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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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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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了保险业的效率

网络保险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是因为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都大大减少。同时,在网上开展保险业务可以精简业务环节,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与效益。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估计,从长期看,在美国经营个人险种的保险商通过网络展业所节省的销售、管理、理赔方面的开支可达150亿美元,约占全部开支的12%;而在企业保险方面,可节省的费用约为110亿美元,占全部开支的9%。

2、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金融保险行业是天生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建立在大数原则基础上的保险经营要求将风险尽可能分散到更为广泛的范围,以避免大灾损失。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地区的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在不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服务,使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应。

3、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

网络保险业的发展,使得这个行业的新进入者不必花费巨资和时间进行传统销售方式下的营业网络建设和人培训管理。此外,其余行业的企业也更容易进入保险市场。这些企业大多数为其余金融服务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例如银行、网上证券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这些企业可以方便地在现有网络提供的产品中添加保险产品。例如,在欧美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向客户销售寿险单,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已使保险公司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可以预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些外行业的企业将很容易地进行标准化保单的网上销售,对传统保险商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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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对CRM的需求

“电子化保险”是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更是现实的需要。网上保险、企业保险、网上支付平台、BTOB、BTOC等以“保户为中心”的金融保险服务是CRM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目前CRM产品有很多种、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业,保险公司使用CRM产品是用来整合自身拥有的保险资源体系、优化市场价值链条、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CRM应当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商业智能(BI)、决策支持系统(DSS)为基础,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改革和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的电话保险、网络保险、自助设备、网点整合成保险服务的前端体系,并渗透到管理、产品设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保险业务运营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适应保户战略的、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以“保户需求挖掘”和“满足”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保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统一保户联系渠道,针对保户的需求及时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MIS应用级别和商业智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系统、保户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账户信息系统和决策模型、方法库、专家系统等的应用效果,集中对业务流程的主信息流进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起到对商业保险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终以形成CRM系统支持的商业决策分析智能为目标。

其次,CRM要能够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商场、营销、服务、管理人员整合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能够满足各种“保户需要”的强大团队,同时提供一个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为保护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CRM要能够为保险系统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CRM来优化保险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架构,形成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开发、创新和营销金融产品的能力,从而为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二、满足保险业务的三类CRM

在上述目标下,有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呢?对保险来说,有分析型、运营型和协作型三类CRM,而这三类CRM也有着很大差别,对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险需要有不同的选择。

1.保险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适用于保险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随着保险市场细分,各项新系统的应用,保险业务的各种离散的数据不断增多,如何将这些庞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险业务数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来并发挥作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险分司实施CRM系统的切入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满足保险业务的哪些需求。

首先,满足保险业务对“过程”管理的需求。过程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主要部分,过去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一种管理规范。利用分析型CRM,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的结果来调整经营方向,过程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保户状态、保户行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维特征分析、保户行为分析,使保险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户,并按行业(职业)、地区、消费习惯、年龄及性别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继而制定和改进相应的市场策略,并利用分析结果指导保险分司的市场行为。

第三、分析型CRM满足保险分司对保险成本分析的需求。传统的理念认为“保户就是上帝”。其实,保户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当比例的保户是会给保险带来损失的。例如,服务费用过高保户以及带来诉讼的保户等。利用分析型CRM对保户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它对保险的贡献度、忠诚度,从而实现按贡献度、忠诚度对保户进行分类,对重要保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对其特殊要求给予更加快速的响应。对那些贡献度极低,服务成本很高的保户则降低服务水平直至剔除该用户。

2.保险运营型CRM

运营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运营型CRM使保险业务流程化,营销部分自动化,建立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平滑的相互链接和整合,跟踪、分析、驱动市场导向,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提供决策支持。

