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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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内部控制;财务制度;管理水平;审计

为了保证医院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及其资产的完整性,避免舞弊和错误,实施医院内部控制的预算控制,保证了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及完整性,使之在政策、法律的程序下制定和执行。建立完整、系统、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也是现代医院发展及管理的必由之路,关系到医院财务风险的防范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是提高医院经营水平及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一、我国医院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整的思路

随着信息技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医院HIS系统及财务管理软件在医院都得到了应用和普及,对于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而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会计电算化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应用使原有的手工会计核算转变为计算机管理,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失去了管理效力。虽然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已经配置了新型的财务管理软件,但是由于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导致系统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造成会计数据的准确定和真实性下降,影响到财务管理的安全性。此外,会计主管部门缺乏对会计工作日常的指导和管理,医院机制不完善,缺乏决策层的监督和约束,岗位之间缺乏牵制也成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医院管理者认识不足

由于内部控制的缺乏,医院领导对内部控制也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决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得不到贯彻。所以,一些医院已经建议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然而,由于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只能存在与表面,对于制度在贯彻和执行的环节完全缺乏管理。同时,部分医院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围规定过于狭隘,导致员工在职责划分上没有一定的标准,造成职责划分不清,也是对决策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这些都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作用的实现和发挥起到了较大的阻碍作用。

(三)两个效益定位的冲突

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定位冲突往往会削弱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力,导致内控制度在部分医院财务工作中不被重视。卫生部在2006年六月颁布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指出:“建立健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但是,自规定颁布后,很多医院的财务管理并不理想,还有很多医院也没有将预算管理纳入内部管理与控制的范畴中,导致预算管理的作用和效益得不到发挥。

二、完善医院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医院信息系统控制,落实会计核算流程

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施中,为了医院财务管理系统中的会计数据能够得到保障,应该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为了避免岗位职责的不清晰而出现管理过程中的重复工作等问题,应该对会计工作的流程进行处理,建立操作制度。对计算机的操作应该留有操作记录,主要包括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及操作内容等项目。

(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对医院内部加强控制涉及到医院经营及管理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受医院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所影响,也是会计控制制度的关键所在,因此,医院内部会计机构或制度的设置需要管理层大力的支持,这样才有利于在医院内部完善控制制度。

(三)两个效益的正确定位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对预算控制管理的加强,使预算管理在医院经济活动中产生足够的约束力。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服务机构,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的,加强预算管理,首先要更新管理观念,使预算管理成为全面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行为;其次,根据收入预算对年预算进行编制,对存在较大差异的执行预算过程,要及时进行评估,把预算的执行与医院的经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一,岗位制度。对不相容的岗位应该采取分离制度,加强医院内部岗位之间的设计,设计时考虑内部控制制度下岗位之间的牵制问题,这样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对于责任问题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越权或权利过于集中,影响到重大事项或业务的决策,可以采用民主决策或联签制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独立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或独自进行决策。第三,完善医院退费制度。对医院退费产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控制,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医院中,各项费用需要出具相关的凭证或证明,要严格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严把审批关,做好相关凭证及证明的存档工作。

三、结束语

为了提高医院财务管理的水平,医院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价。只有这样,会计资料及经营信息的准确定、真实性才能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罗应凯.新形势下完善医院财务内部控制的研究[J].中国外资.2009(6).

[2]李海兵.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12).

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联动谱系;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涵及生成机理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

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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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范文3

当前,我国税收体系不断完善,但税务风险依然是企业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风险,若要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加强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有效控制与防范税务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内部控制不当对税收造成的不利影响,即纳税人缺乏风险意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又在此基础上从重视税收风险评估、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的认识、强化税务风险监督等方面,探究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策略。

【关键词】

企业;内部控制;税收

税收风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有时也会导致企业存在非主观意愿的少缴纳税款,这就会使企业面临税收处罚。可见,企业的税收风险会对严重制约企业的顺利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企业面临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都更加复杂,税收管理的难度也日益增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若要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就必须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近年来,我国从制度层面加强了企业内部控制,但许多企业仍旧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导致企业税收风险体系不健全,这无疑对企业的整体发展极为不利。

