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企业财务 外汇业务 拓展
资金作为一项高流动性、高风险性的资产,如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一直都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一、企业集团财务内部实施外汇业务拓展的必要性研究
(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促使企业集团实行外汇业务的拓展
当前,随着跨国企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集团实行外汇业务拓展也正以势如破竹的态势发展。伴随着国家有关外汇资金管理政策的改革,有关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条件得以放宽,诸如:国家允许部分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外汇;允许资本和金融项下部分外汇业务进行保值;允许部分企业进行期货交易。有利于企业拓宽外汇资金来源和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出台为企业集团实施外汇业务拓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确保企业集团外汇资金的安全
企业集团运营中的资金结算主要表现为分、子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资金链条延长,银行账户数目众多,资金在流入、流出和保管过程游离于总部监管之外,账户资金分散沉淀、低效运转、无序划转、体外循环等问题不可避免,给资金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附属于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其作为集团内的金融管理机构,本身就具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国内、外金融政策、更为熟悉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与协作的方式,因而拓展外汇业务,能够保持会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交流渠道的畅通。同时,在企业集团公司内部,财务公司相对集中的金融管理人才,在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上也表现相对突出。实施外汇业务拓展,将企业的资金流动更为畅通,有利于集团加强对成员企业的资金监管 ,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二、拓展企业集团公司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策略
(一)基于外汇管理角度构建新的外汇业务监管模式
在外汇管理方面,应积极的构建新的外汇监管模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畅通外汇业务拓展渠道。首先,及时掌握和通报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信息。其次,为适应和规范大型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制定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后,要将参加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母子公司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完整备案,并以书面通知方式及时向母子公司开户银行以及其他子公司所在地外汇局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办理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外汇资金划转。再次,畅通外汇资金划转渠道。为确保资金划转操作、银企之间对账的畅通及账户使用等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应在集团企业、银行、子公司之间落实外汇资金划转操作。最后,扩大集中账户收支范围,拓展外汇业务。为避免资金管理不力问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有效管理资金使用的基础上,扩大外汇业务拓展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营造利于企业集团相关外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方面,国家应积极的营造利于企业集团相关外汇发展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企业还应充分研究国家出台的各项有关外汇政策,在充分熟知的基础上,制定利于企业发展的业务发展目标。首先,企业应积极的熟悉国内现有的外汇政策。对于国家允许部分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外汇;允许借用外债的企业利用鉴定;允许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资;允许资本和金融项下部分外汇业务进行保值;允许部分企业进行期货交易。这些国内现有的外汇政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深入的学习,并将其引进到企业发展管理的方面实行管理。其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应熟知当前国家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比如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零部件实行的出口免退税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折余价值后的退税政策等。
(三)促进财务公司的服务改革,促进外汇资金保值增值
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重要环节――银行,应改善其服务质量,增加服务的品种。首先,银行应加快电子化建设,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的拓展提供更为灵活多样的外汇避险保值方案;其次,还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办法,以确保银行资金管理的有序、高效化运行;再次,以外汇业务拓展为载体,合理确定并构建利于企业集团外汇业务拓展的操作平台,设立基于财务公司内部外汇业务拓展管理机构,满足众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金融需求。
(四)基于降低风险目的,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为降低企业集团外汇业务拓展所面临的各项风险,提高外汇风险和成本控制水平。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应积极的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构建善于捕捉市场信息、熟悉金融工具、精于解读政策的管理团队,强化国际金融知识学习和使用金融避险工具的能力,提高外汇风险和成本控制水平。
三、拓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外汇业务应关注的问题
(一)扩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账户收支范围
为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应在严格控制进入集中账户外汇资金性质的基础上,允许所有经常项目支出和外汇局核准的资金项目支出,扩大集中账户收支的范围:首先,集团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从各子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其次,集团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向各子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
(二)畅通外汇资金划转渠道,合理确定实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
指导集团公司、子公司、银行落实外汇资金划转操作、资金安全、银企对账、账户使用范围等具体问题,签订三方外汇资金划转协议。银行根据协议,实现母子公司间的外汇资金自由划转。已经设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应当由财务公司行使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职能,设立于财务公司内的资金结算中心可以确定为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结算中心以财务公司为载体,更好地发挥财务公司的金融职能,满足成员单位的金融需求。
