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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论文范文1
(一)采取先合作后排挤的方式。跨国公司先与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合资建厂,跨国公司提供管理,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支持,而中方往往出让自己的优良资产。建立合资企业以后,跨国公司利用各种手段阻挠合资企业的发展,致使合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状态。跨国公司相比于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就是其资本的国际化带来的资金充足。中方资金来源单一,在跨国公司的这种策略下往往被拖垮,最终不得不退出合资企业。跨国公司通过增资控股等方式控制整个合资企业之后,利用其强大的资本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使整个企业在短期内扭亏为盈。相反,中方企业在退出合资企业丧失企业的控制权的同时还丢掉了本方企业以往有竞争力的产品的市场。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西北轴承厂。在与德国公司合资时,拿出了铁路轴承这一自己的优质资产,结果以后几年逐渐被德方拖垮丢掉了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德方控制合资企业的经营权后迅速实现盈利,不但控制了整个合资企业还抢占了铁路轴承的市场占有率。
(二)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急于吸引外资的心态廉价并购当地的一些企业或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抢占市场占有率的条件,挤压当地企业的生存空间。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对外资不区分善意还是恶意,甚至不惜代价地吸引外资,为恶意并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种盲目吸引外资导致的结果是地方企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地限制,一些国企趁机被外资以廉价收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外资的拼命打压下难逃破产倒闭的命运。杭州齿轮厂在与外资整体合资时双方由于控股权的争夺使得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此时,外资威胁称“如果不控股,就不来杭州投资”,最终,在地方政府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压力下,外资如愿以偿,成功控股。合资后,杭州齿轮厂的商标被外资禁止使用,其优势产品和研发力量以及大量技术成果也尽归外资所有。
(三)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与中方合资后排斥合资企业的自主创新,大举扼杀中国品牌,使中国企业变成单一的加工厂,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链上的一环,既没有知识产权又没有核心技术。大多数中方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的初衷是利用跨国公司资金优势的同时,学习和消化他们的管理与技术。然而,跨国公司却并不会向中方转移核心技术,其转移的仅仅是操作技术。当中方试图自主创新改造民族品牌时也会遭到外资的阻碍。我国的汽车工业在这方面就是相当典型的例子。上海汽车曾试图利用大众公司的技术改造民族品牌,但遭到了大众公司的断然拒绝,并且严格规定不允许将大众技术用于任何中国品牌上。
(四)少数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对同行业的国内中上游企业进行掠夺式的收购,从而取得整个行业的话语权,继而抢先制定行业标准,给其它弱势企业制造障碍,防止其它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在实行长期的外资单向开放后,目前在一些行业内已出现了外资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柯达公司1998年对中国感光行业进行了大规模并购,并购了除乐凯公司以外的几乎所有同行企业,一举奠定了其中国感光行业的垄断地位,其对中国感光行业的控制不仅限制了其它国内企业的竞争而且还使得其它跨国公司难以涉足中国市场。
(五)一些跨国公司在并购图企的同时,利用国企改革之际成功绕过我国现有法规,打入部分限制外资进入的重要行业。2002年4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颁布,电信,燃气,热力,给排水等行业被允许外资进入,同年8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正式实施,民用航空业也被允许外资进入。现今,外资已经进入到中国绝大多数行业和领域。而在此之前,个别原先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已有被外资渗透的现象时有发生。
(六)随着A股市场全流通改革的逐步完成,跨国公司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恶意收购的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由于目前没有外资公司在中国A股上市,跨国公司往往以受让股权或战略投资人绝对控股的方式与中国企业合作,从而间接进入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以及一批关于外资进入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和办法的实施也将为跨国公司收购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甚至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供了机遇。
二、跨国公司在华恶意并购的特点
(一)跨国公司大举并购我国重点和关键产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往往在全行业中起着技术支撑和产业转型,的引导作用,容易受到行业内其它企业的追随。近年来,发生在工程机械业,装备制造业,电器业等重点和关键领域的并购案层出不穷:凯雷-徐工并购案,西北轴承厂外资并购案,杭州齿轮厂外资并购案,大连电机厂外资并购案,无锡威孚外资并购案,锦西化机外资并购案等。这一系列并购案的最终结果是中方一再痛失品牌,市场和产业平台。工程机械业和重大装备制造业是整个工业的基础,它涉及国家长远的发展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作为这些领域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如果被外资掌握控制权,势必造成整个行业的过度集中和垄断,国内企业也因此失去自主创新能力,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二)随着国企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成为跨国公司觊觎的目标。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基础好,市场知名度及信誉高,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并购后可取得短期投资,长期见效及改造一步到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并购方还可以以三资企业的身份享有国家的各种相关优惠政策。国有企业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都为跨国公司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了机遇。另外,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在外资并购中具有明显的吸引力。未来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结束后上市公司股权的全流通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给恶意并购开启了机会之窗,上市公司所面临的恶意并购威胁更加现实化。
(三)在并购过程中,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制度不合理,评估方法不科学,产权交易不规范,同时由于中介机构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时,有部分企业对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甚至未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评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往往偏低,而且对企业所用有的商标,专利,品牌,信誉等一些无形资产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没有计入企业总资产价值中,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并购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市场行为,技巧性和操作性很强。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的信息对称,价格协商,法律保证等都应该由中介机构承担。然而由于并购刚刚在中国起步,中介机构尚处在发育阶段,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有限,导致企业并购过程在非客观公平的条件下进行,致使我国企业在并购中处于劣势,并购成本过高,资源难以优化,资产难以有效重组。
