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案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今日说法案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今日说法案例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1

在商法教学课堂,案例教学主要是由教师与学生两者共同来完成的。从教师对案例的积极态度来看,案例教学已经被教师广泛接受,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但问题是,大部分商法教师在使用案例进行教学时,对案件实际场景被可以避免的信息,比如在证券、保险等专业性与技术性较高的案件上,法官适当隐藏的商业机密亦或是其他不能表达的信息未能合理把握,导致其无法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案件,使学生对商法实践作用无法把握。加之法学院的教学规定、教师背景及教师的考核标准限制,使得教师深入探究案例的兴趣遭到限制,对实务研究的能力也无法提高。而在学生方面,许多学生对教师给出的商法案例的兴趣点并不在于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考,而在于案例中出现的各种故事情节。因而,在案例讲解完毕,或讲解中途,老师提出需解答的问题后许多学生无法作答,甚至无人回答。虽然有些学生对商法的法律条文与业务领域已有基本的理解,但在课后复习时却多忽视对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思考,更未参看其他案例,导致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明显呈现功利化与肤浅化,理论色彩偏重。

二、如何改进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作用

目前,案例教学已经逐步在我国商法教学领域占据比重,但基于案例教学目的缺失、案例资源匮乏与案例教学主体适应性考验不过关等问题,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并未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为此,在多重教学困境下,兼顾理论与实践的案例教学对商法教学非常有优势。因而,笔者提出以下三个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首要明确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作用

商法教学作为我国法律教学体系的重点内容,其引入案例进行教学辅助的目的必须要明确,这也是商法教学的首要任务。这也要求高校在实际商法教学课堂中,要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多进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对此,商法教师可以在法学教学体系的基础上,整体引入案例并对其做适当的编排,积极发挥案例教学对学生思维能力与表达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作用。比如,在合同法教学中,适当举例当前较为大型的房地产违约现象,如不动产登记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让学生从客观的实例将理论转化为实践。与此同时,在学生理论掌握的基础上,老师还可在课下指导开设自由发言与讨论小组、模拟法庭辩论等多种实践形式,让学生在“事实”案例分析中把握理论的应用,从而实现课上理论与课下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目的。此外,教师必须打破理论对应案例的教学方式,多从案例出发,指导学生发现理论所在,并了解理论的实际应用。可以说,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本质目的。

(二)积极整理商法案例资源

在分析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时,笔者已经提到案例教学资源缺乏且质量不高的状况。因而,为了改进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所起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完整的案例库。必须注意的是,案例库是一种大工作量的建设工程,如果单凭个人或某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为此,商法教学者应积极鼓励全国各地法学教学体系的商法部门,以部门为单位搜集国内外商法案例并合理整理;同时,在整理商法资源时,教师应对每个地区法院整理资料的商字类案号充分了解,从而在汇编与排列时为商法教学提供相关案件容易辨识的条件;而对于某个商法部门内部,需积极搜集较新的法条与案例,且由于这些案例数量并不多,整理工作相对简单,需规划好典型案例的排放;此外,在整理商法资源时,教师与商法部门需避免对案例做删减或增添等加工工作,尽量保持案例原貌,如果判决书证能够一并纳入,案例教学效果将更好。案例库建设完成,商法教师与商法部门还需定期对其更新,不能大架构完成后即置之不理。目前,在我国法律教学体系内,只有北大法律信息库已经启动了商法及其他法律案例整理成库、成集的建设工作。但资源库因未采用有序排列,检索与归属等方式未完善,资源汇编整理工作并不健全。因而,若其他商法体系能及时加入,必将有助于商法大资源库的完善。

(三)改进法学教学的组织体系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2

关键词:民法学;案例教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60-02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最早运用于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以后在各国法学专业教育中被推广[1]。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呈现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师生共同努力使学生增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要按照选编案例、呈现案例、分析案例、评论案例的基本操作步骤加以实施。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学生“在学术上形成怀疑和批判的精神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正因如此,自1870年至今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案例教学法日渐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3]。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准备

1.搜集、选编案例。以民法案例为例,可搜集发生在身边的债权债务纠纷、相邻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离婚案件等等现实案例;可搜集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上的案例;可通过走访人民法院和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获取民事案例,亦可引用教师亲自办理的民事案例。

