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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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1

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门诊补偿比例并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切实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4、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工作;

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5、对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开展本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归集和上缴、参合人员的微机录入;

2、为参合农民代办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相关信息等工作;

3、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4、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享有下列权利:

1、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2、获得医疗费用补助的权利;

3、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1、以户全员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助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五、基金筹集、管理与用途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所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3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交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二)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农村建档在册的五保户、老复员军人、特困户等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财政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工作,由村(社区)具体实施,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办理缴费手续,并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款凭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镇合作医疗服务所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发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五)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财政在县农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县农行设立支出帐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补助资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设立收入待解户,用于缴存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并及时上交县财政基金专户,所有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县合管中心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县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九)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20%。

2、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交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六、补偿方法

(一)住院补偿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取得省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起付线及分段补偿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表

注: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实行分段计算、累积补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国家基本药物”内的药品费用的补偿比例再提高8个百分点。

2、大病保底补偿。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注: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再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

3、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

4、大病救助。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助”。具体救助方式和金额,由县民政局等部门另文明确。

5、二次补偿。如果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6、住院分娩补偿。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偿3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7、意外伤害住院补偿。(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2)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结束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二)门诊补偿

1、慢性病门诊补偿。(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40%,每半年补偿一次,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2500元。慢性病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半年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2、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积补偿,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全年累计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按15%比例给予补偿,1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偿,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500元封顶。

3、大额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外协议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且全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10%给予补偿,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1000元封顶。

七、其他补偿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住院药费的月度平均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四)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相应提高到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仍按残联[]4号规定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615号)执行。

八、有关说明

(一)统筹帐户不予补助的项目:

1、《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品目录(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2、结扎、引产、计划外分娩、不孕、不育的医药费用;

3、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4、酒精中毒、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5、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

6、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取消定点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

2、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3、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助费用药品的;

6、采取“小病大治”、“以病养病”、“诊断升级”等办法,增加参合农民负担的;

7、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构成诈骗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所发生的住院、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然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证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凡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巢湖市骨科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可在上述医院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在其他医院就诊且医疗费用低于5000元的,到所属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高于5000元的,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或委托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代为办理,15个工作日内补偿到位;门诊医药费用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户籍所属地镇卫生院办理。

(五)参合人员要在发生规定可以补偿的医疗费用一个月内办理结报手续,每年的结报手续截止于下一年度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2

一、合作医疗概述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看病难、看病贵”是农村医疗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限制因素[1]。然而,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与发展,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为农民看病提供了基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引导、组织,多方筹资,并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其本质目标是通过农民群众互帮互助,以抵御疾病风险。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政府通过加强宣传组织工作,让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优势充分了解,以提升农民参合率。当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首要原则为“自愿参与”,农民群众完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到农村合作医疗当中,选择权完全交给农民自己。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农民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应给予重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完善与延伸,它既借鉴了传统合作医疗的成功经验,又在其基础上有所创新,并表现了一定特征,具体如下[2]:(1)筹资渠道多元化。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渠道方面体现了多元化特征。传统合作医疗筹资主要是以个人投资为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集体扶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充分结合起来,有效扩充了筹资渠道,为合作医疗实施及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注度及重视程度愈来愈高,政府与集体组织也加大了投资力度,保证了资金的持续性支持,让农民长久看病的问题得到了缓解。(2)政府承担责任有所增加。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其筹资责任由集体或个人承担。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明确指明了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无论是资金资助、监督管理,还是制度构建、宣传推广均由政府负责。通过政府调控、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支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营过程中,政府发挥了绝对性的主导作用,在其作用下,让医疗基金变得更加透明化、制度化,并通过政策扶持,为农民看病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支持。(3)监督工作更加透明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过程中强调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把监管权、知情权赋予农民群众。对于农村合作医疗而言,农民群众才是其构成主体与核心,是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与受益者,他们完全有权对医疗基金去向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通过成立农村医疗协调小组,并配合乡镇机构充分落实相关监督工作,让医疗资金落到实处。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用药情况、补助方式等公开展示,以增加新型农村医疗工作的透明度,使其能够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总之,通过落实相关监督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相关策略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近年来发展较快,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部分环节上依然存在改进空间,具体如下。

