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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范文1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2.付款方式:
(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 元。
(2)余款 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该月的翌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4)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 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为 月 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 工厂,应安装妥当,并先行试机。
3.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四条 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所列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 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合同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无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须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的;
2.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机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 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将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连同已收取的货款,抵消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所有瑕疵的保证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更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
第十四条 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经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分期付款合同范文2
有关分期付款购房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 幢 单元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金额 (大写 )。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 (大写 ),剩余款项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日期:20xx年 月 日
购房分期付款协议书范本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孝感市火车站胜利街的阳光美苑物业,现房出售。
2、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 XXXX 栋 单元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 年 月 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XXXX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 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 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 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 乙方(签章)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分期付款购房协议阅读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 幢 单元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金额 (大写 )。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 (大写 ),剩余款项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分期付款合同范文3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比较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担保方式有数种,哪一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之实现。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人信用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用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立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人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但就几种制度相比较而言,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具体些说,就保证制度而言,保证人不易寻觅,即使有人愿意提供保证,也多系有偿,徒增交易费用,而且保证制度难以摆脱无法确定责任财产的阴影。质权制度的运用,出卖人难脱保管质物之累,且在交易外的标的物上设定负担,势必影响物尽其用;而在权利质押中,比如在股权质押中,由于股市的多变和质权的相对稳定的矛盾,往往又以给出质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为代价。抵押制度虽已在制度设计上对效益有所偏爱,但一方面抵押权设定手续较为麻烦,另一方面,抵押权实行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又不切实际。所有权保留制度则既不必求于人,也不必求诸他物,设定和实行也不烦琐,方便而快捷,且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债的担保,出卖人以所有人身份而受保护,法律地位至为牢固可靠,还可使买受人自觉使用他人之物,以加强买受人对价金债务的意识,敦促其履行剩余债务。即使在买受人破产的情况下,设立所有权保留的财产也不计入破产财产,出卖人可以直接行使取回权已清偿其所欠债务。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兼顾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使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交易中得以广泛地运用,二者如影随形。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发展的动因,也主要是分期付款买卖的广泛利用 .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至古罗马。《十二表法》第六表第8条规定: “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内容与现代所有权保留极为相似。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则可以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13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为指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该条款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但从该法条表述来看,对所有权保留约定所附的条件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应当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立法只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性依据,是引子,尚不足以构成整个所有权保留制度。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和表述
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是不完善的,尚在实践探索中,但所有权保留对分期付款买卖交易出卖方权益的保护又显得如此的重要。故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如何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以及针对不同的标的物分期付款买卖,如何正确、合理的表述就变得极为重要。许多实际案例已表明,正因为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导致诉讼失利,给出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当然,所有权保留的表述并没有固定的格式。笔者也只是经过实践中摸索和思考后,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仅供参考之用。笔者认为:
第一、设立时应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根据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用途选择适用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或者扩张的所有权保留。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保留的所有权仅及于标的物本身。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方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货物出售或将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标的物的用途不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也应有所区别。以工程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为例,由于买受人取得工程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工程车或者出租工程车来获得收益。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所有权保留,甚至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再行转让、变卖或赠与。而在普通商品的批发买卖分期付款交易中,买受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往往是将取得的商品再转让或再生产来挣取中间利润,对于这种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限制其转让或物权流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订立合同目的的,是故,对这种买卖,出卖人则选择扩张的所有权保留为宜。
第二、在文字表述上应尽量与法条的表述相一致。尽量选择用“未履行”、“不支付”、“未及时支付”等否定词语,尽量避免用肯定的语言表述,如“支付完全部价款后”之类的表述,因为,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条件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当的期待权,防止出卖人滥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法律要求该约定必须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不以违约为前提的所有权保留约定应视无效约定。
第三、文字表述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语意明确,不含糊,前后之间不矛盾。当事人一旦行使所有权保留之权利,往往会诉诸法院,如果该表述语意不清,如将“所有权” 表述成“法定处理权”,就会发生歧义,从而成为争议焦点,而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建议应尽量使用内涵及外延明确的法言法语。而且,在同一表述中,不要出现前后相矛盾的情况,如前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后一句讲“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因为设立所有权保留就是为了有效的排除“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的一般法律规定。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理论问题,即法律为防止出卖人滥用所有权保留权力,非明示的要求该约定应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也即“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问题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是分期进行的,之前依约履行义务并不意味着之后不违约,那么,在尚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标的物应归谁所有呢?既然不是出卖人所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那就是买受人所有了,而这又与所有权保留有效排除“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相矛盾。在实务中,为有效排除该理论缺陷,在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表述中,应以买受人“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之类表述为宜。
四、取回权的设立和行使
笔者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同时,应约定出卖人享有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约定与取回权的设立是相互相成的,都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重要内容。取回权是出卖人行使所有权保留之权利的内在要求。取回权是一种自力救济权,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自行完成。
就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问题,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各国立法也此也有不同的立场。其中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五条规定,出卖人基于保留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时,得为解除契约。即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必须解除合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这个问题上则认为,取回权行使前提是债务人履行迟延,但并未赋予担保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回制度的意旨在实现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学者称之为“实现合同的简单救济法。”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以承认取回权行使的独立存在价值,否认其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必然联系为宜。即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仍然存在,价金请求权若尚未超过时效的,出卖人仍可请求,并在买受人给付价金时,返还标的物。这样处理,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促成交易,避免当事人交易意图轻易受挫。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即在于保障价金债权,故出卖人基于保留之所有权,取回标的物者,其目的亦在满足未偿之价金债权。” 出卖人将标的物取回后,可以将该标的物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余应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鉴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设立所有权保留时,应对上述问题加以明确的约定,以防止诉讼争议的出现。
五、解除权的设立和行使
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选择行使或不行使。如上所述,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行使取回权并不以解除合同为代价,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解除权的行使则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自送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当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及时,被解除一方享有催告权。而就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恢复原状,回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其所受领之价款应返还买受人;买受人对使用标的物之代价及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出卖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往往难以估算,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估算的费用成本比较高,给实际诉讼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为避免该麻烦的发生,建议在订立合同时事前约定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同时约定该条款不受合同解除之影响。
六、所有权保留相关问题研究
(一) 所有权保留的对内对外效力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出卖人继续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则享有期待权。就其对内效力而言一般没有异议,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受有效合同的拘束,所有权保留约定对合同买卖双方及合同其他当事人均有拘束力。而如果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将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再行转让,则会出现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问题,对此,一般观点认为,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买卖,看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办理了登记,则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则不能。