运营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决策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够合理调整保险公司网点分布,整合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使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具有更亲近、更具响应性的关系。它能够对保户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数据处理,明确网点分布,减少冗余,使保险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运营型CRM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的需求。它能够连接、调整、整合保险公司的现有系统,并能够自我修复IT系统,使保险公司以更多的时间管理业务。通过运营型CRM系统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工作流的动态配置与管理、业务信息交换等功能。它将保险的市场、销售、咨询、服务、支持等全部集成起来,充分利用保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和电话保险、手机保险、网上保险等为保户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采集保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并与保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使保险各业务部门共享信息的自动化工作平台,将来自保险公司各个柜面业务系统的保户交易数据和来自于其他有关保户资料信息和服务信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统一的保户信息中心

3.保险协作型CRM

协作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实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协作型CRM集成各种服务渠道,综合服务平台,保险公司能将保户的各种背景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时将运营数据和外来市场数据经过整合、变换装载进数据仓库,以便为保户提供综合、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

保险协作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交流渠道”的需求。它能够实现多种保户交流渠道,如呼叫中心面对面交流,将现有的业务流程放到INTERNET上,并通过INTERNET进行信息交互。通过协作型CRM能够全方位地为保户提供交互服务,利用多种交流渠道与保户进行全方位交流,如现有的各种应用系统,包括保险计算机终端系统、“银保”、“银证”销售点服务系统,电话保险和网络保险、电子邮件/传真、保险呼叫中心,保户服务中心等集成起来,使各种渠道融会贯通,保证各个渠道管理的一致性。不论数据是来自营业网点、互联网站、呼叫中心,还是传真、电子邮件,都能保证保险公司和保户得到完整、准确和一致的保险信息,并将信息和知识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战略和战术行动,用于提高在所有渠道上同保户交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给合适的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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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发展经验

一是统一认识,坚定信心。通过例会、晨会、夕会等多种形式宣讲政策、分析形势,统一全员发展意识,灌输保险发展理念,让全体员工明白大力发展保险不仅是员工份内的事,同时也直接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通过统一认识,坚定发展信心。

二是积极培训,提高素质。通过组织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现场演示等,让每个员工对险种、产品功能、卖点、目标客户、营销话术、合规宣传、保险服务等都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大大提升了营业人员的保险业务素质,从而提升了保险营销的成功率。

三是激励到位,营造氛围。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该单位制定了"多发展多受益"的激励政策,让员工由单纯为完成任务而营销变为主动积极营销。通过在网点张贴"龙虎榜",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带动后进,营造你追我赶的销售氛围。此外,该局每日还通过飞信通报销售业绩并鼓励表扬出单员工,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四是内外配合,走访营销。该局网点充分利用理财经理和大堂经理到位的契机,与窗口营业人员内外配合,组合营销,既避免了窗口宣传时间长导致客户不满情况的发生,也能更好地营销客户。此外,该局还深入分析客户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员工对客户进行走访,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开展保险宣讲会,为保险营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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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是近几年在国内刚刚出现的新概念,目前对它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欧洲银行保险业务的“领头羊”富通国际集团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过银行营销和分销个人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将其定义为:经由共同的销售渠道,提供保险与金融商品和服务给共同的客户群。但目前较被接受的,权威的定义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中介人保险产品。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则突出的表现为后一种形式,即银行兼业销售保险产品。这种形式从世界范围来讲虽然是银行保险的初级形式,但在我国现有状况下,却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结合及合作的最佳突破点。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亚洲,银行销售保险也渐占上风,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银行保险发展的浪潮。1998年11月美国花旗银行兼并旅行者集团将银行保险推到了,可以说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00年,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据权威机构估计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欧洲大多数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这一比例达到50%~70%。在我国,银行保险是借鉴国际经验的产物,短短几年时间就实现了飞速发展,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将银行作为产品销售的主渠道(如太平人寿)。据统计,2003年中国人寿等五大寿险公司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就达到765.4亿元人民币,2005年全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就达到了905亿元,2006年一季度就达到了411.6亿元,同比增长100.3%,截至2006年末达到了1570亿元,同比增长74%。

    二、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的风险点

    我国金融业目前是采用分业经营模式,银行只能作为人兼业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型中间业务,它具有风险小、收益稳定、成本低等特点,但其在国内非同寻常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的商业银行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值得商业银行进一步思考。

