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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
日前,有寿险公司宣布,该公司与某银行达成全面合作协议。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此种全面合作实现了传统银保业务的“升级”,即今后该寿险公司所有的保险资金将集中到某银行,由其全面托管。由此,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保险资金管理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政策落到了实处。
一、我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及其现状
(一)保险资金托管
托管人制度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保险资金托管就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把对保险资金的管理职能和保管职能分开,从而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实施托管后,托管人履行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核算和监督职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用。
根据《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保险资金托管具体可以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
(二)保险资金托管政策实施历程
2004年以前,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较为严格,各大保险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理财的方式便是第三方资产管理的雏形。2004年9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建立保险资金托管机制,逐步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推行托管制度;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托管人资格、职责、程序、托管协议与监管;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托管是必须实行,并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一项工作。”
(三)保险资金托管实施情况
按照《通知》中“坚持分步推进”的政策原则,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的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已交由托管银行托管,有的保险公司已实现保险资金的全金额托管。但据统计,目前已经参与全金额托管试点的保险机构,仅有30多家。显然,这与当初设想在2006年底力争覆盖所有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目标,仍然存在一段距离。
二、我国保险业引入第三方托管的背景
(一)我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
我国保险业从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市场逐步形成。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6家,其中包括保险公司82家(中资保险公司42家,外资保险公司40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6家,资产管理公司8家,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我国保险总资产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1—10月,我国保费总收入达到4700.25亿元,同比增长14.01%,2006年全国保险总资产已突破2万亿元。
(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日益放宽,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的发展一样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规范管理的过程。我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投资始于1995年的《保险法》,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加剧,保险业界越来越意识到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因此,自从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两三年,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已涉及到了债券、股票、海外投资、基础设施、银行、不动产等多种领域。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拓宽也增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增加了保险资金管理的难度。因此,要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三)保险资金出现外部“存管”危机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在券商处的账户只能存管。在这些问题上,有的保险公司虽一直宣称保险资金属于存管性质,但纯粹的资金存管为什么有的会出现无法收回的局面呢?当中的问题值得思考。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保险资金的外部存管有风险。
(四)实施第三方托管是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的需要
当前,保险资金实行的是多账户、多层次管理,这样会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开设账户的随意性较大,致使保险资金有较多出口,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后,由保户交纳保费开始到中间资金流转再到投资去向,全部进入银行的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对实际的资金划拨进行操作,这样,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来源实行分账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完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运作风险的效果。
三、引入第三方托管的意义及作用
(一)有助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
托管人制度的引入,目的是引入托管人的责任,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保证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有效性。
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有关规定要求: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应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开立专用账户;及时办理托管资产的清算交割;监督保险机构的投资运作;负责托管资产的估值;托管人不得挪用托管的资产;不得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不得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混合管理等。
保险公司实行资金托管后,保险资金存放在托管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有投资决策权,托管银行收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然后执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直接调用资金。再者,保监会对托管人资格也作了相关规定,保证了第三方托管的实施,这些都有助于防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使用效率
保险公司引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使得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之间分工明确,托管银行负责保险资金的归集、保管、清算与核算,这样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如何选择保险资金运用方向和最优的投资组合上,进而在相同的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下,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三)有助于增加托管银行收益,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根据行业经验数据,托管手续费一般为托管资产总额的0.25%,考虑到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增大,托管银行无疑将获得一笔可观的托管手续费收入。同时,银行托管保险资金打破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这一单一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突破。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有多家银行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保险资金托管为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提供了深层次接触保险的机会,促进银保合作的步伐。
(四)有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世界保险业发展情况来看,保险资金管理有三种模式,即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和第三方资产管理模式。实践表明,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很高的成本,另一方面,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面临内部资产管理人员匮乏的局面。因此,内设投资运作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保险公司的发展。200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于是有很多保险公司都纷纷上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案。然而,事实上成立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具备这样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开业和获批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只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华泰、中再、泰康、新华、太平和太平洋等9家,所以对于一些资金量较小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而言,选择具有专业化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因为,他们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便可以得到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这种资产管理模式能够保全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五)有助于保险、金融及资本市场实现共同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行业,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越能充分地得到发挥,从而起到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风险也随之出现,今后越来越多的风险将通过保险机制来转移,如果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保险业的风险控制不仅对保险业本身而且对整个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引入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使保险市场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可以有效控制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增强保险业的整体偿付能力,也使得保险业有更多的资金注入资本市场,因此,可以说引入第三方资产托管模式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保险业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公司还不多,与《通知》中计划的“到2006年底基本覆盖到已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托管的要求,积极参与托管试点。保监会也应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对积极参与的公司给予多方面支持。
(二)自愿实施
商业银行对保险资金的托管是有偿的,即银行根据托管资金的多少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这笔托管费用对保险公司来说,增加了成本,况且银行是无须承担任何风险的。因此,《通知》中规定的“保险资金托管必须实行”有不妥之处,托管人制度应采取自愿实施措施。
从美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经验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保险资金外包出去,实施第三方托管的保险公司也并不是一定要把资产全部外包。对那些本身就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时欺骗母公司(保险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管理好保险资产,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再专门花一笔费用雇佣第三方来监管子公司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托管制度应该有针对性,对于子公司托管母公司的保险资金时,可以自愿采取该制度。
(三)拓宽托管主体
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对托管人资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达到要求的只有中、建、工、农、交五家银行,而在美国,除了商业银行之外,充当托管人的还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多种机构,加大了托管人之间竞争的程度,能够使托管人真正地当好“管家”。因此,在保证使保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机构加入托管人行列不啻为很好的一种选择。
(四)出台配套制度
引入第三方托管能够防范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在美国保险市场上,也有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把资金交给“外人”管理,基于此,对于实行外部托管的保险资金,要求受托人适时(建议每周)进行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托管人要对披露信息进行核实并负责其真实性。同时,监管机构向保险公司发出指引,提醒保险公司在选择存管机构时,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控制存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方华.险资余额日益庞大期待走出全托管之困[N].金融时报.2006—10—10,
[2]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的制度危机[OL].牧文财经网.2004—10—28.
