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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1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就是调查清楚辖区内每个农户所有的耕地地块的空间位置、面积,根据第二轮承包合同厘清耕地的发包方(村民集休小组)、承包方(户主及家庭成员关系,确定四至等信息,根据有关土地承包政策建立登记档案,给土地使用者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以手工填写文档表单、没有图件。这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作效率低,面积不准确,地块重漏等情况。承包经营权发证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出现数据和程序上的错漏,必将引起很多麻烦。
2地理信息的概念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推广的必要性
地理信息是指与空间地理分布有关的信息,表示地表物体和环境固有的数据、质量、分布特征、联系和规律的数字、文字、图形、图像的总称。其中它所具有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统一管理特点是其它信息系统不具备的。我们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大量的空间数据(地块图件)和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发包方、承包方)。以上这此特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推广使用地理信息技术提供了必要。同时由于系统处理数据的严密性,保证不会出现逻辑错误。
3实例研究
①此项目的工作底图以正射影像图为主,获取方式可以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或购买卫星影像。无人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通过外野航飞获取地面分辨率为0.15米的单张照片及pos数据,外业控制测量,然后进行内业空三加密,生成正射影像图。
②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包括的内容有发包方,发包方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承包方、承包方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等基础信息。我们输入时,所有信息全部录入之后通过承包方姓名在gis中和地块信息中的承包方姓名进行关联,以获取承包地块信息表、农户信息表,家庭成员信息表的一致性,这样数据入库时准确度比较高。
③外业人员通过正射影像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勾绘,并标注权利人、地块编码、地块名称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核实每一个地块的承包方基础信息和发包方基础信息等,包括承包方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承包方的关系以及发包方代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本次调查的信息,通过内业人员的录入之后和二轮承包台账进行对比,关联,以查出错误和差别。使得数据建库时要录入的承包地块信息表、家庭成员表、农户基础信息表更加的得到了完整性和准确性。
④将调查地块的信息输入GIS系统中。GIS系统具有空间和属性的分析空能,承包经营权工作在此项流程中首先作业员要在CASS系统中进行地块数据信息等的处理,入库所需四个表的编排(承包地块信息表、农户基础信息表、家庭成员信息表、发包方信息表),最后通过GIS系统进行数据的输入。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数据库。
⑤利用GIS的工具将属性信息与空间信息关联、建立数据库。数据库建好之后,利用GIS系统的工具进行承包方,小地块名,地块编码,承包方编码,地块类别,是否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所有权性质等地块属性信息的挂接和空间信息的关联等。使数据库的信息更加完整。也使输出的成果信息更加完整。
⑥拓扑一致性、属性逻辑性进行检查。在属性挂接完整之后要进行拓朴一致性和属性逻辑性的检查,这是关键的一步,在此项工作中,利用GIS系统工具,能够完整的检查出拓朴一致性的错误,所有检查出现的错误情况可以在本次流程中一一解决。
⑦公示资料制做。完成错误的检查之后,可以出公示资料,包括公示图及相关表格,利用GIS软件的制图工具,进行承包经营权的公示图的制作;利用属性处理工具导出公示表格。公示图中主要标注了承包方、小地块名、面积、地块编码顺序码和社号等信息。此图信息齐全,在公示期间由外野调查人员入户由农户进行确认签字,错误之处进行标注。由内业作业员进行修改。
⑧修改公示中发现的错误。公示期间发现的错误由外业作业员进行标注,返回内业后由内业作业员进行修改,主要的错误有,承包方姓名,小地块名,社号等的错误。在此项工作中如果社号错误,会产生一连串的编码的错误,主要是承包方编码的错误,这就需要修改数据库地块的属性和四个表的承包方编码。因此入库所需四个表编码的编排和四表的一致性是数据库建设的关键。作业员必须要仔细认真。
⑨档案打印。档案归档打印由内业作业人员利用GIS系统工具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完善完整之后对进行归档的资料输出编辑及部分资料的打印。包括1:1000标准分幅签字盖章图的编辑打印、归户表的输出编辑打印、登记簿的编辑打印,地块登记宗地图的输出编辑打印、登记台账的制作、承包合同的输出编辑打印、承包地块信息表的输出编辑等资料的归档。
⑩发证、建立归户卡。最后进行发证和建立归户卡,在本次工作中要利用GIS系统专用发证系统进行承包经营权的证的打印,以及归户卡的编辑打印。
4质量控制
在二软承包地合同签定中,各种资料的质量检查几乎没有控制。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大量检查可通过计算机自动实现。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应用了一些基于规则的逻辑检查,如:地块的不封闭,地块的重叠,组级行政区的不合理、四个信息表编排错误导致的与地块属性逻辑挂接错误等。
5结束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2
①吴越、吴义茂:《农地赋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式》,载《改革》2011年第2期,第104—111页。
②前引①,第104页。
摘要:农民股东用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公司对债权人担保的“责任财产”,但其目前又承载着事实上的生存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财产性”与“保障性”形成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由此产生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分别探讨公司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清算阶段的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方案,尤其对于清算阶段的利益冲突,在评析当前各家学说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入股风险基金”的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解决思路,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股东债权人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3-0020-08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其用益物权属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出发,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营利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相契合,其“人合性”以及较大的“自治性”更是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灵活配置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适宜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② 尽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提上了执政党的议事日程,但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的完全实现尚需时日,法律上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具有事实上的保障性,入股农民需要依赖于来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为其提供生存保障。目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中,普遍确立了农民股东的“保底分红权”、“退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回购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作为责任财产进行清偿”等做法。
在普通公司中,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是通过维系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与完整性来实现的,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受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保障性,其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也比在普通公司中要大得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债权人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也是其必然的经营之道。如果不能实现债权人与农民股东利益的再平衡,必然导致农地入股公司的商业机会的减少甚至完全消失。没有商业机会的公司显然也不可能为其股东带来投资回报,农民股东依赖来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解决其生活保障的期待也必然落空,最终也不利于农民股东的利益维护。因此,平衡农地入股公司中的债权人与农民股东之间的利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公司设立阶段的利益冲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其注册资本必须确定,以保证公司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对股东的出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作价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平衡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被高估,则实为虚假出资,公司的清偿能力降低,债权人利益受损;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被低估, 由于农民股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是其分享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则会导致农民股东的利益受损。