    (一)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银行保险过程中最大的潜在风险或者说是隐患,商业银行之所以在保险的销售过程中突飞猛进,主要是借助于银行在老百姓中的认知度和其品牌优势,国有商业银行还凭借国家信誉在保险的销售上更占优势。银行人员在其营业范围内为客户推介往往比保险公司人员上门营销的效果要好上几倍甚至百倍。很多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就是认为它是银行的产品,这样若银行人员介绍不清或为了自身的业务隐瞒相关内容或夸大宣传或随意承诺收益就会为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损银行的形象和信誉。

    (二)兑付风险。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只考虑把它卖出去,很少想到后续理赔、兑付等事宜。尤其是那些期缴型寿险产品保险期限较长,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银行网点的撤并等因素的变动,影响了后续服务,自然使客户产生不满。信贷客户通过银行购买的财产保险,出险机率较大,一旦出险客户总是希望尽快、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方面总是惜赔,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搏弈,导致客户对机构-银行产生看法。

    (三)存款流失风险。银行方面销售保险产品,往往是在客户到银行办理银行业务时,借机推销的,这时就会挤掉一部分银行业务,使客户分流一部分资金来购买保险产品。

    (四)人才流失风险。保险公司为了顺利的进入银行领域销售保险产品,往往聘用一些有银行工作经验或熟悉银行业务及银行管理模式的人员,他们会聘用一部分银行家属或银行分流人员,有些保险公司还不惜重金从银行挖些业务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这样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要注意人员的培养和关心,注重员工个人的成长,增加其忠诚度和归属感。

    三、银行的策略选择

    (一)提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认识,探索综合化经营之路银保合作符合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是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入世后,必须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后面对激烈市场竞争所做出的准备。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朗化,银监会与保监会也充分肯定了银行保险这一存在形式,这也为银行保险的大力发展从制度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果商业银行仍然囿于传统的经营理念,仅仅依靠传统信贷业务的发展,将很难有大的市场作为。商业银行成立保险队伍也绝不仅仅是为了增加业务品种,扩大手续费收入,这一举措更多的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是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做奠基,旨在培养一批保险专业人才,提高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的能力。目前有两种趋势特别值得商业银行探索与实践:一种是向资本市场渗透,侧重发展批发金融业务,最终成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模式;另一种是向保险市场渗透,侧重发展零售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的模式。从后者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保险战略并不是简单地跨业销售保险产品,而是寻求销售和运营成本的最低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基金、保险、证券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即便是出售了保险制造环节的花旗集团,仍然通过销售联盟的方式实现银行保险在销售领域的融合,银行介入保险领域、至少参与保险产品的销售,仍然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

    (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业务质量人们更愿意选择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而不是保险公司直销的保险产品,这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赋国家信誉予自身,有着得天独厚的品牌形象。商业银行必须珍视这种信任,做好对客户的全程服务,防范自身的信誉风险。在目前的保险模式下商业银行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的选择和退出机制,对合作的保险公司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类似信贷客户的信用评级),只与符合一定标准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对不同级别的保险公司确立不同深度、不同范围的合作,并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其次要对前台销售人员加强培训,严格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规范执业行为,对于信贷客户财产保险的营销不得出现搭车现象及硬性推介,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本着对信贷资产负责,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办理业务;再次在印章、凭证的使用上应与保险公司的自营业务基本一致,避免客户的误解。

    (三)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保险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新兴业务,各级行对于它还有一个认识过程。在业务发展的初期,一套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激励机制的建立是对业务推动的最有效办法。激励机制的建立应从一级法人制定,从总行一级就将保险业务纳入全行的经营考核之列,避免各业务共同争夺一块资源的状况。但是对于保险业务的考核也不应只重量的考核,要对业务有一综合评价,重点是看客户的满意度。一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仅仅是月考核、季考核;二是要保证保单的法律正确性,不使银行成为责任方;三是要确保保单有效期内客户的始终满意,要对客户始终负责,并且建立客户反馈机制,通过客户的反馈,评价业务的内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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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1何种情况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承保的不是实际的财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视为出险。如在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以借款人连续或者累计几个月未还款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因基础合同发生纠纷,造成债务人未履行,此时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因为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保险,形成保险理赔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若不加考虑无条件赔付,势必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保护了不正当的利益。

