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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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r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十一条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r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条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

第十三条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四条研制10kGy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五条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加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干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条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

第二十条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千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味品,是指用于人们日常餐饮的酱油、食醋、酱类、料酒、味精、腐乳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

(四)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

(五)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持有健康证明,无从业禁忌疾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生产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的水源、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生产的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酱油、食醋等调味品。

第八条从事酱油、食醋等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所批发调味品的产品合格证;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调味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其他设备安全、无毒、卫生;

(三)有消毒和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商务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为:

(一)从业许可情况(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销售设备设施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条零售企业销售酱油、食醋等调味品应当从取得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进货。直接从省外进货的,应当经当地卫生监督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酱油、食醋等调味品应当实行定型包装销售。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部门在调味品检查中的抽样检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或销售变质、劣质、假冒、超保质期限、感官性状异常、掺杂使假或无厂家名称、地点、生产日期的调味品。

第十四条商务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规定条件的,可以建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调味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法定时限内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零售商未按规定渠道进货的,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对零售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实行定型包装销售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或销售变质、超保质期限、劣质、假冒、掺杂使假或无厂家名称、地点、生产日期调味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在调味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学校必需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

1.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全校食品、食堂与学生集体配餐卫生与安全;

3.指定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4.检查学校《食品卫生法》天津市〈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5.及时调研和了解学校食品、食堂与学生集体配餐卫生平安工作状况。

6.协调处置食品卫生投诉事件;

7.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

第二条学校食品平安和食堂、学生集体配餐的卫生平安管理必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宣传。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卖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四条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

第五条食品经营负责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需经过食品卫生规范、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培训。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与食品平安相关的岗位平安责任制度:

每次有记录;及时解决学校食品、食堂呈现的各种问题,1.学校食品负责人岗位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天津市〈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每周对各项卫生制度及食品卫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管校长汇报;制定学校食品、食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责任制并落实执行情况;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维护好现场,积极组织对病人进行抢救,及时上报。

并进行记录;对食品、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负责食品、食堂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及保管(档案内容:各项制度、各种记录、个人健康、卫生知识培训、索证资料、餐具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演讲、卫生监督文件等)2.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制度:学习掌握《食品卫生法》天津市〈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掌握卫生管理的基本内容;按规定随时进行卫生检查。

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3.学校食品、食堂平安捍卫制度:严禁非食品、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应严格进行登记验收。4.食品推销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推销验收制度;推销各类食品时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推销各类食品原料应新鲜;推销定型包装食品的食品标识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推销食品入库时。

及时注销使用的食品,5.食品库房保管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台帐。登记购入的食品;对贮存的食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逾越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处理,发现即将过期的产品,应及时请管理员及时使用;发现老鼠、蟑螂、苍蝇应及时杀灭并封堵洞口;对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食品损失或丢失,应负责赔偿。

并符合食品贮存要求;上班前检查厨房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规定及工作中是否规范操作,6.食堂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安排制定菜谱;提出食品原料推销建议;检查食品原料是否新鲜;检查菜品的烹调过程是否规范;检查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对不符合规定和不按规范操作的人员提出处置意见。

不使用腐烂蜕变、污秽不洁、生虫及《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食品;烹调时应根据菜品情况,7.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依照规范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制做食品前检查食品原料的新鲜水平。将菜品烧熟煮透;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食品卫生事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各种食品、菜肴和集体用餐的订餐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防止采样时污染食品,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必需消毒,一种食品一个容器,并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

第八条不得订购和制售冷荤凉菜。

每年到期前一个月,第九条《各校食堂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周年。应重新申请换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条食品、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凡出现有碍于食品卫生平安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配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订餐的运输车辆(密闭货车、冷藏车)专用,坚持清洁,防尘、防蝇,容器上盖下垫;参与分餐的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出现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立即停止分餐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建筑、设备、环境卫生、食品推销与贮存加工的卫生要求。请各单位按照《教体[]3号》文中的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1.工作前、处置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不得戴戒指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加工食品;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3.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5.服务人员应当衣着整洁的工作服。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6.药品、香烟等一切非生产用品一律不准带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贮存库。

第十四条学校必需建立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

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演讲;1.立即停止食品供应。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管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样品;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5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

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来参加卫生监督所组织召开的全县餐饮业卫生监督会,借此机会我代表瑞鑫酒家的全体员工,真诚的感谢各位领导、各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对我们餐饮业发展给予的指导、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瑞鑫酒家在遵守食品卫生法、支持冬旅会召开和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省级工作先进城、省级文明县城所开展的工作作如下发言:

在过去的一年里,瑞鑫酒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餐饮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酒家内外环境、设施的建设,定期组织酒家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把好师厨人员卫生关。在菜肴原料选购上,严格按照不得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要求,尽可能选用来自国胜、择木龙等地的天然、绿色、无污染原料,并按要求配备消毒、保洁、储藏、加工等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分类保管,认真做好“四害”的清除。在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同时,积极挖掘盐边餐饮潜力和餐饮文化,打造出燕窝鸡、泡菜鱼等十余种具有盐边特色的品牌菜,为盐边餐饮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今年是我县的旅游发展推动年,也是“三创”工作的关键之年,我酒家要按照全县旅游推动年和“三创”工作的要求,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积极支持卫生监督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餐饮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好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身体检查,规范仪容仪表,使其素质得到不断提高,以适应餐饮业发展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酒家卫生、厨具、储藏等设施,加强酒家内外环境的清洁、“四害”的清除等工作,给客人创造一个优雅、舒适的就餐环境;

三是进一步严格把好菜肴原料选购关,使所有的菜肴都由绿色、天然、无污染的原料烹制而成,让每一位客人吃得满意、吃得放心;

