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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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范文1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12.03

1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种类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我国上市公司融通资金发行过的债券种类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种类的债券给出了相应的界定。

公司债券,是指由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称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称为可交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并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上述各种债券是随着我国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主体不同融资需要而先后产生的。我国对各种债券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各种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离不开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

2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政策考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同时存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它们尽管都是以企业和公司为发行主体,但是二者在发行主体的具体确定、信用基础的要求、监管机构以及法规的适用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一种分支形式,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债券品种,而且,目前二者的不同恰恰体现出了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的政策变迁。

根据《公司法》(2005)、《证券法》(2005)等规定,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与此相比,企业的范畴要远大于公司。

我国企业债券最早出现于1984年。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并无全国统一的法规,主要是一些企业自发地向社会和企业内部筹集资金。1985年5月沈阳市房地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5年期债券被认为是改革开放后有记载的第一支企业债券。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在年控制额度内,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发行债券的主体为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可自己发售债券,也可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售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遵守《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如,1991年上市的深安达(000004,现名国农科技)于1992年11月发行3年期的“深安达”债,是记帐式、银行柜台交易企业债券。1987~1992年我国企业债券规模迅速扩大,发债品种主要有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等7个品种。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1990年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开通后,企业债券也纷纷在这两所一网交易。

1993年,鉴于一些地方发生了企业债券到期难以兑付本息的情况,为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同时,发行债券的审批权上收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即现在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行企业债券,需要经过额度申报和发行申报两个过程。国家发改委进行额度申请核定,核准批复后再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企业才可发行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了债券发行条件,如,“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当时,尽管《企业管理条例》中债券发行主体已扩展为全部法人企业,但由于整顿力度大,审批严格,实际上债券发行主体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重点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债券融资,如,铁路、电力、三峡工程等。

1994年后,相当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第四章公司债券”第159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并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自此,以仅仅基于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公司还是企业来确定其为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状况。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只要满足有关条件,若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发行,属于企业债券;而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发行,则属于公司债券。如,1999年上市的北京城建(600266)在2007年11月发行的“07京城建债”,是记帐式、银行间交易企业债券;而在2009年发行“07京城建”,却是记帐式、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债券。

目前,发行企业债券仍由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法》(2005)规范。2008年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由原来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第12条、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证券法》(2005)第16条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中“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限制多、要求高。详见表1。目前,能够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的大多为优质大型企业并且融资大多与项目投资相联。如,2003年上市的中原高速(600020),在2006年所发行的企业债券。

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1年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细则作出规定。2006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之一。同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增加了新品种。为了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联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在2008年10月由证监会,这为上市公司又增加了一个长期债务融资可供选择的方式。

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此基础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于2008年先后。在《管理办法》和《指引》中明确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企业应在《接受注册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发行价格、债券利率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与企业债券相比,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条件要求宽松、发行速度快,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就可发行;利率市场化定价,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左右。债务融资工具出现之后,上市公司打破了原有向银行举借流动资金贷款的唯一途径,有条件的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从市场上借到短期资金。

2007年8月,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按照“先试点、后分布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详见表1。《试点办法》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并且要求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由此可见,《试点办法》使债券发行进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上市公司拓展融资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在法规上都有相应的适用范围,具体如表1。

2011年初,证监会频频强调要提高公司债融资比重,以改善股市价格结构不合理,同时,证监会推出公司债绿色通道制度。首先,证监会建立了独立于股权融资的债券审核流程,设立债券审核小组,专门从事债券审核;取消见面会、反馈会等,显著提高了公司债发行审核效率。同时,证监会还积极引入银行在交易所交易。2011年11月,证监会又正式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家的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目前,在证监会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市场发行债券规模和节奏已显著提升。

3债券政策对上市公司融资的导向体现

我国在不同时期所制定的债券政策,对上市公司利用债券融资方式的程度有很大导向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1984年~1994年间,上市公司很少采用债券融资方式融通资金。从现有资料来看,只有深安达(000004,现名国农科技)在1992年发行过3000万元的企业债券。这是当时的制度使然。处于起步阶段的资本市场,当时发展的重点是股票市场,债券的发展没有受到重视,企业债券仅仅被当作弥补固定资产投资缺口的来源,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严格控制额度,这严重抑制了债券融资方式的使用。另外,在当时股票市场主要为国有企业上市服务的宗旨下,国有大企业一旦得到上市指标这种稀缺资源,其资金需要便可在股票市场得到满足,其后的资金需要还可通过配股等方式来筹措,在不担心资金能否融到的市场环境下,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股权资金显然比需要还本付息的债券资金更对上市公司有利;当时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债券资金使用的渴望。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范文2

