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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route of transmission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works.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involves a series of new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reasonable limit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and the reasonable limit of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保护;合理限制;公共利益
Key words: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copyright protection;reasonable limit;the public interest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205-02
0 引言
网络和电子数字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而产生的权利。作品中蕴含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是思想智慧的结晶。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作,提高国家的软实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成了作品传播的重要的传播途径。然而通过信息网络手段侵犯著作权也不同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以及合理的限制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知识产权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取决于其能否动态的保持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指导下,著作权人也应该相应的被赋予一定的义务。当权利与义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权利的保护,对于侵权的追究才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1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1.1 概念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①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①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的提供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而不需要是否有人实际进行下载或浏览的行为。②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所谓“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指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②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版权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传播环境的特殊性。人们在网络环境下,既可以在线阅读、观看作品,也可以下载复制作品。二是传播对象的广泛性。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地的信息。三是传播方式的交互性。这种“双向的选择”,“双向的互动”是对传统单向传播信息的巨大革新。
1.2 为何要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其简单,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复制传播的控制则越来越弱。著作权人很难知道其作品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被非法上传,复制,或者下载使用。对于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世界中的权利遭受损害在现实中的版权也因此而受到损失。这极大的降低了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从长远看来对社会文化的发展,对社会的整体进步都是极其不利的。
2 对网络信息权的合理限制
2.1 平衡利益之两种不同的观点 ③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这种力量不正是通过传播和适用使知识能够自由的传播和自由的使用,这是在当今社会中政治民主和个人选择的基础。④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追求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共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对著作权人过分的保护,那么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违背了鼓励智力创新的社会需求。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作者权利的损害。
⑤目前学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市场范式,这种观点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可获得利润的市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著作权法也为信息创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网络空间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这种做法对著作权人给予极大的保护,但其会产生的负面后果是对知识和信息的变相垄断,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另一种观点是接近范式。这种观点更侧重保护公众的利益。在网络空间公众同样具有合理和正当接近作品的权利,这一接近权利表现为在一些情况下使用和传播作品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是用户使用他人知识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识的自由。
作者在创造作品的时候也是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进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在没有相关历史背景和文化积淀的前提下就能凭空进行创作。每一部作品都直接或间接的收到别人作品的影响。如果对知识进行垄断,那么对于公众的知情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整个民族的文化建设将是毁灭性的灾害。
2.2 合理使用 如何权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决定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向。法律为权衡这一关系,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⑥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的一个功能是信息共享,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作者的权利扩张到网络,这对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有权利就有义务。为了平衡公众的利益,法律应该相应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然而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得到很好的实施。公众为了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想要查阅相关的电子资料,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以学生为例,学生查阅资料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学习电子图书馆,由于不同学校购买的数据库不同,其学生所获得的信息就会存在差异。如何处理好公益电子图书馆的使用是平衡作者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著作权法对于图书管的合理使用是这样规定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然而,图书馆的功能并不仅是用于陈列或者保持版本,图书馆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让公众享受共有的资源。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远远不能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权。
笔者认为通过建立某领域资深学者作品的数据库,学者以加入数据库作为一种荣誉,国家或社会可以对这样的项目给予资助,数据库免费向公众开放,这样使得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保护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这样的做法可以尝试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出网络环境下合理的使用制度。
2.3 法定许可使用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另一个限制是法定许可使用制度。⑧所谓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⑨北大法学院韦之教授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五种包括编写教科书,转载报刊等情形。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促进作品的传播,提升作家知名度,同时也可以打破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不合理垄断,方便公众接受信息。然而,法定许可使用存在着一些弊端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虽然规定转载其他人的作品应该支付使用费,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使用人不知道向谁付费,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随处可见的转载,复制和粘贴严重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了他们的创作热情,同时从长远看来,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法律规定法定许可使用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这样的规定反而使著作权法平衡精神得不到落实。法定许可制度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他们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对于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著作权人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又谈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维护。对于社会公众,出于对知识和文化的尊重,应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且从长远角度看,这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
3 结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项属于著作权人的新的权利。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和限制,在当今社会对于著作权人和公众而言产生重大影响。而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体现着法律的最高精神,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只有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最大程度的鼓励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是社会经验的总结,离开了社会实际,法律也失去了生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正,更好的平衡作者和公众的利益,达到动态的平衡。即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能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注释:
①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②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③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④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⑤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⑧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0.
⑨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9.
