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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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

保险会计范文1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并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量化。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保险会计范文2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或有事项依据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或有损失和或有利得。或有损失是指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其结果是可能发生负债或减少资产的或有事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这里的或有损失并不就是指或有负债。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中对或有负债的定义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另一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或该义务的金额不可计量。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或有负债包括两种情况: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现时义务。为便于讨论,把前者称为“或有负债”而后者称为“预计负债”。因此或有损失由“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两部分组成。

    一、保险负债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经营一般商品的企业,卖出商品收取贷款意味着一次交易的结束,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具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在向保险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这项内容实际上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一项负债。为此保险公司应建立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负债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就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程度有关,由于无法预知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由于负债带有储蓄性质,则在金额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风险中不仅有正常风险,还包括异常风险,它们更不能被保硷公司所能够完全控制。所以这同样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不确定性。

    (二)未来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其保险负债只在经营业务完成以后才能真正核算。保险公司在厘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保险负债的确定具有预测性。

    (三)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预测的因素,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人们的假设作出的。在假设的基础上,再选择具体的方法进行计提,因此产生的负债额也是一个估计数。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由于保费通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之前收取,而赔偿或给付是在此之后。因此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付责任是因为过去收取了保险费这一项而产生的。同时,因保险负债具有不确定性、未来性、估计性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到底赔付多少还要根据实际的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来决定,由此看来因收取保险费而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就是或有损失。

    二、关于保险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

    既然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一项或有损失,那么探讨其会计处理就应遵循或有损失会计处理的特点结合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进行确认、计量、披露。

    或有损失的确认标准、披露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确认

    关于确认,主要问题是或有损失确认的标准有哪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确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而不是潜在的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这里“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但是未达到基本的确定的程序。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里的“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估计。从以上的确定标准来看,能够进行确认的情况只是针对预计负债。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或有损失均不得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也就是说“或有负债”不能确认。作为保险业来说,其负债是否都是或有损失呢?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有它行业自身的特点,其确认的标准是否一定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呢?笔者将从具体的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分析出发,寻求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1.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尚未达成协议而至使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情况也是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还没有提出保险赔偿。针对这种负债,保险会计通常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这是保险公司的现时义务,其到底赔偿多少还不能确定,也就是不能计量,即未决赔款准备金属于“预计负债”这一类。

    2.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因经营的业务性质与合同期限的不同而相应地承担不同的责任,相应地建立起不同的责任准备金。

    (l)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非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合同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在会计期末的时候,为承担跨期的责任而应建立“末到期责任准备金”;(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公司为承担跨期的责任在会计期末的时候应建立“长期责任准备金”;以经营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公司对保单生效后应承担的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这也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上述这几类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潜在义务,而不是现时义务,属于“或有负债”的范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不应该确认与计量,但

    是运用此准则于保险业的时候,笔者认为不应该完全照搬,因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原则是要确保偿付能力,保证未来赔偿或给付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所以保险会计原则中着重强调“稳健性”原则。那么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确认与计量的,可以称之为“可以确认与计量的或有负债”,这是对一般企业的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一个挑战。

    3.在保险实务中,某些保险业务往往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因素,这些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尽管很小,但是一旦发生会使保险公司根据这类保险确定的纯保费可能不足以保证支付赔款或给付。这就涉及到在按纯保费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的基础上还要提取“特别准备金”的问题。针对此项责任准备金,由于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应该确认与计量。现在保险会计制度中规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总准备金”,也可以看出它没有被确认为是一项负债。

    4.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还应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项基金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可以用于清偿本公司的债

    务,也就是说所有者对该基金有特定的要求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且保险保障基金不是为未来赔款或给付而准备的金额,所以也就不满足或者损失确认的前提:即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产生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或有损失的范畴,因此也就不讨论其会计处理问题。

    (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计量问题只是适用于预计负债。但是如前所述,其保险公司中还有“可确认与计量的或有负债”。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末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也应该计量。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准则的规定一般计量方法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的这几项责任准备金的计量。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复杂性还需保险精算技术的配合。如何建立模型来确定具体的计量,这是保险精算研究的问题,在这里不做过多的探讨,总的原则应该是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角度出发来计量预计负债。