(四)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而非市场的选择。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期,传统体制的惯性使政府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规范性。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业绩,盲目追求GDP,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制性地对企业并购决策进行干预,对外资由利用变成了仰仗。为了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不惜以市场换技术,以地皮换资金,以国企的资金换资金,以环境的污染换资金。其后果是妨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抑制了产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
(五)中国企业自身的落后为跨国公司的并购在产业层面上产生垄断提供了可能,而恶意的跨国并购又会锁定中国企业的落后。我国企业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企业普遍规模偏小,竞争力弱,有的企业在整合多家企业迅速壮大自己的规模的同时也因为整合的企业良莠不齐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这为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埋下了伏笔。其次,我国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弱,即使一些大企业的研发投入都还不到2%,而跨国公司一般的研发投入一般都在5%-15%之间。这正是我们企业普遍落后跨国公司的主要原因之一。再次,一些企业目光短浅,崇洋,把与跨国公司合作看作是一种时尚和光荣,殊不知与跨国公司合作容易,但要达到双赢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实力,而不是寄希望于讨好跨国公司。
(六)少数一些跨国公司恶意并购中国企业仅仅是出于投机的目的。在企业并购中,并购双方的股票往往都会上涨,收购方可以在目标企业的股票上涨之后将其拥有的股份溢价转让获取溢价收益。也有一些专门从事收购投机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研究各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股权结构,寻找那些股权分散或有潜在价值的企业,通过发行垃圾债券或者抵押贷款取得融资来收购这些企业,然后经过短期的包装重组后出售,从中牟取暴利。
三、防止跨国公司恶意并购的对策研究
恶意并购的危害在于会形成垄断,抑制自由竞争。古典经济学认为,自由竞争的经济是最有效的经济,垄断会破坏良好的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那些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要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同时采取措施制止和防范。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政府在跨国公司并购问题上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和行规法规,通过制定外资并购的交易规则,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具体有:
(一)政府应进一步明确战略性产业,对于战略性产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到战略性产业的外资并购应当加大审查力度,防范潜在风险。市场准入要管的同时更要加大准入后的监管。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范外资并购活动。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并购活动将会越来越频繁,而我国的相关法规却不尽完善,一些法规制定之后没有根据形势及时做出修改,导致法规与市场不配套,对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行产生威胁。与之相对应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规相对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法规建设,包括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近日刚出台的《反垄断法》,规范和强化证券市场的监管,建立规范化的资产评估机制,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结构等。
(三)完善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绩的考核。跨国公司并购的步伐在加快,一些掌有企业控股权的地方政府出于引进世界500强的政绩考虑,对外资收购行为往往不去认真分析其背后真正的意图,盲目地将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绩的考核不能单单停留在数量上,而应更看重其质量。
(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是国家确保产业安全最有力的措施。国家可以通过有效整合产权及其资源,对一些关系国家战略利益和产业安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加大政策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全力支持有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保持市场竞争的秩序和法规环境的公正透明。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企业是并购的主体,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回避并购。我国企业要想不被跨国公司恶意并购,必须从自身发展角度寻求突破。具体有:
(一)我国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最大的差距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足,而自主创新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企业应当抓住现今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历史契机,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身企业价值,增强应对外资并购的能力和实力。
(二)我国企业特别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要借鉴国外公司应对恶意并购的经验,构建完善的反恶意并购机制。反恶意并购机制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确定和维护并购秩序,提高并购效率;有利于国家对战略性行业的控制,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体做法有:确保公司的股权不过于分散;修改公司章程,树立反恶意并购的意识和紧迫感,及早制定防范恶意并购的方案和条款;密切关注本公司的股价走势,防止突如其来的恶意并购等。
(三)我国企业在与外资并购或合资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的意识,摒弃崇洋的思想。在建立合资企业时必须坚持控股权,企业一旦失去控股权,自主创新只能听命于人,生存发展也要受制于人。在企业并购时要理性选择适于企业实际的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避免盲目的资本化运作,努力实现与跨国公司的双赢即让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盈利的同时我国企业也能从跨国公司身上吸收并消化他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自身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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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收购,兼并
一、 上市公司收购与企业兼并浪潮的背景分析
伴随着世界历史步入20世纪,以企业为核心的市场体系处于了一个大的结构性调整阶。企业能否顺利调整到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服务,成为了全球各大公司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在此转折点,各个励精图治的企业家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扩大经营规模,进行资本运作,从而舍弃了前资本主义时期以家族为核心,以手工作坊式的管理为手段的经营模式。与这些企业家的理念相适应,进行企业的收购和兼并成为了他们首选策略。从那一刻起,通过收购和兼并,诞生了一大批知名的跨国公司,世界 500强的公司均是靠收购和兼并发展起来,无一靠自身的积累。
从20世纪初至今,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现象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经历过数次,到目前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正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美国的公司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资本证券制度也较为成熟,因此,其公司的并购机制也较为合理。[1]为了更好的论述我国企业的并购问题,在此,笔者将对美国经济发展史上出现的五次并购浪潮做一下简略的交代。