2.传授案例分析方法。一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以法律关系的理论为根据,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运用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加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结论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以当事人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及原告提出请求权主张为基础加以分析考察,然后找寻该请求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基础,最终确定该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3.学生阅读分析案例。学生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按照教师的安排和要求,认真阅读案例,了解案例提供的事实、情节、数据等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案情,并查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法律法规条文,为分析案例寻找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同时,对案例随附的思考题进行思考分析。在这一环节里,允许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案例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1.依据理论,精选案例。这是在“选编案例”的操作步骤中要完成的任务。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成效即教学效果如何,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教师选择的案例是否适当,是否能精确地揭示所学的民法理论。精选案例的基础和保证,在于教师自己必须先弄清、弄懂民法学的每一个概念和原理,并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民法学的知识体系,然后,才能按照案例选编的标准和要求做好搜集、取舍和编排案例的工作。无论选择的是正面的案例还是反面的案例,都应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都应当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密切相关,都应当做到寓民法理论于精选的案例之中。

2.陈述案情,引入案例。这是“呈现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做好的工作。教师必须把精选出的民法案例展现给或提供给学生,要求学生进行课下阅读、思考,以为课上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做必要准备。对案情进行陈述、将案例引入教学过程的时机较为灵活,既可在讲授某一民法知识之时进行,也可在讲完某一单元或章节之后进行,而其方式也较为多样,既可直接印发以文字叙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案例资料(有的案例可配以图表进行辅助说明),也可利用多媒体呈现案情,对情节相对简单的案例教师还可口述表达。从案例教学的过程看,这一操作步骤体现为“案例引入”,即把自己或他人编写的民法案例向学生进行完整性的案情介绍、情节描述,同时提出切中要害的、关键性的思考题目和阅读要求,并可阐明该案例在民法课程中的重要性及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

3.提炼理论,分析案例。这是实施案例教学法最为重要的一步,目的是通过师生的共同分析,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民法理论,帮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理论是如何来自于实践,体会到民法与生活的紧密相连。而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性要求,是教师必须围绕案例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问题并引导学生逐一作出分析。分析案例通常采用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和全班交流这三个逐层递进的步骤和形式。个人分析要求学生在课下自行阅读案例,进行独立思考,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尝试作出案件结论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小组讨论可在课上或课下进行,以3~7名学生为一组,发挥集体智慧,以团队形式相互鼓励支持、分工协作、启发补充,找出该民法案例争议的焦点或症结,经分析讨论后形成小组共识性的结论性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推荐小组发言代表整理、完善发言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全班交流是在课堂上进行的案例正式分析讨论阶段,是运用案例教学法形成教学成果、使教学功能得以发挥的最关键的环节,是案例教学的部分。全班交流时,可以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采用小组发言人宣读案例分析报告、接受和回答同学提问与质疑的交流方式;对能够引起学生间较大争论的民法案例,可采用分组辩论的交流方式,但需要教师及时准确归纳出各小组的观点或意见甚至有意突出冲突矛盾之处,以激发学生碰撞出思维火花。

4.运用理论,重审案例。这一环节是上一环节的必要延续,主旨是在分析得出该部分民法理论后运用理论重新审视案例,体会是否正确地应用了这些理论,是否使理论回归了实践并指导了实践。因此,教师可以对该民法案例的假设条件、案件情节作出改变,或提供新的案例,要求学生运用在上一环节经分析讨论提炼出的理论做进一步的分析,为学生加深理论理解、巩固理论知识、应用检验理论提供更多机会、更大空间。这一环节实质上是一个消化提升的过程。

5.归纳总结,构建体系。这是“评论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实现的主题和达到的目标,也是课堂案例教学操作步骤的最后环节,一般由教师完成。首先,总结本次案例分析讨论的总体情况,肯定学生好的分析意见和新颖独到的见解,指出分析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优点和不足,评判学生的参与状况、发言表现和争辩情景,特别要指出案例讨论是否深入展开,分析问题是否透彻。其次,对围绕案例所设、引发学生讨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肯定学生正确的答题思路,进一步阐述、讲解问题所涉及的民法理论和法律规范,最终推导出该案例经缜密分析后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但是,教师的最后总结性意见不应是所谓的“标准答案”,而应是围绕教学目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等所做的阐明,即教师的归纳总结应当使学生明确民法学的知识体系,并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清晰度,解答学生在自行阅读案例时和在课堂上产生的困惑。

