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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市场范文1
关键词:南水北调 水权 交易市场
前 言
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十分缺乏的国家,尤其是华北、西北的水资源危机十分严重,已成为我国人与水、地与水矛盾的焦点。北方地区当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虽可解决部分水源问题,但终究不能满足21世纪上半叶北方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解决北方天然缺水的百年大计是南水北调。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加紧实施,接下来摆在人们面前的将是如何使北调的南水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水资源如何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巨大的综合效益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就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有偿转让进行了民间自发的水权交易,而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将根据每个城市的需水量按比例确定相应的股权进行投资,这说明我国在加强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鉴于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提出建立一种以合约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市场模式,并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南水北调中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1. 水权交易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水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水的产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其它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客观上存在着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加之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唯一而水资源使用权主体多元化造了水资源管理责、权、利界定的复杂性,使得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着“多龙管水”和“多龙治水”现象,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各用水单位之间水资源的使用权模糊,水事纠纷不断;由于水资源管理的责、权、利界定不清,造成“公地悲剧”,水资源过度开发和企业超标排污,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浪费并存,使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大大受损,所有权虚置,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形成经济发展中的“水资源空心化”现象[1]。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而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有利于人们考虑长远利益,使用和节省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因为水资源产权界定明确,产权所有者和经转让后的财产持有者权益都得到保护,有利于使经济行为长期化。其二,有利于促进水资源收益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励水资源有效利用和防治水污染恶化,杜绝“搭便车”现象。其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灾防治过程中,明晰的水资源产权制度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利害冲突[2]。此外,市场经济的实践也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其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资源也难充分合理利用。我国已实施了不少的调水工程,如引滦入津、引黄入津、引黄济青等,它们在发挥较好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合理的、高度集中的、过度的经济发展没有得到调控,加之气候的年际和年内变化,使水的供求变化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它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也应进入水市场来运作。水权交易的结果,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的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水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4]。
2. 南水北调中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华北地区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先期实施的中东线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是解决华北地区的水资源不足问题,但华北地区缺水问题的最终解决,应立足于全面节水,控制需水量的盲目增长,还应立足于经济结构调整,使调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相适应。由于水量的调入区多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承受能力强,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如气象信息、水文情势及水质监测等计算机网络通讯)畅通,因此,结合国情和水情,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中,国家宜在此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机构[5],即成立水权交易市场,实现跨流域、跨省市的水资源管理。
2.1 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在构建水权交易市场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方面,改革供水结构,打破行业垄断,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如以国家参股经营,或以招标的方式承包给竞标者营运,民间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股份制的水务集团(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这种产权清晰,责、权、利明确的供水结构,既解决了供水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脱节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
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应出相应的调整。尽管华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但由于调水成本高,北调之水基本上没有发展粮食生产的可能(粮食生产用水矛盾的缓解可通过节水技术的提高,种植结构的调整以及在国际市场上以粮食进口的方式加以解决)[6]。事实上,中东线南水北调,其调水量也正是根据城市用水情况确定的,基本上满足缺水城市的城乡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比较效益高的设施农业用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这些城市用水具有地域集中、用水强度高、90%以上的高保证率等特殊要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城市用水的供求矛盾会更加严重,这也正是南水北调中水资源配置的焦点所在。对此,应视城市用水的不同用途,以不同的渠道进行水量调配。对于城市生活用水,国家应统筹规划,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依据“收益者负担”的原则,按水资源的获取成本与运营成本之和后征收水费,超额加价,同时还要随着水资源的年内、年际变化调整水价。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特点,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而对于受益于南水北调工程的不同城市、不同规模的工业企业及设施农业来讲,它们的用水将进入水权交易市场,按市场化的规律运营。由于这种供水是跨地区的,各地在产业结构、市场、气象水文等方面都有差别,对水的短期、长期需求都是可变的,从而水的分配结构也应适时调整,以实现水供求的基本平衡。对于那些从社会的角度看,用水得不偿失的部门或企业,应通过水权交易的价格机制使其停止用水或向水资源丰沛的地区转移,尽可能地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可以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7]。
2.2 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它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的激烈竞争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作出经营决策,其所接收到的价格信号的真实、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而影响经营成效。而在水权交易市场中引入合约进行竞价,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是水权交易合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此外,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8]。
2.3 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作用
2.3.1 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
水权交易合约化的操作方式具有先期性,它既为后来的水资源配置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而且买卖双方都是按照合约对未来交割的水资源数量、质量规定进行交易,不容易存在供求双方的缺口,有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此外,由于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买卖行为都是公开的,供求总量也是公开的,随着多买方、多卖方介入的不断深化,在水权交易市场上形成了供求之间、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的多重竞争,由于它们的存在,将会加速供求平衡的形成。
2.3.2 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稳定价格
由于水资源具有年内变化、年际变化的周期性与随机性并存的特点,因而水权交易合约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交易双方在敲定未来价格时,都要认真考虑未来供求变化,如未来一定时期可供应水资源量的增减幅度、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节水技术水平的变动、污水处理的规模大小、经济增长的势头等等。因此水权交易价格真正反映了买卖双方的意见,能更真实的反映未来市场的状况,使买卖双方在一个水资源再生产周期之前就大体了解未来的供求及收益状况,供水企业也可以决定其供应量,保证未来供求的大体平衡,不致于产生大的波动,使得价格水平也随之趋于稳定。从这一意义上说,水权交易合约化对于未来时期的价格变动有一个自发调节的作用,尤其对于由周期性供求变动引起的价格波动更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这样可使供水企业和需水的用户基于市场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和预测,避免为追求短期利益产生短期行为。
