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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1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通过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1]。当前我国市售化妆品仍存在许多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产品,甚至含有明显急性、慢性毒性的物质或对皮肤或黏膜有刺激性的物质,危害人体健康。本文针对某市某区监管的化妆品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现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化的建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某省某市2012~2014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常规检查现场笔录随机抽取189份,化妆品现场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的持有证件情况(是否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使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无批准证件、化妆品有无质检合格报告单、化妆品经营人员有无健康证明、有无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化妆品标签检查情况(进口的化妆品有无中文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有医疗术语广告、化妆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有无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以及2014年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反应出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统计方法 对检查结果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2 结果
2.1市售化妆品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市售化妆品场所2012年95家,2013年88家,2014年122家,随机抽取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26份,2013年51份,2014年112份。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持有证件情况 在调查的189份调查记录中,卫生许可证持有数11,持证率为5.8%,健康证持有数101,持证率53.4%,质检报告单合格数28,持证率14.8%,进货台账记录登记数137,登记率72.4%,特殊批件持证数67,持证率为35.5%。
2.3 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情况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识检查109份,其中76份有中文标识,占检查的69.7%,189份笔录中检查有2份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合格率为99%,检查中发现有17份化妆品标签上写有治疗功能,合格率为91%。
2.4 2014年监督行政处罚情况 以2014年共对122家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化妆品97种,出动检查人次241人次。
3讨论
本次通过对常规检查还发现的其他化妆品卫生问题,亟待解决。
3.1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的持证情况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5.8%,质检报告单持证率14.8%,特殊批件持证率为35.5%,则显示对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索证管理并不到位,从业人员无化妆品卫生知识,对化妆品经营及使用卫生要求不了解,不知道应向化妆品生产企业索取哪些证件,不知道什么是特殊化妆品以及标志应标注哪些内容,化妆品经营人员并不重视化妆品是否质量合格,意识淡薄,会在进货时忽略索取质检报告单这一重要环节,无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可能引发安全问题;进货台账记录登记率72.4%,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53.4%,持证率低的问题尤为突出,进货渠道混乱,从业人员意识薄弱,人员流动大,卫生意识差,甚至检查时工作人员对应该持健康证毫无概念,容易造成化妆品的污染,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化妆品安全问题。
3.2 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情况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一个质量合格的产品,应该具有完整正确的监督标识,化妆品的标签上应当注名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还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同时,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而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①广告医疗效果;②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疗效;③借用或冒用别的产品文号;④化妆品无中文标识或者冒充进口产品;⑤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同一批号;⑥化妆品使用夸大宣传用语。
3.3行政处罚情况 2014年共对122家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化妆品97种,出动检查人次241人次,每次检查的出动人次为1.43人次,调查中显示,现场检查人员并不符合化妆品监督检查要求在场两名监督员的标准,检查种类过低不能反映问题,造成检查漏洞,并且在常规监督检查也并也没有对化妆品种类检查进行量化,不便于化妆品常规监督工作的开展。
3.4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 化妆品行政许可实行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2008年9月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由卫生部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广告管理和流通领域监管。对化妆品经营方面,当前化妆品经营未实行许可制度,只能依靠摸底调查得到的数据开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监管,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时常规处罚只能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经营。因其经营许可证是有工商下发而非食药监局下发,所以不能吊销执照,执法力度不够,监管部门的治理整顿很难奏效。
4建议
4.1加强化妆品经营人员的知识以及持证培训 培养从业人员的基本意识,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定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卫生服务质量,预防使用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伤害事件的发生。
4.2 完善抽检信息公布制度 抽检结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而在生活中发现,抽检信息公布滞后,公布信息仅能通过网站查询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不全面。按照卫生部化妆品抽检工作的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作为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并要求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2]。更全面的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获悉,做好化妆品安全预警工作使化妆品的使用更加安全。
4.3完善化妆品监管及行政许可制度 构建一体化、成体系的监管新模式,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通过调整和改进,确立协调统一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工作机制[3]。从化妆品经营许可证源头开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执法力度,实施专业化的监管,对于无证营业的可以进行有效整顿,扫平监管盲点。增强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使制度的科学化、法律化制定与法律的制度化落实相互统一[4]。
4.4制定完善的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化妆品主要行政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成为《条例》),《条例》于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1991年三月卫生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为《实施细则》)并与2005年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到现在也有十年之久,卫生规范包括是《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此外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现主要依据相关文件有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四个,其他部门规范文件三个,此外各种大小文件数种,基于以上情况,立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指定基础上,重新理顺相关规定,修改存在冲突的法规,确保法规的落实,加强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把应该规定和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并建议制定《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把化妆品的索证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制定统一的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多频次的常规监管可以有效地约束化妆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按照统一的日常监管标准监管可以消除地区间的监管差异,实现公平行政、公平执法,有利于引导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S].2007