笔者对前一个观点没有异议,对后一个观点持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应区别情况而定:就出卖人“一物二卖”问题,要看标的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如果是不动产,第三人没有恶意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以对抗买受人,买受人以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出卖人提出;如果是动产,由于动产标的物一般为买受人占有,出卖人只能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标的物让与给第三人,这时,即使第三人为善意,买受人指向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也不消灭。因为在指示交付场合,受让人本就应该承担更高的调查义务。就买受人将标的物再转让问题,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则第三人因实际不能实现办理过户登记而不能对抗出卖人;如果标的物是动产,根据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用途不同,可以根据合同分为允许再转让和不允许再转让,但不论何种情况,善意第三人均可以对抗出卖人。
(二)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2条已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我国奉行交付主义,而非所有权人主义,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也一样,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如未另有约定,自交付之时转移。当然,合同法第143-147条的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问题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同样有效,这里不再敖述。
(三) 所有权保留优先权体现问题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立对出卖人而言的一大好处是当买受人依法宣告破产后,出卖人享有破产取回权,而避免被当作普通债权人对待。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管理人占有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也体现在它能有效对抗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该保留财产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该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在这里,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体现在出卖人有权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有权选择接收申请执行人的代为给付,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或者依法解除合同之权利。
结语
分期付款合同范文4
被告 平安保险西郊支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1998年12月19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销轿车合同》,约定:安达海公司购买一汽轿车公司37辆红旗牌轿车,价值759.9万元,首付购车款总额的30%,剩余70%车款在18个月内还本付息;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一汽轿车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同月25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平安保险西郊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一汽轿车公司向商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销售汽车资金不能收回时,保险公司根据平安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条款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购车方追偿;购车人失踪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连续三个月拖欠购车款,造成被保险人一汽轿车公司损失,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赔偿购车人尚欠余款,最高不超过该保险金额。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保险期限、金额、费率等条款作了约定。按照该合作协议,双方分别于当月28日签署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一汽轿车公司的5份《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保险期限均为18个月。1999年1月26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又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销轿车合同》,约定:安达海公司购买一汽轿车公司生产的红旗牌轿车48辆,价值938.88万元,首付30%车款,剩余70%车款在18个月内还本付息。按此协议,一汽轿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于同日又签署了一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一汽轿车公司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保险期限仍为18个月。2002年9月10日,一汽轿车公司以安达海公司收到85辆轿车后,仅履行了首付款及部分到期车款,未严格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期车款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995.45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汽轿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和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在购销合同基础上产生的,购销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即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保险合同属保证保险性质。但一汽轿车公司未对安达海公司提起购销合同诉讼,又因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汽轿车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致本案无法追加安达海公司参加诉讼,故一汽轿车公司应先行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并在该诉讼结束后,再行提起保险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一汽轿车公司之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一汽轿车公司未提起上诉。
点评
在我国,随着分期付款买卖方式的兴起,保险行业推出了一种带有浓厚保证色彩的险种,即本案涉及的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被保证人的某种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品行等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由于它针对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故其与信用保险有同质之处;由于它是在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品行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能赔偿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故其又与一般保证担保有同质之处。保证保险又因其所涉及的领域有所不同而有具体分类,本案属确实保证保险下的合同保证保险。
分期付款合同范文5
关键词:信用卡;分期付款;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4-0054-03
一、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概述
(一)信用卡分期付款的业务定义
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即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网上消费、订购商品或透支转账等交易時,向银行申请在一定的还款期限内分期偿还,经银行受理审批通过后,持卡人按约定期限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业务类型
分为交易分期、账单分期、商户分期、转账分期和专项分期。
1.交易分期。即持卡人使用银行个人信用卡刷卡/网上消费交易后。申请将未出账单的一定消费金额或指定交易分期进行偿还。
2.账单分期。即持卡人使用银行个人信用卡刷卡/网上消费交易后,申请将已出账单当期消费中的一定金额分期偿还。
3.商户分期。即持卡人在与银行签订分期合作协议的分期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申请消费款项分期偿还的业务,包括:店面分期、订购分期及大额分期。
4.转账分期。即持卡人申请将信用卡透支额度划转至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同名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自主支付消费,持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分期偿还。
5.专项分期。当持卡人的信用卡基础额度不足以支付持卡人指定用途的消费款项時,可申请分期付款专项授信额度完成支付。并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分期偿还。
分期商户是指与银行签订分期业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约定的商品范围、手续费标准、还款期限、结算方式、操作流程等内容。为持卡人提供分期商品或服务的合作单位。
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特点
(一)符合国家的积极财政政策
