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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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范文1

当然,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表现为,如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最终目的都是解决争议或纠纷;二者的适用步骤大致相同。都要经过确认案件事实、寻找并确定可以适用于该案的法律规、推导出判决结论三个环节。区别主要在于:(1)价值观念不同。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指形式逻辑推理,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变现为演绎推理。由于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因此它能为推理的结论提供可靠性的依据,按照演绎推理进行法律推理,就可以做到完全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基本保持法律的“原汁原味”,从而实现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实质法律推理的形式多种多样,其追求的主要是“合理性”价值。也就是说,合乎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念即可,它并不要求“绝对正确”。因为实质法律推理是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推理,往往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大多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因此,推理的结论只能达到合理性的程度,而达不到必然性的程度。(2)适用范围不同。在适用形式法律推理的场合,要求法律规则必须具备明确性、一致性、完备性等特点,而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博登海默在谈及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必然性时,列举了三种情况:“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亦即在逻辑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质法律推理都起作用。(3)具体推理形式不同。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而实质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辩证推理的方式。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包括:“对话、辩论、批判性探究以及维护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观点的方法来发现最佳的解决方案。”当然,实际上,实质法律推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此,它的适用形式是多种多样且灵活多变的。(4)价值判断在两种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价值判断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极为有限,但却是实质法律推理的灵魂。实质法律推理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某种逻辑推理模式就可以推导出案件结论。实质法律推理是根据一系列“法律内”或“法律外”的因素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评价和价值判断,因而实质法律推理主要依据就是价值判断。

实际上,两种推理经常是交叉使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密不可分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这两种推理形式互有侧重。一般来说,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的,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家,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范围就非常广泛。从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比较中我们大致可以概括出实质法律推理的特征:其一,实质法律推理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形式。实质法律推理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是从法律条文之外的更深层、更实质的方面,即立法目的,立法价值判断,社会利益衡量、社会效果等等方面,追求法律的合理适用。其二,实质法律推理更侧重推理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实质法律不涉及或很少涉及法律条文的判断结构形式,不具有形式逻辑方面的必然性,而只具有价值理由方面的妥当性和合理性,因而,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核心标准。其三,实质法律推理的结论具有可争辩性。由于实质法律推理不具有形式逻辑方面的必然性,而只具有价值理由方面的妥当性和合理性。实质法律推理追求的是结果的妥当性、合理性、可接受性。而由于其不具有形式法律推理结论所具有的必然性,不可争辩性,因此,实质法律推理的结论必然具有结论上的可争辩性。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依据“一定的价值理由”对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评价、选择,最终得出对案件的处理结论,而这一结论并非是唯一确定的,无可辩驳的,但是,推理者却要尽可能地实现推理结论的妥当、合理,为绝大多数适用者可接受。

一、实质法律推理的合理性

实质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希腊的“智者”们便开始将法律与正义结合起来进行论述。而亚里士多德则完成了辩证推理的理论化工作,他把推理区分为“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他认为:“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则是辩证的推理”,认为执法者应对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根据情况进行解释,并按照公平原则做出判决。此后,古罗马法学家建立的直接严格解释、衡平原则适用、解决法律冲突的解释三种解释理论,以及中世纪奥古斯丁所倡导的神学价值判断论,阿奎纳将理性引进神学,用“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本质上都是自然法学和实质推理的理论主张。至19世纪末,西方法学界则提出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以反对单纯、机械的形式法律推理。如,“法律的自由探究运动”的代表人物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认为,法官依据政策裁判案件,不进行规则的形式演绎,因为“一般命题不能裁决具体的案件”。二战后,当代西方法学家大多都不提倡完全的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法律推理,而主张应接受法官在司法判决中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和政策衡平,以获得合理的判决结果。在中国,早在古代的法律实践中,情、理、法就作为法律的三种渊源而并存。尽管在立法方面可能确定了关于较明确的标准,但司法则可以择“情”而定。在裁判案件时,强调情、法两尽,以情、理、法相互结合为手段,务求达到法意与人情两不相碍,人情与法意的协调。如汉代司法中的“引经入典”、“春秋决狱”,成为当时裁判案件时的重要方法,从而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显示出了强烈的价值取向,也经充分体现了实质法律推理倾向。依据该种司法原则,当案件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有损儒家大义时,司法官吏就以儒家经典所载的事例及其道德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和量刑标准。至明清时期,官方更强调,若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候,则法律与情理伦常互用,作为价值取向;若法律无明确规定或矛盾时以情理为根本价值取向,从而使法律与道德结合更加紧密。在司法过程中依据伦理、道德、习惯等进行实质法律推理,已成为明清时期审判案件的常用手段。如,清律在做出“正当防卫”相关规定时,就明确录入“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这一条,其目的就是对当时礼教的妥协。总之,中国古代的司法,早已经呈现出“非形式化”和注重“实质性思维”等典型特征。可以看出,无论中西,实质法律推理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注重案件的实质正义,而以价值判断为核心的实质法律推理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实质法律推理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是因为形式法律推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形式法律推理主张在推理过程中,法律适用者必须严格按照逻辑推理形式进行法律推理,而不得考虑如政治、经济、伦理、价值观念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不因人而异,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即便是不同的法官,也会选择相同的法律规范,最终得出相同的结论。因而学者们将这种法律推理形式形象的比喻为司法的“自动售货机”。形式法律推理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只能适用于能够与明确法律规范相符合的案件事实,但是,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瞬息万变,法律规范不能统摄所有的案件事实,“即使是那些‘用确定的语言表述’的规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问题都能给出精确的结论。”而当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空隙”,或者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或者是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等等情形,形式法律推理的作用就会变得较为有限。

