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与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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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与管理

税收制度与管理范文1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 台湾 省的市场 经济 处于不同的 发展 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 教育 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 总结 ,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 理学 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 参考 。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 现代 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 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 会计 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 科学 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 历史 。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 发展 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 经济 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 台湾 地区的税务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 科学 ,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 教育 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税收制度与管理范文2

1.会计核算执行力度不够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就会改变企业原有的分散管理资金的现状,从而实现了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集中收付。但是,由于企业的会计制度还很不健全,主要是我国企业各个部门的资金收支并没有全部纳入核算管理,导致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和约束不力,进而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力度不够。

2.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我国的政府部门并没有执行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控工作,即使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的。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没有转为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我国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也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之中的主要问题。

3.不同企业会计核算不统一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不同企业的会计工作不统一,在会计核算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有的企业在实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虽然预算单位对资金的支配权并没有改变,但是各财务审批事项是由单位负责人来进行,这样资金就会移到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就应该对资金进行全面的管理。然而,由于现在企业的会计制度都比较的落后,并且原始的会计制度就不统一,这样就导致会计核算的过程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此,进而就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出现。

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会计核算还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是它的执行体系还不够完整,并且不能够真正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样不利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所以,这种税收制度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为了满足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发展,实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在需求上也对我国现阶段企业的会计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企业中进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已经是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模式

1.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

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首先应该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第一,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建设。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分类,对财务资金再次进行设计和分类,进而对财务资金进行统一分类。当然,财务统一收支结算的模式应该以企业的总收支分类为基本依据,建立财务资金支付体系。但是,这种会计体系能够较好地解决财务分散模式下的会计账目无法进行有机整合的问题。第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效率。目前,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已经实现了网络化、标准化和数字化,进而将财务数据库系统和相关的应用服务程序紧密相连。同时,财务管理软件能够对会计科目进行批处理,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终端的数据共享,从而加强现行税收制度下结算的高效运行。

2.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人员管理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结算的会计人员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而需要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加强人力资本开发及人力资源配置,选拔优秀人才。企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吸引综合素质更高的会计人才。然后,可以根据职位的要求将会计人才进行有效的分配,以促进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运行。第二,划分人力资本级别,铺设晋升道路。企业的财务结算中心是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模式,结算中心的性质决定了现行税收制度下管理人员职位等级的划分。第三,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为了进一步保证企业会计结算体系的有效运行,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岗位管理制度。良好的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还能够让会计人员全面的接触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得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较快地熟悉预算、核算、结算、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

3.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还应该实行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第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对于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而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应该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从而能够增强原始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现代的会计信息取得、存储、传输等功能都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第二,保障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企业会计结算中心还应该加强实行电子账务加工,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性。首先,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计算、分类和检查等处理。其次,强化数据存储和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等风险。最后,优化数据的传输方式,防止会计信息数据被修改。

四、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1.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提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首先就要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进而细化部门预算编制。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需要包含所有部门的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主要是将各类不同的各项资金核算在该企业的年度预算之中。因此,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制定出科学且符合实际的标准,为提前会计核算做好准备。通过提前会计核算,可以使核算细化到各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具体的项目,从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有利于企业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实行。

2.转变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实行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转变传统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进而促进会计核算中心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目前,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当然,这不仅仅是记账的职能,更应该是具有核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的职能。通过核算各个企业部门的会计预算情况,可以监管和控制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进度。还要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事前控制,会计在收到部门核算的支付申请后,应该及时确认相关信息,然后才进行支付。因此,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要彻底的改变传统的观念,真正做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

3.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须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为保证,因此,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核算监督制度等。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4.加强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为了避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出现重复现象,进而提高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要求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更加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的成本管理。同时,加强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成本的控制,从而促进企业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因此,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的企业核算要求加强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五、总结

税收制度与管理范文3

0 引言

任何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均需要财政税收制度予以支持,合理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为国家的财政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指导,促使财政税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就我国的财政税收情况而言,虽然已经对“费大于税”现象予以了重视,并且建设并实施了财政税收制度,但是仍旧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以弥补财政税收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主要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希望能够为新时代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提供有力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费大于税”的内涵阐述

财政税收收入仅属于政府机构收入的一部分,属于规范性收入,除此之外亦存在着部分非规范性的资金来源以支持政府机构的运转和支出。规范性的财政税收基本上来源于企业,属于企业负担的一部分,而非规范性的政府财政收入亦出自企业,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非规范性的财政收入包括基金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等。可以说,政府通过多种收费渠道所获取的收入规模,与规范的财政税收收入相比较而言,份额明显偏多,即出现了严重的“费大于税”现象。