    (三)披露

    1.预计负债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第8条规定,因或有事项确定的负债(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这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中的未决赔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反映出来,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其金额作相应的披露。由于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会涉及到具体方法选择,笔者认为应披露未决赔款的原因,对金额的披露可以通过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来体现。

    2.或有负债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或有负债由于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在会计报表中是不反映的。但是经过前面的讨论,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符合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报表中还是应该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还规定:极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负债应披露。

保险会计范文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介于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之间,位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第一层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政府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第二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的质量,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是对第一层养老保险的补充。国家鼓励、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自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国发[1991]6号),按照我国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是指养老金相当于退休者工作期间所拿工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的第一年养老金÷退休前一年的工资额×100%.国际劳工部对养老金替代率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一般上限不得超过原工资水平)大约为2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财政部保险司)。由此可见,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是给本企业职工的一种退休后福利,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企业自身行为。此外,由于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如企业可在税前缴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免税等),也可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视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部分。

二、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

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1991年国发33号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1995年国发6号文件改变为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二是由企业为职工向寿险公司购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三是企业为职工建立内部个人账户,借鉴国外方式实行体外管理,即委托寿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组织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竞争性管理。企业则建立监管委员会,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并保证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的保值和按时给付。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险,第二种则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都没有反映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独特属性。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同时也具有理财的特点,因此在方式的选择上应侧重于经营性和盈利性。本人认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典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并设立基金法人、管理人、保管人、投资人的体系,自行经办。

事实上,在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上,我国政策已经在向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倾斜。在深圳市1997年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指出: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2001年4月24日,劳社部5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中指出:十五期间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措施是“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参加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为了实现给付补充养老金的承诺,就必须建立完整的书面企业养老金计划。一般,企业养老金计划应具体说明参与该计划的职工的资格条件、计算给付补充养老金的基础以及如何筹集和管理给付养老金所需的资产等等。按照职工退休金是否可以事先确定,企业养老金计划分成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

三、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的资金运行比较

确定养老金计划是指职工的退休金可以按计划中所规定的公式事先确定,养老基金的营运风险由公司承担的养老金计划。确定提存金计划则恰好相反,职工的退休金不能事先确定,它取决于企业养老基金的营运业绩。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大都采用确定养老金计划(英国确定养老金计划的最高替代率为66.67%、西班牙和荷兰为70%)。

在确定养老金计划中,由于雇主保证退休职工每月的补充退休金,雇主就需要建立信托基金以保护投资,并向信托基金供款。如果养老基金的投资业绩好,对雇主而言,就可减少缴费额,降低计划成本。如果基金的资产不足以支付退休金的情况发生,此时雇主如有偿付能力,要弥补赤字,但万一雇主无偿付能力,甚至经营失败破产,公司雇员(已退休和未退休的)就面临丧失养老金的风险。因此,就必须:(1)建立信托基金,使养老基金资产和企业资产分离,并规定养老基金不准投资于本企业,或者规定投资于本企业的最高比例,同时选择与基金分离的保管人和投资人,以保护基金本身的安全;(2)建立担保机制。

确定提存金计划,其缴费率事先确定,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在西方国家,雇主一般承担大部分缴费)。总的缴费一部分用来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以抵御意外人身风险,其余建立雇员的个人投资账户,放入某一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向雇员提供投资工具,一般是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由雇员决定如何在各种基金中分布投资组合。计划中的累积金额与就业期内的缴款额和投资收入密切相关,最终数额取决于退休时个人账户中基金的价值,即各基金的净资产值。可见,确定提存金计划进行养老金的积累和支付,实际上是借助对投资基金的购买与赎回完成的。

四、我国在构建企业养老金会计规范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和养老基金会计的分离。企业养老金会计和养老基金会计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在养老金会计处理中要坚持分立原则。企业养老金会计是以企业为会计主体,企业是承担养老金费用的经济组织;而养老基金会计是以基金会为经济实体、以基金会管理下的某一家基金为会计主体。从主体的特点来看,企业养老金会计是“一个经济实体、一个会计主体”,而养老基金会计是“一个经济实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养老基金会计要求基金资产与管理人、信托人的自身资产分开核算,把本基金的会计业务与其他基金的会计业务区别开来,基金会计的工作,如资产的计量、日常账务处理、基金会计报告等都是本基金经济活动的体现。