四、实施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1.要注重实施方式的多样性

(1)课堂分析讨论方式。即将典型的民法案例提供给学生并同时提出若干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讨论可先分组讨论以形成共识,然后再进行全班交流。具体操作时,教师要把握好时间和进程,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环境和氛围,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大胆质疑,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积极发言,甚至“挑起”辩论。教师可以参与课堂讨论,通过设问、提示、暗示、设置疑团或充任反方辩手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步步地将案例讨论引向深入。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对分析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课堂分析讨论方式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

(2)多媒体教学方式。严格来说,这不是独立的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而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这种手段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图文并茂、形象生动,趣味性和吸引力很强。运用这种手段时,教师可以在中央电视台或地方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以案说法”等专题栏目中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和展开讨论。

(3)模拟法庭方法。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法律、操作法律的能力的好场所、好课堂。此种方法是在教师组织和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仲裁员)、律师、证人等模拟诉讼角色,训练学生从律师或法官的视角、用律师或法官的思维去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模拟法庭审判的实践性很强,是能有效体现学生是否真正掌握、是否准确运用法律理论知识的综合“演习”。

(4)观摩审判。这种方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有效形式。具体实施时,要事先同当地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然后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那些精选出的典型案例或是疑难案例。在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具体感受和体会,也可在下次课堂上组织讨论并作出评论。此种方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使学生能在民事实体法方面学习和验证相关理论,还能使学生全面了解民事诉讼程序,观察和学习法官庭审的综合技能,教育学生认识到要实现法律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2.要发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组织、指导、引导作用。组织作用表现为明确教学目标,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态度、条件和状况,选择好恰当的案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氛围,有效把握教学环节和进程。指导作用在于指导学生阅读案例,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并提供给学生分析案例所要参考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引导作用主要是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思考题来引导学生思维,在分析案例时引导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渐次分析,一步步地把学生引领到理论高度并指引学生运用理论。特别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鼓励学生,将学生的潜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既是教学的组织者、设计者,又是引导者和激励者。

民法案例教学要高度重视民法学的实践性。要积极鼓励学生能动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智慧,要求其以自己的思考得出自己的判断,在质疑和探索的过程中,运用民法原理或民法规范去解决案例展示的民事纠纷。这明显区别于讲授法的“直白告之”的方式,“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主动探索并举” [5],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和创新工作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不仅关注“纸上的法”,而且关注“现实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治社会建设情怀[6]。

参考文献:

[1]王俊霞. 民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运用之探析[J].内蒙古工 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张海燕.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WTO法课程中的运用[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3]嘉玛. 案例教学及其在国内发展现状[N].中华读书报, 2003-08-06.

[4]刘兆柏. 浅谈《民法学》运用案例教学的几点体会[J].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3

【关键词】学生为中心;经管类;经济法

1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课程目标不明确

在当前的高等院校中,经管类专业一般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不同的专业,课程教学目标是不同的。在实际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经类管专业的教学更具有针对性。这也就要求《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与经管类的专业要求结合起来才更有效果。比如会计专业更多讲解与会计专业相关的票据法、税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经济学专业重点一般会放在证券法、银行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但在学的教学中,并没有针对哪个专业有不同的教材,而经济法的内容又特别宏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并不是很有针对性地对经管类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的课程教学目标不明确。

1.2 教学模式单一

有的高校《经济法》课程设置的课时一般为48学时每学期,有的专业才32学时每学期。一般高校都是用PPT把教学内容展示给学生,要把经济法的一般概念和原则进行讲授,在教学过程中穿插一些运用的例子,以致,这样“镇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上课感觉枯燥,没有积极性。现在科技又比较发达,学生基本上都有智能手机,手机上网非常方便。由于学生上课感觉枯燥,所以学生上课时,经常玩手机,课堂气氛不好。而进行案例讨论,一个案例往往要一节课,这样教学任务又会完成不了。