1.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

合作医疗机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过程中发挥了导向性作用,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入发展,必然要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明发展方向。在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权力与义务相平等、收支平衡等原则,以保证合作医疗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以适应各类发展需求。例如,可先建立分阶段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再逐渐过渡至城镇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以实现农村医疗与城市医疗相互融合,让农村医疗与城市医疗同步发展。另外,需要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为部分困难农民或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让更多农民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2.完善合作医疗服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期间,服务质量优化与制度建设必须同步进行,才能让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但从当前现状来看,服务质量较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对此,可通过加强机构人员素质培养、加大医疗设备投资、转变服务理念及模式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合作医疗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还应该完善合作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由此来提升服务工作效率,让农民群众能够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合作医疗动态情况。利用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还能促进互动工作顺利开展,这对农民医疗电子信息档案建设也具有促进作用,应给予密切关注。

3.重视合作医疗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相关宣传工作,可提升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首先,应将相关政策文件、通知以农民熟悉的方式公示出来,以实现政策大众化,加强农民群众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接触与了解,获取其认可。其次,在宣传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将合作医疗最根本、最真实的一面传递给农民群众,以获取其信任。再者,要加强农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建设,转变其传统思想与观念,以降低合作医疗过程中存在的潜性道德风险。通过落实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参与至合作医疗当中,让合作医疗充分发挥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3

20__年,__市共有70.67万人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6.21%。至4月底,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4.03亿元,其中市、镇两级财政投入2.43亿元,补偿参保病人100.8万人次,补偿支出2.93亿元,群众满意度达95%以上,有效缓解了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受到了全市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好评:请记住我站域名。__市先后被评为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县(市)、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先进单位、省群众满意基层卫生单位。20__年7月,卫生部在__市召开全国东部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场会,与会领导和专家对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健全组织,广泛宣传,大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加强组织建设。市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设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结报服务点,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了结报服务窗口,全市实现了管理、服务、指导网络的全覆盖。

加大资金投入。市医管中心、各基层结报服务点人员和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同时,市、镇两级财政每年每站各投入1.5万元共1000余万元,专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的补贴、设备配备补助和考核奖励,在建站之初市财政还对每站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5000元,村(社区)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无偿提供业务用房和水电供应。

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每年编印宣传手册,召开市、镇、村三级培训会议,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公益广告和参保公告,开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等全方位多层次面向社会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知识,使各项政策制度家喻户晓,深人人心,营造了浓厚的参合氛围,群众参合率从20__年的82.81%上升到20__年的96.21%。

二、完善政策,加强监督,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__市在实际运作中做到政策到位,操作规范,制度透明,取信于民。

完善政策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制度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执行《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形成结报服务点、医管中心、财政部门和银行四方互相监督机制。每月通过党政信息网向全市通报和公布资金运行情况,每年由市审计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基金运行的透明度。

强化机构监督。制定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暂行方案》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补偿办法》,切实加强费用补偿的审核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指导,坚决杜绝不合理的基金支出,并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政策情况与卫生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行风建设考核挂钩。

三、稳步推进,合理运作,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按照“政府推动、个人参与,住院为主、救助为辅,门诊补充、扩大受益”的原则,实施具有__特色的“四位一体”保障体系,并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享受水平。筹资标准从20__年的每人每年75元(其中个人20元,市、镇财政各补助20元,__市财政补助15元),上升到20__年的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40元,镇财政50元,市财政60元,__市财政20元)。

住院统筹:对住院费用及六种慢性病门诊费用给予统筹补助,以500元为起报点,超过起报点部分的有效医疗费用,市内镇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段补偿65-85%、40-60%和20 30%,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20__0元。合作医疗推出四年多来共住院补偿14.13万人次,补偿支出2.64亿元;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2.57万人次,补偿支出1229.30万元。

