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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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申请书

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1

农村房产证不可以贷款。主要是农村住房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即农村住房缺乏登记、确认制度,产权不明晰。因此,农民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房屋需经房屋坐落土地所有权单位即村委会同意,而且,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首先,所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房屋权属登记,取得由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申请书、有效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工程质量情况表、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文件。

其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房管部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借款和抵押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有争议的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设定抵押。

贷款押物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贷款额度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60%。

(来源:文章屋网 )

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2

2、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名称登记处领名称申批表,按要求填表。

3、办理卫生许可证:(1)名称核准后须带两份材料去卫生防疫站领表,必需持本食堂1:100平面图和本人身份证及房产证和租赁合同。(2)食堂装修睦的情况下可以和防疫站工作职员商定时间去看现场,主要看本食堂的步局和各操纵间水池的安装情况。(3)需持第一次在防疫站领取的表格(必需按要求填写)还有本食堂1:100平面图两张,本食堂地舆位置图两张,本店负责人培训证实,7日后可取卫生许可证。

4、环境评估,环评的需的材料基本和卫生防疫站相同,须环保局工作职员看现场,其后要求我们找一家环保局认可的单位给本食堂出据一份环境评估证实。

5、消防电检:(1)消防也需持以上材料到所辖区消防分局领一份表,然后再让负责管片的工职员看现场,由其工作职员给我们指定一家电检部分做电检,由该部分给我们出据一份电检讲演(7个工作日)。(2)按要求填完消防局表格后,持以上材料到消防分局换取一张消防证实。持消防证实找管片工作职员签字,再到消防分局签字(7个工作日)。

6、工商局审批,以上三个单位出据证实后,应交当地工商分局授理,需要的材料有法人身份证户口本,无业证实、未办照证实(需到户口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及房产证实的户主本人签字,(按手印)房屋和赁合同,7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分局领取副本,再过7个工作日到所在工商所领正本,以上手续在所辖区经济大厅都可办理。

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3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救济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如果逾期不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原因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种类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由利害关系人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提出时间应当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诉前财产保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前。

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5

第二条  凡座落在鞍山市市区内的公有住房进行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主管机关,鞍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批,承租人可以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一)为购买商品房或其它公有住房而筹措资金的;

(二)为参与房改购买公房而筹措资金的;

(三)自住有余的。

第六条  本市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经审批,可以有偿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拖欠房屋取暖费的;

(四)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五)独用单元式房屋转让部分住房使用权的;

(六)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将要拆迁的;

(七)转让后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八条  有偿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下列当事人有优先受让权: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该户房屋的共用人(含共厨、共厕、共厅等);

(三)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住户。

第九条  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市场处填写《申请书》和《审批表》,并按要求由转让方同户籍人及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场处登记验证后送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进行初审复查,然后由市场处进行现场评估,最后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转让手续。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价格应当由转让双方在市场处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费按市场处评估价值收取,由受让方承担。其中:75%支付给转让方,作为经济补偿;10%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作为房屋维修费用;15%由市场处收取,作为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业务经费和房地产市场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实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受让方在房改过程中购置该房产权时,其受让时支付的有偿转让费和手续费不得冲抵购房资金。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违者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6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加大监管力度,我局房产执法队伍组建以来,为确保房产执法工作的准确、到位,我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坚持周五下午培训日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执法人员真正执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自开展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执法过错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受到群众好评。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省建设厅有关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要求,制定修改《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等14个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了房产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明确了房产执法工作职责及内容、执法工作程序及流程、执法巡查规定、受理群众举报规定、执法人员勤政廉政十不准、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人员守则和执法人员规范用语等八项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及时、准确,没有出现1起执法过错案件。

(三)多措并举,确保房产执法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执法氛围。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房产预售管理的通告》、《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当遵守的10项规定及处罚措施,通过日报、晚报连续,动员全社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开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今年接到群众投诉、举报13人次,查处违规行为4起。

二是明确重点,建立商品房项目的动态监管档案。为确保对商品房预售监管无死角,执法人员针对商品房建设和预售工作的特点,结合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34个商品房项目建立了动态管理档案,全部纳入监管视线,进行重点监管,增强了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高了监管效果和效率。

三是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列入重点监控的34个开发项目定期巡查,建立执法人员巡查日志,及时发现房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