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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意见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两大任务,把扩大就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坚持发展促进就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大力发展就业性战略产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复合型产业,以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为重点,在市场准入、发展用地、融资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并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收费,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对象办理退休后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援助,本人愿意出资缴纳医疗保险的,可按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参保,档案保管部门应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应予接收。本人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超过三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以适当延长补贴期限。待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帮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认定的制度,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下列情形不列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中已有办理退休、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二是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平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本人不愿就业的;已确定为援助对象,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零就业家庭”实行退出制度,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
各街道(镇)按照相关规定和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建立月报表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监控。对已获得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要依据个人就业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对当年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推荐上岗就业;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根据本人培训意愿,5个工作日内落实培训单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
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援助途径。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等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都要按照不低于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1年后又失业的,仍可继续享受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到期满为止。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就业困难群体的大型专场招工求职洽谈活动,同时将岗位信息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延伸。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每月组织人员至少走访一次,做好走访记录,随时掌握援助对象就业需求和变化情况,实施及时就业帮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人性化服务。
四、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奔政发[2007]50号)精神,发挥规模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训模式,围绕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八)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咨询库和免费创业项目推荐制度,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九)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在基本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力度,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围绕机械加工、电子电气、建筑装潢、家政服务等打造一批技能培训品牌项目。要把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带培训”的培训转移就业机制。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且就业的,将区分不同的专业按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社[2006]26号),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免费培训的由组织者及培训机构申领。
五、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加强劳务输出协调服务。把发展劳务输出作为促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要建立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为主导,相关部门及各镇为成员的统一的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做到信息共享、上下联动、补贴挂钩。围绕培训、输出、管理、服务和维权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同北京、天津、唐山、曹妃甸等地区的劳务合作交流,真正让“冀东奔城新人”这一省十佳劳务品牌打的响、叫的硬,并使之推向全国,走出国门。
(十一)鼓励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县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每满一年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内县外每人不超过5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10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强化引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二)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支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并免收2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三)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四)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场所功能手册》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就业服务功能。以街道(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十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就业工作意见范文2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基层就业
把基层就业作为开发岗位和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聘制度。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区编委办和区人事局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完善全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招聘制度。区内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每批次安排7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三)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通过3—4年时间,在全区基本实现每村(社区)1—2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在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对到农村村委会就业的,另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交通费补贴。上述两项费用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统一招聘制度。全区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委办和区财政局等部门集中管理,用人单位和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招聘录用,每年从事技术工作的公益性岗位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中招聘对象为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并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最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用人规模,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为两年,由区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申请岗位补贴。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且养老保险和医疗生育保险在区社保所缴纳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区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中职和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参加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成立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户口在区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负责经办金融机构将符合贴息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利息汇总审批。并由经办金融机构向区财政部门申报贴息。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三年内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并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级实得部分。被评为成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两年政策优惠。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的预算制度。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1、适当补助招聘到我区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和交通补贴;
2、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用工补贴;
3、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前的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代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城市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应届毕业生来就业的相关补贴;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6、为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的费用;
7、用于区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登记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交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免费管理,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平均承担。
(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制度和区内高校就业信息网络互通制度。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与区内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联系,引导区内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招聘会,开展送岗位进校园活动。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工业经济局等部门参与,在区内建立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时间为3—6个月。见习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在区社保所缴纳的,由区财政按一般见习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提供生活补贴。
