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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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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总收费│
│________元/月,共____月,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监理费总额的_____%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
│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监理│
│费总额的_____%(不包括定金);监理工作结束甲方工程验收通过当日,应支付该工程的全│
│部监理费。 │
工程监理合同范文2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
第一章 合同管理现状及意义
1.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工程建设合同有“工程宪法”之称,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文件,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方面,合同均有详尽的规定,是将工程建设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文件。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的重要工作,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合同的管理。然而监理在抓“三控制”的时候,往往将合同文件束之高阁,忽视了合同及合同管理。作为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如何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对“三大”监控目标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如何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以及索赔控制,已成为目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
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
1.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行业未来发展。
3.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4.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更加明显的意义。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的目标包括:
1.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2.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议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的履行合同责任。
3.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感到满意,最终业主按计划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达到投资目的,对工程、对承包商、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承包商不但获得合理的价格和利润,还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
3.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工程合同份数、造价、履约率、纠纷次数、违约原因、变更次数及原因等。
2.3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意识。
2.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制度。通过合同的审查,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建立必要的合同检查制度。
3.合同管理工作应同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招投标中承发包双方承诺的内容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标管理的延伸,为招投标的效果提供实施的保证。
4.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做好合同实施控制、合同变更管理、及合同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成本、工期和质量管理计划。
第三章 施工监理阶段合同管理
3.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监理合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合同文本,即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是指包括合同文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或修改文件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和约定。
3.2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
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监理合同也是随着监理工程对象内容的变更而变更的,对监理合同的管理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可以说:搞好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是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前提,也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打下基础。
3.3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合同管理就贯穿始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索赔问题。索赔工作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赔,也应包括业主向施工企业的索赔。合同是索赔工作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索赔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关键。索赔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3.4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界限和实施阶段规范化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出现的矛盾或争议要有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2.工程进度的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的管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经批准后不仅要求承包商按计划施工,也是监理协调的依据,同时是判断非承包商责任影响工期顺延的依据。
3.工程价款支付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再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严格控制预付款、暂定金额、价格调整、保留金、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失控。
4.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1)合同争议的调解。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工程监理合同范文3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施工承包方和业主两方在一定时间内为完成某项工程任务进行签订的契约。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则是指业主委托监理方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管理,工程监理师利用施工承包方和业主二者之间依法签订的合同为准则,使得工程质量得以保证。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利用比较低的成本费用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同时应用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处理双方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对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管理。这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的体现。
一、简述合同管理于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一)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力约束效力
工程监理是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择优录取,将项目管理工作交予其监管。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的依据。委托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是以契约形式存在的一种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而工程监理的管理是以管理性的政府监理经济法律和委托过程中的社会监理经济法律的综合。工程承包合同以国家经济合同法作为法律依据。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一旦具有法力效力就可以说监理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以上论断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监理目标的实现
建立目标控制一方面在于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主要是取决于合同管理和控制的好坏与否。项目施工的行为和过程要满足合同的要求,一方面建设行为要合乎合同规范,施工建设过程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肯定,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效果也要让业主满意。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建立目标实现。
