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晋升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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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晋升申请书

职称晋升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人事作业程序,促进公司人事薪金管理制度化、正轨化,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充分体现了公司学习、进步、创新、服务的企业文化。

第一章任用与晋升

第三条、公司遵循重能力不重学历、任人为贤的用人原则

第四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直接主管认可,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确定转正(一)试用期间,当月绩效评估为A或B类者,直接具备转正资格;

(二)试用期间,连续2个月绩效评估为C类者,直接具备转正资格;

第五条、一般人员转正由直接主管报请公司批准备案;主管及以上人员转正,由所在网点经理同意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主管以下的员工调动晋升,由所在网点经理提出申请;主管及以上员工调动晋升,由网点经理提名,总公司审批。

第二章离职辞退

第七条、员工因故辞职,必须提前15天通知。普通员工向直接主管批准。主管级员工离职向总经理申请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员工离职手续办妥,相关物品、资料移交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收到员工离职申请书时,相关负责人应即时与离职人员面谈,探询将离职员工之离职原因。

第十条、辞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可予以辞退:

1.连续或连续超过三次周绩效评估为E类者;

2.季度内累计5次或超过5次周绩效评估为E类者;

3.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在同事间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4.触犯刑事法律者。

(二)、凡辞退者,由直接主管安排离职面谈,并处理好相关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移交员工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办公用品、档案资料、相关业务函件移交直接主管,由主管签字认可。

第三章薪资福利

第十二条、工资为月薪制,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期,于次月十五日发放,遇节假日在最近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十三条、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网点经理工资不在此列)

(一)、岗位工资:实习收银员、网管¥800,收银员、网管¥1000,保洁员¥800,技术主管¥1500,实习技术主管¥800,实习店长¥1500

(二)、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分为5级,从实习开始计算.

1级,当月内周绩效评估累计两次或超过两次E类者或月总评E类者,当月绩效工资=零

2级,当月内周绩效评估不超过一次E类,月总评非E类者或月总评为D者,当月绩效工资=其岗位工资X10%

3级,月总评为C者,当月绩效工资=其岗位工资X20%

4级,月总评为B者,当月绩效工资=其岗位工资X30%

5级,月总评为A者,当月绩效工资=其岗位工资X50%

(三)工龄工资:工资一年及以上员工有工龄工资,工龄工资=其前一年平均工资x20%

第十四条、薪资调整,由直接主管出具薪资调整通知单,呈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作业。

第十五条、年、季绩效奖励,本奖励作为对优秀员工的一种工资以外的常规薪金补贴

(一)季绩效奖励分为2级,凡工作满一个季度的员工均参加评比

1级,3个月中没有周、月绩效评估为E类者,季度总评为B类者奖励金额=其岗位工资X30%

2级,3个月中没有周、月绩效评估为E类者,季度总评为A类者奖励金额=其岗位工资X50%

(二)年绩效奖励分为5级,凡本年度工作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员工均参加评比

1级,年平均总评为E类者奖励金额=其岗位工资X年度工作月数X1%

2级,年平均总评为D类者奖励金额=其岗位工资X年度工作月数X2%

3级,年平均总评为C类者奖励金额=其岗位工资X年度工作月数X3%

4级,年平均总评为B类者奖励金额=其岗位工资X年度工作月数X5%

5级,年平均总评为A类者奖励金额=其岗位工资X年度工作月数X10%

第十六条、在职员工由公司免费提供住宿和中、晚餐。

第十七条、员工生日公司将按50元左右标准计发生日礼物。

第十八条、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生病、住院时,由公司组织探望,探望费用每次100元左右的开支。

第四章考勤及请假

第十九条、员工请假,必须本人以书面形式事前向直接主管申请,除因急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事前申请必须事后补齐。因病请假,需持有医疗机构医疗证明。

第二十条、员工因公外出,应填写《外出单》送直接主管核准,并登记。

第二十一条、假期批准权限:一般员工请假由直接主管批准。主管以上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旷工一天者罚3天工资,全月无故旷工三天,予以辞退。连续三天旷工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是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及工作技能,增强团队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每位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接受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内容

