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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2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发[]40号和安办[]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完善全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仍是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改的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全镇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等。
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镇安委会成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镇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监助理、镇安监所的全体同志,以及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供电所、工商分局、建设服务中心、社事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镇公路管理站、水利站、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镇安委办,由安监所所长兼任主任,镇各有关部门和村居相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并报镇安委办备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
镇、部门和村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管辖(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排查管辖(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落实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措施,负责组织管辖(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专家评估、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工作。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分工
1、镇安委办、镇安监所:负责督查各村居、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镇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负责全镇道路交通、铁路、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寺庙、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镇公路管理站:负责村居、社区公路、铁路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镇社事服务中心:负责文化、娱乐、寺庙、网吧、图书、剧院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镇供电所:负责全镇供、用电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镇中心校:负责全镇各类学校、幼儿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建筑企业、建筑工程建设、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潢企业、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燃气、饮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镇的农用机具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镇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农药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镇水利站:负责全镇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设施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镇卫生所:负责全镇食品、医疗卫生单位、中心医院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市工商局:负责全镇商(超市、市)场和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镇环保站:负责全镇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镇邮政支局:负责本系统及所属邮路、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镇广电站:负责对广播电视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镇房管所:负责职责范围内房屋修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6.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邮储行:负责本银行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7.镇电信支局:负责本系统及所属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8、镇财政所: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经费、隐患治理所需装备费、专家评估经费、重大隐患警示标牌制作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费、宣传教育、技能培训费用等的筹措和安排。
19、各村居、社区: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和易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以及近年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治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档案,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确保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和时限“五落实”,整改结束及时向所在村居、社区和镇安监所申请验收,确保按期消除。
五、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各村居、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和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全社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的技能,镇安委办(安监所)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推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先进和典型经验,加大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镇安监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程序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受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分级量化报告制度。各村居、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每月9日组织排查隐患,每月20日前向镇安监所报送《隐患排查统计报表》,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逐级上报;列入重大隐患挂牌整改的实施单位及所辖部门、所在村居,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一并向镇安委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报告上月和当月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排查情况。
四是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公示和摘牌制度。对已确认的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分别由市、市和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经确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在被公示单位和场所悬挂隐患内容及危害的警示标志牌;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对治理情况组织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书面摘牌申请。镇及相关部门收到责任单位的摘牌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审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本年度整改到位,原则上一般不超过半年。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的,提请依法处理。
五是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按监管职能归属范围管理,“一患一档”、分级负责,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档和管理,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挂牌督改事故隐患单位所属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建档和管理(一档二份),并报镇安委办(安监所)。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包括:1、隐患单位营业执照。2、企业概况表。3、隐患位置图。4、责令改正指令书。5、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专家评估意见、隐患整改方案。6、现场检查记录。7、隐患整改前后照片。8、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方案、应急防范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登记表、专家评审或法定部门验收意见等。
六是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制度。各村居、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组织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和重大隐患消除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建设“平安上虞”的战略部署,标本兼治,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集中一个多月时间,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活动,督促从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设施更新,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提高事故救援和防御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排查与整改重点和内容
