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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5.5米
500千伏 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xx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xx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电力保护 需要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引言】沁水县电力设施面临状况:
沁水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地处太行、太岳、中条山三大山系之间,全县共有十四个乡镇、21.3万人口。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沁水全县十四个乡镇都要加大绿化面积,栽种在各个乡镇、村庄的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各种风景树骤然增多;其次,随着农村移民小区、移民新村的建设,基层群众借机在电杆下、变压器旁新建和改造房屋频繁,许多改建、扩建行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其三,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比比皆是。 由此可见,广大农村群众对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其行为直接威胁着电网的稳定运行。所以,笔者根据自己的调查,提出几点整改建议。
一、 电力设施面临屡遭破坏
(一)破坏行为屡禁不止
《中华人名共和国电力法》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为此,沁水公司每年都在全县各乡镇、村委流动宣传《电力法》等相关内容,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但破坏行为时有发生。
例一:2009年,龙港镇东关村的某居民,为了方便自家楼房的扩建,私自将供电部门已安装好的一排表箱和接线拆除,任几十个表箱在空中悬挂、风吹雨淋,直到供电企业发现后再次投资2万多元进行了及时整改。
例二:2011年4月,龙港镇洞口村的晋源酒店,扩建楼房时竟然把0.4KV洞口台区北I回主杆的13号―14号电杆之间的输电线路封裹在阳台内,人们伸手就能触摸到电线,造成安全距离不足0.3米,为电力设施和个人生命财产都埋下了安全隐患。
据统计,仅仅2012年,沁水全县发生倒杆、断线、停电故障612次,其中90%是由于外力破坏引起;2013年,仅仅由于施工机械、运行车辆撞击电杆引发的停电事件23起,为此,不仅影响沁水县城2.3万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使城关供电所抢修人员增加出班百余次、抢修费用增加数万元。
(二)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5米、35―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0米、22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5米的范围内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实际上,城建规划部门无视《电力法》安全规定,乱批民房修建手续,导致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增多、火灾不断发生。
例一:柿庄乡新农村建设、村镇扩张规划时,未考虑当地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因素,导致某居民在35KV野柿线42号铁塔下方修建房屋,并把该铁塔围建在院内,任由小孩攀爬铁塔。
例二:端氏镇端氏村在城市建设规划时,未考虑电力线路和台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批准居民在10KV回头817线路一号分支05-15号电杆下面修建临街房屋数十间,造成12根电杆紧贴着新修房屋的墙壁、安全距离严重不足。
据统计,沁水县郑村镇、端氏镇、中村镇、龙港镇等十二个乡镇10KV线路的下方,因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木、挤占电力线路的空间走廊百余公里,导致农村低压台区的供电线路跳闸、停电现象频繁,供电企业多次和当地群众协商,农民个人要求赔偿费用较大,且砍伐树木必须经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批准,解决树线矛盾耗时、费力,增加供电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破坏电力设施原因分析
综合现场调查结果,造成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破坏电力设施的原因有多种,其中47%是由于农村居民在变压器台区周边新建房屋、旧房改造、拆迁住宅区造成的;4%是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在电杆、铁塔周围违章取土、违规挖矿采石爆破造成的;3%是由于运行车辆撞击电杆造成的;42%是由于部分乡镇、村委和居民占用电力线路走廊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树木严重超高造成的;1%是由于个别步伐分子盗窃变压器、电力线路造成的;3%是由于一些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或下方堆放建筑垃圾、焚烧秸秆荒草造成的,各种各样的破坏行为给电力设施保护增加了很大难度。
分析上述问题,找出原因如下:
一是沁水县东西长160多公里、南北宽55公里,山大沟深,电力设施大多数分布在山乡村野,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再加上沁水供电公司生产一线的人员数量有限,比如输电运检班仅有4人,承担着全县15条35KV线路、856公里10KV线路的巡视和检修任务,守护力量严重不足,如有问题很难及时到位。
二是部分群众公众意识缺失。市场经济在丰富物质、繁荣市场的同时,更为人们的自由经营提供了方便。但是,部分群众只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不考虑电力设施停电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垒砖砌墙、建房造屋、堆放杂物、燃烧垃圾,对电力设施安全造成的危险无所顾忌。
三是少数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近年来,虽然沁水供电公司利用各种机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家用电器安全用电小常识》进行宣传普及,但少数散布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废品收购点的无照经营者,还是抱着侥幸的心里收购变压器铜芯、变卖电缆导线,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商贩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是、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等规定,为个别盗窃分子偷盗变压器、销售赃物导线客观上大开了方便之门。
四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由于电力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供电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沟通较少,地方政府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法规和安全性要求不太了解,在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考虑不周,无意中助长了乡镇村民违反《电力法》等破坏行为,整改中常常受到地方政府不重视、职能部门不理解、村民不配合的“三不待遇”,导致一些个人和地方性企业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山放炮、违章取土、修建超高建筑等现象层出不穷,运行车辆撞坏杆塔、挂断电线等停电事件屡见不鲜。
五是供电企业依法治企力度不大。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行业性法规,执行中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安系统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配合。
