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业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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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业务管理

诉讼业务管理范文1

诉讼管理/企业形象/管理水平/经济利益/人员管理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庆油田)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油田,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资产总额超过2000亿元,因其业务范围广大,经济活动频繁,管理难度较大,导致诉讼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诉讼管理业务应运而生。

一、大庆油田诉讼管理工作的意义

(一)维护企业形象,保障经济利益的需要

作为有五十多年辉煌历史的国有企业,大庆油田在“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的理念中,树立了光辉的企业形象。随着近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教育水平的提升、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案件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趋势。这其中不乏为了私人利益而对大庆油田进行缠诉、恶意诉讼的情况,损坏大庆油田形象,因此通过加强诉讼管理,可以还原事务本相,维护本企业声誉免受不良诉讼侵害。

(二)规范诉讼管理,提升经营水平的需要

诉讼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强调“从粗放生产到集约管理”的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中,同样占有重要一席。诉讼管理在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中虽然不是必然存在的一环,但可能是维护企业利益最后的利器。一个企业的生产活动是创造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的积极行为,那么诉讼管理就可以理解为通过追究对方责任、追缴款项、挽回经济损失、减少诉讼支付等方式进行的一种消极型经济利益创造行为。

(三)坚持公平原则,构建和谐关系的需要

大庆油田作为大庆国有企业,肩负着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同时也承担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加强诉讼管理也是构建和谐地企关系、和谐人企关系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的诉讼管理是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以“该追究的不姑息,该承担的不逃避”的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处理诉讼案件,做到对企业负责、对诉讼相对人负责。

二、重视诉讼人员管理

事物的是非对错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胜负的重要决定性因素,而诉讼管理、参与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责任承担的程度、方式、社会效果等影响企业利益和形象的最终结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大庆油田特别注重通过对不同角色的诉讼人员采取不同方式的管理,来实现提升诉讼管理水平从而维护企业利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目的。

(一)我方诉讼管理岗位人员。

大庆油田对于诉讼管理岗位的专业人员,一方面通过加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来实现教育管控和尽职管理,如,通过查阅我方诉讼人庭审笔录来评估我方诉讼管理岗位人员的尽职情况、业务能力情况;通过立案部门对案件立案数量查阅与涉案单位上报数量对比,查找诉讼岗位人员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及渎职,并结合案件处理数量、效果等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数。同时通过案例汇编、案件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各诉讼管理岗位人员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以实现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二)外聘律师。

大庆油田在诉讼人选择上,注重风险与成本评估,采取金额划分方法,确定对于“案情特别复杂、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或社会影响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担任人”,并建立了“1+1”模式,即外聘律师+我方负责人模式,从而及时了解案件动态,保证我方利益,同时也可以交流借鉴诉讼经验,一定程度上提升我方诉讼人员水平。而在外聘律师选择上,大庆油田采取“有限稳定”原则,从业务水平、从业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标准,实行外聘律师库准入制度,建立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从而一方面保证在合作价格上取得优势,另外一方面能够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外聘律师忠诚度。在具体案件中,涉案单位自行在外聘律师库中选择律师,经公司批准后签订服务合同,参与诉讼活动,并在律师服务完毕后,向公司提交对律师满意程度的报告,公司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维护油田公司权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决定是否继续享有外聘律师资格。

三、注重诉后经验管理

一是认真存档备案。一件纠纷案件结束后,往往产生大量的书面材料、往来文书等,这些文件都成为案件全生命周期的重要见证,也是日后发生于此相关纠纷时的重要参考资料,因此的大庆油田十分注重案件材料的存档备案。对于所有发生案件,由公司法律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年限、类别、涉案单位、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台账式指引性管理。

诉讼业务管理范文2

一、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20XX年,建议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要以合同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通过活动,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经营意识和执行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基层要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合同的审查工作,加大对临摊的监管核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平时管理相对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如有必要做好法律意见书,并督促落实。对公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新业务、及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合同质量。按照租赁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的检查作为日常例行工作,并持之以恒,力求关口前移、消除隐患。