(三)实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企业应充分考虑到政策风险
为充分考虑政策风险,我国从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等方面出台法律法规,以确保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实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实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时,应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成员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将参加集中管理的母公司、子公司名单及变动情况及时备案。
参考文献:
[1]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5月全国推广[J]. 中国信息界, 2008,(05)
[2] 王伟宁,汪秋亮,王振芳. 外汇业务经营战术调查[J]. 中国外汇, 2009,(07)
[3] 刘兰秋. 外汇业务经营难点与对策专题(之三) 经济危机使银行信用竞折腰――承兑到期遭拒付案例[J]. 中国外汇, 2009,(07)
[4]外汇业务经营难点与对策专题(之一) 2009关键词 银行外汇业务经营难点[J]. 中国外汇, 2009,(03)
[5] 王凯. 审时顺势 震荡前行―2008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回望[J]. 中国外汇, 2009,(01)
[6] 龙勇. 从一枝独秀到满园春色――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相伴发展的外汇业务[J]. 中国外汇, 2008,(23)
[7]向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型 创外汇业务中信模式[J]. 中国外汇, 2008,(17)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范文3
一、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新的安排后,意味着汇率的波动幅度比过去扩大,变动频率加快。与此前相比,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将更加显性化、日常化,提高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变得更加迫切。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面临的外汇风险同时加大。新的汇率机制下,商业银行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人民币)市值,会随着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同时,银行账户中的外汇资产和负债,例如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币拆借、投资性外币债券等,也会随着汇率的升值和贬值而产生盈亏。初步测算表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全部外汇风险敞口头寸(既包括银行账户,又包括交易账户)较大,银行面临的币种错配风险较高。此外,如果不做相对特殊的安排,我国部分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本会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我国很多商业银行过去往往忽视银行账户的外汇风险敞口,汇率机制改革后,必须尽快调整管理理念以防汇率波动给银行账户带来巨大损失。
二是银行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增加银行受损的可能性。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汇率水平的调整不仅会直接影响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通过影响银行客户的财务状况,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加。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起伏。例如,我国造船行业的利润本来就很微薄,人民币的小幅升值就会导致其由盈变亏。升值会导致其出口企业竞争力下降以及盈利减少,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从各国经验看,在本外币利差较大的情况下,内向型企业倾向于通过向银行借用外汇贷款满足本币融资需求,货币错配风险较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韩国等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就是,国内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大量举借外币债务。一旦汇率急剧下跌,负债企业的外汇风险和损失就会直接转变为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损失。在汇率波动度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再盲目开放资本项目,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将更大。
三是外汇衍生产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增加。从今年8月2日开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扩大,交易期限限制放开,同时允许银行自主报价,并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这些措施的出台在促进银行外汇衍生交易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银行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增加。在提供远期、掉期等衍生产品时,银行能否准确进行定价,能否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不仅直接决定着银行的盈利能力,也决定着银行的竞争力,甚至是生存能力。目前,国内不同银行一年期远期结售汇报价(中间价)差异竟然达到了200个基本点,表明不同银行的定价机制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别,市场效率有待提高。
四是银行外汇业务还面临着许多其他种类的风险。除了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外,外汇业务还面临操作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结算风险、时区风险、反洗钱等。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上述风险,银行一样有可能遭受巨额损失。例如,2004年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因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超过3.6亿澳元。2004年11月,美联储专门了《外汇操作风险管理》,详细阐述了银行在交易前准备、交易实现、确认、轧差、结算、往来账核对、财务控制等交易流程上应遵循的最佳做法。由此可见银行外汇业务及其内在风险的复杂性。
当然,风险和收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银行在承担外汇风险的同时,也有可能获取一定收益。首先,汇率波动区间扩大后,金融机构和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需求会上升。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远期、掉期交易量会相应上升。在从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过程中,如果银行能有效利用自身技能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或对冲,就可能从中盈利。同时,客户对外汇有关的金融产品需求的增加,也为银行发展外汇业务、开发外汇新产品(如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等)提供了良机。