(一)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岗前培训、企业文化知识、员工手册培训以及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网管为期15天,收银为期7天。

(二)、员工转岗、晋升必须接受转岗、晋升培训;

(三)、公司员工必须定期接受相应的培训;

(四)、全体员工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

(五)、成功学培训、员工潜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分析开发新的课程,组织讲授;培训完毕要进行跟踪调查。

第二十六条、培训采取在职培训、岗位轮训、封闭培训、实地工作培训、外训、送培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六章员工档案第

二十七条、员工档案是公司人事部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中形成的在职员工的个人文件材料,是考察员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员工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员工情况材料组成,其必备材料包括:

(一)、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复印件;

(二)、员工登记表、个人履历表;

(三)、***复印件;

(四)、员工绩效考核表、奖励、处分材料;

职称晋升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 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64-01

教师业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表现。把教师业务档案保存起来不仅是学校的历史财富,也是教师个人的财富,通过业务档案,教师能看到自己在从事教学与教育科研中的成绩,从而进行更高层次的探索,激发工作热情。因此,档案工作人员也应该认识到教师业务档案的重要价值,更好地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一、原始材料的搜集

(一)历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本人申报材料是基本材料,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该教师一定时期内的专业技术水平。几年来多数教师已积累了3次,有的已达到4次。

(二)每年度的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及师德评价,综合技能评价、公开课评价、教学反思、一帮一、谈话记录等。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教师是终身学习制的,因此,继续教育是教师学习的主要途径。不少教师通过在职或离职进修获得新的学历应及时充实。有的由本科达到硕士再达到博士学位。

(四)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包括各级各类的优秀、先进;论文获奖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获指导教师奖等。

(五)学术成果复印件。凡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教改经验、公开出版的专著以及编写的教学用书。这些复印件必须有书刊的封面和目录,以保持其真实性,它是衡量教师、教研最有份量的见证。

(六)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七)平时自主学习记录。阅读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以上材料,不是一次搜集完备而是应随时积累。前两项材料由组织掌握,后五项材料需本人提供。开始时,我们主动向教师索要,并逐一验收,后来教师也逐步明确了提供这些材料的重要性,感到材料保存在档案室比存放在自己手中更安全、更可靠,查用方便,所以一产生上述材料,便主动上交到档案室。

二、整理与归档

(一)随时搜集。随时收到材料后,先用简易袋子分人保管起来,要求做到不错失,不残缺。

(二)定期整理。每年年底对收集的材料,按规范进行裁切、裱糊、折叠。其次是拆开原档案进行分类编排,然后是重新编造目录活页装订,最后按一定顺序归入本人档案盒。这些年来,有的教师的业务档案已积累了厚厚的一大册。

三、利用和管理

教师业务档案为教师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提供了有用的依据。每逢评聘职称时,学校都要召开职称评聘公示会。我们这时要将教师业务档案送上门,通过利用业务档案向教师展示自己的教学成果,来衡量是否符合评聘条件。业务档案为学校领导做好评聘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在管理上,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部门借阅,一般在档案室,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不得超过借阅期限。本人要求查阅,须经领导同意,但只能借阅不能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有关组织推荐意见、鉴定、民意测验一般不允许查阅,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其业务档案应及时转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出时必须登记注销手续,不得个人自带。

四、体会

教师业务档案为新时期教师发展性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特别是新课改后不仅对学生而且对教师提出了进行发展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即为面向教师未来的评价,通过评价激发教师的发展需求,帮助教师制定发展目标,调动教师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教师后续性发展创造条件。教师业务档案由于对教师教学质量、教育科研等有详尽的量化记录,因此,为学校对教师进行评价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了适应新时期下的教师评价制度,教师业务档案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除了反映量化的第一手资料外,也开始注重质性评价材料的收集。例如师德的评价、综合技能评价、公开课(示范课)评价、教育教学反思、师徒结对、谈话记录以及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等。因此,在教师业务档案中应增加相应的栏目,全面记录教师的成长过程,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蔡桂娟,刘新艳.谈高校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兰台内外.

