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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范文1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识码:A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针对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伯尔曼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之间密切联系、互相依存。法律和宗教相互渗透,而且相互需要。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三)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树立一元思维观念。
在最近两百年里,方法律正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而慢慢丧失其神圣性,宗教也逐渐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而在不断失去其社会性,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为了克服法律与宗教的断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 “亦此亦彼”取代“ 非此即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觉。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正义便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
二、法律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宗教赋予它的“神圣性”。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是神圣性。在信仰宗教的国家里面,或者信仰宗教的民族里面,人们首先要服从神,其次才来服从世俗社会的这一套规则。神就是正义的化身,人们所理解的神的旨意和世俗订立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不是精英们写文章呼吁的,是人们有一种终极价值观的信仰产生出来的。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之尊敬、服从的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和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二)信仰的缺失造成法律的工具性移植和低效。
如果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仅凭国家机器的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之终极价值就被放到了一个边缘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其的信仰也自然弱化和式微,忽略了法律宗教性的人或者不信仰法律的人,总是会找到规避法律的漏洞。这也说明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完备的,不应该强调对法律完备的要求,而应该从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价值来考虑,如果仅靠刑罚来威胁的话,有时候起作用,但有时候并不能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重要的是,还要为上帝尽责的人的提供指南、肯定价值,法律在社会中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和内心认可度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一)法律和宗教重新融合。
法律规则或者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一套理论,这些东西重要,但是它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发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的时候,只有当法律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符合其根本需求的东西的时候它才能够被信仰。只有体现和蕴含正义的法才能人们接受从而被信仰。然而评价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多元的,不仅包含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的评价体系,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道德和宗教传统以及社会效果等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借助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即宗教。
(二)重塑对法律的信仰。
要使法律获过的人们的内心信仰就必须摒弃一种思维,那就是仅仅把法律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解决来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一种规则。而是取而代之树立这样一种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制度、一种权威,它还蕴含了人们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与关切,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法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三)倡导良法之治。
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点。亚里士多德曾有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氏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是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只有良善之法, 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才能使法律具有权威, 法律信仰方能成立。只有良法之治才能使人们接受它,进而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而一国与一国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相对于中国而言,现在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在实行移植过来的包含着他国民族情感、渗透着他国历史、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和历史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特的民族感情,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施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接受并信仰这种法律。
四、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而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口头上的决心,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专属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实质,赋予法律以高尚性与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关怀,使所立之法能够切合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合理、准确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实际利益和好处。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认识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实现人们心中普遍公认的正义,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要求,也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7.
法律信仰范文2
【关键字】 校园暴力 法律意识法制建设法律信仰
一、校园暴力事件的影响
福建南坪、广西雷州、江苏泰州……接连发生校园血案,类似频发的事件已经成为一种令人恐怖的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舆论的非议,学生的恐惧、家长的担心、老师的无奈……这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校园命案的阴影让我们怀疑是这个社会缺失了应有的营养,就像三鹿奶粉一样成为一种毒源,从而导致人们价值取向发生的危险化。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成为精神沙漠的危险,作为社会的人如果没有正确的信仰,就仿佛营养不足的民族一样,发展下去将是整个社会没有安全感甚至是没有凝聚力。这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会困扰着整个中华民族,信仰的缺失与道德的赤字正在转化为一桩桩人为的灾难,社会开始为多年累积的信仰危机与道德沦丧承受沉重的代价。我们不得不反思究竟是什么滋生了这种毒瘤的泛滥?校园血案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改善这种局面?
