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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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方式

文物保护方式范文1

    一、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田野文物就是指那不可移动并且分布地在住宅区之外的古文物,像古建筑、古石刻、古石窟、古壁画等。由于分布的地形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导致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非常困难,其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分布广、数量多

    田野文物分布无规则是田野文物的特点之一,因此为管理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例如:近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民勤县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就有192余处,而在录不可移动文物多处,并且大多数都存在于野外,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非常艰难。

    2.保护经费不充足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除了国家级与省级的文物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经费,市县级以下的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很少能够争取到保护所需经费,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缺少经济上的基础,很多田野文物保护区没有进行专人管制,没有看护房,更不要说监控管理的设备了。

    3.文物收藏热致使保护工作更加艰难

    受到经济发展和国内外的文物市场行情变迁等影响,造成文物价值急剧上升,人们对于文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认识越来越全面,在暴利的驱使下,很多人跳出道德底线,铤而走险,实施田野文物盗窃行为。

    4.执法力量偏弱

    很多地区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缺少人力资源,缺少专业的对文物保护进行执法的队伍,再加之上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政府布置下的任务繁重,导致地方单位无法分心于正常的保护巡查工作上。部分部门甚至没有配备巡查车辆,对巡查力度和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少数地方政府对于文物价值和文物保护法规不够重视

    为了加快城市规划或项城建设,少数地区政府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公然实施破坏行为,兴建房地产和规划所需设施,造成田野文物损失严重,遭到不可修复性破坏,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二、对田野文物保护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1.加强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执法队伍

    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执法队伍的建设一定要重视起来,加强对执法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保护工作的巡查力度,配备巡查车辆,为执法提供设备上的方便,有效的震慑文物盗窃分子。

    2.加强对于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价值的宣传,防止各媒体上歪曲性的报道

    现阶段多种文物鉴定节目、鉴宝报道频频出现天价文物,拍卖会上千万的成交价格也是屡见不鲜,这对于文物盗窃分子的诱惑是非常大的,导致他们将田野文物确定为盗窃目标,屡屡发生文物失窃案件。因此,加强文物价值上的正面报道与宣传,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措施如下:

    (1)通过考古工作,提高宣传力度。例如:在进行正常的考古工作过程中,对于考古所在区域的百姓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并道明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同时可以召开考古成果的会,利用各种媒体为大众贯彻文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了解文物对古老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知道其是一个国家文化底蕴的一部分,主动地配合考古人员进行文物挖掘工作。

    (2)通过与文物相关的节日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在举办文化遗产日的同时,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在考古方面取得的成果通过展览的方式展现出来,加强对文物文化底蕴的渲染,使人们通过文物感受到中华民族文化的灿烂与辉煌,进而提高他们的荣誉感,提高民众保护意识,通过这样的办法降低文物盗窃行为的发生。

    (3)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是现今传递消息最快、传播范围最广的手段。利用网络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对于全民普及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目当中的重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辅助于新闻媒体这样比较正规的节目进行宣传,加大对文物盗窃行为打击力度的宣传,让所有人都知道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性。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是艰难的、是枯燥的、是长久地。为了古老的文化传承,每一个人都应该把文化保护当做自己的责任。而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警觉性,加强管理监察工作,不断的完善保护手段和巡查措施,有利地从宣传和准备工作上震慑和打击盗窃者的犯罪心理,提高田野文物的保护效率,尽最大努力去延续田野文物遗产的生命。

    参考文献:

    [1]袁保明.基层田野文物保护初探[J].才智,2011(20).

    [2]包明君.对当前我国田野文保护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4).