[3]张睿.从美国保险市场第三方资产管理看中国保险市场的未来[J].金融与保险.2006,(3).
现金管理论文范文2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素企业现金流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交易或其他事项引起的现金流动的数量。现金流贯穿于企业的采购、生产、经营、投资、筹资、科研等各个环节,就像企业的血液一样,是企业进入良性循环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素。
2.企业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现金流是反映企业盈利质量的重要财务指标,传统的评价方法往往侧重利润和收入指标,而通过现金流量表不仅可以反映企业的盈利指标,还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信用和实力,可以说,现金流是企业盈利质量的“检测器”。
3.有助于评估企业市场价值对于投资者来说,现金流量是评估企业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反映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将现金流量与负债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相结合,能够反映企业的真实偿债能力,并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最终确定企业的股利支付能力。
二、企业现金流管理与控制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刺激下,我国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总体向好,普遍建立了现金流管理和控制制度。但与此同时,受到人员、管理、企业实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现金流管控领域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如下:
1.现金流管理意识有待提升企业领导层的重视程度不足,将现金流视为一项技术性工作,导致现金流管理工作流于表面,未发挥应有作用;对现金流认识程度不够,将利润等同于现金流,对赊账销售、折旧、摊销等隐形问题未加以考虑,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财务状况。
2.对流动资金缺乏科学预测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缺乏科学规划,存在盲目扩张的情况,企业经营涉足多个领域,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同时,企业对所投资领域的项目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资金占用时间等缺乏科学预测和管理,可能导致项目进行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引起资金链断裂。3.缺乏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企业的现金流管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一定裕量的现金流是企业稳定发展的保障。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经营中常常面临各类复杂的不稳定因素,引起现金的流入与流出不平衡,当现金流量低于警戒值时,如果未能及时预警,将带来巨大风险。一旦企业遭到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现金时,很可能陷入困境。
三、企业现金流的管理与控制策略探讨
1.提升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意识要做好企业现金流管理与控制,必须从意识上提升对现金流管理的重视程度,树立以现金流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财务管理理念,修正只注重利润率的传统观念,进行投资时充分考虑资金的占用率和回收率,以及赊账销售、折旧、摊销等情况,最大限度的平衡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确保现金流量通畅,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于多元经营的企业来说,还应该积极优化现金流管理方式,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业务分权、财务集权是最优化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通过业务分权有利于防范企业资金流动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财务集权来优化现金流管理,可以借助网上银行服务,通过收支两条线来对各部门之间的现金流进行监管,统一调剂企业的资金。
2.加强对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现金流的管理重点在于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货管理,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能够结合管理重点,对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进行规划,通过对现金流量的预算的编制,准确而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资金的收支,组织财务活动。当现金流量的预测为负值时,企业能够提前进行现金流量筹措,通过银行贷款、优秀资产套现等方式解决资金的急需问题,以保证资金的裕量,当现金流量的预测为正值时,企业根据预测的盈利数额和时间,来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将富余的资金转化为持续流进的现金流。
3.构建现金流风险管理预警机制根据上文所分析的很多中小企业对现金流的管理缺乏风险意识,存在盲目扩张和规划不科学的情况,应该在企业现金流的管理与控制中,引入现金流量的预警机制,提升企业对现金流动风险的把控能力。企业现金流量风险原因复杂,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潜伏期较长,通过对现金的循环周期比率、销售额增长速度比率、应收账款回收指标等的分析,当现金流出现风险时及时进行预警。此外,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例如,可以由财务、审计、市场等相关人员和环节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企业现金流的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考核,并输出风险分析报告,从组织保障上提升企业的现金流风险管控能力。
四、结语
现金管理论文范文3
(1)实用性:近现代建筑在建筑档案都具有一个统一的特点,即建筑过程的真实性、长久性和实用性。其文化资源与实际开发存在着互利的相互关系,因此,现代化建筑档案在其根本上具有较为复杂,且实用价值较高的特点,对于档案而言,其保管的时间和年限相对较长。其主要的目的则在于,要对优秀的建筑文化得到更好的延续,因此,档案可以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将保留的时间分为几十年到几百年不等[2]。(2)在精神意义上:一般而言,精神文化资源往往都需要一个文化背景作为载体,将实物与文化相结合。档案作为物质文化的载体出现在众多行业当中,在建筑行业上它也同样享有其应有的法律文件支持,且对建筑档案而言,其在收集、整理、保管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指示。但对于一般建筑而言,其还具有优秀的近现代建筑所无法达到的法规要求,即历史文物的相关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档案资源的核心价值则体现在物与精神的紧密结合方面,只有在二者相互融合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保证档案在管理和应用方面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以建筑档案为例,其所存在的问题
2.1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在管理上不完善
我国建筑的档案管理一般都由省市的档案馆进行分类管理,但不同的部门也可以按照房屋建筑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保管机制。除此之外,对资料的收集整理也有着不一样的要求,而因此带来的房屋认证困难则成为建筑商首要解决的问题。
2.2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的不完整
由于实际环境因素影响,很多档案资料都不甚完整,从而导致更多的实际建筑与其历史遗留资料不符,无法真正反映出该时代下的环境特点。由于资料的不准确性,还会给研究人员带来一定的麻烦,即在建筑上,无法探究其结构、历史背景、用途,甚至在保存上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建筑人们在外观上对其肆意更改、扩建,使原有的建筑环境遭到破坏,从而无法真正展现其建筑本身的风貌特征3]。
2.3优秀近现代建筑所建立的档案无法及时存档