四是进一步加强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分类管理和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类管理,防止混放混用;

五是进一步挖掘盐边的餐饮潜力,创新盐边特色的品牌菜,打造餐饮文化,争取用盐边特色品牌菜和餐饮文化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县内外游客。

最后,我向在座各位同行提出倡议:积极行动进来,按照《关于加强我县“三创”及冬旅会餐饮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内外的环境和餐饮设施的改善,提高服务质量,挖掘弘扬盐边的餐饮文化,提升盐边形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全力支持冬旅会和“三创”工作,迎接首届冬旅会的胜利召开,为盐边的经济发展作出我们餐饮业应有的贡献。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6

[中图分类号] R15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餐饮业的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率逐年下降。但是,作为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重要环节的餐具消毒工作却始终得不到餐饮业经营管理人员应有的重视,餐具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的现象比较普遍。据报道,有的地区1998―2001年各年度餐具消毒抽检合格率分别仅为42.42%、49.00%、71.86%、67.13%[1],有的地区2001年餐饮业餐具消毒合格率为55.50%[2]。

为全面了解我市餐饮行业餐具消毒工作现状,找出餐饮行业餐具消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餐具消毒工作水平,预防食物中毒发生,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我们于2007年9月,对辽阳市餐饮行业餐具消毒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调查对象在市直管辖的餐饮企业中,随机抽取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各70家,共210家餐饮企业。

1.2方法采用卫生部规定的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根据餐(饮)据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评价。同时,统一设计调查表,对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员设置、消毒设施、消毒频次等进行调查。

1.3抽取样品方法在调查的210家餐饮企业中,每家随机抽取8件餐具。

1.4统计分析采用X2检验。

2结果

2.1不同规模餐饮企业餐具消毒结果比较本次共抽取餐具210份,总合格率为65.24%。不同规模餐饮企业餐具消毒检验结果有显著性差异(X2=26。72,P

2.2不同规模餐饮企业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员设置、消毒频次、调查结果比较本次所调查的210家餐饮企业中,有消毒管理制度的仅为123家,占调查总数的58.57%,有消毒员的141家,占调查总数的67.14%,餐餐消毒的63家,仅占调查总数的30.00%,不同规模餐饮企业在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员设置方面有显著性差异(其X2值分别为20.79和9.09,p值均小于0.01),见表2。

2.3不同消毒方法与餐具消毒合格率得比较本次调查结果表明,采用电子消毒柜和蒸箱消毒的餐具消毒合格率为85.24%,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合格率为58.47%,采用煮沸消毒的合格率为51.61%,不同方法蚕茧合格率差别有显著性(X2=12。09,p

3讨论及建议

3.1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我市餐饮行业餐具消毒工作尚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表现为:消毒管理制度不健全;消毒设施不齐全;消毒人员少,素质较低;餐具消毒频次低,不能做到餐餐消毒;餐具消毒效果较差等等。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卫生法律观念淡薄,不懂法。《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适用前必须洗净、消毒[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也规定,残运距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4]。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部分餐饮业经营管理人员根本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二是部分餐饮业经营者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餐具消毒工作。他们往往把购买餐具消毒设施或消毒药品看作是一种浪费,把餐具消毒工作看作是一种负担和无效劳动。三是餐具消毒人员责任心差,素质低。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餐饮企业做不到餐餐消毒,偶尔消毒也是为了应付检查。四是卫生管理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时把关不严。部分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管企业是否符合发证标准,只要交足有关费用,就随意降低发证标准发放卫生许可证,使得相当部分的中小餐饮企业无基本餐具消毒设施仍然可以合法经营。五是卫生监督指导不到位,执法不严。部分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督的现象,发完卫生许可证就不管了,经常性卫生监督流于形式。有时,在监督中发现企业餐具不消毒也不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从来不对企业餐具消毒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2调查结果表明,餐具卫生质量与企业规模有一定关系。大型餐饮企业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餐具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有专门的消毒员,餐具消毒效果较好。二中、小型餐饮企业经营者大多数卫生意识较差,卫生管理制度和餐具消毒设施不健全,一般不设消毒人员,餐具消毒效果较差。

3.3电子消毒柜或蒸箱、化学药物、开水煮沸等3种方法餐具消毒效果不同。

其中,用电子消毒柜或蒸箱消毒餐具的,餐具消毒合格率最高,其次是化学方法,最低时煮沸的方法。煮沸消毒效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煮沸时间短、水温低,从而达不到消毒效果。

3.4建议

3.4.1要严格办好卫生许可审批关。据统计,60%以上的食物中毒发生在餐饮业[5]。而餐具消毒是历年来餐饮业卫生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环节,因此,加强餐饮业的餐具消毒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审批标准。对新建的餐饮企业,无餐具消毒设施的坚决不予发证;老企业无餐具消毒设施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坚决不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随意降低发证标准的卫生监督员要追究其责任。

3.4.2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型餐饮企业餐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中、小型餐饮企业历来餐具消毒工作落后,餐具消毒合格率低,本次调查结果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各基层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型餐饮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餐具消毒效果的监督和抽检工作。队伍餐具消毒设施或多次餐具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餐饮企业,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定期把餐具消毒结果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监督。

3.4.3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餐饮业经营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

3.4.4应加强对餐饮企业餐具消毒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应将餐饮企业消毒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纳入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餐具消毒知识,不断提高餐饮行业的餐具消毒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 萍,王国平.餐(饮)具消毒合格率偏低的原因分析及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1):75.

[2] 夏 红.阜新市饮食行业餐具卫生检测结果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2,18(8):9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M].199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