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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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国际货运企业;影响;对策

一、国际货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概述

原先国际货运企业按“服务业―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上海曾出台《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其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港杂费及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仓储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国际货运企业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的,其营业额为货代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费用。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业改征为6%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即试点纳税人取得的非试点地区原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扣除范围中的营业税发票仍然可以抵扣。国际货运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管体系,将进一步拓宽了增值税的税基,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国际货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

(一)有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国际货运行业是生产制造业的延伸,在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了货物价值的增值。对国际货运企业征收营业税,中断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需要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支付给国际货运企业的运费、服务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却无法抵扣增值税,对于这部分费用占外购货物采购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有失公平。因此,国际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实现税收的中性原则。

(二)国际货运业的外购劳务比重较大并能够清楚的计量

对国际货运业来说,外购劳务主要包括: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港杂费及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或者外包给其他国际货运企业的费等,这些外购劳务费所占的比重较大并能够清楚的计量。因此,国际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它的外购劳务就能在现代的消费型增值税下得到相应的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扶持和促进了产业的发展。

(三)金税工程为国际货运业改征增值税提供了技术支持

原先国际货运企业是通过自开票系统开具营业税发票,开票系统没有实现联网和数据共享,营业税的征管属于相对落后的水平。国际货运企业改增值税后,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的“金税”工程基本做到了全面申报、数据完整与网络畅通,加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由于国际货运业需要给客户提供众多的服务项目,其外购劳务的种类也繁多,企业很难保证取得的大量不同种类发票的真伪性。国际货运业改征增值税后,依托金税工程,通过发票认证系统实现了发票的检查与比对工作,确保了发票的真实性。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货运企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货运企业的有利影响

1、减轻了外包环节的税负

国际货运企业依托于分布在各地的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几乎是覆盖全球的服务,使货主能在世界上各主要港口城市收发货物,外包环节较多,重复纳税现象比较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层层抵扣,将只对增值的部分纳税,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

2、低征高扣降低了税负

在目前增值税的四档税率17%、13%、11%、6%中,国际货运企业实行6%的低税率政策。若国际货运企业采购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则进项可抵扣11%;若采购外地或上海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的服务,则进项可抵扣7%;若采购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则进项可抵扣17%。这种税率差,将使国际货运企业的税负进一步降低。

3、增强企业竞争力

由于以前国际货运企业是缴纳营业税的,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购买其服务的下游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当它们改纳增值税后,其下游企业由于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实际税负也可能会有所降低,这将刺激上海国际货代行业的发展,使上海的国际货运企业更具竞争力。

4、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业税的征管相对落后,而增值税征收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先进,采用发达的“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和严密的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此次改革必然促进国际货运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完善账务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际货运企业的不利影响

1、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削弱了部分减税效果

为了鼓励第三产业发展,上海对于国际货运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即国际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费用,支付给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等有关部门的港杂费及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虽然此次试点规定营业税已有优惠全部保留,但由于从5%的营业税到6%的增值税,税率增加了,依旧会削弱部分减税效果。

2、人工成本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

国际货运企业属于人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然而占成本大头的人力成本却无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另一方面,相比那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大型企业能够通过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劳动力成本在企业总运营中的占比,而小规模的企业由于缺乏规模经济则无法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占比来获得足够的政策优惠。

3、运输企业税负增加,引起运价上涨

国际货运企业的主要供应商为交通运输企业,由于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项目的支出,约占到总成本的35%,再加上有的运输企业过去购置的运输设备一般金额较大,使用年限较长,在本次税改中交通运输企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过去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大幅增加,企业内部无法消化,必然引起运价上涨,从而推高国际货运企业的采购成本。

4、发票不规范,实际抵扣进项税比理论额低

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和试点区域限制,国际货运企业支付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比如,燃油消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保险费、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这些支出,在国际货运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多数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

5、发票数量多,加大工作量

国际货运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国际货运企业一般开票金额小、数量大、频率高。很多国际货运企业每月开具的发票数量很多,取得的供应商发票数量也很多。若每笔业务都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工作量很大,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便。