(三)加强费用控制是做好监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费用控制时间里工作中四大控制内容的核心,也是进行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费用、进度、质量控制目标的制定是经过合同形式确定的。因此,合同管理在整个监理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重要的手段。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中进行的监理工作其实质上也就是合同管理工作。建立行业在建设市场中作为主体之间参与到建设工程的管理环节中,要想做好监理工作,除了要协调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投资外,还要让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理人员切实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这样才能让建设施工更好、更快的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二、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内容
合同履行管理和合同文档资料管理都属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管理也叫做合同控制管理,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上所列出的条款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建设行为及过程实行科学有效地控制监督,确保合同得以顺利执行。合同文档资料管理又称为合同档案管理,从属于建立档案管理的一环节。其中包括合同管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函件、电子信息资料、传真资料、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各种证明、影像资料、工程纪实和图纸的分析和使用的系统管理工作。
合同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实合同是否的有效法律证据,这进一步说明合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监理工程师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项目分开承包管理;(2)工程施工变更管理;(3)工程延期管理;(4)合同赔偿管理;(5)协调合同纠纷;(6)管理合同支付;(7)合同档案管理;(8)管理工程各项保险。
三、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管理好合同事件
基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时根据所有合同事件的处理完结而完成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可以对施工方在编制工程计划的时候提出要按照分项工程来进行合同事件表的制定,实行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安排恰当,以便更好的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必须按照合同事件表实施对合同事务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对于正常的一般的合同时间只要做好统计,而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事件或者是涉及到工程变更的事件就要严格按照合同条例进行处理。
(二)合同履行的信息管理
合同履行情况的好坏与否要由信息来证实,也就是说要靠客观数据来证明,而不是主观的判断或者概述。文档资料是否全面和可靠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管理工作的好坏。一个良好的工程监理系统首先都有一个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而且进行信息化方式进行管理。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要充分做好合同管理子系统与其他各项信息系统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工作,各子系统输入输出的信息构成合同管理系统的信息结构。比如各项工程的开工时间、工程完成日期、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结算、施工安全数据记录等按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分别输入并与计划值进行比较,合同事件履行的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三)合同文件的管理和整理
合同文件作为工程档案资料的重要部分,它与工程中大多数的原始合同都有不同之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的甚至面目全非。而档案资料仅是原始合同,其作用也就明显了。笔者认为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施工建设工程完结之后要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整理,以便日后查证需要。为了减少合同文件管理的工作量,施工单位应该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方式,在原始合同输入之后可以不断的更新内容,而最终文本也伴随着更新内容的输入自然完成。
工程监理合同范文4
关键词: 工程监理 合同管理
监理方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方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说监理工程师是接受委托后开始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但是,监理方的一切有关行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只对业主负责。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委托协作关系,而不是某种从属关系。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项目监理制称为“第三方”管理。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中,业主不得随意干涉工程师的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同样,监理工程师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不得与承包方有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包方及其人员侵犯业主利益,否则,业主将利用法律手段让监理工程师离开工作现场。
在过去一些工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由于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有些业主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将业主与监理单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是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面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再一种情况是,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向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方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方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及时改进和解决。已证明监理人员判断或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主动向业主承认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是正确的和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
业主委托监理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就必须对监理方给予充分信任,对各自的职责、权限有明确的划分。而且为完成一致的任务目标,达到预期的目的,两者间仅分工明确是不够的,业主与监理方还必须默契配合,无保留地合作。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尊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约束业主与承包双方遵守合同规则,避免双方责任的分歧以及不严格执行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监理方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是以“日历天”计算,而合同中其他日期、包括分期分批的供图、单项工程的完工以及工程的验收竣工日期都以开工令之日为起点。所以,在监理方开工令以后,承包方应迅速地、不拖延地开始施工,包括人员的到场、现场条件的准备、施工机械设备和物资的转运等。对于业主和监理方来说,为了保证承包方能及早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为承包方的进场准备好必要的条件,包括完成合同文件上规定的道路、桥梁、电力、为承包方准备的住房、施工现场的征地和移民等各项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适时合理地签发停工警告、停工令和复工令。停工警告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由于承包方拒不执行监理通知或者工程施工出现严重、安全、环保隐患,如继续施工将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其他严重损失时,强制承包方迅速采取处理措施的警告性文件。
停工令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由于承包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已经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或者如果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勒令承包方停工整顿或进行事故处理的指令性文件。由于其他原因,如地质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研究处理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可下达停工令。
复工令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承包方在接到停工令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认真处理并达到要求,书面递交复工申请后,同意承包方继续进行正常施工的指令性文件。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经常发生进度拖延的情况,如果这种拖延影响合同竣工工期,承包方又无延期的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但经双方协商后仍可采取措施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这里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方,采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满足期限要求。但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则应将整个工程或局部工程的竣工时间作适当延期。第一,增加了工程项目,改变了工程性质或增加了工程量,提高了工程质量要求。第二,施工中遇到了罕见的恶劣气候条件。第三,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妨碍了工程的进行。第四,其他不是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凡遇到这四种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承包方磋商以后,确定工期处长的期限,并通知业主和承包方。