四、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等工作有所突破。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企业经营,特别是合同案件发生条件及其管理中风险预警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合同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五、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诉讼业务管理范文3

[关键词]高职 法律课程 非诉讼法律实务

[作者简介]曹琳(1980- ),女,天津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6-0138-02

非诉讼法律实务是指除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包括常规法律顾问业务在内的各种民商事、经济法律业务,如法律尽职调查、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公司设立和改制、公司并购与上市、知识产权管理与应用、金融信托实务以及劳动人事业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实践操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非诉讼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职院校理应针对这一市场需求,设立一个培养非诉讼法律人才的专业,至少应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本文试图从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创建的实践中总结一些经验和体会,借以抛砖引玉。

一、确立教学目标和课程实施方案

教学目标是课程的纲领,任何一门课程在创建之初都必须首先确定其教学目标。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也不例外,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的制定、教材的编写、教学模式的探索以及成绩考核标准等都要围绕着教学目标展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通过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等途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应重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诉讼法律实务技能以外,还应重视非诉讼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据此,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为:通过开展非诉讼法律实务教学活动,培养学生非诉讼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各类非诉讼法律职业工作。

课程实施方案是课程建设的宏观框架,主要内容应包括: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专业、班级和课程安排顺序,任课教师教师的职责,教学总课时和理论教学、实训教学的比例,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料和教材的准备,实训成绩的评定,等等。此外,还应制定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实训模式和实训指导方式、教学组织形式、学时安排及考核办法、教学内容以及教材和参考资料的选用等。

二、编写教材或授课讲义

基于三大诉讼法而编写出版的诉讼类法律教材比比皆是,而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却如凤毛麟角。因此,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需要组织相关一线教师和实务部门的专家联合编写教材或讲义。编写教材所需参考的材料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相关法规、规章

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工作的人都有体会,由于法律规定原则性、概括性和稳定性,其可操作性往往不强,在实践工作中很难依据某一部法律来操作一项非诉讼法律业务。整个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几乎都是在和法规、规章、实施细则等下位法律文件打交道,而这也正是传统学校教育的弱点。因此,在编写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或讲义时,必然要参考众多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等。此外,还应通过相关实务部门、各类法律网站以及有偿的法律数据库等,广泛搜集、参阅各类法规、规章等,以确保教材内容的规范性、前沿性和准确性。

(二)相关类似著作

针对高职高专教学而编写的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虽然不多见,但与此内容相关的其他著作仍存在,如律师执业指导类著作、公司法律顾问类的著作、法律风险防范类著作等都有大量值得参考的信息和内容。在编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教材或讲义的过程中,应通过图书馆、网络书店、实体书店等途径搜集相关书籍,加以研究、学习,汲取教材所需信息,丰富教材的实务内容。

(三)各类学术会议资料和培训资料

近些年来,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实务部门和市场主体内部越来越得到重视,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教育机构和政府委托管理机构,也都陆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议和非诉讼业务培训,如公司高管法务培训、独立董事或董事会秘书法律培训、非诉讼律师专项业务培训、公司法律顾问培训等。这些会议和培训所使用和形成的各类资料和成果,都含有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信息。高职院校在编写教材或讲义时,应尽可能多地搜集此类资料,以做参考和学习。

三、建立实训案例库和实训音像库

非诉讼法律事务课程是一门实践、实训类课程。此类课程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除了必要的课堂讲授之外,常常以实务案例的模拟训练为主,辅之以实案操作进行技能提高。因此,教学和实训中必须具备充足的实训案例资源,建立实训案例库是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必要内容。为了避免案例内容的空洞或不切实际,案例库应尽可能地选用真实的案件材料,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适当的改编。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与工商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各类公司企业、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等相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除了模拟实训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学生参加一部分实际工作,亲自操作相关实务内容是最好的实践方式,其次是带领学生到实务部门观摩、见习。但是,由于此类实践活动限制条件较多,因此,经常性地到实践单位现场观摩或参与实际操作是不现实的。为了保证非诉讼法律实践教学的有序地开展,有必要建立一个非诉讼法律事务音像库,通过有目的、经常性的录像观摩,让学生更为感性、更为直接地学习相关业务技能。音像库的建立,可以通过购买和录制音像资料来实现。