3. 南水北调中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当前,市场空缺、政府越位的现状为水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必然性,这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考虑到水资源商品比较特殊,且按“准市场化”运营等特点,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合约化为宜。但目前我国水市场发育不完善,相关市场不配套,市场内部结构与市场间结构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对水资源的管理一味地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是与水资源产业的基础地位相悖的。因此,南水北调中国家对水权交易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在宏观上,通过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既可以使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进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配,各地区不得干涉,也有利于对整个水量调配区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又克服了国家计划的强制性与僵化性;另一方面,在微观上,通过水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运作,调整各水资源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和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又克服了各水资源产权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及无法约束人们对公共资源利用的不合理行为。具体来讲,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中,实行所谓的“官督商办”。官督,是因为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不可任由商家妄提价格,一味追求利润;商办,则是注重效率与竞争。而政府职能应转变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事业、企业单位的运行上来,对水事活动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针对水权交易市场,国家可行使其管理协调的功能。
首先,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行使管理权职责,可对其职能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调查其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发生越权行为和违法行为。一旦发生这些行为,则对其机构进行管制和惩罚。
其次,水权交易涉及到水政治、水安全、水科学、水环境、水经济等多个方面,不单单是水资源的调剂问题,同时还是权利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必须贯彻执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与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国家应在水问题上高度协调,完善组织、法规、经济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扮演最后的仲裁者。国家可以通过制定、颁布和实施各类水权交易法案、法律和条例,规范水权交易市场行为,调节水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例如,国家可以制定水权交易组织大纲、章程和条例,防止水权交易市场发生混乱而破坏水权交易;国家还可以颁布法令,要求水权交易市场设立条例,制定进入水权交易市场的规则,以调整市场结构;国家还可以制定交易规则,以规范和制约水权交易市场职能部门所制定的具体规则,抵制和取缔市场上的不法行为。
此外,国家还可以对水权交易价格进行一些必要的调节。如实行“价格上限制”,在国家限定的空间内,企业可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价格水平,无论是短期合约还是长期合约,都可以以最高限价形式在年度内和年度间进行调节。针对我国旱涝灾害多发、市场机制不健全、水市场容易波动等特点,国家应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并以指定人的形式积极参与水权交易,在市场里低买高卖,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起到市场“微调”的作用。受水资源年际、年内变化的影响,当水价达到价格下限,继续降低会造成水资源浪费时,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即可入市购买,引导水价回升,并可收到部分赢利,以补偿其在灾年时低价抛售所带来的资金亏损,最终起到平衡水价的作用,避免了市场交易的的盲目性导致的水价过低等水资源浪费现象以及水价过高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恐慌。这项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的来源,一部分靠政府的财政支持,还有一部分通过社会募集的方式筹措。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对水权交易市场实际运行的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使宏观调控更加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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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市场范文2
关键词:证券交易税;股票市场发展;事件研究法
一、引言
运作良好的股票市场将会增加储蓄率和把资金有效率地分配给生产性投资,从而会提高经济增长率。dailami和aktint的研究发现股票市场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相对低成本获得投资资本的源泉。levine和zervos l副以及atje和jovanovict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beck和levinet。。的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和人均gdp高度相关。caporale,howells和solimant利用7个国家的样本数据发现发展良好的股票市场有利于长期的经济增长。
学者们对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 transaction taxes,以下简称为stt)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sty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例如summers和summers的研究。另一方面是stt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例如schwert和seguint,dupont和lee副的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局限于stt对证券市场的某一方面的研究,而且没有将stt与一个国家或地区股票市场发展程度联系起来研究。
关于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研究还很少。本文借鉴demirgue-kunt和levine的方法,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采用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三个指标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我们利用中国的数据,采用事件研究法,分析stt对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
二、数据描述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及说明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csmar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数据库、世界银行出版的各年度《世界发展指标》(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以下简称为wdi)。我国股票市场的stt采用印花税这种形式。从1990年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经历了8次调整。其中1999年6月1日的调整只涉及b股票市场,其他7次都是全面性的调整。由于b股在整个股票市场中占的份额较小,我们将这次调整排除在外。样本股票包括上证综指和深证综指的所有股票。
(二)主要指标的简单描述
股票市场的发展水平需要有各种方法来测量,以避免片面性。本文主要采用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三个指标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程度。和一般研究不同的是,为了详细考察str对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我们将求出每日的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
市场规模与动员资本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是正向相关的。股票市场规模用市场资本化率来表示。在wdi中,市场资本化率用市值除以当年0dp。与其相对应,我们用当日沪深股票市场所有上市股票流通股的市值与当年gdp的比例作为日市场资本化率。我们使用日交易率和日换手率来描述市场流动性。流动性是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的重要指标。流动性高的市场可改善资金的配置并有利于长期性经济增长。在wdi中,交易率是用market liquidity这一指标来衡量的,为当年市场交易总金额除以gdp的比率。为便于比较,我们把日市场交易额与日均gdp的比例作为日交易率。gdp数据来源于wdi,并根据wdi中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日均gdp为sty调整当年gdp与交易日总天数的比值。在wdi中,换手率是用turnover ratio这一指标来衡量的,为当年市场交易总金额除以当年平均市值。平均市值按当年年末市值和上年年末市值的平均数计算。与其相对应,我们将日换手率定义为日市场交易额与日流通市值之比。
(三)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与两独立样本t检验法进行研究。以交易日为单位,事件期间分别为str调整后5日、15日、30日。stt调整前的60日为估计期间。根据上述样本计算出每日的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
为了判断在某一显着性水平上sty的调整是否对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产生了影响,需要进行统计检验。我们运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法考察stt调整后5日、15日、30日与sti调整前的60日上述指标是否有显着变化,并结合其他国家的数据进行讨论。
三、检验结果
根据上述方法,得到的检验结果见表1、表2和表3,下面我们分别进行阐述。(一)stt对资本化率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各次调整前后资本化率基本上都有显着变化。我们感到意外