一、企业内部控制不当对税收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纳税人缺乏风险意识

调查显示,许多人将纳税视为一种负担,未能完全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没有意识到纳税是公民应承担的责任。此外,一些人对企业的税收风险也未形成正确理解,甚至将纳税风险看作税收处罚,认为企业如果没有受到税务处理,就没有税收风险。这些错误意识导致许多企业管理者在工作中缺乏税收风险意识,不重视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此外,一些企业的税收管理也不够规范,将税收管理依托于社会关系、企业资源。许多企业在出现税收风险时,倾向于通过“找关系”解决问题,忽视了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这就导致企业的税收问题日益增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税收风险,导致企业发展困难重重。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税收风险控制水平具有直接应香港。就人员层面来看,目前许多企业的税务管理都由内部财务部门复杂,但财务部门甚少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这无疑不利于提升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因此,企业要着力提升纳税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或聘请税务专家统筹规划企业的纳税问题。就制度层面来看,许多企业没有形成健全的内部控制建设,众所周知,企业的财务工作与纳税工作联系密切,不健全的内部控制会导致企业财务管理出现各种问题,进而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

(三)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

企业的经营成果需要通过税收法律进行调节,因此,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税收风险有直接影响。税收法律法规的改变也会影响企业的税收,引起企业税收风险的变化。所以,如果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模糊不清,就会导致纳税概念难以界定,税法的执行力度也会大打折扣,导致企业出现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问题,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此外,若税收法律对相关程序规定的过于复杂,也会导致企业在非主观意愿下产生违法行为,这同样会提升企业的纳税风险。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逐渐得以完善,但总体而言,税法制度依然较为复杂,导致企业难以把握税法动态。同时,目前,我国的税法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许多企业的税收控制都依靠企业的规章制度,国家则很少正式出台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企业内部控制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除此之外,税收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和税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行力度。一旦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就会对企业造成极大危害,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税收风险

(一)重视税收风险评估

首先,要识别税务风险。企业要切实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有效识别税务风险因素,掌握和实施税务风险控制措施、控制框架,及时了解税务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税收业务的操作流程。合理运用税务风险流程图法、清单法、财务报表分析法等识别税务风险。其次,应当分析税务风险。在识别税务风险的前提下,企业应当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措施,分析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企业内部控制可能产生的影响。明确重点控制、优先控制的税务风险。再次,企业应当应对税务风险。企业要根据分析结果,充分考虑自身的税务风险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选择承担、规避、转移和控制等应对措施。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时常比较复杂,若用单一的应对措施,很难降低税收风险,所以,企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系统性应对方案,综合运用多种应对措施。

(二)加强信息沟通

加强企业的信息沟通可以有效防范、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的发生,总体而言,企业的信息沟通包括外部沟通和内部沟通两种方式,其中,企业内部沟通是指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评估与识别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应当依据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程度、控制范围。比如,要加强和人力资源部的联系,积极组织税收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培训,促使企业的各个部门以及岗位人员更加深入的了解企业的风险管理,且形成整体认知。同时,企业还要注意沟通交流的方式,积极构建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平台,增强企业内部沟通的及时性和便捷性。鼓励各个部门积极联系,在相互沟通中获取更加全面的企业税收信息,进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外界环境,因此,企业的外部沟通对企业的税收风险控制也具有重要影响。外部沟通主要是指和相关税务部门的交流,这也是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外部沟通可以增强税收机关对企业的肯定。当企业出现纳税困难的请款时,税收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迟纳税时间,进而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此外,与税收部门沟通交流还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而正确规划企业税收管理,降低企业税收风险。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和相关税收人员沟通交流时,应当如实汇报企业税收情况,以便税收人员可以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企业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合理建议,进而加强税收风险控制。