1.3 评价体系不完善

现在高校课程的评价体系一般为平时成绩+期末成绩这样的考评机制。平时成绩一般占20%,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分配一般为到课率占50%,课堂表现占25%,作业情况占25%。期末成绩以闭卷为主,考查的重点往往是学生的忘记能力,而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试题几乎没有。这样只注重卷面成绩,忽视课堂中讨论表达观点能力的评价,学生往往平时没有听老师讲课,只要在期末考试前半个月突击一下,往往就能考及格、甚至得高分。以致,学生所学习的知识很快就分忘记,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学生也感觉到学的知识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用不上,甚至没有用。

2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运用的建议

2.1 明确有效的教学内容

经管类的各个专业对《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教师在对这些不同的专业进行教学时,该课程教师要熟悉教材的内容,结合不同的专业、学校的现实条件、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以及学习目标,对教材的内容进行适当地处理。同时,教师在设计有效的教学内容时,要设计学生最心并且实用的知识点,比如将来学生会进证券公司,对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的相关法律要讲解清楚;如果有学生可能要创业,那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要有所了解。这在无形之中,对教师的要求提高了,要求教师根据不同的专业进行充分地、更有针对性地备课。

并且教师在备课时要加上充分《经济法》有关的经典而实用的案例,可以通过电视媒体的一些好栏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和《法律讲堂》等节目,这些案例很实用,让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能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当然,如果教师有相应的资源可以与当地的法院系统联系,把一些公开的案例拿出来讨论,这样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和积极性大大提高,也扩大了学生的视野。

2.2 鼓励学生参与教学,进行互动

教师所教学的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学会,并且学到有用的知识。学生是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师的“教”就是为了“不教”。让学生尽快能了解和掌握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的知识,教师可以对《经济法》教学内容设计成案例和相应的提出问题,用提问的形式和学生进行互动,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当然,教师也可以用活动小组的形式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比如,游戏、角色扮演以及主题辩论等形式,让学生之间相互竞争和学习,这样能让学生切身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调动更多的学生真实地表达自己对《经济法》相关知识点的认知和感受,并让学生从中体验到真实的交际需求,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这样互动的课堂效果和交互的情感气氛能让学生感觉到学习的快乐。

2.3 建议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评价体系

“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其学习主动性,增加课堂实践的比重,由原来的“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80%)”的考核形式,现变为“平时成绩(20%)+课堂实践(30%)+期末考试(50%)”,平时成绩考核(20%)由原来的三部分变为“到课率10%+作业表现10%”两部分组成。

而课堂实践是为了让学生为中心,增加学生在课堂表现考核的力度,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提问、课堂发言、讨论参与程度以及课堂表演、表达、调动情绪等方面进行给分。这样学生的学习就不仅仅是为了考试而学习,而是全方位地进行学习,学生都感觉到自己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学习上课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3 结束语

《经济法》课程内容比较多,如何根据经管类不同专业设计不同的教学内容,以及如果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是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要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郭燕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7).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4

[关键词]案例 教学法 素质 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2-0096-02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最初是一种用来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探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求新的意见,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①。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的相关情景引入课堂,通过学生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经过老师的问题设问,同学的集体讨论,最终得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启迪学生的多种思维方式,培养学生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掌握分析推导案例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第一,是一种启发式教学。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的教导式学习,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的学习走出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传统法学教育出来的学生,对于法理的深入理解力缺乏,更谈不上对法律的综合运用能力。案例式教学法,使老师成为知识的导入者、思维的启发者,学生则成为问题的解决者,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引导学生对事件的分析、对问题的探讨和深入理解,这些方式既启发了学生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又使学生真实全面地了解当前社会的法律状况,使学生走进真实的法律世界。

第二,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既有很深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者要理论与实践不断地紧密结合,才能学有所成。而案例式教学法则很好地贯彻理论与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运用具体案例,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事件情景中,通过学生的参与感受到社会事件发生过程中法律的作用。这些都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这种方法既可以对学生阐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又能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是一种民主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有别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它既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又使学生成为教学的真正主体,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相互启发促进。在案例教学中讨论这一环节,生生之间、师生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彼此都可以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通过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表述,使同学对事件的法律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强化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提升教学质量