[2]袁韧.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现状与管理[M].中国卫生监督管理杂志,2008:290-294
[3]张晋京.我国化妆品的法规、监管及挑战[M].口腔护理用品工业,2011:34-37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2
最新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3
一、强化疫情防控,筑牢抗疫防线
1.落实疫苗属地监管责任。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按照省药监局和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防疫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职责做好疫苗质量监管、异常反应监测处理、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要健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落实。
2.继续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的监测。各分局和药械股要督促零售药店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落实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省药监局、市局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做好“四类药品”(退热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质量监管和销售监测,及时报送监测信息。
二、强化风险治理,守牢安全底线
3.做好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认真开展药品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老慢病用药、冷链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重点品种,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托幼、养老、流浪救助机构卫生室等重点单位,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中药饮片)、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中药材、使用过期药品、异常超量采购麻精药品和含麻制剂等行为。
4.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证使用放射性药品、是否依核准事项使用放射性药品。
5.加强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出入库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违法经营二类等行为。
6.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网监股要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化妆品经营者,尤其是婴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超、宾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重点领域,抽检不合格、屡次违法记录等隐患高的企业监督检查;要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对高风险等级的经营者每年要全覆盖检查。
三、开展药品化妆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7.开展疫苗、特别是疫苗的专项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全面落实《疫苗管理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继续加强对各类疫苗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全覆盖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渠道采购、不依法依规储存运输、使用过期疫苗、私存私带致使疫苗外流等行为;督促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依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储运过程温度控制和全过程信息追溯管理,全力保障疫苗质量和流向安全,严厉打击涉疫苗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主动通报工作信息,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8.开展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省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总体部署和市局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是否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等情况。要畅通信息沟通,密切工作协作,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及时联系报告。
9.开展集采中选品种专项检查。药械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集采中选药品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集采药品采购渠道、数量和销售使用情况,严防集采中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10.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药械股和网监股借助《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契机,按照省药监局和市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药品网络销售的监测力度,依法对无证经营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处,切实保障网售药品的质量安全。
11.开展化妆品、特别是婴童化妆品的专项检查。一是大力加强婴童化妆品监管。2-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我县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质量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婴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二是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第一阶段工作经验,继续开展第二阶段工作,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
四、强化改革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
12.积极做好NRA评估有关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局NRA评估工作进度安排,主动跟进,积极行动,对照评估工具指标,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及时更新评估材料,完善评估资料,确保任务协调推进,如期顺利完成评估工作。
13.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要策应全县生物医药产业链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帮扶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我县特色药品批准文号申报基本药物和进入医保目录,支持县内大型医药企业、医药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加强执业药师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零售药店经营,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壮大和健康成长。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14.扎实推进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及时向省免疫规划信息平台上传疫苗追溯数据,督促指导辖区内经营“重点品种药品”的零售药店在6月底前,全部与重点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第三方追溯平台对接,并完整及时上传相应药品的追溯数据,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对逾期未完成的药店,应暂停其相应药品销售。
15.如期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的通知》和市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我县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力争在7月底之前全面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的换发,确保全县零售药店编号统一规范,符合国家局标准要求。
16.大力提升监管队伍能力。要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药品化妆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要拓宽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让更多基层监管人员参加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懂监管、有水平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17.切实加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药械股要按照市局印发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点要求,认真做好药品化妆品、特别是疫苗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研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监测哨所的指导,提高风险信号监测和预警能力,要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药品化妆品安全方面的系统性、区域性、敏感性风险,充分发挥不良反应监测对监管工作指向作用,不断提升监测报告质量,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4
