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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范文1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108-02
1引言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关系到百姓的生活以及未来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施森林建设是维护社会与自然平衡的重要举措,通过森林建设,增加森林面积,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为了发挥生态环境的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逐步完善,因此,应该对森林的成本进行管理,使得农民能够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实惠,从而促进森林生态效益与产业的双重发展。
2森林建设的作用以及生态效益补偿
2.1森林建设的作用
森林资源保护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目的是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突出生态恢复、产业发展、农民增收,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耕地面积虽然有所减少,但森林覆盖率有所增加,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森林建设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了生态环境状况,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使得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同时,随着森林建设的不断推进,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使得群众能够更好地领悟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并积极投入到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来。具体说来,森林建设主要有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增加了森林覆盖率,是实现森林还原目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有助于改善气候。森林面积增加,对调节气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带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由于农民的耕地减少,很多农民都选择外出务工,这对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很大的帮助。第四。农业逐步向科技化迈进,通过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术,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从而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2生态效益补偿概念
森林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很大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又产生了其他问题,比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生态效益补偿又被称作是环境服务支付或生态效益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在保留森林面积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生态效益而建立的,它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筹建,然后森林生态效益的经营者需要再向国家交一部分的补偿费用的方法来维持生态效益资金循环链条,这些资金再反过来对森林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机制。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森林环境受到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必须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念的认识,对相应的机制进行完善,从而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关于森林建设中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还有待提高,我国关于这些机制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因此在森林、森林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2.3生态效益补偿特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仅是森林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整个人类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的特点有三个方面。第一,长期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各项资金是由国家设定的,专门用于补偿政策的实施,没有明确实施期限,将是一项长期政策。第二,无偿性。环境保护事业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项目,是属于公益事业,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公共产品,属于公益事业范畴;财政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属于支持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共支出,是无偿使用的。第三,惠农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属于深化林业改革的范畴,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对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来说只是管护补助,不存在补偿;对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才实施补偿。因此,除按规定列支必要的管护费外,补偿资金应主要用在林农的身上,尽可能地使林农增收和得到实惠。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策略
森林建设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持平衡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各地都在积极加强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森林建设产生生态效益,为了实现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化,则应不断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措施
(1)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的西部地区是森林建设的主要区域,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可以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使得生态环境恶化地区在进行森林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得到足够的支持。(2)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在森林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较多,单纯地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不能很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建设,因此可以不断拓展资金渠道,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资金缺口问题,通过不断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森林生态效益的建设与补偿工作中,促进生态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3)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法律是保障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情况,应该对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方式以及对象,加强产权改革制度的研究,使得民众能够提高对森林建设的积极性,并且积极参与到森林建设以及生态保护中来,使得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可以逐渐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治理模式。
3.2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在加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森林合理分类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施的前提就是必须根据各个区域的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对森林进行合理分类。第二,建立森林资产评估制度。森林的生态效益是客观存在的,是极具使用价值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依据森林资产评估结果来进行补偿。第三,建立成本评价分析制度。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保障正常的生态服务功能,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还要维持自身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状态。第四,建立分类补偿制度。为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应根据不同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对其影响范围和作用的大小来对应补偿标准。
3.3生态价值基础上的补偿
在森林建设的过程中,生态效益价值也是影响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合理地考虑到生态效益服务价值,可以更好地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某地区为例,森林为当地带来的生态效益服务价值总额为327048137元,当年的森林面积为30738hm2,则森林的平均生态效益价值为每年每公顷10639元。由于不同地区的森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服务价值不同,有的地区产生的价值较高,有的地区产生的价值相对较低,因此不同地区的森林所带来的平均生态效益价值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中西部经营森林所带来的生态效益比较明显,但是其平均价值不如东部地区高,这与气候、地理环境、人为因素等多个方面都有关系。因此,各地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时候也应该要根据当地的生态效益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4结语
森林的建设和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森林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让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的主体,就应该制定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使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更为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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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李剑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探析[J].林业资源管理,2008(3).