案例式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法更高的要求,要求老师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教学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教学责任心;还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求教师时时地关注社会现实,对社会中的法学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不断地从教学中寻找适合的教学案例。案例式教学法既可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引导、启发作用,又使学生的头脑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接受新知识。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式教学法把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运用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分析方法,对真实情景案例主动进行分析、思考和探究。通过此过程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深入的理解认识,同时创新性思维活动也得到锻炼。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培养应用型、开放型人才的好方法。

(三)有利于师生之间在教学中的互动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辩论

案例式教学法,可以增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情感互动,从而达到“师生互补,教学相辅,师生促进”的效果。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分析出具体案例中包含的各种法律问题,最终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通过对于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对于法律疑难问题展开争辩,以此更加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知识。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还在于是否能恰当地运用案例,掌握运用的步骤和方法技巧。为使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取得良好效果,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选择高质量适合教学的案例;其二,还应掌握运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方法和技巧。

(一)选择案例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应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有目的性地选择案例。遴选出一个高质量的法学教学案例,可以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法学知识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应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相关教学内容在生活中没有典型的案例,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自行设计案例。

2.典型性原则。教师在遴选案例时既可选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也可以以法制新闻事件如《今日说法》等类似的节目中选择相关案例。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作为教学工具。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精选部分与教学相关的案例。

(二)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应用

第一阶段,课前的准备。包括课前教师的准备和学生的准备。教师要依据课程设置的内容选择与教学有密切联系并能反映同类案件一般特征的案例。而且选择的案例还应具备一定的难度。同时还要涉及课堂讨论的问题,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确定学生讨论和思考的方向等。学生课前准备包括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课前预习是学生分析后发言的基础,如果学生缺乏充足准备,就很难在课上跟随老师的启发思路分析问题,也很难掌握案例涉及专业理论,同样也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最终很难实现教学要求,也无法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素养。

第二阶段,课堂的讨论与分析。课堂讨论是案例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要不断营造自由讨论的氛围和环境。在讨论中教师的作用就是依据教学思路逐步引导学生围绕案例陈述自己的观点,抓住问题的焦点进行辩论,培养学生学会分析案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也不宜直接阐述自己的观点,更不宜对学生的观点过早地评价。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探讨式分析,可采用设问、反问、情景问等多种手段,使学生自觉感应问题解决方式的合理性,从而引发理性的思考,进而得出应有的结论。通过课堂的讨论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通过学生间的互辩也启发了学生的思辨能力。总之,教师做好引导同时逐步渗透理论内涵,使学生在明事的过程中达到认理。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总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总结讨论中的得失,进行补充性和提高性讲授。总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总结案例的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另一方面总结整个教学过程,包括分析问题的恰当与否、观点归纳的逻辑性与全面性、课堂讨论主旨问题的把握及表达效果。通过总结,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客观地评价,从中吸取经验,培养知识的应用能力。

总之,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还要肩负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案例式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所以这种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式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5

【关键词】法治素养 高中政治 教学探讨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4B-0037-02

法治素养培育是全面提升中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是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正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在此背景下,更加有必要加强公民尤其是高中生的法治教育,所以将法治教育贯穿于整个高中政治教学中,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思想政治课学科,也符合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一、培育高中生法治素养的必要性

(一)法治素养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高中学生马上要步入成年,走入社会,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其法治素养高不高,法律观念强不强,是不是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都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社会文明程度。因此,通过高中政治教学培育高中生的法治素养,加强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尊法守法,形成科学完善的法治思维,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法治素养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不能缺少法治素养,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建设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和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强弱密切相关。所以,切实提高和增强高中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作为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平台,高中思想政治课所要担负的重任不言而喻。培养出知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的学生,是作为一名高中政治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课程标准明确要求开展中学生法治教育

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新课标明确指出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程是对中学生进行系统的公民道德教育和理论教育的初级课程。高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了解中国的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国策、改革开放等基础理论,然后就是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法律观念。高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学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了解我国的外交原则和依法治国的理念,然后结合政治生活的道德标准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高三阶段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类社会,正确认识世界,引导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观,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