对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况是否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逐一进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还款或者偶尔有一、两期未还尚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连续几个月未还款的情况,那么就不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自然无需理赔。(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般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还款)时引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又分为两种情况:①银行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有可能还款,如还款则不发生保险事故。②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与银行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那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于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进行抗辩。(3)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如果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发生诉讼,法院已做出终审裁决,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主从关系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而是保险标的消灭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2法律的适用问题

确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对于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因为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保险法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也是一种保证性质的保险。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以及保险责任等方面应当适用《保险法》,按其性质对于保证关系可以适用《担保法》,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的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关于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立法

《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见,《保险法》没有把保证保险明文列入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更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了一些规范,缓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证保险合同不够规范造成的问题,但还是存在如下几点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该文件是保监会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效力位阶较低。②除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外并没有对其他保证保险业务做出规定,适用范围较窄;③该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导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规范性条文。目前,个人消费贷款日趋发展成熟,法律却相对滞后,因此尽快完善《保险法》及对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

3.2保证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尽告知义务

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以及消费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险费,而受益人是银行,这是显失公平,但是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不得不应银行的要求投保。还有的借款人称,交了保险费为什么不保险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但却不知道可以退回相应的部分保险费。这些情况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对保证保险合同是很不了解的,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费,而保险公司对于这类保险合同一般不会有专人进行讲解,很多情况是投保人只向银行交一定的保费,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条款。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尽到告知义务,保证保险合同也不能例外。

3.3保险公司以及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作详细调查、评估,以减少保险风险

由于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保险费往往是由借款人即投保人直接交给银行,由银行负责办理保险手续,一方面造成投保人不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保险风险的增加。很多保险公司只考虑保险费的收入增加而不考虑保险风险的增大,银行只追求放贷的数量而不顾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度、还款能力的审查仅流于形式。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有的没有打算还款,从交完首付后就不再还款,如前面案例中的王某。这样势必会加大保险公司和银行的损失。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和银行能够针对保证保险合同制定一套完善的审查、评估借款人信用度以及还款能力的机制,以减少风险。

保险业务范文6

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目前发展规模也不大,但发展态势十分喜人和可观。银行保险在国外发展相当普遍,特别是在欧洲,有的国家银行保险已占保险(寿险)保费收入的70%①。我国发展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可以学习借鉴国外银行保险的经验,以此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农业银行当然概莫能外。银行保险最早起源于欧洲,并在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据有关资料,法国、瑞典、意大利银行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69%、60%和54%②。人们把欧洲银行保险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1980年以前,银行销售保险凭证,实际上是银行直接业务的延伸。这一时期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包括法国的信用保险,英国的住房按揭保险等。这些产品事实上是为银行安全地提供信贷业务服务的,因此不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第二时期为1980年左右,银行由于竞争的需要着手开发不同性质的金融商品,包括还本型契约。但是此类契约的保险成份不多,只是其储蓄性质的补充。第三时期为1981年之后,这是银行保险广泛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欧洲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银行向消费者提供适合其需求的产品,包括分红保险、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并且开展销售定期或终身寿险③。银行保险的发展实际上是银行与保险公司探索银保合作之路,满足消费者需求,寻求共同发展的历程。这里我们就商业银行保险与农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发展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与保险业务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保险目前还属于兼业人的范畴。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利用银行与社会各行业接触面广的特点和商业银行机构网点优势、网络优势、人才优势、品牌优势,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自90年代以来,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融合、取长补短、联手运作,其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形成关系,有的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有的互相收购或兼并,还有的银行直接设计和销售自己的保单。与此同时,各种保险创新产品和保险创新服务层出不穷,银行、保险相互融合的业务合作已经达到极为密切的程度,且呈现持续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将成为必然趋势,银保合作也呈进一步发展趋势。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需求不断加大,强强联手,关系更加密切,各种银保交叉的新产品被不断开发出来,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在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在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双方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客户、信息、网络等)共享,减少各自的经营成本,扩大市场,开发客户,拓展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务,增加收入,活化资源,实现双赢。因此,商业银行介入保险市场,不仅有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而且有利于金融资源整合。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一)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面对和处理的永恒课题。只有资金安全了,才能真正为银行创造利润。银行保险业务为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创造了条件。从资产业务来看,对信贷业务进行保险,可进一步通过保险公司对信贷资产的风险和资金安全进行审定,为风险防范又增加了一道屏障。加之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投保资产受损数额的赔偿责任,使信贷风险得到分散和化解。这样既可以加强风险控制,规避金融资产风险,又能保证资金安全。从负债业务看,有关的保险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开拓零售业务市场,吸收存款,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同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办理保险业务把风险分散出去,以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