其次,汇率浮动区间扩大后,对外汇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流动性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引入做市商制度将不可避免。做市商通过不断报价、买卖,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通过买卖差价,补偿各项费用并实现利润。今年3月,中国银行、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9家银行正式成为首家中国外汇市场外币间汇率交易产品的做市商。可以预计,人民币对外币的做市商制度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引入。
面对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业内不少人习惯性地认为,新机制对商业银行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这个判断在一般意义上、在宏观上是成立的,但是从具体的结果看,对于一家特定的银行而言,变化了的环境要么是机遇,要么是挑战;要么是涅?再生,要么可能是一败涂地。唯此,各家商业银行才能充分认识到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性、紧迫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管理现状和差距
国内银行过去没有在弹性汇率机制下经营过,缺乏必要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技能,过去所有的外汇风险管理的制度、技术、人员、体系等尚未经历过弹性汇率的检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过去长期在固定的汇率环境下经营,外汇风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有待建立,外汇风险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控外汇风险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董事会承担着外汇风险的最终管理责任,负责审批外汇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负责确定本行的外汇风险容忍度。为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必须对外汇风险有充分了解。然而,目前不少商业银行的董事乃至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外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缺乏对外汇风险的起码了解。有些银行明明外币敞口为多头,竟然误认为人民币升值对本行有利。有些人思想上尚未能及时适应新的汇率机制,仍然忽视外汇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普遍的问题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掌握(也没有意识去掌握)本行的外汇风险敞口头寸,说不清本行的外汇风险水平和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设定风险限额只能是一种奢谈。这样的董事会恐怕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很难发挥定调子的职能。
二是外汇风险的政策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大部分银行的外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离专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例如,从政策和程序覆盖的分支机构和产品条线看,我国很多银行的政策和程序并没有完全覆盖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产品条线以及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很多制度还只是停留在纸上,但实际中实施不力,甚至根本无人执行。例如,很多银行外汇产品的估值和定价政策在执行中问题百出;如何在考虑产品、期限、内部预期收益要求等综合因素来确定针对单一交易对手的总体授信额度,仍受到组织业务分工等内部因素的限制;大多数银行市场风险模型有效性的检验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
三是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能力有待提升。外汇风险无法计量,就无法管理,也根本做不到有效管理。与国外同类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外汇风险计量上存在较大差距。例如,外汇风险敞口在国外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所普遍使用的风险计量工具,而我们的银行才刚刚开始尝试计算风险敞口,有些银行甚至至今都不能准确算出本行所承担的单一货币的敞口头寸和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很多银行尽管从国际上引入了Kendor+、Panaroma等标准化的风险计量系统,能够计算VaR值,但致命的缺陷是VaR值并没有被整合到银行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如设置交易员限额和产品限额等。风险的监测、控制能力比风险计量更是要弱得多。花旗、汇丰等国际化大银行二十多年前就把全球外汇业务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只有几千万美元,甚至几百万美元,而我国很多银行尽管国际业务量与大银行相比小得多,但敞口头寸即便不含注资部分仍高达数十亿美元,风险敞口是国际化大银行的百倍,根本做不到不承担未经计算的风险。
四是外汇风险的内控有待加强。有些银行尚未建立与外汇业务经营部门相互独立的外汇风险(或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部门。内部审计对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合理有效的审计方法。关键问题是,国内银行缺乏真正熟悉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审人员。由于薪酬不具备竞争力,很多银行即使是交易前台也缺乏合格的外汇交易员,这些人更很难被配置到内控部门。由于外汇交易、外汇风险有较强的技术性,没有专业的内审人员,很难发现银行外汇业务中的潜在风险点。现实中的问题是,内审部门几乎无人具备开展针对外汇风险审计的能力,另外,大多数银行都没有进行过针对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的外部审计。
三、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全面提升外汇风险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外汇风险对于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工商企业相比,银行涉及的外汇交易规模和风险要庞大得多。如果风险管理不善,既会产生微观风险(单家银行倒闭),又容易导致宏观风险(银行问题)。从全球主要外汇市场看,商业银行始终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没有银行的深度参与,难以建立有效的外汇市场。
分析汇率新机制(包括其他外部冲击)对银行业的影响,外界一般倾向于从整个银行业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作为银行监管当局,我们更愿意,也应该,逐个银行进行分析。整体考察实际上考虑了正负抵销因素,而现实世界中,对于特定的微观主体而言,亏损就是亏损,就会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这意味着,从宏观视角分析汇率调整对银行的影响与从微观视角逐个评估,是有差别的。作为监管当局,我们不满足于仅得出“汇率调整对银行业影响不大”这一类的粗放结论。我们想知道影响的量化程度和对每家银行的具体影响,而不是简单得出“大”或“不大”的结论。
银监会成立之初就认识到了有效监管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在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将市场风险纳入了资本要求。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为帮助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全面指导。最近银监会又及时制定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至此,以《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补充,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为检查工具,一套相对完整的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当前,很多银行已经或正在积极按照有关监管制度的要求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有些银行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包含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在内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银行也已经开始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