第一次浪潮发生于1893年至1904年间,以同一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兼并为特点。经过此次并购浪潮,美国经济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结构,为美国经济后来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次浪潮发生于1915年至1929年间,在此期间,不同行业的企业间的纵向兼并开始大量出现,许多工业以外的部门也卷入其中。1954年至1964年间发生了第三次并购浪潮,其特点是把生产不同性质产品的企业联系起来的混合兼并数目大增。由此产生了许多巨型和超巨型的跨行业的公司。1975年至1991年间发生了第四次并购浪潮,此期间敌意并购席卷了美国企业界,一些名列500家最大公司的超级企业也成为了“袭击”的目标,大量上市公司被兼并,然后或被直接出售、或被肢解以后零散出售、或被重组后以新的面目重新上市。[2]自1994年开始,沉寂数年的美国兼并市场又掀起了第五次浪潮,兼并热目前仍在继续。此次兼并浪潮的显著特点是基本以友好为为主,进行主动的强强联合,显示出现代企业经营中的“联盟策略”。[3]由美国的上述五次浪潮所引发的世界范围内的并购活动由此展开,并开始“波及”到中国的企业界。[4]
二、 中国的企业走上并购之路的动因分析
从企业管理学的角度上来讲,一个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生存下去必须以三种要素为依托:产品、资本、品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这样的:资本的合并叫资本的集中,可以使企业迅速拓展规模。在规模扩大以后,企业要取得长久的发展,还需要进行品牌的宣传。产品经营是一个企业的立业之本,资本经营是企业成长的捷径,而品牌经营是企业经营的最高境界。企业的品牌不是一两年形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来打造。在一个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以后,他着重关注的便是成长问题了。要提高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核心竞争能力,笔者认为可以用两种方式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一是企业管理战略;二是企业交易战略,即外部成长战略,包括增资扩股,兼并收购和公开上市。核心竞争能力是企业综合素质的考察,主要侧重于企业是否拥有独一无二的技术。我国的企业经常搞价格大战,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企业自身缺乏核心技术。目前全世界500强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的费用占全球的70%,仅通用汽车一家,每年用于研究的费用就达到80亿美元。而我国全国一年的教育经费仅相当于哈佛大学这一所大学的经费。这种状况成为了制约我国企业成为世界知名企业的瓶颈。
我国的企业现在除了在上述的生存和成长中步履为艰外,还面临着如下诸多问题:1、技术水平落后,至少落后发达国家15年;2、大多数的企业运作建立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经营不成规模;3、企业设备闲置情况严重,未能达到固定资产的合理运用;4、发展资金严重不足;5、体制制约。在我国的股份制改造中,股本结构不合理,国有股的比重占69.1%,流通股比重占31.9%.这种体制直接导致了国家垄断。国家对国有股实施减持,但国有股的价格并不是按市场价格,这导致了价值与价格相背离,使股民对股市失去了信心。6、企业体制和组织制度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有些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认识似乎有个误区,就是认为所有的企业都要向现代大企业升级。其实合适的企业制度是因时因地而异的,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历史背景的企业各有适合于自己情况的企业制度,而没有普遍适用的标准模式。所以,我们应当树立这样的观念: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是否优越,就看它能不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过去开创时期那种作坊式的制造业组织,显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市场形式,需要及时加以改变。[5]7、法律制约,我国至今没有明确的企业并购法律。美国的公司并购之所以一浪高过一浪,国家、企业和个人都从公司并购中得到“实惠”,是因为美国有完备的关于公司并购的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律对公司并购作了严格的规定,公司并购要依法行事,从而保证了公司并购的规范运作。尽管我国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由于在公司并购中存在不合理的行政干预,限制了企业并购市场的发展,使企业并购机制难以形成,从而导致法律在公司并购中很难实现其应有的价值。[6]7、企业中介机构规模小、实力弱、人才短缺、造假现象严重。因此,要解决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调整产业结构、扭转国有企业的亏损局面、谋求企业的发展等),真正将企业做大做强,必须融入世界范围内的并购浪潮。通过企业并购,解决我国单个企业所存在的资金和技术问题。关于并购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我将在该文的以下部分做详细的阐述。
三、 企业并购的理论基础
在对现代企业并购的背景及其动因进行了粗略的论述以后,要将本文的重点部分,即第五、第六部分阐释清楚,我们必须还要对企业并购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一下论述。因为一切的实际操作手段都是建立在对其理论的深刻分析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做指导,设计出来的实际运作方案也将是蹩脚的。
各国进行企业并购的实践主要是建立在以下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第一,取得经营协同效应。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的企业并购行为有利于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生产、节省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扩展销售渠道以及产品的推层出新等等。当一个企业面临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和竞争力削弱的情况下,几家企业联合起来,以实现其在本产业中比较有利的地位;在国际竞争使国内市场遭受外国企业强烈渗透和冲击的情况下,企业间通过联合可以组成更大规模的企业,对抗外来竞争;当现代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更加严格的管理企业的时候,通过并购可以使一些非法的做法“内部化”,从而达到继续控制市场的目的。公司并购对增强企业市场势力、取得经营协同效应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横向并购的情况下,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在原材料、劳动力、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使要素市场的供应格局发生变化,少数几家企业可以控制这些要素的供求关系,从而使这些企业对其供求商和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加强。在纵向并购的情况下,企业将关键性的投入产出纳入企业的控制范围,以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处理一些业务,从而降低供应商与买主在购销过程的地位,提高并购方对购销渠道的控制能力。[7]
第二、获得财务协同效应。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的企业并购行为有利于企业减少交易成本、产生税收效应以及产生预期效应等等。财务协同效应理论认为,由于公司并购会引起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并购利益从债权人身上转移到股东身上,或从一般员工身上转移到股东身上,所以公司股东会赞成这种对其有利的公司并购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讲,财务效应也可以看作是并购利益从政府到收购公司的利益再分配。这种财务效应理论认为,某些并购是以追求税收最小化的机会而产生的。一些学者认为,通过并购取得税收效应的主要途径包括:1、营运净亏损的结转与税务抵免;2、增大资产基数以扩大资产折旧额;3、以资产收益替代普通收入;4、私有企业和年迈业主出于规避遗产继承税方面的考虑等。总之,财务效应既影响并购过程也影响并购动机。[8]
第三,企业的发展动机理论。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的企业并购行为有利于降低进入新行业的壁垒、降低发展风险和资本以及获得科技上的竞争优势等等。并购减少了竞争者的数量,使行业相对集中,当某一行业由一家或几家控制时,就能有效地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使行业内企业保持较高的利润率;同时,并购可以降低行业的退出障碍,如钢铁、纺织等行业,由于资产专用性高,固定资产比较大,使这些行业的企业很难退出这些领域。通过并购,可以将低效和老化设备淘汰,调整内部结构,解决退出障碍过高的问题。以谋求企业发展为理论的企业并购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实现生产要素的互补。由于国际生产资料市场仍然很不完善,企业很难从市场获得某些关键性的生产要素,而通过并购就可以克服这一障碍,这一动机突出表现在土地使用权方面。2、建立紧密型的企业集团的需要。由于企业家素质的显著提高,以及国内、国际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通过组建强有力的企业集团,可以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