(一)排查与整改重点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为列入绍兴市政府和省20*年、20*年底前分期搬迁(或关闭)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从业单位;沿江沿河特别是曹娥江、杭州湾沿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从业单位;在2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从业单位;最近三年内发生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高致毒、扩散性的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依据GB18218辨识)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安全条件较差、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从业单位等。
2.道路交通、矿山以及“三合一”从业单位等。20*年全市要重点整治的5处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段)和安全隐患;乡镇矿山及地下矿;火灾隐患及“三合一”从业单位;学生接送车辆及客运车辆(含公交车辆);建筑施工场所;渔船捕捞和水上交通运输等。
(二)排查与整治内容
1.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打击超载、超速,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
3.乡镇露天矿有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地下矿有否二个安全出口及规范开采。
4.厂房、校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车辆(船舶)及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与标准,是否确保安全生产及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各类从业单位是否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现象,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达到“五化”标准和畅通要求。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7.高危行业及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检验,是否落实安全评价与检验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的处理情况。
9.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应配置的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应急救援演练有否开展;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对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是否编制专门方案。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分动员部署排查摸底、整改落实、核查验收三个阶段,时间定为5—6月。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从业单位自查、部门督查、政府组织核查等办法,确保这次活动有效开展。
(一)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5月25日—6月5日)
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与整改目标,认真研究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排查工作有序开展。
2.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核实并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
(二)整改落实阶段(6月5日—6月10日)
根据摸排情况,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从业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加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1.对存在严重隐患,易发生事故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该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制订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分步整改到位。
2.要督促高危行业的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当前特别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乡镇矿山的安全评价工作,按照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或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岗位,要督促从业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加以落实。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要严肃查处无证上岗作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4.对已列入今年整治或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从业单位自觉整改。
(三)核查验收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核查验收小组,对隐患整改单位逐一进行核查验收,对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必须实施停产整顿。
2.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信息库,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监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回潮、不反弹。
3.安监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帮助和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消除事故隐患,努力使每个从业单位成为本质安全型从业单位,确保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负责地抓好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集中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责任,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建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活动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大排查和大整改,结合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成果,要将目标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分解到每个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安全执法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4
一、安全责任再落实、法律法规再宣传
一是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再落实。年初出台了《县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意见》和《县20*年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部署到各镇区等属地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了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二是部门监管责任再落实。与质监局、县政府分别签订了安全监察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制定了《20*年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计划》,核定了全县重点监控设备共11家27台,在本科室制定了《20*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目标》,明确了承办责任人员和完成日期要求,健全了各类台帐,确保事故隐患不遗漏,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整改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动态软件中。同时,内部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三是企业主体责任再落实。前两年,我县已基本完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今年来我科继续在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过户及变更前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程序,今年来共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告知45家。为了使安全责任告知更有效,我科年初转发了《质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达标活动的知》,及时召开了全县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达标动员大会,使用单位到会113家,会上宣传贯彻了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表彰了2007年度5家特种设备使用标杆单位,安排了2家标杆单位代表在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发言,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四是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再宣传。今年来我局利用“3·15”、“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局办公大楼悬挂了宣传标语,开展咨询安全宣传活动,共发放了“气瓶安全呵护千家万户”、“何安全使用管理电梯”、“怎样使用管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宣传资料270份左右。
二、有序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和隐患治理工作