及时对所建立的档案进行储存,不论对建筑行业或其他行业而言有着积极的作用。由于资料所保存的年限都比较长,因此,在资料保存上一定要对其进行防护处理。就建筑行业而言,我国的大部分建筑已经对其进行修缮处理,但对建筑资料而言,人们还缺乏系统的认识。因此,很多建筑资料无法及时的得到更好地保护,从而造成破损或遗失,使其在经济和文化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由此可见,保存资料的完好,无论对未来社会发展建设或历史文化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优秀近现代档案建立的作用
优秀近现代档案可以承载当地文化的风土地貌,同时在历史沿革、时代背景和文化艺术探究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1)档案的建立对优秀近现代化发展而言具有保护的作用。档案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连,是客观记录史实发展的事实,同时也是历史与现代文化沟通的桥梁。利用相关建筑档案可以对相应建筑进行技术鉴定,模拟维护,并对建筑本身加以保存。根据技术资料,不但可以在时间上减少维护工期,还可以在经济上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效率,最重要的是,它可以为我国未来经济建筑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2)在建立档案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其还具有防灾的作用。通过记录资料,可以很好的对当地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可以通过资料整理,对原有的设施进行加固处理。在制定改善方案的过程中,还需要参考原始数据记录,来根据其组织特点进行维护,并加以施工。由此可见,构件档案还对现代化建设的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3)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优秀近现代档案本身就对我国的经济型社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不仅如此,档案还具有实用性和循环使用的特点,可以体现出自身的活力价值。优秀的近现代档案具有良好的设计方案和设计理念,加之相应的工艺建设,将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储存,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有着宝贵的借鉴价值。
4结论
现金管理论文范文4
将公司各类现金流量预算按管理单位职能进行划分:电费资金流量管理单位为营销部,作为A类为管理考核单位重点管控;工程资金流量管理单位为运维检修部、营销部等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作为B类管理考核单位着重管控;工资保险现金流量管理单位为人资部,作为C类管理考核单位加强管控;其他各项成本支出等资金流量管理单位为公司各职能单位,作为D类管理考核单位零失误管控。按照管控单位明确责任主体,依据管控目标从上到下层层进行梳理,目标细化至每一岗位,建立“公司—归口管理部门—预算单元-管理责任人”四级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考评体系,做到奖罚措施到位,加强现金流量预算的全面管控。
二、完善全员现金流量预算管理运行体系,强化过程控制
(一)全面推行现金流量预算目标管理
按照上文划分的不同类管理单位,结合现金流量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制定各类现金流量预算管理的目标。对A类现金流量预算,直接影响公司整体预算准确性,但管控难度最大,公司对此类预算目标依据考核标准拟定;对B类现金流量,所占比重虽没有A类大但是仅次于A类,结合实际管控状况管控目标比考核标准略高;对C类现金流量预算,虽然比重与B类相当,部分月份比重比B类大,但预测与执行难度较B类简单,对此类指标管控目标比B类更要严格;D类现金流量预算虽然比重很小,但也是其中一组成部分,此类预算预测难度最低,对此类现金流量预算管控目标要有效做到“零失误”。
(二)划小现金流量预算单元,明晰预算主体
按照现金流量预算管控责任主体细化不同的预算单元、针对各预算单元的生产经营业务,按照管理类别和不同的体系,将预算单元细化基层班组、具体专责。从而实现现金流量预算管控目标的细化分解,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有效做到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并可以有效的将奖惩考核与预算执行管控有机结合。
(三)强化重点现金流量预算的管理与控制
公司可以将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管控人员纳入到现金流量预算管理体系中,实现对重点现金流量预算的实时监控。对重点现金流量预算从预算申报、执行、完成统计、评价分析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全部都作为现金流量预算的一个控制节点,并将每一管控节点的管控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明确具体的人员,实现现金流量预算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三、建立全员现金流量预算分析体系,加强内部监督
(一)建立过程预警分析机制
公司财务作为现金流量预算整体归口管理单位,在每月下旬对各单位申报现金流量预算进行统计,逐项统计各预算单元的完成情况,对偏差较大的及时预警提示,及时完成存在困难的预算,并与各预算单元责任单位沟通拟定相关的完善措施,有效保障各单元预算的完成。
(二)建立月度执行分析机制
按照“公司—归口管理部门—预算单元-管理责任人”四级管理模式制定并下发月度预算完成分析模板,强化了对预算执行分析的指导作用。每月定期召开基层单位的现金流量预算执行分析会,对每月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依偏差比率排名,对偏差较大的后三名单位着重分析。
(三)建立现金流量预算执行通报机制
建立现金流量预算执行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对各单位现金流量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排名,并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通报。通过排名、奖惩兑现,有效激励、引导各单位提升现金流量预算准确性管理。同时,将现金流量预算准确性纳入季度考核评价,促使全体员工“建标、对标、追标、创标”,提升争先进位意识,确保现金流量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建立完善全员现金流量预算考核体系,提升责任主体积极性
(一)建立完善考评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的奖励可有大幅提升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失误。为了充分发挥每一个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并不断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同时针对不同种类现金流量预算依据其比重、管理难易程度等区别奖励,体现奖励科学公平性。科学公平考评体系的建立可以在公司范围内形成优胜劣汰,创先争优的良性竞争机制。
(二)量化全员考核体系,切实提高考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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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REITs,风险收益,保险资金运用
一、REITs的含义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按照REITs组织形态不同,美国REITs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按照投资人能否赎回分类,可将REITs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REITs的发行规模固定,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投资,同时为保证原始投资人的权益不被稀释,上市后不得再募集资金。开放式REITs的规模是变化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净值申购和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REITs可分为权益型BElTs(EquityREITs)、抵押型REITs(MortgageREITs)和混合型REITs(HybridREITs)。(1)权益型REITs属于房地产权益的证券化产品,拥有并经营收益型房地产,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是REITs的主导类型。(2)抵押型REITs属于房地产债权的证券化产品,直接向房地产所有者或开发商提供抵押信贷,或者通过购买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Assets,MBS)间接提供融资,其主要收入来源为贷款利息,因此抵押型REITs资产组合的价值受利率影响比较大。(3)混合型REITs既拥有并经营房地产,又向房地产所有者和开发商提供资金,是上述两种类,型的混合。