[3]詹国明,赖才盛,林志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构建探讨[J].福建林业科技,2007(6).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2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保证森林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好坏关系到林业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到解决林业发展建设中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为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林业局、财政局局长为成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林业局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二是认真宣传。县林业局局长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宣传口号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一个月,县政府了生态效益补偿公告,依安信息报开辟了专题板面,在碾北公路明显处和两个试点林场同时分别设置了4×11米的宣传公示牌,各乡镇和试点林场张贴标语和散发宣传单5000余份。三是积极部署。在今年3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4月13日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和6月10日林业推进工作会议上,主管林业的县领导对生态补偿分别做了进一步的专题部署。
二、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规范化开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关系到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今后大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能否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在突出重点和完善措施方面,做到把好“四关”。
一是突出管护队伍建设,把好护林责任人员准入关。森林生态公益林确定之后,管护工作和选择合格的护林责任人员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我县在两个试点林场公开招聘专职护林责任人员。在职责先期公告、林场正式职工优先报名的前提下,经县教育局出题,县纪检委监考,进行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择优录取了24名身体好、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护林责任人员和两名管护管理人员。
二是实施了“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制度,把好经常性管护经营关。为改变过去经营者和护林者责任不清及责任心不强问题,县林业局授权两个林场管理公益林,并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管护经营授权证书》,两个林场与责任人签订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书》;两个林场实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施情况登记薄》,管护经营责任人实行《国有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责任区管护薄》;给24名公益林管护人员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证》,两个林场和管护经营责任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检查验收证》待年末验收时发放。通过《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经营单位责任清了,经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责任心增强了。在今年防火关键时期,管护责任人昼夜看护在林地和重点地块,严查入林人员,经营单位责任人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管护情况。截止目前,两个试点单位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案件。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把好资金运行关。为保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款专用,按省管理办法制订管理细则,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报帐制度。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县林业局设在依安信用社专用户头上,之后由林业局按季度给试点林场拨付70%的资金,余下30%待年末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每月试点林场管护责任人员工资明细表到林业局报帐结算。
四是加大投入,科学管理,把好管护经营实效关。针对试点单位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我们加大投入,高标准配置,科学化管理。其一,在生态公益林埋设了100个界桩,设置3块公示碑,24块管护牌,3块宣传牌;其二,每个试点林场都购进了GPS、数码相机和微机;其三,每个试点林场都设立了固定专用档案室,统一购置了铁卷柜和各种办公设备。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设立了管理制度;其四,两个试点林场设立了三处护林房,护林制度以板面形式上墙;其五,护林责任人统一着装,统一配发标志牌。
三、加强管护,提高质量,有效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目的是保护培育好森林资源。因此,我们狠抓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这个关键环节。一是制定了公益林建设规划,到2008年两个试点林场要完成6000亩宜林地公益林营造任务。二是县政府6月10日召开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推进会。县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乡、村,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截止目前,已取缔108处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5起,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起。三是加强重点公益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使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降低30%,防治率达到100%,有效预防了森林火险。四是对新营造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做到三铲三趟,达到林地无杂草,幼林无折损。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努力实现行业管理标准化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3
[关键词] 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资金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750 [文献标识码] A [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当前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在我国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质性确立。2007年财政部又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护开支范围,加强了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对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稳定林区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法规制度不尽完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市场机制欠缺,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现就此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的问题导致补偿制度无法有力保护相关的补偿对象,目前,我国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还没有专门的立法,生态效益补偿原则性条文的法律法规也主要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但这些条文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许多漏洞,加大了补偿资金管理难度。
2.补偿方式单一
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资金补偿,且资金来源单一。全靠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无其他资金来源。完全靠政府财政无法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不利于补偿机制的实施和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政府作为生态效益受益者的代表,有义务提供生态效益补偿费用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通过技术援助,基础设施援助等“造血型”补偿机制,增加林农经济收入,提高林农保护生态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从而实现补偿方式多元化。
