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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1
【关键词】高效性试验流程;传统型试验流程;试验周期
一、提高AV、IT类产品CCC认证型式试验效率的背景
AV、IT类产品的中国强制性认证已经开展了十几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CCC证书)是该产品是否能在中国销售的前提,国家对于强制性认证有着具体的流程规定和周期要求。
随着市场的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企业对于认证周期的要求也相应越来越高,而在整个认证环节中,型式试验阶段是最重要的阶段之一,也是影响整个认证周期的重要环节,传统型的试验流程会使试验周期因为很多因素而延长,缩短型式试验阶段的周期对企业进行认证来说十分重要,为了更好的服务企业更高效的完成这个阶段,本文简单介绍一种高效的AV、IT类产品CCC认证型式试验流程并将它和传统型流程进行比较分析。
二、传统的AV、IT类产品CCC认证型式试验流程
传统流程图中主要阶段说明:
1.认证机构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会在网上发出检测任务给实验室同事发出送样和资料通知给企业,企业在看到网上的通知后送样品和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图1中1阶段);
2.检测机构受理部门接收企业送样和资料不缺少的前提下安排下达检测任务和资料给具体的试验工程师(图1中2、3阶段);
3.试验工程师按照标准要求对样品先进行检测,如通过就审核资料准备出具试验报告,如不通过则联系企业整改直至合格(图1中4阶段);
4.试验工程师按照标准要求审核企业提供资料,如不符合要求则联系企业整改重新提供直至符合标准要求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三、高效的AV、IT类产品CCC认证型式试验流程
高效流程图中主要阶段说明:
1.检测机构在认证机构下达检测任务后主动查询并联系企业寄送样品并按照试验具体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图2中1阶段);
2.检测机构受理部门专人负责接收企业送样和资料并审核样品的好坏和资料提供是否符合认证要求,如不符合则主动联系帮助企业整改至符合要求(图2中2阶段);
3.样品可以正常工作并且资料符合认证要求后制定试验任务给具体试验工程师并同时通知企业支付检测费用(图2中3阶段);
4.试验工程师按照标准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如不通过则反馈受理专人联系企业整改直至合格(图2中4阶段);
5.试验工程师按完成测试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传统型和高效型AV、IT类产品CCC认证型式试验流程比较
本文第二和第三大点对于传统型和高效型AV、IT类产品CCC认证型式试验流程进行具体的介绍和分析,下面总结一下两种试验流程的不同点:
1.在流程第一阶段:传统型流程是等企业自行看到认证机构通知后寄送样品和资料而高效型流程是检测机构接收到认证机构的试验任务后主动联系辅助企业更快更准确的提供样品和资料;
2.在流程的后续阶段中,传统型流程是安排具体试验工程师先测试样品,样品测试合格后再审核资料出具报告,而高效型流程是在具体测试开始之前就先确认样品好坏同时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在受理专人审核资料后确认制定检测进度后再安排具体试验工程师进行测试;
3.在收费阶段:传统型流程是在报告出具后向企业收费而高效型流程是在具体试验开始前就向企业收费;
根据本文以上对传统型和高效型AV、IT类产品CCC认证型式试验流程比较,不难看出,高效性流程在很多设计上都避免了试验周期延误的可能性:检测机构专人的主动联系企业不仅避免了企业不注意造成的延误,而且指导了企业更快更准确的提供样机和资料;先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再安排试验的方式就避免了对测试项目的判断不准确等因素而造成的多测少侧现象;在试验开始前就确认费用并向企业收取的方式让费用的收取和试验同步进行以达到缩短周期的效果;所以高效性流程为企业更快更高效的获得强制性证书提供了很好的方案。
参考文献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2
为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区消防大队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各街道、园区应制定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同时设联络员一名(报送至专项整治办公室),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整治范围、内容
(一)整治范围
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
(二)整治内容
1、消防审批情况:建筑物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建筑情况:建筑实际使用性质与消防审核及验收要求是否一致;外墙及屋顶是否采用可燃性夹心彩钢板
3、钢结构防火涂装情况:钢结构防火涂装使用的防火涂料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防火涂装的施工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合格的检测报告等。对经过审核的在建和经过验收的钢结构建筑物,应逐一核查防火涂料检测报告、施工及监理记录、中介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消防设施情况: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运行是否正常,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5、安全管理情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有保证。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第二阶段为治理阶段,。各街道、园区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告知区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由各街道、园区和消防大队一起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消防大队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消防大队要加大在建钢结构建筑物的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对现场使用的防火涂料进行抽检,对防火涂料涂刷的施工记录仔细核查,发现问题应当场责令改正;对新验收项目,要严格采用目测、涂层测厚、燃烧试验等方法进行防火涂料的复验,对发现耐火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中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新验收项目不遗留火灾隐患。
(三)督查总结阶段
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街道、园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各辖区内10%以上的钢结构建筑、2个以上新验收项目进行核查。对检查发现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消防大队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好建审、验收源头关口,建立钢结构建筑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梳理,确保统计完整齐全。各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排查统计工作,仔细梳理辖区内所有钢结构建筑物,认真填写《钢结构建筑情况统计表》和《钢结构建筑检查记录表》,确保辖区内钢结构建筑底数清、情况明。将《钢结构建筑情况统计表》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4