(三)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的认识

企业若违反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就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提升企业对税收风险管理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制度体现在企业的各个层面中,不管是企业的普通员工,还是企业的管理层都要遵守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现控制过程,进而降低税收风险。企业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应当合理设置业务流程,以促使各个岗位与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此外,在设置岗位时,应当依据节约人力资源的原则,优化处理内部控制各监督岗位,提升各个岗位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应当增强岗位之间的独立性,在岗位制度建设中落实内部控制条例,并增强内部控制监督的公平性,避免有违反内部控制的特权现象出现,促使各个岗位的企业人员在制度约束下各司其职。除此之外,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还应当增强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促使各个环节与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避免因各个部门沟通不畅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只有增强企业内部各个环节与部门岗位的协调,才能够增强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性、连续性,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协调配合则需要各个部门设计清晰的控制活动,岗位设置模糊,就会导致各部门之间出现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内部控制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四)强化税务风险监督

企业要健全审计制度和机构,制定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目标,且据此监督税务风险管理,并客观评价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了解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策略,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此外,企业也应当联合外部审计机构,合理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情况,明确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状况,进而提出完善税务风险管理的举措。

(五)组建税务风险管理部门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规模大小,合理组建内部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统筹管理。合理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有助于归集管理企业的纳税事宜及税收制度,有效协调企业和外部税务机关的关系,及时处理企业税务管理中的各种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可以针对企业的具体税收风险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方案,并有效评估企业运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加强对企业纳税管理的监督。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日益复杂,我国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也越来越多,企业若要提升自身的税收管理水平,就必须及时调整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内外部沟通,并适时了解相关的税收信息,增强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而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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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范文4

1.税务基础工作需提高

目前部分发电企业无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兼职人员税务知识较少,不能按照税法要求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发票的开具、使用无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收到发票无审核。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超范围抵扣的风险。财务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未进行辨识,对确实不应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认证,认证后未立即做进项税转出。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未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如购买餐饮设施用于职工食堂,购买节日物品用于员工个人而进行了进项税抵扣。

2.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发电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对税务管理的理解有限、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企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当部分的企业未建立税务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税务管理制度,但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治标不能治本;内部控制建设缺乏系统性,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盲区,结果是内部控制再多最后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二、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准则的要求如实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建立《财务工作管理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方面继续保持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继续稳步提高,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会计核算标准化。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编制《财务工作管理标准》,对核算中具体操作步骤、摘要的表述、会计凭证的附件、报销业务的发票等进行了统一要求,实现会计核算的标准化。统一和细化会计科目体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根据业务内容细化到部门、机组、项目等,满足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建立“稽核凭证—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整改完善”的闭环控制程序,对于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月度稽核报告,提示风险,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动整体会计基础核算水平的提高。以会计核算“零差错”为目标,遵循准则,夯实基础,提高会计核算规范化程度。加强发票管理,严把发票关,特别是针对跨期发票、定额发票的规范性管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确保及时准确完成报表的编制上报,为股东方及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2.加强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

加强对发票的规范性、报销凭证完整性的审核,防范涉税风险。充分利用税务中介专业力量的优势,分别对发票及涉税事项认真梳理,并出具审核报告,避免因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不规范引发的涉税风险。针对税务中介提出的涉税事项,逐项确认、明确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实现规范的闭环管理,并将税务自查及税务中介审核问题举一反三,及时共享。建立《税务定期计划登记表》,月度内根据定期工作计划标注税务管理定期工作完成情况,并对不定期工作进行合理标注。建立完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保管、开具等管理制度,设立《发票使用簿》使发票使用管理规范、有效,建立较好的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3.建立全员税务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

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对税务风险防范起着决定性作用,个别发电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随着国家稽查力度加大和法制化进程加快,税务稽查面越来越全面,侥幸过关的概率越来越小,所以管理人员必须将税务风险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首位。企业业务形成是由业务人员经办,财税人员一般是对业务进行涉税处理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以业务人员对税务风险认知程度及践行情况决定着其业务的税务风险的大小,比如虚假发票的取得,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形式对涉税均存在影响,业务人员对税收态度影响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因此需要建立全员税务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从管理层到业务人员全面防范涉税风险。

