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确权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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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权书范文1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物权法;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6-0004-04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本文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以下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文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等。

应收账款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它发挥融资功能的方式之一,是作为质押物帮助企业获得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金融机构作还款保证,但金融机构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可以对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变卖,保证债权的优先受偿。当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国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开始尝试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二、国外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发展概况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按国际应收账款融资联盟(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国际应收账款融资联盟成员办理全球应收账款融资额达7200多亿欧元,其中全球国际应收账款融资额482亿欧元,全球国内应收账款融资6719亿欧元,而我国的国际应收账款融资和国内应收账款融资分别为9100万欧元和11.47亿欧元。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的70%;加拿大建立了电子化的动产登记系统,保证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欧盟也倾向于接受美、加的动产担保法律,并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来推动本国的担保融资交易。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正积极进行担保法律的改革,为本国的金融市场服务。

三、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实践

我国《物权法》出台以前,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保障,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缓慢,基本上处于探索阶段。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经验。

1、一些金融机构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2003年前后,金融机构以防范业务风险和满足市场需求为重点,各自制定了一些业务管理办法及规定,逐步推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制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业务规定,兰州市商业银行针对部分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而无法获得贷款的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应收账款应产生于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二是强调贷款的短期性,作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期一般与销售合同载明的赊销期基本匹配。三是贷款模式以质押担保、回购保理担保为主,要求债权、债务企业承担一定责任,特别是要求债务企业的参与配合。四是强调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注重贷款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严格分析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整体上看,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比较谨慎,在客户选择、业务运作规则等方面主要强调了风险防范。

2、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客户选择谨慎,客户范围总体有限。金融机构在客户选择上比较谨慎,一般选择为大型企业和为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供货的上、下游企业客户,对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企业信用状况都进行了严格考核,一般债权、债务企业都要在业务办理银行开设账户,要求债权企业在业务办理银行开立专户,应收账款必须进入专户,以便银行进行监控。应收账款的账龄一般都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由于以上条件限制,银行客户范围总体有限,业务难以大规模开展。

3、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规模总体不大。由于重点优质客户一般不必要也不愿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进行融资,而到银行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的部分企业信用状况又达不到银行要求,再加上多数债务企业的不配合,使银行具体操作中有困难,造成业务客户范围比较狭窄,业务规模比较小。经调查,山东省共有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1家地方性金融机构的59个分支行办理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共办理业务1681笔,涉及企业113户,余额累计人民币11.36亿元;从2002年以来,甘肃省共有4家商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4.372亿元;四川省9家摸底调查的商业银行中,只有2家商业银行开展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总体上来说,全国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规模还很小。

4、金融机构开展的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关的业务内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在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开展一些有明确依据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活动的同时,还进行了诸如名为保理实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厂商银(仓)三方(四方)合作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一系列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创新活动(见表1)。但这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融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应收账款的经济价值。

四、当前我国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总体环境分析

2007年以来,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制度环境都有了很大变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这将会极大地提高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环境变化

1、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从条文本身来看,应收账款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而普通债权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下才能有效质押,而《物权法》出台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只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尚未有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法律保障,抑制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2、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改善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环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示:(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经济环境分析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盘活沉淀资金的需要。2005年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60个中低收入国家中存在担保融资的不匹配现象:企业资产结构中只有22%是土地和建筑,而银行担保物中73%是不动产,存货和应收账款在这些国家因而成为“死亡资产”。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约有1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资产的30%左右。如果按照50%的担保贷款折扣率计算,就能生成约7.5万亿元的贷款,以2005年新增贷款2.35万亿元的规模计算,相当于我国金融机构三年的新增贷款额。通过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助于盘活我国企业中这部分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需要。据统计,2001年,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约为人民币100亿元,仅相当于我国GDP的0.1%。专家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对应收账款融资市场需求潜力巨大,需求量至少可以达到1000亿元以上,为现在的10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融资制度安排不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r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安排,抑制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难以促进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融资难问题,也不符合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整体思路。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小企业只占5%,而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允许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可以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其结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三是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其发展受到限制。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制度环境建设

1、登记制度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关键制度。法律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后,登记制度是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避免重复质押、降低业务风险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担保物权能否健康发展并达到立法目的,与登记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关系。建立全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可以透明质权法律关系,明确权利的受偿顺序,保障质权人权利的实现,是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根据《物权法》授权建设的电子化登记平台。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于互联网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顺利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正式同步上线运行。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最佳实践,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设计时体现了以下几大原则:(1)采用公示登记方式,设置简明的公示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公示登记是现代动产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广泛采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当事人某一担保物之上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并根据登记时间确定权利受偿顺序。(2)登记机构对登记内容实行形式性审查,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担保物权公示登记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启动并完成,登记当事人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权利人承担信息的真实性和法律充分性的风险。合同交易风险由当事人负责,因欺诈发生的纠纷本质上是交易主体的私法纠纷,必要时应由法院来解决。(3)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实现快捷的登记与方便的查询,低成本为用户提供服务。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将信息跨地区连通,保证登记的担保权利不因财产的跨地区转移而受影响。(4)出质人的法定名称是登记与查询的惟一标准。出质人的识别标志是登记数据的索引,并且通过一次检索能了解到出质人应收账款上所有担保物权的情况。登记机构对输入正确的出质人法定名称的查询结果承担责任。

五、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设计及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在风险防范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设计

按照质押融资的方式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分为总额质押融资和特定质押融资。总额质押融资是以企业的全部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当旧的应收账款收回后,新的应收账款可以继续充当质押物。特定质押融资是以特定的一项或多项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情况,我们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设计如下(见图1):