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中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如改变法律,解决争端和社会问题;不当先例,通过对社会主流意见的适当背离、打破社会平衡,作出司法裁判,实现通过司法来矫正立法的目的;此外,还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核心价值等等。其一,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在司法活动中,当出现不同的价值取向时,就需要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价值分析,运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做出价值选择,确定某一价值取向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围绕这一价值取向开展具体的司法活动。在个案的审判实践中,判决过程绝不仅仅是法官将法律规范运用于事实的无涉价值的形式法律推理过程,因为法律推理要求法律必须能够为司法裁判提供全部依据。因此,纷繁复杂的司法现实对法官的要求是,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者,还应当是法律目的阐释者、法律漏洞的填补者、社会利益的维护者,甚至是社会价值的引领者。而由于司法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多元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法官就不得不对各价值目标进行考量、比较和权衡,力图在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平衡以迎合最大多数利益主体的需要,以提升司法结果在最大程度上的正当性和民众的可接受性。当法律规范本身的意义模糊、出现“法律空隙”和“法律漏洞”等情形时,法官可依据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正义观念及党的政策等,进行实质法律推理,以实现达到在法律范围公平、正义地判决疑难案件;或者是,优先从社会整体利益、普遍道德准则出发,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以化解法律漏洞空缺之不足,都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的具体方法。其二,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校正形式法律推理之不足。形式法律推理主张司法就是对逻辑三段论的运用,认为法官只需机械地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规进行三段论操作即可。

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单纯、机械、片面的观点遭到诸多法学流派的批判。因为,若遇到法律规定含混不清、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出现可供选择的条文、裁判结果存在“合法”与“合理”的矛盾等情况下,当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简单机械地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就可能导致司法的严重不公。而实质法律推理能够很好的弥补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实质法律推理注重通过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等方法得出案件的裁判结果,更注重立法目的的实现,因而可以矫正片面严格司法带来的司法不公。其三,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更好地化解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任何法治的最终目标,都需要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这一目标决定了仅仅依靠形式法律推理是不够的,形式法律推理虽然有利于实现形式正义,确保法治的统一性,但形式正义的实现并不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唯一方式。实质法律推理方法的有效运用,可以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和技术的保障,保障司法裁断既合法,又合理。实质法律推理的合理运用可以更好地使司法满足社会对公正的司法需求。

二、实质法律推理的主要表现形态

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其一,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立法者在制定该法律规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二是该法律规范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立法实践中,法律的目的通常是在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试图达到的目标,以及立法所要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仅限于考虑制定法律时的最初目的。但当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就需要确定原先的法律目的是否符合当前的需要,并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法律解释,从而通过目的解释这种实质法律推理的方式,使法律得到了适应社会发展,适应了社会追求平等和公正等需求。其二,个案衡平。个案衡平是实质法律推理形式的重要方式,衡平可以弥补严格法律的不足,使法律的一般规则能够更好地适用于特殊情况、弥补法律漏洞、纠正法律规则的严酷后果。如,衡平法一开始是作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而存在的,是对普通法的修补、拾遗和改善。在大陆法系国家,虽无所谓的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融、发展,大陆法也不断借鉴判例法国家中的个别衡平的实质推理方法,用以弥补成文法的遗漏与不足。其三,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利益衡量是在两种甚至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作出选择、取舍,而非两全其美、皆大欢喜的决定。在利益冲突发生时,司法者应当根据法律蕴含的权利配置原则或者正义、公平的理念或者公共政策慎重权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分出主次,分出哪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应予特别保护,哪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应置于次要地位,从而确定其中一种利益以相对重要的地位。司法者应当确定案件中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序,从而明确最应优先保护的利益。一般而言,国家利益重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重于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重于其他利益。权衡利益虽然主要是司法者个人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但其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受一些原则和规则的制约。一般而言,司法者应当根据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国家政策、社会习惯、公共道德等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