大病救助:对统筹年度内补偿超封顶线、连续相邻两年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对超过补偿封顶线的有效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进救助的办法,分别救助20-60%,最高救助额为5万元。合作医疗推出四年多来共

实施大病救助1239人,救助支出达845.74万元。

小病受惠: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三免一减”的小病受惠政策。小病受惠政策推出以来,共惠及参保农民672.32万人次,每门诊人次平均优惠18.09元。

门诊报销:从20__年开始,参保人员在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10%补偿的优惠政策,门诊报销从20__年10%的补偿额度调高到20__年的15%。截止今年4月底,全市门诊报销83.98万人次,报销总金额为788.24万元。 四、创新机制,深化内涵,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信息化建设。市政府专项拨款311万元,建成了__市首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及医管办的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实施医药费用的互联审核、实时监控和信息即时储存,实时参保人员补偿信息,确保了业务监管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该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月良务事业。目前已建成2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2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拥有社区责任医生数1351人,平均每万人拥有13.2名社区责任医生,向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社区卫生服务,极大方便了群众就医。目前,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为全市36.9万户家庭建立了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5.5%。20__年以来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为65.45万名连续两年参合的群众进行了免费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91.4%,受到了广大参合群众的欢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4

自2002年中央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这一实践工作。地方政府被赋予了较大的自,发展出不同模式。政府随之提出了在“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什么?如何实现新农合的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医疗保障的权利?单纯的覆盖面指标并不能回答和解决上述问题。实际上,当前新农合的制度构架存在着一系列内生问题,环环相扣,形成不良循环,阻碍着制度最大功能的发挥和持续发展。自愿还是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之初,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制度的性质是“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之间的互助,意味着以政府力量为支撑的强制原则不可取,意味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具备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问题核心在于,自愿参加则自愿缴费,强制则必须缴费。

自愿原则有一定历史背景。2003年,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强制收费容易引起农民误解,政府在收费环节上尤为谨慎,特别强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其实,强制原则是有利于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定位于为全体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政府成为实施主体,通过强制性的确立,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则能集中有限的资源发挥制度分散疾病风险的作用,保障农民在遭遇大病时,能获得费用补偿。

自愿原则下,医疗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不可避免。不同消费者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存在差异,高风险人群愿意参加,因为根据平均风险所决定的保险费低于高风险所决定的保险费。而低风险人群往往不愿意参加,因为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服务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概率较小,会降低参保者的预期收益。就新农合来说,必然存在一部分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农民,认为缴纳费用参加新农合是不必要的,选择不参加。

“逆向选择”存在的客观性与“人人有保障”的目标产生矛盾。卫生部提出“2010年基本覆盖”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里也明确提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为减少逆向选择,上级政府追求高参合率,下级政府常陷入尴尬境地。在不少试点地区,实现一定参合率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地方政府甚至为了追求政绩先行,用财政资金垫支,再向农民征收费用,如此一来,又违背了“自愿原则”的精神。

个人效率还是社会公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是使更多农民获得医疗保障,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计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政府为提高参合率,倾向于强调个人效率,由此派生出政府目标定位模糊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政府采取了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吸引农民参加。以制度运行有效性为指标分析,这些措施实质上削弱了制度保障大病风险的能力,背离了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标,并且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因此,首先,家庭账户制需要再思考。设立家庭账户借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做法,根本目的在于吸引农民参合。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践已经表明,在医疗保险中引入个人账户是不适宜的。

新农合中引入家庭账户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制度的持续。首先,管理成本昂贵――要投入登记、建账、发本、结算等一系列管理费用,并加大门诊报销的工作量。其次,沉淀资金弱化制度共济功能――减小了统筹基金的规模,影响患大病农民受益的可能性和额度。再次,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低――报销程序麻烦,农民较少使用。此外,按照目前的筹资水平,家庭账户人均资金为10元左右,在现实中,农民看一次病的花费往往高于这个数额。