三 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是本人的一些浅见,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总之,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供电企业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心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自觉提高公共安全意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3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证电力能源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县电力工业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就我县开展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大动脉”,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城填、农村的发展,违章建筑物与线路保护区的矛盾便凸显出来了,已经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据供电部门的调查,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的建筑共有190户。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已成为供电安全的最大杀手,它危及安全供电,更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和威胁。为此,整治电力线路下违章建筑迫在眉睫。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必须设置安全区域。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整治线下违章建筑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的部门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单位。由县供电局、公安局、国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采取清理违章建筑行动,该拆的拆,该封的封;各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的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同时对沿线群众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沿线人民群众认清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的危害性,调解和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县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建筑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县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建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处理。
县建设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经贸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并将结果报当地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发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进行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三、加强宣传,群防群控
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尤其是关于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规定:1~10千伏线路两侧各5米;35~110千伏各10米;154~330千伏各15米范围,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均不得建房。高压电线有热胀冷缩的属性,其伸缩距离在0.5至1米以内,一旦衣物搭上高压线,则易发生事故。同时,由于高压线一般是且是放电的,人体离高压线垂直距离太近,有触电的危险。供电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通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力架空线下建房的危险性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线下建房危及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典型案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教育,印发电力线下不准擅自建房的法规宣传单发放给人民群众,以便互相监督,也便于群众对违章情况及时举报。同时,要将中小学校作为保护电力设施宣传的重要阵地,不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科学护电的自觉性,树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意识,真正杜绝线下违章建筑。
四、强化责任,确保实效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将整治高压线下违章建筑工作与依法行政、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市政建设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一致,整体推进。各级电力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担负起执法主体的责任,认真做好整治的牵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整治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电力设施 保护 供用电秩序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power facility there are so many safety issues,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lso influence People's Daily life,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bring to the threat.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ies is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faces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needs to be the state, enterprises, individual joint effor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in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and proposes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work proposal, the hope can help to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电力设备多与保护人员少矛盾突出。“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电力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滨海电网“十一五”期间电力建设规模约100亿元,相当于新建了一个滨海电网。“十二五”期间,电力投资规模将更加庞大,密织如网的输电线路,星罗棋布的杆塔设施,电力设施不断增加,而运行维护及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没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缺位现象。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供电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经信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等原因,虽然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但各级政府、公安、企业职责不清,甚至认为仍是供电部门的内部事务,没有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长效开展活动,实际操作中对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打击不够,收效甚微。
三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电力设施保护区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方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青扫障需协调多个部门批准,协调难度大,甚至多个部门协调批准后,有些群众将之当成“摇钱树”,漫天要价,阻挠砍伐。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顾电力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房、机械野蛮施工等危及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部分法律适用之间有冲突。如《电力法》与《森林法》、《公路法》、《物权法》等法律之间冲突比较明显,特别是《物权法》频布实施后,由于大多数架空电力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没有取得地上、地下地役权,对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和防止电缆线路开挖,增加了很大难度。
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 电力设施;防护;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TM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2-0115-02
1 电力设施立体防护体系建设的实施背景
