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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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文1

    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怀孕生产,产假届满于某回到公司上班。几天后,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因公司济效益滑坡,公司决定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届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于某。于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利,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不是以于某生育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公司与于某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决定不与于某续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某该怎么办?

    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

    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依照上述规定,于某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文2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用人单位即使没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凡符合上述程序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均自动失效。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住房分配、商业秘密等方面另有约定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文3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们在一起聊天时无意间谈到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由于彼此发觉相同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职责,工资却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差距较大。因此有人曾要求公司给予同等待遇。可公司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以我们违反其“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之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赵丽萍等6人

赵丽萍等读者: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文4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文5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理论理解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共有三种,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失业,所以,立法者赋予了劳动者较大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进行太多的干涉。所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上不会引起法律纠纷。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不平衡,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会产生较多的法律纠纷。

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质就是订立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重新订立了一个以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协商解除的过程中,要求在内容、形式和程序上合法,以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由劳动者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民法上的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只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权,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想要离开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即可。本条规定提前30日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更多的时间去找职位空缺的合适人选,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辞职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较多的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也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况,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找其他人来替补辞职者的岗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该条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作辞退或者解雇。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过错性解雇、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雇主要指的是,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错性解雇一般是用人单位做出的,不用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也没有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过错性解雇必须以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为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出了过错性解雇的几种情况,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过错性解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确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过错性解雇主要指的是由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术能力的高低等原因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多次调动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没法提供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工作职位,只能将劳动者解雇。《劳动合同法》也对非过错性解雇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要对被解雇的劳动者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性裁员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持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暂时度过难关,通过裁员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方法。这也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导致一些企业无法清偿债务,裁员是减轻企业资金困难的一种方法,以利于企业的更好发展,但过多的裁员会导致大量的失业者,也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允许经济性裁员,又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还规定对被裁的员工实行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经济性裁员其实也是非过错性裁员,所以也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文6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知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