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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议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也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将农村社会保障定义为: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或政府对农民在疾病、伤残、年老、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和社会一起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与内容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四方面的内容。农村社会保险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三、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杜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我党执政合法性的现实需要。
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缺乏法律支持,不具备可持续性;保险金筹集缺乏社会性;基金管理和运营混乱,缺乏安全保证。
(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建设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和管理不足,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资金投入:一方面,政府在资金紧张的条件下用于社会保障的资源比较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财力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同时,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监督机制仍然不健全,在资金筹集和补偿机制上缺乏科学预算,广大农民无法对合作医疗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总体欠缺科学性。
(三)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统一立法缺失与地方立法较成熟并存。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农村社会救助的专门统一立法。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规章方面也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这无疑大大阻碍了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四)我国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福利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制度改革十分滞后。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养老、医疗、救助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大,相较而言,农村社会福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五)我国农村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优抚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落后于国家其他制度改革。在农村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过去的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安置退役军人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后,农村优抚对象根本无法自行购买住房。这些问题都表现出如何有效地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十分实现而紧迫的课题。
五、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立法,就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保障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依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
(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从客观需要上看,各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相差悬殊,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各项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范围和具体标准的确定,必须与各地区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障需求相适应。因此,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同时一步到位,也不可能全国统一一个模式,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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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airness and justice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for social harmony, the absence of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a major obstacle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uilding the forestry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pa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not an easy task 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forest area staff's security system, but it is unavoidable. We should be prepare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course.
关键词:和谐社会;林区社会保障;制度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00-01
1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的社会,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不会因为他的地位、职业、出身、年龄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我林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林区生产特点上,存在正式、合同制、大集体、知青和季节性用工等五十余万人。这些用工制度导致职工身份的不同,所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不同。特别是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障工程以来,随着木材大量减产,导致大量企业和各种不同身份的职工被剥离或下岗。这部分人大部分被排挤在保障体制以外,没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需要落实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上。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极不公平的,与构建和谐社会也格格不入。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只有公平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能到来,否则构建和谐社会就成为一句空话。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认识和谐社会的一个视角,只有当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候,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会到来。
2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2.1 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公平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谐,是和谐社会的真实体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2.2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加快建立健全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保障林区最低的生活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林区社会保障的缺失,不仅严重影响到林区的社会安全与社会稳定,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3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3.1 加强立法工作要公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区社会保障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以法律形式规定林区社会保障的原则、性质和组织结构;规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办法;规定政府扶持林区社会保障的责任方式等等,使林区社会保障事业有法可依。
3.2 做好宣传和规划工作要根据林区的特点,制定出适合林区的宣传教育规划,按照“舆论先行”的原则,在林区进行广泛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社会保障优越性宣传;要建立社会保障宣传日,确立宣传主题,扩大宣传效果,让林区了解社会保障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增强他们主动参与社会保障的意识。要加强政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将建立林区社会保障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须把林区社会保障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配置社会保障资源。一方面,对保障项目、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保障对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3.3 目前林区主要责任是保护森林维护生态,是为全社会公益事业做奉献所以加大对林区社会保障的投入。切实增加政府投入,进一步推进由财政支撑的林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在资金筹集上,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如何筹措林区社会保障资金是林区社会保障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要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中,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在财政支出中公平地划出林区社会保障基金,才能确保林区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到位。另一方面,可以接受社会对保障事业的捐助、部分罚没收入、土地的转让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都可以吸收充实到社会保障资金中来。国家还要可以通过开征新税源或完善有关的税收制度,以保障林区社保资金的来源。建议财政部发行社会保障特种高利率国债,提供适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特种建设项目。