(二)实现业务多元化,增加银行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是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中间业务已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继存、贷业务之后第三大块经营主业。从中间业务收入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已达银行业务总收入的25%以上,大银行甚至超过50%。90年代中期亚太地区银行的利润中,中间业务收入占25%以上,有的达到45%。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很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还不到8%④。因而,努力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是银行新的收入增长点。而银行保险业务收入是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突破口之一。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其机构网点多、员工素质相对较高等优势,利用银行现有的销售渠道,使用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充当保险人的角色,帮助销售保险,通过销售保险获取一定的佣金,进一步促使商业银行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和成本降低,确保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从而促进银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满足客户金融需求。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营效益为目标”。商业银行要达到上述目的,应该遵循市场细分市场定位(选择目标市场)制定相关市场策略提供全方位金融产品和服务培养自身黄金客户的程序。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以单一的存贷业务为主体,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已严重地制约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满意的金融服务。保险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并给客户带来方便和实惠,这必将带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创造条件。为了调动银行整体资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必须进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整合。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大力开发中间业务,尤其是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需要保险公司对借款者进行担保保险,这既有利于银行资金的安全,又有利于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而一些“存保结合”的险种,既有利于商业银行开拓零售业务市场,吸纳储户,又有利于负债结构的调整。因此,通过银行保险业务,可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和调动银行一切资源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

(四)与保险公司资源共享,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合。由于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相对较少,扩大市场的能力受到限制,保险公司需要借助银行完善的市场网络及广泛的公司、个人客户关系,增强市场渗透力,拓展销售渠道。通过银保合作,双方资源共享,银行从中可以达到以下目标。一是有利于保持客户群体的稳定和扩大银行的客户资源。二是扩大资金来源。在银保合作中,保险公司在银行存款也是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保费存入银行外,保险公司必须在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及存放一部分流动资金以备随时支付赔款。随着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逐步扩大,必须通过银行托管,以银行为资金流动中心。保险公司理赔要通过银行转账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的账户,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需要银行结算,这就极大地扩大了银行资金的来源。三是增强互利双赢。由于银行信誉好、网点多,其销售保险或代收保费更方便,也更能提升保险公司的信誉,银行的固定网点相对于流动的保险人更易赢得保险客户信任。这样,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强强联合,使银行和保险公司互利双赢。

