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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范文1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范文2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转让合同范文3
关键词:股权转让 效力 股权变动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内涵及特征
所谓股权转让,论其本质,指的是股权买卖,亦即以股权为客体的买卖行为,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实现了股东地位的转换,具体而言,受让方取得股东地位,转让方丧失股东身份(部分转让的除外)。股权转让合同指的是公司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基于自愿原则所达成的依法转让股东权益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法律效果更会涉及到股东身份的变更和股东人数的增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转让,但是鉴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强、股权转让程序相对规范等特征,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场合,因此,本文所述之范围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虽然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实质上属于买卖法律关系,但由于其转让标的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这就表明只有股东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人,这一点迥异于一般民商事合同。
(2)客体的特定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是股东权益,而不是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股权的特殊性在于该权利是由多种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利综合体。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如物权说、债权说等等,但通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
与其他合同的订立程序一样,股权转让合同也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惟应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对股东身份、股权转让的期限等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这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军人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以上人员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公司法还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此外,如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还有其他限制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同样需要遵守。
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对外转让,转让人还负有对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通过,转让人还要尊重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这些规定必将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还是自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前述,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合同之一种,并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又因为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合同法与公司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一般法的规定。故笔者认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的问题,应依《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确立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者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态度。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则,有利于促进股权的流转,降低股权转让的成本,据此,绝大多数股权转让合同的自成立之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少数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须经过有关主体的批准才能发生效力。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至于须经登记才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在现有立法中还未曾出现。我国担保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仅是针对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的,并不涉及股权转让合同。【1】
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究竟能发生何种法律效果?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之间的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如同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一样,只不过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损灭失,而是股权转让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风险和利益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归受让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股权实际转让界限具有重大的意义。”【2】
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发生是自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还是自公司将买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抑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当然发生变动。按照民法理论,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换言之,合同的生效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引起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绝对权的变动,欲实现绝对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须在合同生效之后,另行实施一个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者依法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关于股权性质上为何种权利,学界尚无定论,本文也无意对此进行探讨,但是,笔者认为,无论股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5】但是在股权变动上,却完全可以适用物权变动的规则,即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加上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故我们应当明确,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会必然导致股权的变动,其法律意义在于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以实现股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从该法条来看,我国公司法似乎是承认了股权转让合同能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注销和签发股东证明书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被视为是股权变动公示方式的行为均发生在“转让股权”之后,而不是将上述行为作为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故有学者认为“此处的‘股权转让’当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转让股权后’当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从逻辑关系上看,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前,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在后。”【3】笔者认为,作为一部商事基本法,其立法语言应有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自不待言,就“转让股权后”这一表达方式本身而言,对其作“转让合同生效后”的解释,似乎有点牵强。实有超越法律解释应有功能范围之嫌。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大陆法系民商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也不容许司法者更勿论学者作如此越俎代疱之解释。所以,应通过立法的方式(至少也应是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和注释:
[1]马长山,论股权的性质,求是学刊,1995年第4期。
债权转让合同范文4
实际上,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第111条中曾将“转让合同有效”一并纳入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范畴,但是与《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处分权人处分时合同“效力待定”的一般条款发生了文义上的冲突,引发了学者们就此问题展开的一系列讨论。尽管《物权法》在最终颁行时删除了“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合同效力问题并未因立法的回避得以解决,本文拟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下的“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债权形式主义下 “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理论,如果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在转让行为时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的事实,其所订立的转让合同需接受合同法之一般规则的调整,善意取得也因转让行为的效力瑕疵不能自然成立和适用。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发现自己被欺诈,但放弃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此时的转让合同,首先作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用以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要件,在善意取得构成以后,基于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转让合同在法律拟制之下变为有权转让合同,从而实现从无权到有权的过渡。