2 “费大于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在后便主要致力于经济建设,在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扩大基础建设等方面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顺利扩大税收,各级政府采取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是却出现了典型的办事模式,即在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收费弥补。其次,事权、财权的分权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均看到了局部利益,在发展经济时均比较重视通过多渠道的筹资获取更大的事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而中央政府进行事权、财权分散时,对自身的资金分配能力相应地降低,加之转移支付机制的不完善,出现了资金分配不均的情况。由此,部分地方政府开始“自力更生”,不断扩大预算外的税收强化自身地位。最后,我国的财政税收体质不完善、不合理。中央税税种比较单一,搭配亦不恰当,整个税收体系的覆盖面积严重不足,不能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做出有效调解,而税种、税目、税率等亦缺少科学的改善。

3 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良好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促使政府充分地发挥其职能,能够对国家治理提供重要的资金基础保障,推动各级政府的多项治理工作获得充足资金支持并顺利开展,因而必须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具体发展形势对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做出完善。可以说,国家的财政制度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政府服务职能能否良好发挥具有重大影响。各级政府若要有效控制与管理财政税收,便必须通过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予以规范,以便对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弥补,避免政府在管理财政收入时出现严重的以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进步。另外一方面,当前国际市场经济环境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政府职能亦随之而出现了一定改变,只有对税收财政更加合理的优化利用,减少资金浪费,方能够促使政府职能在新形势下顺利转型。由此可见,我国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4 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

财政税收分级和主要是指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在事权、税权以及支出责任方面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划分,实现集权与分权的有效结合,属于我国比较创新的一种财政税收体质,能够促使各级政府均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管理积极性[1]。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对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言比较适合,能够保证我国财政税收支出与收入处于稳定的状态。但是,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我国仍旧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的分级与分权制度。第一,中央政府必须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财政事权,促使地方能付能够对于地方税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税收减免和立法。第二,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要能够对财政税收做出合理的划分,前提则是必须要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税收能够稳步上升。第三,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既要能够合理地划分财政税收支出比例,又要对部分财政支出直接负责,目的在于缓解地方政府的压力,从整体上保证财政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4.2 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

税负主要是指实际上能够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可以时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或者营业税税负,亦可以是本年度所上交所有税款总计的总体税负[2]。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必须要与主体税种相符合,要与税负水平相适宜,且要能够遵循税负结构合理的原则。我国在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时,首先要能够对当前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社会进步状态等做出比较深入的分析,并且将税收体质以外的收入取消,以便加强对政府性税收收入的规范控制力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与此同时,我国可以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种,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做出约束,强化全体人们的环保意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个人所得税,我姑需要加快改革步伐,降低征税七点,实行分类扣除,以减轻个人纳税压力。

4.3 建设规范性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多存在的,能够将财政税收能力差异作为基础的,将实现各个地方工作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作为主旨的一种财政平衡与财政资金转移制度。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当中,缺少规范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利于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控制与管理质量,各级政府的财政税收管理职能难以良好发挥,在具体的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一定漏洞。现有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于: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并不完善,缺少与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相关的内容,较易出现违规支出的财政行为;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缺少合理性,存在着部分应该已经被取消的地方保护政策,且仍旧以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为主,缺少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为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建设规范性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我国可以对财政转移支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在每一项财政支付过程中均予以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的效力,必要时应该恰当调解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实现均等化,由此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性与服务性。

4.4 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

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该与财政税收制度完善同时进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助推动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尤其要求具有高素质和高专业能力。在此方面,可以增强对当前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促使全员逐渐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加专业知识技能。在培训当中树立现代化的财政税收管理观念。同时,亦要重视对优秀的财政税收管理人才进行培养与选拔,使其能够充分的掌握管理知识、法律基础、现代化技术,凭借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保障财政税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促使财政税收制度得以顺利完善。

税收制度与管理范文4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城市建设;建议

财政税收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它是调节市场经济的手段,它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减少贫富差距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其发展至今,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对于税收征收的监管制度的缺失,民主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税收制度的需要不断地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状况,以及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的消极等问题。