特别是,不应仅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应考虑因不同的利益取舍而作出的判决可能带来的某种社会效果。如曾发生在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判决,便是利益衡量的经典案例。在审判中,法院显然考虑到不同的判决可能带来的不同社会效果:如果支持原告张学英的主张,判决其胜诉,则以后可能会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如果判决原告张学英败诉,虽损及了原告作为受遗赠人的个人财产利益,但维护了社会的良好风尚和道德秩序。最终,在原告受遗赠的权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与道德秩序之间,法院做出了自己的利益衡量,选择了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四,运用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而非议会等立法机关。公共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理应具有约束、引导公众行为的规范功能。如《民法通则》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然,相比较法律而言,公共政策制定和修改较为容易,且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在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漏洞、缺陷、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公共政策对法律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调节和导向作用。此外,以过去判案的原则为根据和推理前提,对需判决的案件作出结论,或者引用既有的判例规则来增强当前案件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也是实质法律推理的形式之一。四、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范围和限度实质法律推理虽然可以起到克服法律僵化、矫正形式法律推理不足、适应变革的社会需求等作用,但是,实质法律推理若运用不当,则可能破坏法律的确定性,最终伤及法治。尤其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中国人偏爱的法律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然形成了形式法治实现的某种障碍,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范围,以防止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偏离法治的轨道。

通常,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应限于疑难案件中。这里的疑难案件,不是指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而且特定的肌肤恩争议,法律没有做出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又或者虽然有规定但出现了与情理严重不符的司法情形。这时法律适用者就需要另辟蹊径,对案件结果进行正当性分析,通过价值判断来实现司法的正当性。具体来讲,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法律未曾规定简洁的判决原则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待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规定,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款,已确认的案件事实无法通过司法归类活动归属于任何一项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中,出现无可供援用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即出现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空缺。但是,法官不能拒绝审判的职责,决定各法官需要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运用实质推理寻找妥当的司法大前提。其二,一个问题的解决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前提但却必须在它们之间做出真正选择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规范冲突”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当运用“法律竞合”的处理原则依然无法解决法律的冲突问题时,就需要法官进行实质上的决断。其三,司法中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一般认为,严格司法导致的一般性的司法不公或司法不合理,并不是法官拒绝适用法律的接口,因为司法的一项原则就是“恶法亦法”,“法官不得拒绝适用法律”。仅仅当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极大的社会不公时,才可以超越法律,诉诸于法官良心、正义,进行司法裁断。因此,我们大致可以说:(1)法律规定清晰、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不适宜运用实质法律推理;(2)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遵循证据规则,不能搞所谓的实质推理,即便是民事活动中的事实认定,也要遵循以证据为依据,遵循盖然性的原则,而不能搞所谓的实质推理和判断;(3)适用法律导致的轻微不公并不是实质推理的理由。(4)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不仅要考量个案的公正,而且必须充分兼顾司法裁判的社会影响,如果个案裁断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方法的时候,就更应当审慎。

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其区别于其他理论的优点,但也必然会有其不不足。实质法律推理并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演绎推理模式就可以逻辑的导出其裁判结论的,也就是说,它不具有形式逻辑推理的结论必然性,而只具有价值理由方面的妥当性和合理性。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进行实质法律推理时,可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容易只注重经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而忽略法的形式稳定性,影响司法公正和判决的执行效果。这也容易导致法官的恣意妄为和任意判决,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制的统一。如人们所熟知的南京彭宇案,法官基于所谓的“常识”而认定彭宇撞到了他人的判决,本质上就是对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失去了限制,违反了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原则。就实质法律推理适用的领域来看,实质法律推理主要运用于民商事司法领域。因为,民商事法律规范一般都会在总则部分规定其适用原则,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等立法中对实质正义的考量,都为实质法律推理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奠定了基础。而且,民商事活动的高度复杂性以及对民事活动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决定了仅仅通过形式法律推理是无法完全解决形形的民商事案件的,因此法官在案件裁断中运用实质推理方法就不可避免。在行政案件中,由于需要兼顾行政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等原则,决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判断,必然会留给法官,故行政案件审判中实质推理也无法避免。但在刑事司法中,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严格禁止类推适用和法外定罪,故而在定罪方面只能采用形式法律推理,绝对排除实质的法律推理。但是,在量刑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刑种、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上都有相当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法官在量刑中则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方式,以实现其心中的司法公正。

法律推理范文2

【关键词】法律推理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交互流转

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推理是一种超越形式层面意义上的推理,蕴含着诸多利益与势力的博弈。文本和语言的局限、认知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推理主体和客体的差异、立法技术的开放与保守等都决定了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和深刻性。法律推理不仅追求法律的一致性、保守性和有效性,而且应体现时展和法治情境,追求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匹配与契合、法律推理中的事实、规范、逻辑、直觉与价值判断间的群合。