李斌不炒股,不炒汇,更不懂什么期货,平时钱富余了就“扔”在银行里,若非要找出他“投资”的门道,他老老实实地说:“我买过国库券,以前发工资,直接从工资里扣的,这算投资吗?”哎,就这么一个没有什么投资概念的人居然和企业债券――一个投融资市场当下甚为热络的东西有过三次亲密接触。

第一次是在1991年,李斌难耐家境的拮据,从一个“清汤寡水”的研究部门调入了某市电视台。刚成了电视台正式职工不久,就有消息传来:台里搞“三产”,要从内部职工中集资,一个份额3000元,年利率20%,每人可多出,可不出,全凭自愿。李斌举家凑了3000元,换回了一张印有“职工内部债券叁仟圆”字样的蓝色纸片儿,跟职工内部的澡票差不离。“但还是比澡票强”,李斌年底除了年终奖和其他福利之外,凭它还能领到600元的利息。尽管李斌并不知道的扩大生产搞得怎么样,但有这600元落袋,李斌也着实不关心它到底搞得怎么样了。

直到1993年,李斌心中的这点踏实不那么稳当起来。国家搞经济治理整顿,到处在打击乱集资,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李斌夜里在家研究,“去年以来,许多地区、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利用发行债券等各种方式进行集资,其特点是利率高、涉及面广、发行量大,问题相当严重。”通知中这样的措辞让李斌心中很是不安。8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管理进一步严格规定。这就是说,压根儿就没有内部债券了,那个蓝纸片儿真跟澡票差不离了!但不知以前已发的内部债券在不在整顿之列?

忐忑不安的李斌看看四周,又感觉自己有点儿小题大作,那些出资上万元的同事都没有自己这样紧张。方方面面整个儿是全当没这么回事,李斌年终仍是照旧地凭券领钱,直到1995年调离电视台,取回了3000元的本金,加上5年共3000元的利息,可谓收益不菲。李斌有些得意,可老婆说:“你也不瞧瞧现在通货膨胀这么厉害,银行储蓄5年期的利息也有13个多点,另加保值贴补率,还省了这份担心。”多少让李斌的得意打了些折扣。

第二次的亲密接触是在1998年,只是这一次李斌的角色从买债券的变成了“卖”债券的。这时的李斌已是一个广告公司的员工。年初时,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急需融资,经过一番研究,最后选定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因为与到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比起来,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不像银行贷款有许多限制性条款;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不会像发行股票那样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且支付债券的利息是在税前进行,可以计入成本,能起到“税盾”的作用,所以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券成本要低于股票成本。加上是融资手段的创新,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宣传,对树立企业市场形象有帮助,这也算是作为广告公司在宣传自我方面打的一点小算盘。为此,公司专门成立了债券发行办公室,公司老总亲自抓,李斌、财务总监和其他同志做具体地操作。

李斌曾经在夜里研究过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这会儿成了他的“红宝书”,几乎烂熟于心。按照条例规定,发行地方企业债券,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李斌和他的同事们按照规定准备了债券发行的申请书、章程、3年的财务报告及其他各种材料,开始一趟趟地跑省人行和省计委。同时,找到了某知名的证券公司进行承销,按证券公司指定开始进行公司的资信评级,证券公司开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各种材料进行核查。按照《公司法》企业发行债券有严格的资格限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这都是一些硬性的指标,此外还有很多,比如说企业连续3年盈利,比如对资产负债率有一定要求,比如要求每年的利润可以支付一年的利息等等,审查的严格、手续的繁琐都意味着李斌和他的同事们更加细致深入的工作……回想起来,那是一段焦头烂额的日子。6月25日《关于***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终于下来了,同意公司发行3年期企业债券2000万元,由集团下属的另一个公司为此笔债券提供担保并负连带责任,债券年利率核定为8.7%,发行对象是市内的机构和个人。李斌还记得批复下来的那天,他在办公室的沙发上睡了整整一下午。

因为有了这次难得的经验,李斌也成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半个专家,次年,集团总公司发行债券,又把李斌抽调过去,使他有了和债券的第三次亲密接触。这次,集团总公司发行2年期地方企业债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年利率为7.82%,只是这次发行债券的担保是由主管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提供的。

到如今,两次发行的债券本息都已经兑付完毕,一切都顺顺当当:购买债券的市民有了较好的回报――就像当初“初尝禁果”的李斌;无论是广告公司还是集团公司都得到了较快地发展;李斌也早从广告公司调集团公司,身居要职。不管是买债券还是“卖”债券,李斌回想起来都觉滋味深长,他说:“辛苦归辛苦,但这债券的滋味啊,总的来说还不赖!”