的是,1997年和2007年的两次上调stt税率后资本化率明显提高,即股票市场规模扩大。而除1998年外,其他几次stt下调后股票市场规模都明显缩小了。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上调sty税率会导致股票市场规模扩大,下调stt税率会导致股票市场规模缩小。因为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股市规模。例如,当股市出现大量泡沫时,由于羊群效应的作用,如果不上调stt税率,股票市场规模很可能扩大得更快。我国历次调整stt税率的政策目标是在股票价格上升过快时通过上调税率促使股票市场平稳发展,股票市场行情疲软时通过下调税率来救市。这种现象说明仅靠sit调整很难对股市规模起到预期的调节效果。
(二)stt对交易率的影响
表2显示,1997年stt上调后5天交易率明显提高,而随着时间推移,交易率降低。但2007年stf上调后交易率没有降低。除1998年外,其他几次str下调后股票市场交易率都提高了,说明流动性有所提高。政府希望通过上调stt税率降低流动性,反之亦然。表2的结果说明从交易率这一指标看,stf调整对流动性的影响能达到较好的预期效果。
(三)stt对换手率的影响表3显示,1997年stt上调后换手率明显降低。但2007年stt上调后换手率变化不大。除1998年外,其他几次stt下调后股票市场换手率都提高了,说明流动性有所提高。表3的结果说明从换手率这一指标看,stt调整对流动性的影响能达到较好的预期效果。
四、讨论
前面的实证结果说明仅靠sit调整很难对股市规模起到预期的调节效果,而对股市流动性能起到较好的政策效果。但是要合理评价stt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以及应该采取的政策,还需要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总体发展状况进行研究。表4列出了各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程度。wdi的资本化率和换手率指标是根据所有上市公司股票来计算的。由于中国股市存在着大量的非流通股,为了更好地和其他国家比较,我们采用流通市值来计算中国的资本化率与换手率。
中国2007年的人均国民收入为2370美元,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从表4中可以看出,中国的资本化率2007年略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为下中等收入国家的26.22%,高收入国家的30.82%。可以说,中国的股票市场规模仍然是偏小的。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股票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
从交易率这一指标来看,2007年中国比下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高65.71%,比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高11.62%。从换手率这一指标来看,2007年中国是下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4.55倍,是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4.43倍。综合这两个指标,可以看出中国股市的流动性是非常高的。过高的流动性会导致市场产生严重的波动,不利于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中国股票市场是一个相对规模不大而投机性很强的股市。str的征收对股市规模影响不大而对流动性可以起到显着影响。根据前面的实证分析,当股市过于萎靡不振时,调低stt的税率可以增加流动性;当股市泡沫过大时,调高stt税率可以减少流动性。由于中国股市从总体上看流动性太高,因此stt税率不宜过低。
五、结论
水权交易市场范文3
1 甘肃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概况
1.1 甘肃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甘肃省作为首批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八个省区市之一,已经具备了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筹建工作的条件。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于2013年2月底完成组建,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方为华龙证券、甘肃股权托管中心以及甘肃产权交易所。其中,甘肃所主要发起人——华龙证券为其第一大股东,持有甘肃所51%的股份,授权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监管。
1.2 交易现状
从近几年的股权交易市场业务来看,全国大多数省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大部分集中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由于其属于国内较早成立的股权交易所而且发展较为成熟。2012年3月30日,甘肃菁茂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成为甘肃首家在天交所挂牌的民营企业。同时,这也是迄今为止甘肃唯一一家在区域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
目前,由于甘肃省独立的股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所以,甘肃省企业的股权交易业务全部在甘肃省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其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例如,兰州陇兴通用仪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甘肃天水岐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兰州飞天大酒店(2012年)的股权转让;甘肃省产权交易市场还组织过大量的外省企业的相关业务,例如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内蒙古赛力特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北京中交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等公司的股权转让项目。这些项目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使得资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保值增值的目标。
随着甘肃省区域经济的发展和改革需要,大量的股份公司的股权和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流动与及时的变现,特别是大量的非上市股份公司需要有能提供给他们进行股权流动和直接融资的平台。由于甘肃省独立的股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而股权交易业务职能通过现有的甘肃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这样容易造成交易混乱、效率低下,最终造成大量的本省资源的外流。
2 甘肃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政策支持与政府支持
目前,甘肃省没有长期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应该为本地区的金融发展营造一个好的金融环境。积极学习先进省份,特别是那些已建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省市,例如天津、重庆、深圳等,学习这些先进地区关于发展本地区金融市场的先进经验。除此之外,应该成立由甘肃省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为检查组长,定期对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筹建进程进行监督。
2.2 缺乏高质量、合格的非上市公司,短期内难以形成支撑甘肃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上市或挂牌公司群体
虽然甘肃省股份公司较多,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主营业务不突出,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潜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大量的公司还不具备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后也难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该企业成长。
2.3 独立统一的股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
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规范甘肃省股权交易,为甘肃省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交易渠道。通过股权交易市场,社会闲置资金可以得到有机结合。但是到目前为止,甘肃省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股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通常在甘肃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然而,甘肃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多样化经营,注定了产权交易市场在股权交易方面的非专业化和低效率化,从而使得整个市场的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所以,建立全省独立的股权交易市场直接影响和制约甘肃金融的发展,特别是影响甘肃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
3 建设甘肃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区域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转让和流通提供必要的途径,形成区域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股份报价转让平台。
(二)建立适应不同层次市场的交易制度和转板机制。根据企业和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的交易制度,实现风险分层管理,提高市场效率。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形成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联系的市场体系。
(三)完善登记、托管和结算体系。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以保护投资人权益为核心,进一步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维护市场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借鉴国际经验,在安全、效率和创新方面逐步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四)培育与规范高质量、能够适应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要求的股份公司。甘肃省现有的股份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盈利模式不清、没有核心竞争力等问题,这些股份公司即使可以进入区域资本市场,也难以充分利用其促进公司的发展。所以要持续的培育和规范,才可以真正保证形成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企业群体。
(五)效仿齐鲁所,根据准入标准不同设置两类市场,一类相当于“主板”,准入企业的资产规模要求在4000万元以上,年利润则需在300万元以上。而在另一类相当于“创业板”市场中,资产规模则要求在2000万以上、年利润在100万以上即可 。
(六)尝试构建中国式的招示板市场(OTCBB)。甘肃省可以成立一个类此OTCBB的报价服务系统,对那些将要在甘肃省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首先进行一个价值评估与信用价值分析,对达到标准的非上市公司再报请甘肃省股权交易市场审批。这样可以帮助甘肃省股权交易市场更好的选择合格的交易公司。