四、国际货运企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国际货运企业由5%的营业税改成6%的增值税,税率提高了,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率有可能超过6%的增值税征收率,企业应抓住这次历史性机遇,充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在这次营改增试点过程中, 国际货运企业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职业培训,尽可能降低人力成本

由于人力成本在国际货运企业所占的成本比例较高,在此次税改中又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劳动者的素质在服务质量、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将明显提高劳动力的效率,从而为企业尽可能地降低人力成本。

(二)尽量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国际货运企业在采购供应商的服务时,需要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抉择。如采购上海试点的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服务,可抵扣11%的进项税,若采购上海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外地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则可抵扣7%的进项税,因此国际货运企业应从满足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的上海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处采购运输服务,将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际货运企业在采购供应商的服务或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可要求该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国际货运企业将服务外包给上海试点以外的其他货代企业来完成,虽然取得的是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但由于原先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在此次试点中全部保留,国际货运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原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扣除范围中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四)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国际货运企业应控制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点,一般来说,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同时将外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 国际货运企业可以进行一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根据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理规划采购供应商服务的现金流量和时机,实现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相互配比,从而避免提前缴纳增值税。

五、结论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时期,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已逐渐成长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在这些产业中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可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国际货运企业必将获得更为宽松的生存环境,这将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造性和成长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财会研究》.2012年第1期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财会》.2011年第12期

[3]黄灏明.简释上海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广东物流》.2012年第1期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营改增 施工企业 财务会计 影响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内发展形式以及国务院关于“营改增”情况的汇报,预计最迟2015年营改增制度将在建筑业推行。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税种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其主要区别是,改革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主要以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征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税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额由施工企业提供劳务获得收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则是通过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确定,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税额是以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款。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积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减轻亏损和微利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劳务收入,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缴纳营业税,亏损或微利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较大,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计亏损企业以增值额为依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很可能会小于改革前的营业税;此外,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按照17%税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的税率显然也为亏损和微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提供了空间。

(2)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征税

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税率看似并不高,其实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和高税率问题。例如,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其材料采购的成本为300万,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51万,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该工程的原材料共负担了营业税9万元和增值税51万元,存在对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之后,以工程增值部分为计税依据,能够从理论上实际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分析上例,在制度改革后,进项税额可以被扣除,原材料的进项税额51万可以抵扣企业需要缴纳的10万元销项税,原材料部分实际只负担了51万的增值税,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施工企业外购的施工机械、油料、以及用于购买用于办公的缴纳增值税的用具等。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3)营改增有利于增加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

施工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生产产品周期长、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及的现金流出量较大。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计入相关成本,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按照新规定,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购买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量减少了,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运营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施工企业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消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会计业务处理的难度有所增加

施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同。营改增实施前,营业税核算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实施改革后,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若干个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较改革之前相对复杂。此外,在增值税制度当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十分重要,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报税等相关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很可能会导致税负的增加或者税额的错误,因此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责任心的要求都增加了。此外,施工企业具有工程周期长的典型特点,其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衔接问题也会比普通的工商企业复杂。例如,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某施工企业在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实施营改增改革,会计人员应当如核算各期的工程款的应缴税额以及增值税专营发票如何抵扣、从何时开始抵扣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关的业务学习。

(2)营改增制度可能从实际上增加了某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按照相关的新制度和专家的测算,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会下降。但这一理论是建立在施工企业在税收的每一环节都能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行良好管理的基础上。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材料市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甲方供料大多数是由业主直接采购,而增值税发票上抬头是业主,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施工企业采购的地材、铁定、铁丝等材料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水、电、气、通讯费等通常由业主安排,且以业主的单位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变化影响;策略探讨

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结构性税收调整政策,以抵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自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l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后,增值税再次扩围替代营业税,成为增值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2012年9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陆续扩大到北京、浙江、江苏、安徽、天津、湖北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营改增”正按照制定的方案稳步推进,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这项税收改革政策的全国普及任务。因此,我们要充分把握政策,梳理业务流程,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营改增”给企业管理所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重要影响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适用税率和税基变化。营改增后,服务行业税率发生变化。由营业收入的5%提高至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6%。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服务行业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实际税负是否增加还得看其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