1、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能力和付款能力进行评估筛选。要求符合质押标准的企业将销售合同、发票、发运或提货单据、收货方确认单据等应收账款资料和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资料送交金融机构审查,对不符合信用标准的企业的销售发票予以退回,不接受其作为质押品。

2、金融机构确定发放质押贷款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和设

定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关合同。通常的折扣率在总质押账面价值的50%-80%左右,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折扣率的高低。为保证企业按时还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应长于应收账款收同期限,一般以1―2月为宜。

3、开立监管专户或将借款人原有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视作专户进行监测。该专户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质押账户,银行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可行使撤销权。

4、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借款,收取融资费用,金融机构或委托他人通过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手续。金融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企业签订质押合同,并载明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内容。

5、企业的客户向企业偿还应收账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和利息,或者客户直接将应收账款支付给金融机构以偿还企业借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分析

目前,阻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法律风险基本消除,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主要分为主体风险和履约风险两种。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又分为债权企业主体风险和债务企业主体风险两种。(1)债权企业主体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贷款期内破产的风险,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自身有比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加之经营的业务比较单一,外界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所以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2)债务企业主体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对企业的履约信用评价转移到了债务企业身上,如果债务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强,极有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贷,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履约风险。履约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应收账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风险。要查看合同原件,仔细研究是否为有效合同,同时应关注双方业务往来明细。花旗银行要求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与客户合作两年来的交易明细,以供其分析研究。(2)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的风险。因为只有能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相应确认为企业资产。(3)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是否安全的风险。如果贷款资金不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应收款被企业挪用,则会严重影响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所以银行要为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是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有效保证。如何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等基础制度建设,如何判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如何评估第三方付款人的信用风险等,都是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内容之一。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融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等,还没有相关的法规,这不利于提高质权执行的效率,也不利于对质权人的利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完善基础制度设施。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基本可以满足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登记和查询的要求,但是从《物权法》颁布到实施只有不到7个月的时间,受时间、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系统的某些功能还没有开放,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将不断完善。

3、建立健全相关风险评估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导致把握风险的偏差比较大。金融机构应该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改善内控机制,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为应收账款融资企业发放贷款、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控制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应收账款确权书范文2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内部控制不仅是一种面大量广的基础性管理,而且也是一种成本低廉、作用长久的治本性管理,是现代化大生产管理系统网络中的基本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围应当涉及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范围扩展得越大,控制就越是严密,作用也就越大。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防范错弊行为的发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企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过程中一般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相互牵制原则。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如果是经过两个以上的有相互制约环节对其进行监督和核查,其发生错弊现象的概率就很低。二是成本效益原则。在设计内部控制时,一定要考虑控制投入成本和控制产出效益之比,一般来讲,只要对那些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大、影响范围广的关键控制点进行严格控制。三是岗位责任原则。内部控制的设立是与企业的管理模式紧密联系的,企业按照其推行的管理模式设立工作岗位,并赋予其责、权、利,规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四是协调配合原则。协调配合原则要求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协调同步、紧密衔接,避免只管相互牵制而不顾办事效率的做法,导致不必要的扯皮和脱节现象。五是系统网络原则。按照系统网络原则的要求,各项控制点应在企业管理模式的控制之下,设立要齐全且点点相连、环环相扣、不能脱节。

二、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多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简单,规章制度缺失,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有的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有法不学,有法不依,有的逃避金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订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2)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存在问题。我国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小企业将会面对更大的环境变化和市场风险、信贷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管制风险、声誉风险、技术风险等生存风险,而实施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包括建立可以辨认、分析和管理风险的机制,并确认高风险领域,以加强管理。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这种机制,在会计信息、资产和经营活动三方面的控制缺乏有效性。第一,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会计根本没有会计资格证书,不具备起码的会计基础知识,难免账务处理不出现错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一些民营业主受到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驱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现象在当前还普遍存在。第二,资产安全完整系数低,中小型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未被引起足够重视,在资产管理上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收回困难。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四是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第三,经营活动缺乏有效性合规性。中小型企业较大型企业而言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更加缺乏合法、合规性。例如,对现金的控制只考虑现金收支的量,不考虑现金收支的质,即现金收支活动没有完全在合法状态下进行;对存货的控制只考虑生产对存货的合理需要,不考虑存货在合法状态下流转。第四,中小企业的控制环境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加强管理阶层的管理哲学、管理风格、操守及价值观等软控制的培养与建设,塑造长期、全面、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使其成员能自觉把诚信尽责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并团结一致使其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吻合,为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提供良好的环境备件。

三、改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为了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效果,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特提出以下改进对策:

(1)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重视人的因素。只有建立良好的内部环境,才能保证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真正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企业的内部控制,表面上是管理和会计的控制制度,实际上所有内部控制的关键都在于人。因此,完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必须要从“人”这一要素入手。也要加强广大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2)明确权责利关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着重解决企业内不相容职务分离的问题。不相容职务分离是指对不相容职务必须分别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来办理。例如,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企业财务专用章与法人代表私章由不同人员管理,财务专用章与银行支票应由会计、出纳人员分别保管;在一般情况下处理每项经济业务全过程或者在全过程的某几个重要环节都规定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起到互相监督与制约的作用。

(3)建立健全的资产安全完整维护体系。针对中小型企业在资产管理运作方面所暴露的弊端,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一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把握资金的来龙去脉,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与运用,对资金的调拨进行严密的权限控制,从而减少资金的流失。二是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企业应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定期核定应收账款,制定相应的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即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做账龄分析,并根据合同等建立一系列的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催款措施,尽快缩短收回账款的时间,防止发生坏账。三是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尽可能压缩过时的存货物资,避免大量存货积压在库、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保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四是杜绝重钱不重物的错误思想,加强对各类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