法律规范的逻辑刻画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共同构成实在法的基本要素。法律规范不仅在内涵上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而且在组成结构上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来,对这种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尤其在文法结构、系统结构和逻辑结构等方面。

基于经典命题逻辑和规范模态逻辑建立的道义逻辑系统是不能容忍冲突与矛盾的。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前提中若存在相互冲突与矛盾的法律规范,则会推出所有都是义务的结论,亦即不存在推理结果。规范具有可脱离实际事物而存在的抽象性,规范性对事实和价值始终保持一种相对独立性。凯尔森将规范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通过规范观念强调了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存在,认为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是归摄(Imputation)。法律体系是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规范是法律内容的基本成分或核心成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范式,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延的规范。法官进行合乎逻辑的概念计算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首先,法律规范在逻辑上能够涵括所有的事实纠纷;其次,各个法律概念都有清晰、确定的意义范围,彼此间不得冲突。只有基于这样的严格条件,通过检验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小前提)是否通过一般的、抽象的法定构成要件(作为规范的一部分=大前提)得到表述,才能够完成霍恩所谓的“归纳”过程:一个简单的、合乎逻辑的、三段论式的推论过程①。

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作为法的基本单位,是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它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具有三个构成因素:一是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二是指明该规范允许或禁止的行为,三是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总和构成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则是贯穿其始终的关键所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应包括应然和实然两方面。应然有效性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就实然有效性而言,如果一项法律规范本质上与应然有效性同一,则法律规范有效。反之,法律规范则无效。在法的要素中,为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应做到法律规范应然与实然、本质与形式有效的结合。

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律规范是预先设定的,是抽象的,概括的。因此,法律规范的存在仅仅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产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这种可能性奠定了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范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且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为规范。但由于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往往赋予某种事实状态,关乎法律事实判断、法律价值判断与法律解释选择等问题,法律关系将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与特定主体行为的具体性和特定性结合在一起,并真正实现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

法律规范的创立应当尊重社会的现实条件而不是固守原则,并不是要否认原则在立法中的作用。事实上,原则作为观念核心部分的条理化和定型化是法律规范之规范、规则之规则,因而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石性构成要件,是法律推理之前提。

法律事实范畴体系的重构

法律领域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之间存在着某种结构上的对应性,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调整某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按共同的原则集中起来,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与公平正义的联结、法律语言表述的清晰明确、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严谨缜密以及法律内容空缺的最大化填充。在表明法律规范的结构由法定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构成之后,魏德士强调了在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之间的“链接”的重要性,指出法官的活动就是“将有争议的某个事实涵摄(归纳、吸纳)到事实构成之下”②。

法律事实是一个贯穿于整个法制运转过程的概念,包含着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法定的证据制度来加以证明。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事实,但作为小前提的事实从何而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推理的首要步骤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小前提的建立,基于裁判事实的认定:其一,作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其二,作为一种规范事实,需要考量生活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所以,“事实的认定是概率的,而不是确定的”是法律推理的关键性的问题,其次是“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③。

法律事实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具体的能导致特定权利义务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由于语言“文义射程”和“开放结构”的存在,法律事实作为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是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正当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是终极性的,从而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评价与确认。

法律推理范文3

一、民法为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成熟的理论基础、制度渊源和分析工具

民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民法是环境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最初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则实际上直接来源于民法、刑法。当代民法对环境法、环境法学发挥的重要影响是其他部门法无法取代的,尤其是对某些棘手的环境问题,遵循通常的环境法思维模式往往感觉山穷水尽,但借助民法的思想、理念和制度,却常可以另辟蹊径,别开洞天。例如:物权制度、相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等。这些理论为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成熟的研究基础。民法学中的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虽然与环境法学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这些差异中也有很多互通的东西,研究民法学有着很长的时间,它的这些分析工具对环境法这门年青的学科来说,非常有借鉴的意义。事实上,利用民法的立场审视环境问题,利用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已在目前环境法学研究中有过很多尝试。

二、环境法为民法注入生态化、社会化的理念和发展动力,为民法指明变革方向和发展领域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民法学界高度关注的事情,但民法典制定绝非民法学科自己的事情。环境问题关涉环境资源权属、交易制度、人格权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环境保护与民法典直接相关。正因如此,制定“绿色民法典”才具有了必要性。所谓“绿色民法典”就是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民法典,而如何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其中也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民法学理论不断接受“社会化”、“生态化”的影响,在自身理论框架的允许限度内来尽可能对现实世界提出的问题做出回应;但是当这种“社会化”、“生态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超越民法调整的可能范围。环境法乃至经济法理论自产生至今,一直以社会法自居,强调自身的“社会本位”,强调价值取向上的“公共利益”本位。以此观点视之,民法与这些“社会法”不仅是在理论和规范上多有渊源关系,而且在调整内容上同样有承接。现代民法的发展表明,人们过去所认为的“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忽视社会的、共同的或集体的福利”的传统法律正在发生变化,虽然私法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但它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此外,民法观念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体现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由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各国民法都通过修订增加了社会本位的色彩,强调权利的公共性和赋予一定社会组织以独立的人格。如承认所有权的社会性,因而对于绝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增强了对弱者的保护意识,提倡权利保护向弱者倾斜,等等。这些变化中的相当内容都是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回应,反映了民法的“绿化”过程,是民法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结果。