同时,税基和计税方法也发生变化。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基数,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则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以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按应税服务金额(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会计科目设置上,要求企业增设应交增值税等相关明细科目,设置更加完善,核算更加严格。

2、收入核算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改增”后,涉及的服务企业要按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收入,业务收入需拆分为收入和销项税额,分别列入营业收入和销项税额会计科目核算。

3、资产、成本费用核算变化。“营改增”后,涉及的企业要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分别核算资产原值、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须列入对应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会计科目核算。

4、我国很多企业都是混合经营企业,有的经营范围在这次改革范围内,有的经营范围不在此范围内,还要继续征收营业税。同时经营内容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如果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不能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独立准确核算,税务机关就会从高适用税率。为企业带来了增加税收的风险。同时核算的不健全也容易导致偷漏税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对财务数据分析的影响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核算上的收入须价税分离,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将导致企业收入较年初预算下降,利润下降,影响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和业绩考核。需企业统筹考虑,采取应对措施,扭转不利影响。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也须按价税分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成本费用金额也将降低。购置资产原值也需拆分为原值和进项税额核算,资产原值减少,对应以后各期折旧或摊销费用将会减少。因此,企业财务数据分析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三)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确实能为大部分企业带来了税负降低的好处,但也有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这主要是不同行业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差异所决定的。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的征收率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或按5%的税率计征服务业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达40%左右,由此可见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新旧税制改革确实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盈利能力。

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讲,实际税负是否降低取决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入收入,减少了企业利润。同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增加了企业利润。若企业业务能尽可能多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但从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角度看,取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容易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交通运输行业由原来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按11%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按17%缴纳增值税。这些行业企业税率提高较大,在取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时,此类企业在本次“营改增”中的税负将大大增加。

(四)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与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相比,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认证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如果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管理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都会为企业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需要企业高度关注。

二、“营改增”后企业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熟悉税务政策,加强财务管理

对于“营改增”企业来讲,以前基本不涉及增税值业务,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研究较少,对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申报、发票管理等业务流程相对陌生。“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缺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义的认识。因此,作为企业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的会计人员,应该深入研究“营改增”相关政策,加强自身学习,全面分析“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梳理业务流程,制定应对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提高重视程度,积极向企业各级人员进行宣贯,提醒他们需要注意的事项,如向业务人员宣传增值税基本概念、关键控制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及认证时限等等,以更好地适应改革,防范涉税风险,顺利实现平稳过渡。

(二)增设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企业须增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相关明细科目,制定增值税业务核算规则,促使企业业务流程合理化、业务管理规范化,会计核算明晰化。财务人员需熟练掌握增值税业务核算要求,准确判断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及时准确完成会计核算。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

1、梳理业务流程,制订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企业业务范围广,种类多,需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制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对外开具和从外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会计人员在报销时严格审核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同时要积极防范不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引发的各类风险,避免出现经济、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2、严格区分各类经济收入,开具适当的发票

在“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范围广泛,尤其是混营或兼营的企业,有些收入在发票开具时难以把握,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收入,到底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还是增值税范围,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政策学习,必要时多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企业发票规范开具。

3、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行为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结合“营改增”相关规定,梳理企业业务流程,准确划分成本费用类别,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营改增”政策范围的业务,要求业务部门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进项税额应抵尽抵。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按规章办事,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妥善保管好相关抵扣凭证,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180天内及时报账和认证。

(四)鼓励企业多方面寻找合作伙伴

“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抵扣,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能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运输,技术合作等过程中,尽量寻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单位,从合同条款中明确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得到税款抵扣的优惠,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负水平。也有极少数合作企业借税制改革之机,趁机加价,因此,企业要多方面寻找合作单位,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利润水平,降低实际税负。

