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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劳动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争议在逐年不断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劳动法》,其相关条文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被雇人之间,“因为各种劳动条件问题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劳动部在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时,得进行调解及仲裁。”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正式确定了2年诉讼时效,有相当多的人就是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遭败诉的惨痛教训中,开始认识了诉讼时效,领教了诉讼时效的厉害。但是要问及什么是仲裁时效,恐怕还有相当多的人不太熟悉,这种情况类似于诉讼时效的当初。现在劳动争议越来越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而有相当多的人恰恰是因为仲裁时效问题打输了官司。那关于仲裁时效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我国关于仲裁时效已有的立法规定
1.《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16条规定;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3.《劳动法》第82条规定;4.法释「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5.《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所存在的缺憾与完善
(一)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之前有关立法,不难发现,对于仲裁时效,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仲裁申请时效作了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尤《劳动法》与《条例》分歧明显,《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60日,《条例》规定为6个月,至于其他法规也都大同小异,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一致,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引用不同的规定,各执一词,仲裁部门和法院则无所适从,难以下判。但基本上都肯定了60日为期限。这种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对劳动者非常不公,往往是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费尽力气实现维权,当难以实现维权目标,下决心申请仲裁以求公道时,却已超过申诉时效。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仲裁时效改为6个月合适,“《劳动法》制定时把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6个月改为60日,其初衷是想及时地使劳动争议得到解决,但却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但有的学者又认为应当适用60日,“虽然我国《劳动法》和《条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不一致,但根据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因此,《劳动法》的效力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条例》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劳动法》的第82条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仲裁申诉时效的法定期间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而我认为,法律的规定是用于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的,既然由于时效的不够长会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那就应该适用有益于保护受害人的那种,至于时效到底应该多长为好,那另行不论。
(二)对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够具体
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的考察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并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以及争议的调解时间和仲裁处理失误的时间确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但对“其他正当理由”怎样理解,应当包含哪些“正当理由”,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现实中的情况又十分复杂,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因“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仲裁时效,是否认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实践中很难把握。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去上级部门、部门、纪检部门等党政部门反映,到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仲裁、时往往已超过60天期限,对此种情形是否作为正当理由,我们认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否则等于鼓励当事人不依法解决争议。实践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利的证据。
(三)对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难以把握
这是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考察,对《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点的理解,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之规定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以此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已经意识到原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解释规定不合理,也不合乎逻辑。各地相继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造成了当前对仲裁时效起算点适用混乱的局面。《劳动法》第82条是对《条例》第23条的修改。修改有两点:一是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之日”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请期限的长度由6个月改为60日。对于“争议发生之日”作何理解,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下转第75页)(上接第51页)概括起来大致有三: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也是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规定);2.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3.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分歧,并有一方向对方明确主张权利(提出解决分歧)遭拒绝之日。
本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等同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因为争议的发生需要以当事人一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且能够、敢于或愿意与对方争议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尚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却不能、不敢或不愿与对方争议,就不可能发生争议。因而《劳动法》第82条才未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为60日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劳动部的《意见》第85条却仍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就把《条例》所规定的6个月仲裁申请期限缩短为60日。在如此短的60日期限届满之后,劳动者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进而丧失了向法院提讼寻求终极司法救济的权利(虽仍有程序上的权,但依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则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以致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作用限制于60日内。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劳动法的宗旨不符。从一定程度上讲,《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补救措施是软弱无力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这是因为:《解释》第3条在把仲裁申请期限转化为诉讼时效时并未改变《劳动法》第82条和《意见》第85条所规定的60日期限及其起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对当事人来说,《解释》第3条规定的超过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后果与《劳动法》第82条和《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后果几乎是一样的,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