3.4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和安全2000年,政府做出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其保值增值。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理事会较好地实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应强调资金的专用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对违规者应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必须设立全国统一社会保障账号,国家为每个林区建立完全个人账户制,政府每年为他们支付一笔社会保障金,林区不论前往何地工作和生活,账户随其工作地转换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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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从改革开发至今,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各项具体的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日益健全。而随着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与保障水平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有五种主要的形式,这表示社会保障制度从不同角度上对我国农村居民的社会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以社会包厢为基本主体,同时包含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优抚安置、以及社会慈善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在这一框架之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运行已经趋于平稳,随着保障制度覆盖面积的扩大以及人民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种社会化的保障管理及服务体系也基本建立。然而,就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整体来看,农村社会保证的水平普遍性地偏低,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依然存在部分丞待改善与解决的不足之处。
2.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2.1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有限
在我国人口组成当中,超过9亿人口都是农民,但能够切实享受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农民却相对有限。在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中,除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有超过7亿的农民加入以外,其他四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的范围都局限于部分农民群体。与此同时,因家庭收入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也相对不平衡,这直接造成我国西部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远远小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2.2农村社会保障对资源的分配不均
所谓资源分配不均主要是指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相对有限。在我国,农村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80%,但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费用中,仅有20%投入于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资金主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发挥辅助作用,而国家则是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但多数集体根本无力或者不愿承担,国家的政策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而终也只能依靠农民的个人力量缴纳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然而农民有限的收入往往无法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无法切实地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2.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管理不到位
当前,在各部门的努力之下,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及服务体系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随着社会保证体系的不断发展、保障制度覆盖面积的不断扩大以及我国在保障基金投入规模上的增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管理不管是从服务效率上来看,还是基于对管理的便捷性与缜密性的考虑,都达不到保准要求。
2.4农村社会保障整体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保障存在地域范围方卖弄的不均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通常是以行政的县乡与村为基本单位,其中国家针对社会保障而开展的扶贫与救灾也仅限于部分贫困区域,政府部门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也相对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村社会的基本需求。
不难看出,尽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绩。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展、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也不断提升。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依然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3.1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要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相关部门应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现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以及我国不同地区所处的发展阶段,分层次、分阶段地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的网络体系,在全国范围之内建立起农村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为基础,在省级与地方建立起与区域发展相协调的基本保障制度,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发达地区可选择商业保险,而贫困区域则应依靠集体或政府的扶助。依此实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的逐步接轨。
3.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基金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所以,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必须针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建立起专门的保障金筹集机制,通过农民、集体、社会及国家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比例筹集社会保障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比例的设置应依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进行,以便于在全面顾及到农民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作用。
3.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旨在使每一位农民都可以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进而实现富国安民的目标。所以,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现状,我国必须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利用法律手段的强制性对各级社会保障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依法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有效落实,在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的同时,切实对农村居民的利益加以保护。
3.4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
在现有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要在城乡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现实。所以相关部门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农村与城镇发展的基本现状,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统筹改革,尽量推动农村的城镇化发展,鼓励农民进城就业,以便于推动农村的小城镇化发展。与此同时,应尽量对我国农村的经济结构进行优化,增加财政力量对农业的保护与投入,推动我国农业及农村的整体发展,通过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方式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
4.结论:
总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依然处于发展完善的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仅仅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服务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现有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下,要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完善与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1]徐忠淑.浅议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必要性[J].改革与开放,2011,(0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4
[关键词] 创新发展 信息保障 制度建设
[分类号]f204
经济全球化和创新国际化进程中,条块分割,以部门、系统为主体的信息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创新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从国家自主创新组织出发,重构信息保障制度。从总体上看,制度建设的原则是,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将信息保障制度纳入国家创新制度轨道,在国家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实现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以适应国家的整体化发展。
1 国家制度与信息保障制度
国家制度是决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因素,在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必然随着国家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国家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配置和运作公共权力的规则,以不断调整来适应国家制度的变革。