一、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市场性、现代性和开放性是财政税收的三个特征。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产生了资源和收入的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目标实现更多的公平和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基础是财政税收。在城市建设中,财政税收的作用不可忽视,其不管用于城市的教育、公共卫生、学校,还是民生、科学、文化,对于城市的建设发展都起着飞快地推动作用。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现代税法体现了公正性和时代性。税收政策是公平的,是对每个达到缴纳税收收入额的人进行强制和无偿征收。税法也具有其开放性,财政税收的用处公开于众,税收政策公开于众,也让人民感觉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如何看待财政税收问题,在城市建设中针对财政税收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如今,我国财政税收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财政税收管理的力量被地方管理的力量压制,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被调离,对于城市税收管理的监管监督不到位,这样会产生很多偷税、漏税的行为;财政税收没有严格的管理体制和监督制度,以至于财政税收的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工作态度都没有得到保证,导致很多弊端或产生一些问题;或者财务管理不够公开化的问题,以及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的问题,财政公开化、民主管理机制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同时也受到人民的监督,使得财政税收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资金使用不当,财政税金的使用对于城市的发展的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利分配不合理会导致财政税收资金的严重浪费,资金的使用效率会大大降低;预算工作中所产生的问题,预算工作是财政税收征收管理发放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预算为财政税收征收等工作做了铺垫和准备,但我国对于预算的重视程度不够,预算的不合理导致在征收过程中还可能与纳税人发生冲突,影响纳税人的积极性。

二、对城市建设中财政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制度。针对财政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调整税收制度,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稳步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税收制度,在考虑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具体来说需要改善重复纳税的情况,可以通过调整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方式。在税收上,也应该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减少对其税收的征收,鼓励其发展,进一步带动城市的就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地方财政税收也可以优化其税收结构,使税收的征收更具合理性,促进经济的提高。总之,税收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更方便的问题,结合中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状况。(二)改善税收资金的分配。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建立在改革和完善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上。为此,要不断加强财政税收的管理职能,要建立全面、合理、客观、有效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不断地整合财政税收资源的基础上将所得资金纳入到平常的预算管理之中。既要增加对于预算的重视度,合理地进行预算,又要对于税收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体制和利用完善的民主制度对财政税收管理进行监督,获得人民的信任,对于财政税收的征收也有很大的益处。(三)加大财政税收监督力度。当前我国的偷税、漏税行为仍在不断增加,对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税收监督制度,一方面纳税部门需要有专门的人员监督企业的纳税。完善的税收监督制度可以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尽心,尽量避免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避免在税收征收时所产生的企业不道德的行为,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使得国家财政损失,不仅企业没有尽到影响国家尽到的义务,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会影响财政收入作用的发挥,削弱国家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加强对于财政税收管理的监督,引进民主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避免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的发生。(四)改革税收制度,提高财政收入。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公用事业附加税。由于城市税税基较小且汇率较低,在城市建设方面资金的专项税收来源不足,城市建设税和相关的公共产品附加税没有成为城市建设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应该及时对此项税收进行改革:一是改此附加税为独立税,不以“增消营”为基础,减轻税收变动的影响;二是增加征税范围,维护征税的公平性,对外商设置合理税率,以及对土地和财产税制的完善。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壮大,财政税收管理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虽然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可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监管力度,提高财政收入,调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对财税收支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规范,规范市场经济中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利用财政税收带动城市建设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发展。

作者:齐相永

(泊头市城市管理局 河北 单位:泊头市城市管理局

参考文献:

税收制度与管理范文5

关键词:营改增;证券;金融;两套税制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收征增值税,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由营业税与增值税双向并行而产生的重复征税、下游消费者税收沉重等问题而制定的税收制度。对于纳锐人而言,税收制度改革不是重点,重点的是改革后的税收制度所征收的税额是增加还是降低。“营改增”的税收制度降低了纳税额,纳税人自然会拥护,若纳税额增加就会带来更多的排斥和问题。“营改增”。因此,研究营改增对纳税额的影响意义不言而喻。

一、“营增改”税收改革的原因

(一)解决税收抵扣链条的问题

原来的税收制度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收税,这样严重影响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在筹集政府收入的时候,对经济主体没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能够给予公司或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企业的发展提供平等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企业健康、科学的发展,同时履行社会职责。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必须以推广税基为准,并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这样才显得的税收公平,给各行各业提供一个标准。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收税,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而“营改增”税收制度就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科学进行税收,缓解企业税收压力。

(二)解决两套税制实施问题

两套税制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征收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矛盾。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随之可见。想要准确划分企业的经营产品,提供商品还是提供服务的问题难度较大。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将解决商品和服务的划分问题,扩大全部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就不会有两套税制实施的问题。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小型企业