从经济学角度看,信用卡分期能够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对持卡人而言,采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提前消费到新产品。通过购物的方式既提高生活水平,又增加了理财工具,相当于获得一笔中长期贷款;对于商户来说,尤其价格昂贵的物品,起到了促进销售作用,拓宽了市场空间;对于银行来说。是贷款与信用卡业务相结合的新的盈利模式,扩大了贷款品种和规模,提升信用卡客户黏度,提升动卡、活卡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利润,是国家积极扶持的消费方式。
(二)业务运做模式债权债务关系转移
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中,债权债务关系由商家与客户之间转移到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替持卡人代垫商品的全部价款,持卡人按期分次向银行归还欠款。而商户一次性取得银行给的商品的全部价款。在这点上类似于对公业务预付帐款业务的授信品种,银行替购货方支付销货方全部的货物价款,但不同的是购货方一次性归还银行,在本业务中是分期归还银行。与租赁业务的相似之处是,在支付无力時。具有融资的功能,可提前消费,分期支付租赁费或还款本金及费用,所不同的是租赁业务的所有权仍在出租方。没有转移给使用者,本业务的所有权已经从商家转移到持卡人使用者手中。与本业务相同最多的是房屋按揭,银行替客户提前垫付全部房屋资金给开发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客户名下,但是抵押给银行。每期归换银行一定数额的资金。所不同的是,业务仅是围绕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在本业务依托信用卡,围绕消费品交易进行的。
(三)综合授信额度增大
综合授信额度是持卡人的信用卡综合授信额度,银行根据资信状况授予持卡人在该行信用卡信贷额度的最高值,也是该行分期业务申请金额的上限,综合授信额度又可以分为基础额度与分期额度。
基础额度指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的持卡人,可直接使用基础额度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是在没有开展分期付款业务之前的额度。
分期付款授信额度(以下简称分期额度)指的是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评估状况和分期消费需求核定的仅限用于分期付款消费的信用额度。不可循环使用。分期额度根据授信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分期额度和特定分期额度。
即持卡人实际上享受了双重额度。在原来给定的信用额度上又增加了一个分期付款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增大了,相应的风险也增大了。
(四)资金的使用期限变长
根据个人收入情况,确定分期的期数及每期归还金额,资金占用期限可长可短,最长3年最短3月,等于很简单地办了一笔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持卡人使用循环基础额度時,必须在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两者相比,在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购物時,资金的使用期变长。
(五)操作手续简便灵活
随時随地办理,客服热线、网上银行、银行网点、商户门店等均可办理,免保证人,手续简单,还款方式灵活。
三、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因政策缺陷或了解政策不够形成的业务风险。例如在交易分期、帐单分期、专项分期三项业务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易、投资交易等等不在范围内,对于这些明确禁止,但是商户分期、转帐分期业务中没有明确禁止这些交易,给持卡人和商户留出了漏洞,他们打着商户分期、转帐分期的业务的旗号,做生产、经营易、投资交易等行为的分期付款交易,柜面人员难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信用卡业务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管,给分期付款业务造成一定的风险。
(二)个人信用风险
持卡人的信用风险指持卡人由于个人经济原因无力偿还欠款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由于持卡人恶意透支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冒名顶替的风险,冒用他人信用卡,购置贵重物品,进行分期付款的业务,造成分期付款的业务风险,给银行造成损失。
(三)商户的信用风险
因为商户违反合同,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存在瑕疵,甚至没有提供商品或劳务,携款逃跑,持卡人与商户发生纠纷時,错误地认为银行和商户之间存在某些、担保一类的关系,从而拒绝向银行归还欠款的行为,是分期付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重点。家装市场的分期付款业务商户的信用风险尤为突出。
(四)欺诈风险
是指商户与持卡人联合进行虚假交易、帮助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因为资金短缺,双方制造虚假的协议、合同套取信用卡分期付款的资金。这类行为往往会产生恶意逾期,也是分期付款业务的风险防范的重点。
(五)市场风险
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中,市场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率变化导致的资金使用成本上升,面临利率风险。在分期付款业务中,由于银行一次性代持卡人支付了物品的价款。同時也确定了持卡人每月还款的金额。而在还款的期间。利率变化导致资金成本变化使得银行无法覆盖利率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商品价额的变动,当商品的价额下跌到不足持卡人的还款余额時。持卡人有可能放弃对于所购物品价款的继续支付。
(六)操作风险
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外部事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例如银行人员在办卡期间,为了多做业务,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操作,例如没有亲自上门调查、没有亲核身份证等重点风险环节控制不到位,从而造成损失。
四、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制定出台更为清晰的分期付款业务的授信政策
针对商户分期、专项分期等金额上限超出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基础额度的分期业务,应参照对公贷款预付货款的授信业务、结合市场需求以及银行风险管控等方面要求制定授信管理办法。便于操作。防止出现漏洞,形成政策风险。
(二)严格筛选出分期业务申请的客户群体
进行分期收款业务的促销活动设计時,作到有的放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系统数据分析,寻找出目标客户群体。针对收入稳定经济实力较强且有理财观念的客户,做市场调研,进行产品设计,同時对自己设计推出产品的风险点要心中有数。这样做把可能会产生支付困难的人排除在持卡人之外,降低个人信用风险。
(三)切实作好合作商户的管理工作
对商户入围合作,进行严密的调查,甄别挑选营业、财务状况良好、高管的信誉较高的、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进行合作。对合作商户加强日常管理,時刻关注商户刷卡交易动态情况,对商户的经营、财务、销售、凭证保管、机具的现状等进行一系列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商户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机具工作状态正常,凭证保管、账户使用合规,没有违规套现情况,继续合作。同時建立商户退出机制,对于业务量达不到标准的、或违法违规操作的、或财务状况恶化的商户,实施撤机,及時终止合作。达到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商户风险的目的。
(四)作好持卡人提醒告知工作,明确银行和商户之间权利和义务
分期业务核准時,明确告诉持卡人债权债务关系由商家与持卡人之间转移到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一次性替持卡人代垫商品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商户。持卡人应按期分次向银行归还欠款。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发生的争议等均由商户负责,一旦发生持卡人拒绝付款,商户承担商品回购责任,全部价款退回银行。
(五)落实担保,实施动态综合授信额度控制
信用卡一般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但在持卡人申请较高额度分期付款的,须提供第三方保证或房产(汽车)抵押进行担保。信用担保和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可结合使用。分期交易额度核准后,对持卡人的综合授信额度做相应的降低或冻结,并于每期还款后,相应地恢复持卡人的综合授信额度,直至最后一期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六)及時进行监控及催收工作
通过制定相关风险报表,定期监控分期业务的资产质量情况,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分期业务的逾期催收纳入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统一管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在分期业务还款期间一经出现逾期情况,立即采取短信、电话等有效催收手段。经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多年实践和有关数字统计研究表明:催收欠款越及時,欠款回收率越高,风险损失越低,因此监控及催收应及時地进行。
参考文献:
[1]滕盈盈,朱芳草,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风险规范研究,時代经贸[J],中国信用卡,2000,(12)。
分期付款合同范文6
现在大部分的信用卡都拥有了任意分期付款的功能,很多信用卡中心都把这一功能作为了信用卡市场重点推广的内容之一。从近两年的任意分期付款发展的情况来看,分期付款的期限越来越长,手续费率也在不同的程度上有所降低,有的甚至已经低于了同期的消费贷款水平。那么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能否取代传统的消费贷款呢?