近年来,建筑通信网络工程发展迅速,工程普及面越来越广泛。为加强对建筑通讯网络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该项工程因无序竞争、无资质施工、随意变更设计、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给住户带来使用上的不便,进一步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通信网络工程质量,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通信网络工程是智能建筑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内容,必须纳入工程质量管理范畴,其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单独发包的或以暂定价形式计入总包招标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通信网络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通信网络工程必须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须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用于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采用“光纤入户”宽带接入方式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图纸提前做好预留预埋工作。若原设计不是采用“光纤入户”方案的,在主体预留预埋已施工完毕且不能满足“光纤入户”设计预留预埋要求的,其通信网络工程应按照原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三、建筑通信网络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系统完成后,需对系统性能进行相应调试、检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具有智能化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智能化工程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即按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进行专项验收。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5
1.1政策导向性强消防工程检测工作受国家政策影响,消防工程检测机构的认证和行业资质的管理同样也是受政府政策调节,甚至连检测市场也受到政府质量管理政策的直接约束[2]。我国加入WTO后,各种检测标准都要更新,并保持与国际接轨。这种形式之下,过于刚性的政策导向,成为消防工程检测行业发展的桎梏。同时,政策导向性使得我国的消防工程检测单位多为事业单位或是国有企业,私企和外企很难介入。消防工程检测市场属于不完全开放性市场。通常各省的行政主管部门都会制定地方性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资质审查和注册制度,划定自制的服务范围,导致外地检测机构很难进入本地检测市场,各行政区域内市场独立强。1.2消防工程检测技术水平低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我国的消防工程检测长期处于政府政策的保护之下,缺乏一套系统、独立、完整的运作管理体系和科学、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软件技术和硬件设备方面都低于国际水平。1.3专业人才缺乏,检测队伍素质不高消防工程检测工作要求检测人员现场完成工作,因而要求检测人员必须要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和丰富的检测经验,这两样都是需要检测人员不断学习和积累的。目前,我国整个消防工程检测行业都缺少专业的、高素质的人才。部分检测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接受了简单的培训后就上岗工作了,这必然会导致消防工程检测工作的效率低下,且不能及时发现消防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检测公司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必然漏洞百出,难以令人信服。1.4检测报告内容简单,原始记录不够详尽虽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各个检测机构依据的都是同一检测标准,但是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水准却是由检测人员决定的。目前,我国大多数消防工程检测报告内容都比较简单。有的报告只列出了消防设备的数量,却没有给出设备的相关参数;有的报告完全流于形式,无论现场是否有设备,均给予合格的判断;有的报告中采用的还是旧标准。检测报告中生成的依据来自于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指在检测时所得得到的最初的文字和数字。目前,很多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都不够详尽,文字叙述简单,记录数据不完整。
2提升消防工程检测水平的对策
2.1规范消防工程检测市场规范消防工程检测市场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打破检测市场的限制,规定检测机构的性质、地位、审批流程、注册条件、活动宗旨及权利义务等,制定统一的资质组织规则、行业规则、职业规范和服务范围,使消防工程检测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现有的消防工程检测单位,各级政府和消防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合格的消防工程检测单位应责令其定期整改,或者予以关闭。对消防工程检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并及时曝光。2.2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由于受到政府导向性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的消防工程检测行业的服务性不高。但是随着检测行业向市场化推进,并逐步与国际接轨,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检测行业的定位就是一项特殊性质的“服务”。这种服务兼备公正性和严肃性,所以检测单位必须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做到公平、诚实、守信,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加快我国消防工程检测行业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差距[3]。2.3树立人才观念,带动检测技术发展竞争的根本在于人才。国外检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之后,首先就要展开人才争夺,所以我国消防工程检测行业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在抢“人”大战中获得优胜。在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各大高校还没有开设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已成为检测行业发展的关键点[4]。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提高检测行业的任职条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以人才培养带动检测技术的发展。2.4规范检测报告格式和原始记录的内容结合消防工程检测的特点,制定检测报告格式。统一原始记录中要求记载的文字和数据内容,确保原始记录能够完整、如实地反映出检测现场的情况,使检测工作具有可追溯性。
