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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效应范文1
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是指将之前由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扩围至房地产业后,房地产企业应是最能直观感受到税制环境变化的市场单位,税负高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能切实反映房地产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流转税税负变化情况,本文以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基础,运用微观财务分析的方法,并借用生产法对进项税额进行估计,采用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其的税负做出计算,以求能够反映“营改增”的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的改变情况。
一、微观财务分析方法
增值税的一般计算规律即为: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销项税额的计算中,依照现行的房地产业“营改增”税制税率安排,改革后其应税增值税税率为11%。
房地产业进项税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新增固定资产、土地出让金等几个可抵扣进项税额扩展项。主营业务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为房地产业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税额的部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可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获取相应的数据,本年新增折旧可从年报中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获取,人工费用使用年报中资产负债表内的应付职工薪酬这一项的数据。土地出让金一项本文参考相关研究成果选取主营业务成本的30%作为估算。主营业务成本的可抵扣比例本文通过运用生产法按中间投入的比例做出估计。
在房地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等企业自有的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进项税的可抵扣范围,两者的抵扣税率分别使用17%与11%的增值税率。
鉴于地价占房地产业成本的比重较大,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土地成本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税额将极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额大小。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指出,本文统一以房地产企业地价成本的11%作?橥恋爻鋈媒鹂傻挚劢?项税额。
二、样本企业微观财务测算
为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测算的分析样本,本文从沪深两市以房产开发与销售为主业的上市企业中进行筛选,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详细与完整程度,最终筛选出绿地控股、万科A等10家房地产业“营改增”微观财务测算样本企业。根据前文所给出的计算方法,本文从这些上市公司2015年报中获取其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进行增值税各款项的计算,在计算现行税制情况即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为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
在分别获得了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后,将两者相减即可得到其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再通过与该企业原应征缴的营业税税金进行比较,即可直观的反应“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带来的变化。这里所使用的样本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均来自其当年度年报中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一项的数据。结果如下表1所示。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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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税福利
一、反倾销税的福利经济理论分析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设对外贸易活动是一个一次性博弈,有A,B两个理性国家,每个国家都独立自主的制定贸易政策,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限制贸易。实际上A、B两国都选择“自由贸易”对博弈双方来说是最佳结果。但经过分析:对于A国,当B选择自由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当B选择限制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从而A的占优策略是限制贸易。同理,B的占优战略也是限制贸易。于是我们得到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限制贸易,限制贸易),是一个负和博弈,双方两败俱伤,形成了“囚徒的困境”。这和目前世界上贸易战不断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为理性的国家来说,都有动机和对方谈判,从而达成一个协议——合作博弈,来改变“囚徒的困境”。
当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商品价格上升,使消费者要花更高的价格才可获得商品,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但将增加本国的税收和本国企业的生产者剩余。进口国政府通常根据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税收三者权重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进口国福利影响的实证分析
1.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2.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3.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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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 税负; 纳税人; 消费者