四、 现代公司并购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并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下简要介绍一下现今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分类标准。
按照并购双方所处的行业划分,可分为:1、横向并购。即指市场上竞争对手间的并购。[9]横向并购的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集中,优势企业吞并劣势企业组成横向托拉斯,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其优点是可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便于提高通用设备的使用效率,便于在更大范围内的合并企业内部实现专业分工协作,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从而有助于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管理,进行技术改造。横向并购是市场经济中生产集中和生产社会化过程中最早的一种公司并购形式。2、纵向并购。即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公司之间的并购。纵向并购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和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兼并后的相互融合。纵向并购重要集中于加工制造业和与此相关的原材料,运输贸易公司等。纵向并购的优点除了公司并购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征以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减少损失,且较少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3、混合并购,即多元并购。系指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它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有客户或供应商关系的公司间的并购。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在现代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一种原材料可以应用于几个不同行业的生产,一个行业的副产品乃至废品可能是另一个行业不可或缺的的原材料,因而充分利用原材料就成为混合并购的一个主要推动力。混合并购中由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没有直接业务关系,因而从外表上看,颇具随机性,其并购目的往往较为隐晦而不易为人察觉和利用,所以有可能降低收购成本。
按照并购的出资方式划分,可分为:1、出资购买资产式并购。所谓出资购买资产式并购,是指收购公司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以实现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形式的并购,目标公司常依购买法或权益合并法计算资产价值,以并入收购公司,原有的法人地位及纳税户头取消。对于产权关系、债权关系清楚的企业,出资购买资产式并购能做到等价交换、交割清楚,减少纠纷。但就我国国内企业而言,由于财务会计制度为臻完善,从而导致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清晰、透明度也有限,假如没有相关主管机关的适当介入,此种股市外的公司并购方式在我国难有用武之地。[10]2、出资购买股票式并购。所谓出资购买股票式并购,简言之,即收购公司以现金,债券等为支付手段,购买目标公司一部分股票,从而实现控制目标公司资产及经营权的并购方式。出资购买股票式并购既可通过股票发行市场进行,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公司并购方法,但因为受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此种并购方式一旦演变为强制并购,即需要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的收购邀约,容易增加收购成本。3、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即指收购公司向目标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资产。一般情况下,收购公司应同时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双方有约定时除外(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在这种形式的并购中,目标公司应承担两项关键性的义务,一为同意解散本公司,二为将所持有的收购公司股票分配给本公司股东,这样,收购公司即可以防止所发行的大量股票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4、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系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收购公司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股票。此种并购方式,与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相比,收购战略并无差别,仅是手段各异而已。
按是否征得目标公司同意为标准,可分为:1、善意收购。又称作友好收购,系指目标公司同意收购公司提出的收购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善意收购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有合并的意愿,而且彼此之间情况较为熟悉,所以此类收购成功率较高。2、敌意收购。又称强制接管兼并,系指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此种收购中,收购公司常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提出苛刻的并购条件,因而目标公司在得知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后,常采取一系列反收购措施,如诉诸反垄断法的适用,发行新股以分散股权。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指责收购行为违规等,收购公司面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也会采取下列方式,以实现并购目标:(1)发行垃圾债券筹资收购;(2)发出公开收购股份邀约;(3)征集目标公司股东的投票委托书等。采敌意收购,常会在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发生激烈的“收购战”。操作不当极易两败俱伤,让他人乘虚而入,因而必须筹划得当,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准备,方可放手一试。
公司并购的其他类型还有:杠杆收购、非杠杆收购、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等等。而我国公司的并购则主要包括:控股式并购、购买式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吸收股份式并购、抵押式并购、举债式并购、资产置换式并购以及委托书并购几种主要类型。这些类型与我在前面所详述的公司并购类型基本相似,只是名称略有不同罢了,在此就不再做更为详细的阐述。
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及其完善
本文的上一部分我们列举了上市公司并购的多种类型,要将诸多类型的并购问题一一拿来此处进行论述显然不太现实。为了详细的阐释关于公司收购问题的实践及其完善问题,我们以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为限进行简要的论述。
第一,要约收购(恶意收购)。
要约收购又称作招标收购,绕过目标公司董事会,以高于市场价格,直接向股东招标的行为。虽然以该种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时,收购公司一般公开地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承诺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但由于在收购公司作出收购决议之前并未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或与目标公司达成协议,因此,收购公司恶意收购目标公司的意图还是较为明显的。我国的《证券法》规定有“强制公开收购”制度,即规定当收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因而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时,收购公司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依该法,强制公开收购的发动比例为30%.收购公司在达此比例之前,也可以自由发动公开收购,只是须先履行行政法规关于报告、公告的程序规定。可见,恶意收购虽然没有经过目标公司的同意,但是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仍是允许的。采用公开收购要约形式实现公司收购,一般经由三种途径:1、现金收购股权式(cash tender offer),以现金来买股票;2、交换收购股权式(exchange tender offer),以收购公司的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3、现金收购股权及可转换优先股收购(cash tender offer 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 merger),一并使用现金或证券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也称作混合收购。[11]