文物保护方式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景德镇市 特征 探究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510-01

【基金顶目】 本文系“景德镇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与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的研究论文之一。

景德镇市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二十四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沧海桑田,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保护方式的不当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因此,探究适当且有效的保护方式成为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深刻理解基础之上。只有适合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保护方式才是我们应当采用的保护方式。

(一)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且形式多样,数量繁多。探究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利于全面把握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口语遗产。景德镇市有着丰富的口语遗产。浮梁县地方方言极多,可谓村村皆不同。这些方言是研究浮梁县历史变迁的活化石,非常珍贵。景德镇市还保留有大量的民间谚语、歌谣、传说等。这些民间谚语、歌谣、传说等多与吴越文明、陶瓷文化相关,是研究吴越文明对景德镇地区影响力和研究景德镇陶瓷我们的重要资料。

2、传统表演艺术。景德镇市民间至今仍流传着一些传统表演艺术。

3、民俗活动、礼仪及节庆。景德镇地区的民俗因为历史、地理的原因,具有形式多样、内容繁杂的特点。

4、传统手工业技艺和民间美术。景德镇市是千年瓷都,陶瓷手工技艺享誉世界。

(二)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1、非物质性特征。非物质文化主要通过口语和形体语言来表现,它既然不需要以物质形式为载体来体现和传承,非物质性就是其最重要的属性。景德镇市是以陶瓷文明著称于世的千年古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特征有助于采取适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2、环境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存在依附于特定的环境,具有历史文化属性和区域性。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基于自然经济状态下农耕文化环境(农村)和发达的手工业经济(城镇)环境下产生的。如在世界上都极具代表性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与景德镇古达的陶瓷手工业和陶瓷商业密切相关。

3、人身依赖性特征。非物质文化既然是通过口语和形体语言来体现,那就不开人这个主体,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得到有效传承与传承人的个人技能水平和兴趣密切相关。如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手工技艺逐渐消失就与其学习难度高,民众不愿学习有关。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人身依赖性特征,许多独特的工艺技能,如再无人传承,就会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三)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陶瓷文化特色

景德镇市作为千年瓷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陶瓷文化特色。陶瓷文学、陶瓷技艺、陶瓷风俗遗留极其丰富。如景德镇传统珐琅彩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玲珑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雕塑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特殊工艺瓷制作技艺;景德镇传统制瓷柴窑烧成技艺;景德镇传统制瓷工具制作技艺;景德镇瓷用毛笔制作技艺;景德镇瓷业祭拜习俗;景德镇中秋烧太平窑节俗;竟成镇风火仙师祭祀等。

二、适应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保护方式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各级政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秉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勇于探索适合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保护方式。既要全面保护,又要突出重点。以传承式保护方式为核心,并辅以开发式保护方式;以文字和影像为载体的存档方式;以博物馆为载体的存储、展示的方式等保护方式。

1、传承式保护

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陶瓷生产技艺为代表,这些陶瓷生产技艺很难用现代科技加以固化,而是以师传徒方式代代相袭。这种具有极强人身依赖性的传承方式极易因传承人死亡或传承人学艺不精而消亡。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传承式保护。一是对积极授徒的传承人予以奖励;二是提高传承人的待遇,鼓励民众学习技艺。目前,景德镇市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如给予少数著名艺人政府特殊津贴。但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来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如可建立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区,将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到保护区内保护。

2、开发式保护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造福当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有开发价值的传统手工技艺和民间艺术,可以合理开发利用,在开发中保护。开发式保护能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时代生命力,有利于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在开发式保护的实践中,有些地方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活动,如民间文化艺术节、旅游节、民间歌舞比赛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又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景德镇市政府应积极探索将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在发展旅游经济与文化创意产业过程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3、存档式保护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时代变迁,失去了生命力,成为化石般的存在,继续传承困难很大。为了不使其消亡,就需要进行存档式保护。所谓存档式保护,就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将频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成资料,然后整理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永久保存。景德镇市许多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频临消亡,急需进行存档式保护。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组织人力物力,深入调查、深入挖掘,及时完成对频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档式保护工作。

4、博物馆存储、展示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民众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博物馆是存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直观展示给民众欣赏、利用的最适当的场所。景德镇市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尽快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为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存储、展示场所。