在改革之前,小型企业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以及3%的增值税。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小型企业面临着诸多的竞争和挑战。经营成本过大,可能会造成资产流失、财务危机等严重问题。原先的税收制度对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严重阻碍其进步和发展。而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小型企业达不到营业税率的,则由5%下降到3%。这样一来,就会减轻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其经营成本,为其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已经有将近70%的小型企业由原来5%的经营税额降低为了3%的增值税。所以,营改增税收制度对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有利的政策。这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为其树立信心和价值。

(二)一般企业

我国一般企业包括制造型、服务型以及制造服务混合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相比于小型企业,一般企业资金较为雄厚,经营的领域较为复杂。对于服务企业来说,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本占据很大的比例,人力资本在服务企业中是企业的第一大资源,也是其企业提供服务和创造价值的基础。在服务企业行业中,成本一般是工资福利、差旅费用等构成的。而企业除了服务以外,企业无其他的收入,也就没有其它收入而产生的增值税发票。所以,短时间来看,这类的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下,没有进项税额,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而对于制造型企业以及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实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每月产生的进项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供应商品在“营改增”制度实施过程中,进项税额也会增大。公司从供应商那能够得到抵扣进项税,且额度会增大,从而税负会下降。这样一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尽量挑选在财务以及核算上可以开出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可以进行抵捆进项税,降低税负。

(三)证券企业

证券企业属于金融产业,“营改增”实施必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制度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更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是一项重要的改革。证券企业在“营改增”制度下,很可能面临着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求,以及严苛的增值税合规性需求。证券企业的业务繁多,都是经过系统处理。征收增值税后各证券公司要重新更新系统,短时间很难全面完成。该税收制度实施后,由于证券行业业务比较复杂,征税的原理不能够及时的普及。所以,会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的情况,导致证券企业的成本上升。增值税需要在日常需要开具和管理大量增值税发票,可能遇到人手短缺的困难,而证券公司在短时间内可能缺乏具备营改增相应经验的人才,最终造成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导致下游企业无法进项抵扣。总体而言,营改增对证券企业是一个相当大的利好,即使降低一个百分点,也会减少数百亿的税负。

三、证券企业针对“营改增”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证券培训与引导

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营改增”税收制度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证券公司。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企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该政策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同时也要求企业顺利完成税收工作。根据该政策有针对性的进行财务培训,引导其在正确的思路和过程中完成该项改革任务。证券企业要牢牢把握这次机遇,在改革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为企业的明天打好坚实的财务基础。

(二)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

证券企业的经营策略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在“营改增”税收政策还未全面落实的基础上,证券企业要做好计划,并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要求,企业尽快制定和调整经营策略。企业根据其自身发展的情况,有效的调整经营目标,并且加强其经营效率。税负对证券企业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经营成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大幅度改变企业的税负,所以,企业要对各类基金以及各种经营资金进行审核,减少资本的流失。在积极响应国家新的税收政策同时,加强自身的经营手段,提高企业的利润。

(三)防范财务风险

“营改增”税收制度还在初步的实施阶段,各项事宜还不是很成熟。企业需要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税收的新旧制度交替时机,企业的财务容易出现漏洞。所以,企业必须加强管理,降低财务风险。对企业而言,税收制度改变必将影响税收核算方式,必然需要企业财务人员的重视。相对而言,营业税核算比较简单,而营改增的核算方式较为复杂。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必然会增加企业财务税收管理的难度。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用专业的财会人员,改变企业税收核算方式,加快税收核算方式的转变步伐。

(四)构建专业的财务团队

证券企业除了一批金融方面的人才,还需要建立一批高素质、强专业的会计人才。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全面配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充分落实营改增税收制度,必须要有一支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证券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必须要严格、谨慎,从程序出发。财务人员要认真对待发票开具,尽量避免税务稽查风险。

四、结束语

总之,“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影响。相比于其他的企业,证券企业和其更为相关。从大局出发,“营改增”更适合我国企业的发展。市场经济下,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营成本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原来的税收制度,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所以,“营改增”制度实施以来,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额,避免重复征税,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公平的环境和空间。有效的促进二三产业,特别是金融产业的融合和发展,使市场分工协作不受影响,同时,全面完善产业结构。因此,对证券企业来说,“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证券企业也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为证券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出努力。

作者:崔健 单位: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5(21)

[2]张锦毅.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喘息[J].管理观察.2013(26)

[3]陆丽萍.“营改增”政策il}场的试点初步评估[J].科学发展.2012(5)

[4]韩春梅.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N].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2)

税收制度与管理范文6

绿色税收制度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绿色税收制度是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者加征税收,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领域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的一种税收制度。运用绿色税收制度对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其本身的优势非常明显:

第一,绿色税收制度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各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行为。绿色税收产生的初衷,就是通过让污染者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赋,实现企业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所以它能较有效地遏制负外部效应的产生。由于任何企业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者,而污染会造成外部成本,不少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往往会选择将这些污染成本排除在利润计算之中。如果对此放任不管,就会使那些高效能、低污染、符合环保排放规定的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久而久之,“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那些符合环保条件的企业退出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绿色税收制度,就可以通过绿色税收这只“看得见的手”,实现惩罚与激励并存,导致污染企业排污行为的成本内部化,迫使企业主动减少污染,最后减少外部不经济的负面作用。

第二,绿色税收制度能为国家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提供资金支持。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给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压力愈来愈大,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是,目前国家能专门投入到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非常少,征收的排污费及现有的资源税还不足以用来治理大规模和大面积的环境问题。绿色税收制度凭借税收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以及绿色税收的“专款专用”性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缺口,对可持续发展发挥较突出的导向作用。

第三,绿色税收制度能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绿色壁垒是一个国家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外国商品和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检疫”等绿色壁垒对我国的产品加以限制,各种形式的绿色壁垒在为发达国家企业赢得市场的同时大大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绿色税收制度则可通过征取绿色税收,促使企业倡导绿色生产理念,创新生产方式,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无可争辩的竞争力,从而可以较好地解决绿色壁垒造成的问题。

现行绿色税收制度的欠缺及其成因

绿色税收制度不是由单独的一个或几个税种组成,它是由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多个税种有机组合的整体。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体系中的税种虽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其体系的整体效果看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调节范围过窄。现行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中的税种设置大都没有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初衷,这与当时开征时候的客观条件是分不开的,虽然政府在不断地增加相关的“绿色”条款,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已经初见“绿色”,但是体现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上,“绿色”还是没有完全到位。

其次,税种设置不合理。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中没有设立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行为或产品征收的专门性主体税种,税种分布比较分散零乱,这样就使整个税收制度体系难以起到主、辅税种相互配合的作用,也难以满足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

第三,优惠措施存在缺陷。零星散落在税种中的优惠措施大多有时效性太强的问题,缺乏长期性、系统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并且这些优惠措施都是以直接减免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即征即返、先征后退等间接的优惠措施却较少采用。

第四,未能形成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目前尚未建立专门针对绿色税收的统一征管体系,绿色税收制度执行效率不高。同时,还未能充分调动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积极性,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起绿色税收收入合理分配的机制。

第五,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现行绿色税收制度中绿色税种和排污收费制度并存。排污收费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但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保证将收入足额、有效地应用于环保事业,它与绿色税收并存,不但未能产生互相“补位”的效果,却反而因为各自的缺陷而产生了矛盾冲突,不利于建立适应绿色环保要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由于存在着上述欠缺,所以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尚未能在保护环境和资源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目前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都是分不开的。

首先,各微观经济主体的抵制制约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对排污企业征税,会使得企业为其排污行为“买单”,增加其成本,所以大多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排污企业都会抵制绿色税收的征收。

其次,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观”影响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应该说,地方政府的“政绩观”是影响绿色税收制度发展的主观因素。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以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使当地企业对环境污染产生的“外部化”成本转化成为企业的“内部化”成本,就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再次,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制约绿色税收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税收要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必要前提,而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却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必然会制约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

强化绿色税收制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扩大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应尽快将土地、森林、地热、水、大气等可再生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均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制定详细的征税条例,从而达到保护上述资源的目的,促进对于自然中各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高污染资源的使用以提高税率的方式加以限制,以降低这类资源的使用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现有的关税、车船税、营业税等展开相应的调整与改革,优化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比如,对于进口污染相对严重的产品以及仪器设备应提高所征收的关税,以降低对于该类产品的进一步引入以及使用。此外,对于开采木材、采集珍稀动植物的行业,应提高征收的税率,从而降低行业利润,减轻该类产业对于生态环境的高强度破坏。同时,应适当调整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对于使用新型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进行车船税的减免,而对于排气量大、高耗能的汽车应加重车船税税额,从而促进节能型汽车的推广。

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应开征一系列新的保护环境的绿色税种。比如,可开征污染空气税、水资源保护税、垃圾税等,从而减轻人类活动对于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再比如,水资源保护税的征收可以以水资源的使用量以及重复利用率进行衡量,以税收形式监督居民、企业对于不同用途下水资源的使用行为,从而降低水资源的浪费率并增加重复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