针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调整,商业银行关键是要切实按照上述监管法规的要求,尽快完善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在内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尽快熟悉和充分了解本行的外汇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各家商业银行,要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战略,确定自己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同时,董事会要负责确定正确的业务战略,绝不能盲目跟风,更不能什么都做。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所拥有的专业人才,选择自己擅长的外汇业务。很多国际化大银行,如苏格兰皇家银行(RBS),也只是从事那些自己有专长、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投资和交易业务。另外董事会不仅要负责确定银行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更要监督高级管理层在监测和控制风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实施效果。
(二)各银行要尽快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要在认真评估本行外汇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并实施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外汇风险管理水平的方案,按照国际先进银行的标准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外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要清晰制定从高管层到操作层有关外汇风险管理的授权政策和从操作层到高管层的报告政策及路线;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报告体系和信息系统等。目前外汇风险的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计算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二是计算VaR值,目前VaR值在国际大银行中早已经被普遍使用,已经基本替代了外币敞口头寸。近年来,我国不少银行也引入了Kendor+,Panaroma等风险计量和管理系统,但使用测试(usetest)相当不充分,模型风险较大。因此,在真正将VaR值用于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之前,银行要准确计算外部敞口头寸,并据此有效控制外汇风险。此外,还要注意监控和管理银行贷款客户的外汇风险以及外汇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
(三)各银行要加强对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部审计。要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能够对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进行审计的队伍。加强内部审计检查,及时评估本行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差距和自我改进状况,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审计范围应全面覆盖: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等内容。
(四)各银行要重视引进和培养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的专才。目前国内银行从事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的人员专业化水平程度不高,业绩表现不够理想。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交易人员、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与国外同类银行相比,差距尤其明显,辛辛苦苦培养出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人才对于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第一,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运用市场化的手段遴选和招聘交易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第二,建立科学的培训制度,使各岗位人员接受充分的培训。第三,建立有效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考核系统,以适当的待遇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五)银监会要加强市场风险监管的专业队伍建设。从全球监管实践看,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变得更加复杂、更加专业化,很多监管部门不得不依赖专家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新加坡金管局内部有一支共44人的专家队伍[1],为市场风险的现场检查提供风险识别、系统和模型评估等支持工作;英国FSA中,有12人专门从事市场风险监管。目前,银监会已筹建了新业务协作部门并有国际一流的国际监管咨询委员会和市场风险监管专家小组的适时辅导。同时,银监会将利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出台这一有力时机,在今年四季度组织开展对主要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尽快加强银监会市场风险监管专业人才和队伍。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范文4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其中,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可按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部分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这将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银行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
为进一步贯彻、宣传《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问: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是否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答:个人外币买卖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统计的是个人本币与外币的兑换。个人外币买卖只涉及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的兑换,故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问: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问: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问: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问: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中最后一位顺序码是否录入?