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人们留给瓷都人的宝贵财富,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景德镇市政府和景德镇人的历史责任。只有寻求到做好的保护方式,才能承担起保护责任。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观念问题,一些与现代人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生活环境不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只能任其自然消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不同和价值大小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对还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取传承式保护;对有生命力又有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取开发式保护;对已没有了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存档式保护,并通过博物馆存储与展示。

参考文献

[1] 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2] 陈兴贵:《再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种方式》[J].《传承》2009年第16期

文物保护方式范文3

论文关键词: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保护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如何保护及利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实施。而地方高等院校以服务地方文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办学宗旨,在这个新课题上应该当仁不让,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时代重任。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曾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是紧迫的,而高校在信息型实践与社会参与中具有很大的潜力,希望各地高校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事业中,发挥大学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信息职能、人才培养和培训以及重要的文化发展创新作用。”[2]那么,地方高校在保护工作中究竟有哪些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应如何充分发挥优势,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呢?

一、地方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优势

(一)人才培养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存在方式是活态的教育管理论文,文化形式与文化空间只有在传承发展中才能保证其鲜活的生命力。”[3]根据这一特点,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除了进行全面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之外,还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而高校汇集了大批的青年学生,他们是传承与创造发展的主体。大学生在求学期间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有助于培养他们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热情,提高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从事保护工作的能力。这些影响是深刻持久的。学生在毕业后也有可能选择从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而更好地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事业添砖加瓦。而在涉及到如何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的问题时,一般可以通过如下形式:其一,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在相近专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模块课程,培养能够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其二,开设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选修课。

另外,高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可以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同时也可以为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持。专业教师可以组织广大的学生到民间采风,积极调研,参与项目研究。在锻炼学生能力的同时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二)信息资源优势

信息同能源、材料并列为当今世界三大资源。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资源的掌握和利用是极其重要的。而高校在这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图书馆是大学校园的信息中心,信息资源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传播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文献资源、数据库和电子出版物等现实馆藏外,还有虚拟馆藏,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及通讯设备共享馆外大量的信息资源。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教育引导、文化熏陶等功能。另外,图书馆拥有的场地、设备和专业的人员,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中提供展示、宣传的平台。

(三)科研创新优势

高校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传习地,也是高素质人才的云集之地,长期以来在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研究上走在前面,起步较早。高校有志于民族文化研究的学者一直笔耕不辍,申报科研项目,积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上作努力,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是其他部门难以媲美的。高校对外的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各高校间也互相配合,资源共享教育管理论文,这样,无形中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发展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

地方高校经费稳定,组织有序,往往是一个地方的文化中心,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调动学校内部各方面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举办学术研讨会,设立研究机构,创办刊物展示研究成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有一定的优势。

二、充分发挥优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潮州素有“海滨邹鲁”的美称,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积淀,同时也培育了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级别,已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8项。潮州市可以说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城市。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载体,也是潮文化的灵魂。潮州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潮州音乐、潮剧、潮绣、潮州木雕、潮州歌册、潮州菜烹饪技艺、潮州铁枝木偶戏、枫溪瓷烧制技艺、茶艺、潮州剪纸……,涉及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等,种类繁多。但是,大多数项目后继乏人,保护和传承工作日益紧迫。韩山师范学院是潮州市的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其它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作者拟以此高校为例,谈谈具体的做法。

(一)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韩山师范学院于2011年设置了四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陶瓷艺术设计(枫溪瓷烧制技艺)、雕塑艺术设计(潮州木雕)、服装设计(潮绣)、烹饪工艺与营养(潮州菜烹饪技艺)。其中前三个是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最后一个是入选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专业的设置以充分的调研论证为基础,针对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学院在师资力量充足、各种条件都已成熟的情况下申报设置这几个专业,并形成“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3+2+2’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构建方案”申报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已获广东省教育厅批准。韩山师范学院根据社会需求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举措,不仅是为自身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尝试,也是培养专业人才,推动地方文化产业教育管理论文,探索使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势得到最佳发挥的有效途径。

