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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
为了切实加强车辆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降低消耗,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确保行车安全,使车辆更好地为公司事业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形式
一、公司机关和直属各部门的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由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统一管理任务:
1.制订和完善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开展检查和督促,确保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
2.会同各部门加强对驾驶员的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行车安全的教育。
3.负责与车辆管理、修理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和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4.会同各部门及时开展机动车辆的节油降耗、登记考核、日常检查等工作。
5.实行车辆统一定点修理、统一保险、验审等工作。
三、单独核算办法:
1.车辆运行各种费用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承担,单独核算。
2.对驾驶员实行耗油数量和行车里程考核。
用车纪律
四、各部门干部、职工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需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未经批准,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部门或其它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抢修车是为抢修事故而配备的专用车辆,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是工程专用车,由专职驾驶员管理,必须随时待命,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车。
七、班车是保证正常生产,接送职工上下班而配备的专用车辆,不得随意调用于其它活动。
八、外单位借用车辆,经领导同意后,驾驶员应随车同行。不带驾驶员原则上不外借车辆,抢修车一律不准外借。
九、公车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作,个人(含驾驶员)私事用车一般不派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十、经批准的外单位个人因私借车或本公司职工因私用车,汽油费和过境费均按实由个人支付。
十一、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制,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如遇公休、病事假)需用车时,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驾驶员驾驶。严禁将公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及学开车。
十二、严禁将公车用于外出钓鱼、游山玩水及参与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车辆的使用
十三、公司机关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分支机构、直属各中心的车辆由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派车。在不定人定车的原则下,确保领导工作用车。
十四、在确保上述用车的情况下,其它部门和个人因公用车必须由各科室负责人先到办公室联系,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在单位所在集镇范围内办事,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提倡乘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
十五、凡需要用车的科室及部门,一般应提前一天填好出车单,按办公室批准的出车单出车,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车。不准随便改变行车路线或办私事,违者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十六、为了确保驾驶员的休息,严格控制节假日出车,凡节假日需出车的,必须经公司和部门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具的出车单,才能出车,严禁出私车。
十七、公司机关有集体活动,需调用各部门的车辆时,由办公室出面调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到各部门调用车辆。
驾驶员职责
十八、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驾驶证,经组织安排的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虽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未经组织安排的人员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十九、驾驶员应爱岗敬业,不断增强工作事业性和责任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规则。
二十、驾驶员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做到正确驾驶车辆。
二十一、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及劳动纪律,外出工作时要维护单位的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不说有损企业形象的话,不断提高思想修养和自身素质。
二十二、必须准时上下班、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不擅自出车。遇特殊情况要做到随叫随到,并圆满完成任务。
二十三、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带齐有关证件,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以及仪表等部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要及时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二十四、严禁驾驶刹车不灵、方向不灵、灯光不符要求和各部件机械技术性能不良的车辆。
二十五、严格遵守行车纪律,不准违章行车,不准带故障行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以车欺人,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准在驾驶时饮食、闲谈、戏闹和打移动电话,不准超负乘人、人货混载。
二十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唆使或默许驾驶员违章开车或带病开车。
二十七、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影响汽车安全的物品带入车内。
二十八、提取和运输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必须遵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好有关手续。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吸烟,运输车辆应持有规定的“危险”标志,并随车配置防毒面具和合格的消防器具,以确保装、卸和运输安全。
二十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与有关交管部门联系,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对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报告的,一切责任自负。
三十、爱护车辆装备,做到出车前有准备,途中有检查,回场后有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十一、要厉行节约,自觉注意节约油耗,努力降低修理费用,要随车携带并认真管好车辆维修用的材料及备件工具。
三十二、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库或车位内,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地和自家的宿舍区或其他地方过夜。
三十三、要廉洁奉公,不得擅自动用车辆进行谋取私利,争当“文明五好驾驶员”。
三十四、驾驶员要对自己驾驶的车辆经常清洗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车内外无明显泥土,车厢内无杂物,玻璃洁净明亮。不准许在外用公款洗车,如驾驶员擅自在外洗车,费用自理,单位一律不予报销(长途在外需洗车除外)。
三十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车途中,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失职,而被罚款的,罚款费用由驾驶员自负,单位不予报销。
