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显然不当。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并判决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认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1)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法院以公安交警机关认定事实错误, 导致责任认定不清而予以撤销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笔者仅就本案涉及的三个问题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可诉性问题
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各种交通工具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本案而言,法院能否受理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是: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联合作出的(1992)39号批复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公安部于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种确权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行政机关不应该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凡是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都有可诉性。去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九十八条又规定,本解释自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批复应该废止。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仅属于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4)项规定,其最终认定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起诉到法院,此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受诉人民法院肯定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受理。
二、关于本案被告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同等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本案中,李治芳制动前占道行驶,是否足以导致来车发生判断失误?以及与本起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地视线良好,有效路面宽为15.1米,其一半路面宽则为7.55米。金杯车在开始制动时虽有占道o.5米,但该侧路面仍尚有约六米宽的有效路面可供相对方向邱森彬的摩托车行驶。另外,从金杯车制动拖印的走向可以看出金杯车已经明显逐渐驶回本车道,金杯车开始驶回本车道时离摩托车尚有30余米,摩托车驾驶员完全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因邱森彬系无证驾驶, 其驾驶技术不熟练影响其判断力,严重超载影响其灵活操纵驾车,因此,李治芳制动前占道行驶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对向来车发生判断失误。再者,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一过程中李治芳驾驶的金杯车在开始制动时占道o.5米,而在两车相碰撞时已位于本车道以及邱森彬驾驶的摩托车在本次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占道行驶且未采取制动措施的事实来看,李治芳制动前占道行驶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鉴于此,被告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属认定事实错误,由此认定原告负同等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是正确的。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5
委托人:吴生发,福建省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鉴金,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人:叶圻、陈海岩,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钦,男,41岁,农民,住连城具揭乐乡。
第三人: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周丽华,女,19岁,居民,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李霞,女,成年,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龙岩交警队)于 2000年 10月 12日作出(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1)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2)李治芳驾车占道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重新认定邱森彬和李治芳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治芳不服该决定,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原告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被告辩称: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两个原因。原告李治芳的责任是: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的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 0.5 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前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 3.6 m、拖印长 15.1 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 30 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发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综上所述,被告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被告龙岩交警队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 7月 26日,第三人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 FH 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第三人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第三人周丽华、李霞等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原告李治芳驾驶闽 F 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 175 km+ 920 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 8月 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的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被告龙岩交警队申请复议。同年 10月 12日,龙岩交警队以(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龙岩交警队提交的证据和三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证明。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表明,原告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的轮胎制动拖印起于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路中线左侧 0.5 m,沿斜线向右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内后,又前行约 6.15 m,在距离路中线 0.46 m处出现轮胎制动拖印拐点(即两车碰撞点)。这些证据证明,两车碰撞时,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在自己一侧的车道内,而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处在占道位置。被告龙岩交警队认定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占道行驶,无事实根据,认定有误;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据此,该院于 2000年 12月 19日判决:
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的(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龙岩交警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受理费 100元,其他诉讼费 500元,由被告龙岩交警队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龙岩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李治芳的占道行驶,有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明,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制动拖印起于道路中心线左侧 0.5 m,只说明该车是从这里开始留下制动拖印,不能说明该车在留下制动拖印前也一直是仅占据道路左侧 0.5 m.在两车相会的情况下,李治芳占道行驶,势必影响对方来车作出正确判断。原审判决否定李治芳占道行驶的事实,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上诉人的(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1年 9月 22日国务院以第 89号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然后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上诉人龙岩交警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 15.1 m,半幅路宽 7.55 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被上诉人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 0.46 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 0.5 m,但左侧仍留有约 6米宽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车道驶回,所余有效路面也足可以使对向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安全通过。另外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 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这些情节都证明,李治芳在发现险情前虽有占道行驶的行为,但该行为不会使对向驾驶摩托车的邱森彬认为前行无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车道的避险措施。李治芳自发现险情就开始制动同时驶回本车道,此时相距 30 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行驶,则两车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邱森彬是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的不熟练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又因摩托车严重超载,邱森彬无法把握车辆行驶的正确方向,才使其不能及时驶回自己一侧的车道,而在李治芳一侧的车道内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相撞。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的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和占道行驶等违章行为,显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占道行驶违章行为,却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龙岩交警队以李治芳占道行驶为由,认定李治芳与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显然不当。一审判决撤销龙岩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并判决龙岩交警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作出认定,是正确的。龙岩交警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2001年 4月 4日判决: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6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经甲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给张某91000余元,扣除李某事故发生时已付的17000元外,应赔偿给张某74000余元。李某的车辆在乙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保证案件的执行,张某申请诉讼保全,甲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裁定对李某在保险公司可能获得的理赔款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员去保险公司询问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提出该理赔款已作为李某归还保险公司代其偿付的银行借款。原来,李某购买车辆时,曾向当地银行贷款16万余元,保险公司为其作了担保,因李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保险公司只得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此后,保险公司在乙地法院向李某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胜诉后,李某亦未按判决履行。2005年底,保险公司向乙法院申请执行,并向乙法院提供了李某在2004年9月与张某曾发生交通事故,在该公司将有保险理赔款获得的线索,这样乙法院先于甲法院在2006年3月20日对该款予以查封。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一案的判决生效后,李某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款5万多元,乙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将该款扣划给保险公司,作为李某履行代偿金一案的义务。甲法院于2007年1月去保险公司执行时,保险公司以该款已由乙法院先行查封,并已扣划给保险公司为由,不予协助。经向乙法院调查,乙法院称上述情况属实,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扣划手续,致使甲法院无法对保险公司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案例二】
吴某与何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经甲法院判决,何某应赔偿给吴某88031元,扣除何某发生事故时已支付的20000元外,应赔偿给吴某68031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于2005年10月20日向甲法院申请执行,因何某户籍所在地在乙地,甲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日委托乙法院执行。但由于何某隐瞒了其车辆在丙地有保险的事实,法院未能对该保险理赔款予以查封,后何某依据甲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05年12月23日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了理赔款62171元,却未向吴某履行义务。乙法院在收到甲法院的委托执行手续后,到何某的住所地执行时得知,何某已携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该案至今吴某未得到分文赔偿。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两个共性问题: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理赔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款的理赔程序应如何进一步规范?
对受害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现行法律似无明确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案例一即属于上述情形,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赔偿责任,但其提出该理赔款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给李某的,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害人张某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乙法院查封在先,并已扣划至保险公司名下,该款所有权就已转移至保险公司。这就导致案例一中乙法院可以对李某的理赔款予以查封、扣划,而甲法院对乙法院及保险公司的做法却无能为力。
保险理赔程序如何进一步规范?
这是导致上述案例二执行困难的最主要的原因。按照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以及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理赔,也可以向受害人(或受益人)理赔。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只认可向投保人理赔,因为保险合同是他们之间签订的,但这样做的缺陷显而易见,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故意隐瞒保险的事实,导致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法院无法掌握肇事者的车辆投保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讼,侵权人待拿到判决书后,偷偷地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逃之夭夭,使受害人既流血又流泪,像案例二的情况便是如此。而这类案件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似乎顺理成章,但真的操作起来,不要说法院和公、检机关在关系的协调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即使追究了其刑事责任,但对受害人来说,徒增了多少精力和辛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