二、引发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
有人说校园暴力的接连发生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玷污,玷污了老祖宗流传下来的与人为善的精神;有人说这是对我国博大精深的的玷污,玷污了儒教“和”与道教“礼”的精神;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说这是一种法文化的缺失,是一种源于对法律的信仰危机从而引发的一种归宿感的恐慌与灵魂寄托的缺位。
每当谈起法律信仰,都会想起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今时代当我们呼吁大力推进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时,是否遗忘了更重要的东西――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呢?当我们倡导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是否也能让心灵跟上时代的步伐,去寻找一方沃土来培育法律信仰这棵绿苗呢?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的观点从内外因的角度分析这一事实,我想说作为法律信仰的主体我们没有从根本上去把法律规则作为一种行为的准则,没有发自内心的去尊重法律!而从外在的因素来分析的话,不可忽视的是家庭教育在这方面的缺位以及各中小学从起步教育在这方面的忽视逐渐造成了今天的这种局面。
三、预防对策的几点建议
我们的社会要继续发展,我们的民族要继续生存,如何能使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真正给人们一种安全的归属感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的个人观点: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我们自身要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学法也就是基础阶段对法律的一种接触和认知,通过对基层的法律宣传,社会的普法教育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素养,从而形成一种潜在的法律意识。有了法律意识我们要自觉的去守法,用法律的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同时,青少年应当加强理想信念的教育,注重道德素质的修养,培养高尚的人格以及对学生荣辱观的思想政治教育。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说,我们的社会也要为培育具有法律信仰的公民提供相应的客体条件。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人们崇尚法律是因为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理念深入人心,人们把法律作为约束行为的准则是因为对“良法”的信仰,当我们号召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时,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我们应积极的探索法律的本质要求、贯彻法律的精神 、科学民主的去立法。要使法律真正的贴近社会的现实和人们的诉求,真正反映人民广大利益同时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这也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
第二,构建健康的校园文化。学校是学生生活的载体,校园的软环境对学生的思想进步有直接的影响,学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不能仅仅强调高的升学率,德智体美劳的倡导不能只是一句口头语,怎样真正将其贯彻落实到实处是对学校新的要求,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圣地应当为学生构建健康的校园风貌,在学生的必修课程中增加发展法治方面的宣传,特别要注重对学生价值观的导引。
第三,家庭教育不容忽视。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父母以及亲友的家庭教育,这点是至关重要的,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价值观歪曲的主要原因。现在的很多孩子在家中都是独生子,过分的溺爱和放任使得孩子在成长中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家长也疏于对孩子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得他们唯我独尊,任性妄为,逐渐的就会误入歧途,所以说家庭教育对校园暴力的改善是责无旁贷的,对孩子法律信仰的形成也是举足轻重的。
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每个人一生之中都要有信仰,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呼吁社会各界能够心存对法律的信仰,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不能没有法律,它是社会安全有序发展所维系的根基。特别的是,我们加强对新时期这一代人的熏陶和感染,为他们法律信仰的培养提供适合的社会环境氛围。我们不难设想:倘若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丧失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中华民族缺少对法律的信念以及对法的追求,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仅仅是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1] 黄富源.校园暴力之研究与防治.现代教育及防治.第12期
[2] 陈娟.建立法律信仰的必由之路.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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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范文3
论文关键词 伯尔曼 宗教 法律信仰 法律内涵 司法理念
一、伯尔曼与《法律与宗教》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笔下和口中广为流传,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对这句引文的出处予以关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和它的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便成为了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部分。
伯尔曼出生于1918年,在那个年代出生的人不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都很容易染上“忧患意识”, 基于其儿时的经历,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表现出了沉重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使得该书虽然有观念的冲突,但也不缺乏理性的真知灼见和对未来人类发展的极富洞见的预言。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深层次思考,伯尔曼从二者的历史渊源角度论证了二者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和宗教的共通性在于二者具有四个共同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是法律唤起人们对最高价值献身的象征,同时也是法律与超理性价值相联系的纽带和方式,而社会的长治久安便是建立在法律与宗教的这种良性互动与融合发展的基础之上。