“营改增”自试点以来,有关“营改增”是减税还是增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税率是衡量税负的主要标志,“营改增”的税率选择无疑便成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李星、刘红艺(2012)研究认为,在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从低适用现行增值税税率,可以改善居民的福利水平。谭郁森、朱为群(2013)从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提出,在“营改增”过程中,强调地区和行业差异,增加更多档次的低税率,势必会大大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影响增值税中性优势作用的充分发挥。他们利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我国增值税税率为12%是较为合理的,并提出了过渡期相应的过渡措施。在既有的研究中,很少学者就“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行研究。本文分析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属性特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来探讨“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而提出税率改进的建议。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特点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制造业的关系非常密切,其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都不是居民直接消费,而是由生产性企业购买,服务产生的价值将通过价值链传递到最终消费品上。由于流转税的税负转嫁特性,虽然最终消费者不是纳税义务人,但其却是流转税的最终税负人。因此,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流转过程中被征收的税收,最终也通过流转链条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二、税负指标选择与基本假设
(一)税负指标选择
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有很多,宏观的有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国民收入税负率等,微观的有总产值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等。本文在研究分析时采用增加值税负率指标。
增加值税负率=增值税税额÷企业增加值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商品价值由C+V+M组成,增值税是对商品中的V+M进行征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选择该指标有利于分析商品或服务在每一环节增加值的实际税负。当然这些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
(二)基本假设
实际生活中的商品与服务流通环节比较多,本文为了方便分析,作如下假设:假设1,把整个服务与生产活动简化为三个环节,分别代表服务、生产、零售环节,且三个环节连续;假设2,把服务提供环节看作整个生产过程的起点,对服务提供环节中的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扣除简化为零,也就是如果前面环节有税款,则全部体现在本环节;假设3,为了便于分析,此处假设所有环节增值额为100,每个环节的销售价等于商品的进价加上本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假设4,每个环节抽象为只经过一个纳税人;假设5,因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对链条的状态影响较小,所以本文不研究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且其也只有一个3%征收率,研究它对本文的意义不大,故分析时只考虑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以下都称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假设6,假设各环节不存在免税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能抵扣情况;假设7,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假设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可以抵扣。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以下四种流转过程: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三、税负率计算
以下基于上述四种流转过程对各自的税负情况及最终消费者整体税负进行列表计算。在进行税率比较时,选择“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10%、17%三种情况(选择其他税率分析结果类似)。
(一)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为一般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1)
(二)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为一般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2)
(三)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3)
(四)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4)
四、“营改增”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整体税负的影响分析
(一)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其自身影响来说,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税负不断加重。
(二)对生产环节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表1、表2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税率选择对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结果是相反的,即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下一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不断下降,而其下一环节的生产者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税负不断升高。
(三)对零售环节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表1的结果看,如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则“营改增”的税率选择对其没有影响;从表2的结果看,如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则随着税率的提高,其税负将不断提高;从表3的结果看,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则其“营改增”的税率选择对其税负没有影响;从表4的结果可以看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税负也不断提高。
(四)对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