3结束语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范文6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长,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全镇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也在逐步提升。由于区域带动和利益驱动和双重效应,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流动加剧,大量缺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中小(私营、个体)企业的进入,其安全基础薄弱的矛盾开始显现。今年以来,我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事故的发生起数、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数都较往年有所增加,事故隐患进入相对高发期,并将在今后一段时间保持高发态势,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从事故发生原因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一些行业重效益,轻安全,不重视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特种设备定检率和合格率偏低,非法生产、非法安装(修理)、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数量增加。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数量明显增加,加之租赁双方安全职责不明确,主体职责不落实造成的事故增加。因此,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从构建和谐平安、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二、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1、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准则》,明确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预案演练。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要求申报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定期校验、维护保养等义务,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事故时的应急保护措施等知识和能力,并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投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2、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实现特种设备监管的“条块结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要配合质监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建管、交通、工商、教育、公安、机动车检测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动态,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配合质监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治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建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设工地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违法起重吊装作业的力度。加强对流动起重机械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相应操作证书的流动起重机械,必须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安装有承压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内河港口起重机(码头吊)的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应结合企业工商年检,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持证操作、隐患整改等内容纳入年检内容,对经质监、安监等部门确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限制其进入市场。
教育部门要将学校、考试指定接待宾馆的电梯、锅炉、伙食单位民用液化气瓶使用等与学生生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学校日常及“中高考”期间的安全检查内容。
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对符合注册条件或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流动起重机械进行车辆检测,出具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时,必须在备注栏签注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代码、起重机检验报告编号及下次检验日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业务时进行协助核对,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不按上述要求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进行监督,公安部门将对其出具检测报告视作无效处理。
三、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1、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土锅炉、土制吊机、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做到长效监管队伍不散,日常巡查不减。发现无证安装锅炉、无证制造起重机、无证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要及时整治到位;对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土锅炉、土制吊机,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取缔,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学校、浴室、医院、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流动式起重机、大型起重机、冶金起重机、气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等隐患,开展纺织印染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调查摸底与隐患整改工作,建立隐患档案,分轻重缓急实施跟踪治理,形成隐患发现、建档、治理、注销的跟踪控制机制,提高隐患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