其次是“保小病”的问题。地方政府支持“保小病”的初衷在于“保小病”能够体现人人受益,吸引农民参合。不少学者支持“保小病”,着眼于提高农民实际收益率和对“保大病”下会导致医疗资源过多流向治疗而非预防的担忧。

很多地方的制度设计是农民自己缴纳的资金计人家庭账户,用于补偿小病费用,用于保障大病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这一做法不禁让人生疑:直接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农民小额医疗费用自行负担,岂不是能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此外,小额费用补偿基金损耗制度分散风险的能力,和家庭账户是一个道理。

重视预防的观点富于先见,但预防保健和常见病治疗属于公共卫生服务的领域。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应当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卫生医疗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不是全部。

突破困局

政府目标定位模糊下,地方为追求政绩形成一种导向:判断制度好坏的标准在于能否吸引农民参加,而不论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例如,河南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信阳为河南劳务输出第一大市。为解决外出劳动力难以享受实际保障的难题,吸引有外出劳动力的家庭整体参合,信阳在北京、上海、郑州、武汉、苏州、大连、吴江、惠州等地建立了新农合农民工定点医院,被称赞为“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每个农民工”,被一些劳务输出地效仿,如重庆。

外设农民工定点医院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并在解决农民工看病难问题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可行性尚待考究:

其一,在未建立定点医院的地区,农民工的利益又如何得到保障?这种做法造成了农民工之间的不公平。其二,实际操作更是难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统筹单位,统筹单位数量较多,农民工流人的县市也比较多。需要建立多少定点医院,才能真正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其三,增加了行政成本,代价昂贵。建立定点医院,必然要建立管理机构、监督委员会等,需要人力、物力的长期投入。其四,对农民选择的影响以及产生的监管难题。一般来说,县外医院拥有更高水平的医疗技术。农民可能为了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以在外地打工的形式获得其期望的医疗服务,将严重影响制度的正常运行。

当前制度的根本问题源于制度的定性与政府目标的不一致,致使制度的要件设计发生了偏差。为减少“互助”和“自愿原则”下的“逆向选择”,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地方政府乐于创新,结果或是花费大量行政成本,或是强调个人效率,与合作医疗基金有限性约束并存,弱化了制度的保障作用。制度保障作用弱化将影响农民参合积极性,政府又面临着制度公平与个人效率之间的选择。这些问题形成一个链条,危及制度的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5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2008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分析其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该项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农合;自愿原则;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家庭账户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6302

1安福县新农合运行效果

江西省安福县2007年1月被确定为第二批新农合试点县,运行两年多来,新农合为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实惠,取得了较好效果。

(1)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局面。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截至2008年3月,全县农民共155562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助,补助金额达到1379.96万元。其中门诊小额补助13.4万余人次,补助金额 78.93万元;住院大额补助21169人次,补助金额1294万元;慢性病补助96人次,补助金额达到7.03万元,达到大额封顶线的有3500人。

(2)激发了农民健康意识的有效释放,推动了卫生服务需求。

一年多来,群众到县、乡两级医院看病的农民群众明显增多,就诊率上升了20个百分点,极大地提高了乡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农民群众的健康观念和防病治病的意识有了前所未有的更新。群众的健康教育知晓率也较以前上升了35个百分点。2008年共有28.34万名农民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96.17%,比2007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

2安福县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愿参加原则与强制推行之间的矛盾。

[2003]3号《关于建立新农合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安福县实行的新农合规定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参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但是在调查走访中发现,一些家庭存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保的现象,而且参保对象集中于老、弱、病、残者,而青壮年劳动力则参保率明显较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倾向于为患病风险大的成员参保;另一方面,由于2008年新农合已经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有些村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参保率指标,对于有些家庭部分成员参保的现象“视而不见”。由此可见,坚持自愿原则的新农合陷入了强制推行的尴尬境地。