从表1、表3的结果看,只要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不管零售环节为哪类纳税人,最终消费者的税负都不会因为“营改增”税率的改变而改变;从表2、表4的结果看,只要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最终消费者的税负都会随着“营改增”税率的提升而不断加重。
五、“营改增”税率选择建议
各行业所承担税负的轻重将直接影响各行业的切身利益,而税率必然是影响各行业税负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如何合理选择税率,将直接影响“营改增”的顺利推进。针对“营改增”的税率选择,本文给出如下建议:
一是从最终消费者税负的角度看,在不增加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前提下,“营改增”的税率应选择低税率。
二是从平衡各方现有利益的角度看,“营改增”的税率宜选择与改革前税负相同或略有下降的税率,以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是从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宜采用单一税率的形式,但从“营改增”的实际来看,目前立刻统一会造成税负上升企业的反对,因而增值税税率宜适度下降并逐步过渡到统一税率。对此谭郁森、朱为群(2013)已提出了较为可行的过渡期做法。
四是综合上述分析情况,在短期内,价格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也可以说税负的转嫁不可能一下完全转嫁给链条上的下一环节,各方利益博弈可能非常激烈,因而当前税率选择应尽可能与行业改革前相一致,以便于“营改增”的顺利推进。但从长期看,税负会通过价格传递给最终消费者,前面环节受税率选择的影响较小,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为了不扭曲经济,宜逐步过渡到统一税率,以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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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肝硬化;腹水;超滤;腹腔回输;治疗方法
腹水是肝硬化患者常见病、多发病, 合并腹水患者每年有10%发展成顽固性腹水, 以往对这类患者多采用大量放腹水(LVP)的方法治疗, 但此种方法易并发低血压休克、肝昏迷、水电解质紊乱、腹腔感染、放后腹水增长迅速等副作用。2008年3月以来作者用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术替代LVP治疗顽固性腹水,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2008年4月~2013年3月本科收治的乙型肝炎肝硬化并顽固性腹水患者68例, 所有患者诊断均符合国际腹水协会1994年对顽固性腹水的定义。其中男53例, 女15例, 年龄35~70岁, 随机将68例分为A组(治疗组)35例, B组(对照组)33例, 两组入院时基本情况相似, 术前均无肝性脑病、腹膜炎、上消化道出血及肝肾综合征。
1. 2 仪器 北京伟力WLFHY500腹水超滤浓缩回输系统。耗材:北京伟力公司提供的一次性使用的体外循环管路;LST120空心纤维透析器。
1. 3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在基础治疗的同时, 术后均使用呋塞米40 mg腹腔注射。治疗组行腹水超滤回输加新鲜冰冻血浆(每滤出1000 ml腹水静脉滴注100 ml血浆), 对照组行放腹水加静脉滴注新鲜冰冻血浆(每放出1000 ml腹水, 静脉滴注血浆100 ml)。
1. 3. 1 治疗组操作方法 A组均采用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方法。治疗开始前用1000 ml生理盐水+30 mg肝素钠冲洗循环管路。患者取平卧位, 常规消毒、铺巾、局麻, 穿刺成功后, 左下腹穿刺针连接正压泵软管, 右下腹穿刺针连接负压泵软管, 设置正压泵流速为90~120 ml/s, 腹水经蠕动泵的转流, 并通过滤过器在负压泵作用下形成超滤浓缩, 浓缩后的腹水自右侧管路回输入腹腔, 整个过程为无菌操作, 术中床旁心电监护, 术毕多头胶带加压包扎72 h, 术后患者平卧8 h, 并观察生命体征, 一次治疗时间为1.5~3 h, 每次滤出3000~6000 ml, 第1次不超过4000 ml, 根据患者腹水情况决定间隔时间, 多数治疗为2~5次。
1. 3. 2 注意事项 严重心肺功能不全、2周内有上消化道出血者、严重凝血障碍、腹水感染者禁用;术前均测体重、腹围, 记24 h尿量、血尿常规、腹水常规、血电解质、肝功、肾功、凝血功能;治疗过程中生命体征监测, 以便调节腹水排放量及回输速度。
1. 4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治疗前后体重、腹围、24 h尿量及腹水消退情况。
1. 5 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腹胀明显减轻, 体重下降, 腹围缩小, 腹水消失或少量并持续3个月以上;有效:腹水减轻, 尿量较前增加, 腹水1个月后又增多者;无效:腹胀减轻, 尿量增多得到短期缓解, 两周左右腹水增多至治疗前。
2 结果
2. 1 观察两组治疗前后体重、腹围、24 h尿量及腹水消退情况, 治疗1个月后对其进行t检验。见表1。
2. 2 两组综合疗效比较 见表2。
2. 3 不良反应 治疗组35例并发电解质紊乱1例, 低血压1例。对照组33例并发电解质紊乱6例, 腹水感染2例, 肝性脑病2例, 上消化道出血1例。治疗组不良反应明显少于对照组。
3 讨论
肝硬化顽固性腹水是内科顽症之一, 乙肝后肝硬化并顽固性腹水多发生于终末期肝病[1]。大量腹水不仅影响呼吸和循环功能, 常常还易并发消化道出血、自发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致命的并发症[2]。目前对肝硬化顽固性腹水的治疗方法有:放腹水(LVP);腹腔静脉分流;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TIPS);腹水浓缩静脉回输;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放腹水要求每放1 L腹水, 补8 g人血白蛋白, 其治疗费用高, 腹水中的有用物质如蛋白质被丢弃, 造成浪费, 且放腹水后疗效维持时间短, 需反复放并增加感染机会;TIPS手术不仅费用高, 且术后易发生肝性脑病;腹水超滤浓缩腹腔回输术治疗顽固性腹水已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3]。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分子筛所独有的单超滤功能, 滤出过多的水分和中小分子有害物质, 保留白蛋白等大分子物质, 提高腹水蛋白浓度, 达到回收蛋白的作用, 从而使血浆白蛋白浓度增加, 提高胶体渗透压, 增加全身有效循环血量, 使肾小球滤过率增加, 肌酐清除率增加, 增加尿量, 达到治疗腹水的目的[4]。本资料显示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术加小剂量血浆应用, 对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 疗效有累加作用。在临床症状缓解、腹水消退、蛋白回升、肾功能改善等方面明显优于LVP, 亦证明在肝性脑病、腹水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发生上明显少于LVP。
腹水超滤浓缩腹腔回输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疗效可靠, 价格低廉, 操作简单, 且并发症少, 副作用少, 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更适宜基层医院开展。
参考文献
[1] 李保森,邹正升,孙颖,等.各型重症肝炎的临床特征及影响其颈后的危险因素分析.传染病信息, 2007,20(3):151-154.