(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五个种类、一个行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食品专项打假工作,继续加大卫生监督力度落实和巩固“四个100%和一个95%”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的“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2、继续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重点抓好餐具消毒的宣传和监测工作,切实把住“病从口入”关,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要求初训覆盖率达100%。
3、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执法力度,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新、改、扩、续建食品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抓好卫生设施的软、硬件建设,做好卫生学评价工作。
⑴加强对上市猪肉砷、镉检测,每半年抽检1次,每次抽检不少于10个样品。
⑵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和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拟4月下旬召开一次全市矿泉水、纯净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进出厂检测程序,指导其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管理制度。
⑶抓好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污染治理,对辖区内豆腐等豆制品加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本底档案资料,做到长效管理,同时加强对加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许可证管理,定期对豆腐等豆制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⑷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酒店、宾馆的饮食卫生日常监督管理,采取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餐饮业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进行全面的整顿,
4、20__年内在学校(包括幼儿园)食堂、城区餐饮业、直饮水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继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全省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度要求,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年审开展工作。
5、加强各类食品和餐具消毒监测工作。今年计划各类食品卫生监测13类以上,监测数不少于650份;餐具消毒监测数不少于1200份。并由监督人员依照规范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采样监测结果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组织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和培训率达100%,同时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的工作,调离率达100%,及时发放健康证和培训证,发放率达100%。
2、开展公共场所新开业或卫生许可证复核单位卫生审查和监测,及时完成本年度换发证工作。
3、开展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卫生评价率达80%以上。
4、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对所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加强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积极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2、对市级水厂(__二水厂)管网末梢水质定点(10点)进行每月1-2次监测,其中5-9月份每月2次(全年共17次)。
3、组织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培训率均达100%。同时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调离,调离率达100%。
4、掌握市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情况,给予定期定点(16点)水质监测每年4次(每季度一次),以便观察二次供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根据上级精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采取不定期不定点的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0份。
(四)化妆品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2、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审查发证监督监测等工作。
3、开展城关、金峰镇等重点乡镇化妆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4、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和上级整顿精神,对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五)医政监督
工作措施
1、继续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能落到实处,有组织,有计划。
2、建立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力量,增加监督频率,扩大监督覆盖面。
3、专项整治小组每周开展2-3次执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各乡镇卫生院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动群众作为市场监督员,及时举报非法行医行为。
5、积极与
工商、公安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保证执法的全面性、权威性,同时能防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工作进度
1、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各种工作,监督覆盖率达100%。
2、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1)拟于2-3月份、10-11月份开展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的专项检查。
(2)拟于4月份开展对药店坐堂医的专项检查。
(3)拟于5-7月份开展对村卫生所、个体诊所、门诊部的专项检查
(4)拟于8月份开展对计生机构的专项检查。
(5)拟于9月份开展对医疗广告的专项检查。(6)拟于11月份开展母婴保健、采供血监督管理专项检查。
(7)拟于12月份开展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专项检查。
(8)依法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大规模义诊活动的专项检查。
(9)受理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投诉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六)疾病控制监督
1、积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督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
2、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监督执法力度,积极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全市高致病性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督查工作。
3、巩固、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建立门诊日志,并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严防传染病漏报现象发生。拟于5、11月份组织疫情报告专项检查。
4、加强肠道门诊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霍乱防治措施。计划于五月底组织开展霍乱防治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霍乱防治组织机构,防治经费、宣传动员、防治药品器械配备情况、隔离病房设置、肠道门诊开设情况等。
5、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甲、乙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医院感染监督和消毒监测,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医疗保健机构注射时必需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灭菌,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用后做到消毒毁型。
6、开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门诊监督检查,规范疫苗流通保证疫苗的质量和接种质量。
7、继续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人员对全市的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将重点开展我市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经营的整治。
8、开展医疗废弃物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重点将加强城关地区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的监管促进城关地区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更上一层楼。
9、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组织工会、安监、经贸等部门在城区主要地段和工业集中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并结合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积极向生产现场作业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现场向工人发放了宣传资料,提高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及法律意识。
10、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6
除了怡人的色彩,女孩们更看中口红的什么性能?