(4)负责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虽然制定有内部控制制度,而且也较为全面,但仅仅停留在纸上而不执行不落实,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来制约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企业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内部控制的制约,力求内部控制在企业中随时发挥作用。会计监督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但现行会计监督存在局限性,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加大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力度,为会计监督提供良好环境;全面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让会计人员依法监督;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是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途径。

四、结论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适应生产经营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是现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存在经营活动,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适时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修改、完善,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控制功能,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取得更大的效果,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是复杂多样的,无论何种组织结构,都有其优点和不足。只有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不同问题,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设计适当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使中小企业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应收账款确权书范文3

关键词:审计;风险;防范;控制

1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过程分析

1.1审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外部原因。

主要是指独立于审计主体之外的原因,诸如审计主体面临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社会环境是指公众素质、舆论导向等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如果社会公众审计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企业便会积极主动地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会计核算,降低审计风险。反之就会产生或增加审计风险。

经济环境是指经济政策、经济成份、经济体制、经济法规等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区域国际化等给审计单位带来复杂化,被审计单位行为的不稳定性,如企业改组、改制、拍卖、兼并、政策性重组等,使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地反映和科学评价,导致审计人员获得信息不真实,作出审计结果不准确,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

法律环境是指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审计风险形成的影响,既有国家宏观层次上的法律环境影响,也有地方层次上的法律环境影响。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各级人大、政府和行业部门颁发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意见等,如果法律体系不完备、不具体、不科学或与审计工作实践不衔接,审计人员就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增加风险机会。

(2)内部原因。

内部原因主要是指审计组织、机构或人员自身的原因。

①审计方法模式陈旧、单调,沿用过去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很难发现新形势、新情况、新环境带来的新问题,产生新风险。在审计方法的选择上,仅凭主观意志、长官意志,不可避免地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从而发生偏差等。

②抽样方法陈旧,没有采用现代科学发展的成果技术进行抽样,仍然采用判断抽样或统计抽样。靠审计人员的经验主观判断,极易出现漏、重、错的现象,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取证、选用证据等方面带有主观随意性,客观上又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一但工作马虎,取证不充分,其审计结论也就很难做到合理。

③审计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审计人员随意简化程序,或抽调一些不懂业务的人员参与重要工作,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审计结论、报告采用格式化,只换名称和数字,交差完事。审计人员思想素质不高、政治立场不坚定、业务不熟、能力不强必然降低审计质量,带来审计风险。审计单位的制度不规范、责任不明确、处理不到位也会使审计工作走过场。

1.2审计风险产生的过程

(1)审计抽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正确运用审计抽样方法不仅可以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同时也能提高审计效率。虽然公允的要求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风险,但要达到公允的程度也并不容易,误差必须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这就要求抽样要有可靠性,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以尽可能提高样本对总体的反映程度。否则,样本总体反映的情况差异超出可一定的范围,就会使注册会计师对抽样结果产生信赖过度和误导错误,审计的公允性就会丧失,审计信息就有可能产生重大误导作用,形成审计风险。

(2)审计取证环节产生的风险。审计证据是形成和支持审计意见的基础,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错误、失真的审计证据必然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不全面、不充足的审计证据必然会得出片面、不可靠的审计结论。

(3)签订审计约定书环节产生的风险。签订审计约定书,是委托人与被委托机构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过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只要客户上门并满足付款条件,审计机构就把风险抛之脑后,按委托方的要求草率地订立约定书。结果有的在接触对方的审计资料后,才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记录和原始凭证虽根本没有可信度,但为了提供审计报告而凭经验和逻辑进行推理。这样的审计报告通常会存在审计风险。因此,可以说签订约定书环节是产生审计风险的源头。

(4)审计报告环节产生的风险。按照审计程序和正常逻辑思维,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约定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审计抽样、取证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做出的,好像审计风险应存在于审计报告以前各环节。事实上,撰写审计报告本身不但存在风险,而且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因为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忽视风险的客观性,把查证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绝对化肯定,并且忽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旦有误,就可能产生风险。如果审计报告对审计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表述不清,也有可能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误解,形成风险。

2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思考

2.1审计机构、组织和人员对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审计主体是审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决定性因素,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系统的审计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配齐配强业务人员,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制定规科学规范的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增强审计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坚持持证上岗;强化业务学习与培训,深入学习并遵守《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审计法》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审计计划、筹划,做好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相结合,尤其是审计风险的分析工作;有效运用现代、科学的审计抽样方法和调查方法,重视审计取证工作,确保基础工作扎实有效;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并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2.2审计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对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受托阶段。要详细了解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业务内容,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只有通过充分了解确认有承办能力,才能签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清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协商。要如实向委托人介绍社会审计的规定,以防以后发生误会。同时,审计机构还要注意防止委托方提供的假证据,在签约时要写明委托方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2)准备阶段。事务所要根据承办项目的要求和任务,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情况复杂与否,确定选派专业性强、能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好审计项目、内容、目标、方法和任务等工作计划。

(3)实施阶段。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重要环节:首先是审计取证,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合理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可证性,收集的证据一定要经过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盖章才可生效。其次,应规范审计工作底稿,因为,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制作的“原始凭证”。最后,审计人员应严格自律,自觉执行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

(4)报告阶段。提交报告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有关重点问题、重要程序和对审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部分进行认真复核,确保准确无误。起草审计报告时,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果及依据和审计评价及建议,要注意符合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审计依据要准确,文字简练、措辞恰当、表达清楚。初稿形成后,送交委托方征求意见并限期给予书面反馈意见,要对委托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作为工作底稿归档。在发送报告的同时,要将各种相关资料整理归档。2.3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主体应对审计客体的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先期问卷调查和符合性测试,对审计客体风险性问题做出评估,以此作为实质性测试时的重点和依据。