[2] Biecker E.Diangnosis and therapy 05 ascites in liver cirrhosis.World J Gastroenterol, 2011,17(10):123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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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纳税筹划
党的十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所谓“绿色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为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生态环境恶化,例如,北京市雾霾笼罩,造成一些高端企业和人才的流失,给首都经济带来负面的影响。小微服装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小微服装企业应当学习运用绿色税收扶植政策、实现绿色健康发展。
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政策改革
1.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绿色税目,使环境破坏者承担社会成本
(1)消费税“绿化”税目
我国现行消费税中通过“绿化”消费税征税税目,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
例如,2015年我国对电池开征4%的消费税。一颗钮扣电池被丢弃入大自然后,可以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再如,我国2006年将一次性筷子列入消费税税目。2006年以前我国每年消耗一次性筷子450亿双,需要砍伐大约2500万棵大树,减少森林面积200万平方米。促进绿色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纳入征税范围包括:农药、化肥、塑料袋、高档服装、别墅、私人飞机、娱乐性帆船等。
(2)资源税增加“自然生态保护”税目
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生态资源保护”税目有所增加。例如,2015年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稀土目前国际价格一吨十几万,然而,我国稀土曾过度低成本开采,致使这种不可再生的“工业维生素”保有量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再如,2016年7月,河北省开始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强化促进生态资源集约和高效利用。
2.调节税率负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者和破坏者的税负差别
对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应采取提高税率的方式设置惩罚性税率,城市雾霾很重要的因素是汽车尾气,我国自2014年11月末至2015年初,起连续三次上调整汽油、柴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成品油的大量使用会破坏环境,调高成品油消费税体现的就是环境保护的导向。
目前我国与自然生态资源地保护有关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水资源丰富、森林覆盖面大的地区往往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只有1%的税率负担;县城和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仅有0.6元-12元/年,不利于生态资源的保护,应改革按土地价格从价计征。
3.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设计了不少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促进废旧物资回收的优惠措施免征增值税;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支持和鼓励。企业所得税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绿色税收体系中增加“碳税”税种
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因缺乏规范性,对生态资源保护作用有限。为抑制环境污染行为,应将排污费改为增加“碳税”税种,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征收。所谓碳税,是指根据排放源使用化石能源中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将于2020年对其它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二、绿色税收对小微服装企业纳税影响分析
1.创新发展与绿色发展融合
“十三五”规划强调“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的核心位置”,小微服装企业适应国家绿色发展宏观调控,推动科技和文化创新,努力实践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相结合。
在服装产品设计和生产创新方面,小微服装企业应当参与国际ISO14040环保系列标准认证,积极实施绿色品牌创新战略。在生产中采用绿色材料、创新绿色加工技术,如绿色纤维、无毒染色、无污染染整工艺、无水染色、喷射印花等染整新技术。在资源利用方面,小微服装企业可以创新生产工艺,购置节水环保设备,将企业废水经过加工后二次循环利用,甚至做到无水印染。企业所得是税中购置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投资额10%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在消费环节,小微服装企业可以研发销售环节一次性塑料袋包装物的替代品,减少废弃物产生;利用低碳新能源运输工具;创新低碳网络商业模式,促进绿色发展。
2.适应绿色税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小微服装企业绿色发展