职称晋升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教师;科研能力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竞争必然涉及竞争力,而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要素就是核心竞争力。民办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教育教学质量上,还体现在是否具有实力较强的科研团队以及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上。然而,由于先天因素,民办高校科研工作起步晚、基础差,教师整体科研素质不强,科研能力滞后,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严重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增强教师科研能力,提升科研管理水平将是民办高校构建核心竞争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适应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

一、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

1990年美国著名经济管理学家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把“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引入管理界,最早在《哈佛商业评论》发表的《公司的核心能力》一文中提出,其中心观点是,面对全球化的新一轮竞争必须重新思考企业;管理者不应从终端产品的角度看问题,而应从核心胜任能力的角度看问题。根据这一观点,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内部的集体性学习,尤其涉及如何协调多种生产技能和整合多种技术流的问题,它涉及企业内多层次的人及全部功能。核心竞争力不会随着使用而递减,它不但不像物资资产那样随着时间的流失而损耗,而且还会随着它们的应用及分享而提高[1]。

高校间的竞争目的虽与企业不同,但其组织性、竞争性与企业并没有太多的差别。将“核心竞争力”迁移到高校,是指高校参与市场竞争所形成的融入其内质中支撑其竞争优势的、独特的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学术生产能力、人才生产能力、管理力和文化力四个要素构成,而学术和人才是“核心之核心”。[2]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高校的办学资源和运作机制,其核心竞争力是在学校发展过程中长期培育和积淀而成的。对学科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组织管理、精神文化、人力和物质资源等竞争要素的特殊优势和潜在优势进行战略整合,在长期或短期内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能够长期保持其竞争优势[3]。

二、民办高校教师科研能力培养的途径

1.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创设良好科研环境,鼓励教师开展科研

众所周知,大多数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紧张,只能依靠学费收入滚动发展。而科学研究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力。投资者在短时间内无法看到经济效益,不愿将大量的经费投入科研,使民办高校难以获取和利用各种教育科研资源,导致科研设备缺乏、科研设施落后。科研经费不足,科研基础差使教师开展科研存在重重困难,挫伤了教师科研积极性,使之难以长期坚持科学研究。

民办高校投资者应转变观念,重视科研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创设良好科研环境,鼓励教师开展科研。一方面,每年拿出部分学费收入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建立科研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科研基本需求。此外,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争取校外资金支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经费总量。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实际建立长效科研激励机制,创设良好的科研环境。完善科研奖励制度,实行效益奖励,在津贴、奖金、职称和职位晋升方面向参与科研的教师倾斜,对取得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重奖,激发和鼓励教师科研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科研评价体系,量化评价指标,将教师科研业绩纳入到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及年度考核中,对于有重大科研贡献的教师要予以奖励和表扬,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予评优或晋升,不断促进教师科研积极性,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2.合理分配科研时间,建立科研团队,开展科研培训,加强教师科研指导

近年来,民办高校不断优化师资结构,建立专兼职教师队伍,引进大量职称高、学历高、教学经验丰富、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教师,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但是,民办高校在社会地位、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科研条件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存在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校高层次人才的稳定,导致教师频繁更换,对教学和科研的连续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师资力量普遍不足使民办高校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较重,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付日常教学,有时还要完成院系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导致他们投入科研的时间较少,无法潜心从事科研。此外,民办高校仍以青年教师居多,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从教时间短、科研经历和经验少,科研目的、研究方向不明确,科研常是个人行为,缺乏科研团队,科研行为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较低。

对民办高校而言,没有高水平的科研,就不会有高质量的教学。教师必须具有敢于挑战、不断创新的精神,才有可能让其教学充满活力。民办高校应根据教师专业特长,合理安排教学任务,减少额定教学工作量,提供学术假期替代教学工作量,提高科研工作量的比例,让教师有充沛的时间开展科研工作。同时,改善师资结构,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职称、专业和能力,采取各种措施引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或高层次人才,借助他们的科研实力以老带新,以点带面,加强对青年教师的科研指导。加强对现有教师资源的培养,选拔一批科研骨干,组建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融合的科研团队,进行联合攻关,形成科研合力。加强教师科研指导,定期开展科研培训。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到校做学术讲座,邀请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做专题讲座,使教师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前沿知识、国内外最新动态及企业最新技术等。通过科研培训促进教师开展科研,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规范,强化教师学术规范意识。