部分分期计划具有成本优势
如交行的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近期正在大力推广“想分就分,梦想成真”的活动。持卡人如果申请12期、18期、24期的分期付款计划,就可以分别获得1%、2%和3%的本金返还。由于在任意分期付款计划中,持卡人主要的成本来自于每期按全部本金所计算的手续费。例如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规定,申请分期的本金在12500元以上,每期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为本金的0.68%,那么持卡人申请12个月的分期,共需要支付本金的0.68%×12=8.16%的手续费,扣除掉1%的本金返还后实际的总手续费率为7.16%,也就相当于这笔一年期贷款的利率就是7.16%。按照同样的办法来计算,如果持卡人申请的是18个月的分期付款,需要的总手续费比率为0.68%×18=12.24%,扣除掉本金返还后,实际的总手续费率是10.24%,简单折算成年利率,这笔1.5年期贷款的利率就是6.82%。申请24个月的分期,需要的总手续费率为16.32%,扣除3%的本金返还后为13.32%,折算的年利率仅为6.66%。
从中不难发现,按照这样的计算,使用信用卡任意分期计划,需要支出的手续费成本甚至低于了同期的消费贷款利率水平。表1中我们列示了2007年5月19日以来所执行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水平。
一般来说,银行对于贷款人申请的消费贷款利率,都是使用基准利率,有时候根据贷款人的情况,甚至会在基准利率的水平上上浮10%作为消费贷款的实际利率。如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6.57%,上浮10%就是7.23%,就比使用交行的双币信用卡分期1年的手续费7.16%高出7个百分点。如果分成12期、18期,手续费率折算成年利率,也要低于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后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息预期比较明朗的背景下,各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水平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而信用卡任意分期付款业务中,由于各银行信用卡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提高费率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如果央行进一步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和申请消费贷款相比,使用分期付款业务的成本优势会更加明显。
上文中,我们是以交行的太平洋双币卡为例,来比较任意分期付款和同期消费贷款利率的水平孰高孰低。那么,其他可以使用任意分期付款的信用卡,它们所制订的手续费率水平又是怎样的呢?
我们对市场上其他一些可以使用任意分期付款的信用卡收取的费率进行了整理,并简单地将总费率折算成为年利率,如表2所示。
我们不难看到,各信用卡对于任意分期付款所制定的费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中,以光大的mini特型卡使用时费率水平最低,折算成年利率仅为6%,建行、浦发、广发、招行对于12期的分期付款业务费率水平比较接近同期限的消费贷款利率。因此,持卡人如果使用这些信用卡,来进行大宗消费的一年期分期付款,要比申请一年期的消费贷款有成本上的优势。
申请分期付款流程更简单
而且,使用信用卡任意分期付款业务,申请的流程很简单。以广发信用卡为例,适用对象为单笔满500元的刷卡消费,消费者都可以在刷卡第二天到账单日前一天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提出申请,将单笔消费分成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来分期偿还,每个月的手续费是以本金乘以相应的每期手续费率来计算。光大的mini特型卡则是专门用于分期付款消费,无论消费金额是多少,只要使用该卡都会自动分成12期来计算。略微特殊的是招行的信用卡,招行信用卡的分期付款是针对账单,而不是特定的某笔消费,你可以将某期账单中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本期账单增加消费总额的90%,也不能超过持卡人信用额度的80%的消费分成3期、6期或12期来偿还,至于手续费是在还款的最末一期一次性扣除,扣除的比率分别为2.6%、4.2%和7.2%。
相比之下,如果你要去申请消费贷款,手续就要复杂不少。一般来说,申请消费贷款,需要一定的抵押物(如房产)、质押物(存单等)或是提供担保,同时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银行所认可的指定用途,如旅游、装修、汽车贷款、商业教育贷款等等,贷款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财力证明以及指定用途的合同、发票等等。
商户合作提供高额度分期贷款
有的人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尽管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续方便,特定期限的费率也要比贷款利率有优势,但是毕竟信用卡可以使用的额度较低,可供分期的期限也短,消费贷款则拥有额度高、贷款期限长的优势。
的确,一般来说,单张信用卡的额度最高为5万元,最长的分期贷款时间为2年,可能无法满足一些高额度消费贷款的需求,在这个时候,使用期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为5年的消费贷款更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
不过,现在有一些信用卡中心,与特定的商户合作也可以进行高额度的分期付款业务了,而且在费率上还拥有较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