③参见李启宇:《基于城乡统筹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研究》,载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四川农业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5页。
④王斌、刘程程、于红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11期,第56页。
⑤苏晓鹏、冯文丽:,《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问题》,载《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9年第3期,第67—68页。
⑥孙中华、罗汉亚、赵鲲:《关于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载《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8期,第33页。
⑦前引⑥,第30页。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和专业评估机构的欠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难以保证其评估结论的客观和公正。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缺乏专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在专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机构缺失的情形下,许多地方就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评估机构。例如,成都市双流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截至2008年11月就评估了双流县宗富枇杷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宗土地,评估面积189.81亩,评估总价达274.22万元。③虽然这样操作对于在约束条件下促进土地流转具有现实意义,但其专业性、科学性很难得到保证。其次,流转价格确定的依据不清、随意性大。资产评估一般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方法。由于土地是自然本身的产物,成本是虚拟的,很难定量,成本法难以实际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目前为法律所限制,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发展时间不长,市场上的可参照物不仅量少而且可比性差,市场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中也不可行。因此,一般使用收益法来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④估测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⑤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试点实践的作价原则一般为,按近三年的平均亩净收益与剩余承包期的乘积。例如,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金龙稻米专业合作社的评估方法为,平均每亩土地每年收益250元,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20年,得出每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5000元。⑥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以目前细碎化经营下的土地净收益作为依据来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的预期收益,难谓合理。此外,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30年,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已经确定,仅以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依据计算入股的剩余期限收益,也有失公平。再次,在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情况下,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没有折价。例如,江苏省金坛市28家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有26家属于这种类型,占92.8%。⑦在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情形下,确定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相对简单,凭入股土地的数量即可。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东的出资,其评估的价值关涉到公司的资本总额,关涉到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关涉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程度,不进行评估显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的法律法规、建立专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尤为紧迫。
以股东的出资为中心的公司资产是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为防止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虚高评估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公司法》第31条⑧确立了出资股东的补交差额制度、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制度,第208条第3款⑨确立了评估机构的赔偿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应该一体遵循。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审判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①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②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 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 其一,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绝大部分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并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实践中,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有多种原因,有的因权属证书之间、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权属证书与承包合同相互矛盾引起,有的因承包主体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目前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员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 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政府处理为前置条件,对处理不服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③从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是区别对待的,并未一概而论。实际上,从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在关于法释[2005]6 号的新闻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本来就没有经营权的; 二是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的。对于第一种情况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于第二种,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发包方调整土地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权是否仍然保留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于就同一土地签订有两个以上合同的,承包方均主张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能简单地以权属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1. 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五) 、( 六) 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 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 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 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
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予以支持。其次,因违反法定发包程序导致村民群体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对于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可予以适当的补偿。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④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⑤对未经备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同样存在不同认识。其实,承包方通过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影响土地的归属,土地所有权仍归本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发包方有权通过承包地备案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虽然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备案不是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与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