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一位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
问: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问: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外汇管理;风险防范
一、现行外汇账户管理体系概览
回顾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改革,自1994年开始,调整多达十几次,账户管理由限额管理逐渐放宽直至取消,账户开户手续由核准审批简化为登记备案。现行的外汇账户政策体系主要由表1中16个法规性文件构成,表1中的前6个文件形成了现行外汇账户管理的主体框架,后10个文件则是对相关细节问题的重要补充。
二、外汇账户监管系统功能简述
目前,日常外汇账户管理工作主要依托以下5个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外汇账户SAFE-MIS系统、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以及外汇账户辅助工具软件。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主要负责监测银行账户数据上报情况,实现以下5个目标:金融机构数据上报管理,账户系统数据核对,账户关户报告,数据质量考核和信息交互。
外汇账户SAFE-MIS系统: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基本信息、账户收支及余额动态等方面的监管,实现对银行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校验和采集、对外汇账户及其主体信息实施日常管理、提供对外汇账户交易明细的监测查询以及按主体实施监测等功能,功能包括代码查询、金融机构管理、账户监管、银行数据入库、后台数据处理等功能。
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主要负责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及报表功能。提供外汇账户报表统计和数据分析手段,实现对外汇账户信息的宏观统计监测。
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负责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变更功能。
外汇账户辅助工具软件:主要功能包括对外汇账户系统的维护、金融机构维护、企业档案维护、银行信息的维护等,提供对非正常业务流程产生的数据的处理手段,提供代码维护、折算率导入、数据查询、数据删除和导出功能,以及其他非正常业务操作。
三、日常外汇账户监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未明确规定银行在数据质量方面承担的责任,导致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由于现行的账户系统管理规定仅对账户系统的具体操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而对于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账户数据质量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外汇指定银行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操作随意性较大,影响了账户系统数据质量。从陕西省2011年银行数据考核结果来看,虽然全省制定了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办法,但是未明确规定银行在数据质量方面承担的责任,所以依然有半数以上银行数据质量较低。
2、缺乏强制关户的法规依据,导致零余额账户数持续增加。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显示,截至2012年4月30日陕西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户数10509户,余额为零账户数4630户,占外汇账户总数的44.06%。由于缺乏相关强制关户的法规依据,以及上级行的考核压力和同业间的客户竞争因素,银行没有为这些长期不动户进行关户的积极性,导致全省接近一半的账户处于闲置状态,有效运行的外汇账户数偏低,影响统计分析结果的实用性。通过外汇账户系统非现场核查,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共开立外汇账户120个,正常使用的外汇账户95个。其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7个,经常项目结算账户20个,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13个,经常项目定期存款账户2个,暂存户开证、付汇保证金户19个,其它暂存户1个,其余33个外汇账户为资本项目资本金账户、还贷专户、自营外汇贷款专户以及外债专户。正常使用的95个外汇账户中有14个账户未产生资金流,2012年正常发生外汇业务收支的外汇账户62个,外汇账户有效运行占比为65%。
3、个别法规条款之间存在分歧,各银行执行政策产生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2008年8月1日)第七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2008年11月7日)第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调查发现依据对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的不同理解,辖内银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相应存在两种方式:一些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客户所有外汇收支业务;另一些银行则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将部分外汇收支认定为零星支出,没有通过外汇账户办理。银行业务受理的差异容易使客户疑惑,进而对外汇管理法规的权威性产生质疑,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
4、NRA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部门间缺乏监管协作,很难掌握全面情况。对于NRA账户,根据职能分工,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为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赋予特殊机构代码以及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工作,但仅掌握所赋特殊机构代码的境外机构以及部分能明显判断为NRA账户的外汇收支情况;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机构NRA账户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则担负着NRA账户资金余额的监测管理工作。三个部门间还未形成固定的监管协作机制,部门间信息交换很难开展,所以在外汇局内部没有一个部门了解掌握辖内银行NRA账户的全面情况,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套利的渠道。