点评: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负债资金而向投资人出具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发行债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股票之外另一种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

如果说过去10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角是股票的话,未来10年的主角一定是企业债券。强大的资本市场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必须是由几倍于股市的债市来支撑的。对于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急需资金、等米下锅的企业几生望梅止渴之意。的确,在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后,我国利率水平正处于一个长期较低的水平,这为企业通过发债筹集长期资金,并锁定在较低的利率水平提供了大好机会。如果政策放开,这样的机会谁又舍得错过呢?

企业不同阶段发展时期所需资金的特点

创办阶段

企业需要的产权(自有)资金,或称股金,一般来自个人投资者和风险资金,也有从商业银行以举债方式筹措的少量资金。在马来西亚,创办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中,一半是自有资金,其余主要来自亲友及商业银行。

投入经营阶段

主要从商业银行及其他渠道获得流动资金贷款,有时仍要从个人投资者、风险资金和小企业投资公司等方面增加产权资金。

增长发展阶段

外部融资十分关键,主要从商业银行及各种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和社会人士获得债务资金,也会从前述渠道筹措产权资金。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继续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主板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不断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加强和改进债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由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股东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二、三),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

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

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四、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期限合计为三个月,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开始计算,期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编制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时间(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发行方案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的时间除外。

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六、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兑付风险,发行人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见附件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有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承担过*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2、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承销企业债券;

(2)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

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发行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

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登记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有关部门批准。

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账式、无纸化电子记账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制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

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

(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五)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债券发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范文4

一、我国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障碍

(一)政府对企业债券的管制。企业债券自从出现了1994年~1996年频繁发生的到期不能兑付问题后,国家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国家信用担保形式来保证市场的稳健运行,企业债券被视为“准国债”。目前,有关企业债券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中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审批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政府实行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额度审批制度,企业能否发债,发多少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决定。政府的计划代替了市场供求机制,政府的额度分配取代了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利率管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0%。40%的上浮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在目前资本市场预期收益较高、国家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发债利率全部达到40%的上限,结果投资者无法按照债券利率的不同来判别企业质量的好坏,造成优质企业债券成本偏高。

(二)现行股权体制下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的扭曲。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占67%的国家股、法人股主体代表不到位,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导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首先导致公司行为更多地体现人的意志,而不是所有者的意志。股票融资从形式上是一种无风险的永久性融资,考虑到企业债券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人的理性选择必然是“重股轻债”。由于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为追求“内部人”利益,国有银行可以对偿还不了贷款的企业继续贷款,通过该企业归还旧的贷款和利息等方式实现银行的账面盈利。因此,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预算约束远远小于发行企业债券直接面对广大债权人的硬约束,这大大降低了企业债券融资的积极性。

(三)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从个人投资者来说,人们的投资决策主要有两种:要么投资,即选择具有较小风险的银行储蓄或国债;要么投机,即选择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而企业债券则介于这两者之间,常常不是个人投资者的首选。从机构投资者来说,企业债券不像股票那样具有较大的炒作空间,再加上政府对投资企业债券的限制,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从而将商业银行排除在企业债投资者之外。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进行了明确限制:可投资“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单个债券购买额度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额的10%和保险公司资产的2%。而在国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是投资企业债券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所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缺少足够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四)债券发行操作不合理。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承销团营业网点柜台发售实名记账式企业债券,这种发行方式成本高昂。根据经验数据计算,一次规模为10亿元、发行网点20家的企业债券发行所需要的发行费用在50万元以上。如果再加上其他间接费用,实名记账式债券的发行销售成本将更高。企业债券二级市场的不活跃,企业债券品种少、期限结构不合理等,也影响了企业债券一级市场的发行。

(五)信用评级不健全。我国现有评级机制很不健全,评级标准不客观,信用评级的市场价值没有体现。1997年政府最后一次认可9家公司具有信用评级从业资格。对于每年规模最多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且政策性很强的企业债券市场,这个数量的机构显然过多。为了生存,一些不规范的评级行为也混杂其中,这又对信用评级行业长远的发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近两年在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多是AAA级债券。为确保企业债券发行成功,AAA级企业债券的发行者也选择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这就给达不到AAA级的债券发行造成很大的压力,企业债券发行者或选择放弃或对信用评级机构施加压力,由此加重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高信用等级的现象。