三十六、做到礼貌行车,热情服务,文明用语,主动征求意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十七、及时正确向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车辆运行状况,油耗情况,提出维修保养意见。
三十八、驾驶员因患病或身体欠佳,应主动向办公室汇报,不能带病开车。
三十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费用管理
四十、驾驶员的差旅费和过路费、停车等费用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月结报。一般于次月初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上出车单,按财务规定的要求报销。凡在定点单位修理的修理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特殊情况凡经领导同意在非定点单位修理的费用,凭各部门证明和票据,经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报销。
四十一、驾驶员的出车补贴:参照执行区政府机关驾驶员的出车补贴标准。
四十二、驾驶员在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因公出车加班按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除明确加班外)只按规定计发出车补贴,不发加班工资。
四十三、驾驶员劳保用品按劳动保护需要,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发放。
加油、维修与保险
四十四、车辆加油由驾驶员凭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月底由机关办公室统一结帐,油费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承担。出长途途中加油,凭发票经随车人证明后,由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四十五、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需维修、保养的车辆,驾驶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修理费预算,经机关办公室实地查验审核同意后,开出修理单,交定点修理厂修理。没有送修单私自进厂修理,修理费自负(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不得随意要求厂方调换大小总成,对所修理的项目,更换的零部件,要认真核对,经核正确后,才能签字记帐。机关办公室根据各车辆记帐单据和修理厂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支付。
四十六、车辆小修可在当地定点修理厂修理(当地定点修理厂由机关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考察后选定),一次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维修,预算超过1000元和年审的需到公司定点修理厂修理。
四十七、车辆保险由机关办公室统一按照区财政局(1998)64号文件要求,到定点保险单位按保险额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由各用车单位承担。
奖励与处罚
四十八、设立驾驶员安全奖:对工作责任心强,表现出色,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在次年初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每人每年发给安全奖1000元。如当年发生责任事故者(含次要责任者),取消当年安全奖。
四十九、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除按公司搞活工资办法的规定,扣除活工资等处理外,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
2.经常不服从组织调派,无故拒绝出车,影响工作,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将予待岗处理。
3.在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的,除退出作假部分的款项外,还要处以作假部分五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违反规定驾驶公事、私事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后果,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责成责任人赔偿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赔偿款之外的其它所有经济损失,扣除安全奖,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年终奖的20-50%。
5.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他人(含本单位干部职工)驾驶,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追查驾驶员责任外,对本单位擅自借车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于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扣除擅自借出车者年终奖金10-30%。
6.如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被窃、损坏的一切责任自负,并视损失轻重扣除驾驶员年终奖的10%-30%。
7.工作期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按责任轻重,承担除保险赔偿之外余额5-10%的经济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均扣除当年安全奖。并视责任轻重,扣除年终奖的20-30%。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部门车辆的配备提出建议,对各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进行管理,组织专、兼职驾驶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车辆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其中每辆车须明确一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并负责年度检审。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间接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良好的车况、整洁的车容确保审判工作需要。
第四条遇有全院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配到各部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第五条配有警车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警车。
第六条标有“法院”字样的警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或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县内因公务活动在通印、熙苑除外)。
第七条无论公或私长途用车,应按规定(登陆政法秘书网)程序审批:因公用车,一般干警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因私用车,须经院长批准。凡长途用车,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派车单,作为出差报销和私人用车凭证。
第八条各部门的专兼职驾驶员出车前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行车应按报批的路线行驶,非特殊原因,不准随意绕道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院内车辆应按指定的泊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泊车位。
第十一条本院车辆禁止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禁止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本院私车的停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院长用车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交流干部的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所有车辆(含副院长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开车上下班,严禁下班后驾车办理各种私事;禁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车办私事;除执行公务和正常公务接待用车外,全院所有车辆每天下午5点30分前必须准时入库,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
第十六条本院所有车辆的各种正常业务手续(如税费、保险、养路费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辆双休或节假日未经院长审批同意,无论公事或私事一律禁止动用本院车辆;因特殊情况(直系血亲生病或其它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确实需要动用本院车辆的,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用,因私事用车的个人要承担所用的燃油费用;