(六)建立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对户口在我区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1、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措施。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实行一对一的岗位援助措施。开展一对一的重点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由区联点领导牵头,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援助辖区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就业工作意见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四种模式”、加快“四个转变”,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推进民间特色手工产业与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同步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到2018年,逐步形成以编织、刺绣、钩线、花(陶)艺和其它来料加工为重点的全市妇女手工特色产业,直接从业妇女达到10万人以上,年加工及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转变就业观念。手工产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强度小、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广大妇女通过手工产业灵活就业,既能照顾家庭又能增加收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市妇联和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发展特色手工产业实现居家灵活就业,鼓励广大妇女勇于创业就业。
(二)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妇联要统筹协调妇女特色手工技能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扶贫移民、商务和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妇女特色手工技能培训纳入各自的培训内容。要充分利用远程培训、在线培训等高科技手段,扩大妇女手工培训覆盖面。依托全市村(社区)“妇女之家”,采取灵活方式开展创业培训和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妇女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3000人,其中带头人提升培训不少于400人。
(三)建立产业基地。各区县要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在市场优势突出,产业基础较好,群众需求强烈的区域确立2-3个乡镇试点建设妇女特色手工艺产业基地,并逐步推广。要整合好资源,协调村(社区)用房及闲置的校舍等场所,建立乡镇或村(社区)妇女手工居家灵活就业服务站点。
(四)创新产业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和致富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利用“公司+农户”、“公司+专合组织+农户”、“能人+基地十农户”等模式,逐步提升妇女手工产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水平。支持发展妇女手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发展壮大特色手工产品集中加工点、经营户、采购户。
(五)鼓励产品研发。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队伍,促进开发适宜妇女手工产业发展的艺术品、日用品、家居品等多类别创新产品。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要注重发挥旅游市场优势,将全市独特的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转化为具有丰富元素的手工旅游商品。市科技局对手工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给予贷款贴息,对发明专利给予专项奖励。
(六)注重市场开发。各级旅游部门要指导重点旅游景区设置购物区,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引导妇女特色手工艺产品进景区展示销售。商务部门要指导建立妇女手工产品营销网站,并帮助在大型商场、超市等区域设立产品展销点。积极开展妇女特色手工艺品评选,对评为省、市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给予奖励。市博览事务局要在国内外展会中为妇女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争取、提供参展机会。
(七)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专项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手工培训合格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和个人,要从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和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宣传、旅游、商务部门要从文化产业、旅游发展、外贸发展、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妇女手工带动主体的培育。
(八)强化优质服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口等部门要对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中小企业给予项目支持;工商部门对妇女手工创业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手续,依法依规减免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工作意见范文4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民生工程”,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影响,紧紧抓住就业和社会保障两大重点,千方百计改善民计民生,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定不移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全面推进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上新台阶。
目标任务:
根据今年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宝峰镇2010年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书》和县政府文件下达的2010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我镇2010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1、就业再就业: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00人,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100%,“4050”人员再就业10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00人(其中省内转移130人),小额贷款回收70万元,重点推介创业项目两个,劳务输出人1000人,两个合同、三个台帐动态管理与数据更新2次以上。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数48人,新增应缴金额21.08万元;失业保险应交保险金4.51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0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306人,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覆盖率达10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交总额27.0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11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168人。
具体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镇长叶开泉任组长,邹明星任副组长,成员:刘媛舒嘉黄芹。一是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和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制度,年度进行考核,实行有奖有罚,促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作好工作周密安排。根据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会议精神,为了会议精神层层落实,即开好“三个会”,召开好一个党政联席会、镇村干部及协管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并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周密部署安排。
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证思想认识到位。一是召开会议大力宣传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二是请县局领导来我镇进行指导和政策宣传。三是利用宣传栏,张贴和散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增强全镇干群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
4、制订工作措施,建立奖罚机制。镇政府制订了2010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村、企事业单位,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镇年度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实行计分制,按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奖罚。每季度进行督查,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5、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进度和任务完成。根据全年工作目标,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争取完成各项任务在全县靠前的目标。一是力争全面完成小额贷款回收工作;二是抓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三是深入开展以企业职工为重点的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以被征地农民为主的就业培训;四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几项指标上半年完成50%以上;三是台账争取每季度更新一次,确保全年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就业工作意见范文5
第二条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未找到接收单位的,自主择业的时限延长到找到工作单位止,在此期间均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并享受人事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委培生、定向生,原则上按原委培合同就业。不能履行委培协议的,经市人事局同意,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面向基层自主择业。
第四条师范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优先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并按本文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非师范类毕业生进入教育系统,但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的可按本文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非普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计划外委培等),凭本人毕业证、档案(密封)、户口本(身份证)及证书网上查询信息等相关资料,经人才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领取《*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聘用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六条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及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同意,可以超编接收。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要增强人才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把吸纳人才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男女平等、人尽其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接收毕业生:
1、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直及各镇(区)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应首先用于安排毕业生,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从20*年起,市人事局每年将组织春、秋两次事业单位招考毕业生工作。各用人单位须提前向市人事局申报用人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组织公开报名和统一考试(具体实施意见另发);