二、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对策

根据上述的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障碍,理论界普遍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革企业债券发行体制,废除审批制度,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发行规模应由指令性计划控制改为指导性计划控制,应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计划规模管理。发行公司债券是发行人的自益,发行多少、何时发行、发行什么种类的公司债券等等,应由发行人自主抉择,不应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控制。利率市场化则是债券市场最终实现市场化的前提。

(二)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公司债券的供给市场。加快以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制,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建立起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和健全企业破产清偿制度,塑造公司债券运行机制的微观基础。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债券发行量及企业税后利润为准提取一定的抵付债券准备金,增强企业的债务偿付能力。

(三)放开设立各种投资基金的限制,大力培育公司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应允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用度较高、风险较小而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公司债券;还可以考虑设立公司债券市场基金,专门支持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为公司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可以考虑逐步放开外资对公司债券的购买限制。

(四)改革企业债券流通体制,活跃交易市场。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促进企业债券交易方式创新。根据国际发达市场的经验,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与交易,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的。让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市场发行债券及进行交易,是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最好选择。

(五)强化企业债券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债企业行为。(1)建立企业债券兑付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发债企业的负债状况、资金运转效率、偿债能力、企业所筹资金用途等方面的信息,化解企业信用风险。(2)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债企业定期公布中报、年报。同时加大企业违规造假处罚力度。(3)强化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其市场参与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尽其微观层面上的风险揭示义务,使全过程监管具有连续性、预警性。健全企业信用制度,提高公司债券的可投资性。重塑企业信用,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努力完善发债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提高发债企业的资信水平。

三、大力发展企业债券的时机成熟了吗

企业债券在我国发展的最根本阻碍是风险的控制问题。政府之所以对债券发行严格控制,也是因为1994年~1996年频繁发生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影响。历史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在1992年曾经历了一次高峰,从之前的每年30~100亿元升到684亿元,之后一直到2001年每年发行量都在100~200亿元左右,2002年开始每年都在300~350亿元之间,2005年上半年已经达到300多亿元,2005年全年突破500亿元。可以看出,1992年的高峰造成了之后1994年~1996年频繁发生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当时只江苏一省就有50多亿元不能兑付,广东省就更多。所以,政府严格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是明智之举。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范文5

一、企业债券的重要意义

企业债券是类似于股票的一种证券,企业债券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放到具有购买力人的手中的一种债务凭证,购买者就是企业债券的持有者,也是企业的债权人,但是购买者并不是企业的支配者,也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作为债权人只有按期收本息的权利。

在国外,企业债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然而,大量的资金并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力量就可以支持的,所以,企业的融资体现在各个方面,一般表现为企业的内部融资、银行贷款以及债券和股票。在众多的融资方式中,企业的债券是外国国家大多采用的一种方式,比股票融资方式还要重要一些。所以,在国外,企业债券融资的方式被十分看重,也具有着辅助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1.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企业债券的目的就是为了辅助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它最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2.完善企业的管理结构。企业债券的发行需要中小企业作出更多、更全面的管理和制度约束,否则无法保证企业在债券发行中稳步健康的发展。所以,发行企业债券有利于督促企业管理结构的调整。

3.减轻政府和行政方面的负担。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需要一定量的资金支持,如果都靠国家政府、行政方面的资金支持,那么,将会给国家的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国家的正常发展。所以,发行债券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4.减少银行坏账等金融风险。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就减少了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银行坏账的问题,避免了重大的金融风险。

二、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

1.规模小、发展缓慢。目前,我国的企业融资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采用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方式份额都比较小,也就导致了我国的企业债券整体水平显现出一种规模小、发展较为缓慢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不利于我国的企业融资和发展的,局限了企业融资的方式,影响了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型,导致了我国政府负担重、银行金融风险加剧的问题。具体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企业债券的比例占GDP的比重非常小。在21世纪开始一直到现在,企业债券虽然得到了发展,但其占GDP的比重始终在3%左右,是非常小的比重,无法发挥其重要的作用。(2)企业债券的比例占股票市值的比重非常小。在国外,企业债券的比例可以达到股票市值的30%以上,而我国仅为3%以上,这悬殊的差距也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不断。(3)企业债券比其它债券的比例低。目前,我国其它 领域的债券发展比企业的债券融资发展略好,而企业债券融资发展显得过于缓慢。