二、基于法治素养培育的高中政治教学策略

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总结出如下几点教学策略。

(一)联系生活提炼法治教育内容

教师应该在新课程标准的框架内,深入挖掘和提炼教材中的法治教育内容,将教材中分散的法治教育内容集中化、系统化。如教师在讲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节课时,可以将劳动者的权利这块内容拆分成若干个环环相扣、逻辑相关的问题向学生提问:我国劳动者权利包括哪些?为什么劳动者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利?然后教师在讲解这三个问题的时候,自然地引入劳动法中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对劳动法的讲解和讨论,使学生更深入地认识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树立劳动者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观念。除此之外,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将知识横向联系、纵向延伸,引导学生联系身边的生活例子,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高中政治教材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很少,大部分是有关成年人权利义务、法律保护的法律知识。针对这个情况,教师更应该根据教学内容,多联系实际生活中的未成年人法律案例,选择与学生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在课堂上引入一些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感受到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从而将法治理念融入学生生活。

(二)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思考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在教学中创设符合教学内容的情境,善于加工处理涉及的法律素材,将抽象的法律素材具体化,从而引导学生在层层深入、由表及里的理性思考中正确地认识法律,鼓励学生积极探讨、勤于思辨,引导他们提出自己关于法律问题的看法,提高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对不法观念的抵抗力,使学生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将法治教育与育人有机融合。比如教师在教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这节课时,教师可以给学生创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情境:“我和朋友们在商场购物,我的朋友选中了一件裙子,付款时,服装店老板提出‘如果你们不需要开发票,那我可以给你八折,如果要开发票就不能打折’,假如你是我这位朋友,你会怎么办,发票开不开?”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根据实际生活经验,大部分学生会明白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该索要发票,而少数学生会认为可以不开发票,还能享受优惠。这时教师可以将与依法纳税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入进来,让学生明白索要发票合理合法,一方面可以保障自身权益,一方面是在帮助国家增加税收,使他们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作为守法公民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要自觉监督其他公民的纳税行为。通过生活案例教学,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法律监督意识。

此外,创设情境时问题的设计应该符合法律严谨、科学的特点。法律内容比较抽象,概括性强,比较难理解。这就需要教师要深入分析教材,根据教材中的重点难点,明确教学目标,创设符合学生学习特点、认识水平的情境问题,比如,教师在讲解“公司的经营”这节内容时,先问学生:“你们的理想是什么?”通过学生回答,教师了解到部分学生的理想是自己创业,非常喜欢看各种创业故事,但是对于企业的创建、经营、管理以及股权等概念并不了解。因此,教师可以针对这个情况,挑选一个大学生自主创业,最初成功,最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最终导致创业失败,自己也锒铛入狱的故事,并根据此故事提出问题:“这个大学生为什么创业会失败?如果你是他,你会怎么做?”学生热情高涨,经过一番激烈讨论得出结论: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合法管理、依法行使权利。通过这个例子引导学生思考,在交流讨论中领悟“法”的意义,加深了对法治意义的理解。

(三)课外延伸课堂内容,课内课外有机结合

教师可在课外开发与高中思想政治课相关的课程,通过拓展、整合、构建,将学生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机串联起来,拓展学生法治思维的广度和能力。可以在课外进行法治主题教育,如刑法、劳动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知识讲座,将课堂内容与生活中的法律案例进行有机结合;还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治故事表演、法治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课外拓展法治教育与课堂教学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法治教育效果。

今日说法案例范文6

摘要:传统讲授式教学法强调认同性思维,抑制了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利于我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增加了法科学生的学习压力,也促生了为了通过司考而学习的功利心。面对法学教育的新挑战,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理论法学的枯燥乏味更呼唤教学方法的革新。理论法学课堂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必要的,也是便捷、可行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理论法学;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184-03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失败

在制定法传统的大背景下,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以来,主要沿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完整性,学生则以被动接受的方式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于业已形成的专业观点中领会法学的精神。相较法治发达的美国法学教育以训练受教育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及塑造相应的人格为目的,我国的法学教育的设计则立足于训练学生的认同性思维能力。虽然讲授者有不同的见解,但都不得不尽心尽责地诠释既定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而这种认同性的思维方式和人格弱化了人的主体意识,抑制了人的创造力,是有悖于法律职业本质的。这种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受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学职业教育的需要。特别在形而上色彩浓厚的理论法学课堂教学中如若不吸收新的方式和内容,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充斥于整个索然无味的课堂教学中将极大地打击老师教学和学生听课的积极性。