(2)在对审计客体的内部控制进行问卷调查和符合性测试后,根据其评价以及对内部控制松弛部分和汇总的弱项,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应当实施详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以及总体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①流动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预付货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项目的测试。有些项目收支频繁,余额经常变动,需要经过盘点才能确认它的余额;有些项目是与其他单位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向对方单位询证才能确认。因此,盘存、函证是流动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常用的方法。

②长期和固定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再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项目的测试。因此,盘存、计价、计算是长期和固定资产类实质性测试常用的方法。

③负债类实质性测试。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未交款项、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等项目的测试。除预提费用外,都是往来结算项目,审计方法主要是函证或计算核实。

④所有者权益类实质性测试。包括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测试。审计方法主要是查证有关规定、计算核实。

⑤损益类实质性测试。包括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本年利润、所得税等。审计方法主要是查证有关规定,计算核实。

应收账款确权书范文4

论文关键词 信托 强制执行公证 法律效力

一、信托强制执行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案例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分别是:甲方(债权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乙方(债务人、抵押人)某房地产公司;丙方(保证人)某信托公司;丁方(保证人)某公司。丙方某信托公司已与乙方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并据此向乙方某房地产公司发放了贷款。这是最初的债权债务关系。后由于各种原因,丙方某信托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了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受让了丙方某信托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所享有的贷款债权;该债权转让后,乙方某房地产公司自愿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并作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与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方某房地产公司用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并接受该抵押担保。为保障重组债务本息的清偿,丙方某信托公司作为原信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也愿意为合同中的一部分重组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丁方某公司愿意为乙方某房地产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人还与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明确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丙方,丁方作为保证人也分别与甲方(债权人)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在《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中均约定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款,条款内容为:《债务重组协议》各方应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经公证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则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乙方某房地产公司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应书面通知乙方某房地产公司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且乙方某房地产公司应于甲方某资产管理公司通知的时间到公证处配合完成公证处的当面核实程序。乙方承诺将完全配合甲方的申请行为。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了赋予《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二、该案的相关法理分析

(一)信托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并被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所效仿。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随着信托概念的不断发展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出现了多种信托的定义。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提出了一种能够被不同法系国家理解和适用的概念,信托被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豍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信托被我国的法律定义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对此所作的表述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这种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是可以体现信托特点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可见,信托的本质属性是对财产权的分割处分和管理。具体形式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

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为:(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信托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流程

信托强制执行公证和一般的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流程大致相同,主要流程如下:

第一,审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否符合公证的条件,信托由于关系比一般的强制执行公证相对复杂,因此在审查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才可以受理当时人的公证申请。

第二,当事人应当明确同意赋予信托关系强制执行效力,在实践中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类似于本案,在《债务重组协议》、《连带保证合同》以及相应的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中设置申请人一致同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款;第二种方法是针对当事人事先没有设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款,公证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载明强制执行条款,包括向哪家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证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无论是上述哪种方法,公证处都要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概念、法律效力、条件范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执行证书的申请、举证责任及风险提示,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并让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在确定信托法律关系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后,收集齐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且在各方当事人都确认同意办理信托强制执行公证后,向当事人出具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第四,当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成就,债权真实成立但债务人违约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可以像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处将依法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信托强制执行的执行力问题

办理信托强制执行公证的目的是为了无需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能否顺利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信托强制执行公证中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信托强制执行公证能否继续在市场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其他强制执行公证在实际中的执行力问题,针对信托强制执行这样一个相对特殊的强制执行公证,笔者认为,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式:

(一)关于信托强制执行公证中对特定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强制执行中的问题

目前在公证实务中对信托“特定项目收益权投资转让及回购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实务操作分两种模式,一种是在该“特定项目收益权投资转让及回购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债权清偿协议》,使其更符合债权文书的形式要件,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的时候,以该《债务清偿协议》为主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他担保合同作为其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另一种方式是直接以“特定项目收益权投资转让及回购合同”为主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中有明确的强制执行承诺条款规定,不再见另行签订《债务清偿协议》。

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为了规避监管规定和交易方便,创设了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合同收益权甚至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概念。

这些各种名目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项目,名为转让回购,实为借贷,这本身很容易判断。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要求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简单清晰、容易确认的,典型的就是借贷关系或者买卖合同的欠款等。各类收益权都是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所创设的概念,是属于信托“专业术语”。并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尤其是合同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更加牵强。而买卖合同有效的基本前提就是买卖标的真实、合法、可转让。法院执行机构有可能对这些收益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本身存有疑义,并拒绝受理相应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要求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以确权。即便法院认可收益权的概念,也有可能认为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属于复杂的双务合同,而且融资方的债务属于履行特定行为之债,而不是简单的金钱债权,不符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因此公证处在办理这类信托收益权强制执行公证的时候,在公证词中应当对特定的收益权做些必要的阐释,类似于公证处已经先确认了特定项目收益权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样也容易受理。

实际上,过去公证机构对于包括此类合同在内的多种合同是否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都存在一定争议,现在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后,公证处配合信托公司办理公证的动力更足,但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仍然未必会得到法院执行机构的认可。因此,办理信托强制执行公证的时候,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办理公证的时候,也应当争取明确主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信托法律关系在形式上更加符合办理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

