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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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1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3

一、加强领导,明职明责

一是新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工委主任李健为副组长,各二级局局长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李小红同志具体处理日常工作。二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强化宣传,狠抓教育

今年,我局将继续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列为全年法律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组织。在学习方式上,继续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尤其要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妇女都能了解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保障意识。

三、规范管理,确保落实

一是要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针对下岗女职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把社区就业作为她们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主攻方向。积极开发社区交通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她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是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女职工再就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人员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积极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是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劳动合同鉴证中,注意严格审核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保证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在审核集体合同时,必须要求集体合同文本中应包括女职工各项权益条款。同时,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对“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同时,积极配合区计生局等部门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4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严格执行《阜康市“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现将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制定了市司法局《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费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发挥职能,搞好服务

一是市乡两级普法办公室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生活区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婚晚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帮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增强了广大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今年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我们继续把学习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列入内容,并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二是公证处主动服务,配合市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赡养、抚养、扶养合同等计划生育事项的公证工作。三是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认真及时的调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涉及计划生育的纠纷案件。四是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对推行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违法婚姻、非法生育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不予保护,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5

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6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全年分两次利用春节和国庆节两个节假日,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全年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