《消费者报道》2015年8月对191名消费者有关口红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39.3%的人更关注口红的保湿滋润性能;此外,持久不掉色也有13.1%的关注度。
企业在开发各种亮丽色彩的口红时,也在不断追求长久滋润的配方,以及保湿与颜色持久的完美平衡。
2015年10月,《消费者报道》向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送检克里斯汀迪奥、资生堂、innisfree悦诗风吟、美宝莲等4品牌口红对比测试其保湿性能;同时也邀请8名志愿者对4款口红的颜色持久度和卸妆难易进行主观测评。
在干燥的冬天,哪款口红更能滋润双唇?保湿与颜色持久能否兼得?更贵的是不是就一定性能更优?
测评报告给出答案。
保湿性能美宝莲较差,迪奥后劲不足
迪奥、资生堂综合保湿性能领先,但迪奥保湿效果下降速度较快,后劲不足;美宝莲则一直较“干”。
|本刊实习记者/李琪
口红色彩艳丽固然美好,但如果不能保湿,女孩们也是会拒绝的。
2015年10月,《消费者报道》向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送检克里斯汀迪奥、资生堂、innisfree悦诗风吟、美宝莲等4品牌口红进行保湿性能测试。
检测结果显示,迪奥、资生堂综合保湿性能领先,但迪奥保湿效果下降速度较快,后劲不足;美宝莲则一直较“干”。
本刊同时招募8名志愿者对4款口红的颜色持久度与卸妆难易进行主观测评。结果显示,美宝莲在颜色持久度上表现较好,而innisfree悦诗风吟相对更难卸净。
保湿性能差别明显
“嘴唇皮肤是面部皮肤的延伸,角质层比正常的皮肤更薄,没有毛囊、颗粒层和黑色素,所以真皮层的毛细血管呈现出来,看起来就是红润润的。由于这种特性,嘴唇皮肤更易失水和弹性减退。”广州汀兰生物科技公司研发工程师彭冠杰告诉《消费者报道》记者。
在空气干燥的秋冬季节,如果女性能拥有一支既有美好色彩又能有效保湿的口红,那是再好不过了。
“口红的成分不外乎是油、脂、蜡以及色料、香料五个系统。”台湾化妆品配方专家林志青解释道,“油脂类成分在嘴唇皮肤上形成的油膜可以阻止水分挥发,令水分保持在角质层,从而发挥保湿的效果。”
本刊此次4品牌口红保湿性能测试的基本方法是,用皮肤水分测定仪测试涂抹口红后2h(小时)、4h、6h、8h四个时点相对于未涂抹口红皮肤的含水量提升率,提升率越高,保湿性能越好。
“一般消费者使用口红的习惯是平均每天使用2-3次,差不多每隔4h补涂一次。所以评价口红保湿效果时,前4h的含水量提升率相对更重要。”彭冠杰说。
因此,本刊对涂抹口红后2h、4h、6h、8h四个时点的含水量提升率分别给予30%、30%、25%、15%的权重,得出综合含水量提升率,以评价4款口红的保湿性能。
结果显示,资生堂保湿性能表现较佳,美宝莲较差。4款产品的角质层皮肤含水量提升率都呈现递减趋势,且高峰数值出现在2-4h。(如图1)
彭冠杰认为,嘴唇皮肤角质层含水量的提升率出现下降,原因比较复杂。保湿成分和角质层的代谢,环境的温度湿度,保湿成分的摩擦损耗等都是成因之一。
“含水量增加的最高峰在2-4h出现,在约4h后呈现持平或者下降,这是保湿类产品的通性,与我们日常的统计结果也是相符的。”彭冠杰对测试结果分析表示,“企业在设计产品时也会考虑到消费者的使用习惯,而对于口红来说,基本上使用6-8h以后就没什么保湿效果了。”
此外,检测数据显示,迪奥在2h时点的保湿性能绝对领先,却在之后迅速下降,后劲不足;资生堂的下降速度则缓慢许多。
彭冠杰在分析了4款口红的配方后指出,资生堂、innisfree悦诗风吟、美宝莲都添加了植物甾醇这种可以提高口红保湿效果持久性的物质。而迪奥只是单纯的油脂配方,因而保湿能力的下降速度相对较快。
“此外,与资生堂相比,innisfree悦诗风吟、美宝莲这两款产品植物甾醇明显用量比较少。”他说。
当然,口红的配方比较复杂,不同油脂的组合也会产生不同的保湿效果。口红优秀的综合保湿性能需要整体配方与工艺的改进。
保湿与不掉色能否兼得?