(2)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协商,使用非药品目录类的药品,而同时在报销单上改成目录类予以报销;②制度在患者信息甄别、转诊行为控制等机制上的残缺。农民谎报意外伤害原因和伤害程度等以力图将不能报销的费用人为纳入,套取医疗保险金。新农合运行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威胁到该项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大病住院补助和家庭账户门诊补助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中,家庭账户的实际作用甚微。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安福县新农合实行的是大病住院补助和家庭账户门诊补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具体运行方式是家庭以户为单位参保,每人每年缴纳20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各补助40元,其中每人每年5元进入家庭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家庭账户积累可以用于门诊费用的报销。

该县某乡规定,农村居民可以使用家庭账户基金积累到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日常医药用品。然而,一方面,农民对这一规定认识不清,以为家庭账户基金积累必须每年结清,因此家庭账户积累较少;另一方面,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指定家庭账户购买药品的种类,提高其价格等从中受益不菲。由此,家庭账户由于积累太少而并未真正起到补偿门诊费用的作用,同时降低了大病统筹基金的积累,降低了风险共济能力。

(4)外出务工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新农合实施过程中规定,所有农村人口,只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在当地参保,因此外出务工农民按规定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保。但是通过查阅安福县某村的参保登记台帐发现,该村外出务工农民参保率较低。一方面是由于外出务工农民绝大部分为青壮年,患病的风险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外出人员一旦患病,回乡看病花费较高,并且药费报销手续过于麻烦,难以从中受益。由此极大地降低了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建立真正适合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值得探索。

3完善新农合的建议

(1)逐步实行“适度强制”原则。

实行“适度强制”原则,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逆向选择”行为,消除各级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困境,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达到市场均衡和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制约以及新农合制度的复杂性,全面贯彻强制性原则很难一蹴而就。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推定标准应该强制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以采取向参保农户免费提供儿童接种、妇女孕产期、产后保健服务,对未参保农户适当收取费用等形式,鼓励农户参保,让农民在理解的基础上达到强制参保的目标,同时也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

(2)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合理划分大病医疗补助和家庭门诊账户的分配比例。

由于安福县家庭账户部分每人每年为5元,一方面由于农民家庭账户的作用认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账户的积累过低,使得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弱。因此,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就医消费支出合理划分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仍然值得探索。朱坤等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账户分析》中详细地分析了门诊家庭账户的作用及弊端,同时提出:在政府投入逐渐增加的同时,适当增加参合农民的筹资额度,并逐渐提高门诊家庭账户的规模和配置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门诊家庭账户的规模和配置比例得到提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门诊家庭账户逐渐向门诊统筹账户转变,加强参合农民的门诊共济能力,切实解决参合农民的门诊负担。

(3)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十分突出。2004年,国家启动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安福县就此也制定了《安福县城乡医疗救助方案》,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为低保户和五保户,同时对患有疑难病的村民实施医疗救助,通过为其缴纳新农合参保资金或民政局提供医疗补助等方式实行。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的结合进一步降低了因病返贫的人数。但是我们了解到,医疗救助的比例极为有限,同时申请程序以及救助过程极为复杂,这样使得困难人员受益水平降低。因此,逐步完善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结合,同时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完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4)尊重外出务工农民自主选择参保的权利,以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

由于外出务工农民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郑功成教授曾提出对其进行分类的观点,并根据其流动性的不同分别选择医保制度。在解决外出务工农民医疗保险问题上现在各地实施的制度模式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参加务工地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农合或为其设立单独的医保制度。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模式也存在极大差异,目前还难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而从农民工流动性大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实际出发,尊重农民工对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自主选择权,不强制性地将其纳入新农合的范围具有现实需要。而待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实现有效衔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之后,实现王国军教授指出的从二元到三维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医疗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6

一、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条件

患特殊病种的疾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必须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

2、患特殊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见附件一〉。

3、病程较长,丧失自理生活能力,需连续治疗、长期服药或达到相关诊断标准。

4、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认可的。

二、特殊病种鉴定

1、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

2、鉴定程序:

①由患者填写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乡村医生签字证明,村委会盖章确认,持表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②鉴定医院抽调内、外、妇及辅检科室骨干组成特殊病种鉴定小组,由业务院长任组长,县合管办派人参与鉴定。各鉴定医院提供的各种检查结果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特殊病种鉴定资格。特殊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补偿范围见附件二。

3、鉴定时间:患有本方案规定的六种特殊疾病者,在村卫生室领取申请表后,带上相关的病历资料,可随时到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县级以上近半年内的诊断资料者,鉴定时可免做检查,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借鉴定之名乱检查,增加患者负担。

4、对参加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者的确认。经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后,由县合管办和乡镇合管办领导进村入户走访调查,并在村部予以公示,确系需长期服药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相关诊断标准,公示后无异议者,方可确定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对象。

三、就医管理

1、持证就医。患者持《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鉴定表到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鉴定表不得出借、转让、买卖,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及尿毒症需透析治疗的,应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治,其余四种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者原则上应在本乡镇卫生院进行,特殊情况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2、严格管理。各乡镇合管办必须建立特殊病种患者就诊台帐。医疗机构给特殊病种患者进行门诊治疗时,要制定严密的治疗方案,并严格审查患者的“四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证明),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开具有与所患特殊病种治疗无关的药品,且必须使用《临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药品,(《目录》外药品不予补偿)。严禁大处方、人情方。需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必须另外开具处方和发票,做人、证、病、药“四相符”,上述人员必须使用二联处方,在处方和病历上注明特殊病种的病名,并认真书写门诊病历。

3、严格审批。合管办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强化费用审核。对提供虚假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的定点医院,在年审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4、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时限在患者参合年度内有效。

四、费用结算办法:

1、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只限特殊病种目录内疾病的治疗(包括药费、血透、放、化疗)费用,其检查诊断等费用自理。

2、门诊补偿时需提供资料:

①本人的“四证”: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鉴定审批表。

②特殊病种鉴定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资料(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

③正规医院出示的就诊病历记录、处方、发票。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3、特殊病种患者进行门诊医疗,从确诊之月起,按年度实行病种医疗费用总额控制(附件一),不足一年时间的,按年度费用控制标准除以12个月再乘以实际月数后的得数,即为该患者本年度内的费用控制标准。

4、同时患几种特殊病种疾病的,按其中一种费用控制标准最高的执行;凡超过特殊病种年度费用控制标准的医疗费或者与所患特殊病种诊断、治疗无关的医疗费,均由患者自负。

5、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采取后付制。即先由患者现金支付,治疗金额达到年度费用控制标准的,患者即可凭有效资料到县合管办一次性审核补偿,治疗费用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偿。

6、享受特殊门诊补助的,可同时享受住院补助,但住院当月除外,年度内住院费用补偿已达封顶线者,不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即年度内住院费用补偿和特殊门诊费用补助累计不超过15000元)。

费用补偿范围:限化疗、放疗,其它有抗癌活性的药物治疗〈含中医中药治疗〉及癌性止痛,不进行放、化疗者不予补偿。

三、糖尿病诊断标准及补偿范围:

1、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资料。

2、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合并症的相应诊断依据。

费用补偿范围:只限血糖控制及并发症的治疗用药.

四、晚期肝硬化诊断标准及补偿范围:

1、肝硬化的明确诊断病史资料(含肝脾B超或CT检查)。

2、必须有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及腹水的证据。

3、①肝功能化验ALT>正常2倍,A/G<1.2②合并脾亢时血小板<7×109,WBC<3×109。

费用补偿范围:限治疗用药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诊断标准及补偿范围:

1、脑血管意外病史资料。

2、丧失自理生活能力,有病史资料及相关证据。

费用补偿范围:限抗感染及对症治疗用药

六、甲亢诊断标准及补偿范围:

1、高代谢症状和体征。

2、甲状腺肿伴或不伴血管杂音。

3、血清FT4增高、TsH型减低或T3型甲亢仅有血清T3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