请求”,都意味着对主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因此,上述观点明显不可采用。第二种观点不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其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可能从利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而致劳动者利益以损害。且该处分决定是否已清楚明白地以合乎规定的方式方法通知到了劳动者也不无疑问。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农业劳动力转移资源配置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
由于的实施以及科技的进步,农业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使莱芜市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尽管自1990年以来,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明显加快,然而其总量规模仍然居高不下,进一步转移的压力有增无减。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农村,将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不仅有利于农业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以及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深远意义。
一、农业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
对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的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使得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减少,从而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而使得人均农业收入增加,而这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农业劳动力转移使得农村居民的时间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利用。众所周知,农业劳动力平均收入低的主要原因是就业不充分,而劳动力转移使得农民由就业不足转向较为充分的就业,从而增加了农民的非农收入。特别是存在兼业型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农户中,非农收入构成其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总量,这是不争的事实。1990年以来,莱芜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提高,从1990年的822元增加到2007年的5912.5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年均增长率为12.3%。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迅速攀升。在表1中可见: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占66.5%,而非农收入只占到33.5%,为农业收入的一半;2000年,农业收入的比重下降到48.4%,非农业收入已经超过农业收入,占到51.6%;2005年,非农收入的比重继续上升,达到52.39%。可以预见,随着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继续推进,非农收入(尤其是工资性收入)的上升趋势将会持续。非农收入增加对农民纯收入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0—2007年期间,非农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58.1%,远高于农业收入41.9%的贡献率。这表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决定性因素,转移的数量越多、速度越快,对农民增收地促进作用就越强。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对经济增长的配置效应
1、理论模型说明
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仅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结构主义增长理论认为,结构转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产业结构的变化会显著地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劳动力转移效益属于资源再配置或结构转换效益问题,这种部门间资源再配置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是以不同部门间的劳动力生产效率不同为前提的,劳动力从效率低的部门向效率高的部门转移势必会提高劳动力的总体效率。因此,在测量具有不同边际生产率的部门之间劳动力转移对增长的作用时,就要比较生产率总增长率与生产率部门增长率的加权平均数,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劳动力再配置效益。那么,我国农业劳动力的再配置对经济的贡献究竟有多大?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下面使用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测度劳动力转移对经济增长的配置作用。
社会总产出Y,可以表示为总劳动生产率P与投入劳动力数量L的乘积。用G(X)表示各要素的增长率,则可得:
GY=GL+GP+GLGP(1)
这说明,总产出的增长率可以分解为劳动力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以及二者乘积之和。因此可以分别得到考察期内劳动力增长率对产出增长的贡献EL,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产出增长的贡献EP,以及劳动力与劳动生产率共同作用不可分解部分对产出增长得贡献ELP。
GP=(I1GP1+I2GP2)+(I1GR1+I2GR2)(2)
式(2)中I1、I2分别为农业与非农业部门在总产出中的比重,GP1、GP2分别代表两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第二项代表了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就业变化对总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即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再配置效应,记为A(P)。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总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贡献以及对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分别为:
Eap=A(P)/GP;EaY=A(P)/GP(3)
在具体测算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再配置效益为:
A(P)=GP-(I1GP1+I2GP2)(4)
2、实证分析
利用莱芜市1990—2007年的统计数据,采用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出1990年以来劳动力转移对劳动生产率及经济增长的贡献。
从表2中看出,1990—2007年,莱芜市GDP年均增长率10.39%,社会劳动生产率年增长6.78%,农业和非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分别年均增长3.69%和5.38%;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对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约19.23%,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约为11.61%。