三、环境问题的民事调整

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以民事救济为起点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早期的环境法理论大多集中于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私法性分析。我国实行环境保护的行政主导性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不足:行政管理手段以命令—服从的形式出现,强调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而忽视对经济利益的考虑,行政命令的硬性规定往往会妨碍当事人积极性的发挥;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管理成本高昂;而且政府的决策失误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环境危害。单纯的依靠公权力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随着环境资源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市场与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愈显重要。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长期以来是以行政手段为主,配合以惩罚为特点的刑事法律与以补偿、修复为特征的民事法律来协调,行政法律发挥作用到一定程度必然要求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完善。

法律推理范文4

走绿色崛起之路

近年来,武隆县经济快速发展,连续三年被重庆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区县”。武隆越走越宽的发展道路,不仅在于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决策,还在于充分认识到绿色崛起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了绿色崛起的科学内涵。绿色崛起的核心是加快发展,本质是绿色发展,二者要实现协调创新发展。

武隆县境内生态环境良好,森林覆盖率达到59.2%,是全国10个既是“世界自然遗产”,又是“国家5A级景区”的地区之一。万元GDP综合能耗、空气优良天数、地表水质量等指标均居全市前列。

多年来,武隆县一直在实践绿色崛起之路。武隆从1994年开始发展生态旅游,率先在全市确立并实施生态旅游大县战略,提出了建设“全市特色经济强县、全国生态县和国际旅游目的地”的近期目标和“中国武隆公园”的远期发展定位。

武隆紧紧围绕这两大战略,主攻生态产业发展,通过对生态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为武隆绿色崛起奠定了基础。同时,县委县政府全力推进全国生态县、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的创建,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为武隆绿色崛起创造了条件,增强了底气。

此外,武隆县坚持敬畏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一方面,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尊重自然、善待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追求绿色GDP,既要做到加速发展,又要实现绿色发展;既要积极作为,又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另一方面,树立牢固的生态观。始终坚持“森林是武隆的命根子”,“生态是武隆最大的资源和财富”,“爱护武隆一山一石、一草一木、一鸟一兽和江河溪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等生态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养成生态自觉,为武隆永续发展和子孙后代建设“绿色银行”,储备“绿色资产”。

开启建设中国武隆公园以来,全县人民都感受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保护武隆生态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为武隆绿色崛起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绿色崛起的根本是富民强县。武隆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是全力构建涵盖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态格局,力争到2016年,全面建成全国生态县,生态环境指数保持全市领先。

武隆“绿色崛起、富民强县”战略选择,不仅是对县域发展战略的优化,对武隆发展认识的深化,而且是适应武隆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推进生态保护工作

武隆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加强当地四项重点保护。一是按照“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自然山体周围的建设性质、开发强度和建筑退让、形态色彩等,保护“一山一石”。二是全力推进城市、通道、水系、景区、乡村五大工程的绿化,加快建设“生态产业发达、生态农村富裕、生态文化丰富、生态环境优良”的重庆“绿色新区”,保护“一草一木”。三是以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白马山自然保护区、芙蓉江黑叶猴自然保护区、阳水河湿地等保护地为依托,通过就地、近地、迁地等方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一鸟一兽”。四是高度重视江河溪流的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在加强生态保护的同时,武隆加快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生产方式。启动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工程等,逐步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培育引导发展循环经济。深入开展以节水、节电、节油为重点的节能行动,推动节能行动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全面推进节能减排。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

此外,武隆积极建立森林培育机制。一方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建设。对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确定经营主体,限期造林。加快推进封山育林,倡导全民义务造林。

法律推理范文5

关键词:建筑设计;绿色建筑;低碳理念;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物体形系数

中图分类号:TU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2-0094-02

一、低碳理念在绿色建筑中的实现原则

为了能有效地使建筑物充分利用低碳理念,从而达到较好的绿色节能效果,应充分把握绿色建筑的低碳理念设计原则,使建筑物尽可能地满足低碳理念,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节能效果。笔者结合实践,总结了对建筑进行绿色设计时应掌握的低碳理念原则如下:

1.充分利用再生能源。低碳理念的根本核心就是要节能,因此为了把低碳理念在建筑中得到实现,就是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各类型的地下或者半地下的覆土建筑都充分利用了地热能,使建筑在不消耗能源的前提下同样具有冬暖夏凉、坚固耐用的优点。