(二)可申请强制执行的与信托有关的债权范围

信托公司一般要求融资方在违约时在归还主债权的基础上,承担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并且很多信托公司合同文本约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这些费用一般也会得到公证处的支持,毕竟信托公司是公证处的业务来源单位。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如果执行证书确认费用标准不合理,将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列入执行债权或者以明显过高的标准计算入债权中,融资方并不当然因合同中订有强制执行条款而丧失异议权利,甚至明显不合理的费用会让法院对整个执行证书的效力存有顾虑;第二,执行证书中的费用必须明确到确切的金额,不能只确认到律师费、差旅费这样一些费用名目,而是应当把费用的确切金额体现出来,尽可能达到让执行法官一看就可以执行的程度,因为我国司法系统倾向于将执行机构设置为一个非司法性的专门机构。

(三)办理了信托强制执行公证后,是否可以顺利的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保证债权文书的顺利执行

信托公司普遍要求融资方在交易合同中设定强制执行条款,并就合同办理公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后,以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够通过事先约定管辖予以变更。信托公司的融资方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少信托项目所在地为三四线城市。这些地方的法院对于信托业务操作可能认知度不强,甚至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身也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信托强制执行公证办理完毕后,能否顺利的实现强制执行公证所应达到的执行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公证机构和法院没有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导致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况也存在,这需要在实际中加强公证机构与法院的交流与沟通,以便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很好的得到执行。

(四)法院对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一般态度

公证债权文书是与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的裁决文书相并列的三种民事强制执行案由之一,但在执行案件中占比很小。只是近年来随着商业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合同中订立强制执行条款的情况增多,这类案件才增多起来。目前我国强制执行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强制执行法草案一再搁浅。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更是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认知度和理解不一。

结合司法系统相关规定及法院执行机构的实际操作,可以基本确认以下几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仅执行金钱债权,不执行行为之债,典型的如股权回购;只执行债权关系明确、金额确定,具有可执行性的债权部分,不执行不明确的部分;并不是有了执行证书,法院就一定执行,公证处本身并不是公权力机构,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是《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所赋予的,法院享有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和必要情况下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执行法官在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总体上倾向于保守,对于存有争议的问题,可能会不予直接强制执行,而是让当事人通过诉讼先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再进行执行;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对公证债权文书给予充分认可,越发达地区的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认可度越高。

应收账款确权书范文5

中国的页岩气资源量约为15万亿-30万亿m,与美国28.3万亿m大致相当,经济价值显著,发展潜力巨大。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在第二届中国国际页岩气大会上透露:我国自2009至2012年底,累计完成129口页岩气相关钻井,2012年产量约2500万-3000万m 2013年预计页岩气产量接近2亿m。

美国页岩气产量在2004年为186亿m,2005年为196亿m,2006年达204.7亿m。马塞勒斯(Marcellus)是美国页岩气储存最大的页岩区,面积约17万km,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非常规天然气田和美国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基地,其最大储集区位于宾夕法尼亚州中北部和纽约州中南部。按美国当前的天然气消耗量,仅宾州地区的储量就可为美国供应180年。

Marcellus页岩区2003年开始钻探,最初特别钻了一些试验井,通过实验完善了从得克萨斯州Barnett页岩气借鉴来的水力压裂技术,2005年开始产气。新技术和价格激励机制使本来开采困难的Marcellus页岩气显示出了经济性而美国页岩气商业化生产的里程碑正是奠基于当年。

美国页岩气产权的确权规则等司法实践,可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提供法制参考。

1美国油气法律制度中的邓纳姆规则及其发展

19世纪以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石油、煤炭、钢铁等重工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欧洲移民,故其法律文化底蕴深厚,对新制度的接纳和创新走在联邦前列。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起草于宾夕法尼亚州,因而它又被称为美国的摇篮。

宾州最高法院1882年10月2口对邓纳姆与肖特诉柯克帕特里克案作出了裁决。该案原告是宾州沃伦县米德镇一块约110英亩土地的所有者,被告于1870年购买了此土地。契约包含以下条款:除保留所有适合锯切的木材外,同时还保留所有矿物及为开发木材和矿产的通行权。1881年2月被告开始油井钻探,至诉讼时的1882年3月28日被告不断地在采油,同时还在土地上砍伐树木作为薪柴或其他业务用途,其认为这些树木不适合作为锯用木材。原告认为被告采油侵害了其保留的矿产所有权而形成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是否有权收回开采的石油,取决于协议书关于保留和例外的约定。保留的所有矿产是否包括石油,没有更多内容来说明事实,只能从书面文字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和对条款赋予的含义,若使用的术语是无歧义的,那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能被否定。判决书指出:原告与被告签署合同时,没有在土地中保留后来可能被发现的石油,否则这种保留意图应当用毫无疑问的文字表述清楚。假设原告的确意识到地下蕴藏有石油,但用一般的词语矿产来保留石油并非人们认可的共识。因此判决被告胜诉。

在财产私有制的美国,矿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土地所有者通常在转让土地时保留土地中的全部或部分矿产所有权。上述案件中,法院确定:保留矿产所有权,在涉及石油这种与传统固体矿产有别的资源时,应当明确地以文字表明保留特定矿种所有权的认定。这被美国法学界称为邓纳姆规则,成为美国财产法尤其是油气资源法上的一个重要规则。

邓纳姆规则优先遵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确定其对不动产财产权的取向。但实际上,矿产所有权从土地所有权中的保留,在美国是一项有着200余年历史的法治实践的制度,它又被称为分离的地产权(severed estate),始于工业革命后社会发展对矿产的急剧需求,而使矿产所有权从土地中加速分离出来。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出让土地但保留矿产,始于1807年到1832年国会通过的一系列法律。美国《1992年能源政策法》第1339条款即强调:美国政府拥有地产权和地下矿产资源;即使美国政府将地产权转让,但仍然保留地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在1906年Silver V Bush案中,涉及契约保留了一幅土地的矿物是否也保留天然气的问题。宾州最高法院判决:天然气和石油极为相似,故应适用相同的评价方法。未具体提及天然气的概括的矿产保留,不能将天然气作为保留对象,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肯定并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其有保留的意图。依据邓纳姆规则,矿物一词不包括石油或天然气。