(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资本市场要求其上市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甘肃省范围内针对本省公司的特点,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不同公司的规模,设定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并对符合一定规模的公司,要求公开其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尽快出台适应本省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
(八)没有专门针对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从全国已建立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来看,普遍采取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甘肃省金融办也作为甘肃省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这对于发展较快,要求较高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另外,省政府金融办还要监管本省其它一些金融机构的发展,致使其难以有专门的时间来对股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所以,必须由甘肃省政府金融办牵头,成立一个专门针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并且这个机构的人员必须是具备专业性很强,有从业经历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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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市场范文4
关键词: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缺陷;建设
一、福建产权交易市场现状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使各种成分的经济主体的股权可以平等地获得流动的机会,方式更加灵活,规模更加庞大。
从较为成熟的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来看,自1995年成立以来.业绩稳步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产权交易成交额以年均240% 的速度增长,特别是2005年,成交额增长率达到500% 非国有企业股权交易额占交易总额的52.46%。福建的产权交易市场对资本市场的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2005年7月,净资产评估值为6.19亿元的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产权,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最终由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以58.86亿元高价收购,增值率高达852.37%,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大胆尝试和全体股东权益增值的最大化,实现了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最优化,彰显了产权市场挖掘生产要素价值的独特作用,在业内引起轰动。但是从总体上看福建产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目前我省存在大大小小进10余家地市级产权交易市场,彼此孤立,未形成适应市场需要的相互联系交易平台,交易额不是很大,差距较大,企业经常性的难以找到好的买主,产权流动的范围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另外,由于市场分割,产权市场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市场仅仅是单一地为地方国有企业改组服务,没有真正形成优势互补。这种条块分割和封闭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权市场作用的发挥。相对于北京和上海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福建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依旧相对落后,仅仅在局部性,个体上发挥着的单一作用,而没有体现出资本市场的集群优势,严重影响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从2002年到2007年,福建产权交易市场总的交易额虽然提高显著,但主要是前期与北京,上海差距较大,属于补涨的范围,而终极的量上比较还是不如北京,上海。2007年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成交额达到近400亿,这对于地区性的产权交易所来说已经相当不容易的了,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交金额却达到了956.93亿元,同比增长13.36%,交易规模连续13年位居全国第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各类产权交易项目4532项,实现成交额643.65亿元,其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交额达298.8亿元,可见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无法形成度的突破,无法真正促进企业股权的流动、无法完全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无法确实推动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福建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落后了。以上海为中心成立了“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天津为中心成立了“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等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不仅丰富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而且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提供了区域性的资本交易平台。
要想使产权交易市场能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突显其功能,就必须逐步消除目前存在的市场分割、信息不透明、相互孤立的现象。由目前存在的区域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实践证明,通过联合可以获得倍乘的效果,那么,只有联合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未来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要走的就是区域联合的道路。鉴于此,2007年12月28日,在福建省国资委的领导和推动下,以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等8家产权交易机构为成员的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福州成立,即福建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了纵向一体化的第二个层次,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这标志着福建省在构建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提高市场化配置资源,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等方面进入崭新阶段。这一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成立完善了福建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各类所有制产权流转服务,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二、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缺陷
作为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先驱,北京,天津,上海已经为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走出了一条模式,但是其中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虽然从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走到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但是存在的缺陷仍然相当的明显,改革与发展的负面作用没有得到多大程度的改变,而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这些缺陷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一)体制缺陷
过多的行政干预, 过分行政化倾向,“拉郎配”现象相当严重。我国的各级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是由各级政府扶持创办的,现在形成了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也是如此,他们内部各产权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其业务开展的区域往往也仅限于行政区内,这就使得政府可以自身行政力对其进行干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仍然存在政企不分,在日常活动中政府不该管的,但是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就变得不得不管,而没有通过真正的市场进行调节。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也没有形成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的环境,技术产权交易所与产权交易机构存在争执,致使一些产权交易项目运作上不规范,不合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二)结构缺陷
从四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运营现状来看,其交易的品种类别,交易的规模和额度,远远都无法满足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要求,无法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目前的发展受到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及约束,业务单一、交易品种少,显得其功能没有完全释放,更多的还是在为国有资产的进入和退出充当铺垫,而不是为全社会在考虑。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中的产权交易,还没有扩大到“物权”交易的范围,效率提高,结构优化,还没有真正勃发。
(三)法制缺陷