美美的口红,谁也不想沾得到处都是,一不小心还给舔掉了。用完口红,能够轻松擦拭掉才更省心。
而口红的滋润保湿与持久不掉色是否能够兼得?
除了保湿性能的测试,本刊此次也邀请了8名志愿者对4款口红进行沾杯实验以对比其颜色持久性,同时模拟实际卸妆过程评价其卸妆难易。
沾杯实验模拟了日常女性涂抹口红后喝水的情景,沾在杯壁上的唇印越浅,则可以说明口红的颜色持久性越好,更不易掉色。
美宝莲保湿性能较差,主观测评结果则显示其在颜色持久度上表现较好,资生堂在保湿与颜色持久性上整体表现较好,而innisfree悦诗风吟相对更难卸净。(如图2)
“一般持久不易掉色的口红会比较难卸。”德之馨有限公司大中华区化妆品原料部销售及市场总监梅鹤翔认为,“较持久的口红在嘴唇上的附着性强,相对不容易卸掉。”
北京盛妆家化彩妆技术总监陈燕表示,一般而言,偏重颜色持久的口红含有的挥发性油脂挥发后,色料等成分会在唇部形成一层硬膜,使用感受会比较“干”;偏重保湿滋润的口红则几乎不含挥发性物质,但容易擦掉,相对容易掉色。
“目前一般口红的保湿与颜色持久性都能结合较好。如果消费者对口红颜色持久度的要求很高,那就要牺牲一部分使用感受,即口红使用感受会比较‘干’。”北京千艺千惠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学东补充道。
林志青建议,如果消费者想同时追求很高的保湿效果和颜色持久度,可以在涂颜色持久度高的口红之后,再涂一层唇蜜,因为唇蜜配方中的油脂既可以滋润皮肤,又不溶解色料。
美妆独立撰稿人凌暴暴提供了另一个建议,如果消费者觉得口红太干,也可以在涂口红之前先涂一层润唇膏,但涂完润唇膏不建议立刻涂口红,这会降低口红的着色和颜色持久性,建议稍等两分钟,等滋润成分被吸收了,再上口红。
保湿与持久性综合评价资生堂较优
综合保湿性能,颜色持久度与卸妆难易三项性能指标,资深堂表现较好。
|本刊实习记者/李琪
红唇娇艳,一支小小的口红里面也有不少门道。保湿与颜色持久的完美平衡是企业一直追求的目标。
综合保湿性能,颜色持久度与卸妆难易三项性能指标,资生堂较优,美宝莲垫底。
目前市场上单支口红(约4g)的价位从几十块到几百上千块不等,既有超市开架亲民产品,也有高端品牌高级定制。本刊此次测评所选4款口红是女性普遍会接受和选择的。
测评结果显示,4款口红中,资生堂与迪奥两款产品的性能表现相对更佳,价格也相对较高,其中资生堂性价比更高。
涂口红前最好先用唇膏“打底”
建议消费者在涂口红之前先预涂一层润唇膏,起到滋润和隔离口红中香精、色料的作用。
|本刊实习记者/李琪
涂口红是为了更美没错,但娇嫩的嘴唇可经不起粗鲁对待。
购买口红前先试用 不宜直接用纸巾卸口红
为了口红颜色与肤色更协调,购买前最好先试用一番。考虑到试用装不太卫生,建议消费者可以用棉棒刮去试用品表层,再用棉棒沾膏体涂抹试用。
由于口红添加了色料、香料等物质,或多或少会让嘴唇不舒服,一些保湿效果较差的口红则会让嘴唇变得很干。建议消费者在涂口红之前先预涂一层润唇膏,这既可以滋润保湿,也能隔离口红中的色料、香精等成分,对嘴唇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不建议消费者涂完润唇膏立刻涂口红,因为这会降低口红的着色性和颜色持久度,可以稍等两分钟,等滋润成分被吸收之后再上口红。
美美的口红也需要被悉心卸净,而《消费者报道》2015年8月对191名消费者关于口红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64.4%选择直接用纸巾擦掉口红。(如图4)