2.应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以及保证建筑物具有适当的间距。当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时,可有效地利用太阳能,达到节能和杀菌效果。对于建筑物的朝向应不让建筑物大面积外表面朝向冬季主导方向,以减少对流换热损失。

3.选取有效的建筑体形以及平面形式,可有助于获取更好的空气流通,从而折省制冷与制暖的能力,有效实现建筑物的低碳。而建筑体型主要通过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来把握,而且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对于不同地区以及建筑层数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见表1:

4.应当提高建筑物的保温性能,从而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有效减小建筑物内能量的耗散。因此在进行建筑的绿色设计时,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的总热阻不低于最小热阻,以能有效地控制内表面温度;同时应具有一定的热稳定性,避免潮湿、防止壁内产生冷凝。

5.建筑物的窗墙比等对建筑物的耗热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适当地减小建筑物的窗墙比以及加强建筑物的密闭性,可有效地避免出现冷风渗透的不利影响现象。对于避免冷风渗透,目前可采取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增加建筑物的密闭性,例如可减少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减少薄弱环节,如设置门斗、使门洞避开主导风向。

二、低碳理念在建筑设计中综合处理技术

结合上述低碳理念在建筑设计中的实现原则,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充分结合低碳理念。

1.应有效地利用太阳能保温措施,从节约能源的角度考虑,太阳能属于是一种洁净、可再生的能源,将其作为采暖能源,可以节约常规能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真正实现了低碳。另外,从卫生角度考虑,太阳辐射中的短波成分具有杀菌防腐作用,室内有充足的日照对人体健康非常有利。

2.对于有阳光问与主体房间相邻情况,阳光问不但有很大的窗口其地面也是蓄热体,阳光通过玻璃照射到蓄热体上储存热量,从而提高室内温度,而主体房间是通过与阳光问相邻的墙或窗获得热量。夜问用保温窗帘将阳光问与主体间隔开。另外,为了有效地防止阳光间夏季过热,在窗上方应有可调节的排气孔和遮阳措施。

3.当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时,对于南向大窗口,冬季白天使大量阳光透入,夜问则用专门的保温板遮挡窗口。室内地面需用蓄热能力大的材料,如砖或混凝土等做成,在白天吸热并储存热量,夜间不断向室内释放,使室内维持一定温度,其他朝向的各面围护结构则尽量加强保温,减少热量散失。

4.当条件限制而不能避开主导风向,则应在迎风面上尽量少开门窗,同时建筑应当充分利用周围自然条件挡风。

5.建筑的热特性应适合其使用性质,对于全天使用的房间应有较大的热稳定性,以防室外温度下降或间断供热时;对于只有白天使用的房间,则应在开始供热后,室温能较快的上升到所需的标准。而对于室外气温昼夜波动,为了让室内热环境能维持所需的标准,在供热方式供热的间歇时间不宜太长,以防夜间温度达不到基本的热舒适标准。

三、绿色建筑设计

通过以上的深入分析可表明,要充分把低碳理念应用到绿色建筑中,主要的实现途径一是建筑设计时充分利用到可再生能源,从而折省建筑中能源的投入;二是建筑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保温问题,从而减小建筑的能耗。以下将针对这两个主要途径来提出低碳理念在建筑中的实施。

1.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使用方案。太阳能是应用在建筑中的最主要方式,在建筑中利用太阳能的方式主要有主动式和被动式。主动式太阳能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机械动力的驱动,才能达到采暖和制冷的目的。而被动式的太阳能则是利用建筑构件通过自然方式收集和传送日辐射热量,不需机械动力。对于常采用的集热蓄热墙式通过透光玻璃外罩和蓄热墙体组成,其问留有空气问层,同时在墙体的下部和上部设有进出风口。如图1所示:

2.建筑保温方案。通过对建筑进行保温设计是减小建筑能源耗散的主要措施。为了达到建筑的低碳理念,常见的建筑绿色设计的保温方案如下:

(1)采取单一材料的保温设计方案。这种设计方案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其保温性能比较高;由于其保温材料不起承重作用,可选择的灵活性比较大。例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或轻型空心砌块墙体,这种保温设计适合非承重结构的填充墙保温要求。

(2)承载材料和保温材料相结合的保温设计方案。这种方案特点是构造比较简单,施工也很方便。在保温材料方面应选取导热系数比较小,材料强度又要满足承载要求,同时又要有足够的耐久性。例如,钢筋混凝土墙体或砌体结构墙体,内侧做水泥珍珠岩砂浆保温层,再做2mm厚的纸筋灰罩面装饰层。这种保温设计,可适合外墙承载结构的墙体保温。