2005之前,各地已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明确了交易市场的范围和原则。2005年2月国资委联合财政部颁布 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使产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第一个指导性框架。但是因为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就四家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之间也存在的发展的不平衡性,而且《暂行办法》与 《公司法 》 在某些问题上又相矛盾,缺乏实施细则,一些重难点问题在指导框架下无法解决。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缺少一部与 《公司法》权力相同的法律来明确其地位 ,并对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做出法律裁决。这就使得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仍然无法体现出真正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信用缺失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牢固,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根基不深,发展落后,根本无法适应我国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发展的需要。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同原来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一样,还是得不到有效的收集和正确的评估,产权交易机构无法得到客户确切的真实信用状况,也就是信息的相当不对称,从而当然无法做出准确的决策。以此同时,惩罚失信的机制也没有有效建立,过于滞后,在这样一个整体的信用环境下,产权交易的开展受到必然的制约,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也受到了阻扰。
(五)监管体系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从四家产权交易联合市场来看,虽然做的业务大体一个样,但是因为所管辖的地方政府不同,都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在控制本地资金外流的同时又要努力吸引外来资金,这致使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之间也缺乏联合的动力和必要的统一,在监管上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也就成为必然 ,而监管上的不统一,规则上的不一致,造成监管体系不健全,无法可依。没有监管作为产权交易的幕后保障者,那么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主的经济人当然就更加可以发挥自己对财富追求的效应,外部效应无限大造成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只是一个空壳,甚至于是资本市场的掘墓者。
三、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推进措施
从以上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缺陷来看,要形成一个有活力,高效率,完全成熟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将存在的缺陷进行变革不可避免,而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成立,拥有新生事物的优势,可以汲取其他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经验,充分改革不再是空口而谈,合理适宜的建设成为可能;而且福建紧邻台湾,一水之隔,对外开放早,可以利用的优势较多,结合自身的特点提出政策建议,将可以充分推进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
(一)明确政府的职能
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起步阶段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上海,北京都是由政府最初出资成立的,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资金辅助的同时,强化产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规范交易规则,这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对于如何交易,交易的费用,规模多大这就必须由市场进行决定,政府不能作为主体或者客体再参与到其中来。福建省政府可以以其中一个部门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前序与后期工作的管理,设定职权范围,而对于进行中的交易只进行监督而不予干涉。
(二)进行业务创新
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由于其组成是原来各地区的产权交易中心,他们的业务以国有产权为主,当前国际上所讲的产权交易的业务主要朝着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扩大到各种产权及产权的细分化方向发展,借鉴国际上各西方资本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和英国,都有产权版快的痕迹,因此可以在此雏形上引入产权版的模式,通过产权版的建立,进行产权分工,将各式各样,不同功能的产权就容入到产权版中,而不仅仅是国有产权在里面流通,合理配置不同的产权,提高效益,进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从根本上确立产权分工的体系。
(三)完善立法
福建作为一个地区,在立法问题上有自己的优势方面,中国已经颁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当前正通过抓紧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营造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国家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需要参考到各地的情况,而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冲击,通过区域性的立法,在充分考虑已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潜在规则,制定福建产权交易的实行准则,然后再与全国各产权交易联合中心进行契合,以福建经济发展为衡量,注重本地的特殊情况,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以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
(四)实施有效监管
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作为后发形成的,防微杜渐,循序渐进更为重要,因为监管问题而造成的信用缺失,国家财产损失,寻租以致腐败的产生严重阻碍了以北京和以上海为中心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这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管进行弥补与加强,这个过程任重道远。首先,省政府必须明确统一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管的主体职责,客体职责,相互协调职责,解决监管中的冲突行为。其次,尽快建立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加强自律约束。第三,加大对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罚款,公开通报的形式进行惩罚,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良好形象。
(五)结成区域联盟
在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建立之前已经有了4家较成熟的区域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和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福建作为后起之秀,争取与之结成联盟,用四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已经有的资源满足自身的需要,也可以引入新的活力,通过构建产权交易联盟,进一步促进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合作,实现 “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业务统计口径 ”,为统一的全国产权大市场的建设奠定基础,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类产权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规范高效、有序地流转 ,进一步促进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
(六)进行国际合作
福建在对外开放中具有地缘,物缘,人缘优势,近年来的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使得走出去,请进来成为经济发展的优势途径,而且在产权交易的国际合作中北方产权交易联合市场有了先前成功的经验。天津交易所与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双方达成意向,各自成为对方的场内会员,开辟拓展业务的新途径。产权交易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本的优势,争取到更大的生存空间,更广阔的国际视野,融入到国际资本的大舞台中,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将更加具有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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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义圣.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
水权交易市场范文5
关键词: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结构;交易机制;计量
中图分类号:F1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一、问题的提出
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全球环境的急剧恶化,为应对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1992年世界各国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随后,1997年各国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英国于2002年3月率先建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提供具体措施。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后,全球的碳交易市场纷纷建立并且异常活跃,2010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额达1200亿美元。[1-2]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商讨2012年《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到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2011年4月8日闭幕的曼谷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仅就未来谈判议程达成协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减排承担的责任存在越来越大的分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要求所有国家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则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先发展的国家应该负更多的责任。不过,从全人类的长远利益来看,减排势在必行。