二、理论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迫在眉睫

当前,我校法学课堂教育,特别是理论法学课堂教育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传统教学模式的僵化,加之司法考试的冲击,导致学生宁愿参加价格不菲的司法考试补习班,甚至埋头于应试技巧与疯狂的魔鬼训练中,而应付学校的专业考试,完全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这种状况导致每个学期初的教学检查法学院都被学校教务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学生出勤率偏低,特别是毕业班的学生,开学第一节课有的班甚至只有三名同学来上课,形势相当严峻。学生以复习司法考试为借口逃课。反过来说,即便学生真的是在参加司考辅导班,经过魔鬼训练通过司考的学生,也因缺乏法学理论素养和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而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执业者。因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背后都是利益的博弈与平衡。执法者必须懂得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缘由何在,处理案件时才能做到令人信服,树立法律的权威。当下学生为了司考而司考的功利心态,突击过关后备考时背诵的法条将很快被忘记,因为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铺垫在未来执业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令当事人信服。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迫在眉睫,否则在市场选择和就I压力的双重冲击下课堂教学将日益萎缩,教师的价值和作为也将被抛弃。最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培养出以深厚法学理论武装自己的优秀法律人,而造就了一批批不会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社会问题的庸才。

面对我国法学教育表面辉煌,实际形势严峻的现状,实施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除了案例教学法,还有辩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等。针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相较实践中常见的通过记忆法律条文处理案件,案例教学法使学生通过不断阅读,进入特定情境,站在法官或律师的立场上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反复训练,学生就会拥有作为一名合格法律职业人所应该具有的法律推理能力,即使不记忆法律条文也能够迎接实务中不断面临的新挑战。

理论法学是法学学科皇冠上的明珠,是学好部门法的基础,也是法学学科中最抽象、晦涩的部分。将案例教学法引入理论法学教学中来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入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法学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之理在法外

随着我们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立法机关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制定的法律在内容的明确性、逻辑的统一性方面已经越来越完善。但社会生活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是存在差距的。纸面上的法只有现实地调整社会生活才有法律实效。正如朱庆育教授所说的:“世俗法律不同于圣经,后者被尊为神的作品,任何凡人无权更易一字,前者则随时面临增删修改之可能,甚至整部法律推倒重来亦属寻常。”

法学理论来源于生活,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必然来源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和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是对法律运行共同规律的抽取,是学习部门法的基础。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可以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不仅可以指导部门法的学习,也可以指导未来的法律实践。在理论法学教学过程中适时引入恰当的案例,或解释概念,或阐释法的价值等等都会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法学是实践理性的学问

无论是部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是实践理性的学问,社会现实是其存在的根源,纯理性或者纯思想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回顾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还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抑或后来出现的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说明法学必须面向和关注现实生活,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困惑、矛盾、冲突提供合适的法律解释及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处于神坛之上的法律,只有走出人们生活才是活生生的法律。部门法都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某一部分,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律现象的整体,构建理论法学关于法律生活的一般原理。部门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源于部门法,又可以阐释部门法,发展部门法。同时,部门法提供了解决案例的依据。同样的,理论法学教学中可以引入案例,用来发现法的一般理论,阐明法的一般理论,丰富法的一般理论。理论法学也为部门法案例的解决,特别在针对某一案件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提供案件解决的法理依据和价值追求。

(三)理论法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

理论法学的内容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社会论、法律价值论及法治国家论等诸多丰富内容。一份令当事人信服的判决书,必然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判决书中体现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法治理念。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学理论及法理价值都将自觉不自觉地体现在当代法官的判决书中。

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法科学生没有相应的学科基础和生活阅历很难理解诸多部门法中讲述的法律规范。而诸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知识很多时候影响司法、执法等诸多法律程序。“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一部分,而且绝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如果教师不阐明作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法院的许多判决就无法被理解,也无法得到恰当的分析。……如果一个人只是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布兰代斯法官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2]如果在枯燥的教学中能够引用历史上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阐释就会使原本晦涩难懂的理论变得容易理解,从而激发学生探究法学理论的兴趣,加深对理论知识及制度构建的理解,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打下基础。如,在讲到法律的效力位阶时,可以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引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拓展学生的知识广度,加深学生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认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西方国家案例教学的实证经验