要约收购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聘请顾问,找到一家证券公司,帮助挑选购买的对象。由于这一程序直接关系到收购公司对于目标公司的选定问题,对于最后的成功与否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这个环节需要保密。2、进行试探性收购。首先收购少量的股票,看看股民的反应程度。以少量收购的方式进行试探可以防止股市的波动,不至于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3、进一步收购。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当占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就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都要公告。4、报送收购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进行)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5、发出收购要约。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当持有者持有股票已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30%时,才可发出要约。同时必须通知所有股东,除非经国务院、证监会同意。6、收购的确认。持有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5%时,收购就成功。如果持有股份已达到90%,为了保护持有10%股份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必须无条件接受剩余10%的股份。7、在收购完成15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协议收购(善意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不向目标公司各位股东发出单方面的要约,而是直接找到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商讨。协议收购主要针对非流通股(国有股、法人股)。由于协议收购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谈判基础之上,一般不会对股市和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家也很少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并且协议收购完全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收购协议的基础之上,所以协议收购一般也不遵循法定的收购程序,而是以双方谈判所达成的收购程序为准。我们在此不再对协议收购进行详尽的阐述。
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中,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比较多,而且金额较大,一旦疏忽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极易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因此,以下围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善问题进行一些粗略的论述
首先,完善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公司收购活动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一直是立法与实践中的难点。我国《公司法》关于保护少数股东的规定相当缺乏和薄弱,对少数股东缺乏充分保护的现状已经造成了少数股东只关心股票投机,而忽视公司经营业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投机股东。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受到严格限制,我国股市上的股民大多数属于少数股东的范围。如此庞大的投机队伍的存在,注定了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浓厚的投机性质,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此外,当少数股东面对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时,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热情和信心,致使他们对证券市场和国家法制失去信心,这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是非常不利的。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我国《公司法》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到对于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推行外部董事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并对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恰当定位。外部董事制度主要是英、美等发达国家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公司的董事会由两部分成员组成,一部分为内部董事,一部分为外部董事,经理人员由内部董事担任。外部董事创设的本意,在于强化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制衡,使其按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由此保护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弥补内部董事在专业知识上的缺乏。但是,由于外部董事大都由社会贤达担任,故其在客观上又对维护非股东利益,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一定作用。近年来,为实行外部董事制度,英、美等发达国家公司中董事会的成员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2]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务中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建立也日益受到重视。
2、建立小股东利益补偿制度。在公司的收购过程中,小股东的利益要受到损害,因此应给予小股东补偿,在国际惯例上一般采用优先认股权。即新公司首次增发新股时,小股东可以按一定比例,按照约定的比例购买发行的新股。
公司并购论文范文3
[关键词] 企业并购 目标企业
随着竞争的加剧,并购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对并购的研究起步较晚,多是建立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目前,并购理论的研究多集中在并购动机的理论分析,并购绩效的实证检验、交易信息收集及并购后的整合管理等方面,对并购前期的重要一环――目标企业的选择研究不多,因此本文拟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的回顾与总结,以期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理论研究
在目标企业的选择方面,由于对企业并购的动机的理解不同,不同的企业并购动机理论其实都对目标企业的选择已经做出了限制,国外关于目标企业选择的理论研究中,主要的理论有:
(1)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并购的目的是将市场交易转化为内部关系,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是对企业纵向并购的一种理论解释。
(2)价值低估理论,主要是出于投机的考虑,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投资者拥有的信息不全面,因此产生了资本市场上许多不太出名的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价格被低估的情况。企业价值被低估对并购的影响一般以托宾提出的q比率来表示,q为企业股票市场价值(V)与企业重置成本(K)之比,即q=V/K。当q>1时,说明企业股票市场价值高于企业重置成本,形成并购的可能性很小;当q
(3)范围经济和风险分散理论,范围经济论和分散风险论对企业混合并购做出了解释。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单一,一旦这种产品市场低迷,企业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所以通过并购可以分散风险。范围经济论和风险分散论为企业的混合兼并提供了理论支持。企业通过混合并购策略实现范围经济和分散风险,形成生产成本优势、市场营销优势和技术创新优势,实现多元化经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4)市场势力理论与企业优势共享理论。该理论认为并购可使企业优势在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间相互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在现实的竞争市场中,一个企业可能拥有其它企业所不具有的竞争优势,如先进的管理经验、专利技术、品牌资产、产品差异化及独有的营销手段等,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在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之间进行分享,从而提高总体效益。