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作为世界碳排放第二大国,中国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低碳经济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思想变革以及经济制度创新驱使我们尽快加入低碳经济市场,建立健全碳交易市场,抢占经济发展的先机。[3]此外,中国能源利用率低,与世界先进水平相距甚远,如果不采取措施节约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率,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会遭遇资源不足的发展瓶颈。
事实上,中国并没有脱离世界碳交易市场,已经通过CDM机制向发达国家出售了很多碳排放量,为世界碳排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却被发达国家低价购买后,经过金融机构的重新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产品。中国要摆脱这种不平等的国际分工,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将国内企业、个人等都纳入碳排放交易,完善自己的市场体系,让碳排放权为本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发挥作用。[4-5]而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这就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
二、中国建设碳交易市场的意义
(一)提高生态意识
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近100年来,气候的显著变化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中国2003年平均气温达9.9摄氏度,是1961年中国全面记录气象资料以来的最高年份,高温所引发的洪水、泥石流、干旱等灾害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省份。通过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可以使人们切身感受到碳交易的过程,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将生态保护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在潜移默化中保护了环境。
(二 )促进减排
碳交易市场的成功运行会对企业减排产生激励效果,如果企业减排成本比较低,低于碳排放权价格,企业减排后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出售,可以获得额外收入。[6]而且,良好的碳交易市场运行后,也可能使一部分人投入到减排的技术研究中去,这样整个社会的减排技术便会提高。
(三)降低减排成本
由于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它的非排他性必然产生“不付费使用”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企业排污成本小于真实的环境污染成本,额外的成本由社会承担,导致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在产权明晰的制度安排下进行市场交易,用以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
假设两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是MAC1和MAC2,则如图1所示,企业1的成本高于企业2。如果减排量设置为Q0,价格为P0,则企业1购买Q1 Q0的碳排放额的成本低于其减排到Q0的成本,企业2出售Q2 Q0的碳排放额还可获取收益。这样整个社会的减排成本就会降低。
图1 企业降低减排成本示意图(四)为局外人提供表达意见的途径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并不只限于企业和国家,有关的组织、个人也可以成为交易主体,这就为局外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有效途径。诸如环保组织等非排放单位,需要更加清洁的环境,可以购买排放许可指标,搁置不用,从而降低排放水平。
(五)运用市场手段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
中国在“十一五”期间就注重节能减排,实现降低单位GDP能耗20%的目标主要靠的是行政手段及一些财政手段,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市场在资源配置上有优势,应当为实现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作贡献。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实现碳排放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减排效率,比如可通过市场优化初始分配权,提高交易平台,规范交易秩序等。
(六)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有些地方不但污染严重,而且污染治理成本高,但这些企业却对地方经济有重要支撑作用,此时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就存在矛盾。[7]而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减排成本高的地区可以购买碳排放权,从而既不影响经济发展,又能保证环境效益;而减排成本低的地区又可以通过出售碳排放权增加收入,彼此互惠。
三、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架构
(一)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也是
碳交易市场的基本原则。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公正地平等协商,同时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诚实信用为自我约束,进行有序的市场交换。
2.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是形成碳交易市场公平价格的基础,能够有效减少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中国在建设碳交易市场之初,就应当将信息公开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法律认定,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涉及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奠定碳交易市场的基石。
3.严格审批制度
目前,中国常见的国际碳交易CDM项目的审查内容较多,耗时较长。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除了审批内容多,准备过程比较漫长之外,还与熟知专业并能进行CDM项目运行的人才稀缺有一定的关系。然而要发展碳交易市场不能成为放松项目审批的理由,今后的碳交易市场在建立过程中,依然要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进行碳交易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是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必备条件和指导思想。
(二)基本架构
市场是由交易主体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通过一定的交易平台实现商品的交换过程,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需要有形的交易平台作为支撑,目前中国虽未形成全国性统一的交易市场,但已有三家交易所可以进行碳交易――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立全国至地方的多层次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交易点的设立
可以依托网络平台,建立全国性的总的交易中心,负责整体审核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交易所,负责区域市场工作;碳排放交易密集的地区可以设置网络交易中心,与区域交易所相连接,从而形成一个覆盖面广、规模宏大的市场体系。各级交易点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统一协作,共同搭建碳排放交易平台。
各交易所及区域中心市场之间用网络连接,信息,进行交易信息的传递和确认,并可通过网络与各级管理部门网络相连接,整体上形成一个信息沟通无障碍的全国性市场。市场主体在其中进行交易时,由各级交易机构根据职责,分别负责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审核、变更等业务,收集并提供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撮合交易,并提供其他的相关服务(图2)。
2.交易规则
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合理的交易规则,在建设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要有明确的交易规则供参照执行。(1)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有减排任务的行业或企业,国外相关企业,其他企业或居民等。其中其他企业和居民应当允许加入碳交易市场,并且不存在交易壁垒。(2)交易客体,即产品。交易产品以二氧化碳为主,其他减排的温室企业如甲烷、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等也应当包括。(3)交易方式。目前以现货交易为主,企业可以进行一对一的谈判,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用于基于项目的碳交易),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交易中介撮合实现交易。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可能会出现碳期货市场等。
3.法律、金融等相关配套体系
碳交易市场的兴起必然会对国民经济及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今后国际间的汇率、贸易等都会和碳交易市场联系起来。尤其是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常常担心:这是否是另一种新型的资源掠夺?因为目前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不用承担减排义务,可以将减排额以低价出售给发达国家,完成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但今后随着发展水平的上升和国际环保要求的提高,发展中国家最终必定会承担减排义务,到那时,又面临将低价卖出的减排额高价购回的不公平局面。不过目前来看,总体偏向利大于弊的观点,因为可以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的帮助。同时,要加强国内碳排放交易的发展,促进国内企业间的交易,以繁荣的国内市场来抵御国际市场的不良冲击。无论是参与国内市场,还是参与国外市场,都需要法律、金融等配套体系的辅助,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碳交易市场制度保证。碳交易市场可以利用金融创新,比如碳期货、碳基金等方式,更好地发展碳交易市场。
图2 碳交易市场模型结构与功能图四、一级市场与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市场问题
碳排放权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一种产权,尽管世界各国还没从法律上给予它明确的产权属性。国家根据规则,将允许排放的气体总量分解并以污染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地区,各地区再将许可证分配到各污染源,这就是总量控制的方法。碳排放权通过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界定。鉴于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它的分配直接影响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所以在一级市场,即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上,要解决公平和效率两个问题。
1.分配方法