3.补偿标准低
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不同省、不同地区,因其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划为生态公益林后,经济发达地区其丧失的机会成本一定比欠发达地区要大得多,难以调动所有者和经营者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虽然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的补偿标准都有所上升,但是这种标准远低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和其经济效益,严重地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提高。
4.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不规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发放和使用存在着管理不规范问题,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环节较多,不能直接把款项发放到林农手中,往往只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放补偿资金随意性比较大,没有固定的支付渠道。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导致补偿资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管护开支范围使用,无论所有者或经营者是个人、国有单位还是集体,改变补偿资金用途现象相当普遍。且无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导致补偿资金管理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解决。
5.市场化机制欠缺
在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完全由政府来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必须找准市场渠道,减轻政府财政资金压力,应对森林生态效益市场机制,拓展森林外部效益内部化的市场渠道,在政府财政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补偿机制。从而更有效的落实补偿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6.缺乏科学的核算方法体系
我国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技术制约,现在采用的核算方法大多直接利用国外的定价和方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现状脱节,致使主体结果存在可信度低与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难以取得学术界、管理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认同,也很难被管理决策部门采用。
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对策
1.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补偿机制
从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靠政府补偿难以满足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现状。因此,应当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参与来弥补政府补偿管理成本高、速度效率低的弊端,并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因为市场补偿机制具有补偿方式灵活、管理和运行成本较低,适用范围广泛等特点,可以通过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真正建立起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化筹资机制,达到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
2.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有利于维护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确保森林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程度和受益者的承受能力,只有综合考虑以上方面因素,才能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首要工作,也是难点工作,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效保护补偿对象的经济利益。
3.拓宽筹资方式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不能单靠政府财政承担,应以政府补偿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拓宽补偿资金筹资渠道,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补偿费用。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加大财政支付力度外,可以通过发行国债、征收生态补偿税以及引入BOT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来源,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4.完善法规制度
虽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至今己经很长时间了,但是目前我国尚存在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规范补偿程序和可供实际操作具体依据,建议在总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能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特别法,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程序和实际操作的依据。解决现在各自为政,操作管理不规范现象。
5.加强对补偿资金监督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数额巨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落实责任,保证管好、用好补偿资金。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特殊性,除了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外,审计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指出补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可以借鉴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财政审批、列收列支。从而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稳定林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林区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得到不断完善,才能朝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蓝文永,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问题的探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03).
[2]詹长英等,我国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析[J],防护林科技,2011(03).
[3]谷孝东,探析如何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动态使用[J],现代商业,2010(12).
[4]丽珍,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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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1 引言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6 329.47万hm2,森林面积15 894.09万hm2,活立木总蓄积量124.88亿m3,森林蓄积量112.67亿m3,森林覆盖率为16.55%,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个百分点;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hm2,相当于世界人均面积的1/5;人均蓄积量为9.048m3,只有世界人均蓄积量72m3的1/8,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环境问题不容乐观。