国内学者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理论研究较少,倾向于研究目标企业选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选优的方法。刘湘蓉(2001)对目标公司选择一般步骤及因素分析进行了阐述;欧阳春花(2004)主要研究不同的公司战略对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刘智博)2004)通过实证研究了我国并购中目标公司的一般特征,何倩(2007)详细说明了层次分析法在目标企业选择的应用。
二、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在目标企业选择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是重要的一环。企业价值评估在国外发展的已相对成熟,主要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法,市场比较法,净现值法,成本法。西方国家的资本市场相对有效,企业的价值评估类同于股票价值评估。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流通股权与非流通股权分离的二元结构以及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严格隔离,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价值评估难度加大,因此,现金流贴现法与净现值法主要用在了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上,在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上,收益法使用的也比较广泛,但由于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比较法应用得相当广泛。另外,成本法也时有应用,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它是从企业重建思路来考虑的,即在评估时点重新建造一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的企业或生产能力及获利能力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这种方法在估算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且难以反映资产的收益特征。
另外,Stewart(1991)提出了经济附加值(EVA)价值评估模型。即公司的经济附加值等于提前收益减去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EVA 反映了企业税后净经营收益扣除了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后的收益,真正反映了企业真正创造的价值,能够有效的表现出企业的财务经济状况和企业的发展能力。
近年来,实物期权在价值评估中应用的也比较广泛。AngelienG.Z.Kemna 在(1993) Fina进行资本预算研究,在整个过程中进行实物期权的应用、核算,并发现对于战略性决策,实物期权确实比传统资本预算方法有用。
我国的学者也从多个不同角度对企业并购的估价方法及定价进行了研究。李长青(2002)提出了企业并购是把企业作为商品进行产权交易,研究了企业并购定价策略的方法,给出了决策模型和决策程序。聂志红(2002)总结了实践中对目标企业独立价值评估的几种方法,并从定性的角度构造了一个并购整体价值评估框架。喻剑(2002)提出了对目标企业并购溢价的现金流分析和整体价值评价的概念,提出了购并中的非上市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设想。黄薇(2007)论述了实物期权在目标企业定价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并购中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需要综合运用不同层次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在每次交易时都使用所有的定价模型、权衡所有的定价因素也是做不到的。应当根据并购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方法和模型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段 云:并购目标企业优选的价值评估模型.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何 倩: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选择问题研究.沈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公司并购论文范文4
关键词:企业并购;并购绩效;因子分析;并购动因
陈昆玉提出“公司并购的绩效”是衡量公司并购成功与否的依据,这个概念并不是完全准确,但是让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对并购绩效有了一定的认识。对公司并购绩效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其他方面的认识,“然而一般都是集中在对中国现有政策的解释和已有实践的解释方面上,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单项就事论事的倾向”。关于企业并购绩效的研究范围涉及到很多方面――宏观的、微观的,以及国内的、国外的,还有国内外之间的,这样研究起来就需要以大量的实证数据为基础。通过收集的论文结果来看,大部分论文对绩效的研究都是从实证角度出发的,并且关于企业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也是当今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一、并购绩效的理论研究
张宝红提出股权结构会对公司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公司并购绩效产生影响。作者通过外资所处的股东地位不同对公司绩放产生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上市公司被并购后扩大了生产规模取得较大的经营收入,但同时加大了偿债能力出现危机的风险,所以出现整体业绩下滑的情况。
宋耘提出了通过协同效应的实现程度来衡量并购绩效,即通过并购所涉及的两个企业间的相互作用而创造的净利益。但是在这篇文献中他只是提出了分析方法,并没有真正的分析具体的实证数据,也就没有得出并购绩效的具体变化。
二、并购绩效衡量方法研究
国外对于并购绩效普遍的研究方法是超额收益率法。这种方法将收购公告前某段时间(事件窗)内并购双方股东的实际收益R与假定无并购公告影响的那段时间内股东的正常收益E(R)进行比较,得出超额收益AR,即AR=R-E(R)。
目前国内关于并购绩效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分析财务数据的方法对企业并购的绩效进行的研究评述的,而仅部分学者提出了将“并购动因”和“财务指标”结合来对并购绩效进行分析。
超额收益法。Anup和Jeffrey回顾了22篇研究文献,这些文献分别计算了发盘收购、其他收购、购买资产等重组方式发生后公司长期的超常收益,综合的结果是兼并后长期绩效为负,发盘收购的绩效为非负(甚至可能为正)。财务数据法是通过建立一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通过考察事件发生前后指标变化来评价事件的影响。
利用因子分析法对上市公司并购前后绩效动态变化进行研究。陈雯、窦义粟等利用“KMO及巴特利特球形检验”的方法进行因子分析,得出的结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后从综合绩效得分上看还是比较成功的,但可能由于整合战略制定上的一些失误,综合绩效振荡上升,上升的速度不快。吴豪、庄新田利用因子分析研究方法与屈颖爽的类似,建立一个指标体系,其中包括十三个元素(也是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但是多出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股东权益比率这三个因子),得出并购后公司当年绩效确有一定的提升,但缺乏长期性的结论。
“并购动因”和“财务指标”结合的分析方法。史田田提出应从企业“并购动因”与“并购绩效”关系上对企业并购绩效进行系统地研究,指出现在大部分对“并购绩效研究不从每种动因产生的理论根据和实施条件研究并购目标选择的侧重点,缺乏对企业并购绩效的探源性分析”。作者还指出了目前研究缺乏从产业角度深入研究企业并购绩效。蒋叶华,陈宏立提出了并购动机的研究是企业并购绩效研究的重要方面,指出对于企业并购前后的效益分析要了解并购的动机,以有利于揭示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还提出了企业并购绩效评价方法:(1)非正常收益法;(2)会计指标法。
三、研究结论
大部分的文献都是通过具体的财务数据来分析,这样的得出的结果也比较类似,即企业并购后短期绩效较好,但是缺乏长期性。这样的分析方法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 并购案例非常多,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大部分学者研究只是选择了某一个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分析,缺乏代表性。
2 只是给出了结论,并没有分析成因。
3 分析方法比较单一,并不能全面地、系统地得出比较有说服力的结论。
虽然有的学者提出单纯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了解决方案,比如史田田和蒋叶华等提出的并购动因,以及从产业角度研究并购绩效等,但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实证分析,没有很强的解释力。如在以后对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中加强对产生结论进行成因分析,尽量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研究,这样的结论才能更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
[1]屈颖爽,刘志强,陈守东: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
[2]陈雯,窦义粟,刘磊: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论坛,2007.