第十八条在办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驶距离超过本县的须报院长审批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为了便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每辆车要具体指定1-2名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未经指定的其余人员不得随便驾车。各部门车辆未经院长审批同意,严禁将本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除本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外,严禁其他人员驾驶本院车辆,无论是否持有准驾警车执照。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结合本县及本院的实际,安排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大事故分析及行车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专兼职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三章修理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院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费用包干。
1、包干经费中含油料费和修理费,除核定的油料费外,剩余部分属于修理费。
2、特殊情况追加燃油的,须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燃修费包干指标按每车限额分配到各部门,节约归部门滚存使用,超支不补。
3、修理费含小修及一、二级保养、肇事车的修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更换大件必须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同意后方可更换。
4、油料根据部门包干指标,可按月或季核发,部门凭加油登记卡加油,登记卡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维修由各部门根据车况,事先填写报修检验单,报办公室进行修前检验后提出维修意见,然后报院长审批和核准,持办公室出据的派修单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派修单作为财务付款凭证。坚持先审批后送修的原则,未经同意擅自送修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长途用车发生故障,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就近修理。
第二十五条部门或个人未经办公室审核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修理项目或扩大修理范围,更不准未开据派修单擅自修理后再向办公室报修。否则,产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机件严重老化,又未达到报废的车辆,确需二级保养以上、大修或总成换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年包干费用又不足以支付的,须在维修前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核批准,方可维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定期到修理厂对维修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配车部门的燃油费由办公室核发。配有车辆的部门须按核定的标准持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九条全院活动调动部门车辆的,由办公室安排,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审批,予以追加燃油;特殊情况配车的部门要求使用公用车辆的,由办公室核定里程,相应地扣减部门用油指标。
第三十条严禁在本县范围内自购加油。因公长途用车确需购油的,由财务人员审核单据报销,列入该车的包干核算。
第三十一条燃油核控指标:
根据我院各部门现有车辆的使用状况和实际,进行用油总量核发控制,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根据每辆车的具体核控制指标进行发放。各部门在统一核发控制油量的指标范围内计划使用,节余滚存使用,超支自付。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核控指标进行必要调整);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4、“云fa020警”尼桑兰鸟(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只准用于执行正常押解任务,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其余情况动用该车必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车;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第三十二条修理费用核控指标: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2000元;
4、“云fa020警”尼桑蓝鸟(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800元;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包干费用有节余、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停放车辆和参加安全学习的,年终视情况对配车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兼职驾驶员未发生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挂的,年终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车安全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部门对车辆管理不严,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本院车辆管理规定,对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1、私自将车辆交给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的,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车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非上班时间及双休日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专兼职驾驶员因不负责任而发生车辆严重脱保,造成机件损坏的,由部门承担修理费的50%。
5、出车前不进行检查,因缺机油、缺水和轮胎气压不足而强行驾驶造成机件严重损坏的,部门承担经济损失的50%。
6、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被督查部门通报,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7、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8、受处罚的部门视情况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经批准的私人用车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由办公室协同用车部门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个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1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8%;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6%;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4%。
2、负主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7%;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3%;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3、负同等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6%;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4%;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2%;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4、负次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3%;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1%;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0.5%。