首先,所谓“仪式”,代表了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礼节和程序,譬如法官的法袍、法庭的布置、开庭的出场秩序等等诸多仪式,通过这些严格的程序凸显法律客观、公平、正义的崇高价值理念,从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历经传统沿袭、继承下来的语言和习俗是法律延续性的一种标志。不置可否,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有效地建立在对过去的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具体体现在对法律相关术语的保留和法律实践之中。就西方国家来说,遵循先例、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法律的传统是其法治的最基本理念。再次,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没有了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再多的法律规范也只是一纸空文,毫无实际意义。最后,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的普遍有效联系是正义原则固有的存在方式,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合乎社会秩序的要求,取得了社会的公认法律便拥有了约束力。
纵观西方法律发展史,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其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通过与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制约促进了西方文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宗教被赋予了社会性,而法律被赋予了神圣性,宗教给与了法律精神支持和方向,法律又为宗教的崇高价值提供了切实实现的可能。因此,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会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会蜕化成狂信, 这也是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的实质理念。在西方世界曾经存在过将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的情形,不仅使法律失去了神圣性,也使得宗教失去了社会性,导致了人们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宗教的崇拜。故此,伯尔曼提出,解决这种危机的办法就是回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而西方发展史证明了这一点是明智而且唯一的选择。
二、法律得以信仰的法律内涵
伯尔曼所谓的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力与正义,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实际上,西方法律的不断演进就是建立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观念之上的,10、11世纪的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宗教的观念促进了世俗法的发展;后来路德的宗教改革打破了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的局面,从而把法律从神学教条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吸收传统宗教的神圣观念和主要价值使法律被赋予人的理性和信仰。因此,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与融合是宗教改革和法律发展的重要连结点。
法律的本质是法律作为社会核心的控制方式具有的作用和功能,伯尔曼所指称的法律除了是一种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外,还是人类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现,是人类能清楚地对自身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表达。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个人意志自由的契约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原则、良心自由原则以及天赋****原则等都是法律能够被信仰的基础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主要是参照上述原则的全力保障与实现。故而,法律得以信仰的受众群体不仅包括法学家、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还要覆盖到整个社会大众,从而实现一种整体对法律的认同与遵守。
三、伯尔曼式法律信仰的实质和实现前提
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要人们有一种观念,把这种信仰看作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深层解读和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关切,通过自身内心感受和外部生活的结合和联系,从而达到一种权利义务分配平衡、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社会秩序得以很好维护的境界。因此,若要实现这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首先,人们思维和观念的转变,要对法律有一种全面综合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人们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即通过诉诸法律当事人可以得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实现的心理和物质上的公正;再次,法律的发展和延续要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我国借鉴和移植了外国许多优秀的法律制度或体系,为了减少法律在推行过程中的阻力,我们需要通过唤醒民众的民族归属感来使其从内心接受于我国国情接轨的法律;最后,谨慎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保证法律信仰的最要环节。西方国家所谓的“民权”、“****”都是在宗教的影响下催生出来的,我国古代的法律也以“天罚”的神权思想为统治者提供了施行法令的合法性理由和依据,也赋予了法律神圣性。 我国现阶段,之所以有不信任法律的现象发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传统文化的传承出现了断层,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和伦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被摒弃,充斥着大量的负面情绪和糟粕氛围,立法不完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完善、社会的主流思想需要回归传统经典,只要深刻分析社会现状和国情,然后从本源上杜绝法律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相信法律会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信仰的。
四、我国目前的司法理念