从此,邓纳姆规则被延伸适用到天然气。

2宾州当代油气司法实践

1881年查尔斯鲍尔斯转让了其在宾州萨斯奎汉纳县的244英亩土地给被告Butler的先辈,但查尔斯同时给他自己和继承人进行了财产保留,约定土地中一半的矿物和石油仍归其所有。2009年11月,为了出租或出售在其财产中的天然气,现在的地面所有权业主Butler提起了一起确权诉讼。作为对起诉的回应,查尔斯的继承人Powers Estate申请法院判决确定,1881年契约保留包括了页岩层及其含有的页岩气资源,故地面所有权人无权对页岩气提出权利要求。

萨斯奎汉纳县法院民事法庭裁定,根据1882年邓纳姆规则,查尔斯的继承人对页岩气不享有财产权益。邓纳姆规则的适用意味着,查尔斯为自己保留了矿产和石油,但没有保留天然气,因此地面所有权人拥有页岩气和租赁页岩气开采权的权利。

Powers Estate上诉至宾州高等法院,该院判决:契约保留包括了天然气,Butler无权享有页岩气权益。Butler随后再上诉到宾州最高法院,法院判决指出:邓纳姆案裁定后,邓纳姆规则已扩大适用到天然气,初审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页岩天然气不属于提交本案的私人契约的保留对象。

法官在判决外提出并存意见:在当今的矿物财产权转让中,当事人双方毫无疑问地肯定具有通过在书面文件清晰表明意图来避免邓纳姆规则影响的能力,这将减少法庭创设全新、前瞻性规则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1960年4月,纽约州天然气公司诉天鹅雀燃气发展公司和罗克顿钻探公司案中,就已经涉及宾州克利尔菲尔德县休斯顿镇1000英亩土地所有权转让中的矿物保留是否包括天然气的问题。该转让发生于1887年,矿物保留条款表述为:全部煤炭、煤油、耐火茹土和其他矿物质及每一种矿产,保留给喀里多尼亚煤炭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后因保留权人主张天然气亦属其保留所有而发生诉讼。该案因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而山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也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分析矿物保留对象,分析了契约履行的客观性,判决指出:直到1949年水力压裂法问世后,人们才能够确定在争议区域存在大量的有商业价值的天然气。基于此法院判决:相关矿物中并不指向或包括天然气。

3美国油气法律制度关于天然气概念发展变化的原因分析

3.1对稀缺性矿产预留产权通道

美国1872年通用矿业法规定,在所有情况下,有价值的矿物质应从土地出售中保留,除非法律另有明确指示。该法强调:矿产涵盖所有的矿物和矿物燃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油页岩和铀。

1961年7月25日,宾州颁布了第359号法律《石油和天然气保护法》,其对天然气的定义是:天然气和其他不定义为石油的挥发性碳氢化合物,包括冷凝物,因为它最初是以气态赋存在地质储层中。根据该法规定,天然气的范围已经包括了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甚至包含了最初为气态但实际呈液态的凝析油,这与该法宣布的鼓励、促进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禁止浪费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同时说明州立法机关对天然气的解释持广义态度。

3.2技术发展、制度完善、政府激励措施是页岩气革命成功的三大要素

非常规天然气能源的发展除得益于水平井、水力压裂等技术进步外,还离不开制度的保障。

1976年,美国联邦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局发起东部页岩气计划(eastern shale gas project)以应对石油危机。为使页岩气的商业化开采经济、可行,美国政府通过该计划,出资成立了数十个试点示范项目,与大学和私人气体公司测试钻井、压裂方法。

1979年,美国卡特总统宣布在1981年9月30日解除石油价格管制,但将导致油价在一定时期攀升,形成暴利;众议院筹款委员会认为,解决能源问题,需要联邦对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给予援助。为了确保新能源开发的支出,应从原油销售的暴利税收入中抽取资金成立能源信托基金。这就是1980年原油暴利税法第29条的主旨,成为美国激励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工具。法律先后明确:从19801992年美国国内钻探的非常规天然气可享受每油桶当量3美元的税收津贴,对生产、销售的页岩气实施税收减免。此期间,美国有78%的新增矿井成为开发煤层气、致密砂岩气和页岩油气的新能源投资。

时至今日,爆发金融危机的美国已开始复苏,相较于债务危机深重的欧洲,美国能率先扭转经济颓势的原因之一即是页岩气革命和再工业化。美国本土油气开发成本大幅下降,促成了美国经济的强大竞争力。

美国天然气价格总体已经非常低廉,使煤炭等重污染能源受到挤压,而且对核能也产生了冲击效应。美国国际策略研究中心2013年6月发表了《重建美国核能领导地位》的报告,基于美国天然气目前的价格优势,报告提出:政府有责任从长期角度来看待能源规划,并加入非经济的因素,以便与国家整体的利益相结合。足见页岩气革命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远非仅仅是能源这一领域。

3.3司法创新是美国页岩气得以深入发展的制度剂

2009年6月,美国颁布《清洁能源和安全法》强调:新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的投资规模已达1900亿美元,将保护民众免受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到2020年法案将使每个家庭每天支付额外的成本低于50美分(尚未包括能源效率节省的成本)。该法要求燃煤电必须使用碳捕捉与封存(CCS),否则无法获得联邦财政支持。除了风能、太阳能等目前产量相对有限的可再生能源外,要实现此法倡导的广泛使用低碳燃料的使命,就落到了天然气尤其是非常规天然气的身上。