(五)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它涉及到整个会计核算体系改变,控制点及会计科目的变化,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因此,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以满足新时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在“营改增”的冲击之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单位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履行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的财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业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进行政策的宣传,确保各单位能尽快适应改革,避免出现各类涉税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现平稳过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在“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阶段,难免有多种矛盾现象并存的局面,而企业是否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减负,还需财政税务机关与企业相互理解和协调,并不断地解决在试点磨合期中所产生的问题,进一步细化税制和实施办法,扩大试点行业的领域和地域,只有在转型企业上的全覆盖,才可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可抵扣税项,才能避免更多重复的征税环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大意义。“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实施,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从而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效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过税制的调整,还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汪曾涛,上海服务业税收环境及改革方向研究[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2(6)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4

2009年11月2日,金地公司为了购买一批高压开关,与天时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约为22万元。天时公司按照金地公司提供的图纸及相关的要求组织生产一批高压开关,并约定天时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接受金地公司的一次性验收,产品合格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给天时公司。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生产完毕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80%,剩余货款的10%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自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交付给金地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2010年3月17日,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签字验收确认。在交货的同时,天时公司向金地公司交付了两张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金地公司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签收。然而,在交货后天时公司却迟迟没有等到金地公司的付款。天时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发函,向金地公司催讨该笔货款。但令天时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金地公司回函称,其在天时公司交付两张增值税发票的当日已经将该批货款直接支付给了天时公司,正是由于金地公司支付了该笔货款,天时公司才将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金地公司的,该增值税发票便是金地公司的付款凭证。

天时公司就非常奇怪,询问金地公司怎么支付的货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金地公司回答说就是在收到发票的同时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天时公司送货来的人,具体是谁已经不知道了。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出卖人为了能够及时得到买受人的付款,通常都会按照出卖人的要求首先开具发票。当然也有先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然后再由出卖方开发票的情形。那么,是否如金地公司所称,其手中有天时公司开具的发票就是其已经付款的凭证呢?

天时公司觉得非常荒谬,一怒之下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金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解析]本刊法律顾问、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章剑平

实践中,交付发票可能在付款前,也可能在付款后。因此交付发票并不能证明就已经实际付款。接收发票一方还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卖方在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可以理解为卖方要求买方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是一种催告要求付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可见,发票只是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当事人必须在有客观真实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等情况下,才能开具发票。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更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营改增;园林工程;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S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29803

1 引言

总理在2016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部分企业全面进行“营改增”,这些企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国务院出台的这一决定对整个中国市场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这样的“营改增”就全面消除了对一个企业的重复征税,而且总理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这个改革对所有行业的税负来说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当然,要想达到理想的状态,必须要在全面运行“营改增”一段时间之后,企业所有的抵扣链条全部接洽完毕,这个时候才会出现人们想要的只减不增的状态。在现在这个阶段,很多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纳税时面对刚出现的完全陌生的税种,要想真正实现税负只减不增,或许还是有一定难度的。笔者从园林工程企业怎样去理清思路,顺利平稳地完成“营改增”等几方面做出简单的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2 “营改增”对园林工程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2.1 实际税负在上升,现金流在减少

营业税在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就变更了,这一改变后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在缴税时税款的数额发生了变化。从理论上讲,进行税制变革后,园林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但是因为园林行业的特点,这些企业在获取有效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时还存在困难。

第一,园林工程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人工成本一般都会占到总成本的20%~30%,而且这些巨额的人工成本是无法进行抵扣销项税额的。

第二,与其他制造业不同的是园林工程的施工项目存在施工工期长、人员流动性大、施工的地域比较分散、所需要的材料品种多等特点,很多原材料都是从小规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那里购买的,而这些大量的供应商并没有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处在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循环之外,所以就很难提供能够进行抵扣的发票。

园林企业在工程完成后的工程款支付也经常性的滞后,而且很多工程完工后在进行价款支付时还需要扣除一定的预留质量保证金,这就导致了这部分没收回的工程款项的税金由园林企业来进行垫付。同时,由于园林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能会对外进行分包,而这些分包商、材料商往往都会拖延付款,并且他们也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导致了园林企业无法进行抵扣,如果要抵扣就要必须得及时付款,从而加大了企业垫资的强度。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必然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对于园林工程这样小规模企业的纳税人来说,在税改前是按照3%进行征收营业税的,而在“营改增”后也还是实行简易的征收办法,税率仍然是3%,并没有变化。所以就单一的从税负上来看,小规模企业的纳税人并没有充分享受到营改增的实惠。

