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1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_ _土地规划局:

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温州农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京农村自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申请材料】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审批时限】

1.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2.规划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2

农村宅基地房地产登记发证所需资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换证的登记发证

l、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契税收据

5、宅基地勘丈图

6、宅基地户地图(一式2份)

7、房屋分层平面图(一式2份)

8、墙界表

9、审核表

二、拆迁、翻建、拆建、加层、建围墙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市、区、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用地指示及附表一式2份(复印件)

2、村(居)民原房,新建房屋平面示意图(复印件)

3、竣工验收证明

三、宅基地房屋析产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镇土地管理所分户证明

2、房屋析产公证书

四、宅基地房屋买卖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五、宅基地房屋继承的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镇土地管理所对宅基地变更的批准文件

2、继承证明文件及继承公证书

六、宅基地房屋赠与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1、赠与书及公证书

2、遗赠的提供遗赠证明及遗赠公证书

七、宅基地房屋其他转移登记发证

除需同"一"资料外另需

l、其他有关相应资料(复印件2份)(如:离婚发生变化的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书)

2、房屋分割协议书、公证书

具体操作顺序:

由各村委组织人员勘丈、制图、计算、初审,村民填写申请表、墙界表,送镇土地管理所复核复审后(一式2份)一份送区财政申请契税减免及对房屋赠与、买卖,经估价所估价后,办理完税。另一份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权证科审查,经局领导批准。缮证后在领证窗费领证。

收费项目及标准:发证登记费100元,勘丈及资料费50元,印花税5元,合计155元。

工作时限:资料齐全经复核,以村为单位审批,分批报上级审批,以100户计算为2个月工作日。

集体单位房地产登记发证需资料

1、计委项目批文(复印件2份)

2、土地批文及附图与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

3、用地批准书(正本)和(复印件1份)

4、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建筑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份)

6、申请书

7、墙界表

8、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委托书、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契税收据

11、建筑面积计算表

12、审核表

13、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编制的电子地籍图(2份)

14、竣工验收报告单(复印件)

15、单位总平面图

16、区房屋土地变更会办单(户名变更者要)(2份)

17、具结书(89年7月15日以前房屋建筑执照补办直办者)

18、情况说明(情况复杂需要说明的)

19、纳税申报表(区财政局办理契税交上述资料2份中1份)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3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验收合格下达减少建设用地指标合格证起一个月内,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4

一、目标任务

在原有土地登记发证、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全面完成本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年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道办事处与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59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省土地登记办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发〔〕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字〔〕103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四、工作原则

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认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涉及全部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和镇村企业等相关土地权利人。

(二)依法依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三)申请审查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所调查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复审并公示后,依法登记发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不健全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所有权;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供资料和现场指界等相关义务。

(四)便民高效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联合现场勘查测绘,就地解决实际问题。为方便权利人申请登记,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在各便民窗口设立专门的调查登记机构,专项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各国土资源所设置登记窗口受理登记申请,为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供便利条件。要及时将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知情权。

(五)和谐稳定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稳妥推进,及时妥善处理权属争议问题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权属争议,要做好说服工作,维持土地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

2.拟定方案。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上报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前期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调查表格,购置登记证书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现场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现有技术优势,保障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

按照通告、地籍调查、登记申请、初审和公告、审核审批、颁发证书、资料归档和登记信息整理入库等工作步骤,合理安排,压茬进行。

1.通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地籍调查。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调查确定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

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登记申请。登记申请人按照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4.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5.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6.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

7.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8.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总结检查阶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分段实施、整体汇总的方式进行。年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年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年月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整体检查汇总工作于年月完成。

六、组织形式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路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农业局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市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路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承担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发动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权利人申报权利,组织权属调查,协调权属争议,动员权利人履行指界、签字盖章等法律手续;各村委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助国土资源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要充分发挥新闻主力军的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强化管理,确保质量。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9号)中提出的技术质量要求,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规范。建立专项工作进度统计、汇总、通报制度。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要统筹安排,切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图件等成果资料,实现土地调查数据库与土地登记信息数据库的整合互补。加快村土地调查工作进度,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资料。

(二)强化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规范登记行为,提升规范化水平。登记要件及土地证不规范的,及时完善;对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登记;对登记客体灭失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区规划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农民住宅建设和房屋产权管理;区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负责违法建筑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个人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和规划的批后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负责指导乡、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行政区内农民住房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京沪铁路货运线-淝河东路-东环线-淮北大堤-西外环路-淝河路-大庆北路-南洛高速-京沪高速货运线以内为一级控制区,以外为二级控制区。

一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自建个人住房。

二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民个人申请自建住房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农民居住小区和农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区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和用地许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经评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备案,作为农住房建设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村庄布点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并结合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布局各功能分区。规划应当引导农民住宅向中心村集中,控制自然村农民住宅建设,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扩大用地规模并对其进行逐年改造,非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批准新、翻、改、扩建住宅。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确需在规划新建区建房,应执行农民住房新址占用和原址退出政策。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严禁将宅基地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农民住房申请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个人自建房需要提供材料

(一)《淮上区乡村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和四邻意见书(居委会或村委会见证盖章)(一式四份);

(二)新建住宅所在村庄建设规划的位置图(一式四份);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户主身份证);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五)原房屋产权证明(一式两份);

(六)工程设计图纸或社会主义新农村房屋建设图集;

(七)属危房的,应出具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书。

第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申请。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建房理由和建房位置、房型面积,家庭人口和人口结构,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同时出具建房征求四邻意见书。

(三)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淮上区乡村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规划位置图、工程设计图纸、公示意见等要件,经乡(镇)国土所、城建办派员现场踏勘,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审批。经审查无异议的,经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建设。区政府审批后,由区住建委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办公室7日内派出人员到现场放线定位。

(六)竣工。个人自建住宅竣工后一月内,向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房管局颁发产权证。

第十四条《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有效期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一级控制区因子女结婚、分户等原因急需建房的,可由乡镇政府比照拆迁安置政策,纳入附近改造项目空余房源中提前安置,区政府应每年在安置区域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或廉租房,于申请人排队摇号分配。

一级控制区内合法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的,经批准后可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积。

第十六条二级控制区内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申请个人自建住房。

第十七条二级控制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通风、日照、排水和安全;

(二)不得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三)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影响公共交通和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四邻无争议。

第六章房产管理

第十八条农民住房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都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人须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第十九条统一建设住房办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办理,个人自建住房办证由建房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区房管局办理。

第二十条个人自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房屋测绘图;

(七)本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章违建查处

第二十一条区行政执法局定期对农民住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报请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的;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关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6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一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的。

(三)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五)其他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都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元)

第二条公民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故意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项第2条、第3条规定的事项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咨询。

第三条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伤残鉴定、调解书等。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三)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辩护请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辩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2、指定辩护受援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3、指定辩护通知书

4、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区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复。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相关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第七条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两日内将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本站所属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审查后提出意见,两日内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八条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不能确定的,可在意见书上注明情况,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九条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区属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两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书报区司法局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条经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超过*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且情况紧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差旅费等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