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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调查报告范文1
2014年初,我院对县卫生监督局近年的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开展调查。清查和核复了县卫生监督局2011年以来查办的31起非法行医案件,从中发现有5家医疗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个人从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被行政处罚3次,已涉嫌非法行医罪。我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发挥职能作用,遏制非法行医,从而维护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__县非法行医的现状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从事医疗诊断和治疗等行为,其表现为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个人未取得执业资格或者超出登记核准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等行为。当前__县非法行医的情况较为突出,全县涉嫌非法行医共107家,其中城关25家,占23%;石花20家,占19%;五山17家,占16%;茨河13家,占12%;冷集12家,占11%;庙滩7家,占7%;盛康6家,占6%;开发区5家,占5%;赵湾2家,占2%;南河镇、紫金镇暂无,城区和交通发达乡镇是非法行医的重灾区。从非法行医的领域来看,涉及按摩理疗5家,占5%;牙科10家,占9%;综合内科92家,占86%,综合内科是非法行医的主要方式。从持证情况来看,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 99家,占9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有医师执业证 8家,占7%,非法行医的特征明显。从从业人员结构来看,原村医 9人,占8%;退休乡医 7人,占7%;退休医生 2人,占2%;在职医生7 人,占7%;在职乡医1 人,占1%;未注册乡医 5人,占5%;无业人员 76人,占71%,无业人员是非法行医的主力军。从文化程度和职称来看,初中水平及以下文化程度82人,占77%;无职称人员84人,占79%,低学历、无职称者占多数。
二、非法行医的特点
通过调查走访,发现我县非法行医呈现以下4个特点:一是非法行医的场所重点在人口密集的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而偏远的乡村又是监管的盲点,他们以租房为主,诊疗设施条件普遍较差,医疗设备和消毒设施配备不齐,有的医疗区和生活区混杂,达不到消毒隔离的基本要求;二是从业人员主要是无业人员,没有医学学历和从医经验,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只从事简单慢性病治疗、牙科诊疗、按摩理疗等,诊疗操作技术不规范,容易误诊误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是基本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大多以个体诊所的形式出现,有的挂牌,有的不挂牌,收费较低,接诊对象主要是地处偏远医疗条件相对较差和经济困难的群众;四是以营利为目的,超条件截留病人,缺乏急救能力,有些诊所不配备青霉素过敏的急救药,甚至给病人使用青霉素不做皮试,造成了患者的伤亡。2013年6月16日18时许,本县冷集镇闫庄村村民左正进在本村二组杨兴莲处打针时,突然倒地,经抢救不治身亡。__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其刑事拘留,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以420007005号鉴定书认定死者左正进为药物过敏死亡。经调查,杨兴莲于2010年起在冷集镇闫庄村村委会旁开设卫生室,位于闫庄村中心地带,其所开设的卫生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无任何行医资质,涉嫌非法行医犯罪。
职位调查报告范文2
湘潭市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职责不清。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存在职能不清,职能交叉重叠现象。建设、规划、城管、房产、国土、环保等部门均有反映有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如:在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上,施工工地是建设局管,砂卵石、渣土运输是城管局管,扬尘又是环保局管,看似都可以管,可又没管到位。此外,职能不能适应新形式的要求。现行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未明确市农经处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发证等管理职能,使其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难以到位;同时,由于机构设置在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在后,现行机构设置的文件也未明确市农经处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的职能。现行机构设置的文件没有明确市农业开发办是农业开发政策、项目宏观协调管理的职能,以致农业开发各自为政,既分散了资金,又缺乏相互配套衔接,行不成整体效益和聚集效应。
二是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执法队伍中人员大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系法律专业毕业的很少。特别是在一线执法的队伍中,有些执法人员虽然经过岗前专业培训,但缺乏系统性教育,法律知识仍然贫乏,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较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服务意识差等问题。