公司并购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十二五,国企,上市,重组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现状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历史进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先后走过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朝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方向迈进,公司治理结构开始融入到改革的进程中;21世纪,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而以中国神华为代表的众多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自己的上市实践,成功探索出一条依法治企、规范运作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
准确地讲,国企上市这个概念应该既包括子公司上市,又包括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但由于在过去,最流行的国企上市模式是子公司上市,以至于国企上市这个概念本身大都指的是子公司上市。我之所以特别强调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是因为子公司上市和集团整体上市的差别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在现实中的意义十分重大。子公司上市通常是将不良债务、富余人员等历史包袱剥离给国企集团,这种做法对证券市场微观基础改造确有积极作用,但此时的国企集团却往往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形成了国企上市最典型的“小船逃生、大船搁浅”现象。实际上,小船也不能轻易逃生,许多集团无法生存时,就通过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最后小船大船一起沉没,这样的历史教训已非常深刻。因此,只有整体上市,才能避免过去大量存在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促进国企的整体搞活和长远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上市国企的现状
1.行业覆盖面宽
目前,共有92家国有集团公司的157只股票进行上市交易,在数量上占A股总数的8.1%。上市国企主要集中在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汽车、重型机械、有色钢铁、航运、地产、农业、旅游、纺织、建材、医药等14大行业,覆盖面较宽,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是上市国企较多的5大行业。
表1 上市国企行业分布情况表
行业
航天军工
信息技术
石油化工
电力煤炭
汽车
重型机械
有色钢铁
其它
股票数量
36
19
14
17
9
13
16
行业
航运
地产
农业
旅游
纺织
建材
医药
2
股票数量
9
7
2
2
1
6
5
2.发行规模不大
国企上市公司的发行规模普遍不高,总发行股本557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32017亿股的17.4%,总流通股本254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22471亿股的11.3%;总股票市值56799亿元,占A股总市值238740亿元的23.8%,总股票流通市值26502亿元,占总股票流通市值152413亿元的17.4%。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汽车、建材、医疗等行业以中小盘股居多,大盘股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航运、地产等行业。由表2可见,国企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主要集中在200亿元以下,其中100亿元以下的为109只,100亿元—200亿元之间的为28只,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的为20只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2 上市国企流通市值分布情况表
3.盈利能力较低
截至2011年3月(一季度)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上市国企中亏损企业家数为24家,占总数的15.3%,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24倍,远远超于A股30倍的水平。由表3可见,有67%的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在0.3元以下,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表3 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分布情况表
二、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目标
(一)数量精简
国资委计划在2010年将现有的129家国企减少至100家,这为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定下了减量的基调,但这并不是唯一指标和最终目标,减量是为了整合那些规模较小、微利、效益差、应退出市场和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对产业布局调整和升级换代要求的国企,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合理配置。
(二)质量提高
有针对性地剥离不良资产,合理注入优质资产,使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得到较大改善,资产负债率达到50%以下,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
(三)模式转变
十二五后,国企“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将被颠覆,国资委未来的目标是要消灭集团公司,逐步消化包袱,只保留中间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路径
(一)上市国企之间进行整合
国家直接监管的100多家企业中,少数垄断行业外,多数企业是处于同一竞争行业,国企之间横向联合、 纵向重组的空间很大。 国企之间合并的模式有三种:
1.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第一,主营业务在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着力整合旗下子业,发挥主业拉动作用,如中化集团,在能源领域,已发展为具有国际化经营特色、营销能力突出的国家石油公司,承担着我国战略石油储备的重要任务,并走出国门在海外开发油气资源。
第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壳资源重组。寻找壳资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集团中定位不清晰,国资委所持股权比例低的公司。(2)集团内部整合难以提升价值的公司。(3)当前涉足主营业务与政府产业政策相违背的公司。(4)负债比例低、诉讼少、没有B股的公司。如上海国企重组中可关注的壳资源就有上海金陵、飞乐音响、飞乐股份、金丰投资、锦江投资、中西医药、上工申贝和*ST二纺等。2010年11月,友谊股份以每股15.57 元向百联集团发行3.024 亿股,收购集团持有的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并以1 股百联股份换0.861 股友谊股份之比例吸收合并百联股份,合并组建新百联。
第三,全行业合并重组。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设定了节能减排的一系列量化指标,其中钢铁、电力行业等是实现全社会、各行各业减排的重要桥梁,为此钢铁、电力行业实现全行业重组迫在眉睫。
以电力行业为例,其重组的趋势有三:一是基于国资委已经明确提出未来央企的整合要求从150家减至100家左右的政策导向以及目前电力行业结构过于分散的事实,未来第一、二、三梯队各发电集团有可能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整合,以提高行业集中度。二是各大发电集团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加快业务扩张而对外的收购兼并活动。具体包括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比如煤炭企业以及对中小电力企业(电源点)的收购。三是各大发电集团内部,以整体上市为目的、以资产注入为手段的集团内部资产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正在酝酿将旗下电力、煤炭板块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电力”)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新集”)合二为一,其合并后的新公司将成为国投整体上市的资本平台。
(二)地方国有企业合并重组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4月18日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与同时废止的2006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相比,此次公布监督办法细化了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并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新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地方国有资产的总量大于中央企业,因而可供注入上市公司的地方国资潜在数量更加惊人。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推动不同地区和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随着新办法的施行,地方国资将再掀重组热潮。
(三)民营、外资企业收购国企。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门用一个章节阐述如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五章第三节提出,“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完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优化外部环境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改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目前,民企对国企进行整体并购主要有两类方式。一类是“协议转让法”,就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双方“一对一”谈判订协议实现产权交易。另一类是“市场拍卖法”,即让民营企业在自由竞标的状况下收购国企。
此外,中国在“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水平。在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内容包括,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优化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等等。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以平常心态,以全球视野看待外资并购。既不要把它妖魔化,也不要轻视它。首先要加强对并购的研究,完善并购的法律法规,健全产业安全和反垄断预警机制。其次,要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并购方式发展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占涛,利用外资并购提升我国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技术开发,2009.11