根据欧盟及其他国家的经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有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两种:有偿分配是企业通过购买取得排放权,企业拥有的排放权总量取决于它的购买量;无偿分配即“祖父分配法”,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或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相关数据,或者在历史数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来确定分配给每一个企业或者其他个体的碳排放权数量。
2.许可证分配的公平效率问题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即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鉴于此,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要做到尽可能公平、公正。
许可证分配有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两种方法,目前在中国均有试点(排污权试点)。有偿购买(通常采用拍卖方式)不但更能体现企业之间的公平性,而且拍卖所得可以形成碳基金用于碳交易制度的推广。无偿分配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快速推行碳交易制度,效率较高。[8]不过,有偿分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且容易形成垄断;而无偿分配的分配成本较大,且容易造成寻租现象。国际通行做法是无偿分配为主,辅之以有偿分配。比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分配制度,大部分是免费发放到污染排放源。但考虑到公平问题,有偿原则或将成为未来碳交易排放权分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
中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雏形阶段,可以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快速建立市场,之后再让配额在市场交易机制下流通,以兼顾公平与效率。
(二)如何计量
实施二氧化碳排污交易的基础是要对参与交易的各污染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能准确计量,并实施有效监督。中国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总量的40%左右,其他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也排在前列。短期内做到对所有行业和企业的计量是不可能的,因而可以参照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方法,按区域、分行业进行监控,并可以先从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和区域试点。(1)建立排污申报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详细登记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情况,燃料燃烧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等。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环保部门及有关责任部门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登记建档,统一管理。(2)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检测。企业根据申报排放量进行自检,同时环保部门对企业实行监督性检测。目前二氧化硫的检测是在污染源上安装CEM系统,可以进行连续检测,并且数据传送及时、准确。这为二氧化碳的检测提供了参考。
尽管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法定的数据计算方法;(2)实时检测设备成本太高;(3)数据覆盖面小。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五、建设碳交易市场的保障措施
(一)计量保障
上文对碳排放计量进行了部分论述,可以看出,寻找碳排放源及实施检测方面存在困难。
碳排放的报告和检测制度是整个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核心。中国要发展碳交易,需要建立由环保部门、企业自身、行业协会以及交易所等多方合作的强大体系,由环保部门制订总量控制和检测标准,企业自身在申报批准的基础上实行企业自测,行业协会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抽查,交易所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政府部门。从而由上到下,由内而外地全面实施检测,保障计量的准确可靠。
(二)监督机制
监管是弥补制度漏洞和缺陷的有效方式。由于初次分配不一定能够绝对公平合理,同时资金充裕的大型企业有能力以较低成本减排,其富余碳排放额本比较多。若大型企业垄断碳排放额,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给碳排放交易带来低效率。政府的监管力度也稍显不足,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一级市场主要是行政行为,需要政府部门内部进行严格监管,抵制权力滥用或者寻租行为;二级市场主要是碳排放权的交易流转,政府虽不应过多干涉经济的自由运行,但也要实施严格的监督,保障市场秩序。此外,超标排污的处罚标准较低,中国目前大部分排污收费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一半左右,有的甚至更低,这样,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会选择投入资金减排。如果碳排放权价格高于排污费,企业在不顾及企业名誉等问题的情况下,只从成本角度出发,甚至可能直接选择缴纳排污费。
以上种种问题,归结到具体措施上,都需要政府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手段:(1)在全社会积极倡导低碳的理念,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2)严厉打击垄断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修改或重新制定与碳交易相关的反垄断等特别法,给予市场交易完善的法律保障;(3)制订高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的超标排污处罚额度,激励企业采取自动减排措施。
建立碳交易市场是大势所趋,不仅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然要求,也是在下一轮经济发展中抢占经济发展先机的必然要求。中国在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先从大局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经济规律的政策下,建立市场规则和规范,引导市场机制在解决气候变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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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市场范文6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体系;温室效应;电力需求
一、引言
(一)概念介绍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对于发电行业而言,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与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之间等碳排放主体为了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所形成的一种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由相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买卖碳排放权指标的标准化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碳排放主体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减排程度以及买入和卖出排放权的决策。它包括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苑⒖刹生额外排放权的项目交易市场及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碳产品交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的分类
按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愿,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两类。其中,配额交易市场是指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的市场;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的市场。具体而言,配额碳交易又可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交易两类;自愿市场分为炭灰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
(三)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2014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CO2排放分别下降29.9%和33.8%,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指标,成为世界上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大国。2015年,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消费总量43.0吨,占消费总量的64.0%,其中发电消费增加0.5%,发电消费总量居上。建立发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发电市场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降低发电市场减排成本,促进转变发电市场的经济增长方式。但在全球市场上,中国面临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在CDM项目上中国没有自己的定价权,整体处于被动地位,极大地降低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并且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未形成完善的碳交易排放市场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如何规划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符合国情和电力行业协调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关键。
二、国内外碳交易碳交易体系
(一)国内体系