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四、如何保护妇女及上门婿的合法权益。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原因在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妇女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 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还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 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离婚纠纷中妇女分割承包地的请求,只要她作为家庭一员享有承包地的,就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和出嫁女类似,可参照处理。
五、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
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由于受到签约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仅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而客观上土地问题极易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影响,随着不同时期的客观条件变化及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客观上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 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类案件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事实是并非合同无效,法院不能简单地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而应根据客观事实综合社会效果加以评判。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因此,为救济因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分析发生权利义务失衡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注 释:
①邵书慧。《科技创业月刊》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查与法律思考———基于淮南市八公山区的调查,2009 - 10- 10.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③吴 杨。 几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难点与对策研究。《贵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 -10 -01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帕累托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社会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允许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目的在于引导农业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及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帕累托改进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的概念,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中,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即在不损害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能增进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优是现代福利经济学判断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状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之一。
过多的劳动投入与过少的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均衡是传统农业资源配置的特点,这显然是农业发展的低阶均衡,农业的高阶均衡应该是资本、技术的投入与农业产出的均衡。传统的农业要发展起来必须打破低阶均衡,使剩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而资本与技术等要素流人农业部门。要想逐步改进我国农业的低阶均衡的状况,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可行之路,规模化经营必然要求资本与技术的大力投人。
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问题。美国和日本分别采取租用别人土地、出台促进流转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扩大农场规模。我国可以模仿美国和日本通过土地租赁实现规模经营扩大的经营模式,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规模要求是适用的,这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的产权是清晰的,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是归农民个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耕地用途)。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经济资源的利用,如果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将缺乏效率,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产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张五常,2002),可见,制度约束对于农地市场的作用和经济的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只要产权是排他性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就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张五常,1996)。我国目前的产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约安排(包括形式和时间)都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以来,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进行新的改革,实现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必须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道路。政策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建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流动。现阶段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转包式流转,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转包给他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的期限和转包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
这项制度尚处于初期的探索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确的认识问题之所在,积极探索其解决之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流转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谓“五多”,即农民自发流转的多,零星流转的多,口头协议的多,债权不清的多,隐性问题的多;所谓“五少”,即有流转服务的少,有秩序流转的少,有操作规程的少,有规范合同的少,有档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混乱。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市场,有些地方客观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市场往往具有隐蔽性、无序性、地域性强、市场狭小的特点。各地虽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但是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平。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只是具有雏形,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且发育缓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国农村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是民间组织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官方认证、支持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这几方面着手:一是清理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保证土地产权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是完善法制体系,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许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应将其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体规定,减少在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而带来的不良影响。