(3)混合做法的保温设计方案。对于单独采用某一种构造做法仍不能满足保温要求时,或者为了要满足建筑保温要求而造成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混合做法的保温设计方案。既有实体材料的保温层,又有封闭空气间层和承载结构的外墙,其具有较好的保温性能,尤其重点应用于在热工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外墙中。

(4)预制外墙板间连接节点的保温设计。考虑到护墙板的保温要求,对于预制外墙板在板厚度的中部加设50-lOOmm厚度的高热阻保温材料,可有效地解决外墙板的主体部分的保温问题。但在相邻两块预制外墙板的连接节点处,由于现场处理结构连接的需要,此处不可能做成具有保温功能的复合墙板形式,对于这种节点连接处较易形成“冷桥”,必须在现场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温构造处理。

(5)墙体常见传热异常部位的保温设计。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梁、过梁等构件,较易形成“冷桥”。为了避免这些“冷桥”部位散失过多的室内热量以及其内表面可能出现的结露现象,应在这些部位采取局部保温构造措施。

四、结论

本文结合了笔者设计实践经验,对采取低碳理念来发展绿色建筑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如何充分利用建筑中的低碳有利因素,同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指出低碳理念在绿色建筑设计中综合利用的实例;为了达到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提出有效的低碳方案选择,可有效地推广低碳理念在绿色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高泉平.低碳理念下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分析[J]武汉

理工大学学报,2010,33(8).

[2]刘启波.低碳绿色理念下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设计的探

讨[A].低碳陕西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

[3]林宇.绿色建筑低碳城市――关于上海世博会绿色建筑

法律推理范文6

第一,旅游外宣翻译资料的读者旅游外宣资料针对的是绝大多数读者,目标读者群在外宣资料的传播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宣传效果的好坏会进行最直接的判断。只有以读者为中心,考虑到外国游客的接受心理、审美以及文化差异,才能使旅游外宣资料的翻译被外国游客所接受。反之,如果在翻译过程中无视外国读者的接受效果,无视外国受众的接受心理,就无法做到“有的放矢”,传播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例如在城市外宣资料的翻译中就要考虑中外读者的不同,中文的资料往往热衷于罗列各种权威认证或所获奖项,措辞一般比较符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但在英文翻译时就要考虑外国游客的阅读习惯,不能仅仅是各种资料的简单罗列,而要进行总结,用简介的语言向外国读者传递相关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被外国读者所接受,达到宣传的效果。

第二,旅游外宣资料的文本特征中英文的旅游宣传资料有共同的特性也有其不同之处,在对汉语的旅游外宣资料进行翻译时要充分考虑中英文的差异以及中外游客不同的接受心理。中英文旅游外宣资料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信息和宣传鼓动相结合的文本,都是为了向读者宣传相关的旅游信息,吸引游客对某处进行观光旅游。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表达习惯以及表达模式上的不同。例如中文的旅游外宣资料一般在语言表达上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虚幻的成分,这些资料的用词比较华丽,喜欢引经据典,讲究工整对仗,同时也喜欢借景抒情,有时又是托物言志。英文的外宣翻译资料一般比较简洁,不涉及过多的感彩,侧重点在于写实方面。对于景物的刻画大多是突出重点的同时具体客观,逻辑也相对清晰明确。所以在旅游外宣资料的翻译中一定要考虑到中英文不同文本之间的差异,简洁明了的传递信息即可。

第三,旅游外宣资料的译者在对外传播旅游信息的过程中,翻译人员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他们有着双重的身份,首先是受传者的身份,译者在翻译旅游外宣资料之前先要了解汉语表达的特点,了解旅游外宣资料的意图并对这些外宣资料进行能动的再加工,在文化层面上对需要翻译的外宣资料进行译码转换;翻译人员的第二个身份是二次传播者的身份,在翻译旅游外宣材料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译文的可读性以及读者对译文的接受效果,要明白读者是谁,读者有什么样的需求以及怎样满足读者的需求,译文要以读者为中心,有效的传播信息。兼具这两重身份的翻译人员,一定要增长自己的主体意识并正确了解读者的受众意识,同时也要增强自己的多元文化意识,并对翻译的目的和作用有正确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翻译出被读者接受的旅游外宣资料,从而吸引外国游客来我国进行观光游览。

1.旅游产业外宣翻译的研究现状虽然旅游外宣资料的英译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目前旅游外宣资料的英文翻译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旅游资料翻译的质量也受到文化国情等多方面的影响而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许多学者也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例如文军就在其著作中指出现在国内旅游翻译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语言累赘、文化误解、中式英语、用词不当、拼写遗漏错误和语法错误”。王宁在《旅游翻译质量与旅游地形象》的文章中把旅游外宣资料英译中的错误归纳为五个方面的内容“望文生义,内涵把握不准确;简单对应,生硬对译;拼音音译过多;粗制滥造;用词错误、不规范或语句错误。”他同时指出正是由于上述旅游外宣翻译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旅游外宣资料的翻译不能准确完整的传递旅游目的地的信息,翻译质量低劣,有的甚至完全错误。这样的后果就是让游客造成对旅游景点认知上的错误理解,从而损坏旅游景点自身的形象,降低景区的品味及其对游客的吸引力。