(二)信息系统构建方面
1、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与国际收支申报中的交易编码不符,在数据分析过程中会导致不匹配现象。目前,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为4位,国际收支申报中使用的交易编码为6位,而且两个系统中相同交易类别下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同一笔交易在两个系统中的交易类别归属并不相同。在运用两个系统中的数据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统计分析时,会产生结果偏差,影响分析的准确性。
2、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模块功能设置较为简单。目前使用的外汇账户系统的模块功能设置过于单一,缺乏必要的分类统计与监测功能,对一些重要监测指标的统计监测也只能依靠手工完成,这不但影响时效,而且在数据质量上也难于保证,更谈不上对数据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测分析。
3、外汇账户系统缺乏互动机制,未具备向银行及时反馈信息的功能。银行进行数据上报后,系统并无实时的纠错提示,只能等到次日才能看到上报数据是否存在错误。由于外汇账户系统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要求较高,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很小的差错就会导致系统报错,而银行上报的Q表、O表、A表和B表并不能完全由其核心会计系统自动生成,都需要工作人员对数据进行格式调整甚至手工录入,所以自动纠错功能将会减少很多数据差错,提高数据质量。
4、银行更改报表错误,导致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中数据缺乏稳定性。由于银行当日上报数据后,系统无实时纠错提示,而是在次日显示数据上报错误,导致银行对数据的修改产生滞后。这种滞后修改的模式使得外汇账户统计分析系统中数据的稳定性较差。从表2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系统中账户期末余额和账户总数两个数据一般在5个工作日后稳定,余额变动率和总数变动值均为0,但是5个工作日内的变动较大,余额变动率最高达2.27%,总数变动值在3月达到11。因此,外汇账户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一般应于月末5个工作日后开展,使得数据的实时使用功能减弱。
5、企业账户备案信息未实现全国共享,造成异地开户企业需进行多次备案。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首先在当地外汇局进行备案登记,银行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无误后方可为该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于外汇账户系统中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在外汇局系统内实现了全国共享的功能,而银行查询使用的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需由当地外汇局在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中进行同步后方可显示异地开户企业的基本信息,造成异地开户企业需进行多次备案登记,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增加了外汇局的工作量。
2012年3月15日,环球同业金融电讯协会(SWIFT)终止30家伊朗银行的跨境支付服务以来,全国各地企业尤其是石油相关企业,纷纷来陕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进行开户,这种异地开户备案登记的弊端越加凸现。截至2012年8月,已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开户的企业为106家,其中93家为省外企业,异地开户比例高达87.74%。
四、政策建议
(一)制度体系完善方面
1、完善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宣传。银行数据作为外汇账户管理系统重要的数据来源,其传递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可以从制度上对银行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质量加强管理和考核,同时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宣传,促进辖内银行提交报送外汇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减少银行上报数据信息的错、漏报现象。
2、加强对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提高账户系统运行效率。为全力做好外汇账户管理工作,保证外汇账户系统高效运行,建议比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相应的外汇账户撤销规定,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外汇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防止产生银行对外汇账户资源无序竞争的现象。
3、全面整理现行有效法规,防止法规冲突现象发生。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对外汇账户理解的个体差异。广义上来说,外汇账户包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和银行开立的代客结售汇账户;狭义上来说,外汇账户仅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所有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账户办理,但并未对外汇账户作具体阐述,所以各银行的理解产生偏差。建议全面整理现行有效法规,防止此类法规冲突现象再次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法规冲突问题,建议总局及时制定相关的法规解释,防止因歧义造成的法规执行差异行为发生。