二、农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存在的问题简析

在如火如荼发展的银行保险业务领域,中国农业银行与时俱进,也占有了一席之地。但是我们通过审视发现,农业银行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下面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运作模式单调。农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目前主要以松散型的销售协议模式为基本运行模式。近年来我国的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无论是从银保合作形式,还是从银保业务结构上看,银行保险都还处于营销阶段,其主要推动力量在保险公司。由1996年开始,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树立形象,以尽快占领市场,与银行签订协议,开展银行保险。如新华寿险与北京商业银行和北京邮政储汇局,中国农业银行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受此影响,中保、平安、太保等公司也纷纷仿效,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0年3月,中宏保险推出了我国首张可分红的保单,标志着保险公司进入银行的传统领域,也使得销售协议模式得到发扬光大。但是,我们认为仅仅以松散型的销售协议模式为基本运行模式还是很不够的,应当多种运作模式齐头并进。既给广大客户以广泛选择,又给农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以广泛选择,从而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二)业务品种单一。现有的银行保险业务品种比较单一,缺少丰富性。寿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分红产品上。在中宏保险推出我国首张可分红的保单后,银保产品的最终选择落在了分红品种上,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从此主要集中在寿险业务的分红保险业务上,如2002年分红险收入占整个寿险业务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01年的3.7%上升至49.3%,几占银行保险业务比重的80%~90%。⑤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目前销售的保单有90%以上是分红型的。在产险经营上,也存在险种单一,保障范围不完善的问题。由于农业银行信贷人员专业知识缺失,加之贷审过程对保单没有明确要求,保单险种局限于“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由于上述险种仅保障火灾、爆炸和部分自然灾害,所以对于系数较小的建筑物外的其他类型抵押资产就无法全面保障。

(三)缺乏服务深度。农业银行在保险业务经营中,没有充分体现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原本为客户代为抵押资产保险是农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之一,但由于追求中间业务收入及操作方式的半强制性等特点,使得这一服务演变成变相苛求客户,降低了客户依存度,影响了客户价值深度开展。当前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优质信贷客户成为各家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我们应当改变经营理念,切实为信贷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咨询等高附加值服务,增加信贷资产的安全度,从而增强客户资源的稳定性,保证客户对农业银行的忠诚度。

(四)经营观念陈旧。我们对银行保险业务经营的思想认识、经营理念的构建均尚处于初级阶段,经营思路不够开阔,营销方法不够科学,经营效率不高,经营效益也不容乐观。农业银行对于保险业务经营认识比较肤浅,在业务实践中较普遍地存在着:单纯理解经营保险业务就是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而没有从拓展、完善银行传统业务功能的角度去认识;单纯理解经营保险业务就是取得手续费收入,是扩大中间业务收入的一条途径,而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业务也是转移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从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有效手段;单纯理解完成保险业务是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而缺乏主观上的工作能动性,保险业务经营有相对边缘化的趋势;单纯理解与上级行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对口的部门就是各行的客户部,由客户部实施对保险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而没有从保险业务本质出发认识到相关的信贷、房贷等业务部门也是与银行保险业务对口的部门,各相关部门都有执行农业银行保险业务要求的工作职责;单纯理解保险业务就是农业银行单独,而没有考虑和尝试在基本不增加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借助第三方力量,充分挖掘客户资源潜力,做大保险业务的工作思路。

三、农业银行经营保险业务的有利条件分析

农业银行是我国的大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具有十分有利的条件。这包括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世界潮流,银保合作的时代要求,农业银行总行的战略部署,以及在具体业务层面流动性过剩的现实状况等,都对农业银行深化保险业务经营提供了坚实基础。因此,基于整体改革与发展战略,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经营。

(一)银保合作是时展的趋势与要求,我们要坚决把握良机。保险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蕴涵着相当多的商机。这些年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增强。2005年是保险市场发展的调整年,但即使如此,全国的保费收入达到4927亿元,是2002年的1.6倍,年均增长17.3%,同期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5225.9亿元。2005年上海的保费收入达到333亿元,是2002年的1.7倍,年均增长10.9%。⑥按照入世承诺,我国保险市场在2006年将对外全面开放,这将成为一股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强大力量。大家都预测2006年是保险的发展年,三大保险公司上市后和太保合资的巨大资金流入、更多外资的介入会给保险业带来更新的气象:各家保险公司将着力推出新保险产品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要,全面对外开放后保险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将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的全托管的实施会使保险资金的布局和结构以重新调整,保监会强制保险有关潜规的酝酿出台会带来新的冲击和商机,更多的保险公司总部或分部将在上海建立,太平洋资产公司1400多亿的资产、中国人寿保险资产公司分中心的建立都会带来更多的保险资金并将在上海市场运作……。这些变化都势必给上海银行业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加强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是朝代的潮流,也是两强双赢的必然选择。目前各家银行对保险深度合作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各家银行竞相推出不同政策,提高份额,扩大银保合作内容,加深合作层次。农业银行总行从2005年底开始也多次到上海来拜访总部或资金总部建立在上海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全托管等方面开展营销,成功营销了太平洋、新华等保险公司。这些深度合作的基础是银行保险的,没有出色的业绩就没有其他的业务机会。