保险会计范文4

为了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会计的内涵,掌握其本质特征,研究保险公司会计问题,除了对一般会计理论体系要有充分了解外,还需把握保险行业会计的特殊性。文章针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个会计要素探讨保险公司会计个性。

关键词:

保险公司;会计要素;个性

一、保险公司资产个性

(一)存货所占比重较小

一般制造业主要从事产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其物质实体是有形的,因此,资产以经营性资产为主,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批发零售商业的购进商品等存货占了很大比重。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售的不是商品,而是一纸对投保人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这种信用承诺是无形的,因而资产中存货较少,存货主要表现为少量的物料用品。

(二)对投资具有较大的依赖性

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收与支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尤其是寿险业务,保险合同期限长,有的长达三四十年以上,闲置资金在公司积累的时间长,金额大,这种资金具有保值和增值的内在要求。如果资金不运用或者资金运用效益低,最终会导致入不敷出,保险赔付资金难以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业务就难以经营。因此,保险资产中投资性资产占较大比重。目前,从资金的安全性和谨慎性出发,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以银行存款和各种债券投资为主,但由于市场利率较低,投资收益不够理想。2015年,备受关注的《保险法》迎来大修,国务院了《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草案正式实施后,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二、保险公司负债个性

(一)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

对于一般制造业,其负债主要表现为借款和应付项目。对于保险业,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负债项目较一般会计重要,而负债主要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对于非寿险业务,保险年度和会计年度可能不一致,也就是说会计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保险年度不一定是1月1日至12月31日,这就会出现保险年度跨越会计年度的现象。虽然保费在保单生效时已经作为保费收入入账,但在会计年度末由于保险责任尚未到期,保险公司应将不属于本年度的保费收入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提存出来,作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同时作为费用在利润表列示,从当年收入中扣除,在下年度保险责任到期时再转回作为真正的保费收入,以承担跨年的保险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赔款事先应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未来保险赔款的资金来源,以防止损益的大幅度波动。对于寿险业务,正常情况下,自然保费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但为了防止逆选择,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采用均衡保费方式,即每期所收的保费是相等的,这就会出现在保险期限早期收取的保险费要高于风险成本,这多收的保费不能作为保费收入,而应该通过责任准备金的形式提存出来,长期积累,用以弥补晚期少收的保费。提取责任准备金是保险行业特有的,保险会计也因此被称为“异端会计”。据统计,责任准备金已占保险公司负债总额的80%甚至90%以上,特别是寿险业务更加明显。

(二)保险负债具有较强的或有性

制造业负债有较大的确定性,金额是确定的;而保险负债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其结果必须通过未来保险赔付予以证实。保险业务涉及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所有其他行业所遇到的风险都会以保险合同形式转嫁给保险公司,所以,保险负债的计量不同程度受各种风险的影响。比如:寿险业务的期限较长,不确定的风险相对更大,往往要受利率风险的影响;而非寿险业务期限较短,金融市场相对稳定,利率变化幅度不大,利率风险较小,但也会产生其他类似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地理风险等。另外,保险负债还受到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风险的影响,如核保核赔能力、推销方法、利率信贷政策、销售额、资金运用效率、成本控制水平等。

(三)保险负债的计量建立在大数法则和精算方法的基础上

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的基础上,依据大数法则可以总结出风险的规律性,测定风险发生的损失概率和期望值,使得保险负债能够合理地进行计量。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需要运用特殊的精算方法和假设来对保险负债进行合理的评估。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于其涉及的保险合同期限较短,其提取可以采用未赚保费法;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可以采用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链梯法、B-F法等[1];对于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由于是针对长期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未来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较大,其计量相对复杂,应考虑未来现金流、货币时间价值、边际(包括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采用三因素法[2]。