3.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教师科研能力

为节约办学成本,民办高校科研管理人员编制少、任务重,缺乏专业管理知识及经验,科研管理仅停留在科研信息的上传下达阶段,科研检查和监督力度不够,管理效率低下,导致教师的科研活动处于零散状态,科研管理机构没有真正发挥管理和服务职能。

科研活动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技能、技巧的过程,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理论修养,优化知识结构,选择研究方法,掌握科技政策等。民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教师科研能力。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三个环节: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课题申请书的撰写辅导、评审和组织申报;中期管理主要是对在研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阶段总结;后期管理是对已完成的课题组织结题、或专著出版、成果申报以及被引用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等工作。三期管理在科研课题计划管理中处于同等地位、同等重要、缺一不可[4]。在项目申报前,科研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家科技战略需求,熟悉不同项目的申报要求、流程、政策和指南,做好指导和宣传工作,让教师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对于有固定申报周期和时间的科研项目,提前组织教师开展科研辅导讲座,讲解申报技巧及申报书填写要点等。申报材料提交后,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预评审,进行分级把关和修改辅导,提高申报成功率。项目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要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制度,此阶段是科研项目实施的重点和核心,加强过程管理,督促课题组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项目结题时进入后期管理阶段,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组组织结题材料,提交科研成果,开展结题鉴定会,对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进行综合性评价。在评审鉴定的过程中,要注意采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科研项目的进展、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结论,并对后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教师开展科研提供有效的服务,避免科研管理的缺失或不当。通过科研项目的研究,培养和积累教师个人科研能力,也为民办高校申报高一级别课题夯实基础。同时,科研管理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主动宣传、推介具有应用和开发前景的研究项目,争取与校外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获得资金支持,完成成果转化及研发工作。

三、结 语

未来10年,民办高校不仅面临在规模数量和水平质量上实现质的飞跃,还将面临更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获得竞争优势,民办高校必须从根本上打造核心竞争力,以长远的眼光和发展的角度看待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并且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民办高校才能不断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变革,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最终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薛蓉,周国君.高校核心竞争力研究综述[J].高教与经

济,2005,(2):16-22.

[2] 成长春,顾玉兰.过程哲学视域中高校核心竞争力问题

探讨[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2):6-10.

[3] 杨树兵.关于提升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和政策研

究[D].苏州大学,2007,(57).

职称晋升申请书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称晋升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 教育;护理;学士;科研

护理学的发展要求护理人员不再是机械性地执行医嘱,而是要求现代护士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由于目前大多数护士未接受过系统的科研培训,科研能力及水平与临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一定差距,不但使护理学科较医学学科发展滞后,而且在个人职称晋升、学习深造等机会上也让护士困难重重[1]。近几年来,护理从业人员科研水平低的现象不断引起护理管理者和护理教育者的重视。部分院校从在校学生抓起,开设护理科研相关课程,并开展相关的护生科研情况研究。我校地处祖国西北地区,是目前青海省唯一一所高等护理本科学校。本此调查旨在了解我校本科护生的科研现状和科研需求,以期为今后相关科研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的采用及护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我校2009级二年级本科护生120人为研究对象,其中女101人,男19人,年龄19-23岁,学制4年。

1.2 方法

1.2.1 调查工具及方法 查阅并参考相关文献后,自行设计问卷进行调查,问卷由护生一般资料和护生科研现状调查两部分组成。其中护生一般资料包括性别、年龄、班级;科研现状调查部分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两部分,内容包括对进行护理科研活动的愿望;查阅及阅读护理文献情况;对自我科研能力的评估情况及提高科研能力途径的认识等多个方面。由研究者讲解填写注意事项后统一发放问卷,当场收回。有效问卷回收率100%。

1.2.2 统计学方法 采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区间检错和逻辑检错。对数据进行统计学描述。