随着美国页岩气的发展,部分天然气替代了煤炭,富余的美国煤炭资源则流向了欧洲市场。可以看到,美国对发展清洁能源的定位已不是简单地解决能源需求问题,天然气作为接替煤炭、石油的主力能源,已经影响到美国社会的经济、生态、碳排放承诺等公共利益领域。土地以及土地中的矿产资源虽然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私有,但页岩气等非常规清洁能源的开发在当今的社会大背景下,已经触及美国国家利益,涉及到关联公众利益的资源配置问题。而公共利益并非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是具有扩张倾向的个体利益的有序协调、均衡和融合的结果,并最终通过个人利益的落实来实现的。因此,在美国财产法确定的矿产保留所有背景下,土地所有权与矿产所有权的财产分离所有(Split Estates)成为美国油气财产法规范页岩气产权关系的法律工具。邓纳姆规则只是这种工具的形式之一。2011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摩根市水力压裂禁令案中,能源公司起诉摩根市市政委员会请求判令后者颁发的禁令无效,初审法院判决禁令有效,但上诉审理中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指出:页岩气开发许可是州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国家在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方面的利益是州法典明确规定的,而州立法机关刚刚颁布了Marcellus天然气和制造业发展法,最终判决禁令无效。

因此,在美国虽然土地或矿产都是其宪法保护的可私有的财产,但作为国家机构职能之一的司法(相对于立法、行政),在努力寻求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协调,力图达到公共产品分配的公平、公正。针对美国法院就土地与矿产分离所有的法律实践,《得克萨斯石油天然气与能源法》杂志的调研报告表明:美国为降低对国外石油的依赖而发展天然气作为替代能源,页岩气获得巨大成功,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在没有特别明确的情况下,概括的矿产资源(所有权)转让是否包括页岩和页岩气的转让。虽然于常理很好理解,但报告的分析证明了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充满了法律的复杂问题。全美三种不同的裁判标准间接地暗示了同一法律规则指向:土地所有权人在转让土地时若希望保留天然气或页岩及页岩气资源,最好明确地以书面语言表述自己的财产意图,否则实际结论在美国法上将是一个不确定,甚至与其意图相反的局面。造就这种法律文化的根源在于上述规则维护的经济关系契合了美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页岩气开发除了使美国的能源独立性上升外,在产业带动方面也非常明显:实惠的天然气价格(为欧洲的1/3 .日本的1/4)已促成数十亿美元的投资计划进入美国制造业。新增了逾170万个工作岗位,到2020年可望由此增加300万个就业岗位,且其薪资将高于美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美国政府来自非传统油气行业的税收和专利使用费收入可能超过1110亿美元。仅俄亥俄州的尤蒂卡页岩(Uticashale)地区的油气行业,2012年就支持了39000个就业岗位,创造15亿美元税收。

因此,美国油气资源法领域里的特殊规则是其资源经济在上层建筑中的体现。

4美国页岩气司法实践对我国页岩气产业的借鉴

4.1明晰页岩气探矿权的权属配置

当前,中石化、中石油的传统石油区块、天然气区块中涵盖了相当的页岩气资源,这对页岩气探矿权的配置提出了挑战。理顺权属关系,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从而在页岩气勘探、开采的实践中实现技术突破,构建科学、高效的勘采技术规则,带动我国页岩气资源储量与产量的全面提升,扩大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

4.2国家应出台务实、持续的页岩气开发补贴措施

目前地方政府的财税补贴措施不明确,页岩气资源的分布存在区域性差别,国家应引导缺乏页岩气资源而能源需求巨大的东部发达省份与中西部省区加强省际合作开发,建立资金、技术的对接体制。

国家对页岩气开发的财税措施应当建立在长效基础上,一方面页岩气的开采周期长、投资回收周期长,另一方面措施不稳定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跟进,不利于潜在资源储量的增加。美国对页岩气早期的财税政策支持前后长达23年,终在本世纪初迎来能源革命的曙光。但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普遍只重视矿产资源税款、行政费用的征收,却少有长期的激励政策。

4.3国家有必要建立页岩气勘探、开采技术研发基金

建立专项基金,支持、引导大学等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勘查、开采技术,鼓励页岩气技术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许可使用,促进页岩气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控制上游成本使终端天然气价格具有合理的竞争力,推广清洁能源的普及。

应收账款确权书范文6

1、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规模化生产。重点扶持食用菌、蔬菜等主导特色产业。对工厂化新发展食用菌生产,年产100万袋以上,并配套安装变压器等装置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每新增50万袋增补2.5万元(包括老厂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在大、中型城市设立食用菌固定销售点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由村集体利用山地建设5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的新建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且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贷款发展温氏养鸡,符合一定条件的,市担保中心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分别给予担保和贷款,市财政给予其初次贷款50%的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新发展山地蔬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不含大棚西瓜)的连片商品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元/亩和200元/亩的补助;对利用钢网结构新发展特色渔业网箱养殖400平方米以上的,经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8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在新开发土地上新发展优质茶园5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50元/亩的补助。

2、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建立健全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开展地力培肥,坚决制止粮田抛荒,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逐年增加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并重点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助力度,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对市内种粮合作社、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高产示范片、高产示范户,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范围。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对购置列入省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大中型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配套设备,除享受上级规定补贴外,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追加补贴,单机追加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列入*市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小型农机具,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加快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基地建设等的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或扩建生产性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应优先保障用地。市里每两年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视其发展潜力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动态管理。