三是提高农民素质,加大对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对资本技术投入增加后所实施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是农民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对于大多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障。解决好农民自身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土地的流转自然就会加快。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土地受让方各拿一点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既可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为我国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而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网”。作为一种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不是以前那种随意性的临时救济,不是一种施舍性的行为,是人们保证自己生存权的一种应有的权利。基层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体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制定,要保证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教育致贫等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没有低保来兜底农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设想。贫困是动荡的主要诱因,贫困特别是大面积人群的贫困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纠正这种负的外部效应,避免动荡,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3.1.2健全农民合作医疗体系,保证其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试点推广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取得了较多制度建设和基金扩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已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有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达到了85.96%,已有9.2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共补偿资金591亿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运行有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亿元,增长19.5%,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撑新农合所需资金的。
3.1.3养老保障可借鉴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
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后,规定他们必须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政府给予这部分农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补贴,这种做法相当于给了农民退休金,采用农民年金制度会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农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时也极大减轻土地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农民养老方面,也要发挥原有的家庭养老的作用,多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让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能很好的结合起来,让农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看,不仅仅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的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为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迈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我国的二元经济模式导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二元经济模式并不是经济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与其所处的经济大环境及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在和平发展的世界环境中,发展中国家要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就要积极地进行工业化,而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已显然不能像西方发达围家那样通过殖民掠夺来实现,由此,发展中国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硬性的、人为的划分农村和城市,通过政府的政治强制权力来保障城市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资本等,在这其中最典型的应属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规模的全国公有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公有制的本质,是国家掌控资源;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本质,是国家配置资源。其目标指向,是加速苏联的工业化进程,并倾斜于重工业化与军工化。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控经济的发展,为了给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断农民与市场的自然、自发联系,剥夺其自由进出市场并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经济行为的权利,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以低价收购或强制征收的方式,通过“剪刀差”来获取工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以自己规定的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制收购农副产品的途径,来为国家进行工业化积累巨额资金。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5
(青海省地矿测绘院,西宁 810012)
(Qinghai Geology Mineral Surveying Institute,Xining 810012,China)
摘要: 无人机航空摄影以无人驾驶飞机作为空中作业平台,集合高空拍摄、遥感以及航空摄影于一体,对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航空摄影,获取准确的地形图数据,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有效进行。本文对无人机航空摄影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简单介绍。
Abstract: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AV) aerophotography takes the pilotless aircraft as the aerial platform, integrating high altitude photography, RS and aerophotography. It takes airphoto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including construction land, farmland and unused land to get accurate topographic map data in order to ensur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registration 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work. This article briefly introduces the application of UAV aerophotography in rural land contract for the managerial right verification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关键词 :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土地测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Key words: UAV aerophotography;topographic mapping;verification;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 for the managerial right
中图分类号:TP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233-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关键步骤是以户为基本单位,对现有人口、土地面积、地块、承包现状进行清理核实。传统土地调查使用皮尺测绘法,使用皮尺丈量,画张草图就可以进行确权办证。基本能满足面积和四至的相对准确,但是操作过程不够规范,由于没有坐标系等测绘最基本的要素,所以这种方法采集的成果根本就没有空间位置。