今年是全国事故隐患治理年,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今年在特种设备专项治理上主要有化工企业的简易升降机(吊笼)、冶金起重机械、育苗锅炉的专项整治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治理。目前已经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育苗锅炉的事故隐患的普查和整治。1月份我局与当地镇政府一起对育苗锅炉进行了专项检查,查清了育苗锅炉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4份,明确了整改的要求和时间,根据安委会育苗锅炉专项治理会议纪要精神,印发了《关于公布沿海育苗区域存在事故隐患锅炉的知》,提出了严禁存在事故隐患的锅炉继续使用,并由各属地政府进行监督。二是继续对冶金起重机械进行整治。4月份我科对全县7家14台冶金起重机械再次进行现场监察检查,送达了上级有关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文件,签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5份,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整改完成时间,落实了监控措施和整改计划。对屡教不改的单位,我科及时向稽查移交进行查处1家。日钢铁有限公司2台50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我科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向县安委会进行了书面报告,日钢铁以重大停产损失(据说每天50万税金)为代价,于5月10日停止运行,进行改造。5月份组织召开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整治工作推进会,与使用单位签订了承诺书,并对下一步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最近,对冶金起重机械的整治上级有了新的精神,我科已结合新的要求重新逐家逐项进行整改措施的落实,预计七月底完成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三是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开展事故隐患督查。年初我局过县安委会向各镇及有关部门转发了《20*年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了治理范围、组织、方法步骤、时间和治理要求。4月份我科组织对2007年以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还未落实整改以及执法查处中仍然存在事故隐患进行了专程回访督查,查出仍然存在重大隐患38条,共查封了两台特种设备,对复查过程中在用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的,均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我局签署意见书面移交特检分院所共40台。在此基础上,我科及时召开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会,在会上下发了《县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方案》(质技监〔20*〕28号),结合百日督查,对下一步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今年来我科共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68家383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2条,重大隐患29条,签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记录58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3份,对屡教不改的钉子户向稽查大队书面移交18家,重大事故隐患已经进行了整改。重大隐患*年以前38条已落实整改31条,今年29条已整改了19条,还有10条未进行整改,整改率达75%。四是对全县新增特种设备未登记注册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根据市局召开的特种设备安装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历年特种设备安装已办理告知而未注册登记的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314台,其中锅炉116台、起重机械160台、电梯38台。5月初召开了相关单位会议,落实了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间,同时签订了承诺书。目前据统计,锅炉未落实整改2台;起重机械未落实整改共8台。五是召开了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工作会议。重申了气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报了全县充装、检验单位违规情况和全县安全管理相关情况,与充装及检验单位分别签订了责任状和检验协议,完成了各充装单位与我局气瓶数据库的更新对接工作,严肃查处了个别单位违法行为,对外地流入本县的不合格钢瓶进行了追踪和移交稽查查处。
三、规范管理积极履行职能
今年以来,我科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从程序到手续又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今年以来,共接受特种设备安装告知1*份、登记注册发证共565台、气瓶注册登记9855只;特种设备注销15台、停用33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发证395人次、复审889人次,管理人员培训发证60人次。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难点
1.特种设备数量多与监察人员少的矛盾。当前安全监察工作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安全会议越来越多,上级布置的整治治理任务越来越多,需要数据统计、文字材料记录越来越多、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越来越多。我县每年特种设备审查发证达600台左右,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发证近2000人,导致工作厌倦,疲于应付,缺乏创新。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5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2009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任务,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内容为:
一、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采取行政措施,促进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和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
具体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高度重视,贯彻迅速,及时落实到基层和企业。
2.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部门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解决本部门内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每次会议要有记录。会议确定的事项要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时完成。
3.根据本部门(行业)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十一五”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解决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发改、财政、建设、水利、通信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落实各项消防经费。工商、文化、建设、规划、房产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要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手续;民政、农业、综治部门要将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对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4.建立健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本部门(行业)所管理的企业制订和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责任书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指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同时制订配套的考核奖惩办法以确保落实。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实施奖惩考核,把安全生产实绩作为部门工作与干部考核内容。
5.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做到机构、职责、人员、经费四落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达到100%。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部门(行业)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及分管安全领导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中层以上安全管理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率达到90%以上;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培训率达到100%。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上级的部署,在本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有序进行,布置的工作任务能按规定完成,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提高。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年至少组织开展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易于发生事故的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落实应急预防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到位。
8.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有专项整治任务的交警、交通、海事、安监、公安、经委、消防、建委等部门要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计划、有目标、有经费保证,完成各阶段整治任务要有总结(每季度、半年、全年总结)。经过专项整治,生产经营场所重大隐患得到治理;本辖区、本部门合法企业基本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点。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包括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集市、工业企业等)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9.列入市级及本部门(行业)分级管理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被列为自治区级和市级本年度计划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100%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整治本年度达到90%以上。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有计划地进行治理,视情况采取关、停等措施。