19世纪70年代,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此后,成为英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法学课堂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不仅应用于部门法教学,在诸如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法学课程中均获广泛采用。在美国法学院甚至世界范围的法学教学中广泛流传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富勒(Lon Full)运用的“洞穴探索者”的案例堪称经典。在设计该案例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子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3]

“总之,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适用于部门法教学,同样也适用于理论法学的教学,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和便捷的[4]。”

四、理论法学引入案例教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讲授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我们法官裁判的过程因循传统的三段论模式,在此过程中法典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基于长久的讲授式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法学课堂我们不可能用案例教学完全取代讲授式教学。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中,诸如:课堂讨论模式、多媒体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观摩审判模式中运用最多的就是插入式的课堂讨论模式。这种模式基本的操作步骤是:教师在讲到某个知识点时将课前准备好的典型案例拿出来用以讲述在讲知识点。通过讨论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所讲授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启发学生进行法学推理和法律背后价值选择的思考。课堂讨论模式是案例教学中最便捷可行,运用最多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操作中知识点的讲授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也是运用案例的目的。

(二)有w系的典型案例的获得

1.教材中的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通用教材中为了讲明一个概念或问题而设定的案例,或者在某一章节的后面会附有阐明这一章节主要内容或理念的案例;一种是针对某一法学学科的专门案例教材中的针对某一概念或问题的案例。后者所含的案例一般都是本学科比较经典的案例。

2.大众传媒中的案例。当今社会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和对民众舆论引导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诸如《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主流媒体报道的都是近期的热点案例,是师生了解法治热点,关注法治进程的案例库。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锻炼学生创新思考的能力。

3.文学影视作品中的案例。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各种童话故事中都蕴含法理。文学艺术作品源于生活,虽有艺术夸张成分但对年轻人来说因情节生动更易于被学生理解,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文学艺术作品中的相关情节作为案例讲述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4.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这类案例主要适合兼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教师。专业老师若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兼职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对案例教学的开展会非常有利。从律师实务中处理的形形的案例中选择与讲述知识点相关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这个需要教师进行认真甄别选择既生动又有法律难点的案件,加上自己处理的经验介绍,这种案例讲述最能吸引学生。且在听讲的过程中学生就会了解相关诉讼程序和处理类似案件应该注意的点。对教学双方均有裨益。

(三)针对不同年级设置难度适度的案例

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学生是具有其他专业背景的完成本科教育的学生,这些教学对象具有多学科的知识积累、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为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而我们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本科前没有任何其他专业知识的积累,没有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比较欠缺。特别是理论法学课程多开设在法学本科低年级阶段,这个时段的学生缺乏部门法知识,对案例的设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我国当前理论法学多安排在本科低年级的课程安排的现状,要求部门法知识完全空白的学生分析案例有揠苗助长之嫌。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时要注意选择难度适中的案例才不会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些学校在理论法学课程安排上就比较合理。比如,将法理学分大一和大三两个学习阶段进行讲述。大一讲述法律本体论和法律社会论,大三讲述法律价值论和法治国家论。针对不同学习阶段安排难度不同的案例,重在使学生体悟案例中抽取出的法的一般理论。

(四)丰富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

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考试,进行律师执业是教师接触法律实践的常规渠道。法律执业经历可以为案例教学的开展提供更多素材,也可带给学生更多诉讼知识和实务经验。当然,对法学专业教师我们更多地强调的是学术水平和课堂教学。不过,法学永远是一门实践性的学问,没有实践,法学理论知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严格来讲,只有做过法律实务的人才能更好地进行案例教学。

“郎道尔认为,如果学生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会出现在他的面前。即通过案例,了解法官判案的思路,理解法律精神,掌握判案的技巧,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4]在当前法学教育功利浮躁的大背景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是非常必要的,且是便捷可行的。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不会再厌倦枯燥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且能够学习更多的诉讼程序知识和实务经验,培养问题意识,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6(2):285-318.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49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