参考文献:
[1]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2]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3]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4]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5]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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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权人,2001年12月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的网站上发现该作品被上载,读者付费后可以阅读并下载其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数图公司一再表示,该公司基本上属于公益型事业,目前也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这是我国第一起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国内外网络传输权的设定
(一)向公众传播权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比起伯尔尼公约,作者的权利已经有效地覆盖到网络空间。
1998年10月28日,美国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没有就数字化网络传输作出规定。美国知识产权小组对现行版权法下“发行权”赋予了新的含义,承认向公众传输作品属于发行,从而涵盖网络传输中著作权人的权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著作权人就其作品应享有授权公开传输的专有权。澳大利亚也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受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也包括广播权和有线传播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实施条例对这几种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囿于当时的法制背景以及社会现状,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再次受到挑战。判例法国家可以通过不断发生的判例赋予法律丰富的内涵,而我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基本还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1999年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对网络上登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权利人的复制权是否包括将作品上网在网络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六作家案是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探讨,衡平了作者、社会公众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分配,对复制权的含义有所丰富。虽然也提出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设想,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下,只能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联网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解释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但对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则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规定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
三、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充分给予成员国权力来自行划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不断繁荣创新的著作权法离不开国家的整个文明进步,公共政策是权利平衡中一个很重要的调节因素。这也正是如此多的国家加入公约的诱因。
美国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报告中指出,图书馆为保存资料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复制等,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在同一个时间使用不得超过一个。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体系中,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
我国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个人学习使用、介绍评论、时事报道、教学目的、执行公务、免费表演等情形。其中明确指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四、关于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
需要海量信息的网络界,如何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生存的方向?法定许可是否成为惟一的筹码?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著作权法中对图书报刊的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都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条款(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伯尔尼公约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不适用于外国作品和外国著作权人,即使用时上述作品仍须征得同意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几种法定许可的情况是充分考虑了这些媒体在进行正常运转时的特殊情况。法定许可针对的虽然都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如果要求这些媒体必须在一一征得权利人许可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必然会造成信息的迟延,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大家更为广泛的掌握新闻动向。报纸、电台、电视台这些媒体的大力宣传,使我们方便及时地了解社会最新的动态,可以说,大量的宣传报道已经深入我们生活,也极大的丰富和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基本上吻合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意。
从整个社会运行的角度看,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第四媒体,从诞生之初就深深透着媒体的共性,还带有更浓厚的独有的特性。通过网络交流,几乎可以达到一种完全置身于网络空间的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无论是著作权法或者解释,对网站摘编、转载都有一定量的限制,它所适应的范围和报刊杂志一样。对比王蒙六作家案和数图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不难看出,网站将权利人的整部著作复制上网,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超乎一定程度的量变也必然造成对规定初衷的违背。图书出版有专有出版权的限制,网站整部作品的使用将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人利益,还要涉及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合同的第三方,也必将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焦点是擅自将作品登载在网上并允许读者有偿下载使用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权利人有无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存在?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内,他人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也不必支付报酬。将作品登载于网上有无法定许可等其他免责情形?一般来说,如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条款,侵权者就只得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赋予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网上使用其作品,同时赋予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这样看来,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一案中主张权利的主体是适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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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_________信息普通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普通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_________信息普通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业务项目依据《_________信息普通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1-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3-1-3 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_________元,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3-1-4 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普通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3-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_________信息认定普通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地区”或“总”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_________信息”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_________信息”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3-1-8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1-9 与_________信息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普通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普通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一)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二)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三)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2 甲方如非cnnic授权,则不得以cnnic授权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_________信息造成损失的,应赔偿_________信息相应损失。