1.1 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
信息化建设和面向创新发展中,信息保障体制变革必须与国家体制改革的步伐保持一致,只有同步推进体制改革,才可能实现面向创新的发展目标。在国家制度框架下,我国形成了相应的信息保障制度(见表1)。
从制度变迁角度看,我国所进行的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调整以及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就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其目的是构建基于知识创新的新的社会发展基础。但是,与此相适应的信息保障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还没有被纳入基于国家创新的整体化发展体系之中,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信息保障建设,使多元创新主体的信息需求和信息服务能够得到满足。
1.2 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信息保障制度互动
其内容包括:第一,构建有效的创新资源网络体系,形成强大的创新实力;第二,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基础和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创新成为社会普遍行为;第三,实现依靠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创新发展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主体和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对创新机制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型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在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这种互动关系如图1所示:
1.3 信息保障的制度需求分析
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进中,我国不断深化的体制改革,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网络化与资源共享程度的提高,为围绕自主创新的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条件,为创新型国家的信息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能。从根本上讲,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是因为制度不均衡状态的存在,这种不均衡状态的产生则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当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的时候,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
当前,技术进步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变化,在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对制度创新的各种需求逐渐显现,需求的内容如表2所示:
2 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与内容
当前,信息化革命推动了全球信息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而加强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为创新发展奠定基础,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在内的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新问题。
2.1 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
针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中面临的创新需求快速增长与信息保障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本阶段信息保障服务制度建设的原则包括:
2.1.1 适应发展原则 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架构是以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和开放化战略的实现为基础的。当前,我国在信息服务的体制变革中,正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通过参与多元化国际信息服务的国际合作,实现服务的开放化和国际共享化。因此,在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首先应由各国政府推进,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以适应创新国际化和信息服务国际合作的发展需要。
2.1.2 平稳过渡原则 信息保障的开放化发展与服务系统建设必须打破部门的限制,实现跨系统的资源共建共享和联合。因此,这就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部门和部门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能够统一协调,在信息保障制度层面保持一致。然而,对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地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建构新的保障格局,协调利益关系。关系的调整只能采取微调、渐进、分阶段推进的平稳过渡方式进行,而不能急于求成。
2.1.3 政府主导推动的原则 政府主导是指由政府集中规划信息服务,从政策面确定信息服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在政策实施上,推动各主体的协同建设,确立政府主导信息服务的一种制度。新形势下的国家信息保障的运作方式和目的无疑都要发生重大转变,即国家应基于创新需求,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等综合手段去发挥政府国家的主导推动作用,而不是仅仅以政府自身为目标来维持整个社会信息保障的整合、协调与稳定,国家所主导推动的信息保障制度应是社会运作成本较低、社会功能较强、民众广泛认同的制度。④法制原则。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是保证信息服务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基于知识创新的企业信息化的重要保障。在进行面向创新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针对创新环境下各种关系的调整和变化,我国还缺乏相应的信息保障法律制度。目前,信息服务法律仅涉及信息安全、产权保护等局部问题,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甚至韩国相比,相对滞后;同时相对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发展,其法律亟待完善。当前,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应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进行,充分考虑自主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保障法律问题,将统一规范立法和示范性立法结合起来。
2.2 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信息服务转型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如图2所示:
2.2.1 机构建设制度 国务院机构改革成功实现后,对创新发展中的信息服务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国家主导下的行业信息服务未能从制度上得到保证。同时,信息机构的服务和政府部门的科技与经济信息服务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因此,机构建设制度的内容包括:①要明确信息机构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运行基础、资源和服务对象;②需要明确信息机构的定位和机构合并的改革方案;③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产业制信息服务的利益协调。
2.2.2 资源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从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负责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科技部负责科技信息(情报)机
构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文化部负责图书馆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这种分散化的政府管理使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受到限制。因此,资源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地区层面进行资源建设的协调和统筹,形成协调共建制度;②就信息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③探索信息保障理事会的运作方式,制定共享章程、合作协议、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资源建设与使用规则、联盟成员管理办法等。
2.2.3 技术保障制度 在信息保障技术推进中,如何组织技术研发和应用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缺乏信息保障建设的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尽管各信息机构对系统技术和平台技术有一定要求,但国家制度却对统一平台技术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技术保障制度建设应着重于:①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使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有章可循;②采用统一的标准规范贯穿信息资源采集、处理、传递和服务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的规范化管理;③推进基于网络信息资源技术的网络信息管理技术标准化,建立科学的标准化体系;四是与国际技术的接轨问题,在制订标准化政策和认证制度方面要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并确保其透明度。
2.2.4 投入保障制度 信息服务投入关系随着体制变革而变化,信息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决定了其投入――产出机制。同国外信息保障制度相比,我国信息保障的建设与共享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因此,应理顺公益与市场化服务的关系,使我国的信息服务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寻求自我完善的机制,关键是寻求与企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多元投人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按最大限度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并改进经费的分配和拨付方式;②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寻求社会化投入;③对信息保障管理共同理事会还需设立系统运行补贴、服务补贴和资源加工补贴等。
2.2.5 信息权益保障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化保护与权益保障的实施比较滞后,同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实施信息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因此解决我国信息权益保护中的客观矛盾,是推进我国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中权益保障的有效办法。当前,信息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制定信息服务政策,规定权益保护的目标、内容、主体与客体,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角度出发组织制定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权益保护法律、法规;②对信息服务的经营权、竞争权、开发权和产权实施保护;③建立和完善信息权益保护法律的监督体制,明确法律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