利用以下信息作为简单的参考:

中国2009年及2010年(截止到11月)债券发行量统计单位:亿元人民币

2.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品种单一。1998年以来企业债券的发行占80%,60%基本上集中在基础行业,这类债券主要由项目法人发行,由政府担保。在这种担保中,企业债券品种单一,90%以上为普通企业债券。一些发展比较先进的可以进行转换的债券还没有得到及时的发展,浮动利率债券的类型也未曾出现,这些并不是我国的技术和知识问题,而是意识的问题,没有产生债券的重要性的意识,也就没有发展和革新的意识,从而导致了我国企业债券的市场品种显得十分单一。

三、影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国家对经济的干涉可以辅助国家的经济发展,然而,也可以摧毁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运作的关系。我国债券发展的初期,国家作为宏观调控的上层,促进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如今,也是国家的行政手段影响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这其中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宏观调控下,我国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

1.在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政府监管过多,管理不规范。在现阶段,我国企业债券的市场管理并不是很规范,其限制监管过多。同时,仍然采用计划规模管理发行。在具体发行上采取审批制的监督管理模式,通过向交易所提高上市的申请后才能进一步做到债券发行。但是,在企业债券的监管中,负责监管的却是证监会,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导致企业债券的风险基本上集中到政府。而在企业债券发行的过程中,债券的发行进行实质性的审批,很难采用法律、法规许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在交易环节方面,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本就不接纳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流通与转让只有在交易所上市这一条路,但是,因为交易所上市规定的严格性,导致绝大多数企业债券无法转让和流通。

2.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我国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首先,我国具有 合格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严重缺乏。目前我国只有20多家 信用评价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在这一部分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只有9家。另外,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的诚信责任明显不足。

3.在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缺乏相应的良好的税收政策以及法律环境。在我国,法律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架构不利,存在着限制市场发展的因素,有些地方还比较模糊、与法律冲突。

四、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思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宏观政策过紧使其对市场的束缚逐渐显现。企业债券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远远低于阻碍作用。这种状态促使政府权力实现“松绑”,逐步退出市场,达到新的平衡。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要想进一步改革,首先要改善监管体制,践行发行监管市场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债券的发行应该充分利用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专业监管部门。同时,要巧妙利用相关的组织保障以及专业经验,在中介机构监管、证券登记与托管、投资者保护、企业证券发行审核、交易市场建设与监管、发行主体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协调。在这个基础上,要有选择地借鉴美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发行监管的相关经验,逐步形成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改变多头监管现状。

2.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要能够重组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改善信用评级制度。在企业债券发行的过程中,要能够对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重组,重组过程要公正独立公平。这个过程中,可以合并一批规模较小的信用评级机构,优化组合成具有一定实力的权威性评估机构;同时,也可以另外新建一些信用评估公司,这些新建信用评估公司要没有依托机构,还可以博采众家之长,引进国外优秀的评级机构,或者使国内机构与之合作,还可以让其在中国设立全资公司或独资公司开展相关的评级机构业务。

3.在发行企业债券的时候,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完善。发行企业债券,法律法规要先行。因此,应尽快修订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尽快制定并出台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只有这样,才能配合规模日趋扩大的企业经济环境以及企业债券市场。在条例制定基础之上,为了强化企业债券管理的法制化水平,要配合相关的人力物力研究出台我国《企业债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度。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范文6

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变迁,是沿着由场内市场到场外市场、由审批制到核准制和备案制再到注册制的路径,渐次接近发展债券市场的客观规律要求。

按照郑先炳(2008),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演进过程可以2005年5月和2008年4月这两个时点作为划分依据。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开启了企业债券场外市场;2008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由此,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划分为三个阶段:

2005年5月25日以前作为第一阶段,企业债券实行的是单一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中国企业债券全部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采取行政审批制,场内市场是企业债券融资的唯一渠道。