(二)走向多元化经营是农业银行总行的战略部署,我们应该做好充分准备。2005年,银行业最热门的话题就是银行上市。上市的中国银行明确把保险作为集团战略中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中银保险的扶持;交通银行继成立基金公司后,2005年向保监会提交了申请,拟以交银保险为发起股东,邀请国内著名企业,拟成立“交银保险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通过工银亚洲准备直接设立保险公司。就连中国国家邮政总局与法国国家人寿各出资50%设立的中法人寿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开业筹备。随着交行建行上市,工商银行路演的顺利进行,农业银行的股改的方案成为国有银行改革唯一一个悬念。农业银行的股改势在必行,股改后的多元化经营也是必然趋势。基金、保险都是集团战略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农业银行总行多年前就提出在银行保险上要分三步走的思想,第一步是兼职兼业,第二步是兼职专业,第三步是专职专业也就是要走向专业化经营。所以农总行率先成立银行保险部,并不遗余力的发展保险。经过几年努力,银行保险的业绩引人瞩目,2005年全国农业银行寿险214亿元,产险65.03亿元,名列前茅。农业银行各省分行也在银行保险上倾注力量,不仅业务发展迅猛,而且围绕总行改革思路,在保险准事业部制,保险营销服务部等方面进行了成功尝试。江苏、北京、浙江等分行业务已与上海分行并驾齐驱,云南、贵州、四川等分行也建立了保险营销服务部。

(三)流动性过剩前提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我们要坚持长抓不懈。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是我行迫在眉睫的任务。多年的业务发展我们也看出银行保险的成长性还是很好的,是中间业务不可忽视的增长点。农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低于同业,与国内国际同行相比,我们的赢利结构明显地不够合理,有待调整。况且目前负债流动性过剩,我们本身需要化解流动性的困境,需要发掘市场机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当前形势下,发展保险等业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更具有双重的作用和意义。

四、农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与发展的思路

农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与发展的绩效和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以上海市分行为例,即可见一斑。上海市分行银行保险经过几年的发展,业务规模已经从2001年的6000万元人民币,发展到2005年的8.3亿元人民币。上海市分行的网均产能更是多年来位于全国前列。2006年在上海市分行党委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要求下,保险业务更是呈现良好的态势,一季度实现5.36亿元,创同期历史新高。这里结合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实绩与我们的经验,谈一些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与发展的思路,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农业银行业务经营和保险业务经营与发展的基石。农业银行在业务经营及保险业务经营与发展中,要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全面发展就是农业银行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全面发展,自营业务与业务全面发展,业务中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农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要协调长期发展与短期收益,长短兼顾;要协调银行收益与社会效益,企业与社会兼顾;要协调自我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关系,发展与环境兼顾。可持续发展更是银行发展的大计。农业银行在经营保险业务时,一定要坚持可持续的观念,既要协调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要保持盈利增长,更要留足发展后劲,绝不能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二)正确处理立足当前和发展长远的关系。保险是欧洲市场发展来的,原本银行销售的产品大多数是期缴保障类产品,但在中国初始的银行保险市场上就变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红趸缴型产品独霸天下。但必须立足长远看到开展期缴业务是适应市场变化,保证银保合作持续发展的方向;它能减低趸缴型产品包含的利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根据专业统计每次利率上升趸缴型产品的退单率为15~20%,而期缴型始终控制在约5%左右);期缴型产品的销售更能为银行稳定优良客户资源和获取长期收益;同时期缴型产品的销售需要更高的销售技巧,这对农业银行销售人员是挑战也是自我提高的机会。根据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业务实践看,从2005年上海市分行就开始尝试销售期缴型产品,但成效不突出。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单笔期缴和趸缴相比,业务量小手续费收入偏低。农业银行总行未施行扩大折算的办法,导致各分支机构缺乏积极性。二是销售技巧和专业能力要求高,农业银行基层行又大多不是专人销售,基层销售人员销售能力不足。三是配套激励政策不够吸引人,等等。今后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加强人员在期缴产品方面的培训工作,摸索适合柜面期缴产品的销售模式和经验,制订专门的奖励配套办法来促进期缴产品的销售。