(二)开设相关课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韩山师范学院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意义,很早就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类的课程。例如,美术学专业开设《潮州剪纸》、《潮州木雕》等课程;音乐学专业开设《潮州音乐》、《潮剧欣赏》等课程;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开设《潮菜制作技术》、《潮州小吃》、《潮州茶文化》等课程;同时还开设《潮汕历史文化》、《潮汕民俗研究》等校性选修课。这些课程的开设大受学生欢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集体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是中华民族的一笔珍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的集中体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将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地域历史文化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创新意识,从而为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使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三)建立研究机构,大力争取政府支持

1991年,韩山师范学院中文系设立“潮汕文化研究室”,后更名为“潮汕文化研究中心”。2002年,在原有基础上设立“潮学研究所”,定位为学校直属科研机构。2008年,学校与潮州市政府合作成立市校共建了“潮学研究院”,并与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于1991年8月创建的涵盖汕头、潮州、揭阳三市的民间学术团体)合办了大型学术刊物——《潮学研究》。可以说,韩山师范学院在潮汕文化研究上一直走在前列,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方面。主要有:一批有志于民族文化研究的学者积极申报课题,如《潮汕民间剪纸的普查和抢救》、《地域文化与潮州民间剪纸》、《正字戏文献抢救、整理及研究》等,孜孜不倦地从事潮汕民间剪纸、正字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和研究工作,并出色完成课题研究,出版发表了大批相关的论文及著作;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举办或参与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积极与国内外的同行进行交流。例如:2003年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历史人类学讲座系列”;2006年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国地方史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等。几十年来,韩山师范学院以“润物细无声”的春雨精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发挥社团作用,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韩山师范学院的社团文化丰富多彩,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有些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保护的重要阵地。于1987年创建的潮风学社,是韩山师范学院历史最为悠久的社团之一,经常组织社员开展民俗采风、义教、民俗征文比赛等活动教育管理论文,为韩师学子提供一个了解、学习、研究潮汕历史文化的平台;茶艺表演队成立于2008年,社团虽然年轻,但是表现不俗。2010年,我院茶艺表演队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潮州工夫茶”传承人叶汉钟老师的带领下,在亚运会、亚残运会上为世界各地来宾表演了潮州工夫茶、茶艺服务等,展现了传统潮州工夫茶的魅力; “卡通潮剧”是韩山师范学院2005年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它将潮剧与动漫完美结合,为潮剧注入新的活力,让更多青少年了解潮剧,喜爱潮剧。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潮动画工作室,现在仍孜孜不倦地为潮剧和潮州童谣的传播作努力。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韩山师范学院作为潮州市的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应该主动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义务,不遗余力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奉献力量,同时,也不断地在此过程中构建自己独特的文化个性,彰显百年院校的魅力。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

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文物保护方式范文4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田野考古发掘作为文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提升其文物保护技术水平,才能确保田野考古发掘工作顺利进行。作为一门综合性专业知识,文物保护技术包含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在保存过程中,文物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损坏,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为损坏。如古建筑、石窟寺等因维修不当或拆除无法恢复原有面貌,铜铁器、书画等由于保护力度不足产生破损等情况;二类是自然因素损坏文物,如风、雨等。自上个世纪初,田野考古学提出后,我国田野考古发掘工作就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最初田野考古主要是对地面遗迹、遗物进行勘察,并遵循地图展开调查,必要时,可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地图测绘,将其作为记录文件。随后,田野考古工作的中心开始转移,主要以发掘为主,并进行调查对象与范围的不断扩展,选用的方式也愈加完善。文物保护技术作为田野考古发掘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提高其技术水平,才能确保田野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田野考古发掘中文物保护技术分析