虽然从1998年起我国就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并在“九五”《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提出:①201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19%,达到遏制全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②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4%以上,力争使全国生态环境明显改观;③2050年全国宜林地全部绿化,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但是我国森林资源的建设和保护面临着现实的困难:森林建设和保护缺乏资金。因此,资金问题也就成为解决森林问题的关键。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造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2.1基础研究薄弱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界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2.2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2.3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例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政策,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2.4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目前,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如水利部门收取水资源费、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资源费,部门间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也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2.5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许多证据已经证明,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的生态建设项目和补偿广泛存在着地方和部门渔利行为,高额的管理成本已经危及到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2.6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约束力不强,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如在承包荒山植树造林的过程中,承包人多年投资造林,好不容易等到成材,但法律不允许种树人随意采伐、挖掘具有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的植被,受益艰难,挫伤了当事人投资种树的积极性。这类事例成了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生态建设的典型案例。
3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将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引导省级政府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东部沿海省份向对口支援的西部省份予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转移支付(如技术、设备、资产转移等)和价值转移支付,东部地区开征生态环境费(税)设立“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
3.2强化生态补偿的税收调节机制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增收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的开发要逐步提高税率;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
3.3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今后可以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同时可以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彩票,筹集一定的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到环保产业,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形成绿色板块。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海外资金,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3.4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在财政支付能力有限、政府控制力不足的条件下,加强产权改革制度的研究,调动民间参与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将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治理模式。
3.5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收费制度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大收缴力度,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监督。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收费的实践,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应该专款专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破坏保证金(或抵押金制度),实施费改税的政策改革,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4 资金筹措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考虑以下筹集途径: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5
关键词 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评价;青海玉树;三江源区
中图分类号 S75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3-0203-01
森林具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中森林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简单计算得出,而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显得十分困难。青海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三江源区内的森林生态系统是青藏高原上最重要生态系统,不仅森林资源少,而且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于三江源头的高山峡谷中,这些森林资源面积84%以上分布在海拔3 000m以上,生长在高寒、干旱的严酷环境中,广大的高原失去了乔木生长的生存条件,发育着较大面积的高寒灌木林。深入研究森林生态系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正确全面认识森林的效益潜能,从而更好地保护发展森林,提升森林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可为西部地区的开发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更将为我国及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及生态安全提供重要保证。
1 玉树三江源区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玉树三江源区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江河的发源地,流域总面积23.8万平方千米,有“中华水塔”之美誉。这里占绝大部分的天然林受气候、海拔、地形等因素的制约,仅在水热条件好的东南部高山峡谷地带呈块状分布,且树种稀少,林分结构简单。林业用地总面积为98.28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1.28万公顷,疏林地面积2.9万公顷,灌木林面积54.11万公顷,木本植物有120种左右,分属21科30属,其中乔木树种14种,主要是云杉属、圆柏属、杨属、柳属和桦属。另外,还有多种草本、厥类和真菌,其中有许多种可供药用和菜用,林区内还栖息有多种高原野生动物,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
2 生态效益评价
2.1 涵养水源效益评价
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玉树三江源森林资源每年涵养水源5 307万吨,我国1958~1991年规定,水库工程每建库容1m3成本0.67元(均按1960年不变价计算),玉树三江源区森林资源涵养水源的价值约是3.6亿元。
2.2 保持土壤肥力效益评价
利用相邻地段,有林地和无林地之间的养分含量差值,折算成化肥进行计算评价。
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V=Q・b・∑(Pi+Ri+Ci)
式中:V―保持的土壤养分总价值,Q―保持的土壤总量(98.28万公顷×3m3/hm2),b―泥重(1.4g/m2),Pi―土壤中全氮,Ri―土壤中全磷,Ci―土壤中全钾。
全氮按2009年市场价1 800元/t计算,磷酸二铵2 700元/t,有机质10元/t,因本地区土壤中富钾,所以钾含量差值不作为价值计算之内。经计算,有机质、全氮、磷、钾总养分在森林保护之下,多年积累的养分总价值为1.16亿元。
2.3 保持水土流失效益
保持水土流失效益,采用防止水土流失节省的清淤资金来计算,采用以下公式。
V=Q・S・P・C
式中:V―清淤总价值,Q―减少的单位面积侵蚀量(3m3/hm2),S―集水区总面积(98.28万公顷),P―淤积率(74.3%),C―单位清淤费用(1元/m3)。
经计算减少的清淤效益经济价值为219.1万元。
2.4 净化空气效益