总的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市值,权益型REITs占绝对主导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REITs作为一种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在美国和澳洲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在亚洲则是2000年以后在日本、新加坡、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等地出现。值得注意的是,RElTs的国际化使得房地产市场超越了区域市场的局限,呈现出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比如,为了争夺REITs上市资源,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展开了或明或暗的竞争。这种竞争主要体现在法规建设等金融基础设施上面。香港地区允许海外REITs上市就是效仿新加坡,而香港地区修订后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将REITs借贷比率从资产净值的35%修改为资产总值的35%,新加坡针锋相对,将借贷比率提高到60%。作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的机构投资者,得以REITs纳入投资视野,进而分享区域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丰厚利润。中国如果不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推动REITs在内地的上市,大量国内的优质地产项目有可能被海外机构大批收购后,再通过REITs的形式,流失到海外交易所。这样,一方面出于提高REITs回报的考虑,国内优质地产租金的定价权在很大程度上被海外机构所掌握,另外面对国内优质地产的丰厚回报,国内投资者却没有渠道和工具进行投资。到那时,国内投资者可能要遭受商业地产高租金和房地产投资无门的双重损失。
2004年中国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以来,房地产市场遭受银根紧缩的压力,这时出现了两幅迥然不同的图景。一些资金紧张的中小地产商在银行融资门槛提高的情况下,转向房地产信托计划,催生了房地产信托的繁荣,也引来了监管机构对房地产信托的整顿。澳洲麦格里银行、摩根士丹利等外资机构则趁势扩张,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大量收购购物中心、写字楼和服务式公寓等商业地产,并准备通过REITs在海外上市实现资金的增值循环。由此,REITs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应该说,从更宏观的金融稳定角度,央行乐于见到另一种房地产直接融资工具出现,避免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对银行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所有扩大证券市场深度和广度的产品持一贯的欢迎态度,将创造条件推动REITs上市流通。银监会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过度参与房地产市场忧心忡忡,另一方面对信托公司能否承担起私募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到公募的REITs的历史性转变颇有疑虑。总之,REITs作为一种房地产金融工具,涉及的市场、机构和监管机构众多,必须通过深入研究,细心设计,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享受其便利和收益。
二、REITs的制度优势及其与其他房地产投资工具的比较
(一)REITs的法律安排和制度优势
在REITs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不断完善规范了REITs的市场运作,引领了市场发展,增强了REITs对投资者的吸引力。REITs的立法普遍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凸显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的制度优势。一是REITs的设立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如香港和新加坡的REITs法规强调受托人和专业管理公司的相对独立性,以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二是投资对象明确,投资策略清晰,长期投资于房地产尤其是商业地产,主营业务突出;三是收益强制分红,一般规定在90%以上,收益稳定;四是运作透明度高,财务可预测性强。五是通过对股东结构的规定,增强REITs的流动性,避免了将RElTs作为一个单纯的套现工具。这里,以产生稳定收入的房地产作为投资目标,把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分红,是REITs最鲜明的两个特征。
(二)REITs与国内现有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和房地产股票的区别
REITs与国内现有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产品属性:对REITs的投资者来说,他们通过持有基金受益凭证间接拥有REITs所投资的不动产,REITs将收益的绝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是一种股权类金融产品;信托计划有到期日和预期收益率,实际上是以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换取资金的使用权,是一种债权融资行为,少数的租赁收益权信托计划一般也有固定收益的优先受益权或回购承诺,事实上还是一种融资回报,而不是投资回报。(2)流通性:REITs是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可在证券交易所与普通股票一样交易;房地产信托计划是有200份合同限制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3)风险分散性:REITs是房地产资产在类型、空间等方面的投资组合,风险得到了较好的分散;房地产信托计划大多针对某个具体的房地产项目,资产单一,风险较为集中。(4)投资门槛:REITs没有份额的限制,一般的中小投资者均可以进行投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有不超过200份、每份不低于5万元的限制,单份合同金额往往在几十万元以上,投资门槛较高。(5)运营专业程度:REITs负责提供资金并组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信托计划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融资方式,信托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资金的安全运用,不参与房地产的专业管理。
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是对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是以房地产为担保,由贷款利息偿还的债券。REITs与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起人:REITs的发起人一般是拥有收益类房地产的业主,MBS的发起人一般是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银行或房贷机构。(2)基础资产:REITs的基础资产是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商业地产权益,租金收入和管理收入的绝大部分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MBS的基础资产是具有很高同质性(期限、利率等)的抵押贷款。(3)发起目的:房地产商将旗下资产通过REITs上市,通过部分资产变现回笼资金,又可通过合同安排REITs持续购买旗下其他资产或成立新的REITs,实现经营规模扩张和资金循环增值。抵押贷款银行通过MBS将资产剔除出资产负债表,可以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缓解银行流动性风险。(4)产品属性:REITs属于股权类投资产品,与房地产市场波动和证券市场波动都有紧密联系。MBS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以按揭利息为标的,其最大的风险提前还款风险和利率风险。如果房地产市场走低,或利率进入上升通道,都会引发贷款人提前还贷,MBS持续稳定的利息收入泣就可能会打破。另外,利率升高还会引发MBS价格的下跌,使投资者的资产缩水。