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3-2-2 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3-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3-2-4 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3-2-5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2-6 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2-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2-8 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2-9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普通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_________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3-2-10 如果价格有变动,以乙方网站上的价格为准,乙方有义务用电子邮件把最新报价发到甲方的电子邮箱。
第四条 对分销商的奖惩
4-1 依据相关的价格体系对甲方的分销业务给予优惠。
4-2 本协议关于优惠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和年费。
4-3 甲方成为乙方普通商后,如果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普通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普通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六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6-4 在6-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6-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6-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6-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8-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9-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9-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9-5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9-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_________。
信息网络范文4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社会公众使用作品,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个桥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采用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程序”。《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互联网中上传的作品侵害了其权利,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删除作品或断开链接,此时服务商接收到要求后则有义务删除或断开链接;而服务对象有权要求其恢复链接,此后,服务商则可以在此纠纷中免责。此规定让服务商涉及网络侵权时承担一定的责任,打破了权利人的绝对优势;赋予服务商一定的责任,利益协调机制下的立法既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构建双向平衡的法律体系。[3]此外,在《条例》二十三条确定了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的主观状态是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的原则,并非只是为了处罚侵权行为,法律并不将惩罚作为目的,惩罚措施恰恰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责任的分配是为了约束不同的主体,实现权利人、提供者网络用户及社会各界利益的平衡。如果权利人处于主观不存在故意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就不属于这种直接侵权的行为,而是间接侵权,指:“没有实行受‘独占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故意诱使他人实行了‘直接侵权’,或在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准备货正在进行‘直接侵权’的时候,为他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特定情形下准备实行‘直接侵权’和扩大侵权结果的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的出现对构建数字图书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数字化作品进行的传播具有速度快、容量大、成本低的特点,是数字图书馆产生的基础。但是信息网络传播却对数字图书馆的建立造成巨大挑战,数字图书馆的建立离不开下载、链接等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密切相关的程序,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加大了数字图书馆信息采集的成本与工作量。这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否的争议中很大的一个原因。
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建议
如何能够在构建新型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对于发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社会功能至关重要,良好的法律体系在于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平衡。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得以顺利运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协调好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著作权保护和公众自由获得信息之间保持平衡,是衡量一国著作权法理论发展成熟的标志。
(一)反垄断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适用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今天也应通过法律遏制权利垄断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并没有对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协调《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领域,我国规制市场主体垄断行为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运用最多的仍是《反垄断法》。现阶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对权利主体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已有的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可以确定这种垄断必须是发生在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垄断行为已经达到违法程度以及危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主体不限于普通的市场主体,而且包括了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因此必须要有新的立法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中增加反垄断规定,反垄断工作有法可依。
(二)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适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在完善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处于平衡的状态。在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救济渠道时,法律通常采用市场经济回报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就是其中之一。著作权法鼓励社会采取物质回报的形式满足著作权人的精神与物质需求,从而实现激励权利人创造出更多作品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与这种经济模式相违背的制度,立法者必须谨慎的设立其适用条件。数字化背景下,合理使用的保护可以通过反规避技术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对权利进行限制。对于公益性质的暂时使用以及暂时复制行为,允许使用者在原有合理使用基础上通过反技术措施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
(三)完善数字图书馆立法,协调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数字图书馆的构建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模式,方便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对现代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其开放式资源获取模式,传统授权许可模式会导致巨大信息量都被授权而难以实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又存在利益失衡等诸多问题。现阶段,关于公益型数字图使馆并没有完整的法律界定以及立法保护,如果让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与非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承担相同的社会义务,对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在立法上应当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对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当允许对作品的免费获取;对于盈利性的数字图书馆则应当与权利人通过许可合同或其他方式付费使用,区分二者,使各方利益得以协调。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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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内部网络间接连接到网络上就可以实现物理隔离,这就是物理安全防范措施。通过物理安全防范可以实现保护工作站、网络服务器以及路由器等硬件免受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唯有将公共网与内部网物理隔离开,才能够保证内部网络免受黑客等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安全,并且更有利于管理人员的控制、管理。