2.李栋,跨国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相关对策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10.1
3.张晗,试析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对策,法制与经济,2010.5
公司并购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跨国公司产业政策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自2005年以来,跨国企业开始在中国消费品生产、基础材料业、重化工业等领域大手笔收购。2006年外国资本更是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频频出手,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人股华菱管线、摩根斯坦利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水泥行业龙头海螺水泥、私人资本PAG收购国内最大的婴儿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外资对华的并购金额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28亿美元。外资并购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外资并购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并购并不~定构成行业垄断,也不会危及行业和经济安全;反对者则认为外资并购可能带来诸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
从近年的外资并购大型案例看,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二是基础材料工业领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五是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人世”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对于单纯的外资企业合并,则有以下特点:外资企业合并现象目前并不多见;合并多存在于外资企业之间,鲜见内外资合并现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资企业合并较多;合并大多是为了解决当初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瓶颈,特别是经营范围的限制等,随着逐步放开,有必要整合资源和企业管理。
二、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
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参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外资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这种交易将导致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从而最终带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跨国并购不仅会给被并购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业更新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外商并购国内企业,不仅使被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外商原有的先进技术,而且还可通过跨国公司的R&D投资获得持续的先进技术,并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产生的溢出效应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资并购可以使国内企业更快地融入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围内生产分工的深化和细化,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被并购参与到跨国公司全球性的产业链中。被并购后,企业就能够按照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技术等资源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当前外资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
1、外资并购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目前外资并购主要依据《外资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规定,而业务操作主要依据《夕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层次低、不全面、法规零散又操作不便的问题。面对形式多样的外资并购,尚不能解决市场垄断、资本外逃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该相关政策还存在不熟悉的情况,对内对外宣传都少,客观上造成了合并的难度。
2、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流失问题。尽管从理论上讲,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流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在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确实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许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不少是按账面价值而不是重置价值出让,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另外,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的并购市场是一个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外资作为买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国际资本运作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外方在交易谈判中寸利必争、寸权不让,而中方常常被动接受相对不利的条件,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和技术标准上的知识缺陷,乘机以质量低劣的实物资产和陈旧过时的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产生了挤出效应。目前,国内已经具备了一批有竞争力且成长前景看好的优势企业,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的优势企业面临实力更为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断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从而对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冲击。另外,外资集中购并某一行业的企业时,还往往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外国公司行业垄断的威胁。资料显示,几乎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都由外资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4、技术层面的问题。外资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难;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造成并购成本提高;并购范围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点,并购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正面效应无法全部显现;国内中介机构提供的并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审批阶段,缺乏对并购对象事先战略分析等高技术含量服务。
四、外资并购的对策研究
1、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我国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虽然有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而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对于外商并购投资的监管还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关部门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制定外商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鼓励外资参与国企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收购和兼并竞争性行业的国内企业。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应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外资的殴权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从严把关。
2、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序规范。要强化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构科学、合理、高效的外资并购审批制麦,以防范和消除外资并购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综观世界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都是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做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企业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做出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同时,应建立部门间外资并购监管协调机制。商务、工商、外汇局、税务等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并购行为在审批、资金到位、登记变更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建议商务部门在核准外资并购项目时,应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区别,须验证境外收购方的身份,同时重点审核作价依据,在批准文件上注明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限,在源头上杜绝虚假外资并购。外汇局主要通过外汇资金的汇兑环节实施监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切实行使督促并购方履行支付协议的权力,对转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应要求其重新验资,以外汇局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文件为依据,以重视外汇局出具登记证明的权威性。新晨
3、强化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利益。政府为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有损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经济政策,政府应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以促进其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