4、重新划分NRA账户管理职责,增强信息的可用性。由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担负着NRA账户管理的主要工作,即:对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的监测管理工作,而经常项目管理部门不掌握NRA账户的具体使用情况,建议将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的境外机构NRA账户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划分至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此举不仅有利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NRA账户进行全面监管,而且也使信息获得有效运用。
(二)信息系统功能改进方面
1、统一外汇局各系统中交易编码,增强系统数据的可用性。从外汇局现有各业务系统功能来看,各系统都具备统计功能,但侧重点各有不同,大部分不具有全口径统计功能,因此,通过比对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信息,发现外汇资金流动的全貌或是揭示监管主体的交易背景对我们获取异常可疑的交易信息具有重要帮助。统一外汇局各系统中交易编码,用于满足与外汇局其他系统数据进行匹配、协同监管的需要,增强系统数据的可用性,充分发挥外汇局各系统的优势特点,实现宏观趋势分析与微观真实性核查的有机结合,将能大大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与水平。
2、改进账户系统功能,增强系统可操作性和统计分析能力。现行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侧重统计功能,而分析预警功能较弱,不能适应外汇收支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为此,建议增加分析预警功能模块,设置账户存量、流量及比例等指标,实行单个主体在账户余额、单笔大额、高频累计、收汇增长等项目进行预警,更好地将统计分析与预警监管相结合。并且在系统现有功能基础上提高外汇账户系统的可操作性,增设和开发对重要业务种类的统计分析功能,将更有助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
3、建立系统数据反馈机制,增强账户系统数据稳定性。银行上报的外汇账户数据是外汇局统计及决策的重要依据,银行错报数据信息给外汇局监管将带来不利影响。增加外汇账户系统反馈功能,实时将银行账户数据报送的情况向银行传送反馈,使银行及时进行报表纠错工作,提高账户数据质量、增强账户系统数据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经常项目处课题组.基于外汇账户系统的主体监管模式探讨[J].西南金融,2012,(9):35-37。
[2]于正红,张鲁,刘泽仁.关于外汇账户体系建设及应用的若干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0,(3):49-53。
[3]周慧琦,肖刚.NRA:入乡随俗入境随“规”[J].中国外汇,2010,(17):24-25。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范文6
一、外汇账户管理及结售汇制度问题
外汇账户管理及结售汇制度是影响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重要因素,二者共同决定企业持有外汇资金的存量水平,进而影响其流量及资金运作成本。2001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宽开户条件,提高外汇账户最高限额,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但这种保留一定现汇限额下的强制结售汇制度本身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账户限额不尽合理,加重了大进大出企业的财务负担。从调查情况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受账户限额的影响不尽相同。出口型企业出口收汇量大而用汇量较少,企业需要大量的人民币资金用来收购出口商品,虽然开立外汇账户,但保留现汇意愿并不强烈,往往自愿结汇。进口型企业以进口业务为主,外汇收入很少,即使全额保留外汇,仍然存在较大的用汇缺口,需要大量购汇满足其对外支付需求,几乎不受外汇账户限额的影响。还有一类大进大出型企业,如青岛海尔、青啤等大型企业集团和两头在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既有进口业务又有出口业务,进出口量都很大,而恰恰是这类企业受外汇账户限额影响最大。例如,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出口创汇在2000万美元左右,而进口用汇约1800万美元,该企业目前外汇账户最高限额为275万美元,其出口收汇不定期、收汇金额不均匀,而进口用汇却具有定期、大额的特点,一次进口一般都在450万-550万美元之间,每年根据生产需要,至少有四五次大额进口用汇,每次进口用汇缺口约为200万美元。由于有汇时不能保留,用汇时又只能购汇,该公司每年无端蒙受20多万元的汇差损失。
2.结售汇制度所形成的利润强制再分配机制值得探讨。结售汇制度形成了一种利润强制再分配机制,即通过企业结汇价格与购汇价格的差额,使一部分利润从企业转移到银行。账户限额管理与结售汇制度密切相关,限额内外汇由企业保留,但超限额部分必须强制结汇。尽管外汇账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银企间利润强制分配的数额,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还是相当可观的。企业普遍反映,如果是企业意愿结汇、购汇,那么银行取得的价差收益是正常的服务收入,但如果是外在强制力所致,银行赚取的差价收益就不尽合理。对于外汇收支可以自求平衡而又不得不先结汇、后购汇的大型企业来说,这种强制分配更是有失公平。与此同时,这种强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企业资金运营的自主性,使企业不能充分避险或获利,企业理财基础不完整。
二、外汇贷款问题
2002年7月末,青岛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项外汇贷款(含贸易融资)余额125072万美元,比年初增加4815万美元,增长4%,总体看外汇贷款呈现恢复性增长,但增幅明显低于外汇存款及人民币贷款增幅(同期人民币贷款增幅为10.8%),余额仍低于2000年末的水平。而在新增的外汇贷款中,贸易融资增加3096万美元,占65%,表明银行自营外汇贷款仍然增长缓慢。影响企业使用外汇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筹资渠道拓宽,外汇贷款需求相对不足。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国有优质大型企业可以获得银行的低息、长期人民币贷款支持,上市公司可以在国内外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知名外企可以利用国外银行贷款,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外借款。同时,企业外汇融资方式不断调整,近年来,以进出口押汇为主的贸易融资方式发展迅速,其风险小、手续简便、即时灵活的特点,受到银企的广泛欢迎。而且,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购汇满足经常项目支付需要,使人民币贷款与外汇贷款之间形成一定的替代效应。这些都导致了外汇贷款需求的疲软。