从法律的本质和法律信仰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现阶段的司法理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法谚有云“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能动的法律”,这是目前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能动司法理念。法律要想得到一种实质上的运用,需要由司法机关依靠公正来予以体现,就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来看,我们发现形势不容乐观,某些因素导致了我国的司法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程度上都相应的受到了不应有的外部影响。例如,某些主管机关和领导对案件的干涉和关切,使得法律最初的立法本意有可能在司法机关履职的过程中大打折扣;民众,尤其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和群众的非难使司法机关面临严重的精神压力;舆论的报道和跟进很有可能左右了司法审判的结果导向;错综复杂的人情世故、社会关系以及量刑的规范化标准模式都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继而使民众不信任法律,不信任司法机关,更有甚者会仇视法律,做出偏激的行为。
法律信仰范文4
城隍本是道教信仰的尊神。既然是道教神仙,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成为商业经营中某种商品的品味、质量和商业价值的代表;更不能被视为某方利益的代言人,而沦为凡尘俗物。这会严重损害城隍作为神灵在道教信仰中的崇高地位,伤害道教信徒的宗教情感。“城隍”商标的拥有者上海城隍珠宝公司(下称城隍公司),狡辩城隍不是道教信仰的神,而属于民间信仰的俗神。殊不知,城隍信仰源于我们的祖先。汉代道教建立时就把城隍纳入神系;唐代道士杜光庭编纂的《道门科范大全集》中,就有在斋醮请神仪式中恭请城隍的记载;明代城隍被纳入国家祀典,成为道教十分荣耀的事情。时至今日,城隍庙仍是道教徒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民间百姓拜神祈福的重要场所。因此,北京、上海、西安等地的城隍庙道众联合发表声明:城隍是我们心目中崇敬的神,每日我们要在城隍庙中面对城隍爷诵经祈福,以表我们虔诚的信仰。
城隍虽然是道教中品位不高的神,但是他拥有正气浩然、刚直不阿的形象,赢得了人们的普遍信仰。可见只要是神仙,无论神位高低、职能大小,都值得敬仰。“城隍”商标的拥有者城隍公司,诡辩城隍是道教中神职很低的神,在道教中影响不大,注册成商标影响不大。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都将严重伤害信徒的宗教情感,应该杜绝此种情形出现。
多行善举必得益。中国道教协会对神圣信仰的维护,对信众感情的尊重,最终换来了应诉成功。城隍公司应该深刻反省,不要把法律当儿戏,不要将信仰当金钱。不管商业运作多成功,不管标识多么驰名,只要违了规,犯了法,伤害了宗教感情,照样要被取消,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信仰的神圣。在成功面前,中国道协应该总结经验,时常拿起法律武器与不同性质的伤害宗教感情的事件作斗争,杜绝类似《神雕侠侣》中玷污丘祖弟子、全真道掌教宗师清和真人尹志平形象的事件发生,从而维护宗教界的宗教情感与合法权益,用庄严的法律捍卫神圣的信仰。
法律信仰范文5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危机;法律工具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35-01
目前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并不尽如人意,人们对法律更多的是对法律武器的敬畏,而不是把法律作为自己内心信条的准则。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中国法律信仰的危机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原因
(一)文化因素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说过德主刑辅,礼教观也一直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秩序的理念。五千年的中国历史文化,使得道德在中国有着特殊的作用,如果出现了纠纷,人们更多的是考虑在道德上是否受到谴责,这种特殊的国情使得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多地体现在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上。首先,法律工具主义的普遍存在,让人们忽略了法律的内涵是对人类终极关切这个价值目标。法律就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样的概念,使法律得不到人们的信仰,失去了原本的价值追求。其次,法律虚无主义,有法没法一个样,各地法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却能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很容易让人怀疑法律的权威性。目前中国的现状,司法公正有待提高,人们更多的还是对人情关系的依赖。
(二)经济因素
当今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就需要一个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然而我国长久以来都是农业经济主导格局,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体系在全社会占主导地位。这一生产生活方式的本质特点决定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是据以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人们靠人伦来维护自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血缘氏族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而不是依靠法律。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广泛存在。这使得我国难以产生法律信仰。
(三)政治因素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君权至上在中国存在了很多年,在这一思想观念下法律的地位很低,所以法律不可能在公民心中获得权威,更不用说当做一种信仰了。这一思想在人民心中已经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许多的公民,危害着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和国家法治化的进程。
二、现实原因
(一)市场经济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但是时间还很短,这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晚了很多年。这就导致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在经济生活中追求独立、公平交易的市场力量尚未居于主导地位,社会中还缺乏追求外在力量保护公平、自主交易和市场健康运行的强大的经济力量。法律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二)现行的法律制度
中国社会现在的法律制度不是传承自传统社会的伦理法律文化,而是完全的外来物,是缺少文化根基的“义肢”。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政府的大门,同时也将我们的传统撕裂了一个大口子,更是将我们的传统扔向了大海,民主与法治的思想犹如暴风骤雨,在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准备之前轰然而到,我们的法律制度移植于西方,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是传统西方社会的而不是我们自己的。这些移植自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被我国传统的经验――实用型思维方式做了行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为‘法律’,或者说,经过处理之后,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无存,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仅仅有别人的制度,而且这个制度又与我们惯行的观念和文化相悖,我们如何迈入伯尔曼式的“新时代”?