我国自1984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券,在1993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前,债券投资品种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民营企业债券遍地开花,但由于当时市场管理体制制度缺陷,发生相当部分企业到期不能兑付时,许多发债企业通过发新债还旧债或者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还本付息,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整个市场陷入危机。为加强管理规范企业融资行为,1993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的审批严格限制。从1994年起,大部分企业债券品种都被取消,只留下中央级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这两大类。至此,中国企业债券进入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采取“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的审批办法,环节多,审批周期长,管理效率低。同时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利率水平、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进行严格限制,抬高企业债融资门槛。为此,王国刚(2007)从每一主体发债规模、发债主体、资金投向、审批部门、信用支持五方面论证了这期间的企业债券实质为政府债券,阻碍中国企业债券的发展,中国企业债券市场步入低迷时期,1999年至2005年,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一直徘徊不前,其中2000年企业债券发行跌到谷底,全年发行总量仅为50亿元,企业债券成为资本市场的短板,实践证明,单一的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不适应债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严重制约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第二阶段以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为起点,中国企业债券场外市场重新开闸,备案制浮出水面。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场所由交易所市场拓展到银行间场外市场,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大额灵活交易,也符合国际发达债券市场惯例。审批制度上,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发行审批实行备案制,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在发行机制上,短期融资券引入了市场化的利率生成机制,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不用担保,强调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通过企业信用评级反映发券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一次备案分期发行;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并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备案制发行短期融资券,对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建设和完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种灵活的市场机制债券发行方式得到了工商企业和投资者的认可,短期融资券从2005年的1424亿元上升至2009年的4612亿元,并且从2007年起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超过场内市场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

第三阶段以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标志,场外市场开始实行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和注册制,银行间企业债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变革进入了新阶段。

2007年9月3日,银行间市场会员自律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2008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并正式开始接受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银行间企业债券在管理体制、审批体制和发行体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在管理体制上,银行间市场用国际通行的自律管理代替了原来的行政监管,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有效发挥了市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次,在审批制度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管理流程进一步简化,发行效率进一步提高;最后,在发行机制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有效期为2年,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并且债券定价机制率先采用逆向询价机制。

二、中国企业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演化路径看,其企业债券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

首先,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处于分割状态。由于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行政管制和发行管理权束缚,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场内市场的企业债券与建设项目联系较紧,而国家发改委一直管理建设项目,所以场内市场交易的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管理。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可转债,由于其与股票市场有着紧切的联系,所以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是由中国证监会管理。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则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监管。这种按照各主管部门自定规则规范相关经营性机构发行债券行为的现象,使统一的企业债券制度因体制原因而四分五裂。

其次,企业债券交易市场的分割。阻碍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交易市场的分割。中国企业债券的交易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市场的分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投资者的分割,并不是所有的债券交易商和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二是两个市场之间尚未建立高效的转托管机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的运营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 交易所市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目前两大机构在技术上和制度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相互间没有形成很好的协调机制。

最后,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狭窄,债券信用评级比较薄弱。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电煤 、水 、电信等基础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导致筹集资金用途单一,大部分被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新项目的创新、开发所需资金得不到满足。并且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存在的严重资金缺口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2009年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艰难推出,其数额仅12.65亿元。还有,中国的债券评级体系尚不整 ,市场上一直缺乏有效的信用评级机制,现有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差强人意,公司债券的级别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经营效益和盈利预期。

三、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趋向

(一)制定统一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改变企业债券制度不统一状况, 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券均纳入企业债券范畴。“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实行企业债券发行的登记注册制度或免审制度,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制度,企业债券的定价制度, 企业债券的资产抵押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 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债券的交易 (包括无形交易)规则, 公司债券的清偿制度以及落实 《企业破产法》 的具体规则。

(二)建立有效的企业债券监管体系。在实行统一的 “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条件下具体的监管工作可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 例如, 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将继续存在, 各类企业债券的具体发行监管和操作可继续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实施, 但各个监管部门都应按照 “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监管, 由此, 先实现企业债券的规则统一, 待日后条件成熟时, 再实现统一监管。

(三)明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市场主导地位。将场外交易发展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场所,既遵循了债券市场发展规律,也符合国际经验。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 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必须坚持完善以场外债券市场为主体,场内市场为辅助,分工合作、互为补充的债券市场体系。同时建立高效的转托管机制, 进一步推动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互通互联。

(四)促进发行主体多元化。鉴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主体比较单一, 应放松发行限制, 拓宽发行企业范围, 将民营企业纳人到发行企业债券的行列中来, 增加中小企业通过债市融资的机会, 从而推动市场主体的完善。

(五)积极支持企业债券的创新。企业债券依发行人的状况不同而差别甚大,同时,企业债券又是其他一系列证券类衍生产品 (包括资产证券化债券)的基础,因此,在发展企业债券的过程中, 应留有充分的制度空间以支持企业债券的创新,其中包括:运用债权进行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 以企业收入的现金流支持企业债券发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