另外,正确地、公正地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总量,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建设施工期有长有短,施工条件千差万别,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未知因素也较多,因此,风险相对较大。当遇到这些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载明应当由谁承担的风险,并已造成损失时,虽然各方都有责任,但往往都把风险推向对方。这时监理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公平合理地妥善处理。一般来说,在判断承担风险的责任方面,应以最易克服或解决这些风险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
应由业主方承担的风险有:施工现场准备方面的问题;施工条件的变化问题;工程量的变化问题;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设计缺陷和特殊风险等问题。
应由施工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有:投标书中的问题;承包方自己的能力问题;对新的工程项目和市场环境不熟悉问题;安全方面的问题等。
工程监理合同范文5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工程监理合同范文6
一、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和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监理规范。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业主一般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理。
二、当前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有的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出资委托聘请的,理应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初衷。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不是上下级关系,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有的业主认为,只要是监理单位承担了工程监理任务,就将工程建设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其实不然,水电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单位所能控制和驾驭的。客观上讲,监理单位只对因自身原因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有的业主虽然在监理合同中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权利进行了明确,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干涉过多,特别是涉及到商务问题时更是明显,有时甚至跳过监理的权利范围直接对施工单位指令。以上种种现象,都不能使双方很好地履行监理合同,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监理单位自身问题多。
2.1低价中标。监理单位为了中标,在招投标阶段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同时故意压低报价,甚至是低于成本报价。
2.2专业不全、人员素质低、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绝大多数专业配备不全,一般是水电专业多,其他相关专业少;具有丰富的施工和设计经验的人员少;外聘人员和经验不足的人员多。
2.3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监理企业以低价中标后,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不得不降低现场监理人员的工资等以控制成本。
2.4监理人员流动性大,由于水电工程建设地点一般远离城市,工作环境十分艰苦,加上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很难留住优秀的监理人员,造成监理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
2.5监理人员在不同工程上的兼职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监理单位往往很难留住人才,造成监理人员兼职的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有时能兼任几个项目的总监,造成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组织和力量不足。
2.6监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不少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空洞、职责不明、可操作性差、执行力不足等。在编制监理技术文件时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照抄规范和标准,不能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针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分析研究的少,措施不得力,监理手段不到位。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不能兑现自己在投标阶段的承诺,未能对工程建设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控制,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还损害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形象。针对这种情况,业主不得不配备更多的人员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造成了“大业主、小监理”的现象。
三、主要建议
1.合理确定监理合同条款。监理招标不同于工程施工、设备招标,监理招标的目的是选择一种优质服务。为了选择一个好的监理单位,业主在明确招标范围的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要求监理单位配备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明确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比例等要求,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以满足工程建设监理目标的实现。同时为了将来合同具有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应明确监理违约责任的范围和处理原则等,在确定支付进度款条件时时应避免付款仅根据时间安排付款,应同时考虑监理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
2.采取招标方式优选监理单位。由于监理服务是一种提供智能、知识、经验的服务,业主可以邀请信誉好、有实力的监理人参加投标。通过招标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潜在投标人的无序竞争,同时可以保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质量,给选择优秀监理单位奠定了基础。
3.谨慎确定评标的原则和标准。这是能不能选到优秀中标人的关键。监理服务需要监理单位高智能的投入。服务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依赖于执行监理任务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更多地取决于参与监理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业务专长、经验、判断能力以及风险意识。因此在确定评标标准时鼓励的是能力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如果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不给予足够重视,只根据高价高低确定中标人,就忽视了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取费过低时,监理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只有采取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或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的办法,其后果必然是损害业主的利益。相反,如果监理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往往能使业主获得节约工程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等实际效益。所以在评审因素中应偏重于监理单位的资质、拟配备监理人员的经验能力等的评审。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主体,是监理项目的最高责任人,有时一个总监理工程师的水平决定着现场监理机构的水平。因此选择一个好的总监理工程师对于业主来说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在评审原则和标注中增加总监理工程师的评审(含面试),同时给予相当重的分值。
4.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业主和监理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单位应该在监理委托合同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为有效避免业主干涉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现象,业主单位应主动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依靠监理、信任监理,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业主单位应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和考核监理单位的工作上,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配备各种监理资源,以实现对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控制。监理单位应主动兑现投标时的承诺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并配备具有同等水平的监理人员,当由于监理单位自身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时,业主应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甚至是解除合同关系。
5.建立对监理的奖励惩罚机制。建议业主在监理合同中设立考核基金,每个月或季度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同时建立直接针对现场监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将奖励直接兑现到现场监理人员的手中,提高现场监理人员的收入,从而调动现场监理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