综上,中国现阶段在法律信仰的建构中存在各种原因值得人们去思考和反思。在中国,法律的状态似乎仅停留在“对法律的意识上”。人们畏惧于法律的惩罚功能,而不是从内心对法律由衷的信仰。法律信仰的缺失,会带来司法的滥权和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加重等众多弊端。所以对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的分析,对我国法治建设有一定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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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范文6
【关键词】高等中医药院校 《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8-0250-02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者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应用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医学专业学生这种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
二、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早在1997年9月,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然而,16年过去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高度,即将奔赴工作一线的准医务人员――医学专业学生有这种现象更值得思考。
(一)当前社会的法律现状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乏,与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律现状有直接关系。法律信仰的提升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和“重守法”,显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地加快,许多法律无人知晓,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司法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法律效益低下。执法弹性较大,侵犯百姓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上述状况难以满足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法律被信仰难度较大。
(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轻信仰的现象
由于高等中医药院校中《法律基础》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教师上课多半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极少涉及对法律信仰的教育。从目前常用的《法律基础》教材内容看,教材内容多是对各个部门法的罗列和简单介绍,很少以案例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讲解法律,内容极少涉及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训练。学生修完《法律基础》这门课,除了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以外,在法律信仰方面没有明显提升。
(三)《法律基础》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也很有人专门探讨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实际上,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高等中医药医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十分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识记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实际价值。改革和完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增加案例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分析[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使得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正义,增强医学专业学生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
(四)《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目前,《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多而全,多为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全国材,针对性不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需要有颇具特色内容的《法律基础》教材。教材内容应当增加与将来工作有关的法律内容,删减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章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保险法》等主要内容等应当直接进入《法律基础》教材,并重点讲解。《法理》、《国际法》和《宪法》等课程内容可以简单一些。总之,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
三、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方向与措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明确《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确定《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改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尤为必要。
(一)《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
1.授课内容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
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第一要素,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中法律信仰教学内容,使得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都得到加强,提高医学专业法律素养,对于即将奔赴医务工作的大学生而言,十分重要。通过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式,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并潜移默化地加强他们对法律信仰。总之,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和加深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了法律信仰,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达到《法律基础》开设的目的。
2.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法律教学内容
现在常用的《法律基础》教程,普遍采取模块式的安排,将授课内容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结构大而全,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针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有所侧重,重点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合同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成本意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基础》教程,应当紧紧围绕教育培养目标来编写,不能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程那样针对性不强,全面但重点不突出。适用于几百个专业背景的《法律基础》教程,医学专业学生不感兴趣或收益甚微,是难以避免的。
3.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内容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来实现。《法律基础》课程不能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否则,只能让学生被动接受,甚至可能遭遇学生无言的抵制。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让学生亲身感受案例发生的经过,让法律融于学习之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趣味性和实战性,增加对法律实际功能的理解,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当然,法律案例的选择,也应当更加贴近医学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环境。法律实证分析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现象和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4.课程开设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课程开设形式应多样化[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形式服务于内容,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开展《法律基础》教学,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认同和信仰。目前,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不认同,有抵触或者怀疑态度,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视频、动画、PPT讲解和小组讨论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或改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1.专门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应当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应当对提升法律信仰的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专门设立培育和提高法律信仰的内容。通过案例展示、实际参与、小组讨论、师生互动等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破解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实现医学专业学生逐渐提高法律信仰的目的。在现行《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可以在每一章节的最后设置有意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通过正面素材展示,反面教训警示等内容,增加学生对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认同,逐步改变对法律的不信任[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2.增加医药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并提高内容的实用性
对于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材内容针对性不强问题,可以从教材结构、教材内容、教材风格等方面进行改革。教材结构方面,需要单独增加一些颇具特色内容的章节,例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仲裁法》、《保险法》等;教材内容方面,除了简单原理介绍和法条分析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提示”、“判例解读”等内容;教材风格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教材的活泼性、趣味性,实现形式上图文并茂,内容上生动活泼,改变学生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一门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学科,恢复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原动力。
3.强化案例分析教学提高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课程》中强化案例分析,可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信仰。通过剖析医务人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运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生们对法律的信仰。
4.开展实证分析教学坚定法律信仰
以法律问题为中心开展多角度的实证分析,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立法”、“模拟执法”和“模拟司法”中来,提高并坚定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把自己舍身处理地当做“立法专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现实问题,思考如何去立法、执法和司法,加深对我们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认识,有利于坚定法律信仰。
四、结论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有利于缓解医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对法律的强烈需要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是矛盾。因此,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佟晓辉、叶振国、刘伟、杨文君:《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第18-19页。
[2]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
[3]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
[4]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
[5]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作者简介:
杨逢柱,男,法学博士,讲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林建平,男,中医学学士,副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中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