2.2 收入和利润下降

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园林企业在与之前的营业税所确认的收入相比, 增加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比如在营业税制下可以有100亿元收入的工程项目,改成增值税后可以确认营业收入就为100÷1 .11% =90.09亿元,仅此一项就影响收入下降比例为9.91%。

在营改增后与成本相关的一些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没有计入到营业成本,比如:原材料、燃料以及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所以,“营改增”后的总成本预计会比“营改增”之前的总成本少。除此之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计算的,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费用中却只是对部分进项税额进行剔除,因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就会比“营改增”之前要少很多了,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也就随之减少了。

2.3 影合同金额的认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因为税种有了变化,所以在签订新的合同时,就不能再采用原有的制式合同。在之前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就是不管合同里是怎么样规定的,价税也都不受影响,最终都是由客户来承担这部分税款的。而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增值税就成了价外税,3%~11%的税率有很大幅度的增加,虽然说税负都最终还是由客户来承担,但是,如果签订的合同中不做明确的说明,就难免会产生各种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2.4 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上不确定

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以后,对其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等也进行了规范,这就使当前我国的税负政策体系从不同的方式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园林企业因为受到各种行业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工程的操作范围比较大、流动性也较强。比如,为了满足工程需求在进行材料购买时就会在不同的地区采购不同的材料。由于各地区税务政策的影响,就会出现不同的缴纳地点和缴纳时间,其抵税的实际时间也就受到了影响。我国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在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税务发票的抵扣时间就不能超过180 d,因为受到地区和时间的影响,园林企业就会经常出现抵扣时间差的现象,因此大大增加了抵扣的难度。

2.5 影响园林企业工程造价管理

我国的园林企业在进行项目管理和收益管理时,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造价。企业在上缴营业税、设计和施工预算等时期都不需要对外进行公开,企业在预算报价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都不需要对附加税务进行确定。而新出台的增值税确定后,企业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和工程预算的过程中都需要对其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等进行附加税务的处理,这些都大大提高了企业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目前我国园林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时还是采用的根据已有的信息来进行信息整合,而不能够适时对预期税务进行处理。所以,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对我国园林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3 园林工程企业在应对“营改增”需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实行营改增后对于园林工程企I的影响,这些企业必须做到未雨绸缪。当然了,有挑战也会有机遇,与营业税相比来说增值税有着更多的税收筹划空间,园林工程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的应对。

3.1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情况和规模,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如果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方面健全,也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这样就可以跟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这就给了中小型园林工程企业一次选择的机会。尽管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有所减轻的,并且对财务上的管理要求和纳税成本上也相对较低,但是,因为这些企业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业务面也相对狭窄,特别是营改增后还将处于弱势。所以,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进行性价比平衡,从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3.2 对增值税发票环节进行充分利用,创新业务模式

当前的园林工程企业要对增值税发票环节进行充分利用,创新税收的筹划模式,这样才能有效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消极影响。首先就是要对增值税发票环节进行充分利用,园林工程企业的每个工程都会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项目,这些不同的工程项目会都会开具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发票,所以如何利用增值税发票来应对营改增就显得特别重要。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一些项目经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要有全面的了解,要及时关注国家税法的变动,完全掌握最基本的税法规定价外费用类型;另一方面,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以前开具的价外费用营业税发票改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还要了解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利用出口等进行合理的避税。其次就是要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比如怎么处理人工成本、装卸费和运输费等,在这里就以外购的方式进行处理。还要强化签订税务合同时的谈判能力,必须以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来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改进,从而避免发生合同签订前后税负不一致的现象。