4、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新评定的*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补助,并在农业项目及龙头企业申报、技改贴息安排、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扶持开展代育秧、代耕种、代插秧、代植保、代收割等“五代”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对统防统治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5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农机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2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快农业科技的研发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不少于30%。对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农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支持非关联的研发机构的投入资金,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扣除。

6、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新制定一个农产品标准,经认定并组织实施的,按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等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7、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围绕城乡规划全覆盖,积极做好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加大对整治村的垃圾处理、村道硬化、户厕改造、污水治理等项目及环境提升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平均每个村不少于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加大以工促农力度,实行市级骨干企业挂联帮扶新农村建设制度,每年一次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允许有条件的村集体实行“级差排基”建房,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村通过建设“民工公寓”、标准厂房等,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基层组织建设。高度重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按《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水平。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具体奖励标准按江政发〔2009〕29号规定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环境的提升。

8、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省“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产优质农田比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和屋顶山塘水库的安全管理,整合灌区,提高防洪防台抗旱和农田排灌能力。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列入千里渠畅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予50%的补助。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抓好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快林区道路建设,实施好《*市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规划(20*—2012年)》,对列入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计划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2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9、加快发展生态农业。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引导和鼓励畜禽产业走小区化发展之路,对按照规划和建设规范要求新建的畜牧小区,面积在10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且搬迁安置面积已达5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大力推进沼气建设,对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8立方米/个以上),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给予每立方米5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新建造50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沼气池达标排放的,优先上报省财政补助。支持禁养区外的规模养殖场(户)应用零排放养殖技术,对新建或改造的生物发酵猪舍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10、积极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7元/亩予以补助。扶持绿化造林,对连片新造林5亩以上,营造针叶纯林(松类除外)的补助50元/亩,营造针阔混交(阔叶林占30%以上)或阔叶纯林的补助60元/亩,营造马褂木(含马褂木密度达40株/亩以上的混交林)的补助80元/亩,杨梅的补助100元/亩,毛竹(含林中造毛竹)的补助150元/亩,良种油茶的补助300元/亩;对在疏林地、天然更新迹地上进行补植造林,补植量达常规造林密度60%以上且分布合理的补助40元/亩(保存率不合格的未成林造林地补植不享受);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毛竹林为目标林种的更新改造(含次生林抚育改造)和毛竹低改、油茶低改的补助100元/亩(杉木留萌不享受);对防火林带建设的补助70元/亩。

11、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的扶持力度,给予每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一定的扶持资金,通过发展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小额扶贫贷款贴息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改善基础设施、发展集体经济等扶贫开发工作,大力推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致富。每年要发展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专业合作社、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特色村、低收入农户发展示范户、来料加工扩散基地,全面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到2012年,70%以上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山区农户下山搬迁,加大对下山搬迁农户的建房补助力度,加快完善下山搬迁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

12、加快推进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加快推进土地资源开发整理。有计划开发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耕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可申请立项土地整理。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加快低丘缓坡开发,满足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经济发展、村庄整治建设和下山脱贫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完善农村服务体系

13、加强农民素质培训。按照对新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加大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技术蓝领;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来料来样加工等新兴产业发展和农民素质提升需要,抓好各种实用技术和农民道德法纪、文明礼仪、文化知识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对近五年内高中、初中毕业未升学的农村青年参加培训,原则上分别给予免费培训和减半补助,资金的发放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计算。凡是退役军人、低保对象、残疾人、失地农民、下山搬迁农民和贫困户,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绿色证书培训的,一律给予免费。对参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证书且有创业项目的,其贷款在3万元的额度内,由市财政给予三年的贴息补助。为缓解本地企业用工短缺,市外人员经市内培训机构培训并在市内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其培训费可参照市内人员的标准予以减半补助。

14、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享受每人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实施和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在*年9月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其父母并不再生育和领养,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已年满49周岁的家庭,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而女方年满49周岁后,子女未康复的,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发生意外死亡,且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每年给予补助1000元至其最大子女年满18周岁止。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者因公发生意外伤害或伤残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5000元;因公发生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补助。

15、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构筑坚实的社会救助网,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因贫施救”。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帮扶信息平台,实现低保、医疗救助等工作网上运行;建立敬老院长效管理机制,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90%以上;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长低保评议制度、公示制度,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新建、改建、整合,在全市建立起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15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18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着力推进社保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从城镇为主向覆盖城乡转变、从职工为主向城乡居民转变;实现被征地人员“即征即保”,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增加市财政投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实现参合率达90%以上。

16、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继续扎实推进学校布局调整。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稳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幼儿教育提升工程,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推动民办幼儿园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启动实施教育“新四项工程”,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加快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对新认定省级文化示范村的,给予每个村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送文化下乡”活动,完成全市行政村广播并网,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启动广播电视低保户实施工程,免费为覆盖区低保户安装有线电视。认真实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并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向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加快推进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对集中式农民饮用水工程,其进村入户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每个村奖励2-5万元。对独立式农民饮用水工程,其进村入户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每个村奖励7万元,同时按受益人口数每人补助100元(行政村和人口数以20*年调查时为准)。

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17、深化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机制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布局区域化、规模化,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市级土地流转管理中心,乡镇(街道)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行政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按照规范化操作标准,加强管理和服务。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出发点,探索完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体系;鼓励异地承租大田、森林资源等农村生产要素实行规模经营,其子女就学、生活用水用电等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全面盘活农村土地存量资源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试点,探索建立农民建房、建新拆旧、一户一宅、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通过宅基地置换、选位竞价,盘活存量,减少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改造,鼓励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合法住房,置换城镇住房,并享受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政策。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8、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扶持“三农”发展的信贷比例,力争“十一五”期间“三农”贷款有较大幅度增长。抓紧制定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各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适合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方式,拓展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努力解决农业企业、农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