4.加强税务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税务管理岗位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只有具备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建立税收政策、法规等信息的采集与研究机制,对涉及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进行归集、整理、传输与保管,建立公司级的税务知识库,实时更新税收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项财务培训,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注册税务师等相关的课程,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及时跟踪新的税务政策,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获取机制,及时掌握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通过《中国税务报》等税务刊物,及时获得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文章建立导读索引,方便大家查阅。

5.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实现由核算向管理职能的转化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税务管理工作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依法合规纳税的同时,应加强税务筹划的工作,通过税务筹划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规避涉税风险。加强税务筹划与公司生产经营的结合。除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外,加强税务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支持,特别是合同管理中涉税问题的研究。针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

三、结论

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控制

一、引言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企业规模实力有限,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收入水平,很多中小企业都将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如果税务筹划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中小企业出现涉税风险,税务风险控制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企业出现由于法律风险影响经营,不仅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实现中小企业的良好稳步发展,应该将税务风险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税务风险防范控制体系,促进企业的健康经营发展,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成长壮大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中小企业主要税务风险及产生原因分析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就是中小企业对于涉税行为处理不当,在税务管理中存在着偷税漏税、纳税不足等行为,在涉税业务中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企业出现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就是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未能充分结合企业的自身经营活动以及涉税行为,造成了企业缴纳多余的税款。造成中小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缺乏。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内部管理资源不足,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精力投入不够。而且有的企业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管理重视不够,认为税务风险主要是财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未能上升到企业整体管理的层面,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

2.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完善。保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体系,但是目前有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缺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也不够完善,影响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这也是影响企业税务管理,甚至是造成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3.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力量有待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但是目前中小企业中专业从事税务管理人员相对较少,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够,难以胜任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措施研究

1.提高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增强税务风险管控的主动性。作为中小企业,更应该重视涉税风险对企业的经营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进一步提高对自身涉税风险的认识,主动适应税务风险管理新常态下的新变化、新要求,树立起管控税务风险就是提升企业效益,规避税务风险就是创造企业价值的理念,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其次,中小企业应该提高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全面、准确掌握并科学合理地运用好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中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行业、经营业务范围等,准确地了解和准确掌握好相关税收政策,按照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筹划,提高涉税工作管理水平。

2.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应对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问题,基础就是应该在中小企业内部建立规范完善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机制。首先,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税务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明确中小企I的税务风险防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内容、防控重点以及具体防控业务流程等。其次,应该重点完善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管理组织架构,特别是对存在涉税风险的财务会计、税务筹划等一线管理岗位,明确税务风险防控管理责任,确保加强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过程管理。

3.提高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识别和防范控制。一方面,应该提高对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分析能力,重点在中小企业材料采购过程中的票据管理,经营、销售过程中影响增值税、所得税合算的内容,财务核算和税务筹划过程中的各项税务风险点等方面,准确全面的掌握好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税务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应该重点加强税务风险点的防控,通过采用合同控制、入账依据控制、成本费用控制、固定资产控制、销售付款控制以及聘用税务顾问等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识别,及时对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隐患进行防范处理。

4.注重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防范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问题,中小企业还应该注重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特别是在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税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积极邀请税务主管机关部门的指导,对有关的涉税业务,或者是纳税争议,等应该做好协调处理,在保证各项纳税工作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效果的最大化。

四、结语

中小企业应该将税务风险防范控制摆在重要位置,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税务风险控制管理的目标,完善税务风险防控机制、税务风险内部监督与预警机制,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合理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合法合规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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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分析管理对策