现代意义上的REITs实际上是由收益类房地产组成的一个资产组合,由于可以上市交易,又可以说是特殊的上市房地产公司,但它与普通意义上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1)税收安排。REITs除了必要的费用开支,没有留存收益,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也是REITs在公司层面上免税的主要原因。有的房地产公司虽然以租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如中国国贸,600007.SH)或作为稳定的主营收入(如招商局,000024.SZ),但它们不是REITs,需要交纳公司所得税。(2)分配政策。REITs的股利分配政策是把收入的大多数分配给投资者,而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决定,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以不分配。(3)投融资限制。REITs有投资政策上的限制,可以进行债务融资,如银行借入、发行债券和商业票据等,不过有最高的负债比率限制,其负债比率低于一般的上市房地产公司。(4)运营方式。REITs往往收购成熟的房地产,通过较长时期的专业经营获取收益,转让房地产一般必须持有若干年份以上。我国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基本属于开发商,统揽土地——融资——规划——施工——销售——物业管理的全部环节,房地产就象工厂化产品一样,在完成项目开发后即可出售。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业分工程度深,专业化水平高,REITs也只是作为投资商和运营商成为房地产利润链条的一部分。可以说,REITs与上市房地产公司相比,财务更稳健,收益更稳定,投资风险更小,当然也无法获得房地产开发中的“暴利”。
房地产业在机构投资者眼里属于另类投资,虽然具有较高收益,但由于其低流动性,只能成为某些有独到眼光的长线投资者的领地。国内现有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是在银行融资渠道收紧后的一种替代渠道,但由于其融资规模小,流动性差,私募限制等,只能在房地产开发的某一阶段作为主流渠道的补充。决定了其生命力有限直到REITs出现,挟其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由此带来的制度优势,鼓舞了投入其中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极大信心,使得投资者在传统的股票、债券之外,得以将大量资金通过REITs投入到房地产业,取得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共赢。
三、REITs的收益和风险考察
(一)从REITs运营的角度
不同投资对象的REITs收益来源不尽相同,抵押型REITs除了投资者本金,还通过负债融资,然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间接投资房地产。这里它们扮演的实际是金融中介的角色,如果市场利率提高和房地产市场萧条同时出现,抵押型REITs就很难保证派息的稳定性。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权益型REITs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市值上都占绝对地位。
权益型REITs的投资价值主要来自资产净值和经营收入(FundsFromOperation,FFO)。资产净值是REITs所拥有和管理的资产价值,是REITs盈利的基础。管理水平不同,同样的资产会有不同的增长潜力。证券市场对管理水平高的REITs,会给出较高的价格。经营收入主要来自租金收入、利息收入和管理费收入等现金流人,去掉经营成本和利息支出后即可分红。较高的经营收入不但使得投资者可获得实实在在的现金分红,更可增强市场投资者对REITs的信心,推动价格的上升,使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联系到领汇基金在市场的优异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预期,原来由政府控制的物业资产在通过REITs上市后可能转向更商业化的运作,租金提升有较大的想象空间。
权益型REITs还需要驾驭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两大市场的周期波动,交替采取进取或保守的经营策略,在资金和资产之间适时地转换。比如,在房地产市场的低潮期,市场利率也往往比较低,REITs管理人最需要大胆举债,在承担较低利息支出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收购优质资产,期望未来一段时期租金的上升能带来更多的现金流入。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阶段,REITs旗下资产价值水涨船高,出租率和租金收益率则可能不太理想,以往的高负债带来的利息支出正在加大经营成本,这时REITs需要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降低负债率和减少利息支出,抛售高估的物业资产以回收资金,通过高分红回报投资者。应当指出,这时REITs的二级市场价格往往也非常高,对追高杀人的投资者而言,分红收益率并不一定特别高。
总之,虽然REITs一般以高派息和稳定回报为目标,但如果房地产市场萧条,管理入水平不高,再加上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REITs的预期派息率并没有百分之百的保证。
(二)从市场投资的角度
从产品特性上看,REITs必须保持相当的分红收益率,才能跟债券等其他金融工具竞争,如领汇基金和越秀基金的预期回报率与发行价比较分别为6%和6.5%左右。另外,RElTs具有资产增值的潜力,具有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从投资角度更多地表现出类似股票的性质。不过,将REITs当作股票一样炒作,往往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领汇作为香港的第一个REITs上市后,受到海外对冲基金的青睐,价格上涨很多。按照15港元的价格,其预期回报率就从6%左右回落到4%左右,与债券相比就没有多少优势了。联想到1998—1999年的美国REITs市场,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上升,房地产收购的机会逐渐减少,投资者认为REITs的收益率增长会因此下降,因此纷纷退出REITs市场,REITs指数取得负收益。
因为REITs的收益主要决定于经营收入(FFO),与股票市盈率类似,REITs可定义一个P/FFO乘数。REITs的市场价格就由经营收入和P/FFO乘数决定。如果经营收入超出市场预期,投资者可能愿意用更高的P?FFO乘数(相当于市盈率)来投资,REITs价格加速上升。相反,同样的经营收入,如果市场预期比较悲观,P/FFO乘数就会下跌,带动RE-ITs价格下跌更多。换句话说,FFO反映了REITs经营的基本面,而P/FFO乘数反映了市场心理,二者共同决定了RE-ITs价格走势。再举领汇基金的例子,当对冲基金宣布购入大笔领汇股份后,市场预期价格还会上升,这时投资者追求的就主要是资本利得回报,而不仅仅是预期的分红了。
(三)从宏观经济的角度
宏观经济运行最重要的变量就是通货膨胀率和利率水平。通货膨胀发生时,物业资产价值提升,REITs的净值随着水涨船高;再加上REITs的租金收益一般会随之往上调整,投资者往往预期REITs的分红收益也会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货膨胀的侵蚀。固定收益证券受通货膨胀的伤害是最大的,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债券利率,债券的本金甚至要缩水。
面对利率上调的压力,经济进入下降阶段,对房地产的需求水平下降,可能影响REITs的经营现金流。另外,利率上调还会通过利息支出影响REITs的经营成本,抵押型RE-ITs受的影响要大过权益型REITs。最后,利率的上升会造成REITs市场价格降低,从而影响REITs的总体回报率。
为了对冲利率上升风险,REITs上市时有时会进行利率掉期等财务安排。在利率掉期安排下,REITs初期利息支出会较低,但在后期的支出会较高,好处是减少息率上升风险,提高初期的回报率。不过,如果日后租金大跌,可能会使得派息剧减。
四、REITs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适用性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不过,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着三个突出的矛盾:一是金融体系证券化程度不高,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二是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期限结构不合理,低风险的长期投资产品很少,无法充分满足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三是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长期偏低,2005年收益率为3.6%,仅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挑战和REITs市场的发展前景,需要探讨的是REITs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适用性。
(一)REITs的类固定收益特点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保险业长期的实践已经证明,有固定收益的投资品种,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REITs有预期稳定的高派息率,有专业管理团队带来的价值提升,有长期的经营期限(封闭式15—20年,开放式时间不限),再加上严格监管带来的透明度,可以说是一种较稳定的收益类证券,符合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