根据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方程式原理计算,森林每生产1.0t干物质可固定二氧化碳1.6t,释放出氧气1.2t,三江源区乔木每年材积生长量为59万立方米,按照木材比重0.6 t/m3计算,玉树三江源区主要乔木每年固定 二氧化碳56.64万吨,释放二氧化碳为42.48万吨。参考《中国环境资源价值评价》报告中规定的指标标准,森林每固定二氧化碳1t,成本为273.3元,每释放氧气1t,成本为369.7元,按照这样计算,玉树三江源区每年创造的价值分别为1.6亿元和1.6亿元,2项合计为3.2亿元。
3 结论与讨论
玉树三江源区森林资源每年产生的涵养水源效益、保持水土效益、土壤肥力效益、净化空气效益折价为7.96亿元,尽管在效益评价方面不全面,但也看出三江源区的生态效益是巨大的。国家在实施三江源区生态公益补偿机制时应将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加大补偿标准。同时,也可根据公益林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发挥功能的大小,制定不同标准的补偿政策。对三江源区的森林生态效益有待进一步研究,应着力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4 参考文献
森林生态效益范文6
关键词 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重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2-0013-06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健全生态保护经济激励机制和融资机制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及其相关的污染防治存在共同的问题,即由于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环境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威胁着地区间、人群间的协调发展。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一种能通过调整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达到激励生态保护行为目的的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需要,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生态补偿框架
目前对生态补偿并没有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既包括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的补偿,也包括由生态破坏者向生态破坏受害者的补偿[1]。
生态补偿实践与多个部门相关,同时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尺度上进行,并存在不同的补偿主体(见表1)。从地理尺度和问题性质看,生态补偿问题可分为两大类:国际生态补偿问题和国内生态补偿问题。国际生态补偿问题包括全球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转移(产业、产品和污染物)和跨界水体等引发的生态补偿问题;国内补偿则包括流域补偿、生态系统服务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和资源开发补偿等几个方面。
总体而言,生态补偿重点领域是按照责任范围进行划分:中央政府重点解决森林、湿地、草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矿产资源开发和跨界中型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政府重点是建立好城市水源地和本辖区内的生态补偿机制,并配合中央政府做好有关生态补偿事宜。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基本框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开始得最早,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因此,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问题研究能够给其他各个领域的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是我国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森林生态补偿的内涵与范畴
森林是主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提供林产品,而且为人类提供重要的服务功能。长期以来,人们主要注重森林的林产品价值,而森林同时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其价值很大一部分都未能进入市场而得到实现。这就需要通过生态补偿的机制将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部分或全部地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才能体现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等性,动员全社会参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育,更好地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能力。国际上对森林生态补偿的研究是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为基础的。以Daily[2]的《自然服务功能:人类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依赖性》一书为标志,兴起了研究生态功能与效益的热潮。特别是Costanza[3]对全球森林生态系统的价值进行了估算。此后,分析与评价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成为生态学、林学与生态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课题[4]。国内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同样也是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为基础的。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生态学者开始系统地对全国以及地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研究,包括能值量、物理量及价值量的评估[5~7]。同期,我国的林学工作者也开展了森林资源核算的研究。这些研究和核算主要以林木价值为主,同时以绿色GDP核算为载体,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8~10]。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森林生态补偿的研究,包括理论研究层面和政策研究与操作层面[11~16]。
李文华等: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若干重点问题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2期根据以上的研究范围和结果,国内对于森林生态补偿主要存在两种看法:
广义概念:对森林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对个人或区域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对具有重要生态环境价值的区域或对象的保护性投入。由于对于森林的历史欠帐过多,对于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投入在该层次范围内都是属于一种补偿。该层次范围内,不仅包括公益林生态补偿,而且还包括了林业重点工程、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目前,中央每年在这方面的直接投资达到400亿元。
狭义概念:仅包括现在进行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中央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付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结束了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开始进入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新阶段。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森林生态补偿目的在于调整利用与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综合手段,是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一种手段和激励方式,其核心内容既要包括公益林的补偿,又要包括对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而进行的森林生态系统恢复而进行的投入的成本和为保护森林而丧失的机会成本的补偿。按照这样的理解,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都属于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内。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所涉及的当地职工与农民进行补偿,为他们所提供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这应该属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中等范畴概念。森林生态补偿三种概念关系见图1。