四、制定成绩考核评定标准

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是独立开设的一门实践课程,在教学模式和实训内容上都不同于传统课程,因此,在学生成绩的考核评定方面,也应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与理论课程所采用的卷面考试不同,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主要是看学生是否掌握了相关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技能,相关法律职业素质是否得到提高。这就要求在制定成绩考核评定标准时,应重点对学生实训成绩进行分项评定,减少甚至取消试卷考试的考核形式。

非诉讼法律事务课程成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训态度、仪表和举止,团队协作精神和实训纪律,法律实务知识掌握情况,相关法律业务技能表现,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总之,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业务操作技能两大方面来加以考核。具体而言,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判断:(1)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同学之间是否有互相配合,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实训设施、设备和卷宗资料,对需要保密的案卷内容是否能够保密等。(2)在模拟实训操作中,各自的表现是否符合自己的角色要求,是否能够掌握模拟角色应当掌握的法务常识和业务操作技能,是否基本胜任角色岗位。(3)模拟实训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格式,内容是否全面、精练,能否达到办理相关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目的。(4)学生是否积极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是否听从实践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并较好地完成实践任务,是否获得实践单位或实践指导教师的好评等。成绩不宜采用百分制,应综合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档记分。

[参考文献]

[1]冯军.试论法律实训课程及其结构与体例[J].教育与职业,2012(4).

诉讼业务管理范文4

一、 尝试性积极实践

任代清、张国龙二人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反馈的“司法局无权处理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员、只能按照涉嫌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回复意见,__县司法局为了在第一时间维护好辖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以避免其他人员继续冒充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案件的委托事务,先后采取了以下防范措施进行管理规范。一是于2013年6月初在县司法局办公楼下面设置了“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公示栏”,将律师事务所简介及所有律师(包括实习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编号向社会进行全面公示,并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区公示了律师收费项目及统一收费标准;二是将17名律师及6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人员,通过__政务网、__司法局网站、大__新闻信息群、__企业投诉群进行公开公示,并以文件形式向法院提供具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名单进行备案;三是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0816-4824148,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投诉、监督;四是通过会议、打招呼方式,严格要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得委托、委派其他无执业资格人员开展案件事务和参与诉讼程序,否则,将对相关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五是在2013年9月24日__电视台阳光政务电视直播中,县司法局局长姚永泉代表司法局专门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执业范围、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公开介绍、宣传;六是__县司法局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三个严禁”要求:1、严禁在职公务员、司法助理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只能从事无偿的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2、严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民间讼师”出庭代为诉讼,坚决查处和打击以“冒充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的“民间讼师”有偿案件行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指派非法律服务人员以法律服务人员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为无执业证人员、执业证未经本年度年检注册的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出具介绍信、函、辨护函等法律服务文书;3、严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擅自扩大和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参与办理刑事辩护及刑事案件、冒充律师或以律师名义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公、检、法机关和仲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等执法机关有权拒绝不具有执业资格、未持有执业证的人员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业务等活动。《实施意见》还对__法律服务市场提出了具体规范的整治要求。

二、具体操作性思考

(一)监管依据及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公民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司法助理员不再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县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促进全县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性监管措施: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内,持有《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经过当年度年检注册公告的人员,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非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何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人员只能办理本单位或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不得面向社会承揽业务,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2、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内的辅助人员及实习人员不具有执业资格,不得独自办理案件或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指派非法律服务人员以法律服务人员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为无执业证人员、执业证未经本年度年检注册的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出具《出庭函》、《介绍信》、《函》、《辨护函》等法律服务文书。公、检、法机关和仲裁组织或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接受不具有执业资格、未持有执业证的人员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业务等活动。

3、法律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持有司法部统一印制并经四川省司法厅、绵阳市司法局年检注册并公告的《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方可执业。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真正作为每一个执业人员的理想、信念、责任,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全面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实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挂牌值班,建立完善执业档案,倡导团队办案、创新集中会审案件方式,健全有案必有责、执业要规范、用法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监管机制,努力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上都能体现公平正义,让当事人请得起、信得过、很满意,实现零投诉目标。