绿色税收作为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落实节能环保的宏观调控手段,采用税收征收以及税收减免等方式来促进经济低碳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了对绿色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加速了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为小微服装企业绿色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小微服装企业应当利用绿色税收优惠降低税负。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要求,研发费用可加计50%扣除。小微服装企业可以研发新面料绿色制作工艺,用核桃皮等无污染农产品、绵羊毛和蚕丝等天然动植物作浆料、染料原料进行面料加工和印染。研发费用减免计算:某小微服装企业2015年1月发生新技术研发费支出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0万元。二是,对纺织服装行业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购入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全额扣除。小微服装企业如采用绿色智能制造技术,将污染检测智能化设备与工艺模板技术集成,设定绿色智能生产线流程。纳税筹划方案:绿色制造仪器设备价值应当节省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3.文化创意发展和绿色发展相结合
(1)资源税改革对小微服装企业文化影响
资源税水资源税改革促进了小微服装企业在文化方面的创新,时刻提醒企业要节约用水、及时排污,潜移默化地将绿色发展的理念渗透入企业文化。
(2)文化创意产业“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绿色发展影响
从税收的消费替代效应看,文化创意产业“营改增”后税负降低,文化的消费就会提高,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如服装“时尚”创意繁荣发展。从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看,降低征税,加大企业利润空间,有能力的设计师或者设计部门从服装企业游离出来。服装加工和制造环节存在高能耗、高污染问题,特别是服装印染过程,产生大量的直接碳排放,而服装设计环节将实现高收益、低碳绿色发展。改革前创意设计成本列支在制造业研发费用中,没有体现创意设计附加值。实体形态的小微服装文化创意企业可以通过成本分摊协议使创意的定价中包含附加值部分,服装制造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有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结束语
从全球来看,服装业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成为潮流,小微服装企业应积极降低在采购、生产加工、装配、运输、销售环节的能源消耗,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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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大伟等.完善我国城市水源地保护财税政策的思考[J].财经研究,2015.2: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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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退税;福利效应;出口贸易
[DOI]10.13939/ki.zgsc.2016.22.135
1 前 言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出口贸易的发展和特定时期的创汇有着重要作用,并且拉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中国已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贸易大国。因此在成为世界出口额和贸易盈余额最大的国家之时,有必要对出口退税政策对国民福利效应的影响重新审视,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的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退还或免征其在出口前生产或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间接税。它作为一项出口激励措施,被各国广泛使用,世贸组织也允许其成员国采用出口退税来促进出口,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我国的出口退税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实行退还或免征生产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隆国强(2001)认为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调节和促进出口的政策,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和带动国内经济增长。陈平等(2003)通过协整分析等工具发现出口退税通过实际有效汇率对我国企业出口水平产生了显著影响。出口退税政策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对我国出口和福利有促进作用。反对的观点:翁兆杰(2005)认为,目前我国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已超过实际征税率,加之出口骗税现象,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另外出口退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我国外汇储备雄厚,不需要大量出口创汇。根据公共选择学说的观点:税收是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从宏观上看是企业成本的一种,因此政府替企业承担负担是不合适的。
2 出口退税政策的静态福利效应分析
出口退税的实行会引起一国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因而通过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化来引起福利效应的变化。本文将世界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国,其出口商品价格无法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另一类是大国,其出口商品可以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并借鉴微观经济学中的静态福利分析模型进行分析。
假设本国是一个小国,其出口的扩大不会影响国际市场的价格。因此对其进行静态分析如下:
如图1所示:D为需求曲线,S是供给曲线,国际市场价格为pw,此时本国市场需求为OQ1,供给为OQ2,出口量为Q1Q2,如果实行了退税,此时价格变为PT,需求为OQ3,厂商供给由OQ2增加到OQ4,出口量增加到Q3Q4。