3 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3.1 补偿森林类型分类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联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两类,防护林又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特种用途林分为国防林和自然保护林。对于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的后续补助问题,随着中央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不断完善,要进一步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把所有依法建立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后的林区,都纳入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之中,使之尽快恢复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更好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见表2)。
3.2 补偿标准
在考虑森林生态效益分类补偿的基础上,要科学地确定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按照新造林及现有林两类森林,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营造林的直接投入。测算用于森林的直接经济投入,新造林的造林成本,现有林的管护成本。
(2)为了保护森林生态功能而放弃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由于生态效益保护的要求,当地必须放弃一些林业产业发展机会,从而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在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时,应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理论,研究人员采用不同的指标,及不同的计算方法,所计算的结果不一样。根据相关文献统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约为直接效益(木材价值)的8~20倍左右。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本文中倍数取10。
综上所述,森林补偿的标准可以初步按下列标准加以考虑(见表3)。
注:森林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林木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的10倍左右,林木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计算方法为:800×3.55×0.7=1 988(元/hm2),年生产量为3.55m3/hm2,出材率为0.7,木材单价为800元,1 988×10=19 880(元/hm2);机会成本为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损失的机会成本的平均值。生态公益林及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损失的机会成本按林木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计算(1 988元/hm2),退耕还林损失的机会成本为每公顷地所产生粮食(1 875kg粮食,每千克粮食1.4元)的经济效益计算,新造林的直接成本根据种苗费、抚育等应为2 100元/hm2,而现有林的管护费用为150元/hm2。根据以上的计算,得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表。
当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仅为75元/hm2,虽然与上表所计算的潜在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还存在很大的距离,但是大约与基于成本的标准持平。今后,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财政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生态补偿的标准,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森林生态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地域因素。不同的地域生态系统具有不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地域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差异性,具有极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如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调蓄洪水等区域则进行重点生态效益补偿。
(2)林种、树种。不同的林种、树种具有不同的造林成本,其发挥的生态效益也不同。同一树种,不同的林龄、林分质量所发挥的生态效益也不同。因此,应综合考虑林种、树种、林龄、林分质量,科学地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
(3)造林方式。现阶段我国的造林方式有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根据不同的造林方式,要综合考虑其造林成本。
(4)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差异性。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应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给出合理的补偿标准。
4 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途径
当前,政府手段仍是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措施。但是,生态保护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贴,要建立补偿制度,健全补偿途径,完善补偿网络,确保林农的经济利益,提高林农的积极性。在这个制度下,应加大拉动人们对森林生态效益需求,抓住公众的支付意愿;加强对私人企业的激励机制,采取积极鼓励和优惠的配套政策;加强同财政金融部门的联系,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技术支持;建立基金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机构支持等方法,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特别是要借鉴国际上应用的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来拓展森林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见表4)。
5 “生态税”制度的设想
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属于公共产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长远来看,必须通过政府行为,设立“森林生态补偿税”,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以实现效益最大化。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属于公共产品,交易成本很高,采用向受益者直接收取补偿费的实施成本较大,难以推行。如果采取征收生态税的形式进行补偿,实施成本较小。根据中国相关法规和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中国开征森林生态税做如下设想:征收对象:凡在我国境内受益于森林生态效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规定交纳森林生态效益税。征收范围:有经营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力发电厂(站)、大中城市自来水厂(公司)、以森林景观为依托的风景旅游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内河航运企业、淡水养殖、采集林区野生植物资源、林区附近的煤矿等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森林生态效益税。征收依据和税率:征税依据主要是受益范围和数量。由于目前很难衡量受益范围和数量,可采用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平均成本确定。
6 森林生态补偿的“三步走”战略
经过共同的努力,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完成森林生态补偿的“三步走”战略,完成完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补偿基金完善阶段:近期阶段,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扩大补偿的规模和范围,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森林生态建设管护制度。
补偿基金与生态税双轨并行阶段:在中长期阶段,在运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机制的同时,尽快研制实施以税收或税收附加为主要形式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生态税独立运行阶段:长期阶段,依靠政府拨款的补偿基金已经起到了初步形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作用,也总结出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和补助资金管理机制,使森林生态资源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建立起生态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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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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