王秋生也撰写了文章《旅游景点翻译亟待规范》的文章来探讨旅游外宣翻译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贾文波指出这些错误基本上都和文化因素相关,大都是因为英译汉化的陋习造成的,而这一陋习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考虑到英汉语言文化上存在的巨大差异,也没有考虑到旅游外宣英文资料受众的审美习惯和文化心理。针对旅游产业外宣资料的英译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一定要采取各种方法不断提高翻译的质量,尽量避免上述种种问题,只有为外国游客提供正确、准确的英文资料,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来我国观光旅游,促进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实现我国旅游业的宏伟目标,早日成为世界旅游强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文化产业外宣翻译的研究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如何让中国文化在全球化时代中保持自己的文化身份和特征,让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国?成了许多学者思考的问题。文化外宣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化外宣可以促进国家形象。对于树立国家或地区的良好形象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通过文化观念和知识的对外传播,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理解和认同,对其他国家产生有一定文化影响力,在国际社会中得到不同文化间的身份认同。我国文化外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帮助树立国家或地区的良好形象,让其他国家的受众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经过多年的文化外宣工作,国外受众对中国有了更好,更全面真实的了解,对中国的认知有了很大的改观。

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文化外宣还可以增加国家或地区的软实力。软实力最早是由美国学者约瑟夫•奈提出的,在他看来,软实力包括塑造国际规则和决定政治议题的能力、文化吸引力以及政治价值观吸引力。当今社会是一个和平发展的时期,软实力在国与国之间的相处与交流中能够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在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中,文化实力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软实力的建设主要就是通过跨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来加强文化外宣,从而提高国家及各个地区的文化影响力和吸引力。但是,现在除了少数几个大城市外,大部分地区的文化产业外宣翻译中还存在着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各类翻译问题俯拾皆是,翻译的总体质量不高,缺乏系统的建设。文化外宣材料的英译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文化外宣翻译的内容比较分散,缺乏总体的布局,往往只是对现成的汉语资料进行简单的文字转换;译文中过分注重汉语的规范而忽视了翻译的规范;文化外宣材料的译文不够规范简洁,经常出现漏译错译等错误;文化翻译人才紧缺,译员水平参差不齐。

二、网络旅游文化外宣的特征

网络在1995年开始作为一种媒体应用于我国的对外宣传中,网络旅游文化外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融合性、交互性和开放性三个方面。融合性是指网络可以讲声音、文字、图像等各种形式很好地融合在一起,是旅游文化外宣能够更生动形象,向受众传递更多的信息;交互性指的是网络宣传不同于传统的媒体,不但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信息网使信息间实现互动了,还可以很好的帮助受众查询和浏览各种旅游文化信息并进行快速的反馈。这是网络旅游文化外宣一个极大的优势。网络旅游文化外宣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开放性。网络不但可以帮助受众在搜索信息的过程中突破传统媒体在文化和时空上的限制,还可以帮助译者更轻松便捷地了解不同社会文化之间的差异,实现了文化和时空的彻底开放。

三、网络信息整合在地方旅游文化外宣翻译中的作用

网络信息整合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促进地方旅游文化外宣翻译的发展。第一个方面是横向整合,即以横向比较的方式对同一时间的相关旅游景点和文化现象的翻译进行整合,既突出各自的特色又要注重它们之间的联系。比如洛阳市可以把龙门石窟、白马寺、各大花园以及牡丹花会和老城丽景门等文化圣地、名胜古迹汇集起来做一个专题报导,突出个景区及地方的特色,这样可以通过网络帮助外国受众更好地了解洛阳这个地方的旅游文化生活,为他们的旅游观光提供服务。

第二个方面是通过网络对信息的纵向整合。也就是对同一旅游景点或文化现象在不同时期的信息进行重新整合,这样的信息整合注重的是景区或文化现象纵向的发展脉络及变化,从而帮助对地方旅游文化历史背景不熟悉的游客了解其历史进程,更好的帮助他们领略当地的旅游文化。最后一个方面是结合纵向和横向的多方位信息整合。这样的网络信息整合可以以一个主题为中心,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其进行多方位的信息融合,突出地方旅游文化的纵向发展和横向特色的结合。例如洛阳市可以利用每年的牡丹文化节制作相关专题,整合一系列包括城市的发展历史、旅游景点以及相关文化的策划,让外国游客可以更加直观的了解洛阳这座文化古城在改革开放以后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外国游客呈现一个全方位的快速发展中的洛阳。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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