分段来看,1995—2000年,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增长,GDP年均增长9.83%,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达到10.89%。在此期间,农业劳动力素质得到一定提高,青年劳动力不愿再从事脏、苦、累的农业生产,开始向城市转移,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对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约18.25%,对GDP增长的贡献约为14.45%。2000—2005年,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对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约为9.13%,对GDP增长的贡献约为12.76%,比上一时期有所下降。但2005—2007年以来,劳动力部门间的再配置效益又有所回升,对GDP增长的贡献上升为15.29%,这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党和政府加大对农业扶持力度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直接结果。
总体来看,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结构效应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这种资源再配置效应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尤其突出。研究农业劳动力转移规律,寻求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速农业劳动力转移显得十分重要。
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模式选择
在莱芜市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各区(县)先后创造和总结出以下几种农业劳动力转移模式。
1、进入乡镇企业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农民可以在工作之余从事农业生产,就地转移使劳动力的可分性较强,农业和本地兼业之间易于协调,而且农民的转移成本小。缺点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在较低技术含量下增加投资的外延扩张。自1995年以来,乡镇企业由于有机构成提高、资源浪费严重,没有形成较好的规模经济,与城市工业竞争的优势不断减弱,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减弱。
2、进入城市
这种转移模式的优点是弥补了城市就业的供求缺口。城市建筑、家政、餐饮等脏、险、累的行业,其工资水平和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较低,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因而需求与供给缺口相对较大,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正好弥补了供求缺口,也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发展。缺点是农民进城与城市待业人员急剧增加之间存在着矛盾,使得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相对减少。另外,农民文化水平较低、转移到城市的成本较大、土地及家庭等因素都使农民转向城市就业受到一定的制约。
3、在农村内部消化吸收
这种转移模式的优点是可以促进农村各要素的重新配置。莱芜市目前有大量的三荒地、荒山等资源,如果将这些资源开发利用,可以吸收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而且,实施农业产业化,将农业和产品优势转化为农民的就业机会,不但可以缓解城乡转移的就业压力,从长远来看,还可以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缺点是,由于目前许多地方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民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不高。
四、结论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促进农民收入增加,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规律,寻求促进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得出,莱芜市农业剩余劳动力应选择以向城市转移为主、本地兼业转移为辅的转移模式。
【参考文献】
[1]莱芜统计局:莱芜统计年鉴[Z].莱芜:莱芜市统计局.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范文3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工会对各位领导、专家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市位于长江入海口北岸,东临黄海,南倚长江,与上海隔江相望,三面环绕**市,下辖19个镇、一个开发区,全境面积1351平方公里,人口125.64万。
**市供电公司现有职工482人、农村供电所人员769人。固定资产原值6.53亿元;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29座,主变49台,总容量140.75万千伏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6条,总长度512.7千米。**年完成供电量23.54亿千瓦时,售电量21.37亿千瓦时,供售电量居**六县(市)之首。
下面我将我们创建“省级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所做的一些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一简要汇报:
在上级工会的关心、指导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寓于配合之中,参与寓于解决问题之中,教育寓于宣传之中,组织寓于活动之中,深入开展以班组为重心、职工为主体、竞赛为载体、安全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共筑安全生产稳固防线的浓烈氛围。公司呈现出系统稳定、工作有序、职工平安的良好局面。截至**年8月底,公司实现了连续安全生产3404天的历史最好成绩。
一、健全劳护网络,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近年来,我们根据盛市、县总工会和系统工会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了以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为主体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机构和网络成员。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工会干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工会主席是职工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工会在参与公司安委会活动、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危险源辩识评价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安全督查与分析、事故调查等活动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主动、适时地与行政领导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公司行政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高度重视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自觉地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公司平安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的推行、职代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小组的工作等等,都得到了公司行政的大力支持,使得工会、职代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监督检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班组成员安全互保、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公司领导不定期检查等长效机制推动下,形成了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组织保障督查体系。公司工会始于**年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生产现尝班组安全互保无违章竞赛活动和2003年开始推行的岗位安全检查表活动一直延续至今。通过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安全合理化建议”“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系列活动,对生产安全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积极性,习惯性违章大大减少,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更加稳固,铸就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可靠屏障。
二、采取有效形式强化职工防护意识