3 国家创新需求导向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对策
信息服务与保障的发展要兼顾当前社会信息化的需要,更要考虑我国创新发展的长远趋势,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权利和完善,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与保障体系。
3.1 基于国家制度变迁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近20年来,针对发展中的问题,国家陆续推进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2006年3月又开始了文化体制的改革。国家制度主导下的信息保障体制,随着国家的改革发展而变化,我国的信息保障体制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化过程。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国际化发展中,我国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国务院部、委主管信息保障体制已不能适应于新的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在政府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机构进行了连续性改革。继2000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2007年又推进了大部制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这种变革,为创新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种动力机制如图3所示:
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动力机制应是一个自适应、自协调、自组织的有机系统内外动力不断作用的结果。从客体动力而言,经济全球化与创新国家化的发展对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断推动着制度变迁。随着自主创新的发展,创新领域也逐渐拓展,要求建立创新机制来满足多元创新主体的创新需求和他们对创新的追求,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创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创新过程中围绕创新产生的冲突使得制度与创新要求愈来愈不适应,提出从经济体制到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体制的变革,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国家制度的变迁不断演变,从而为国家知识创新系统服务,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服务。
3.2 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与综合改革的推进
在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制度变革中,信息保障制度应突出机构制度、投入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源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在实现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深化信息保障的体制改革,理顺多元化主体的关系,形成政府主导的、开放化信息保障体系,拓展发展空间,确立信息保障的良性发展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予以保障。
3.2.1 将信息机构保障纳入国家创新发展的轨道作为国家创新基本保障的信息服务,理应纳入创新型国家建设轨道。为此,可考虑: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国家信息化,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工作中,增加行政管理职能,以此为基础,组建国家信息化委员会。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国家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信息服务的分散发展的缺陷,而且可以协调隶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科技部等系统的信息机构(包括国家信息中心以及国家科学、工程技术信息机构等)的关系,实现对国家创新中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的全面规划和运行管理。
3.2.2 推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的成立
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方式应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采用政府推动下的共同监管制度,由教育部牵头,联合科技部、文化部组成“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对我国信息资源进行统筹管理,以此为前提,实现多部门协调和社会共建。同时,还应从联盟成员中吸纳部分管理人员进入理事会,突破我国现有的行政的、系统的、行业的组织界限,共同承担联合体的决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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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15402
0 引言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60岁及以上农村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4.98%,其中,农村老龄人口占全国老龄人口的55.92%。由此可见,城市老龄化程度与农村相比已呈现倒置格局,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也更加重视。党的十报告强调:“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同时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针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报告指出:“要统筹推进我国农村养老制度建设,农村养老制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1 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1.1 是适应农村老龄化进程的需要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上升,据调查显示,退休人口与劳动人口的比例已达1∶5,人口老龄化形势不容乐观。从总体上看,农村人口总量高于城市,相应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较之城市更快,而人口的老龄化加重了社会负担并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就我国而言,城市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农村更是刚刚起步,还未建立系统的养老保障制度,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弊端的凸显让农村老年人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1.2 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还存在较多漏洞,致使农村许多居民在丧失劳动力、进入老年阶段后,生活失去来源,难以安享晚年,农村老人的合理权益未受保护。并且,农村老年人生活穷困和缺乏保障的现状会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也限制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只有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才能让农村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才能更好地建设农村经济、和谐社会。
1.3 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需要
城市经济的繁荣发展让越来越多的劳动人口由农村汇集到城市。劳动力的转移,致使农村“空巢”现象越来越突出,留守的孤寡老人缺乏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为此,一些外出农民工为了赡养老人,被迫重返农村,从而导致城市劳动力人口大量流失,阻碍城市化进程。因此,健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能有效缓解家庭矛盾,消除农村老人养老的后顾之忧,让青壮年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在提高个人收入的同时为城市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为老人养老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2 新时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对养老保障投入不足
我国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水平远高于农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巨大。这种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国家对城市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养老保障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城乡也逐渐演变为二元结构,加之国家进行税费改革,县与乡的财政实力被削弱,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存在供需失衡,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紧缺问题极为突出。
2.2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功能弱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农村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水平较低。但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引导,很多家庭结构转变为4-2-1或4-2-2模式,特别在一些较为贫困的农村家庭,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加重。并且由于观念的转变,部分人尊老意识逐渐淡薄,很多老人的晚年生活状况堪忧。同时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基金不规范等许多亟需改进的地方。
2.3 现有社会养老保障措施覆盖面窄,养老保障水平低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仅包含一些最基本的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项目,社会保险也仅针对于一些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基本劳动力的老年人或残疾人,其他绝大部分农村老人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和福利,仍旧依赖家庭赡养。同时,大部分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只能承担一些最低标准的投保费用,现行的养老保
险覆盖面窄、参保率低,难以为老人今后的养老提供可靠保障。
2.4 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缺乏规范
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政府虽然颁发了一系列的政策,但在实质上并未构成全方位的科学法规体系,国家也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实施。此外,在制度管理上,缺乏科学的指导与统筹规划,管理方式较为混乱。如,在部分农村地区,由劳动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统筹工作;由卫生部门或乡集体负责农村的养老医疗保障工作,各部门职责交叉混乱导致各项政策难以落实。