三、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个性

(一)一级法人(即总公司)才会产生外来资本

对于一般制造业,一个企业可能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但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体制,省级、地市级、县级保险公司都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有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并实行集团控股模式,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因此,只有一级法人(即总公司)才有实收资本(或股本)等外来资本,基层公司所有者权益较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入资金(即营运资本)。

(二)保险经营的高风险性要求单独设置

一般风险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户的负债,保险公司除了按照规定提足各项责任准备金之外,为了防范将来发生的巨灾风险,在向投资者(或股东)分配利润之前,还需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特大自然灾害等巨灾亏损。由于一般风险准备金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因此它不是负债,而是属于所有者权益,这也是其他行业没有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和盈余公积不同,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和向投资者分红,必须专款专用。

四、保险公司收入个性

(一)保费收入的实质介于负债与收入之间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保费收入并非会计意义上真正的收入,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的保费不能全部作为收入,对未到期责任部分要通过责任准备金的形式提取,将来随时向保户支付,是对保户的一项负债。因此,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收取保险费时保险服务尚待开始,此时为保险人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继续提供服务,保险费开始由负债转为收入。

(二)投资收益与保费收入“平起平坐”

对于一般制造业,在利润表上,销售收入是头号数字,投资收益是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但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是构成营业收入的主要项目,仅次于保费收入在第二位列示,这是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保险公司资产对投资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时间差,关键是如何将沉淀的责任准备金加以运用,产生增值,这是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金融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未来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业绩,不仅仅是保费收入,还包括资金运用业绩。

五、保险公司费用个性

(一)保险成本存在两套体系

对于一般行业而言,成本发生在前,产品定价在后;而保险公司正好相反,保险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收入实现在即期,风险成本在远期。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等到将来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决定保单售价,必须预先设定一个保单价格作为保单销售的依据,它是对未来发生保险事故的一种成本预测,因此,定价成本是一种预计成本亦即事前成本。同时,发生保险责任造成的赔付是事后成本亦即实际成本,因此保险会计成本核算存在两套不同的成本体系,即预计成本体系和实际成本体系。

(二)保险成本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

预计成本体系建立在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以现在对将来的期望值作为计算基础,它很大程度依靠经验统计,而这种统计数据有的来源于本公司,有的则来源于行业,这种公司外的信息来源对保单预计成本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实际成本以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支出的保险赔付为核算基础,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偶然性,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程度如何是不确定的,且在理赔过程中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有很强的专业性,完全依靠公司内部理赔人员不可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赔付证明,需要依靠社会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与评估。由此可见,无论是保险预计成本还是保险实际成本,并不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

六、保险公司利润个性

(一)保险公司利润有较强的预计性

对于一般行业,利润是售价与成本相抵的结果。而对于保险公司,利润是预计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因此,预计性在保险公司利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突出表现是在计算保险公司利润时,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其精算结果的准确与否、责任准备金计量过高或过低,都将对保险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保险公司利润是一个精算概念。而保险精算涉及大量的估计和假设,其结果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保险精算师的职业道德、职业判断能力和客观独立性受到考验。某些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随意改变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来调整利润,比如:在赔付高的年份,通过减少准备金的提取数以确保利润,在赔付低的年份,通过增加准备金的提取数以稳定利润。

(二)保险公司利润实现有较强的滞后性

寿险业务的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绝大部分期限在三四十年以上,严格来说,在寿险保单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之前,其真实利润无法准确地计算。因此,对保险行业利润的考核仅限于一个会计年度或承保年度是不能真实充分地评价保险行业经营绩效的。只有在历史时期分析的基础上把握利润变动的周期规律,才能准确分析保险行业的承保业绩和利润趋势。

(三)保险公司利润有一定的射幸性

保险特别是财产保险业主要经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风险,而灾害事故的发生存在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它脱离于整个经济系统之外,更多受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故承保物质生产部门的利润或亏损的波动脱离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即使有大数法则在起作用,保险利润的高低也仍然有一定的射幸性。巨灾和重大责任对保险经营稳定起决定性作用,导致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振幅很大,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波动程度,有时一个巨灾的发生就使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不懈努力全部化为乌有,最后有可能因巨额亏损而导致破产。