作为田野考古最重要及最常见的方式,在对田野发掘前,必须严格遵循发掘目的并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路线的设计,确保文物的安全性遗址发掘与墓葬发掘是田野发掘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探方”法是遗址发掘的具体方式,也就是将发掘区进行多个相同正方格的划分,根据不同因素进行探方内文化层的设置,一般按照土质、土色及结构进行划分。发掘时必须遵循相应的顺序,如由上到下等。遵循由晚到早的原则对探方内每层下出土的遗迹,如灰坑、房基、道路等进行一个个的清理。发掘时应收集出土文物,如石器、骨器、陶器等。在发掘墓葬时,必须先对墓葬埋葬的土层进行确定,并对其形制、结构进行确定,随后将墓具、尸骨与随葬品进行清理。通过地层学与类型学方式的利用,可以确保田野考古发掘室内整理工作的顺序开展。首先选用合理的文物保护方式,分类、修复及统计获取的文物,可以通过相关文物保护技术,加大修复力度,并对文物年代、信息进行确定。在选用文物保护技术对田野考古发掘文物进行保护时,应重视修复技术的应用。在砖石结构田野考古发掘工作中,如出现整体歪闪现象,可以先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如加固后已经稳定,就可以不再进行地基加固。当墙体出现裂缝等问题时,其保护方式可选用加箍、灌浆,并剔补砌体残缺位置,当不能进行剔补处理时可拆除局部或全部,并根据原貌进行重新刷砌。选用新材料与新技术进行文物修复工作,可以不对文物历史价值进行损坏,如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及强度等,并具有可逆性等。本文主要以上蔡县积石积沙楚墓为例进行分析。郭庄楚墓在上蔡县大路李乡郭庄村,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蔡国故城距离3公里。作为西周时期一个重要的诸侯国,蔡国是周武王灭商后,叔度建立了蔡国。因蔡国与楚国相邻,在被楚国吞并后,在这里中原文化和楚文化相互融合,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本文所介绍的郭庄楚墓,为战国贵族墓。在国家文物局的批准下,在省、市、县级文物部门的相互配合下,开始考古发掘郭庄楚墓。墓葬发掘分为两个,为1号墓和2号墓,两墓南北并列,墓向朝东。墓葬形制均呈土圹“甲”字形,墓上由夯筑封冢。主墓为1号墓,居位于南部,是一座大型积石积沙墓,地面残存封土厚2m,墓室口部东西长25m、南北宽17m、深约18m,墓壁接近垂直,在四角各有一条阶梯状的通道,形制十分特殊。墓室上部填7m左右厚的夯土,下部填厚度超过10m的纯净细沙,积沙之厚国内罕见。棺椁埋在积沙中,已朽成灰痕,并有塌陷现象。作为一座大型土坑墓,位于北部的2号墓位和1号墓的形状较为一致,封土厚4m左右。墓室东西长16.5m、南北宽11m、深约11m,填夯土。该墓与1号墓有一定的组合关系,为夫妇合葬墓。在地下环境中,文物经过长期腐化,逐渐与地下埋藏环境建立了一种平衡体系。地下埋藏环境基本上是一个大的缓冲体系,其明显的特征就是温度、湿度变化缓慢。地下环境中,在没有地震或其它地质变化的前提下,文物整体则具有较为稳定的物理性能,张力变化与体积变化并不明显。地下文物的化学性能与物理性相比具有较低的稳定性。地下文物内部因地下水和文物中涵盖的可溶性盐类相结合,将出现渗透、溶解、蒸发及结晶等现象,这种情况下将对文物造成极大的影响。地下埋藏的金属文物也会被慢慢地矿化,其原有的金属性能将逐渐消失,如因青铜器矿化将出现整体脆弱、易断等情况。通过对郭庄楚墓的发掘,为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必须重视各种文物保护技术的选用。

3结语

文物保护方式范文5

[关键词]环境因素、文物、考古、环境保护

一、引言

文物是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人们生产、生活所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不同的文物则能体现不同时期的社会状态、社会关系、社会活动,为人们还原当时的历史真实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研究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社会背景及发生原因提供依据;为正视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因素成为文物损坏的重要因素,文物考古环境的保护,越来越引起考古界的关注,文物与环境互相依存,不可缺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人们对历史文化认识的不断提高,保护文物考古环境意识从无到有,标志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又一里程碑。随着文物考古工作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物环境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深入,文物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文物环境的研究已成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主要组成部分。而进一步研究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工作及普及全社会各界的文物环境保护意识成为目前文物考古工作的重要课题。