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用纸巾卸妆不仅擦不干净,来回的摩擦对唇部皮肤也是一种“摧残”。建议消费者先用化妆棉擦掉大部分的口红,再使用眼唇用的卸妆产品,用清水冲洗干净后还可以涂一层润唇膏起到滋润作用。
不要经常使用染唇液
唇部化妆品种类丰富,唇膏、唇彩、唇蜜、唇釉、染唇液已逐渐成为爱美女性手中的宠儿。
“唇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口红,色彩饱和度比较高,但通常不够滋润;唇彩、唇蜜的质地比较轻薄,颜色较浅,涂在嘴唇上会有油油亮亮的感觉;唇釉的质地介于唇膏和唇彩唇蜜之间,比较厚重,颜色保持得比较久;染唇液则是将唇部染色,十分持久,但很难卸掉。”北京盛妆家化彩妆技术总监陈燕解释道。
“唇膏、唇彩、唇釉等的着色剂是颜料,不溶于油脂,只能附着在皮肤表面。而染唇液的着色剂是染料,会渗透到皮肤内部着色,且很难完全清除,对皮肤危害大一些,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经常使用。”陈燕补充说。
谈口红含铅不必色变,不要轻信“无防腐剂”宣称
――专访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皮肤科主任赖维
正规口红含铅量远小于日常摄入,消费者不必谈铅色变,而许多企业宣称的“不含防腐剂”则不能轻信。
|本刊实习记者/李琪
2015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和新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在整个行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2015年11月30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参与制定者之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皮肤科主任赖维接受《消费者报道》记者专访,结合本刊此次口红的对比测评专题,就口红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以及即将出台的新规范作了阐释。
他认为,正规口红含铅量远小于日常摄入,消费者不必谈铅色变,而许多企业宣称的“不含防腐剂”则不能轻信。
消=消费者报道 赖=赖维
谈口红含“铅”不必色变 “无防腐剂”宣称不能轻信
消:媒体曾报道,若长期使用口红,会有慢性铅中毒的危险,是这样的吗?
赖:这则报道没有错,口红最大的担忧是铅中毒,但有两点需要明确。
首先,依照化妆品相关规范生产和销售的口红产品,不存在铅超标问题。
其次,日常生活中极微量的铅摄入不可避免,饮用水、陶瓷的茶具、碗、污染区域生产的粮食和蔬果等都含有微量铅,汽车尾气也是微量铅的重要来源,但由于人体自身有解毒和排泄系统,故少量的摄入并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造成危及健康的积蓄。
毒性物质的危害是要讲剂量的,不必谈“毒”色变。购买和使用正规产品,便无需担心。
消:很多消费者介意食品、化妆品中的防腐剂,部分企业也会打出“不含防腐剂”的概念,对此您怎么看?