三是经费不足。部分执法单位系自收自支虽然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下拨经费的数额与所收规费的多少挂钩。特别是财政部门只保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少量的办公经费,致使这些执法单位办案经费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原因:法律规定界限不清,执法主体地位弱化
一是法律法规界定不清。例如:法律、法规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的职能几乎没有。目前,其主要工作是村级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的监督、《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实际上,因村级财务由农经局管理与《会计法》相违,有的乡镇已移交财务所管理;农业税实行零税率后,农民负担的监督职能也弱化。
二是执法主体地位被弱化。由于执法单位既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又从事事业职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种角色的混淆,弱化了执法主体地位,有损于执法主体在社会公众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些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是纯粹的服务性事业单位,习惯于从事一些服务性工作。在拥有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后,仍然未从传统的工作方法、思维习惯中跳出来,注重一些事物性、服务性工作,忽视了执法监督工作,从客观上弱化了自身的执法主体地位。如《档案法》从1987年颁布实施近20年了,但我市的档案工作仍存在着重管理而轻执法监督的倾向,依法治档亟待加强。
三是用人机制不活。大多数机关干部子弟就业时,往往把事业单位作为就业的最佳途径,造成近亲繁殖,引进人才少。
对策:界定执法职责,整合编制资源,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界定执法职责。各级政府要梳理执法依据,对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到相关部门外,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规范,将一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工作收回行政机关;将一部分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重新明确为行政机构,暂时使用事业编制,不再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将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责重新明确,除承担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一些行政管理的辅、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外,不再承担行政许可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许可的问题。
职位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人民币;防伪;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1-0083-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1.17
为进一步了解海南省公众对人民币防伪知识的掌握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组织相关人员采取走访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辖内公众防伪知识掌握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针对调查情况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样本选择分析
(一)假币样本分析
本次调查的假币样本伪造特征如下:
(二)调查样本情况分析
1.调查地点和调查样本数量
本次调查选择在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儋州市和东方市等五个城市及其周边乡镇、农村开展,调查样本总人数为230人。
2.调查样本基本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对象年龄在19~59岁之间,大部分调查样本为具有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商业、服务业在职人员,半数调查样本为常住农村地区人群,约七成调查样本为日常性接触现金人群。
二、假币仿真度分析
(一)受硬币普及率较低影响,硬币假币仿真度明显高于纸币假币仿真度
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样本对假币样本的正确识别率很高,230个调查样本对6张(枚)假币样本的平均误识率仅为5.54%。
纸币假币仿真度较高的是4号假币样本(4.78%)、5号假币样本(3.91%)和3号假币样本(2.61%)。硬币假币(6号假币样本)仿真度为19.13%。由于海南地区硬币普及率不高,调查样本对硬币防伪特征的熟识程度普遍低于对纸币假币防伪特征的熟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硬币假币仿真度明显高于纸币假币仿真度。
(二)“固定人像水印”是知晓率最高的防伪特征,“胶印缩微文字”知晓率最低
调查结果显示,具有明显特点和容易辨识的防伪特征知晓率相对较高,更易于被公众接受,而对于特点不明显的防伪特征,由于需要借助专门的设备才能准确辨别,难于被公众接受。知晓率较高的人民币防伪特征是“固定人像水印”、“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其他识别方法”(诸如听纸币声音、揉搓纸张、手感),占比分别达到80%、61.74%和60.43%。而“胶印缩微文字”、“双色异型横号码”、“胶印对印图案”等防伪特征知晓率低,占比仅为1.74%、3.91%和13.48%。