如果买受人未发现自己受欺诈的事实,首先就构成了善意取得,但后来发现被欺诈并基于买卖之瑕疵提出主张,此时转让合同因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逻辑要求,善意取得变为自始无效,应恢复原状;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法律所禁止流通之物,则转让合同本身无效,此时也便不存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物权行为理论下 “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逻辑推理之下,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如果所转让的物品存在质量上的严重瑕疵,或者受让人方面迟延给付价金,无权处分人能否获得权利上的救济?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理论此时表现出其在立法技术层面相较其他理论所具备的与生俱来的优越性。
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本身的法律效果仅体现在所有权的取得方面,属于物权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成立在前的涉及价金的给付、物的瑕疵担保、风险承担等一系列基础交易关系的可留待《合同法》调整的债权合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买卖合同符合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合同生效的各项要件被确定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时候,我们并不能直接推导出物权合同的生效,这好比一物两卖情形下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在我国已被大众所普遍接受,《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5条更是将其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已无异议。同理,基于负担行为提出各种主张,并不以构成处分行为一部分的善意取得为前提。正是基于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的前提之下,我们进入处分行为的分析阶段,尽管此时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依据针对处分行为而适用的公示公信原则,法律通过拟制的方式使处分行为实现了从无权到有权的过渡,善意取得也只得在处分行为阶段实现其在适用的上的可能性。而此时,如果再发现在处分行为成立之前的负担行为存在瑕疵,其合同效力也并不受当事人无处分权的影响,即使出卖人是无权处分,且无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皆可基于买卖提出各种主张,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调整和救济。
解决善意取得中合同效力难题之路径
基于上述,在界定善意取得制度中合同效力问题时我们不难得出,遵循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框架,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并将善意取得作为处分行为意义上的对无权处分的效力弥补制度,将《物权法》第106条中的“转让”的针对对象界定为物权合同,而非产生债之效果的买卖合同,能够更好得体现民法的精神,其法律技术也存在明显优势。
债权转让合同范文5
[关键词] 股权转让合同 缔约 条款 效力 履行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约准备
1.股权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受让人签约前需进行前期调查
股权交易的转让人是公司的股东,熟知公司经营状况,但外部受让人对公司内部情况并不清楚,受让股权意味着受让人将成为公司股东并以其所购买的股权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外部受让人而言,受让股权无疑存在巨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在签约前对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使交易双方信息相对称,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磋商,签署合法、公平、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调查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审查转让人的主体资格,确认其为合法的股权转让人,确认股东认缴的出资已交足;调查公司经营状况,确保受让股权后能获取期望的经济利益;公司重大资产的产权状况,公司负债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未了结的诉讼和仲裁;调查公司章程对股权外部转让和改组公司董事会有无特别限制。受让人对这些基本问题调查清楚后,才能在磋商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出有力量的谈判条件,最终实现交易目的。
2.缔约谈判难度大、时间跨度长,需签署备忘录,以明确缔约过失责任
受让人不是仅仅关注股权本身,而是全面关注公司的静态资产及资产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以及公司在动态运营中所产生的负债、担保、合同违约等情况,为了交易安全,受让人绝不可草草签约,必须对各种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充分的谈判。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外部转让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制约,转让过程有一定的程序要求。这些情况给双方谈判带来难度,使谈判时间跨度较大,因此,在每一次谈判结束后,股权交易双方要签署备忘录,以此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原则内容。如果一方违背诚信,无签约意图而恶意磋商,或者在正式签约时拒绝接受备忘录中双方已达成的共识,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签署阶段性备忘录既可以巩固谈判成果,防止谈判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起到了分清责任、抵制恶意磋商的作用。
3.查阅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依法转让股权
由于股权外部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有一定的破坏作用,因此,公司法对股权的外部转让进行了比内部转让更严格和细致的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必须首先熟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对不同性质的股权,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交易程序和交易条件,因此,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首先明确拟交易的股权是否含有国有、外资等成分。如持股人为国有投资者那么必须履行转让主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等特定法律程序,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的监管;持股的投资者如为外国投资主体,则必须满足外资部门审批的特定条件,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企业性质变更、外商优惠政策的丧失等情形。
二、股权转让合同必备条款要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其特殊性,为了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特别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除了合同一般条款外,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概况
介绍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及股权结构。声明公司现有的资产及权利,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公司赖以存续的各种证照,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公司拥有的各种商标权、专利权及各种非专利技术。公司的负债情况。转让人应申明公司对上列财产享有完整、合法的产权,并保证在股权交割时该财产权属不变,其价值不会不当减少。
2.股权转让
约定拟转让的股权份额及价款。在此要注意的是付款方式应该约定为分期付款,最后一笔转让款应该在进行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给付。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不宜约定付款到某一比例时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为股东资格的取得需履行法定手续,另作约定是无效的。股权转让的价款不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无论原股权增值或贬值,其增减额在股权交易中均由原股东在应得价款中承担,公司并不因此变更注册资本。
3.陈述与保证
转让人向受让人保证:转让人合法拥有拟转让的目标股权,并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转让人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或协议的转让限制;公司资产和拟转让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股权,转让人已经告知全体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全部内容,全体股东均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将拟转让的股权的全部证明文件提交给受让人,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转让人保证在缔约过程中未因转让人自身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潜在的损失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不存在未了的、针对公司的诉讼或仲裁;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等情形。转让人声明,如果存在上列对受让人不利的情形,由转让人负全部责任,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受让人向转让人保证:受让人主体上不存在股权交易方面的法律限制,即依法有权作为受让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受让人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受让人多数不愿意承担受让股权之前的公司债务,如果双方就此达成共识,那么转让人应在自己的股权比例范围内保证:受让人实际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之前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和税费全部概括移转给转让人,受让人对自己控制公司之前的公司负债不负清偿责任。转让人承诺其在股权转让前,就公司债权债务移转事宜告知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不同意债务移转的,转让人负责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或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提供担保。