在2009年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减少40%~50%。此后,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兴起。为推动实现减排目标,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负效应,加快了碳交易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的建设,解决我国作为卖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中介服务严重制约碳交易业务的问题。通过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引进专业人才等具体举措的落实,不断强化我国市场对碳交易的认识,推动我国从“高碳”向“低碳”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2012年之前,依据《京都议定书》,我国碳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市场进行的交易,即发达国家向我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对我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获取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但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我国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明显的到了提高。2014年,中美签署《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元首首次正式中国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并且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了 《关于改善发电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发电行业减排,让发电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碳交易。
自2013年,我国已相继启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湖北等“两省五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参与交易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化工等高耗能产业。按照发改委的规划,我国碳市场建设分为前期准备阶段(2014―2016年),运行完善阶段(2017―2020年),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以后)。所以,目前是从前期准备到运行完善阶段重要的转型过渡期。
截至2014年底,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和湖北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均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碳排放配额约12亿吨。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总结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工作基础,并结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提出了抓好落实的具体要求;中挪合作“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督促各地方政府和企业放缓燃煤火电建设步伐,暂缓13 省份、缓建15 省份的一大批煤电项目。
(二)国外主要体系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内部磋商谈判和苦心经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额也位居全球首位,并且适时的结算方式提出无需与美元挂钩,交易直接以欧元标价结算。目前,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由欧洲主导。作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进入了实施的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2、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为减少温室气体而设立的区域强制性的减排计划,通过竞拍方式出售碳排放限额,以达到区域内碳总量减少10%的目标。美国的这种配额方式在市场主体间自由交易,截至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果。虽然目前RGGI仍处于发展期,但美国所提出的这种市场化的机制很适合中国学习和借鉴。
三、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问题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果,在能源结构转型期,国内一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理论分析方面上。为了建立“共同而有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丁仲礼等人强调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计算,以“人均累计排放指标”度量各国排放权,并针对应得配额、实际排放量、排放水平、排放增速四个客观指标具体对各国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排放权方案。在全球碳排放权激烈的争夺战中,碳排放责任的认定和碳减排义务分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博弈主体间争论的焦点。张为付在《调整》一书,研究分析了世界各国碳交易市场的博弈现状,分析中国竞争优势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低碳经济下我国国际分工在贸易战略、引资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方面的调整方案以及政府的职责。基于碳排放和政府初始分配的交易背景,宋瑶等人建立了优化制造商产品组合的三维模型,讨论政府分配、碳排放价格敏感因子和技术效率对最优产量的影响。另一部分的学者们将发电行业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机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骆跃军等人对碳排放总量管理下发电排放所属问题和不同配额分配方案对发电生产企业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使用“加权平均法”碳排放配额方式模拟并分析发电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来实现各机组所得配额均相对公平合理,保证企业顺利履约,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控制目标。何崇恺等人以发电行业为例研究影响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认为影响发电行业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分配方式以及发电市场结构。陈逸等人从碳排放交易价格和成交量变化趋势的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分析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趋势,认为人力资源培养和发展对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将企业的硬件实力和软性人才培养相结合,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且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国情。
四、数据分析
从宏观角度而言,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电量、当期发电量呈稳步递增趋势。截止2015年12月,累计发电量大56183.7亿千瓦时,当期发电量最高时为2015年8月5155.3亿千瓦时。火力发电的同比增长幅度呈负增长的趋势较为明显,降幅最大时为-11.8%;而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耗能的新能源发电同比增长整体呈现正增长的趋势。其中风力发电的当期发电量占比最多,当期同比增幅平均值为25.9%。如下图所示。
从微观角度而言,中国一共有5家大型发电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随着碳市场的建立,各家陆续建立自己的碳资产公司,搭建碳资产运营管理框架,管理制定碳资产交易。制度。以中国华能集团为例,如下图所示。2011年―2015年,华电的装机总容量、供电总量的平均增幅分别为8.90%、6.25%,碳排放总量平均增幅3.09%。在保证电力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率大幅低于装机电量、供电量的增长率。“十二五”期间,华电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通过电源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等措施累计减排二氧化碳2 亿吨。其中,结构调整的碳减排贡献度最为显著,共计减 排二氧化碳1.5 亿吨,贡献度为 73%;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碳 5482 万吨,贡献度为 27%。预计在“十三五”期间,华电继续发展清洁能源和调整电力结构,持续节能低耗,以降低CO2的排放。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受传统工业结构的影响,中国能源结构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火力发电,并且火力量在总发电量中占比最多。但由于近几年工业的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对气候的逐步关注,总体而言,中国已积极投入到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中,参与碳交易并自愿在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作为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政策,碳排放权交易被证明在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能源发电技术的提高,不但会大大减少CO2的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的外部负效应,也会拉动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建议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新目标是进一步加强碳排放强度约束控制,实现大气资源的可持续、公平、有效的利用。但是,当前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经济下行、能源结构改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发电行业的未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是从短期而言,目前中国的低碳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规划时间短,工作量大,无法制定出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达到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的目的;许多发电企业正面临着高耗能、高污染、高碳排放的问题,如何有效的建设和管理好碳交易市场,无疑会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大量缺乏专业人才、企业减排意识不足等个问题导致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很迟缓。从长期而言,随着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短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发电企业会更加注重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减少火力发电,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了保障建设和维持更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发电企业应采取集约化的管理方式,提前做好发电规划,避免出现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推进市场化建设,鼓励企业创新,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低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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