(1)退税对生产的影响:退税发生后,本国厂商的产出由OQ2增加到OQ4,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PTPW。
(2)退税对消费的影响:退税发生后,本国消费者的需求由OQ1减少到OQ3,消费者剩余减少到CDPTPW。
(3)政府财政因退税所支出BDEF。
(4)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增加额-消费者剩余减少额-政府财政支出=ABPTPW-CDPTPW-BDEF=-(DCE+BAF)。
由此可知:当小国在贸易中采用退税时,将会减少本国的净福利,其净损失水平为(DCE+BAF)。由此可看出,对于小国而言,出口退税会减低本国的福利水平。
假设本国是一个大国,扩大出口会使国际市场该商品的价格下降。如图2所示:
D曲线是本国消费者的需求曲线,S曲线是本国的供给曲线。在开放条件下,世界市场的价格为Pw。此时本国生产量为OQ2,国内消费量为OQ1,出口量为Q1Q2。
如果对出口产品进行退税,因为本国是一个对世界市场价格有很大影响的大国,实施出口退税使国际市场价格由原来的PW变为PW。此时国内厂商的产量由原来的OQ2增加到OQ4,出口量增加到Q ̄3Q4,国内价格上升为Pt,国内消费量由原来的OQ1减少到OQ3。
如图所示,实施出口退税以后,本国国内消费量由原来的OQ1减少到OQ3,本国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减少CDPTPW,本国产出由原来的OQ2增加到OQ4,产出增加了Q2Q4,本国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PTPW。对每单位出口产品给予金额为t的出口退税,需要政府财政支出BDGH,因为本国是大国,实施出口退税使本国的贸易条件恶化,出口价格从原来的Pw下降到PW。
由上所述:大国出口退税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财政支出=-(CDE+ABF+FEGH),因此对于大国而言,出口退税会减低本国福利水平,社会福利净损失为(CDE+ABF+FEGH)。
综上所述,在静态分析下,无论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什么类型,出口退税都会造成该国净福利的减少,但静态分析假定各种指标在时间节点上不变,没有考虑变量的变化因素,因此有其弊端,不合乎现实。
3 我国出口退税对福利效应的实证分析
笔者假设出口贸易企业完全采用内源性融资,不存在非生产性成本,并且固定成本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贸易活动只给一国带来财富上的增加,其他因素诸如外部性对福利效应不存在影响,因此可采用贸易出口收入额来衡量贸易给一国带来的福利效应影响,将贸易收入额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政府给予的补贴收入,其中产品收入可以分为固定成本、人力成本,融资成本加上产品增值收入。由于产品的固定成本和增值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企业只采用内源性融资,所以模型考察劳动力价格为代表的人力成本、以出口退税为代表的政府补贴,对其作对数回归。模型如下:
lntrade=β1lntax+β2lnwage+c
相关数据采用了城镇年平均职工工资作为劳动力成本的数据、我国1994―2014年的出口退税数据和我国1994―2014年的贸易出口额作回归分析,该三项数据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对该回归方程的回归结果如附表所示:
出口退税的系数估计为0.353,说明出口退税每增加1%,贸易出口额增加0.353%。出口退税的系数估计为0.854,说明工资水平每增加1%,贸易出口额增加0.854%。可决系数R=0.9755,说明模型拟合程度较好,统计检验均通过,表明出口退税对贸易出口额有显著影响。由回归结果得:出口退税每增长1%,贸易出口额增加0.353%。而根据上表所示,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同时期贸易出口额对我国经济的拉动的平均贡献率为13.2%,因此出口退税对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的拉动额平均在0.047个百分点左右。
4 结 论
由上所述,对出口退税的静态分析虽然有其不足,但其分析的结果值得重视,即对任何产品都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会造成该国净福利的减少。而从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出口退税对我国经济增长及国民福利效应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继续采用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促进出口,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的增加。笔者认为制定出口退税政策的时候,要因情况而定。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在出口退税的政策结构上,要分行业、分地区根据税收杠杆对我国实体经济的投资结构和出口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对我国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或具有产业定价权的企业实行低退税,对于大部分普通行业要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十分关系国内民众就业或福利的企业要促进其发展,实行高退税率,从而促进产业升级和国民福利提高。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采用税收杠杆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
(2)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扩大对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并最终推行全面的增值税改革。降低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企业门槛,使更多企业有参与国际市场的机会。加强对出口骗税、走私的打击力度,防止税款流失。
参考文献:
[1] 隆国强.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分析[J].国际贸易,2000.
[2] 郭婷婷.我国出口贸易政策辨析[J].国际贸易,2003.
[3] 翁兆杰.中国出口退税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学位论文,2005.
[4] 王晓雷.出口政策调整对出口规模与出口结构的影响[J].国际贸易,2008(7).
[5] 林龙辉,向洪金,冯宗宪.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与经济效应研究[J].财贸经济,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