10.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攻坚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机构,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规模以下的小企业,认真、全面、彻底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单位隐患自纠率达100%。
1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和检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经费依法纳入项目概算;组织推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3.各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道路行车安全和乡镇船舶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社区、交通安全文明单位学校和农机安全村工作。加强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14.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
15.发生安全事故时,按国家和自治区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并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属于本级权限处理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事故按时限结案率达到100%。
1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控制目标
(一)总目标。有效预防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年度总控制指标以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起数和人数均比上年有效减少。
(二)具体目标。2008年全市各类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总数为93人,其中各部门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道路交通71人,工矿商贸企业9人,铁路路外4人,水上交通2人,建筑企业2人,火灾1人,农机1人;其他(渔业)3人。没有控制指标的部门(行业),年内无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三、工作报告
各责任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以下要求和时限一式二份分别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履职报告。
(一)各责任单位要将履行上述工作职责的情况每半年填写一份《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书》,分别于当年7月5日和翌年1月5日前,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根据要求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情况,按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履职考核
(一)各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
(二)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时间
考核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
签字人:
签章时间:2009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签字人:
签章时间:2009年 月 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
报 告
单 位
(签章)
年 月 日行政主要
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一)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情况
1.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正职领导亲自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 次,委托副职领导召开 次。
2.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正职领导主持召开 次,委托分管领导召开 次。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约情况
1.本单位(部门、行业)所管理企事业单位从业总人数
人。
2.本行业管理部门、本单位与下属有关部门签约数
,签约率
%。与下属企业签约数 ,签约率
%。
(三)安全监管网络和企业安全机构建设情况
1.本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编制
人,实际到位
人。
2.依法应配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企业 个,己配置 个,配置率占 %。
(四)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情况
1.本部门、本行业所管理的企业数
个;其中,高危企业数
个。
2.培训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
人;占应培训人数的
%。
3.参加市级培训安全管理人员 人;占应培训人数 %。
4.培训特种作业人员 人;培训外来工、农民工 人。
(五)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情况
1.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次,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2.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次,己排查出事故隐患 处, 已完成整改
处。
(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
处,其中,列入本级重大事故隐患
处,己完成整改
处。
2.本部门、本单位列入自治区级重大事故隐患
处,己完成整治
处;列入市级重大隐患
处;己完成整改
处,整改率
%。
3.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的隐患 处,己完成整改 处。其中列入市级重大隐患
处,已完成整改 处,整改率 %。
4.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 个,未达条件责令停产整顿企业
个;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点 个,己取缔 个。
(七)危险源普查情况
1.本年度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 次,本部门(行业)重大危险源 处;己落实监控措施的
处。其种设备 处,已落实监控设施 处。
2.己登记建档的有危险源企业 个,共 处。其中有特种设备的企业 个,共 处。
3.本部门、本行业所管辖有
家企业,组织开展“隐患治理攻坚年”活动企业
家;排查出事故隐患 处,已整改 处,整改率 %。
(八)安全投入情况
1.本年度投入安全专项经费 元;投入项目 个;实际完成投资 元。
2.本部门、本行业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专户的企业 个,占应设置账户并提取安全费用企业的 %。
(九)综合监督管理情况
1.本部门、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个,己报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审查设计项目 个,己报竣工验收的项目 个。
2.本部门、本行业高危建设项目 个,己报请设计审查 个;己报峻工验收项目
个。其中,列出安全设施经费专篇的项目 个。
3.本部门、本行业安全预评价项目 个;占应预评项目 %。
4.完成专项安全评价项目 个;占应评价的 %。
5.本部门、本行业应申请安全许可证企业 个;实际己申请 个,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个。
6.本部门、本行业应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 个,己交纳的 个,占应交纳企业的
%。
7.本部门、本行业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企业 个。
(十)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1.本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个;己组织演练预案 个;己向市安委会备案的 个。
2.依法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企业 个,己建立的 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人,装备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 个。
(十一)伤亡事故发生情况
1.各类伤亡事故 起,死亡 人,受伤 人,结案率 %。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 起,死亡 人,受伤 人,结案率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起,死亡 人,受伤 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
起。
2.工矿企业事故 起,死亡 人,重伤 人,结案率 %,与控制指标相比,事故起数减少(增加) 起,死亡人数减少(增加) 人。其中一次死亡3至9人的较大伤亡事故 起,死亡 人,伤 人,结案率 %(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算)。
3.道路交通事故 起,死亡 人,受伤 人,结案率 %,其中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 起,死亡
人,结案率 %;一次死亡3至9人的较大事故 起,死亡 人,结案率 % 。与控制指标比,事故起数减少(增加) 人,死亡人数减少(增加) 人,万台车死亡率
;运输行业行车责任事故百万车公里死亡率
;公交行业百万车公里行车责任死亡事故率
。
4.非煤矿山事故 起,死亡 人,重伤 人。
5.瞒报、迟报、漏报事故 起,死亡 人,受伤
人;属于非法生产、经营或运输的事故 起,死亡 人,受伤 人。
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主要内容为(可另附页):
1.本部门(行业)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安排的情况。
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3.伤亡事故发生数及与同期对比情况,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对防范事故重复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部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公司生产部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五条
质安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