4、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在本行政辖区外设立办公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严格按照司法部颁布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严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擅自扩大和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参与办理刑事辩护及刑事案件、冒充律师或以律师名义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5、严格禁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社会人员从事有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严格禁止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严格禁止违反收费规定压价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6、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活动中,必须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执法部门出示《执业证》、《函》(或《辩护函》)、《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三证”)。如“三证”不全或“三证”不相符的,公、检、法机关、仲裁组织或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接受其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7、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公民,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同事,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上述公民办理业务时必须提交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当事人的委托证明、双方签字的无偿证明,是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上述证明材料不全的,公、检、法机关、仲裁组织或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接受其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8、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侦查机关出示《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并出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侦查机关审查证件齐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侦查机关批准、并由侦查机关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后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侦查机关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及时通知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已审查的在押被告人时,可凭“三证”或法律援助公函直接到羁押场所会见,羁押场所应及时安排会见。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时,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阅卷、复制案卷材料和获取出庭通知书、判决书等执业权利,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保障。

9、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人或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请记住我站域名/

10、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诉讼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着装得体、形象庄重、语言文明、行为得当,不得出现有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扰乱法庭正常秩序的行为。

1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2、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为申请律师执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在委托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

法律文书;不得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或者意见;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并报市司法局审批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13、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资格的在职司法助理员(公务员),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接受法律援助方诉讼人时,必须与受援人共同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签具法律援助协议,持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援助函》出庭。

1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任何费用。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诉讼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禁止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严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民间讼师”出庭代为诉讼,坚决查处和打击冒充律师身份的“民间讼师”有偿案件的行为。

16、推行执业公示制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县司法局予以公布,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同时,将收费内容、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范围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诉讼业务管理范文5

1.1 准确界定血站业务档案的归档原则。血站在实施业务档案归档时,必须遵循“归口管理、安全保密、公共服务”的原则。①归口管理,指合理确定血站和各科室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业务档案提出统一的质量监控、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要求,以确保业务档案的立卷规范,维护档案立卷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统一性;②安全保密,指在业务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查阅和献(受)血者的隐私保密制度,调阅业务档案资料必须严格实行联签等审批手续,防止未经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保护献(受)血者个人信息的隐私权;③公共服务,指扩大业务档案利用效益,充分发挥电子业务档案的管理使用效益,实现档案信息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使档案信息成为血站开展业务工作和领导决策的平台,尤其是血源紧缺或突发紧急事件时,血站业务档案能发挥其充分的作用。

1.2 科学规范血站业务归档流程。目前,血站的业务档案具有形成快、数量多的特点。就献血者个体而言,其所献的每一份血液都有一份完整的档案,包括血液采集、检验、成分分离、储存、发放、运输等多环节。每个环节所形成的原始记录及按规定进行的相关检测记录,都要真实、准确、完整地纳入档案管理。因此,准确把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对于开展输血医学研究和处理因献血、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凭证力。

2 实行双套机制,是确保血站业务档案管理质量的重要保证

采供血机构业务档案记录量大,种类繁多,临床用血量大及成分血种类多,工作流程长,流动速度快,交接环节多,实行业务档案纸质与电脑双套管理机制,可提高血站的业务档案管理质量。

2.1 实行双套机制可以提高业务档案使用率。为防止传统档案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保轻用、利用不足等现象,可实行纸质与电子档案并存管理来处理好管理与使用之间的矛盾。纸质档案应确立以件归档、以“天”或“科室”立卷的方式,突出并深化归档立卷工作,以确保案卷的保密工作,并方便使用者查阅、复制;电子业务档案应深化案卷检索和统计上报工作,将大批密级档案建立电子档案检索系统、区分密级等级和访问权限。

2.2 实行双套机制,保护采供血各方利益。档案室空间有限与纸质档案量不断增加的矛盾十分突出。根据《诉讼法》“医疗纠纷和法律诉讼举证倒置和诉讼官司十年有效”等规定,目前,通常在10年后,通过鉴定销毁部分过期或无价值的无偿献血档案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除少数纸质档案如亲子鉴定、遗传信息检测、采供血统计报表(年)等必须永久存档外,其他档案均可通过电子版来延长使用年限。