然而,新型无人机遥感技术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遥感传感器技术、遥测遥控技术等应用技术来实现的,这具有快速性、时效性及清晰度优点。无人机能够充分提高调查和监测的水平和效率。遥感监测信息不仅客观性好、现势性强、时效性高、无人为干扰因素,而且信息的定性、定位和定量精度高,避免了虚报瞒报的情况,并且由于地块的方位、面积等在图上得到了清晰的标示,政府部门可以做到“图账对应”,从而准确的掌握了地籍信息。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系统作为一项空间数据获取的重要手段,具有快速高效、机动灵活、精细准确、作业成本低、适用范围广、影像实时传输、高危地区探测等重要特点,在小区域和常规飞行困难地区快速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可以利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系统获取高分辨率航空影像,制作出高精度的正射影像图。
确权登记工作的重点环节在于农户土地的外业测量。如果利用手持gps以传统方式进行外业实测。对于工期和质量都达不到要求,而青海又是世界上唯一一个高海拔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形地貌特征,也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天气及气候变化。青藏高原号称“世界屋脊”,是一个大面积强烈的年轻隆起区,平均海拔在4500m以上,是我国现代冰川和多年冻土最发育的地区,在海拔4500m以上,为大片连续的多年冻土地区,大都是微受切剖的开阔平坦地形,地表呈现单调。青藏高原海拔高、地形复杂,被誉为无人机的禁区。然而,我省新近完成的一项科研成果打破了禁区传说,让无人机自由翱翔在高原的天空。我省无人机科研项目开始于2012年5月,经过短短一年的时间,青海省地矿测绘院科研人员成功探索出了一套适合在高海拔复杂地形、高寒缺氧等特殊环境下低空航空摄影测量的技术流程和操作方法。填补了我省在高原矿区无人机自主飞行获取影像数据和应用无人机航测技术测绘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空白,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由于青海地区有一些地方会有户均耕地面积小的情况,加之手持GPS由于精度有限,实测工作中发现测量结果误差较大,造成群众对测量结果不认可等的问题,使青海地区部分试点县试点乡镇的土地确权工作一度被动。为顺利完成试点任务,各试点县农牧局及项目承担单位县经管站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兄弟州县交流探讨,立即转变旧思路、精心研究新方法,确定将无人机航测遥感技术应用于土地确权试点项目外业测量,经与多个专业测绘单位联系商谈,最终与省地矿测绘院达成合作协议,并在试点乡镇建立了航测地面临时指挥部。经过各试点的航测,使无人机航测遥感正摄影技术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相关技术应用水平也走在了全省前列。该技术不仅用更高精度的GPS对测量地区进行了测绘,还对地理地貌进行了全面航拍,精确稳妥地完成了农村土地实际面积、空间位置等重要外业测绘数据的采集,为高质量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还能为今后该地区规划提供科学精确的图文数据。
能够优质按时的做好这一工作,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任务。是青海省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如今,青海省地矿测绘院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青海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在此以青海省湟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航空摄影测量工作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利用1:2000正射影像底图,套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后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县、乡镇行政界线以及村权属界线,图斑线、地类),按1:2000比例尺出图制作成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由外野进行实地地块界线手工绘制、权利人,地块号,地块名称等的调查,然后经内业采用CASS数字测图系统进行上图、编辑、编制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数据,利用KQ系统软件进行权属资料建库、分类面积统计和汇总等后续工作。比起传统的GPS实地测量来看,工作效率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传统测量工期长效率低,而无人机航测运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节约了一定的成本。无人飞机体积小巧,机动灵活,不需专用跑道起降,受天气和空域管制的影响很小,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获取影像。这对于我们青海这个欠发达地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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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模糊残缺的,也是脆弱的。要加强对农民+AC/t~权的保护,就要革现有的土地出让方式,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保护措施,如完善对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等。
农民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村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影响整个中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要妥善解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问题。
一、农民土地使用权—模糊残缺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纵观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川农民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长达30 ^" 70年的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等。
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与使用权、出租权、实施附属行为权、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征用补偿权。同时也实际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抵押权。虽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抵押,但是并没有禁止或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让人的身份条件。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将不可分割的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单从上述规定来看,农民土地使用权是清楚完整的权利,体现了农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图。然而,任何一种法律权利都不能在真空中单独存在,它的真正实现还需要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的协同作用。所以,权利要切实有效,只有权利本身清楚完整还不够,还要求与它相关联的各种权利也要清楚完整,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应清楚明了,否则,这些权利实际上就仍然还是模糊的、残缺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状况离不开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状况。而现在的土地所有权是非常模糊的。第一,权属不具体。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乡(镇)、村、组”。从法律上看界线十分清楚。但具体到每一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归属则比较模糊。具体属于哪个集体所有?是乡(镇)?是村?是组?不明确。同时乡(镇)、村、组是行政单元,并不都是经济学概念上的“经济集体”,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经济法人”。第二,主体不明确。目前无论是乡(镇)、是村、还是组,对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均无具体的土地产权证书予以界定和确认,无产权证就无土地产权的法律依据。这样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其土地所有权可以是乡(镇)所有,也可以是村、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随意性大。第三,权能不清楚。在赋予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的权能之后,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由谁实现?怎样实现?都是一片空白。第四,权利无保证。农民作为具体个体的所有者权利如何得到保证?怎样实现农民对乡(镇)、村、组等集体“所有代表”的监督?这些也缺乏制度规定。
土地所有权的模糊,导致农民土地使用权成了模糊残缺的权利。其一,关系不清。表面看来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实则关系并不清楚。农民集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三重身份于一身,也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重权利在一起,这些权利的关系及其界限都还不清楚。所以,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就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二,定位不准,权能不清。前述关系不清,导致土地使用权定位不准,其具体权能的内涵与外延都不清楚,其权利的实现也受牵掣。其三,权利残缺。从立法意图来看,农民土地使用权要体现农民土地所有者权利,土地使用权应该包含所有者的部分权能。但现实却是“基层政权及乡(镇)、村干部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农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仅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脆弱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模糊残缺,成为一些人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合理合法”的根据。农民失去了其土地的真正主人的权利,农民土地使用权就成了脆弱的权利。