3 健全并强化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
3.1 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最主要的途径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通过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加强对农村资源的开发,帮助农民创收,从根本上提高家庭对老人的赡养能力,同时也让农村老人拥有一定的自养能力。从实质上讲,城市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农民的贡献和牺牲,因此,政府需加大对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为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升提供可靠的财政支持。
3.2 加强思想教育的力度,发挥家庭养老功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较落后,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老人赡养仍旧以家庭养老为主。为此,政府与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农村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中国传统的尊老、爱老、敬老美德,以最大限度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同时,政府可制定相关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强化农村居民赡养老人的道德意识,驱动农村居民将敬老思想贯彻到实际赡养行为中去。
3.3 制定有效的法规政策,完善城乡一体化体系
当前,大部分国家都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立并落实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国也应当针对不同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从养老保险的范围、参保流程到养老金发放、监管均以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和保障,从而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法可依。相关部门与所在地区管辖政府还要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到工作议程中,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建立一个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而有计划、分层次地实现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养老为主向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为主的转变。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042-02
引言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农村这一特定区域范围内所施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由于我国现今社会是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势必使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形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因此,以耕地作为基础生存保障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几十年来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概况
民政部自1987 年以来,以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基本上建立起范围不同、标准有别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即在欠发达地区以扶贫、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为主;中等地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发展福利生产,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举办福利事业,收养孤寡老人,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达到互助、互保的目的;富裕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开展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合作保险。1992 年,全国已经建立以敬老院、社会保障基金会以及群众优待和“五保”统筹为主干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已达1.45 万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0%。全国还有17.4 万个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人会农户近5 000 万户,储备资金达16 亿元,政府投入的救灾扶贫周转资金近17 亿元。1992 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且在广大农村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自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在全国推行。到1997 年底,全国已有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 000 多个县参与,投保的农民达8 200 多万人,投保金额达120亿多元,已有39.4 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同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合作救灾保险的试点工作。1999 年,全国开展合作救灾保险的试点县也已达102个,救灾理赔支出约为8 700 万元。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开始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的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有了巩固与发展,参加合作医疗的面不断扩大,医疗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国家还实施了扶贫攻坚计划,每年国家用于扶贫的资金达100 多亿元,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78 后的2.5亿人下降到2000 年的4 000 万人,占世界贫困人口的比重由1/4 下降为1/20。自1995 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了初步建立。全国已有997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根据各地自身条件确定保障标准,除按时发放救济粮款外,还对保障对象在税收、水电、上学、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这一制度正在全国逐步推广。2007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8 年,全国所有涉农县(市、区、旗)全部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2009 年底,农村低保对象达到4 759 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4%,与城市低保占5.5%的比重相当。又如,新农保制度按照试点工作安排,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可喜之处
总的来说,近些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迅速扩大。例如,新农合制度从2003 年下半年开始试点,仅用了5 年多时间,到2008 年就提前实现了全覆盖的目标。参保人数从2003 年的几千万人增加到2009 年底的8.33 亿人,参合率达94.2%,成为我国参保人数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短短几年内我国已多次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
3.管理监督不断加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的同时,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管理和监督。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根据多数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直接针对个人的特点,不少地方都在加快建设以个人为单位的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二是加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农村社保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将各项农村社保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力度的持续加大,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保障。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安排预算时,都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予以倾斜,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大幅增加。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虽然现在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已有足够多的认识,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认识都还有一定的偏差。
2.政府投入少,保障范围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仍然是少数,大多数的农民并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同时,社会保障能力也很脆弱,主要表现在保险基金数量不大,保障水平非常低。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模式尚不清晰。经过几年的克难攻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框架逐步清晰,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也开始试点,但这些制度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待理顺,管理水平亟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机构协调远远不够,经办机构薄弱。管理的高成本抵消了制度的积极功效。监督体制不完善,很多项目实际上还处于主管部门自我监督的状态,农民作为受益主体参与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事务的问题还未受到重视。
5.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过大,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及保障内容不够全面,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总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框架还不够成型和完善,区域差别较大,保障范围有限,保障水平较低,存在制度上需要加以系统设计和完善,体系上需要加以科学健全与规划等问题。
四、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要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同时,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当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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