2.有效供给不足。外汇业务是高风险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外汇信贷业务和外汇业务经营方面出现了较大风险,仅1998年之前的信用证垫款就达4亿多美元。为此,各行普遍加强了对外汇信贷业务的管理,特别是加强了内部授权管理,严格授信和审批,有的行中长期外汇贷款一律报总行审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普遍存在“惜贷”的心理。同时,由于多数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信用等级偏低,又不能提供可靠的担保或抵押,造成外汇信贷业务一度急剧萎缩。
3.外汇贷款管理政策仍需进一步调整。外汇贷款属资本项目管理范畴,国家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理。目前,虽然实行了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登记管理办法,但与人民币贷款相比,外汇贷款手续仍相对繁琐。在外汇贷款账户管理方面,一笔贷款要开立一个账户,还本付息还要开立专用账户,操作很不方便。在贷款业务准人方面,中资银行不能办理中资企业外汇抵押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是目前企业和银行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这一方面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限制了企业外币资金的合理运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中资银行的业务拓展。
4.宣传引导不够,企业对外汇贷款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国家对外汇贷款实行严格管理,给企业留下了深刻印象。调查显示,很多企业对外汇贷款的认识还停留在政策调整之前的印象,主观地认为外汇贷款管制严格,手续繁琐,使用不便,对国家现行支持外汇信贷的政策并不了解,对外汇贷款有畏难情绪,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外汇贷款业务的开展。
三、外汇理财
目前,除本外币间的即期结售汇外,企业还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国内外汇市场上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结售汇以及国际市场上的外汇买卖,包括远期、调期等衍生交易。但总体看,即期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交易并不活跃,企业还不能科学合理地利用外汇交易工具进行理财,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也处于起步阶段。以远期结售汇为例,目前中国银行是青岛市惟一一家允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但2002年上半年,该行仅办理远期结汇77万美元,没有发生一笔远期售汇业务。制约企业外汇理财的主要因素有:
1.对外汇风险及管理的3Xi~,不足。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对外汇风险认识不深,对外汇风险防范和理财工具了解不多,更谈不上熟练运用。很多企业负责人将外汇风险当作不可抗力,缺乏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保值甚至增值的意识。例如,青岛某大型国有企业1984年取得日本协力银团贷款286亿日元(当时合2.28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32年,2005年开始偿还。由于汇率变化,如今日元升值约6倍,该笔贷款现在计算成本大约为17亿元人民币,企业由于没有采取任何保值措施,损失巨大。
2.体制障碍是制约企业积极进行外汇理财的重要原因。银行在向企业推介业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同性质的企业观念差别很大。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对外汇理财态度积极,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则相对消极。有的企业认为银行推销产品只是有利可图而盲目拒绝,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虽然有所认识,但由于权责不匹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宁愿让大量外币存放为活期存款。
3.制度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一是衍生金融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比较零散,有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企业合理合法地运用,也不利于银行代客理财业务的开展。二是银行代客外汇买卖方面的法规不适应现实需要。《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是1988年实施的,其中的一些条款如关于“外汇额度”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三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不理想。现行汇率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
四、改进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建议
1.进一步放宽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发挥其外汇储备“蓄水池”作用。银行外汇存款是我国外汇储备的巨大“蓄水池”,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的收支行为主要影响外汇收支流量,对外汇储备的存量水平影响不大。因此,在坚持“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的原则下,可考虑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一步调高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并逐步取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