(三)适时把握业务发展与科学管理的关系。近几年,我们的银行保险业务有很大发展。在良好的发展态势中我们应该提前思考新业务的风险防范,实现科学管理,提高经营效率。1、建立有关评价体系。目前保险公司数量剧增,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都有较大差异,近两年,已经有不止一家公司宣告解散。因此,作为销售的前奏,必须加强对公司和产品的评价。上海市分行2006年初组织了12家保险公司产品评价会,从保险公司资信、保险公司综合贡献度、队伍稳定和构成情况等多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评价,并细致地对40多个产品进行了比较分析。经过产品评价会,淘汰了两家公司、9个产品。最终选定了2006年合作对象和21个产品。通过产品评价,有5个产品的手续费比2005年提高,各家保险公司承诺的存款和服务也有相当的增幅。2、加强电子化和系统化管理。目前银行保险销售中存在客户的资料不全、客户资料无法记忆和保存,这导致我们对这些客户的二次开发难度增加;销售量和手续费结算都通过手工处理和计算,工作量大;销售后的出单通过人工的传递,资料到达客户的周期长,且会带来其他问题。目前迫在眉睫的给付工作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在这些方面要着力探究系统的对接、银保通的功能的完善。3、加强售中管理。售中管理一直是我们银保管理的重点。目前售中已经出现过的问题有:趸缴型产品直接与储蓄比较、万能型产品的管理费用等提示不明、分红型产品的分红情况与宣传存在差距、保险公司培训人员在培训中避重就轻导致银行销售人员误解、保险公司网管员直接进网点销售等。目前上海市分行已经从制度上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违犯后的处罚条款。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检查和管理。4、加强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经验,为了提高产能,丰富产品线,目前支行模式已经从“一对一模式”全面走向“一对多模式”,为支行在配备保险公司和产品时又遵循:“中外资保险公司结合、趸缴和万能、保障产品相结合”的原则。这种架构带来了网均产能的提高,但也带来了更多售中和售后的问题,其中尤其以售后问题较突出。比如,各家公司的退保流程和要求各不相同,导致基层员工在处理业务时容易出错。又如“一对多模式”和产品评价实行后,一个支行所的产品和公司无法一成不变,有出有进成必然趋势,退出公司的售后服务问题有待整体解决。因此,建立统一的银行保险退保模式和无行的专人服务机制都势在必行。

(四)坚持产险与寿险共同发展。多年来,我们在产险和寿险管理上一直存在不均衡,管理模式也采用“分散型”而区别于寿险的“集中型”。但实际上,银行在信贷客户特别是抵押贷款客户面前是有相当的“推荐保险”的言语权的。当前国家宏观调控之下,信贷市场尤其是房贷市场趋紧,客户对大银行的依赖必然增强,更是有利于我行去推荐、争取客户贷款抵押物等财产保险。另外,财产保险业务手续费率高、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快于寿险业务,抓起来效益明显。因此,围绕加强统筹管理的指导思想,要有重点地与保险公司加强分行对分公司的合作。目前上海市分行已经与太平洋、太平和大众等三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洽谈,签定了分行对分公司的协议,明确了手续费标准,统一组织营销竞赛这一作法在工作上实现了三个加强:加强了与财产保险各分公司的直接业务沟通;加强了分行统一管理、监测全行财产保险业务的工作力度;加强了对财险的奖励力度。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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