二、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影响

环境包括有形环境和无形环境,文物环境亦然,既包括其存在的有形环境,也包括自然界中的无形的大气环境和不定形的水环境。而近年来由于种种人为原因,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大气和水质污染对文物古迹是一种潜在的、持续的破坏因素。

1、大气污染对文物的影响。大气污染对文物的损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酸雨的腐蚀。人们在生活中向大气层任意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与大气中的一些杂质发生化学或者是物理反应从而形成酸雨。酸雨中含有硫酸和硝酸具有很强的腐蚀作用,加快对地表文物的侵蚀,破坏极大,损失难以挽回。酸雨不仅对地上的、地表的文物有损害作用,对地下的文物也有损害。酸雨降落在地上,渗到地下从而改变土壤的酸碱度,土壤性质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存放在地下的文物,如青铜器等。

2、水污染对文物的影响。受到污染的水质渗到地下,大多含有酸、碱、有机污染物,不仅影响地下的文物的开采,同时对文物的贮藏环境影响重大,减少其存在的寿命,如陶制品、墓葬、化石等。

3、紫外线辐射对文物的影响。紫外线对文物的破坏甚是严重。紫外光会诱导大气中的一些一氧化氮、碳氢化合物等杂质,通过光化学反应,产生少量有机醛类等腐蚀性强的污染物,日积月累将毁坏文物的质地,使文物表面老化,降低文物品质,缩短文物保存寿命。

4、水土流失对文物的影响。水土流失主要是由于野外考古活动的挖掘和开采引起的,从而改变了原有的土质和岩石结构,发生其他外力作用时,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从而破外文物。

5、考古活动的其他人为因素对文物的影响。野外考古活动时,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对地质地貌的人为改变等产生的环境问题对文物的影响。

三、文物考古环境的保护措施。文物是以实体存在的物质,它必然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下,因此,文物与环境二者不可分割,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在外观在体现着统一,互为依托,交相辉映,形成一个形象的整体和完美的景观。

1、考前调查要细致入微。考古调查阶段是实施考古活动的基础准备工作,是保证考古活动进行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考古调查时期不仅要了解文物情况,还要对考古文物的生态环境进行细致调查,保证考古活动的开展不仅能保证文物的完好无损,还要保证其生态环境不受到伤害。使文物考古和环境保护实现双赢。

2、考中挖掘及保护要尊重生态环境。在文物考古的挖掘阶段要尊重当地的生态环境,挖掘工作的进行要事先进行设计,追求最为合理的方式和方法,要注重分析研究地表的土层特点,挖掘后的处理工作要追求其原有的状态,尽量保生态环境的原生态。文物考古环境的保护要以自然规律为前提,既要保护文物环境,又能改善生态环境,不同的文物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分散的文物进行博物馆收藏,大宗的大遗址文化则采用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方法进行保护。大遗址考古文物保护有利于实现文物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3、文物考古环境保护要加强规划管理。文物保护工作部应该只依靠文物保护部门,更应该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尤其是环保部门,充分考虑文物保护中环境因素的影响,实现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使两者都得到很好的保护。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条款和规定,使文物保护规范起来,严格执行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按章按法办事,不可,要提高先关法律的执法力度,提高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效率。

四、结语

文物以实物存在,必然受环境的影响,而文物考古活动在自然中进行也必然影响环境,二者相互依存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文物考古活动中,不能断章取义,不能以牺牲文物或环境来进行考古活动,要以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为宗旨进行考古活动,文物考古过程要注重自然环境的保护,文物的保护又要以一定的生态环境作为保障,努力实现文物考古环境的保护和环境生态保护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张珊珊.探讨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影响及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才智.2013(08);296.

[2]迟畅.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影响及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02);11―13.

文物保护方式范文6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