2防病毒技术
计算机病毒难以根除,具有强大的攻击性,可以破坏计算机中的应用程序,甚至可以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因此现阶段防范计算机病毒是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重点。通过多年的科学研究,现阶段已经有三种常见的病毒防范技术,分别是预防病毒、检测病毒和网络消毒。
3施行身份认证
通过确认操作者身份来保证网络安全的技术称之为身份认证技术。常见的身份认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主机之间的认证、主机与用户间的认证。主机与用户之间的认证可以通过设置密码、用户生理特征、智能卡等多种方式进行设置。
4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现阶段使用频率最高的安全防范技术。防火墙技术的技术核心就是通过构建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来尽量保证用户的网络安全。防火墙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需求来控制网络域间的信息安全,并且防火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攻击能力。现阶段防火墙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状态包过滤型、包过滤型以及服务器型。
5采用入侵检测技术
用户采用入侵检测技术后,就可以及时检测到系统中的异常现象,并及时报告,继而达到保障网络安全的目的。漏洞扫描技术。通过对电脑进行全方位的检测,及时更新漏洞补丁,完成修复就可以减少黑客利用漏洞发动攻击的几率,继而达到保护用户网络的目的。
6合理的管理措施
通过多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例如:完善计算机管理技术,建立管理机构,加强用户安全教育等方式来预防和控制病毒与黑客给用户带来的影响。使用信息加密技术。在网络中,每个用户都使用了大量的应用程序以便于工作、生活,因此为了保证个人、工作方面的隐私被泄露要采用信息加密技术来保障网络安全。
7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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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安全隐患
引言
近些年来,电力信息网络在我国的电力系统应用的非常广泛,有效的促进了电网建设的发展。为了保证电力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电力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隐患,提高信息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外界自然因素以及人为操作的失误等因素的影响,会对信息网络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在长期运行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对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了解到危害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在总结经验后,制定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并且建立全面的应急体系,全力保护电力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1 影响信息网络安全因素的特点
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和互联性的特点,所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种类也非常繁多,应用于电力系统中的信息网络也同样面对相同的问题。在互联网用户不断增多,用户技术水平逐渐提高的形势下,对于电力信息网络的攻击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与综合化的特点,所以在防御方面具有较高的困难。虽然大部分的电力部门都建立了信息网络防御方案,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水平以及安全意识淡薄的影响,防御体系还比较脆弱,并且没有建立长效的安全应对方案,所以电力信息网络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众多的不安全因素,严重影响到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电力系统信息网络安全隐患
电力系统信息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病毒、网络黑客、网络内部用户的恶意和非恶意的不正当操作。而这些安全隐患的形成原因是由于电力企业对信息网络的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攻击的安全措施,电力企业也没有对用户进行严格的用户认证,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来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体系。更为重要的是电力企业没有对数据进行备份。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导致电力系统信息网络存在着病毒、网络黑客、网络内部用户的恶意和非恶意的不正当操作等安全隐患。病毒主要是由于用户使用了一些带有病毒的移动存储设备,从而导致传播了病毒到网络中。而有些用户则是利用自己的合法认证身份对信息网络中的数据进行破坏,进行不正当的操作。但是相对而言,黑客的入侵行为对信息网络安全造成的危害更加显著,所产生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3 电力信息网络的安全构造策略
要想加强电力系统信息网络的安全性,就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安全构造,一是电力企业提高自身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防护措施,二是提高信息网络安全技术。
3.1 电力企业对电力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的认识和防护措施
在信息化社会,网络信息在电力系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在电网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效的控制电力信息网络安全是保证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优势的必要手段,首先应该在思想意识上有所提升,电力部门的领导者应该意识到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在企业内部建立信息网络安全防御小组,建立完善的安全防御体系,制定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将各项安全防御制度落到实处,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为保证信息网络设备免受外界物理因素的影响,对于设备的存放环境应该妥善布置,做好防雷、防潮、防辐射等各项措施,并且设置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的运行性能。在信息网络的软件防护方面,要建立防火墙,并且针对不同功能的网络要分别设置密码保护,只有相应级别的人员才有权访问。对于信息网络日常运行过程中所获得的数据信息,要做好备份工作,防止因为突发事件而导致数据的丢失,对于储存的数据要做好存放工作。只有在全程进行安全防护,注重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才能够保证电力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3.2 提高信息网络安全技术
3.2.1 采取漏洞缺陷检查技术,对电力系统信息网络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网络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让所有的设备在最佳的状况下运行。
3.2.2 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作为网络与网络安全域之间的唯一出入口,可以按照电力企业所制定的政策,对网络中出入的信息进行严格的检查、控制,对于危险信息进行防御、攻击。电力企业可以根据事先制定的安全策略和自身的安全需求,在防火墙配置中设置相应的访问规则,让其自动地对网络信息数据进行检查,对于非授权的链接给予强力的防护。
(2)网络地址转换技术:使用网络地址转换技术可以限制访问的IP地址,让用户通过有限的IP地址对网络进行访问。电力企业也可以通过地址转换,将网络中合法的IP地址进行隐藏,提高网络的安全系数。
(3)防病毒系统:电力企业可以采用最新的防病毒产品对网络PC机、Internet网关和服务器进行保护。防病毒系统都带有管理功能,可以对文件进行更新、控制企业的反病毒安全机制,并对网络系统性能进行优化,对病毒进行预防和处理,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3.2.3 采取科学的软件配置
(1)数据加密技术:“加密”是指一种可以对网络传输数据的访问权进行限制的技术,还可以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密使之成为密文的技术。防止恶意客户对机密数据文件进行查看、破坏,防止数据泄露。
(2)指纹认证技术:加强对用户身份的认证,是提高信息网络安全性的重要措施。电力企业可以在安装硬件防火墙的基础上,采取更先进的身份认定技术如指纹认证技术,提高电力系统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3)虚拟网技术:虚拟网(VPN)就是指建立在网络上的专用网络技术电力企业可以通过防火墙和VPN系统建立安全隧道,实现用户与信息服务之间的点对点的安全交流,而且该安全隧道是需要经过高度加密和认证的,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4 结束语
随着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在电力系统中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对于促进电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电力信息网络建设的起步较晚,所以在安全防御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影响到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所以为了提高电力信息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应该对整个流程不断的优化,提高电力部门全体人员的重视,并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御体系。工作人员要不断的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理念,然后根据我国电网运行的实际状况,制定合理的防御措施。随着电网信息网络体系的不断发展,安全防护体系会不断的完善,为我国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利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建东,马永.浅析电力系统信息网络安全[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1,5(5):1074-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