3.3 进行认真规划,变革企业的管理模式

园林企业在核算时要采用集中核算,在管理时要采用全方位的管理模式,每个项目在主要材料供应、劳务分包、机械租赁等多方面都要由企业进行统一负责管理,而项目经理需要负责的工作主要包括:工期、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等,这样一来就有利于企业集中资源,与合格优质的供应商队伍进行合作并推动战略合作关系;而工程事业部经理和项目部经理都要建立起适应增值税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园林企业要加强内部机构的建设,专门设立税务管理岗位;由专人来加强税务的筹划工作,筹划不同税率之间的合理税收,加强梳理增值税管理渗透在工程业务中的每个环节,由于这些节点都是环环相扣的,流程梳理和再造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专用发票加强管理,确保实物、资金、发票的“三流统一”。

3.4 对内控体系和供应商体系进行完善

园林企业对内控体系和供应商体系进行完善也是应对营改增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要完善的是内控体系,园林工程企业要做到强化风险的识别能力,强化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科目的修改和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在成本、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现金流管理、投资、采购等方面进行控制评估。其次在供应商体系方面也要进行完善。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增值税的纳税减少的主要决定因素,根据相关的研究,园林工程企业如果想要维持利润和税负的平衡就必须使成本与收入比例达到72%,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专业的处理,而在这当中供应商又是发票的关键环节,所以必须要完善供应商体系,分包的企业必须要有资质,而且在分包的合同中也要有明确的规定,分包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无资质的队伍要杜绝分包,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得不分包的,也必须把企业增加的各种税收成本考虑进去以此来确定分包价格。总而言之,园林企业在当下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消极影响时完善内控体系和供应商体系是关键的一步。

3.5 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增加增值税

园林企业根据当前的现状,可以在进行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修订增值税的内容,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比如,园林企业在签订包工材料的合同时就可以制定增值税的内容,而且这都是合理合法的,这样就能增加抵扣项目,利用这些分包商的抵扣项目也达到了充分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

4 结语

营改增的最终目标是“减税负、调结构、稳增长”。各企业要把国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作为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一次契机,要认真对待国家的“营改增”政策,做到提前筹划,运筹帷幄,这样才能决胜千里。

参考文献:

[1]孙 云.园林工程设计及验收的监理探析[J].绿色科技,2013(5):142~143.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6

作为流转税第三次改革试点,鉴于融资租赁兼有融资和物权交易特性,从上海试行方面所反馈的信息表明,需探讨问题很多,一些业内人士与税务部门至今还没有找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政策制定部门和管理部门,应重点考虑几个问题:

第一,“即征即退”政策执行偏差。融资租赁中的营业税含抵扣项是合理的税收政策。营改增后的“即征即退”属于优惠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只是过渡性政策,具有一定时效性,并且“优惠政策”在政策执行时始终不如直接减免来的干脆利落,得看税务部门脸色。税务征管部门认为如果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就没有销项税,纳税税基是负数,就不交增值税了。因此,在审批环节层层审批,迟迟不给退税。极端的要求全部租金收回后才给退税款。融资租赁的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如果税款不能即退,直接影响其现金收益和利润核算,何况“即征即退”下还要多负担约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流转税附加,对于靠资金成本吃饭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建议在税改不降低试点单位收入的原则下,实现真正的“即征即退”,而不是等到全部资金回收后才“即退”。

第二,租赁物适用范围狭窄。此次流转税改革仅把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某些时候很难明确划分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因此,应考虑是否将附着于有形动产之上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全部纳入有形动产而加以管理;或严格规定:有形动产在整个购进资产中的上限比例,即将除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排除在外的所有权均适用于融资租赁。

第三,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尚未完全统一。本次流转税改革试点出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流程难以统一、操作困难的问题。例如,租赁公司的进项税是先行支付,而销项税是随租金支付逐期支付。租赁公司如果能定位于代人采购。增值税及价外费用都应该在合同签订时预收,并开出部分到位资金的增值税发票让税务部门先收到一部分增值税的销项税。这样三流就统一起来了。但税务部门还是要承担部分增值税不能回收的风险。但总比把风险全部转移给税务部门更容易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