2 结 果

2.1 护生科研现状 从调查情况看,有护理科研愿望的护生占77.50%,其中19.17%的护生表示愿望强烈,但只有6.67%的护生参与过护理科研,可以看出我院护生参与护理科研现状不容乐观。

2.2 护生科研态度 从调查中看,80.00%的护生认为做护理科研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74.17%的护生认为参与护理科研能有利于以后就业。对于大学阶段对护理本科生安排护理科研指导课程的必要性,89.16%的护生给予肯定答复。90.84%的护生认为在护生阶段做护理科研有必要,有87.50%的护生认为护理科研不只是少数专业人才从事的。从中表明我院护生对护理科研持肯定的态度,护生对开展护理科研态度是积极的。

2.3 护理期刊阅读现状 63%的护生阅读过护理期刊,但较常阅读的护生只占3%,而37%的护生从未阅读过护理期刊。护生阅读护理期刊主要通过上网查阅、图书馆借阅或向他人借阅,护生阅读护理期刊的目的主要为拓宽视野和了解科研知识,其中21%的护生也坦言阅读护理期刊是因老师要求。护理期刊是了解护理学科前沿动态,探讨护理学科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平台,需要引导和培养护生对护理期刊的兴趣。

2.4 护生科研认知 对于如何提高护生护理科研能力,80.00%以上的护生认为护生组成护理科研小组和专业老师辅导学生进行科研活动是主要方法。对于护生做护理科研的困难,科研知识的缺乏以82.50%的比例占居首位,其次为科研意识缺乏、无专门科研指导、资金缺乏和文献检索知识缺乏。对于护理科研过程,71.67%的护生认为科研方案设计是最困难之处,其次为选题、资料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申请书和论文的撰写。由此可见,目前我校护生对于科研知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缺乏科研选题、设计、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分析、论文撰写等相关知识,这些都是阻碍护生开展科研的主要因素,而上述困难在护生中存在比较普遍。

3 讨 论

临床护理、护理科研和护理教学,是护理学发展的三大支柱,而护理科研则对临床护理工作和护理教学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2-3]今日护生就是明日的临床护理工作者,所以了解和培养在校护理本科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是我国护理教育的重要任务。上述调查显示,我校护理本科生对护理科研兴趣浓厚、态度肯定,但缺乏科研相关知识,参与程度不高。护理科研学术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护理研究课题质量的高低,而后者又取决于护理人员的科研意识及素养[4]。护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缺乏连贯性与系统性,基础培训、护理研究课程教学、科研实践三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学生科研知识结构松散,学生科研能力难以得到系统性的培养[5] 。作为未来护理科研力量的主要补充者,护理本科生在学科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6]。因此,从护理教育的源头抓起,积极探索护理本科生护理科研教学方法和模式,提高护生对护理科研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护理科研知识教育和科研能力培养,是提高护理人员整体科研素质的关键,也是护理教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郑雪梅,辛爱利,黎巧玲.护士对护理科研认知的调查和分析[J].第四军医大学学报,2005,26(3):288.

[2] 韩琴,胡卫平,周宗奎.国外对课堂教学中学生创造性问题提出能力的影响研究[J].国外职业教育,2007,(1):36-39.

[3] 郭孝锋,陆伟,葆乐心.美国研究型大学培养本科生科研能力的理念与措施[J].现代教育科学,2006,(3):52-54.

[4] 程金莲.在校本科护生对护理科研认知情况调查研究[J].护理研究,2009,23(11):1023-1025.

职称晋升申请书范文6

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20xx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具有湛江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本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驻湛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以接收,但需按实际缺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各县(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不及时报送在职职工人数的单位,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人事、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字计算其应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交的,每天按其应缴金额5计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根据本市实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办法:

(一)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办法,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即在20日内将应缴款额直接汇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逾期不缴或经多次追缴仍拖欠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自收自支单位和单位经费非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按实际缺额比例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交纳。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补贴;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单位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年审时,凭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情况的书面证明办理年审。

对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又未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后方可予以年审。

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湛江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的资料(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