3 血站业务档案管理需要完善的内容

3.1 应扩大业务档案的保存范围。虽然,《血站管理办法》要求保存10年以上的业务档案只有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但从提供证据的角度来说,仅保存这三类记录是不够的。凡是能够证明血站工作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的业务档案都应长期保存。如采血过程、分离过程、包装过程、储存过程、发送过程及使用设备及耗材等各环节符合要求的记录,血液质量监控和工作人员相关资格的记录等均应归档长期保存。

诉讼业务管理范文6

1.1 对诉讼档案工作重视程度逐年增加。1950年11月滑县人民检察署成立时无下设机构,至1972年在公安编制内设立了“检察股”,“”前的业务档案留存在公安局。1978年滑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建院以来的档案材料,由于重视不够无专人管理,保存得不够完整。1986年设立了档案室,及时将保存在县公安局“”前的业务档案及资料归入滑县检察院。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的各类文书档案保管越来越得到重视,检察机关档案规范管理意识得到不断提高,诉讼档案归档及时性和优秀率均大幅提高。

1.2 诉讼档案工作基础不断夯实。目前,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各类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形成文书档案、诉讼档案、财会档案、声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等种类档案。其中诉讼档案数量在档案全宗中比重较大。2000年7月,投资10余万元,购置微机、密集型档案架等档案专用设施。2007年10月搬入“两房”后,档案室焕然一新,现占地面积80余平方米,可容纳未来50年新增各类卷宗、影像档案。

2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1 干警档案管理规范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归档。当前检察工作普遍存在着重办案、轻档案思想,对档案材料完整规范、及时准确归档关注得少;不能做到档案材料及时结案、装订,需要不厌其烦地敦促,对归档的档案材料重数量不重质量,页码重叠、顺序颠倒等问题存在,给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增加了工作负担。对检察机关来讲,没有完整规范的检察档案作记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2 档案案卷质量不高,档案安全存在隐患。①卷内材料不全,卷内文件短缺。一旦有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复查时,可能因缺乏某项内容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②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备考表填写不全,归档卷宗的收案日期和结案日期填写不规范。③许多案卷材料中夹带金属物,相当部分材料中存在劣质字迹(即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红墨水等字迹)。目前,检察系统检查验收诉讼档案时,对劣质字迹的要求是复印,但复印材料本身也容易褪色。④许多案卷未标页码,如果使用中掉页很难发现。总体来讲,目前档案室大多是馆藏,内容庞杂、案卷数量多、时间跨度长,且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规格不统一等,导致档案基础工作普遍较差。

2.3 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基层检察院由于经费、科技条件的限制,一些档案工作还停留在手工收集、检索上,档案管理者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不够了解,该院计算机严重老化也很难适应数字化管理要求。

2.4 诉讼档案保密要求与档案利用存在矛盾。检察机关的性质要求诉讼档案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工作只要“守好摊”,不丢失,不泄密,能查阅就行了。而档案利用是实现档案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档案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档案工作者心存顾虑,不敢大胆利用,使很有利用价值档案被束之高阁,2001年至2012年间,该院检察档案被借阅111次,从利用范围来看,均为案卷复查和办案需要的借阅。

3 改进检察诉讼档案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档案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重视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提高,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持续“充电”,不断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复合型专业档案人才。

3.2 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方法,确保质量。诉讼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组卷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一要层层把关、及时归档。诉讼案卷归档,要经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内勤人员对承办人整理的案卷材料逐一审查,发现遗漏及时补齐,然后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和清册,过期不交的档案,档案室应积极催交。二要严格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主要证据在前,辅助证据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控告申诉,民事行政四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高检院和国家档案局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附件的规定排列。

3.3 夯实物质基础,确保保障到位。加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利用,并采用档案管理系统专用软件进行辅助工作,提高效率,以实现快捷、准确、高效的档案信息处理,增强检察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