(三)60岁以下人群知晓最多的防伪特征是“固定人像水印”,60岁以上人群知晓最多的是“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年龄段公众对防伪特征知晓情况虽然有所区别,但都相对集中在“固定人像水印”、“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和“其他识别方法”等防伪特征。“固定人像水印”在12~18岁年龄段和19~59岁年龄段的知晓率分别为70.59%和82.67%,而在60岁以下年龄段仅为45.45%;“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在19~59岁年龄段和60岁以上年龄段的知晓率分别达到了62.38%和81.82%。
调查发现公众对样币真伪进行判别时,最先使用的方法是诸如听纸币声音、揉搓纸张、手感等“其他识别方法”,“其他识别方法”在三个年龄段人群中的知晓率均较高,分别达到了52.94%、61.39%和54.55%;
(四)不同常住地点人群对人民币防伪技术特征的知晓情况基本一致,知晓率最高的均为“固定人像水印”
“固定人像水印”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区人群的知晓率分别达到了75.86%、83.33%和84.52%,占比均为最高。“其他识别方法”在三个地区人群的知晓率也分别达到了50.86%、66.67%和71.43%。
(五)人民币各防伪特征的正确使用率均在95%以上,60岁以上年龄段人群对人民币防伪技术特征的正确使用率较高
人民币各防伪特征的正确使用率较高,均在95%以上。其中,“胶印缩微文字”、“双色异型横号码”和“胶印对印图案”的使用率虽然仅为1.74%、3.91%和13.48%,但这三个特征的正确使用率均达到了100%。“白水印”、“凹印隐形面额数字”和“光变油墨面额数字”这三项防伪特征由于特点明显,不易伪造,正确使用率分别达到了99.56%、99.69%和98.86%。
分年龄段来看,人民币防伪特征正确使用率随年龄段的增长呈上升趋势。60岁以上年龄段人群对人民币防伪特征的正确使用率普遍高于其他年龄段人群,其中“白水印”、“光变油墨面额数字”、“手工雕刻头像”等几个特征的正确使用率达到了100%。分常住地点来看,城乡结合部人群对人民币防伪技术特征的正确使用率略高于农村地区和城区人群,其中“白水印”、“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凹印隐形面额数字”等几个特征的正确使用率达到了100%。
(六)金融机构反假宣传和电视报纸网络媒体是主要的人民币防伪特征了解渠道,前者最易被公众接受
近年来,海南省内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人民币防伪知识的现场宣传和媒体宣传力度。公众了解人民币防伪特征的主要渠道是金融机构反假宣传和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占比分别为28.7%和27.39%。相较于其他反假宣传方式,将近四成的调查样本更易于接受金融机构反假宣传,接受专业培训占比21.3%。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防伪技术以简单易辩为主,扩大防伪特征受众面
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于“固定人像水印”、“光变油墨面额数字”等易于辨识的人民币防伪特征的知晓率和使用率较高,而对于“胶印缩微文字”等在较短时间内利用常规手段难以辨识的防伪特征则知晓率和使用率相对较低。同时,听纸币声音、揉搓纸张等简单易辨的方式也是公众常用的识别方法。因此,应持续创新人民币防伪技术,尽量在人民币上应用易于理解、辨识的防伪特征,扩大防伪特征的受众面。
(二)加大硬币推广力度,普及硬币防伪知识
目前,海南省硬币普及程度远比不上纸币,加上硬币没有明显的技术防伪特征,只能通过硬币的制作质量、图案、文字等特征来判断真伪,导致社会公众对硬币真伪的辨识正确率较低。因此,应探索创新硬币技术防伪手段,并持续加大硬币推广力度,在反假货币宣传中普及硬币防伪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硬币的认识度。
(三)区分不同地域和不同人群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假货币宣传
一是建立以中小学校为基础的社会反假货币宣传培训机制,可通过配合学校诚信教育,积极将反假货币宣传的触角伸向学校,大力培训中小学的教师和学生,提高其个人及家庭的识假能力。二是城市地区反假宣传既要强化金融机构宣传,也要注重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可考虑开发诸如微博、微信、手机平台等新型媒体推介渠道。三是农村地区反假宣传以金融机构为主,在传统营业网点宣传的基础上,把反假延伸到乡村、田头,通过真假币对比,图片展示、讲解和咨询,介绍人民币的常识和假币特征,提高农民群众的反假意识和防伪识假能力[1]。
(四)建议创立全国性“爱护人民币行动日”,形成法定性宣传
近年来,人民币受假币的冲击影响较大,部分社会公众受到假币的侵害,其原因之一是社会公众对人民币防伪知识了解有限,而仅靠人民银行进行反假货币宣传,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有所欠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整合政府各部门资源,在机制建设,综合治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本次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宣传仍存在较大的需求空间,98%的受访者在接受调查的同时,主动接受调查者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人民币反假知识关注度极大,而反假货币宣传与其它社会公益宣传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因此,我们建议应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确定每年某一天为法定“爱护人民币行动日”,以此促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自觉接受宣传、关注宣传,全面推动政府主动参与反假货币宣传行为。
参考文献:
[1]尹卫泽,黎云姿.由人民币防伪特征公众认知有效性调查引发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3(17).