(二)REITs的风险收益可为保险资金所承受。以美国REITs市场为例,1995年—2005年REITs的年化收益率为14.29%,高于同期美国主要股指的年化收益率:标普500指数11.41%,道琼斯指数的9.88%,NASDAQ指数的10.4%,更高过美国10年期国债的年化收益率5.07%(见表1)。REITs收益率最高的两年分别为1996年的35.75%和2003年的38.47%,也在1998和1999年分别取得负收益。这里的负收益率是指REITs市场的投资收益率,最可能的情况是股息收益不抵价格下跌导致投资者当年出现账面负收益。对长期投资者而言,一笔资本投入REITs市场,10年后的累积收益435%远高于国债的累积收益172%才更有意义。更何况,从收益的波动性来衡量,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REITs的风险远低于NASDAQ指数,比标普500指数低大约3至4个百分点。可以说,REITs在风险收益特征上也介于成长性股票和债券之间,是一种低风险的收益类投资品种。另外,REITs所分派股息不会在信托基金的层面被征税,只会在个人层面被征税,保险资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从亚洲市场来看,REITs的年回报大致在5%到7%之间,而国内10—20年国债平均利率为3.34%,金融债平均利率为3.5%,5年期协议存款利率也低于3.6%,REITs收益率上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
(三)REITs的加入可以优化保险资金的资产组合,降低风险。首先,房地产历来被视为股票、债券之外的另类资产,与传统金融资产的相关性较低,可以为保险资产组合提供分散风险的资产选择。比如,1995年到2000年,权益类REITs与罗素2000指数的相关系数为0.36,原因是该指数中占6%的比重,而与NASDAQl00指数的相关系数只有0.01。2000年美国科技股泡沫破灭,再加上2001年“9.11”事件影响,标普500指数等主要股指连续三年取得负收益,REITs则在摆脱了1998—1999年的低迷后,分别取得25%、15%和5%的优异回报(见表1)。其次,REITs本身是多元化及大规模的房地产投资组合,覆盖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资产,不同资产之间的价格走势、回报水平的相关性较小,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因此与单一的物业资产相比,本身的风险波动性就比较低。经过REITs本身的物业资产分散和保险资金在债券、股票、房地产(REITs)的分散配置,保险资金可在更低的风险下取得相同的收益水平,或在相同风险水平下获得更高收益。最后,在组合中增加对REITs投资的时候要考虑原股票组合中的房地产股票比重,不能使得整个资产配置中的行业比重失衡。
总之,REITs作为投资于收益类房地产的现实途径,由于其适中的风险收益特征,与股票、债券等主要金融资产的低相关性,保险资金可以考虑在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健全、市场完善的基础上加入对REITs的配置。
[参考文献]
[1]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J].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4.
[2]王庆仁,高春涛.REITs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作用[J].证券市场导刊,2006.
现金管理论文范文6
【内容摘要:】股权集中的公司所出现的控制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受到学界的关注,相关研究认为,控制性股东往往会利用对公司控制权谋取私有利益,但现金股利作为一种典型的分享利益,能够起到限制控制性股东侵占行为的作用,是一种制约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富和保护小股东利益。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和横截面回归分析,利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公告日的市场表现来检验这一理论预期,研究结果发现在我国存在控制性股东的上市公司中,现金股利并没有起到限制控制性股东侵占行为和保护小股东的作用。
一、文献评论Berle和Means对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的分析发现,大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以致于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任何一家公司足够多的股票(Berle和Means,1932)。从Berle-Means命题出发,理论主要讨论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近年来,学者们开始把眼光投向美国以外的公司,他们发现除英美以外,股权分散的公司在多数国家并不普遍,存在单一的控制性股东的公司倒比比皆是,而在这些公司里,最主要的冲突不是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冲突,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Shleifer和Vishny,1997;Bubchuk,1999;LaPorta等1998;等等)。[1]Grossman和Hart(1988)将控制权利益分为证券利益(securitybenefits)和私有利益(privatebenefits),前者是指公司证券持有者共享的利益,后者是指握有控制权的一方独享的利益。与之相类似,Holderness(2003)在其对大股东实证研究的综述性文章中提出,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分为控制权分享利益(sharedbenefitsofcontrol)和控制权私有利益(privatebenefitsofcontrol),分享利益是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的,而私有利益则由控制性股东独享,这种利益不会惠及其他股东,而正是以牺牲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换取的。Shleifer和Vishny(1997)指出,“当所有权超过某一点后,大股东几乎完全掌握公司控制权,就会倾向于利用公司谋取控制权私有利益”。为了研究控制性股东与公司决策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对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的高管薪资、财务杠杆、兼并收购等主要财务政策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股利政策是其中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Holderness和Sheehan,1988;Mehran,1995;Faccio、Lang和Young,2001;Klaus和Yurtoglu,2003)。大小股东冲突的理论框架下所讨论的股利政策主要集中于现金股利,[2]按照有关的理论解释,控制性股东与现金股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控制性股东总是不愿意分发股利,而是希望通过公司与自己所有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现金“分”给自己(Holderness和Sheehan,1988;Hart,1995;Shleifer和Vishny,1997)。另一方面,外部投资者因为预期到控制性股东的侵占倾向而不愿投资,公司不得不支付高的现金股利以承诺限制控制性股东行为。由于现金股利是一种典型的分享利益,由全部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Klaus和Yurtoglu,2003),发放现金股利可以减少大股东的控制权私有利益(LaPorta、Lopez、Shleifer和Vishny,2000),从而对控制性股东的侵占行为起到约束和限制作用。正是基于“现金股利是限制大股东侵占行为的一种制约机制”的观点,LaPorta、Lopez、Shleifer和Vishny(2000)对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进行对比,发现前者股利支付较高,对小股东保护得较好,后者股利支付较低,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受到的约束较弱。Faccio、Lang和Young(2001)在此基础上以西欧公司为参照研究东亚的控制性股东对股利政策的影响,认为东亚公司的控制权结构比较隐蔽,控制性股东的存在不易为外部投资者所察觉,导致股利支付率较低,不能有效地约束控制性股东的侵占行为。相反,西欧公司的控制权结构相对透明,容易发生控制性股东侵占问题的公司迫于外部股东的压力而支付较高的股利,外部股东的利益受保护的程度较高。Klaus和Yurtoglu(2003)利用德国的数据进行检验,他们将样本公司分别按多数股权控制(大股东持股50%以上)与少数股权控制(大股东持股50%以下)及有监督(至少有一个第二大股东持股5%以上)与无监督(第二大股东持股少于5%)进行分类,[3]检验结果发现多数股权控制且无监督的公司股利支付率最低,多数股权控制且有监督的公司股利支付率最高。他们还考察了股利变动公告的市场反应,发现大股东控制程度较高的公司里,公告日前两天至公告日后两天的累积超常收益率CAR随股利增加而上升,随股利降低而下降。