(一)土地被大量侵占,农民土地使用权成空中阁楼。土地所有权模糊、权属不清。土地实际的处分权落在了基层干部即县、乡、村干部的手上。于是,这些基层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体所有”的名义,随意处分土地,随意侵占农民的土地。“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不能真正获得所有者权利,也不懂得珍惜这些权利,更没有能力去与强势集团抗争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于是,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包括县、乡、村在内的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事实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种默契。其结果是,实施了几年的“最严厉的土地保护政策”,丝毫未能遏制住滥占土地的势头。相反,就在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后,东部几个城市还加大了土地出让的步伐。以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三次由“开发区热”引发的“圈地热”,圈走了3 300多万亩土地。C3]而在一些传统农区,由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工资常常不能按时发放。为筹措经费,“卖地”成为首选的筹资方式。C4]据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有4 00。多万农民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CS]“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民失去了土地,农民土地使用权也成了空中阁楼。
(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侵犯。尽管农民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实际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村、组干部也有“集体所有”、“发包方”的强大武器。因此,这些人就借“集体所有”之名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无偿收回或非法转让、出租农民承包的土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进行土地流转等,也借“集体所有”之名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国家规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长1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断地被调整。“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频繁的调整,使土地经营周期人为缩短,不利于对土地保护,不利于农民投资和经营,却有利于强势集团利用土地以权谋私、以权寻租,从中渔利。因为承包期越短,对所有者越有利。有资料显示,通过“圈地热”使土地转移用途产生的级差收益有3万亿元之巨。这些本来应当与农民共享的“级差收益”,由于现行法律语焉不详,而成为强势集团的“囊中之物”。C3]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随着经济形势的起伏而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规律。于是,农民单访或群体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成为时下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难题。
(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及房屋等私产也受侵害。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村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征用补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征用补偿问题,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宅基地使用权连及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权则没有明确规定,它们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根本没有作出具体补偿标准。在现行处理农民这些私产中除了极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问题外,主要是参照由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及文件来干预和处分在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农民私产。由于制定征用补偿标准的权力层层下放,各自为政,导致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极大。而且各级政府在征用补偿法律关系中,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裁判员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利至少从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当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对农民私产的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规制,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不仅处分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打包”顺带处分了农民的房屋、树木、青苗等私产。C6)
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主要恒产,但这种恒产却还如此脆弱,还远没有成为“恒产”,这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及至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三、完善农民土地使用权,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完善农民土地使用权,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当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改革土地出让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根本—土地。实践证明,由行政审批制度决定的土地出让方式,难于达到“严格保护耕地”的目的。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会“攻关”审批机关,其手法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而掌握着土地生杀大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则借机实现其寻租行为。现代经济学家用“寻租理论”证明“政权有自动扩大权力来妨碍产权的可能”。“当特权存在时,有特权的人总是想方设法来维护特权并寻求更多的特权,没有特权的人或受到特权所害的人总是想办法来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权,并寻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权,由此带来了权力的博弈。mC}0〕赵晓先生的这段有关“现代产权制度”的话语,成功地揭开了在“土地使用权”主体混沌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农民就“土地问题”的争议为何愈演愈烈,而滥占耕地、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的行为几乎无法遏制的谜底。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利。由于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密切联系,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利,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第一是明确集体所有权;第二是明确土地使用权。明确所有权,就是清晰化所有权,要将集体所有权的各项内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确规定,即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权能、权能实现等“内涵”与“外延”都明确化。所有权不明确,使用权就不能明确起来。一些学者强调了土地使用权,却忽略了集体所有权,这样是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明确所有权,不是强化所有权,而是淡化所有权,要特别强调不能以“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等名义,侵犯个体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有的学者建议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实证的数据并不支持我国目前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政策或实行土地私有化。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体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证每位农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一旦没有了工作,还有一份土地可以养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这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都非常重要。’心〕而且,实行土地私有制还将面临政治意识形态等障碍。所以,目前我国还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制。我们需做的是应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除了明确使用权、经营权的“内涵”与“外延”,权利与义务,与所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权能结构等内容外,还要明确一点,即让农民享有“四权”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即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处分权包括对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有学者建议实行土地的“永佃”制,Cz)但其实质仍然是给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