收稿日期:2013-11-24
作者简介:陈衍文(1961-),男,海南文昌人;邢诒俊(1983-),男,海南海口人;黎良云(1974-),男,海南琼海人。以上作者均供职于
职位调查报告范文4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职位调查报告范文5
作为一名高职高专院校老师,笔者长期在关注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就业情况,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既无名牌大学耀眼的光环,也没有令人羡慕的文凭,其就业状况到底如何呢?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学生毕业后根据所学专业,在相关行业工作的情况不多,有些学生工作一段时间后转到其他行业发展,有些学生工作,重新回到待业状态,甚至有些学生根本就没有找到工作,也有些学生抱怨学校中所学知识没有作用等。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生职业能力的缺失应该是最为直接的原因。目前社会就业机会还是充足的,不少企业甚至是求贤若渴,但很多刚毕业学生的职业能力没有达到企业需要的人才标准,形成了一方面大量刚毕业的学生生在招聘会中无功而返,另一方面企业有很多岗位却招不到合适的人才,为了缓解这个矛盾,需要加强学生的基本职业能力教育[1]。
一、基本职业能力的内涵
基本职业能力也称为职业核心能力,是人们职业生涯中除岗位专业能力之外的基本能力,它适用于各种职业,能适应岗位不断变换,是伴随人终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特点和内涵看,职业核心能力可分为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两类。社会能力是经历和构建社会关系、理解和感受他人奉献与冲突,负责任的与他人相处的能力。指与他人交往、合作、共同生活和工作的能力。社会能力既是基本生存能力,又是基本发展能力,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职业社会能力包括:与人交流(包括外语应用)、与人合作、解决问题、革新创新等能力。方法能力是指主要基于个人,一般有具体和明确的方式、手段、方法的能力。它主要指独立学习、获取新知识技能、处理信息的能力。方法能力是劳动者的基本发展能力,是在职业生涯中不断获取新的知识、信息、技能和掌握新方法的重要手段。职业方法能力包括:自我学习、信息处理、数字应用等能力[2]。
二、用人单位最关注的毕业生基本职业能力
面对社会中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高职毕业生如何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须先知道用人单位目前的选才标准。研究人员利用高职毕业生回访机会,对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对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基本职业能力需求进行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一共发放119份问卷,收回102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98份。以下是调查结果和对
职位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街边小吃 安全卫生 大学生 认知
随着经济发展,人类生活节凑也随之加快,花在吃正餐的时间少了,开始青睐小吃。如今,大学生已成为了一股不可忽视的消费群体,因此在各个高校附近聚集了许多街边小吃摊。街边小吃以种类繁多、口味多样、食用方便、价格便宜等优点吸引着学生们。但却往往忽视了它的缺点,如街边小吃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而且营养不全面,卫生状况不保证,很容易造成食用过量、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概率上升等。
2009年2月28日颁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表明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1]。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中还有较多的突出问题需要去调整、去关注[2]。对于大学生这一重要群体,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一定要加强,因此,为进一步探讨大学生饮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优化膳食结构,改善饮食习惯,注重饮食卫生和安全,我们针对石河子大学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食品安全现状问题的调查和分析。
1 调查方法及对象
1.1 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针对街边小吃容易出现的一系列不安全因素,拟定《校园内学生对街边小吃安全卫生意识的调查问卷》,在石河子大学校区内随机选取了500名同学作为本次调查的对象,并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了此项调查。
1.2 调查对象 石河子大学在校大学生。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大学生对街边食品的喜爱程度 在调查中,当问及是否喜欢购买街边小吃时,有86%的学生选择喜欢,另外14%的学生选择不喜欢。由此可以看出街边小吃在大学生中是十分受欢迎的。而这些喜爱购买街边小吃的学生中,又各自喜欢不同的街边小吃,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大学生对常见街边小吃的喜爱程度
由图1可知:麻辣烫,烤肉、烤串,臭豆腐,烤红薯,油系油饼,煎饼果子都是常见的街边小吃,深受广大大学生的欢迎。而其中的烤肉、烤串受到76%的大学生喜爱,可见烧烤食品很受大学生欢迎。
并且根据调查得出,喜欢购买街边小吃的学生每周购买街边小吃的次数,有78%的大学生在3次以下,20%的大学生每周购买3-5次,2%的大学生一周购买次数超过5次。可见大学生虽然喜欢购买街边小吃,但并不会频繁购买,而是适量而为,他们对于饮食的合理性还是很在意的。
2.2 大学生对于街边小吃卫生条件的认知程度
街边小吃因为设置在各个道路旁边,常常面临着环境卫生差的难题,所以街边小吃的卫生指标成为社会所关注的重要方面,然而街边小吃因为其自身的特点,无法改变所处的环境,卫生条件无法得到改善,而这些大学生是否清楚,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66%的大学生认为街边小吃不卫生,27%的大学生则不能确定,只有7%的大学生认为街边小吃卫生。因此大多数大学生基本能认识到街边小吃卫生条件差这个情况,而街边小吃不卫生的环境又是其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街边小吃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当然除了街边小吃所在的环境卫生之外,还有小吃原料的卫生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卫生也十分重要,这就关系到整体卫生标准的评估。因此需要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