赖:防腐剂对于食品和化妆品的保存是必要的。正规防腐剂也经过了国际专家的严格毒理学安全评估。
不过,不含防腐剂的确可以做到,如果产品是完全真空包装,且内装物只能被压出而不会缩回瓶中,这样的产品确实可以做到不含防腐剂。
而部分企业“不含防腐剂”的概念,一种是虚假宣传,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企业在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
因为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容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有56种,企业使用这56种之外其他防腐剂或者具有防腐功能的成分时,也可能宣称“不含防腐剂”或“不添加防腐剂”,但肯定会有防腐的成分。
事实上,没有防腐成分的产品更不安全,对于常温保存的产品尤其如此。
消:消费者如何避免口红过敏?口红过敏了怎么办?
赖:使用新买的口红时可先在小范围皮肤上做皮肤使用试验,确定不会引起过敏后方可正常使用,同时不建议经常更换不同品牌或品种的口红,以减少过敏的几率。
出现过敏时,首先要停止使用可疑引起过敏的口红,同时用牙膏等清洁产品温和、彻底地将残留在嘴唇上的口红清洁干净,然后视过敏症状的轻重使用一些抗组胺药、外涂弱-中效的糖皮质激素,一般2-3天即可痊愈。严重者需及时到正规医院的皮肤科去就诊。最重要的是,不能再涂引起过敏的口红。
消:“儿童用化妆品”“孕妇用化妆品”与普通成人用的化妆品有何不同?
赖:我国只有“儿童用化妆品”,没有“孕妇用化妆品”的品类。“儿童用化妆品”与普通成人用化妆品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两点:
儿童用化妆品的安全性要求会更高,比如对微生物的检出量,成人一般产品(眼部和唇部产品除外)的菌落数上限值为1000cfu/ml或1000cfu/g,而婴儿或儿童产品要求不得超过500cfu/ml或500cfu/g,对防腐剂等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儿童用化妆品没有彩妆,也没有香水、美白、抗皱等产品,主要是清洁、保湿、防晒产品,前者的成分也更加简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为国际最严标准之一
消:国内可以做化妆品功效检验的机构很少,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依据。您认为原因是什么?国内外的功效测试现状有什么差异?具体到彩妆行业情况又如何?
赖:中国原来的法规没有要求企业在功效宣称时要有科学的实验依据,企业在功效验证上的需求并不多。
此外,国内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仍然实行行政许可检验制度,这些检验只能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实验室中进行。
关于功效检验方法,不仅是国内,国际上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标准。而且新产品层出不穷、科技日新月异,新的评价方法、技术和设备也不断涌现,很难统一用什么测试方法和标准,但一定要有基本的科学原则。
目前国内外在化妆品功效检验的水平和方法上有一定的差距,但还不是很大,主要的差距是实验场所的条件,先进的仪器设备也较缺乏。几家国家认定的机构及一些有条件的企业正想联合起来制定一些化妆品功效检验方法的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具体到彩妆,国内与国外的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目前国内多数实验室没有建立关于彩妆色彩、明艳度、粘附性能等方面的功效评价方法,保湿功效的检验也不多,这与国内企业不重视,对彩妆功效检验的需求不高有关系。
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改名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意义是什么?
赖:改名是很有意义和必要性的。因为这两份规范的内容都是保障化妆品安全生产和销售的规范条例。
“化妆品卫生规范”显得比较笼统,“卫生”之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改名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更能贴切规范的内容和初衷。
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害物质的限量降低,禁用物质增多,限用物质范围缩小,对化妆品的质量要求严格不少,可以说这是目前国际上最严格的标准吗?
赖:新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确实做了如上所述的修订,主要是参考近年来美国FDA(食品药物管理局)、欧洲COLIPA(欧洲化妆品、洗漱用品及香科工业贸易联合会)、日本JCIA(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政府或行业组织相应的法规或规定修订的内容,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中国化妆品监管的要求和技术已经基本和国外接轨,可以说这是目前在国际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