二、研究目标上述研究表明,尽管大股东一般不愿意分红,但如果有其他力量约束大股东行为,如法律有效地保护其他投资者(LaPorta、Lopez、Shleifer和Vishny,2000)、第二大股东起监督作用(Faccio、Lang和Young,2001;Klaus和Yurtoglu,2003)或资本市场的外部投资者因事先预期到大股东的侵占行为而低估公司的股价,甚至不愿投资(Faccio、Lang和Young,2001),大股东不分或少分现金股利的行为会有所收敛,现金股利的增加会降低控制性股东的私有利益,从而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限制控制性股东侵占行为的一种约束机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特征一直是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不分配现象”更是多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李常青(2001)发现,从1993年到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平均股利支付率不断下降,不分配的公司逐年增加,从1993年的7%到1998年的59%。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000年年底,监管层开始有意向干预上市公司现金分配,2001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5月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起钩来。[4]从2000年开始,派现公司明显增加,派现公司占全部公司的比例从1999年的31%上升到2000年的61%(见表一)。我国上市公司是典型的由大股东主导的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达44%(见表二),按照上述理论的预期,现金股利的增加应有利于保护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证监会用心良苦地规定再融资公司的派现问题,其初衷也正在于此。那么,现金股利作为一种利益分配,究竟是否确实能够抑制大股东的控制权私有利益,从而有利于提高小股东利益呢?本文拟从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角度通过分析现金股利公告日的市场反应来考察这一问题。表一:近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数量与比例年份199619971998199920002001
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数量184226268297660686
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0.350.30.310.310.610.58
表二:2001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下20%~50%50%以上合计
所占比重7.28%51.61%41.11%100%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上四分位数中位数下四分位数
44.18%29.35%43.76%58.97%
三、研究程序1、研究样本本文从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和金融研究中心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中选取已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具有完备的2001年度股利数据、会计数据和股权数据的全部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本文研究有股利支付能力的公司的股利行为,故剔除2001年净利润或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的公司,此外,为使研究方法有效,本文还剔除了股利支付率远大于1的公司4家,这样,最后确定的研究样本共944家上市公司。2、研究变量与控制因素本文主要研究市场对不同公司的不同股利公告的反应,选择的变量主要有反映大股东控制程度的变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_SHARE、反映现金股利的变量——股利支付率PR,以及反映公司价值变动的变量——公告日超常收益率AR和累积超常收益率CAR。[5]此外,由于公司的股利是与年报一起公告的,公告日的AR和CAR可能受到财务数据,特别是盈利数据的影响,因此还需要控制股利之外的公司其他特征。为此,本文引入行业、规模、负债程度、盈利水平、成长性等有关控制变量。基本变量定义如下:变量符号变量定义
CAR股利公告前两天至公告后两天的累计超常收益率
PR股利支付率=现金股利/可供分配利润
L_SHAR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LN(A)总资产的对数,反映公司规模
L/A负债比率,反映负债程度
EPS每股净利润,反映盈利性
G销售额增长率,反映成长性
DUM_I行业哑变量,按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一级分类
3、检验方法(1)事件研究分析以股利公告日为第0日,取第-180~-31日为估计期,第-30~+30日为事件期,进行事件研究:A.根据市场模型,利用第-180~-31日的个股收益率和市场收益率估计模型B.计算第-2~+2日的超常收益率ARC.计算第-2~+2日的累积超常收益率CARD.计算全部样本在第-2~+2日的平均累积超常收益率CAR,并以20%和50%为分界点,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_SHARE分为高、中、低三组,[6]以5%和32.65为分界点,将股利支付率PR分为高、中、低三组,[7]按照L_SHARE和PR交叉分组,共分九组,计算各组第-2~+2日的平均累计超常收益率CAR(2)截面回归分析以CAR为因变量,股利支付率PR为自变量,公司其他特征为控制变量,分别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0%以上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以上两种情况进行下列回归:CAR=β0+β1PR+εCAR=β0+β1PR+β2EPS+εCAR=β0+β1PR+β2EPS+β3LN(A)+β4G+β5L/A+εCAR=β0+β1PR+β2EPS+β3LN(A)+β4G+β5L/A+ΣβiDUM_I+ε4、研究过程与结果(1)样本数据描述表三:按L_SHARE和PR分组后各组公司数及比重公司数(比重)PR合计
高中低
L-Share高131(32.75%)160(40.00%)109(27.25%)400
中103(21.59%)201(42.14%)173(36.27%)477
低16(23.88%)21(31.34%)30(44.78%)67
合计250382312250
注:括号内为L_SHARE高、中、低各组中不同股利支付水平所占比重表四:L_SHARE高、中、低各组平均股利支付率平均股利支付率全部公司支付股利的公司
L-Share高26.09%34.56%
L-Share中18.85%28.19%
L-Share低19.51%34.41%
注:“全部公司”包括支付股利的公司和不支付股利的公司(2)事件研究分析图一:股利公告日的股价市场表现
注:第一大股东低、中等、高持股按20%和50%为分界点划分表五:股利公告日各组CARCARL-Share合计
低中高
PR低-0.0071-0.0063-0.0065-0.0065
中-0.0104-0.0070-0.0051-0.0066
高-0.0031-0.0080-0.0091-0.0083
合计-0.00720.0070-0.0070
注:根据t检验,总体上,高PR与中PR、低PR公司的CAR没有显著差异,只有高L-Share高PR公司与高L-Share中PR公司的CAR的P(t,单尾)值为0.06,中PR低L-Share公司和中PR高L-Share公司的CAR的P(t,单尾)值为0.08。从图一可以看出,股利支付水平的高低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同的公司的影响是不同的。总体上,对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20%的公司而言,没有显现出股利支付率越高CAR越高的趋势,相反,对于第一大股东持股50%以上的公司,市场对中等程度分发现金的公司的反应要好于高分配的公司。表五的分组CAR同样说明,就总体样本看,高股利支付水平的公司的CAR与其他公司没有显著差异,对于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的公司,市场对高股利支付率比中等股利支付率评价不是更好,而是更差。(3)横截面回归分析表六:公告日累积超常收益率CAR对股利支付率PR回归L-Share≥20%L-Share≥50%
PR-0.0054*-0.0068**-0.0061*-0.0070*-0.0076*-0.0068
EPS-0.0072*0.0083**-0.00300.0037
LN(A)---0.0006---0.0006
G---0.0000---0.0000
L/A--0.0040--0.0047
F值3.33*3.51**1.742.96*1.650.80