2.3 大学生对于常见街边小吃所存在的有害物质的认知 这里所指的常见的街边小吃就是上文提到的麻辣烫,烤肉、烤串,臭豆腐,烤红薯,油系油饼,煎饼果子这六种街边小吃,这些小吃在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如表1所示:
表1 大学生对于常见街边小吃所存在的有害物质的认知程度
从表1可看出,大学生对于这些常见的街边小吃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是有一定认识的,他们大多通过广播、网络、媒体报道等获得一些相关信息。这些物质添加在食品中不是用来降低成本,就是用来美化小吃的,但那些商家却无暇顾及这些物质都是有毒有害的物质,添加在食品中会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而且其中有些物质的毒性很强,直接食用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险。因此,大学生在购买街边小吃时为了自身安全一定要谨慎购买。除此之外,校园应设立监督小组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并定期抽检,让学生放心购买。
2.4 大学生对于街边小吃所含丙烯酰胺与苯并芘的认知程度 街边小吃种类繁多,而其中最常见也最受欢迎的街边小吃一定是油炸食品和烧烤食品。但这两样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都会产生有害化学成分,对人体造成危害。
2005年4月13日我国卫生部发出公告,建议消费者尽可能避免连续长时间或高温烹饪淀粉类食品,改变以油炸和高脂肪食品为主的饮食习惯,因为其中产生的丙烯酰胺可能导致健康危害。同年9月初,我国卫生部正式公布《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危险性评估》报告,再次提醒消费者,高温加工的淀粉类食品,如油炸薯片和油炸薯条等食物中丙烯酰胺含量较高,应减少食用,因为丙烯酰胺是已知的人类可能致癌物,其对人体健康存在着潜在危害[3]。
露天烧烤中,肉类脂肪受热后,变成油滴在炙热的炭上,造成不完全燃烧,这些烟雾对人体危害极大。在烤制过程中,会产生一种叫做苯并芘的致癌物质,人们如果经常食用被苯并芘污染的食品,致癌物质会在体内蓄积,有诱发胃癌、肠癌的危险[4]。调查结果如图3所示:
图3 大学生对于街边小吃所含丙烯酰胺和苯并芘的认知程度
由图3可知:对于丙烯酰胺和苯并芘这两种有害化学成分,大学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了解,而且对烧烤制品中产生的苯并芘的了解高于油炸食品中的丙烯酰胺。因此,应在校园内多开展一些关于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的宣传讲座,使大学生们从根本上了解这些物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5 大学生对于食源性病毒的了解 食源性疾病(Food borne disease,FBD)是指食用受污染的食品引起的感染或中毒,包括感染食源性病毒引起的疾病等[5]。这使得任何食品都能成为潜在的传播媒介,并且大多数病毒污染的食品不能够被提前发现。因而,人类容易低估食源性病毒感染的机会和危害,缺乏足够的预防措施,这一点应引起食品加工、餐饮和疾控中心等企业和卫生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那么当今大学生对于食源性病毒的危害了解多少呢,调查结果如图4所示。
图4 大学生对食源性病毒的了解程度
由图4可以看出,63%的大学生对食源性病毒不了解,有29%的大学生选择了对食源性病毒了解一点,只有8%的大学生根本就不了解食源性病毒,这表明大学生对于食品安全的源头危害了解的太少了,需要有关部门多开展知识讲座,校园广播也应多多播报相关信息。
2.6 总结 从本次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对街边小吃的安全卫生是有一定认知的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食品中的有害物质也有一定的了解,但食品安全卫生意识还需加强。在每次调查结束后有些同学会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结果显示,虽然了解一些街边小吃存在着许多隐患,也见过或听说过一些由于食用街边小吃而引发食物中毒的案例,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杜绝食用街边小吃,因为这些小吃的美味和方便让他们难以抗拒,还有很多人认为安全卫生问题还是可以想办法解决和改善的,不能因为这些问题而否认街边小吃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用辩证的态度看待街边小吃,这还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随时检查街边小吃的卫生状况,把好质量关,让大学生们买的放心、吃的安全。
3 建议与期望
本次调查报告针对校园外街边小吃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3.1 针对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建议 ①提倡科学饮食,平衡膳食。②多吃新鲜水果、蔬菜,尤其是维生素C或纤维素含量高的食品,因为维生素C和纤维素具有一定的排毒作用,能阻止人体吸收毒素。③多参加体育锻炼,整体提高身体素质,增强抗病力。④校园内多开展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安全知识讲座,增强一定的认知辨别能力。
3.2 针对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建议 ①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宣传普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校园内外食品经营主体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有无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②督促引导经营者遵守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提高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自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侯瑜.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1):149-153.
[2]唐圣春,乐虹.我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8(4).
[3]刘文秀.油炸食品中丙烯酰胺的生成与控制[J].粮油食品,2005(5).
[4]唐向峰.烧烤小吃化学性危害的研究[J].湖北农机化,2009(3):62-63.
[5]Daniel M M.Benjam in L M Contagious Acute Gastro intestinal Infections[J].N Engl JM ed,2004,351(23):2417~ 2427.
基金项目:石河子大学“263”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SF0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