第三十七条凡属违章的罚款,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需对部门及个人进行处罚的,由监察室提出意见,交政治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全院通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交政治处备案;需要处罚的,由政治处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以上规定望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自觉遵守执行,若违规驾车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造成不安全事故者,全部责任自负,单位既不承担任何责任。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跟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4
一、适用范围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所有车辆
二、油耗标准
参照《车辆使用手册》的标准理论油耗值,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车辆油耗标准值基础上,单车上调10%为各车辆日常油耗考核上限。
三、油耗考核
1.以单车为考核单位,实行“逐月考核,按季奖罚”制度,每月公布考核数据,按季度综合考核结果,实施奖罚。每季油耗低于工信部标准部分,按80%提成奖励给驾驶员;高于工信部标准,低于上限部分按50%提成奖励给驾驶员。超出上限部分,由驾驶员自己支付。累计两个季度油耗平均值超标者,视为故意违规,予以劝退,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2.奖罚计算
(1)油耗节约奖=(油耗上限-实际油耗)×行驶公里数×油价×奖励比例
(2)油耗超标处罚=(实际油耗-油耗上限)×行驶公里数×油价
3.车管中心调度室负责数据统计和核实,并于每月5日按时公布上月考核数据,同时上报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每季第一个月统计上报上季度油耗奖罚审批表,奖金单独审批和发放,罚款则从驾驶员工资中扣除。
四、管理规定
1.严禁私自拆卸或调整里程表,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
2.严禁卖油或变相卖油或为其它车辆加油。一经查实,无论油耗是否超标,均予以辞退,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驾驶员及调度应保证GPS装置正常运行,若有异常应及时申报维修。若人为损坏,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4.驾驶员平时应关注车辆运行和油耗情况,若因特殊情况造成油耗非正常增加,应及时报告,由局车辆维修联合鉴定小组核实。
5.定点加油:中石油如城南门加油站(大润发西侧)为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定点加油站,所有车辆不得到其它站点加油。
6.凭卡加油:一车一卡、统一实行凭卡加油制度。每次加油都必须在调度室登记。不报支在境内的所有加油发票。
7.连续出差,确需途中加油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可使用油卡加油的必须使用油卡,用现金加油的须凭正规发票,交调度室核实、登记、报支。
8.实行车辆轮换制度,在执行定人定车的前提下,每半年实行一次车辆轮换。
9.严格控制空车里程,凡出现空车里程须向车辆调度说明具体情况,由调度及相关人员负责审核。
10.车辆出车完成任务后须回场入库。任何情况下,严禁私自用车。节假日及休息日车钥匙须交调度室统一保管。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5
一、切实加强公车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车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公车使用台帐制度,减少出车的随意性。节假日和夜间,除值班备勤用车外,其它公车应及时入库或定点停放,严禁将公车随意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在单位报销与学习驾驶技术有关的一切费用。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未经批准,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部门中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工作人员,应填写《机关干部驾驶公车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职工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批准的《审批表》送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在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把关,严格控制。
四、已被批准驾驶公车的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特殊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
五、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车辆)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将认真进行调查,并按下列原则作出处理:
(一)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第一次被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第二次被查,给予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实行诫勉;第三次被查,属县管干部的,建议免去其领导职务,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版权所有
(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车辆管理规定范文6
加强对外来车辆的管理,能有效的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如何管理外来车辆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外来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一
为了加强学校对食堂、商店、浴池送货车辆及工作人员平时进出校门管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送货车辆进出学校的规定
1、送货车辆进校必须向辅警出示学校统一制作的送货卡,在校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进校。
2、超过2吨以上车辆禁止进校。
3、司机酒后禁止入校。
4、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许进校。
5、课间学生在校园活动时间禁止出校。
6、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必须缓速行驶,禁止鸣笛。
7、食堂泔水车进校时间为学生就餐半小时后,等待学生就餐结束方可收集残食。
8、送货车卸货完毕须经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员准许方可出校,下课时间不准出校。
二、关于工作人员进出学校的规定
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必须向辅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员晚上外出时必须于当晚学生就寝熄灯前(21:40)返校。
3、食堂制作早餐工作人员早晨入校时间为: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骑自行车到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在校园要缓速行驶,停放在摩托车棚。
三、违章处理办法
1、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文章转贴自实用工作文档栏目)责任。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责任。
2、凡是顶撞辅警,无理取闹的车主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校,违章强行进入者,辅警有权代表学校扣车、报警。
3、工作人员未经当日值班领导批准,不准带其他人员入校。工作人员在校园内要检点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发现言语过激、行为失当者随时辞退。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二
为了确保学校师生进出校门和在校内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车辆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
2、上学、放学进出校门期间,教师车辆必须给学生让道。教师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校车停放在学校行政办公楼前。传达室西停车场不再安排停车,备上级领导来时停车用。教师的轿车停放在学校大门北、中学楼北停车场和小学学生厕所以南地带。教师其他车辆停放在小学楼A楼和B楼北幕墙下坡道上。
3、车辆到位后要锁好车,注意防盗。但必须关闭防盗音响和防盗灯。
4、校内严禁鸣笛。
5、要自觉维护好自己的车辆,做到不漏油、排气流畅,不乱扔废物,自觉讲好卫生。
6、以上条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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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三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