参考文献:

保险会计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保障民生,减少贫富差距,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一帆风顺,生老病死等客观问题永远存在,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尽管总体形式趋好,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波动和影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原有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予以整合,从法律角度上宣告了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确立,实施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妨碍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政府和有关领域专家的高度注意。

1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特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而建设实施的,由此决定了社保基金核算也有着与国情相符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经济主体内的会计主体的数量与经济主体保持一致。但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主体并不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实体,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主体是基金本身,基金有几种,会计主体就有几个,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分别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基于这种特殊情况,基金经办机构会计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分别设置,从而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1.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平衡公式及会计要素具有其特殊性

目前关于会计平衡公式,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是“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或“资产=资本+负债”,和我国社会保险现行会计平衡“资产=负债+基金”差距很大,之所以形成这种现象,是我国独特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特点所导致的。在同一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基金及收支四大类。其中,基金又细分为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由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组成。

1.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分列性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是这样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银行存款”账户分别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对收支分别列支。其中,“收入户”核算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及有关收入,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这和当前一般的企业会计银行账户功能明显是不同的,通常企业会计银行账户同时具有收、支功能。

1.4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和普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的方法不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具体会计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对应时间内实际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实际支出的社会保险金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录和支出分录。

2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会计核算基础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情况不能充分体现,很难起到保障基金安全的效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于实际已经发生且表现为现金支付的资金的变化给予反映,而对于已发生但尚未使用现金进行支付的资金及变化没有反映,比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债务组成。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务不能全面反映基金的经济状况,容易引发资金安全问题。其次,现行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在成本效益核算方面表现不力,不能准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向参保人员收缴保险费用,待参保人员因故无法劳动时为其提供基础生活物质保障。采用收付实现制,当收入产生和款项到账的时间不在同一区间时,收付实现制记录的收入便不能说明经济活动的真实结果。

2.2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具备了基本功能,但依然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重要社会保险种类,在保障民生、安定社会方法作用显著,但与之配套的会计制度迟迟未能完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采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缺乏针对性。其次,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不同基金账户混合管理,效率低下。从长期角度来看,对于参保人员利益有所损害。另外,账目表格形式不统一,令出多门,也给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顺畅开展造成了妨碍。

2.3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不到位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将社会统筹基金为主要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的,对于个人账户非但没有将其作为会计主体,甚至没有为其设置一级会计客户,在会计报表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反映,明显缺乏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3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会计的建议

3.1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制度

的一致性、规范性我国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但在具体实施环节,无法可依问题还比较严重。当前社会活动空前繁杂,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充分适应实际工作需求,必须加紧出台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法规和会计准则,要加快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制定科学的经费开支标准。

3.2下大力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要秉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公平统一、效益与责任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来源体系。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基金利润率,通过恰当合理的方式,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

3.3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

要让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要加大社保基金运营的审计工作,采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还应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应由保障。

4结束语

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高效开展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实施建设的重要前提保障。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和经办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建设,面对社会保险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拿出有效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任小菲.我国社会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5).

保险会计范文6

【关键词】保险行业     会计    普通会计。

一、保险企业会计的特点。

1。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保险公司保单的有效期与会计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险公司对于会计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单应承担的责任称为未了责任或未到期责任。由于保费收入是在保单时入账的,而保险责任要延续到保险期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为了正确计算各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要把不属于当年收益的保费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从当年收益中提出,作为下的年收入。同理,应将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协作本年收入。这种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点。

2。保险利润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利润的计算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利润是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或费用后的余额,而计算保险公司的利润应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后,同时再调整年度的计算有很大的影响。第二,保险企业年度之间的利润可比性较差。一般企业只要经营管理上没有大的变化,各年的利润就会保持相对稳定。

3。年终决算的重点在于估算负债。

办理年终决算时,一般企业(如工商企业)的重点在于核算资产,特别是各种可实地盘存的资产,需要核实其实存数。而保险公司年终决算的重点是正确估算负债。

二、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之比较。

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的分类是一致的,都分为六大类。但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既不同于从事采购、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工业企业,也不同于从事商品购销的商业企业。它没有货物实体的买卖,销售的只是一纸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与一般企业会计比较,会计要素的具体组成内容及特征有所不同:

1。资产。因其业务性质不同在资产方面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和投资的内容和比重不同。工商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的比重较大,主要内容有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等,而保险只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除有少量低值只耗品和物料用品外,没有其他存货;从投资方面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种债券、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保户质押贷款等。

2。负债。一般企业的负债是指债权债务引起的现实负债,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对极少数或有负债,企业只需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而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具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诺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的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取的基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所占比重较大,如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一般占负债总额的80%、资产总额的70%以上,且具体的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不确定。

3。所有者权益。一般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广泛社会性和风险性,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自有资本金的数额较大。从保险业所有者权益的内容来看,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与一般企业相同外,由于保险经营的风险较大,为防范巨额风险,所有者权益中还包括计提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

4。收入。一般企业的收入分为三类:营业收入、投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保险企业收入也分为三大类,其主要区别在营业收入和投资收入两方面。一方面,营业收入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所得,包括保费收入(保费收入为追偿款收入)。保费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的性质不同,它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因为收取保费时保险服务尚未开始,这时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继续提供服务保险费由负债转为收入,这就是保险公司计提和转回责任准备金的原因;另一方面,保险业投资收入金额较多、地位重要,因为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形成各种责任准备金,数额巨大,为使其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需要进行资金运作,投资收入是保险资金运作的结果。

5。成本费用。一般企业的成本费用分为营业成本、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三部分,如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中的料、工、费一样,保险公司有保险赔款、保险营销员佣金及保险间接费用等;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有一项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成本费用项目,即提取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

6。利润。一般企业利润由营业利润、投资利润及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部分组成,主营业务利润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而保险公司利润由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部分组成,营业利润再由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及利息收支等构成。

三、保险会计与一般会计确认之比较。

1。资产、负债确认比较。新《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可见,一般企业会计在确认资产和负债这两种会计要素时,立足点均强调“过去的交易、事项”,在未来期间又必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而从保险业资产方面看,投资的多元化趋势使其可能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来抵补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尚未开始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约,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从保险业负债方面看,占负债总额比重最大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保险业这些资产和负债的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或保险事项的发生情况。如果按一般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要素的定义,保险业这些特殊性质的资产和负债就无法进入财务报表,只能作为表外项目加以反映。因此,保险业资产、负债确认的范围应考虑扩大到未来。

2。收入、费用确认比较。保险业收入和费用同一般企业一样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条件中,除业务性质不同;使其权利和责任转移的表述不同外,一般企业要求“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保费收入确认要求“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区别在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不需要具备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因为采取预提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为估计数,这正是保险会计成本费用区别于一般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一般企业会计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在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保险会计中保险赔款也是在实际发生时,即决赔时点确认,但各种责任准备金却是预计的。因为当保险公司同被保人签订合同,合同生效时保险公司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也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补偿各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支出具有不可确定性,但这种保险责任却是肯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谨慎原则事先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成本费用。如果不预计责任准备金形成成本费用支出来抵减利润,则可能出现超前分配,一旦责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四、保险会计与一般会计财务报表之比较。

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都要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保险业因其业务性质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区别有:一是资产负债表,保险业的主要资产不是表现在存货及固定资产上,而是货币资金、债券、投资基金、抵押放款及不动产上;在负债方面占主要比重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二是利润表,保险公司承保利润最大的特点是估计的各种准备金提转差对利润构成的影响,其次是投资利润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三是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大的分类是一致的,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因保险业务现金流量的特殊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按其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索赔、年金退款及其他进行分类。目前财务报表都是采用通用报表格式,没有体现个别特殊性质行业的差别。如保险资金的运用受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的影响较大,应单独制定金融保险会计制度,使其会计信息能充分揭示保险经营的风险。

五、结语。

我们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发展和完善的思路不能面面俱到,这都构成了本文的遗憾所在,这也将是我们以后继续研究的方向所在。

参考文献:

[1]张世体:(会计学原理》,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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