5.费用负担
受让方将承担支付转让价款的所有银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费用由公司承担;因股权的转让而发生的税金,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平均负担。
6.登记
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提交其要求的股权过户申请材料,并保证各自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方能生效,因此,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当事人又没有约定其他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时便成立、有效并生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应该是合理的,不应该将合同本身履行后可能出现的结果作为生效条件,否则合同将永远无法生效。例如,当事人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便是无效的,因为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的履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在“转让股权后”再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的规定均体现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受工商登记限制的意旨。
2.股东先买权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如果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不按法定程序操作,无视其他股东的先买权,直接与非股东的第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甚至还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当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主张,笔者赞同有效说,即先买权不影响股权出让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股东主张先买权、确定“同等条件”还必须以股权外部转让合同为必要前提和依据,因此,行使先买权当然不能也不必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先买权只能阻止股权外部转让合同的履行,使股权转移行为无效,使第三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在股权移转因股东先买权而无效时,第三人仍可依据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在股权外部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先买权就成为其他股东享有的附条件的形成权,即其他股东可以单方主张以该合同条件受让股权,转让人须受其拘束。
3.股权质押使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待定
股权设立质押后,质权人对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对股东处分股权构成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已出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转让、如何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但可参照抵押物转让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参照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物处分的相关规定可以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值得借鉴。根据该条意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股权出质并不导致股东丧失根本的处分权,但股东处分股权时应当对质权人和受让人负担通知和告知义务,在转让人没有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时,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善意受让人享有撤销权,如不行使撤销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可在代替转让人清偿全部债务之后消灭质权而享有完全股权,其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转让人追偿,受让人还可基于合同约定请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在转让质押股权时认定转让合同效力待定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1.股权移转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确定了股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并不产生股权权属的变更,生效的合同必须通过履行即股权移转,才能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移转是指转让人将拟转让的股权交付受让人的行为,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1)股权权属变更。股权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是判定受让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的根本依据,股权权属变更体现在股权权属文件的变更。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四种文件均可以作为权属证明。当上述四种文件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是股权移转行为的生效要件,标志着受让人已取得股东资格。根据该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工商登记是宣示性登记,是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公示行为,是股权移转效力的对抗要件。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未变更股东名册,则股权移转无效;如果仅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那么在股权交易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移转有效,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言,股权转让对其不生效。(2)股权权能移转。股权权能移转是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公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如果说权属的变更属于法律上的股权交付,那么,权能的移转就是事实上的股权交付。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权能移转必须以股权权属变更为前提条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即使受让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也参与了公司管理或行使了部分股东权,都不能算完成了的股权转让。
2.风险移转
实践中有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书时股权及公司经营的风险都归于受让人,这一做法忽视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移转生效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还可能涉及到优先购买权争议和股权质押争议,转让人还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怠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因此在这段时间里,让受让人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显然不合适,为了保护受让人利益,风险移转时间应当以变更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参考文献:
[1]殷少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履行,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14日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7页
[3]孙建国 刘安财: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载公司法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
债权转让合同范文6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2、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3、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4、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5、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6、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X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X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X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X2.
甲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二、签订门面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在进行店铺转让的过程中,有以下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1、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那个店面是否设立了别的权属,如抵押权等你也可以问一下,关于当地是否有什么门前三包呀什么别的类似的责任你都应该心里有数。
2、务必考察店面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阱。
3、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您所看中的店面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4、交房时需要验收,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已备以后还房时再核对。
5、合同正本和附件你都要保存好,以防万一,可以花点钱公证一下。
在实践中,门面转让涉及的权属证明复杂、合同条款多样,具体的事项可在签订店面转让合同前咨询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律师,他会慎重考虑如何保护您的权益,不要因为您的疏忽大意,损害了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