一、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难化解

税务风险一旦形成,如果企业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风险将会长期存在,不会自动化解。另外,税务风险还会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呈现出累积效应,从隐形的风险逐渐转化为显性的资金流失,在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后,将会给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企业一旦出现税务风险,还会使商业信誉受到损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一同下降,对未来的发展带来了阻力。

(二)多变性

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其中即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重视不足,也包括外部税法不完善,以及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随时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影响,导致税务风险也呈现出多变性的特点。例如,企业为了减少税费支出,会根据税法规定和自身经营需要,实施纳税筹划。一旦税法做出调整,内容发生变化,而企业有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就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方案从“不违法”变成“违法”,进而引起税务风险。

(三)可控性

虽然企业税务风险具有多变性和难化解的特点,但是税务风险的形成和爆发,也并不是无迹可寻的。企业可以结合以往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一方面提高对税务风险防控和管理的重视,例如通过加强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减少税务工作中的失误,降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前制定一些应急方案,即便是出现税务风险,也可以第一时间采取控制策略,避免风险损失的扩大化。因此,只要做到快速响应,就可以实现税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这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财务核算水平不高。财务核算是对企业涉税进行处理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对企业的税务情况产生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对企业的全部涉税行动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很多的税额都是要按照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水平,在很大范围内决定了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处理的恰当程度。2.财务制度不健全。房地产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历史证明,制度在房地产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度是否健全可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死。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合规范,且与国家的相关法制规定不相符,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没有确立有关的财务制度,以上状况均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潜伏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房地产企业外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税法改变后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前提下少缴纳税费的一种主要手段,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游走于税法边缘的经济活动,直接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利益。当税务机关对现行的税法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原来的纳税筹划方案中部分内容已经不再使用。但是从新税法的实施,到企业更改纳税筹划方案,中间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尽快结合当前的税法内容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也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另外,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许多房地产企业将工作中心都放在经营业务上,对于税法的变更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也会直接增加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代替国家行使征税任务的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人员与和被管理人员的关系,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现阶段的法制环境不良、文化传统因素等原因,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相互关系中通常处于一个比较不利的位置。而且存在一些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不恰当等现象。例如,一些省级的国家税务局自行地把企业正常申报且有能力缴纳的税款延期到下年征收。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对税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行为通常会损害到了纳税人的权益,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问题加大了很多的不确定,同时也把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了。

三、房地产企业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1.推出税务风险评分评级机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税务风险虽然会带来损失,但是只要做好事前预防和管理,就可以做到风险可控,不会对房地产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以及经济效益造成大的损失。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制度,就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立足于房地产企业当前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价,对其发生概率、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预测和分析。这样一来,就可以为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参考,便于企业集中人力进行税务风险的防控。2.做好日常税务活动的监督。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由于存在一些不良的习惯,引发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内部没有开展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也会导致税务风险进一步扩大,最终给企业造成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就要去房地产企业关注细节,从日常税务活动着手,强化监督意识。例如,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及时处理死账、呆账。加强仓库存货管理,对于滞销的库存物资要及时采取处理办法,既可以减少库存,腾出空间,又可以防止资金呆滞,对增加房地产企业资金的流动效率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环境

1.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要想提高管理能力,必须要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出发,采取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策略,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税务风险。而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具备强烈管理意识。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树立长远目光,能够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而为管理活动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作为直接负责税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也要具备忧患意识,切实从源头上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中,一方面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丰富的税务风险处理经验,另一方面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除了上文中提及的风险预警机制外,像合同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也都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工作的需要,尽快建立起来。以合同管理制度为例,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合同中双方的责任、付款时间等做出明确说明,这样既可以方便后期税务机关的稽查,又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和税务风险。

(三)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

房地产企业要与当地的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交流过程中了解税务机关关于现行税法将要做出的调整和改变,进而提前采取应对策略,这样即便是后期进行了税法修改,房地产企业也不会因为应对不及时,而引起税务风险或法律纠纷。另外,地方税务机关拥有对现行税法的补充和解释权,通过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也能够了解地方性的补充政策,这也有助于提高对税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