1.1 电力设施防护的严峻形势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1)盗窃破坏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现多起对于电力设施的破坏现象,一直呈现着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山区更为严重,究其原因有两点:第一点,人们的法制观念与个人觉悟不够,不知道危害性,以及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二点,当地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于群众的宣传教育不够,应该定期的对于电力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2)违章建筑和树障清除较为艰难。对于障碍物一直是电力设施的老大难问题,表象最为突出的,在高压线下盖小型的建筑物,如牛羊的圈等等,有可能过高影响到高压线路,对其电力传输有一定的影响。还有像是树林的树木过高直接影响到电线。像是这样的阻力很多,我们排出的过程也很艰难,要充分的考虑到对方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的进行等等。
1.2 电力设施防护的现状与电网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1)法规制度不完善,新形势工作需要难适应。现行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如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和清理树木上,《电力法》与《森林法》、《物权法》就容易引起争议,增加了线路清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2)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有待提高。由于一级级的的传达,当到基层时,宣传与重视的程度会大大的打择扣,以至于对于后续的工作很难开展。对于群众们来说,会有一种天高皇帝远的心里,对于一些小型的破坏会想,还不至于造成危险,正是由于很多人这么做了,导致了很多的严重事故的发生。我们要侧重于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及一些严重的大型事故,这样的宣传效果会更好。我们只有把群众带到我们的行列来,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大限度的起到作用;
3)部门职责不清,工作合力难形成。我们的工作越是到基层工作就较难开展,主要是责任不能很好的划分开来,在工作的衔接点容易出现,有利益各个相关部门以及企业拼命地抢,而当有事情发生了都到自己的安全区域。正是因为这样,大家工作起来不能团结起来,对于责任不能够主动的承担,使事态扩大化,严重化。维护电力设施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1.3 电力实施防护的理念与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1)要把履行社会责任放到首位。任何企业想要寻求发展与生存就必须充分的考虑到社会责任,只有很强的责任感的企业,人们才会支持,政府部门才会信任,构造一个良好企业运营的氛围,把社会责任真真切切的放在首位。
2)要把推进管理作为电力设施防护的关键。就像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创业简单,守业难。我们电力行业也如此,我们巨大的投资,构建基础施施,我们怎么的维护好保养好,不被外界破坏很关键,对于电网的维护要构建一个全新的管理模式,综合的治理这一现象。
2 电力设施立体防护体系建设的做法
2.1 完善法规制度,加大宣传力度
1)国家电力设施防护法规全局观。国家颁布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于今年3月1日颁布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但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着眼于大范围和全局性;
2) 电力设施防护制度细量化。荣昌分局首先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制定了《荣昌县供电分局电力设施保护四定责任制管理办法》,促成了荣昌县以县委办、县府办的名义先后下发了《荣昌县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荣昌县电力设施安全工作方案》、《荣昌县电网建设及电力设施保护考核办法的通知》,县政法委、综治委制定了《荣昌县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3)宣传形式多样化。对于宣传的方式很多像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传统的发传单的方式等等,我们应该不断的构建新的方式方法,使人们一看即感觉新鲜又有看下去被吸收的感觉。我们可以当地的文艺团相接处,组织一个晚会形式的活动,在人们欣赏文艺节目的同时,更好的学习一些相关的知识,我相信这样方法一定会得到人们的认可。
2.2 联合社会力量,建立防护网络
1)联合地方党政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小组。对于企业自身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尤其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为了更好的起到号召力,我们可以相应的与当地政府联合起来,以法律法规为框架,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加大监管力度;
2)加强责任落实。供电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配齐配强专业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和奖励基金,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投入。
2.3 层层落实责任,增强防护合力
明确责任解决设施保护问题。在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落实电力设施管护责任制
2.4 依靠科技支撑,提高防护效率
1)超前规划,合理设计。在电力线路规划中要超前考虑,在具体选择电力线路通道时,尽量考虑所选通道的合理性和运行管理的方便性,尽量避开城镇街道、开发区和林场,要与当地发展规划相协调;
2)技术防护,保障电力设施。重视电力设施保护的科技投入,体现“科技强防”优势,采取一些新技术的应用,在规划建设输变电设施时,应同时规划变电站、线路等电力设施的技防建设,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
3结论
伴随着电力企业的立体保护体系的不断地发展,也带动了电力部门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我们在秉承传统方式的优良的方法不断地改革创新,对与不足之处不断地改进,未来的电力企业的基础设施的保护机能不断地提升,我相信,我们的电力行业为的明天一定会很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为依据,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落实措施,放置结合”的工作要求,在全镇统一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创建良好的供应电环境,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应电秩序,创造良好的供应电环境;通过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树立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是涉及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使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电力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通过电力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推进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建立,建立健全电力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
(二)工作任务
1、电力设施保护。集中整治一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及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制度;清楚一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开挖取土等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电力设施安全;查处一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重大案件,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发问题。
2、电能保护。整治一批窃电场所和窃电用户,破获一批盗窃电能重大案件,使盗窃电能违法犯罪发案率明显下降,用电市场明显好转;督促整改一些企业供应电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和防范企业供应电安全风险,不断提高安全稳定供电的可能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镇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把执法专项行动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专项行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