注:1、控制行业效应后回归结果不变,故表中未作列示;2、**表示在5%水平下显著,*表示在10%水平下显著。表六的回归结果表明,不管是以20%还是以50%来界定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有效控制,股价反应都不支持“存在控制性股东的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高对小股东越有利”的理论预期,相反,在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公司股利支付率越高,股价市场表现越差。四、结论相关研究认为,当大股东握有公司控制权时,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有利益,而不愿让公司利益按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分享。现金股利是一种典型的分享利益,因此,大股东倾向于不分或少分股利,但理性的投资者会迫使公司派发现金股利以限制控制性股东的侵占行为,此外,有效的外部法律保护和内部公司治理也都可以促使公司较多地分配股利以减少控制性股东的私有利益。所以,在存在控制性股东的公司里,股利实际上是限制控制性股东侵占公司财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一种的约束机制。本文利用2001年我国沪深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以检验现金股利是否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保护小股东利益。研究结果不支持相关理论的预期,也与国外的实证检验结果不相一致。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普遍较高,绝大多数是典型的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但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支付较高水平的现金股利并没有引起市场好的反应,而不管是按20%还是按50%来界定有效控制,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股利支付水平越高,公告日的市场表现越差,这一点对于大股东绝对控股的公司而言尤为明显。实际上,有关大股东问题的研究通常涉及不同国家,正是各个国家不同的制度背景为研究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使得问题的分析变得复杂。[8]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通常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与通常持有流通股的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形式存在明显的差异,[9]大股东所持非流通股无法在股票市场流通,股权转让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不仅手续繁杂,而且转让价格的确定一般依据账面净资产,而非股票市价,与小股东相比,大股东无法分享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其正常的利益实现形式只有现金股利,所以,我国的现金股利对控制性股东的影响与其他国家不同。可能正是这一特殊的制度背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无法成为约束控制性股东侵占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如果现金股利不能如理论预期的那样起到制约作用,证监会干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意义就值得怀疑。笔者检验了出于政策压力而象征性分红的公司,没有发现市场对这些公司产生积极的市场反应。不仅如此,自“用友事件”而开始受到关注的施行“高比例派现加股市融资”的恶意分红公司近年逐渐增多,笔者还特别考察了恶意分红现象,发现恶意分红的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对照组,[10]说明控制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公司更有可能通过高比例分红侵占小股东利益。这或许是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公司股利支付率越高其股价市场表现越差的原因。因此,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及其引起的控制性股东利益实现形式的特殊性,现金股利无法象其他国家那样对控制性股东侵占公司财富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在存在控制性股东的上市公司中,高股利支付率非但无助于提高公司财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相反,股利支付率越高,公司财富和小股东利益受损越多,这可能与控制性股东利用现金分红与股市融资相结合套取现金的侵占行为有关。如此说来,我国存在控制性股东的上市公司高比例派现不仅没有限制控制性股东的侵占行为,反而可能正是控制性股东攫取私有利益的一种手段。五、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现金股利没有起到制约控制性股东侵占行为,并认为在我国高比例分配现金股利可能反而是控制性股东谋取私有利益的一种手段,但限于篇幅,对后一个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近年来有关大股东控制权私有利益的研究越来越多,我国上市公司属于典型的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财富和小股东利益的事例比较多,也是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控制权私有利益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样本,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研究此类问题应是有意义的。参考文献:Bebchuk,Lucian,1999,Arent-protectiontheoryofcorporatecontrolandownership,NBERworkingpaper7203Clifford,Holderness,2003,Asurveyofblockholdersandcorporatecontrol,EconomicPolicyReview9,51-63Grossman,Sanford,andOliverHart,1988,One-share,onevote,andthemarketforcorporatecontrol,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20,175-202Holderness,Clifford,andDennisSheehan,1988,Theroleofmajorityshareholdersinpubliclyheldcorporations:anexploratoryanalysi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20,317-346Jensen,Michael,andWilliamMecking,1976,Theoryofthe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cycosts,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3,305-360KlausGugler,andBurcinYurtoglu,2003,corporategovernanceanddividendpay-outpolicyinGermany,EuropeanEconomicReview47,731-758Lang,LarryH.P.andRobertH.Litzenberger,1989,Dividendannouncements:cashflowsignalingvs.freecashflowhypothese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24,181-192LaPorta,Rafael,FlorencioLopez-de-Silanes,AndreiShleifer,andRobertW.Vishny,1998,Lawandfinanc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06,1113-1155LaPorta,Rafael,FlorencioLopez-de-Silanes,andAndreiShleifer,1999,Corporateownershiparoundtheworld,JournalofFinance54,471-518LaPorta,Rafael,FlorencioLopez-de-Silanes,AndreiShleifer,andRobertW.Vishny,2000,Agencyproblemsanddividendpoliciesaroundtheworld,JournalofFinance55,1-33MaraFsccio,LarryH.P.Lang,andLeslieYoung,2000,DividendsandExpropriation,AmericanEconomicReview91,54-78Mehran,Hamid,1995,Executivecompensationstructure,ownershipandfirmperformanc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38,163-184OliverHart,1995,Governance:sometheoryandimplications,EconomicJournal105,678-689Shleifer,Andrei,andRobertW.Vishny,1997,Asurveyofcorporategovernance,JournalofFinance52,737-783李常青,《股利政策理论与实证研究》,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杨熠、沈艺峰,传递盈利信号还是起监督治理作用,2003,工作稿伍利娜、高强、彭燕,2003,中国上市公司“异常高派现”影响因素研究,《经济科学》,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