3、中省直驻海机构、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电业等协管部门、垂管部门所需的毕业生,须提前向市人事局申报用人计划,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报名考试,择优聘用;
4、鼓励各类性质的用人单位制定接收、引进外地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优惠政策,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凡愿意来*的,可以先落户口,后找单位,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实行全面,来去自由;
5、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6、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接收安置毕业生,对当年接收安置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并签定一年以上聘用协议的民营企业,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人才招聘等服务;
7、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按时足额兑现工资和福利待遇,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要按照就业协议的要求,履行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工作力度,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构建毕业生就业的“绿色通道”。
1、各级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政府人事部门在接待毕业生工作中要做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并做好必要的政策解释和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报到高峰期间要做到全天候、无假日服务;
2、严禁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3、市人才服务中心要发挥人才市场的中介服务作用,适时召开全市规模的毕业生就业洽谈大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机会。定期通过*人事人才网(*)、*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人才供求信息,开办网上人才市场业务,为毕业生求职提供便捷周到的信息服务;
4、*市内的鞍山电大、鞍山电视中专、市职业中专、市卫生中专等各办学单位,要积极吸引各用人单位,召开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5、建立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对家庭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要积极给予关心和帮助,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符合事业单位招考条件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在制定事业单位招考方案时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照顾;
6、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减免两年人事费。毕业生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前免收全部人事费。
第九条继续做好“村委人才工程”的考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选派人员的管理、考核、选拔制度。确保我市“村委人才工程"选派人员在农村的工作有成果出成绩,为他们的届满安置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市人才服务中心要积极为这类毕业生办理档案托管及人事。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与其他毕业生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一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省、鞍山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自主创业证》。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日期在毕业后两年之内的,自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管理和证照类等各项收费。免税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
就业工作意见范文6
1.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完善创业服务工作。市政府先期投入500万元设立“**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创业基金管理部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落实工商注册和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大学生创办企业的手续费用。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免除工商注册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实施千名大学生实训计划。坚持订单(定向)实训、持证上岗、政府资助、促进创业的指导原则,引导实训内容与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扩大实训规模,提升实训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对参加实训后在**创业和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聘规模,适当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生活补贴标准。
5.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全市各县区政府要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民政和人力社保等部门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镇养老服务、医护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公共社会服务岗位与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就业。
6.积极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严格程序,认真组织,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力完成我市350名公务员招录计划,以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年龄层次、学历结构,改善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7.实施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今年力争实现招聘高校毕业生1000名的目标,特别是教育卫生文化等系统,要加快灾后新建学校、医院和文化设施的建设进度、推动基层卫生文化服务机构和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以配备人员和提升素质为契机,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到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
8.加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实施力度。今年力争完成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招聘高校毕业生300名的目标任务。基层事业单位岗位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安排振兴计划招聘工作人员。市县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确保振兴计划招聘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落实。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从医、从教、从事农、林、水、牧等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缓解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压力。
9.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下同)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在参加县级以上公务员录用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优惠政策。对在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除相应加分外,省财政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今后,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优先选择在城乡基层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或扩大其招录比例。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10.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计划。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优势,利用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更多地推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今年要组织中小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招聘岗位,力争招聘更多的高校毕业生。
11.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12.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全市各县区在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时,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研项目结束后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限制
14.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取消一切不利于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政策障碍和限制。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人事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环境。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15.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与大学生实训计划相结合,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16.实施高校毕业生“双证”制度。高校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进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支持和组织具有较好基础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拓展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基地,提升就业技能。从2009年起,连续5年,每年组织安排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参加培训活动。省财政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18.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加强个性化服务和就业心理辅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进行职业规划、确定合理的就业预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尽快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人才交流服务力度,在“周集市、季集市”的基础上,增加“月集市”,尽可能多地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进校园送岗位、院校进企业送人才、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的“校企对接”、针对本地企业就业和投身家乡建设的“专题招聘”、“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等大中型人才交流会,尽可能多地吸纳对毕业生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参加,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失业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大对用人单位落实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20.建立高校困难毕业生(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开展针对性就业前指导、岗位快递、专场招聘、特殊就业扶助等活动,帮助其实现就业,并为其稳定就业提供延伸专业服务和物质支持;必要时购买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困难毕业生;全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的困难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高校对困难毕业生可予以适当的求职补贴。
九、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