工会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安全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十个一”活动为载体,以深入基层、面向班组、落实到人、便于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为出发点,从活动方案的制订到实施全面参与,注重常态管理与专题竞赛相结合,教育培训与组织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工会网站、宣传栏等阵地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在形式与内容上力求做到职工喜闻乐见。先后组织了工会干部、劳动保护网络成员、女职工健康知识培训;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漫画展览,交通安全图片警示展览,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说案例、讲安全”演讲比赛,“安全警句”、安全生产专项合理化建议有奖征集,职工代表现场安全督察,岗位隐患治理,“安全在我心中”文艺节目的创作和演出,安全管理论文研讨,特种作业人员凭证上岗,新进职工安全技能岗前培训,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安规”考试等活动,促进了职工的个体自保意识和群体互保意识的日益增强。
工会结合公司实际,积极配合行政,每年都给“安康杯”竞赛和“安全月活动”注入新的内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回忆一次危险经历、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写一条安全警句、排查一条安全隐患、对同事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提醒、列举一项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学会一项应急救援技能”等系列活动,收效明显。我们还利用公司“交通安全5000天无考核事故”的契机,在全体专、兼职驾驶员中开展“构建和谐,安全永驻心中”交通安全系列活动,强化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发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对职工们相互关心、相互教育、相互监护良好习惯的养成和职工自觉为公司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良性循环氛围的形成,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逐步实现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从被动灌输向自我教育的转化,促使“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化,使“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公司多样、有效的职工安全教育引起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年6月,**市总工会在我公司召开了全市劳动保护暨“安康杯”竞赛现场推进会,我们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重点骨干企业中得到全面推广。
三、坚持过程参与劳动防护落到实处
工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会主席和劳动保护专职按期参加安委会、月度安全分析会和不定期地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与公司行政领导沟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前,工会都会在广泛征求、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与行政方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协商;合同签订后,工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执行情况。公司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比较满意。
工会始终把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的安全看作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维护。一方面积极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职工代表定期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敦促整改;另一方面,积极推广运用“一法三卡”,强化设备检修和工程施工中的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作业过程的安全情况实现了可控、在控。
每年,工会都要会同行政,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高危岗位或工种,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学技能、练本领,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在**年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百问百查”知识竞赛中,我公司4名参赛选手获**供电系统“百问百查”知识竞赛笔试和现场竞答两项团体第一。之后,以我公司为主组队,代表**供电公司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竞赛,又夺得了团体第三的好成绩。
公司行政和工会认真执行《**供电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供电所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文件,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理,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近年来,我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工会主动作为,通过为职工办实事,拓展了劳动安全防护工作的外延:1、在公司行政的支持下,建立了职工自愿参加的大病康复互助基金会。运作三年来,累计为患大病职工提供了13万余元补助款;2、成立职工健康服务部,通过提供健康咨询和平价药房服务,使职工从中得到实惠;3、工会每年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了职工一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时抵御风险的能力;4、组织劳模、先进和生产一线职工外出疗休养,工会把组织职工疗休养同褒奖先进模范结合起来,在疗休养人员的安排上首先考虑每年受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并向一线生产骨干和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倾斜,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5、在组织好职工每年一度的健康体检的同时,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疾病普查和专项检查,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6、针对职工中“亚健康”较为普遍的现象,开展职工体能测试锻炼达标和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为生产部门配置篮球、桌球、乒乓球等锻炼器材,新建了羽毛球馆,为职工健身提供了条件;7、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实行补贴,把企业对职工的关爱延伸到家庭;8、组织特殊季节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慰问活动,坚持“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热心帮助家庭困难的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年以来慰问一线职工和为困难职工送温暖335人次,发放慰问金15.62万余元。
近两年来,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平安、和谐发展。公司先后获得“国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省文明单位”、“**省文明行业”、“**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拾模范职工之家”、连续五年获得“**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等荣誉称号,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公司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相信,有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专家的悉心指导,有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在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勤于探索,善于思考,精于总结,力求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和实施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为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